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A款(保监会20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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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万能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19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万能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19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万能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万能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19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发挥市场在保险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人身保险费率形成机制,推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和保险监管的创新,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会决定实施万能保险费率政策改革。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附之《万能保险精算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5年2月16日起实施。

二、自《规定》实施之日起,《关于印发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寿险〔2007〕335号)之《万能保险精算规定》废止。

三、自《规定》实施之日起,万能型人身保险的最低保证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

四、自《规定》实施之日起,万能型人身保险的评估利率上限为年复利3.5%。

五、自《规定》实施之日起,保险公司开发万能型人身保险最低保证利率不高于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评估利率上限的,应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的有关规定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

保险公司开发万能型人身保险最低保证利率高于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评估利率上限的,应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

六、自《规定》实施之日起,各公司应按照《规定》开发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新开发的产品应按照《规定》要求设立万能单独账户、公布结算利率和提取准备金。

七、本《规定》实施之日前,各公司已审批或备案的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应于2015年7月1日前完成业务衔接工作:(一)与《规定》不符的应停止使用,或按照《规定》修改后重新报送审批或备案;(二)对于有效保单,应按照《规定》要求进行万能单独账户管理、公布结算利率和提取准备金。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有
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保监厅发[2016]1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1.04
【实施日期】2016.0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厅发〔2016〕1号)
各保监局,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推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5〕82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拟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要加大支持力度,完善业务流程,加强内部管理,
做到开好头、起好步,确保试点工作健康、可持续推进。

中国保监会关于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享健康个人税收优惠型

中国保监会关于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享健康个人税收优惠型

中国保监会关于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享健康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A款(万能型)等两个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

【法规类别】保险公司
【发文字号】保监许可[2017]1189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9.28
【实施日期】2017.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监会关于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享健康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A款(万
能型)等两个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保监许可〔2017〕1189号)
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渤海人寿乐享健康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A款(万能型)〉等2款产品审批的请示》(渤海人寿〔2017〕710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渤海人寿乐享健康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A款(万能型)”和“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渤海人寿乐享健康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B款(万能型)”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二、你公司在使用上述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时,应加强销售管理,明确说明保险责任、责任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4.28•【文号】财税〔2017〕39号•【施行日期】2017.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政策内容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二、关于适用对象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三、关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规范和条件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见附件)开发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一)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

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维护。

(二)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

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

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

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A款(2016版)等两个保险条款和费率
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保监许可[2016]322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4.28
【实施日期】2016.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A款
(2016版)等两个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保监许可〔2016〕322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国寿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A款(2016版)”等两款产品呈请审批的请示》(国寿人险发〔2016〕207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国寿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A款(2016版)”和“国寿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B款(2016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二、你公司在使用上述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时,应加强销售管理,明确说明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合同解除等事项,确保消费者正确理解。

2017年税优健康险政策

2017年税优健康险政策

2017年税优健康险政策健康险能抵税?没错,“个人税优健康险”就是一款如此神奇的保险。

对于许多人来说,“个人税优健康险”可能并不是一个熟悉名词,但是事实上,“个人税优健康险”正在全面推广开来。

这可是不折不扣的政策“红包”,我们不如赶紧了解一下。

2017年4月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和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通知中提到的“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即我们通常提到的“个人健康税优险”,之前一直在部分城市进行试点,从7月1日起,该项政策将在全国全面实施。

截止目前,共有5批26家保险公司获准经营个人税优健康险。

这款在7月1日,也就是不久后即将在全国推行的保险,还有着“税收优惠”这样强有力的字眼,想不吸引人们的注意力都难。

话虽如此,但是很多人对于这个名字超长的保险应该依旧一头雾水。

那么,到底什么是“个人税优健康险”呢?我们又该如何享有其带来的政策“红包“呢?一、什么是个人税优健康险个人税优健康险的全称应该叫做个人税优健康万能险。

接下来我们就将这一长串名词分解,初步窥探一下其中的奥秘。

个人:所谓“个人”,顾名思义,是和“团体”相对的,也就是说这款保险是为个人提供保障的。

税优:税优可以说是此款保险中最具有亮点的词汇了。

税优,既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者给予优惠。

也就是说,这可以算作是纳税人能享有的一种福利。

那么个人税优健康险是如何实现抵税的的?通俗点来说,就是在交税前先从收入里扣除用来购买税优健康险的费用,也就是说如果购买了个人税优健康险,那么应交所得税额就比同等条件下没购买个人税优健康险的人少。

用公式来说明就是:应交所得税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个人税优健康险的保费是属于“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的。

举个例子,一个人原来一个月应交所得税额为6000元,后来其他没变,每月按200元的标准购买个人税优健康险,则每月的应交所得税额变为5800。

对照税率表,此人每月可抵税200*20%=40元。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个⼈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号:保监厅发[2016]1号颁布⽇期:2016-01-04执⾏⽇期:2016-01-04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保监局,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各⼈⾝保险公司:为推动商业健康保险个⼈所得税政策试点⼯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所得税政策试点⼯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个⼈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5〕82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各保险公司应⾼度重视商业健康保险个⼈所得税政策试点⼯作,充分认识试点⼯作的重要意义。

