《关于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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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推进旧村庄改造提升城市品质的实施意见

关于深入推进旧村庄改造提升城市品质的实施意见

关于深入推进旧村庄改造提升城市品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推动旧村庄有序更新改造,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提升城市品质,更加积极主动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分工和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低效用地再开发和省“三旧”改造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深化认识,统筹兼顾,精心谋划旧村庄改造更新(一)坚持蹄疾步稳深入推进旧村庄改造。

为了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人民生活品质,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好挖掘提升存量建设用地潜力,拓展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各级各部门要以更高站位,切实增强推进旧村庄改造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快部署、深入推进旧村庄改造各项工作,也要以更广视野,在尊重群众意愿、尊从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加强旧村庄改造具体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分析,扎实做好前期基础工作,统筹安排改造规模、结构、时序和节奏,做到成熟一个,改造一个。

对旧村庄全面改造,原则上各镇区每年新增实施不超过1个项目,且待已启动项目完成拆迁后方可启动新项目。

(二)坚持因地制宜提升改造综合效益。

旧村庄改造坚持拆改并举,宜拆则拆、以改则改、宜建则建,杜绝盲目大拆大建。

对布局散乱、基础设施落后、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片区,条件成熟的应重新规划、拆除重建、完善功能,对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街区、古村落等,则应更多的采用整治修缮、保护活化、生态修复等微改造“绣花”功夫,完善公共配套设施,提升人居环境质量,传承历史传统文化,让城市留下记忆,让人们记住乡愁。

(三)坚持互惠共赢统筹平衡各方权责利。

既要明确划分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又要统筹发挥政府和市场二元协同作用。

要夯实政府职责,把好市场准入关口、定好公平竞争规则、守好公共利益底线。

要调动市场动力,提升效率,促使获取合理经济回报与补齐公建设施(含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下同)责任相统一。

要强化集体经济组织主体作用,发挥村集体熟悉村内事务、开展组织协调、调处化解争议、维护村规民约的积极作用,保障改造项目顺利推进实施。

粤建规函【2011】304号-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粤建规函【2011】304号-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建规函〔2011〕304号各地级以上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促进“三旧”改造规划有效实施,推动全省“三旧”改造工作按照“封闭运行、结果可控,严格规范、加快推进”的要求,实现“一年初见成效,两年突破性进展,三年大改观”的工作目标,我厅制订了《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实施本意见的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城乡规划处反映。

附件: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联系人:明立波,电话:83133561,传真:83373570)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和《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强化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促进“三旧”改造规划的有效实施,推动全省“三旧”改造工作实现“一年初见成效,两年突破性进展,三年大改观”的目标,现就如何加强“三旧”改造规划的实施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三旧”改造规划是有序推进“三旧”改造的基础和前提,是指导各地“三旧”改造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认真开展“三旧”改造规划的实施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挖掘城乡建设空间,破解我省发展空间资源紧缺瓶颈,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发展用地;有利于拉动经济增长,改善民生环境,推动固定资产投资,充分发挥规划有效调控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强化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落实完善一批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保障性住房及公共绿地等民生工程,促进城市服务功能的完善和环境品质的提升,为建设理想城市和提高城镇化发展水平提供支撑。

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积极作为,有序、有效地推进“三旧”改造规划的实施。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19•【字号】中府[2011]162号•【施行日期】2011.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中府〔2011〕162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府〔2010〕1号)、《印发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府办〔2010〕49号)等文件精神,2010年以来,各镇区各有关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规范有序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与此同时,推进过程中也遇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为切实解决所遇到的新问题,规范和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国土资试点发〔2011〕19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粤国土资试点发〔2011〕175号)规定,对“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每半年调整一次,即每年1月、7月分别进行一次调整。

各镇区应按要求于每年5月30日、11月30日前将辖区范围内需新增、调整、删减的“三旧”地块报市国土资源局。

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调整后的“三旧”改造标图建库成果纳入镇区“三旧”改造进度督办范围和镇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范围。

二、加强对“三旧”改造规划实施的指导(一)省国土资源厅对“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动态调整审核并反馈意见后,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做好“三旧”改造标图建库与“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的衔接工作,调整后的专项规划经市政府同意后,及时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备案。

粤府〔2019〕71号政策解读

粤府〔2019〕71号政策解读

为加快推动“三旧”改造工作,促进高质量发展,近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现就《指导意见》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制定背景全面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2009年以来,按照部省合作共建节约集约用地示范省的部署,我省在全国率先开展“三旧”改造工作,在盘活存量土地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国家建立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制度提供了“广东经验”,但也存在推进机制不完善、政策体系不健全、未形成强大合力等问题,制约了“三旧”改造实施效率。

