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设规[20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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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苏建规字[2014]1号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苏建规字[2014]1号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苏建规字[2014]1号)各省辖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保证城镇燃气设施建设质量和运行安全,根据《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城镇燃气设施建设程序(一)项目核准。

城镇燃气设施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严格按照《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和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有关规定,履行城镇燃气设施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二)规划许可。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燃气设施,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建设城镇燃气设施,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燃气设施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燃气设施建设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核实和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等手续。

(三)初步设计审查。

燃气场站、燃气管道设施等燃气设施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并按照项目核准层级由建设(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同级审查批准。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6.24•【字号】苏建房[2009]196号•【施行日期】2009.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建房[2009]196号)各省辖市房产管理局、宿迁市建设局:《房屋登记办法》实施以后,我省各地房屋登记机构在实际工作中都遇到了一些问题,我厅组织全省房屋登记机构对此进行了分析和整理,形成了《江苏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现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房屋登记工作中参考。

附件:江苏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OO九年六月二十四日附件:江苏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关于房屋初始登记1、对分割为小块出售的非成套住宅、非住宅,只要这类分割符合规划设计、具有独立利用的价值、符合建设部对《关于不得给一平方米单位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的补充说明 [(97)建房产字第019号] 的相关规定,可以予以登记。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住宅小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按《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要求,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一并申请登记,权利人记载为该小区全体业主,不发房屋权属证书。

3、未经初始登记的房屋,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办理转移登记。

4、对小区内的会所、幼儿园等配套用房的权属,如果土地、规划、建设等前期建造手续均未有明确的,可由开发商在申请预销售许可时在销售方案中说明,明确配套设施的具体内容和部位及权利归属,并要求开发企业在销售时向社会公示或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约定。

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按开发商所报的方案受理登记。

5、人防工程由于情况不一,相关的法律对人防工程权属的规定也不够明确,但对申请人能提交明确的产权依据的,应当予以受理。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5.05•【字号】苏建工[2009]139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工[2009]139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为规范我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我厅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法[2006]9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原《江苏省建设工程桩基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苏建工[2002]321号)作废。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工程建设处联系。

附件: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二○○九年五月五日附件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为规范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下简称141号令)、《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法[2006]97号,以下简称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条件(一)新设立的机构和已有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申请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资质,应按照141号令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提出申请。

(二)新设立的机构申请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资质(一种或多种方法),应先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不分检测方法,统一为1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资质(含增扩检测方法)的机构,应先取得与申请检测能力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以及检测人员(地基基础类)检测技术培训合格证书(不少于10人)后,方可申请资质。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管理的通知苏建规字〔2011〕1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管理的通知苏建规字〔2011〕1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管理的通知苏建规字〔2011〕1号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近年来,各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加强了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工作。

但一些地方仍存在项目选址规划依据不足、审核程序不当、申报材料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依据《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是指依法应当由我厅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包括: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以及跨城市、县且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应遵循依法管理、合理布局、资源节约等原则,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为依据,充分考虑项目与城市用地、镇村布局、交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资源环境等方面的协调,并符合公共安全、综合防灾等要求。

三、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在报我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前,应当由所在地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及建设项目拟选位置图,初审意见及附图应一式3份。

根据项目情况,选址初审意见应包括:1、拟选地点的具体位置、走向和范围,用地现状情况;2、选址的规划依据及其拟用地范围(规模)的测算依据;3、与城市用地、镇村布局的关系;4、与交通、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协调情况;5、是否满足环境、生态、历史文化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安全和综合防灾等方面的要求;6、项目选址后续的规划要求;7、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建设项目拟选位置图应包括:(1)能清晰准确反映项目拟选位置与周围关系的现势地形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1:2000,线型基础设施项目比例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现势地形图由建设单位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图纸上签署意见盖章;(2)视项目选址实际需要选择城市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规划图、市域空间利用规划图、镇村布局规划图、基础设施等专项规划图等相关图纸,必要时应附详细规划图纸。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公布2009年全省村庄建筑设计方案竞赛评选结果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公布2009年全省村庄建筑设计方案竞赛评选结果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公布2009年全省村庄建筑设计方案竞赛评选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11.24•【字号】苏建科[2009]363号•【施行日期】2009.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公布2009年全省村庄建筑设计方案竞赛评选结果的通知(苏建科[2009]363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根据《关于组织开展2009年全省村庄建筑设计方案竞赛的通知》(苏建函科[2009]425号)精神,我厅组织开展了全省村庄建筑设计方案竞赛评选活动,共有615个方案参评,其中村服务中心设计方案323项、公共厕所设计方案292项。

