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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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质〔2011〕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设部)

建质〔2011〕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近期,一些地方在建筑工程中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使用违法加工的钢筋,给工程质量安全埋下隐患。

为规范钢筋使用和加工行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现就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钢筋是建筑工程的主要材料,违法使用违规张拉或冷拔调直加工的钢筋,会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建筑工程使用钢筋的质量,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钢筋加工质量的监管,坚决遏制钢筋违法加工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严把钢筋进场关建筑工程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使用合格钢筋。

钢筋原材料进场时,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进行进场复验,核查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检查钢筋外观质量和重量,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钢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和《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的要求。

钢筋原材料进场复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加工。

三、加强钢筋加工过程控制钢筋加工必须严格按国家标准规范进行。

盘条钢筋调直加工宜采用机械方法,也可采用冷拉方法,禁止采用冷拔方法。

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时,应严格按要求控制冷拉率,对HPB235级钢筋冷拉率不得大于4%,对HRB335级、HRB400级和RRB400级钢筋冷拉率不得大于1%。

钢筋加工应在施工现场进行。

确需委托外加工的,施工单位要与钢筋加工企业签订书面合同,钢筋加工企业要严格按有关标准进行加工,并对加工后的钢筋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要实行外加工钢筋检测制度,建立外加工钢筋进场台账,并按进场批次再次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山西省建设厅、省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省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省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建设厅,山西省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09.04.30•【字号】晋建建字[2009]207号•【施行日期】2009.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山西省建设厅、省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建建字[2009]207号)各市建设局(建委)、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今年以来,各地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扩内需、保增长”的政策措施,切实加大了固定资产建设投资力度,一批工程项目相继开工建设,为保障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快工程建设是落实省委、省政府“扩内需、保增长”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一大批工程项目陆续开工建设,形成了较大的实物工作量,对于发挥投资拉动作用、推动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

同时,随着工程建设项目不断增多、规模不断扩大、速度不断加快,工程建设监管的任务更加艰巨,安全生产的形势更加严峻。

部分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暴露出监管缺失和监管不严的问题,不同程度影响到了工程建设的顺利推进。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认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充分认识到没有安全的工程建设是不会有速度的辨证关系,强化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高度重视和全面加强工程建设特别是重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切实加强对重点工程建设的服务与监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高度重视并认真搞好重点工程建设的服务和监管。

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方式做好相关项目的对口咨询、靠前服务和跟踪指导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加强对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咨询和指导服务,明确办理相关手续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开辟重点工程手续办理绿色通道,实行一站式服务,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同时,要建立办结项目统计上报机制;对于开工工程,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做好跟踪服务和工程现场的质量安全监管。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5.19•【字号】冀建节科函〔2021〕54号•【施行日期】2021.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开展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是降低建筑能耗的有效措施,也是改善居住条件、保障人民群众温暖过冬的民生工程。

为确保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以下简称“节能改造”)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现就进一步做好节能改造工程质量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自觉增强工作的责任感节能改造工作涉及面广、公益性强、社会影响大,事关人民群众居住条件改善和切身利益。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各参建单位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意识,把加强质量管理摆在重要位置,贯穿于诊断、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和保修的全过程,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让人民群众拥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督导各方主体质量责任落实(一)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对节能改造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应当严格依法执行工程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监理、建材供应等单位和工程检测机构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规定,降低节能改造工程质量,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在实施节能改造前,应当按照《既有居住建筑改造技术规程》(JGJ/T129-2012)要求,先进行抗震、结构、防火等性能评估和节能诊断,并根据评估和节能诊断结果,编制节能改造方案。

(二)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进行节能改造工程设计,兼顾建筑外立面的装饰效果,满足保温、隔热、防火、防水等要求,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质量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质量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7.27•【字号】晋建消函〔2023〕488号•【施行日期】2023.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质量管理的通知晋建消函〔2023〕488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以下简称消防审验)管理,确保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切实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消防审验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严把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源头关的重要措施,是实现社会消防安全、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消防审验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要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的要求,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始终从事关发展全局的高度,加强消防审验工作,把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体现在工作的实际行动上。