当前,我省正处于大力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阶段,对土地资源保障的效率、结构和质量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在新增建设用地资源持续缩减的形势下,必须全面推动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三旧”改造取得突破性进展,提高存量建设用地利用效率,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城市建设水平,使城市更加宜业宜居宜游,让人民群众有更多幸福感和获得感。

二、制定依据1.《国土资源部关于广东省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示范省建设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3〕371号)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3.《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三、制定原则《指导意见》的制定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加大政府让利惠民力度,维护土地权利人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二是坚持以目标为引领的原则,以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为根本目标,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政策支撑、法治保障的“三旧”改造工作新格局。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20•【字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 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佛府〔2017〕2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以城市更新为抓手,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公共优先、利益共享、公平公开”的基本原则,逐步搭建科学合理的城市更新规划体系、管理体系、政策体系,实现城市形态提升、空间布局合理、产业结构优化、人居环境改善、公共配套完善,着力推进城市治理现代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更新范围,界定更新类型(一)本实施意见所指城市更新,是指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城市更新政策要求,对特定城乡建成区(包括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乡规划和本实施意见规定进行拆除重建、综合整治、功能改变等活动:1.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亟需完善;2.人居环境恶劣、环境污染严重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3.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乡规划实施;4.其它经市或区级人民政府认定属于城市更新的情形。

(二)对城市更新项目实行分类管理,根据项目改造模式可分为综合整治类、功能改变类、拆除重建类、生态修复类、局部加建类及历史文化保护类。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进一步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进一步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进一步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7•【字号】汕府[2012]75号•【施行日期】2012.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进一步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汕府〔2012〕7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现将《汕头市进一步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实施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六月七日汕头市进一步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实施工作意见自《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汕府办〔2010〕12号文)、《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项目申报审批操作办法(试行)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汕府办〔2010〕158号文)、《关于印发汕头市中心城区“三旧”改造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划实施细则(试行)等四个配套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汕府办〔2011〕47号文)和《汕头市“三旧”改造项目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操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汕府办〔2011〕148号文)等一系列文件印发实施以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取得较好的成效。

与此同时,有关单位也反映在推进“三旧”改造过程中遇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切实解决推进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又好又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现就加快“三旧”改造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的指导(一)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区县政府、市规划部门一定要加快“三旧”改造专项补充规划和项目控规的编制工作,通过建立集中审批制度,召开专题会议集中、优先审议“三旧”改造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保2012年底前完成“三旧”改造用地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

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29•【字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肇庆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2021年6月29日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推动我市“三旧”改造工作取得新突破,深化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为我市加快绿色崛起、争当湾区新秀提供更优质的土地资源保障,根据《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决策部署,遵循市场规律,发挥政府主导优势,以提高存量建设用地利用效率为核心,以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强历史文化和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以优化“三旧”改造配套政策体系为基础,全力推动“三旧”改造取得突破性进展。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粤府办〔2009〕122号

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省国土资源厅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确保我省“三旧”改造工作有序推进,现就“三旧”改造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编制“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开展“三旧”改造工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产业发展需求,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编制“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有条件的镇(街、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理委员会)经上一级政府同意也可组织编制。

“三旧”改造规划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年度实施计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旧”改造规划为期5年,分年度实施。

年度实施计划依据“三旧”改造规划编制,纳入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编制要点见附件1。

二、符合条件的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经申请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纳入“三旧”改造规划的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关农村集体羟济组织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转变为国有建设用地。

(一)该集体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且符合城乡规划。

(二)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

(三)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人员同意。

(四)已纳入“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

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申请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复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相关要求见附件2、3、4)。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7.17•【字号】汕府〔2017〕70号•【施行日期】2017.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2017〕7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业经第十四届第1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17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2009年以来,按照国土资源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节约集约用地示范省建设的决策部署,为盘活低效存量土地资源,缓解用地供给不足,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和《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的规定精神,我市出台了《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0〕12号)、《关于印发汕头市进一步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汕府〔2012〕75号)等配套文件,全市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为进一步提升“三旧”改造水平,更好地发挥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保障作用,2016年9月14日,省政府出台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

为提升我市“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落实粤府〔2016〕96号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规划管控引导,积极推进连片成片改造(一)将“三旧”改造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进一步调整完善“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认真开展“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修编工作。

大湾区土地金融专题(下) 加快推动“三旧”改造的最新意见解读

大湾区土地金融专题(下)| 加快推动“三旧”改造的最新意见解读编者按:为深入实施大湾区建设的战略部署,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示范省建设,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三旧”改造市场化机制,加快推动“三旧”改造进展。