经初评、公示,共有277项建筑设计方案获省优秀村庄建筑设计方案奖,其中村综合服务中心设计方案144项:一等奖11项,二等奖39项,三等奖94项;村公共厕所设计方案133项:一等奖8项,二等奖34项,三等奖91项。

现将获奖的设计方案予以公布,请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通知获奖勘察设计单位登录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查阅。

为繁荣设计创作,鼓励技术进步,提高全省村镇建筑设计水平,我厅决定对评为省优秀村庄建筑设计的一、二、三等奖方案分别授予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一、二、三等奖,对获奖单位和获奖人员颁发奖状和证书。

各获奖单位对获奖人员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奖励费用由获奖单位在技术开发费中列支。

附件:2009年全省村庄建筑设计方案竞赛评选获优秀村庄建筑设计方案奖项目单位及设计人员名单。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附件:2009年全省村庄建筑设计方案竞赛评选获优秀村庄建筑设计方案奖项目单位及设计人员名单一、村综合服务中心二、村公共厕所设计方案。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规字〔2015〕1号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规字〔2015〕1号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规字〔2015〕1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施工合同备案工作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网上备案流程》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1月16日附件一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含境外、省外施工企业在本省承接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省施工企业在省外承接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实行自愿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城市照明、公共交通、桥梁、隧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施工合同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

综合评标细则

综合评标细则

综合评标细则综合评标法?综合评标法:俗称“打分法”,:把涉及到的建筑投标人各种资格资质、技术、商务以及服务的条款,都折算成一定的分数值,总分为100分。

评标时,对建筑单位投标人的每一项指标进行符合性审查、核对并给出分数值,最后,汇总比较,取分数值最高者为中标人。

评标时的各个评委独立打分,互相不商讨;最后汇总分数。

一、综合评标细则的内容:(一)综合评估法评标评价指标和分值设定1.技术标 12-16分(中型项目一般为12分,也可仅作合格性评审;大型项目不大于16分)2.清标及成本价分析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报价合理性分析-1或-2分(扣分项,大型项目可选-2分)3.商务标 80分4.项目负责人业绩 2分大型工程,工程招标人可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苏建招〔2022〕140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设置投标人项目负责人业绩分。

5.项目负责人答辩2分大型工程,招标人可按《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设定。

(二)评分细则1.技术标按招标文件设置的评分项,由评标委员会评分,去最高、最低后的平均分作为投标人技术标的得分。

2.清标及成本价分析(1)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报价合理性分析:-1或-2分;①合理性分析的评标基准值=标底综合单价;②与合理性分析基准值相比较偏差率超过+10%~-20%且合价偏差金额在±3000元(按工程不同可调整)以上的,每项扣0.02~0.05分,最多扣2分。

(2)按苏建设规[2022]4号文进行成本价评审,评审是否低于成本价。

3.商务标 80分(1)经评审的合理最低投标价法投标人的投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清标后,评标委员会按《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办法》(苏建设规〔2022〕4号)对所有有效投标文件进行成本价评审,对投标报价在成本价以上的投标人,以经评审的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投标价格得最高分,并以此为基准确定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得分,投标价格高于该基准价格的,每高出1%扣0.3~0.5分;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不再参与评标,作无效标书处理。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报送现行有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函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报送现行有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函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报送现行有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
录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6.02.16
•【字号】
•【施行日期】2016.0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报送现行有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函
(2016年)
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苏府法[2015]81号)要求,经对本厅2009-2015年制发的编“苏财规”文号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汇总、审核和确认,现将现行有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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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设规[2009]1号关于贯彻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意见各市、区建设局、监察局,各有关单位:省建设厅、监察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苏建招〔2009〕14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在贯彻落实时一并执行。