拟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要加⼤⽀持⼒度,完善业务流程,加强内部管理,做到开好头、起好步,确保试点⼯作健康、可持续推进。

⼆、拟开展个⼈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应与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保信)开发的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对接,并由中国保信测试、验收后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三、拟开展个⼈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开展个⼈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的报告,并附中国保信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有据可查。

中国保监会将根据相关规定公布并及时更新符合开展个⼈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条件要求的保险公司总公司名单。

四、进⼊名单的保险公司应切实承担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财税〔2015〕126号中的产品指引框架和⽰范条款,根据公司⾃⾝经营管理能⼒开发个⼈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并按规定程序上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五、开展个⼈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加强业务管理,确保被保险⼈信息准确,做到“⼀⼈⼀单⼀码”,即⼀个被保险⼈对应⼀份保险合同和⼀个税优识别码。

2017年7月1日税优健康险全国推广还需要重疾险么10页


税优健康险最多保障 至被保险人退休,目前少有
产品可以保障退休以后的时
间。退休以后出了问题怎么 办?要知道,60岁以后重大 疾病发生率直线上升,相比
之下,终身重疾险就省心多
了,一旦投保,终身享有保 障,免除后顾之忧。
第6 页
税优健康险目前针对的人群不含儿童和还未纳税的青少年等; 但是近年来重疾越来越呈现年轻化的趋势,儿童一旦患有重疾,不 仅是对家庭情感的打击,更是对家庭经济实力的考验。所以,有孩 子的家庭还是需要考虑重疾险。
第7 页
假设客户患了甲状腺癌,治疗 费用10万元,那么社保+税优健康险, 最高赔付上限不可能超过10万元。 而如果客户买了50万元的重疾险, 只要确诊,即可一次性获得赔付50
在重大疾病面前,比起医疗费用,更可 怕的是漫长的康复过程,以及得重疾后导致 的收入损失减少的部分。用税优健康险抵御 部分治疗风险,用足额的重疾险,帮助病人 更好更快地恢复,度过重疾关键五年生存期。
第2 页
那么那买了这个保险,能省下多少钱?还需要重疾险吗?
A 什么是税优健康险?
能够抵扣个税的健康险产品被称为“税优健康险”, 相当于买了保险后,每个月的个税起征点从3500元提高到 了3700元。
第3 页
B 谁适用?
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 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
万元重疾保险金。
第8 页
除了健康风险,对于家庭经 济支柱来说,身故保障同样不可 缺少。税优健康险在这方面并无源自特殊考虑,仅退还身故时个人账
户价值和未满期净保费,对家庭 的经济补偿作用有限。而大多数
重疾险含有身故责任,身故时亦 赔付保额,给家人最好的经济补 偿,让爱和责任得以延续。

个人税收优惠健康险7月1日全国推行税优健康险究竟好在哪

个人税收优惠健康险7月1日全国推行,税优健康险究竟好在哪?2017年4月28日国家财务部、税务总局、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指出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

“商业税收优惠型健康险”指纳税人在购买商业健康险后,可以在当年(月)计税时,按照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标准,对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予以税前扣除。

税优健康险好在哪?1、税收优惠:关于税收优惠力度上面已经用案例为大家演示了,购买税优健康险之后,投保人可以享受最高每年2400元(每月200元)的税前扣除福利,税优健康险与普通商业健康险最大的区别就是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2、报销范围广:不受社保用药限制,社保范围内剩余费用可100%报销,社保范围外费用可80%报销,个人赔付比例高达90%。

3、允许带病投保且保证续保:明确商业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我们都知道只要有既往病史,一般投保商业健康险都会被要求加费或者拒保,因此这项规定对于已经患有严重慢性疾病、甚至是重大疾病的被保险人,意义非常重大,是税优健康险的一大亮点。

不过为了保障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允许商业保险公司对带病投保的投保人调低保额,但最低不能低于4万元,终身累计保额不得低于15万元。

4、差额返还: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不得低于80%,低于80%的,差额部分返还到所有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这也意味着保险公司的成本率和利润空间只有20%,微利经营也是导致保险公司在税优健康险上宣传力度小的一部分原因吧。

5、无等待期:一般的健康险产品都有等待期(重疾险90-360天,医疗险30-60天),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如重疾、住院)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显而易见等待期越短对被保险人越有利,税优健康险无等待期的设置是一大突破。

6、零免赔额:《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方法》规定税优医疗保险不得设置免赔额,意味着这份产品的赔付没有起付线限制。

中国保监会关于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银安盛人寿个人税收优

中国保监会关于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银安盛人寿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B款保险条款和费率表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公司
【发文字号】保监许可[2017]1260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10.26
【实施日期】2017.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中国保监会关于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银安盛人寿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
能型)B款保险条款和费率表的批复
(保监许可〔2017〕1260号)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工银安盛人寿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B款》产品审批的请示(工银安盛发〔2017〕278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银安盛人寿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B款”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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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A款示范条款1.合同基本信息1.1 合同构成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A款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1)被保险人范围:凡16周岁以上的,投保时正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见10.1),投保时未满法定退休年龄(见10.2)的,且投保时根据其健康状况确定为非既往症(见10.3)的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见10.4),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若投保时根据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其为既往症的,除上述规定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须已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见10.5)满1年,方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已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见10.6),其应提供已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证明及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责任明细。