近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以下简称71号文)正式颁布。

本期大湾区土地金融专题将围绕71号文,邀请到相关专家一起进行政策解读。

01 以“多数决”为依据,协同破解动迁僵局由于旧改动迁不像政府征收那样有法定的强制程序做后盾,一定程度上刺激了“钉子户”的积极性,这是当前旧城改造举步维艰、旧村改造效率不高的重要原因。

以往的旧改政策文件,无论是省的文件,还是各地市的文件,鲜有实质性涉及动迁,尤其是“钉子户”问题。

71号文第16点以“多数决”为基础,创造性地提出探索“政府裁决、司法裁判”之解决“钉子户”模式,为打破动迁僵局找到突破口。

该模式具体内容可简要表述为:由市场主体实施的旧城改造、旧村改造项目,如果大多数产权人持赞成意见(即签署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少数人产权人持反对意见(即不签署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符合以下四种情形的,持赞成意见的多数人(可以是全体或任一部分,也可以是其中的一个人)可以持反对意见的产权人为被申请人,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县级人民政府就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合理性(主要是补偿标准)作为判断,如认为合理的,可同时依申请裁决被申请人限期搬迁。

对于此政府裁决,当事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如未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也未自觉履行的,人民政府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一是土地或地上建筑物为多个权利主体按份共有的,占份额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按份共有人已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二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不少于三分之二且占总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权利主体已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三是拆除范围内用地包含多个地块的,符合上述规定的地块总用地面积应当不少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80%;四是属于旧村庄改造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村民或户代表已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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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放宽了对“旧”的时间要求。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上盖物建于2007年6月30日前的宗地,才可能纳入“三旧”改造范畴,享受“三旧”改造优惠政策。

实践中,一些宗地由于上盖物建设时间稍晚于此时限,而无法适用“三旧”改造政策,令人扼腕。

《实施意见》对此时限作了放宽规定。

根据《实施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
申请标图建库的宗地上盖物建设使用的时间放宽至2009年12月31日,比起78号文延长了两年半时间。

这意味着有更多的存量建设用地可以申请标图建库,进入“三旧”范畴,享受“三旧”改造优惠政策。

二、进一步厘清了政府职能。

政府和市场的界线与关系是一个“说易行难”的老大难问题,在“三旧”改造(城市更新)领域尤其如此。

政府越俎代庖的做法和规定在“珠三角”各市的“三旧”改造文件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并现实地发挥着作用。

《实施意见》准确地把握了政府和市场的界线与关系,规定政府在“三旧”改造中的职能就是制定规则、编制规划,以及标图建库、实施方案、土地征收等的审批等等,明确改造主体的职能是负责编制项目改造方案,确定改造规模、开发强度、利用方向、资金平衡、需办理的用地手续等内容,报有批准权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负责改造方案的实施推进。

说到底,“三旧”改造的推进必须依靠市场的力量,对市场不放心而事必躬亲或者对改造利益铢锱必较、分毫必争,结果只能是“三旧”改造的停滞不前。

《实施意见》还结合当前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放、管、服”推进落实的新情况、新形势,调整完善了“三旧”改造用地征收报批(第三条)、改造方案审批(第八条)、“三地”报批(第十条)等政府审批程序,优化了上下级政府以及政府与职能部门之间的权限分工。

三、规范了改造主体的认定。

改造主体的认定是“三旧”改造项目推进过程中的一个关键问题,也是核心问题。

深圳市在这方面有一套系统的规定和成熟的做法。

《实施意见》充分参考、借鉴了深圳市的做法,在第六条详细规定了各类“三旧”项目的改造主体,完善征收手续后的土地权利人或受让人,土地已流转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的受让人、承租人,以收购归宗、联营、作价入股等方式整合分散产权的整合人等等,都可以成为改造主体。

其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受让人甚至承租人,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也可以成为改造主体,系首次明确规定。

四、明确了旧村庄改造的供地对象。

在旧村庄的全面改造中,改造地块(主要指融资地块)可以协议出让给村的全资子公司或村与公开引进的市场主体成立的合作公司,但能否直接协议出让给公开引进的市场主体,在一些地方的“三旧”改造文件中,一直未予明确。

《实施意见》给出了明确答案:自行改造或者合作改造的,可以直接出让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由其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公开选择的市场主体成立的合作公司、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公开选择的合作主体约定作为开发建设单位的一方。

五、规划为商品住宅的“三旧”用地也可以自行改造。

在一些对土地财政严重依赖的城市,政府往往会想尽办法垄断商品住宅用地的供应,绝对禁止集体建设用地(含村经济发展留用地)和“三旧”改造之自行改造用地建设商品住宅,如果在这些土地上建设商品住宅,则必须交由政府收储。