二、进一步加强审验质量管控(一)严把设计审查关一是应审尽审。

严格执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制度,不得擅自改变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范围。

审查的项目范围应与建设单位申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项目范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调整、拆分。

二是严格落实技术标准。

开展消防设计审查应全面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建筑类别、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构造、安全疏散设施、灭火救援设施、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防火、消防用电及电气防火、防爆、建筑装修和保温防火等内容,编制深度不满足要求,存在违反国家、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和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意见。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10.26•【字号】晋建质规字〔2022〕202号•【施行日期】2022.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晋建质规字〔2022〕202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原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部令第141号)、住建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建设工程质量。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落实建设单位质量检测首要责任(一)明确检测委托主体。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建设单位与检测机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检测合同应明确委托双方、工程概况、检测项目、检测标准、检测费用的核算与支付、样品交付、报告交付、检测结果异议处理等内容。

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规定委托检测,不得违规减少检测项目和数量。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登记时,要提供委托检测合同。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竣工等环节的质量验收依据。

(二)明确检测费用列支。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费用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单独列入工程概预算,专项用于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直接足额支付工程质量检测费用。

二、加强现场检测活动管理(一)规范施工现场检测。

施工现场开展的施工过程质量、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等检测项目,有关参建单位要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管理规定,执行有关标准规范。

建设单位负责现场检测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建质[2009]5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建质[2009]5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建质[2009]5号)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及森工总局建设局:为认真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黑建质[2006]8号)等有关规定。

加强我省检测机构的管理,规范检测机构资质就位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2009年对全省检测市场进行整顿,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依据《关于调整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审批程序及有关要求的通知》(黑建质[2008]35号)文件要求,自2008年7月31日起未按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法》规定进行资质就位的检测单位,不得继续承担检测业务,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不得作为质量保证资料。

原有检测机构未进行资质就位单位(见附件1),原检测资质作废,各级监督机构要对所管辖区内的检测市场严格监督检查,否则将按《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为规范检测市场,加强检测资质就位管理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自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4月1日期间集中受理原有检测单位资质就位申请和建筑节能检测增项申请,在此期间暂停受理新检测机构资质的申请(不含商品混凝土试验室及钢结构检测)。

三、为贯彻《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满足建筑节能材料检测要求,保证检测参数的完整性,凡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见证取样检测资质检测项目中没有建筑节能材料检测参数的单位,在2010年4月1日前完成建筑节能材料检测项目的增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9.04.13•【文号】建质[2009]55号•【施行日期】2009.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质[2009]5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今年以来,随着国家“扩内需、保增长”投资项目的实施,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对工程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部署和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加强质量监督管理,落实质量责任,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现就今年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扎实开展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各项工作,进一步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意识普遍提高;进一步健全企业质量保证体系,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强化质量过程控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大质量事故;进一步完善政府质量监管体系,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效能,促进建筑工程质量的稳步提升。

二、主要内容(一)加强法规制度建设1、健全法规体系。

抓紧建设工程质量法的研究,起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条例》,修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部令,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质量保险、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竣工验收、质量保修等监督管理制度。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2、提高住宅工程质量。

制定《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技术要点》,加快推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确保住宅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

3、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质〔2009〕5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明确职责,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形成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质量。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建设工程,要依法予以处理,并督促其限期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等相关手续。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对已监督注册工程施工环节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创新监督方式,提高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以日常抽查和监督巡查相结合的监督模式,加大监督执法检查,提高监督效率。

二、积极协调解决监督机构经费问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设立,具有行政执法职能,是受建设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事业单位。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与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尽早解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经费来源问题。

当前,要设法保证监督人员工资的正常发放,做好监督人员的思想工作,稳定监督队伍,确保质量监督工作得以正常开展。

三、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力度认真落实全省建筑市场与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巡查制度,加大随机抽查力度,积极开展工程质量省、市两级的监督执法检查工作,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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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1] 15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近几年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工程建设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狠抓质量源头管理,强化施工过程监控,加大验收监督力度,全省工程质量总体上处于受控状态。

但是,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的加重,质量管理不均衡、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管工作不到位等现象依然存在,桩基设计、施工与检测不规范、钢筋质量控制不严、混凝土现浇楼板厚度超差、墙体材料良莠不齐等问题比较突出。