一、投标人应当将本企业法人基本存款帐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报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或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备案,投标保证金的交、退都必须通过基本存款帐户,凡不是从其基本帐户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一律不予认可。

各地应加强投标保证金集中管理,本市企业在注册地已交年度保证金的,全市各地应当互认。

二、各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资格审查场所,对资格审查过程进行全过程实时监控。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的要求,认真核对相关原件,经核实的材料应当由招标人代表或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签字确认。

发现虚假资料等异常情况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不得擅自处理。

三、工程施工招标实行合理低价中标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可以自主选择下列评标定标方法:(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小型建设项目一般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一般及较大以上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的,须先进行成本价评审,成本价评审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二)综合评估法。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且得分最高。

其中,经济标的评审可采用以下办法:1.经评审的合理最低投标价法;2.平均标价固定下浮率法;3.平均标价随机抽取下浮率法。

(三)合理定价抽取法。

招标人编制招标工程合理价文件(经专家评审),随招标文件一并发售给投标人,投标人响应并以招标工程合理价文件为商务标编制标书参加投标,招标人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名顺序。

一般用于应急工程。

(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评标细则指导意见(附件1)。

四、招标人应严格按苏州市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苏建价〔2009〕8号)编制工程量清单、标底及投标控制价。

招标人应当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10天前,将招标控制价文件发给投标人,发给投标人的招标控制价文件应当包括费用汇总表、清单与计价表、材料价格表、相关说明以及招标价调整系数的取值和《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数据表》,可以不提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与“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分析表”。

当一个标段有多个单位工程、多个专业时,应将多个单位工程分专业汇总成各专业的《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数据表》。

五、加强工程建设工期的监督管理。

工程施工招标时,应科学合理设定建设工期,招标人不得随意盲目压缩建设工期。

招标人需提前建设工期的,应当参照执行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指导意见,标底编制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将赶工措施费计入标底价。

因特殊原因建设工期必须提前且提前幅度较大的,招标人需组织有关技术、经济专家论证通过。

六、招标文件应要求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参加开标活动。

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未按时参加开标活动的,一律按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废标处理。

较大工程招标时,招标人可根据工程特点,要求进行项目负责人答辩,答辩的分值不超过2分。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答辩的范围、答辩方式和组织形式、评分要点、评分规则等内容。

投标人应参加答辩而未参加的,其投标文件应按废标处理。

七、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标底编制单位执业信用和业务水平的考评。

招标代理机构和标底编制单位应严格按有关文件规范进行招标和计价,维护招投标双方权益。

为加强对招标代理和标底编制单位的考核,投标人应当对招标代理和标底编制单位作出客观评价,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将《招标代理机构和标底编制单位评价表》(详见附件2)以无记名的形式直接递交给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现场监管人员。

《招标代理机构和标底编制单位评价表》将作为考核代理机构和标底编制单位的参考,如有重大违法违规线索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应予核查、处理。

八、各地应加强对评标委员会和评标专家的管理。

实行远程评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一般在本地专家中产生。

如需项目负责人答辩的,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持,评标结束后,评标专家应当按《关于对我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实行网上远程评标的通知》(苏建招〔2009〕114号)第五条要求对评标报告有无异议签署意见,未签署或提前签署的,按早退记录,并记入评标专家诚信档案。

每个项目评标结束后,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对评标专家进行考核,填写《苏州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考核打分表》(详见附件3)。

九、为加强投标人业绩考核,防止虚假资料,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办法中涉及业绩奖项、不良行为认定按下列规定执行。

“优质工程”考核,以获得苏州市市优、江苏省省优、鲁班奖(含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评审的“国家优质工程”、中国市政工程协会评审的“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评审的“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的工程为准;“文明工地”考核,以获得苏州市市级、江苏省省级、国家级“文明工地”的工程为准。