如果说前者由于集体建设用地尚未真正“入市”实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地同权而尚可理解,后者则纯粹是出于土地财政的冲动。

实际上,这种做法是不符合中央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要求的。

《实施意见》虽未直接、正面规定“三旧”改造之自行改造用地可以建设商品住宅,但其第十五条规定“在旧城镇、旧厂房改造中,将工业用地等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自行改造项目均需移交公益性用地”,包含的允许规划用地为商品住宅的旧厂房用地自行改造的意思十分明了。

六、明确“三旧”改造的信息公开及相关行为的可诉性。

单独设立的“三旧”改造机构(如,“三旧”改造办公室等)适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一直以来是有不同认识的。

有人(主要是“三旧”改造机构的同志)认为“三旧”改造机构不是行政机关,不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就是说,“三旧”改造的相关审批信息可以不公开,即便有人申请也可以不公开。

此外,“三旧”改造的有关批文或批复等是否可诉,也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

西安市法院曾经判决认定“三旧”改造方案的批复未对原告的权利义务构成直接的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当然,也有很多人认为这是一个错误的判决。

《实施意见》第十八条对以上两个有争论的问题均给出了明确的答案:“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省的工作部署将已入库地块的图斑编号、用地面积、坐落位置等信息纳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接受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各地“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参照省国土资源厅的做法,在门户网站上公开本行政区域内“三旧”改造地块信息。

“三旧”用地或改造方案经有权机关批准后,应当按规定发布公告。

其中,涉及土地征收的“三旧”用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文件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告并进行公证,保留相关证据,公告应当载明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内容、公告的有效期限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事项。


七、规范了对承租人的补偿操作。

从2001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到2011年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均未规定房屋承租人的法律地位,即均未将承租人作为补偿对象对待。

一般认为,租赁是合同关系,应当由被拆迁人(被征收人)通过民事途径搞定。

但事实上,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往往会把承租人的难题转嫁给拆迁人(征收人),导致拆迁(征收)工作受阻。

《实施意见》第十九条第一款直面现实问题,明确规定“依照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土地及其上盖物业的所有权人签订的出让、出租、抵押合同的约定进行补偿,对补偿标准存在争议的,由合同约定双方自行协商或釆取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八、明确了标图建库的具体标准和要求。

标图建库是启动“三旧”改造项目的第一步。

《实施意见》第一条用了三款的篇幅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标图建库的标准和要求。

首先是标图建库必须以宗地为基本单元;其次上盖物必须在2009年12月31日前建设使用;再次上盖物基地面积与入库单元地块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0%;最后宗地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调”和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均认定为建设用地。

并且,《实施意见》对“二调”认定为非建设用地的、比例不足30%的,以及生态修复项目等三种特殊情形,也规定了个案处理的方法。

九、系统规定了“三地”的处理办法。

“三地”是指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

整合这些无法独立使用(规划部门无法单独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的零散、小块土地,是成片连片改造的题中应有之义,78号文中也有明确要求。

《实施意见》总结了多年来的经验,对如何整合处理“三地”作了全面、系统、具体、明确的规定。

第五条规定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三地”申请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条件、程序等。

第十条规定了“三地”的农转用和征收报批方式。

十、依法解决“钉子户”难题。

纵观“珠三角”各市的“三旧”改造(或城市更新),最大问题就是政府只关心项目前期的各类审批和各种把关,对于后期的征拆补偿安置则放任改造主体或公开引进的市场主体与被搬迁人自由博弈。

于是,各类“钉子户”如雨后春笋,成为“三旧”改造项目一道难以克服的障碍。

由于缺乏公权力的后盾和保障,完全定位于民事协商的“三旧”改造之搬迁补偿,要么效率极低,要么极不公平。

这些不仅不利于项目的高效公平推进,也有损于政府形象(毕竟是政府各种审批、把关批准的项目)。

《实施意见》第十九条第二款首次明确规定了“钉子户”的处理办法。

首先,涉及到征收集体土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其次,不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相关规定执行。

以上是律房律地关于《实施意见》主要内容的梳理与解读。

一份文件,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

《实施意见》还存在着一些有待于进一步深化之处,比如,一些地方规定了长达几十个步骤的冗长、繁杂的“万里长征”审批流程,严重影响了改造主体的积极性,《实施意见》在指导各地规范和简化审批流程方面,着力还不够;再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如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解决“钉子户”难题,《实施意见》并未明确(当然,这恐怕也不是一份行政规范性文件所能解决的难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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