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桩基工程质量管理目前,由于勘察成果不详实、设计选用不合理、施工与监理控制不严格、桩基检测不规范等原因导致桩基质量事故时有发生,影响工程结构安全。

各地必须严格按照省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桩基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04]5号)、《关于加强高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3号)等文件要求及现行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切实加强桩基工程生产、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及验收等环节的管理。

对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在生产上要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13476和省地方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DB42/489及配套的图集;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合理选用管桩,严禁使用“老标”产品;进入施工场地的管桩,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管桩外观尺寸、钢筋配置、主筋抗拉强度及延伸率、桩身混凝土强度、端板厚度等项目的检测,检测判定为不合格的管桩,严禁在工程中使用。

桩基选用人工挖孔桩(墩)时,要严格遵守本通知对人工挖孔桩(墩)禁用范围及使用的主要技术条件(见附件)的规定。

施工前应要求建设单位将人工挖孔桩(墩)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等报经省、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专家委员会(专家组)进行论证,论证单位应出具签证齐全的技术论证报告。

桩基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桩基施工单位进行试桩并按规定进行检测,试桩施工、检测成果应满足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所需的相关参数和工艺要求。

桩基检测工作应严格执行《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技术规范》DB42/269、《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DB42/489等省地方标准及国家现行相关规范,禁止擅自简化检测程序、降低检测标准。

此外,对人工挖孔桩的承载力检验不应采用高应变法,当采用深层平板载荷试验检测桩端阻力、采用浅层平板静载荷试验检测人工挖孔墩持力层承载力时,试验方法、压板及试坑尺寸等应符合规范要求。

对桩底支承于基岩的端承型人工挖孔桩可采用岩基载荷试验替代静载荷试验,对大直径钻(冲)孔灌注桩应按规范要求进行低应变桩身完整性检测。

对甲级设计等级工程中直径不小于800mm的钻(冲)孔灌注桩,还应采用声波透射法检测桩身完整性;采用声波透射法的检测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10%,预埋声测管应达到桩底。

高层建筑的大直径端承型桩及嵌岩桩,尚应采用钻芯法检测工程桩的桩底沉渣情况、持力层状况及桩身混凝土强度,抽检数量每栋建筑物不少于3根且不少于总桩数的1%。

当桩长较长时,应预埋钻芯导向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桩基质量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各责任主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对桩基施工、检测过程的监督抽查。

对违反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的,一律责令停工;已使用了不符合要求管桩的工程,应组织专家论证,并对相关责任主体依法进行处罚。

同时,要加强对桩基工程验收的监督,对不符合验收程序或达不到质量验收标准的,责令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验收。

二、加强高层建筑设置地下室的管理为加强高层建筑的嵌固作用,减轻地震灾害,《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及《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均规定“高层建筑宜设地下室”。

10层及10层以上或房屋高度大于28m的住宅建筑和房屋高度大于24m的其他高层民用建筑均属高层建筑。

当建筑物高度小于50m,基础埋深通常不足2.8m(采用桩基时)和3.4m(采用天然地基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置地下室。

对高度超过50m的高层建筑,为从严执行规范,确保工程安全,从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是新设计的工程均应设置地下室。

当其桩基承台下存在淤泥及淤泥质土时,应对淤泥及淤泥质土进行加固处理,加固厚度不应小于2m。

地下室周边的回填土必须按规范规定分层夯实,并委托检测单位进行密实度检验。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凡未执行本通知要求的,一律不予通过。

三、加强钢筋质量管理近期,部分钢筋加工企业、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工、使用“瘦身”钢筋或劣质再生钢筋,导致钢筋截面积和屈服强度、冷弯等力学性能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钢筋脆性增加、配筋率及延性降低,给工程结构安全和抗震性能埋下严重隐患。

各地应严格执行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6号)和省厅《关于加强钢筋加工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2010]108号)的有关规定,加强钢筋进场、加工、使用、检测、检验批与分项工程验收等环节的质量监管。