对“不良行为”的考核,以苏州市、江苏省、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公布的意见为准。

各县级市、区可增加获县级市、区相应奖项、处罚的规定,其获奖分值应低于苏州市级奖。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可以认定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为废标,并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不良行为记入该投标人信用档案: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8.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9.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10.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先对该投标人的不良行为进行通报,在进一步调查取证后,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一、竞争性发包项目当合格的报名承包人超过5家时,应当全部采用抽签入围方式,鼓励实行资格后审。

发包人应在竞争性发包文件中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的10~15%。

十二、加大投诉处理力度。

各地要严格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

对投诉的调查取证、核实需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以书面取证为主,应限时办结。

附件:1、评标细则指导意见.doc2. 招标代理机构和标底编制单位评价表.doc3. 苏州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考核表.doc苏州市建设局苏州市监察局二○○九年八月十二日附件1:评标细则指导意见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1.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合格性评审或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2.商务标: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经清标后,以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的投标人为中标人,一般和较大项目应当进行成本价评审。

二、综合评估法(一)综合评估法评标评价指标和分值设定1.技术标 12-16分(较大工程14分以上)2.商务标不低于70分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报价合理性分析-1或-2分(扣分项,较大项目可选-2分)3.项目负责人业绩 2分较大工程,招标人可按省140号文设置项目负责人业绩,该分值2分。

4.项目负责人答辩 2分(二)评分细则1.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0-16分)评分标准参照苏建法〔2004〕229号文附件二,也可仅作合格性评审。

2.商务标(1)投标报价:不低于70分①经评审的合理最低投标价法:投标人的投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清标后,评标委员会按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办法中对应标底和投标单位报价的评审指标以标底和投标单位报价各50%的权重对所有有效投标文件进行成本价评审,对投标报价在成本价以上的投标人,以经评审的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投标价格得最高分,并以此为基准确定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得分,投标价格高于该基准价格的,每高出1%扣0.3~0.5分;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不再参与评标,作无效标书处理。

②平均标价固定下浮率法。

清标完成后,当有效投标人少于或等于5家时,全部投标报价参与平均标价的计算;当有效投标人多于5家时,去掉最高和最低的投标报价,其余投标报价参与平均标价的计算;然后将该平均标价作一定下浮(下浮率招标文件中注明)做为评标基准价。

下浮在0.00%~1.00%(含1.00%)之间的,得0~3分;下浮在1.01%~2.00%(含2.00%)之间的,得3.01~5分;下浮在2.01%~3.00%(含3.00%)之间的,得5.01~6.00分;下浮在3.01%~3.50%(含3.50%)之间的,得6.00分,下浮超过3.50%的废标。

上浮每1%扣2分。

不足1%的,中间按插入法计。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性质、规模、专业的不同,合理确定评标基准价的下浮率。

③平均标价随机抽取下浮率法。

清标完成后,当有效投标人少于或等于5家时,全部投标报价参与平均标价的计算;当有效投标人多于5家时,去掉最高和最低的投标报价,其余投标报价参与平均标价的计算,然后将该平均标价按招标人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的下浮率(幅度在招标文件中注明,抽取下浮率每档按0.5%计)下浮做为评标基准价。

下浮在0.00%~1.00%(含1.00%)之间的,得0~3分;下浮在1.01%~2.00%(含2.00%)之间的,得3.01~5分;下浮在2.01%~3.00%(含3.00%)之间的,得5.01~6.00分;下浮在3.01%~3.50%(含3.50%)之间的,得6.00分,下浮超过3.50%的废标。

上浮每1%扣2分。

不足1%的,中间按插入法计。

(2)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报价合理性分析:-1或-2分①合理性分析的评标基准值=标底综合单价;②与合理性分析基准值相比较偏差率超过+10%~-20%且合价偏差金额在±3000元(按工程不同可调整)以上的,每项扣0.02~0.05分,最多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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