(2)投保人范围:本合同的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投保人可以委托其所在的团体组织代为组织办理投保相关事宜。

1.3 合同成立及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

1.4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10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已享受税收优惠,在您补交税收优惠额度后,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

若您符合本合同第7条的“保单权益转移”中所述情况,则不享有犹豫期。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10.7);(3)个人税收优惠健康保险专用单证或与个人所得税税前抵扣相关的其他证明和材料。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公司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见附表。

2.2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

对于医疗险保险金责任,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按照每个保单年度收取风险保险费(见本条款第4.2条“风险保险费”),并承担相应保单年度内的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

2.3 保证续保本合同采取保证续保方式,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保证续保最高至被保险人年满法定退休年龄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本公司不会因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而拒绝投保人续保。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您未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之前向本公司提出停止保证续保申请,并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向本公司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若被保险人经与本公司协商解除本合同后再次投保本产品,本公司有权对其健康状况进行核保。

2.4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2.4.1 医疗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医疗保险金的保障范围,是指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自付的,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医疗必需且合理(见10.8)的医疗费用。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在上述保障范围内承担下列医疗保险金保险责任: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下同)住院(见10.9)治疗的,对于其每次住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保障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当年度余额,按照本合同附表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其中,住院医疗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药品费(见10.10)、住院手术费(见10.11)、床位费(见10.12)和其他费用(见10.13)。

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与住院相同的医疗机构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七日内(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三十日内(含出院当日)所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保障范围的门诊(见10.14)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当年度余额,按照本合同附表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

其中,门诊治疗费用是指包括医生诊断、处方、药品、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医疗机构内发生的费用,以当地卫生或有关政府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

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以及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以附表中所列的保单年度内住院及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限额为限;本公司在每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以及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达到该保单年度住院及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限额时,该保单年度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以及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以附表中所列的有效期内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限额为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以及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达到有效期内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限额时,本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以门诊方式接受恶性肿瘤放射治疗、恶性肿瘤静脉注射化学治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或肝硬化门诊治疗的,对其每次门诊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保障范围的特定门诊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当年度余额,按照本合同附表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以附表中所列的保单年度内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限额为限。

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进行高血压病、糖尿病、冠心病门诊治疗的,对其每次门诊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保障范围的门诊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当年度余额,按照本合同附表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以附表中所列的保单年度内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限额为限。

若单个保单年度内上述各项医疗保险金责任累计给付金额之和达到附表中所列的单个保单年度内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限额时,该保单年度内的各项医疗保险金责任均终止。

若保证续保期间内各项医疗保险金责任累计赔付金额之和达到附表中所列的保证续保期间内累计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限额时,保证续保期间内的各项医疗保险金责任均终止。

特别约定若被保险人在其医保所属地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已从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获得费用补偿,则本公司承担的医疗费用范围为被保险人已发生的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的80%;若被保险人已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但未从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获得费用补偿,对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费用,本公司承担的费用范围为被保险人已发生的上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的50%;对于本合同约定的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进口材料,本公司承担的费用范围为该材料费用的30%。

若该进口材料无法用类似国产普通型材料替代的,被保险人需向本公司申请,本公司将按照与国产普通型材料费用相同的方式给予赔付。

2.4.2 个人账户累积个人账户累积可用于被保险人退休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支出,保险金额以个人账户价值为限。

2.5 补偿原则本公司在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时,若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等其他任何途径获得了补偿或赔偿,且该补偿或赔偿金额与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的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任何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即包括本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所给付的所有补偿或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2.6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继续有效:(1)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2)患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见10.15)(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3)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4)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5)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6)被保险人斗殴、醉酒(见10.16),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17);(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8)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1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1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0.20)的机动车(见10.21);(9)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见10.22)、跳伞或其他空中运动、登山、攀岩(见10.23)或攀爬建筑物、探险(见10.24)、武术比赛(见10.25)、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见10.26)、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10)被保险人戒酒或戒毒治疗、心理治疗、视力矫正手术、变性手术、整容整形或矫形手术;(11)疗养、康复治疗(见10.27)、包皮环切、非医学必需的激素治疗、脱发治疗、美容、减肥、丰胸或者缩胸手术、睡眠有关的研究或者治疗、戒烟、矫形、视力矫正手术、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12)使用假体装置、各种矫正器(包括义肢、义眼,及非急救中使用的颈托、夹板)、轮椅及各种电动助行器械、助听器;常规视力检查、配制眼镜或隐形眼镜、视力治疗或视力训练;(13)因医疗事故(见10.28)导致的医疗费用;(14)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1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恐怖主义行为;(16)被保险人作为捐赠人而进行的器官或组织摘除,器官供体寻找、获取以及从供体切除、储藏、运送器官;(17)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18)质子重离子治疗费用;(19)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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