根据局部修订实施的《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1年版)要求,2011年8月1日起所有钢筋进场时和钢筋加工调直后,不仅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进行力学性能试验,还应进行重量偏差检验。

同时,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屈服强度实测值及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等指标必须符合新规定。

检测单位应尽快补充相应检测参数,完善检验报告内容。

检验不合格的钢筋禁止使用。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检测单位的监管,加强对钢筋加工企业的监管,严格市场准入,对违反规定使用不合格钢筋或对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查处,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各地在检查中应注意收集和掌握市场上不良钢筋加工、销售企业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工商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报,多部门密切配合,坚决取缔非法加工、销售的行为。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巡查时,要加强钢筋质量的监督检查,除查看出厂合格证明文件和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外,还要用游标卡尺现场抽查钢筋直径,对检查发现的不合格钢筋,禁止在工程中使用并应责令全数退场。

各地要研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不合格钢筋用于建设工程,确保工程质量。

四、加强现浇混凝土结构楼板厚度控制近年来,现浇楼板厚度不符合规范要求,超正、负允许偏差的现象时有发生,针对板厚问题的质量投诉屡见不鲜。

各地应督促各责任主体将保证现浇楼板厚度作为结构工程质量控制的重点内容之一。

建设单位向施工、监理单位下达的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中,应将现浇楼板厚度允许偏差“超标”列为防治项目之一。

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中应有保证现浇楼板厚度的具体施工和质量控制措施,并认真执行。

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单位提交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并列入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实行旁站监理和平行检验。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现浇楼板厚度的监督抽查、抽测工作。

施工、监理单位应将现浇楼板厚度作为实体检验内容,对楼板厚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不得进行混凝土结构验收。

五、加强墙体材料质量管理目前,墙体材料发展迅猛,品种繁多,因其质量良莠不齐,加之监管存在薄弱环节,有的地方相继出现了一些严重的墙体材料质量事故。

为此,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墙体材料的质量管理。

在市场准入上,墙体材料要严格执行认定制度,并按《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鄂墙办[2010]12号)、《关于做好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工作的通知》(鄂建[2010]55号)等规定申请产品认定。

在生产环节,墙体材料企业必须按照产品标准、规范进行生产,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制定严格的生产工艺,强化产品全过程的监控、检测工作。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选定墙体材料,不得选用易燃、有毒以及明令淘汰、限制的墙体材料,并应在图纸上标明所使用墙体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指标、抗震和防裂构造措施及技术要求等。

墙体材料进入现场后,施工、监理单位要查验墙体材料的认定证书、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型式检验报告,并按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强度等指标的见证取样复检,复检不合格的墙体材料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和其它相对应的技术规程、标准。

对要求使用专用砂浆的砌筑工程,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专用砌筑砂浆和抹面砂浆。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督促监理、施工单位把好墙体材料进场复检关。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墙体材料不得使用。

对使用不合格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一经发现立即下达停工整改通知,并督促整改到位。

六、切实加大工程质量突出问题的监管力度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针对当前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大日常监督抽查、巡查力度,强化对工程重要部位及竣工验收的监督,定期开展各类专项检查。

要重点检查各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情况,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质量情况以及工程质量通病治理情况。

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要及时查处、纠正,并予以通报。

对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应严格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对影响恶劣的,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后采取限制招投标、清出建筑市场等强制措施。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5号部令)要求,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强化市场与现场联动监管,加强不良信用记录管理,实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推动监管信息化建设,把工程质量管理纳入工作考核、约谈范围。

同时,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监管队伍建设,切实保证监督检查、抽测等专项工作经费,为确保工程质量监管提供有力支撑。

对至今尚未落实监督经费的市、县(区),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严格按照国家财政部、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要求,全力争取地方财政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经费保障,同时积极与当地人事、编制部门联系,抓住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的契机,进一步明确监督机构的职责和定位,确保监督队伍不动摇、监督工作不削弱、工程质量不滑坡。

附件:人工挖孔桩(墩)的禁用范围及使用的主要技术要求.doc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附件:人工挖孔桩(墩)的禁用范围及使用的主要技术要求一、人工挖孔桩(墩)禁用范围1、淤泥和淤泥质土等软弱土层厚度超过2m的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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