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停车位的配备数量和设计规范

小区停车位的配备数量和设计规范

小区停车位的配备数量和设计规范每个地区都有相关的技术管理规定,供参考

一、停车位面积应按以下确定:

1、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控制在25~30平方米/车位;

2、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控制在30~35平方米/车位;

3、小型汽车路边停车带控制在16~20平方米/车位;

4、多层机械式停车应按产品样本和设计图纸核算;

5、摩托车停车位控制在2.7~3.6平方米/车位;

6、自行车停车位控制在1.5~1.8平方米/车位。

二、小区停车位的配比应该:

1、居住区应优先考虑地下停车,地面停车率不宜大于25%,地面停车不得占用小区公共绿地。

2、办公停车应充分利用地面空间,地面停车率不宜小于25%。

3、最新的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已调整为最低1:0.8

小区停车位管理细则

小区停车位管理细则 为加住宅区机动车停放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行为和保护全体业主的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以下车辆管理细则: 第一条:本小区内部及周围商铺门前道路停车位属小区管理范围,其使用权和收入均为全体业主所有。停车位的收入归业主委员会管理、由所属社区监管,均用于小区停车位管理的开支、设施设备的维修、绿化环境的改观及增设娱乐设施等。第二条:加强小区车辆停放的安全和有序管理,所有进出车辆使用道闸刷卡系统。第三条:小区内部实行车辆单向行驶,北门进,南门出。小区道路实施单面停车位,进入小区的车辆须在泊位内停放或听从车管人员的安排。 第四条:对于擅自停放在消防登高平台、占用消防通道的车辆,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及后果均由当由事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本小区机动车停放占位收费,分为内部停车位和外围停车位两种方案计费,具体办法及标准如下: 1) 外围停车位包月计费,按照每月元收取泊位费。(小型车辆) 2) 进入小区车辆按外围包月费元+计次费收取,计次费按元/天,不超过 2小时不计费,同一日多次进出小区只收取一次费用。 3) 中型车辆(含客货2用车)外围停放,每月按照元收取泊位费。 4) 外围商户经营者如需使用固定泊位,按照每月元/个收取泊位费,小区内部不设固定车位。 5) 外来车辆进入小区泊车,4小时以内免费,超时计费元/天。每天17时以后,除消防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外来车辆不得进入小区内部。外来车辆小区外围停放白天免费,过夜收取元/天泊位费。 6) 车库车辆进出小区不受时间限制,地下车库按照每月40元收取物业服务费,由物业公司服务管理和收取费用。车库车主须入库停放,如车辆占用公共泊位,经劝说无效,按照元/天收取泊位费,拒付泊位费则需在补交拖欠泊位费后,才能进入小区。 上述费用均为停车位占位费,不含车辆盗抢险、玻璃破碎险、车身划痕险,如需投保上述险种,请事先声明,费用另计。 第六条:若小区公共停车位泊位已满,非车库的车辆不得进入小区,1.5吨以上车辆禁止驶入小区内外花岗岩路面及中型、大型车辆不得在小区内停放过夜。第七条:小区车辆管理实施专人定点管理,各位车主须服从车管人员的引导,黄

山东省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

山东省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 1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停车场(库)设施的规划管理,合理确定我省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泊位标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大、中、小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是指提供本建设项目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设项目为目的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第四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可采用多种形式,其设计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2 一般规定 第五条本标准配建停车泊位指标针对不同的区域采用幅度指标系体,以便各城市结合实际情况作具体确定,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般的Ⅰ类区域指大城市的中心区、大城市重要地段;Ⅱ类区域指中等城市中心区、大城市边缘地区;Ⅲ类区域指小城市、中等城市边缘地区。 第六条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设置停车设施;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可不单独配建停车设施。 第七条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30%予以补建。 第八条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按建筑类别进行划分,配建停车泊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指标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泊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出的泊位数不足1个的按1个泊位计算。 第九条混合性质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泊位位设置标准应分别与相关性质功能的规模对应,配建停车泊位总数应按照各种用途及其建设规模分别计算后进行累计。 第十条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严禁占用规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通用资料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 (试行) 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大、中城市和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小城市可参照执行。第二条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条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 第五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 第六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一。 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设计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一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第八条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二规定。 第九条在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三规定。 第十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 第十一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应不小于表四规定。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大纵坡度应不大于表五规定。 第十三条自行车停车场原则上不设在交叉路口附近。出入口应不少于二个,宽度不小于2.5米。

第十四条自行车停车方式应以出入方便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二。 第十五条自行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六规定。 第十六条公共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是指吸引外来自行车的停车位指标。 专用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应不小于本单位职工人数的30%。 第十七条各类建筑配建的停车场车位指标应不小于表七至表十八规定。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和建设部备案。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公安部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1989年1月1日施行。 表一:停车场(库)设计车型外廓尺寸和换算系数 注:(1)三轮摩托车可按微型汽车尺寸计算。 (2)二轮摩托车可按自行车尺寸计算。 (3)车辆换算系数是按面积换算。 表二:机动车停车场设计参数

小区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

地下停车场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小区的交通管理,维护小区内部的停车秩序,保证车辆的交通安全、停车安全,为业户提供安全、便捷的车辆管理服务,现制定停车场管理制度如下: 一、本车场实行封闭式管理,提供24小时停车管理服务。 二、本车场为内部停车场,只为小区的业户提供停车管理服务;外部 车辆禁止入内。 三、凡在本车场停放车辆的业户,须到物业公司办理相关手续,领取 停车许可证。 四、为保证您的车辆安全,凡在本车场停放的车辆,须办理机动车辆 保险。 五、车辆进出停车场时,应按规定的行车线路减速慢行,注意交通安 全,严禁违章、逆行。 六、请将物业公司核发的停车卡及停车证放置在车辆前挡风玻璃的 显要位置;车辆进出停车场时,请主动刷卡文明停车。 七、请按规定的位置停放车辆,严禁挤占其它车位。 八、停车后,请锁好车门、关好窗户,严禁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 九、停车场内严禁烟火;严禁将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带入停车场。 十、严禁在停车场内修理车辆或使用消防水源冲洗车辆。 十一、停车场内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司机将车辆停好后,应主动离开,不得在停车场内无故逗留。 十二、严禁酒后和非司机人员驾驶车辆。

十三、对于进出停车场的可疑车辆,停车场管理人员有权暂扣其车辆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十四、为了保证停车场的正常使用,请您爱护停车场内的各种设备设施。一旦造成人为损坏,当事人应照价赔偿。 十五、请广大业户自觉遵守本车场的管理制度;自觉服从车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停车场的秩序。对于违反停车场管理规定的人员,物业管理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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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充电设施建设标准(试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3746—2017 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 DBJ 46—41—2016 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充电设施建设标准(试行) Construction standard for charging facilities of parking space 2017-01-01 发布 2017-01-01实施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由海南省建筑设计院主编,汇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完成的。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多次讨论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7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规划选址; 4、充电系统; 5、供电系统; 6、消防; 7、竣工验收。 本规程由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归口管理,海南省建筑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提高规程的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程的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资料寄送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海口市白龙路77号B楼,邮编570203,E-mail:biaozhun_hnjs@https://www.360docs.net/doc/7d16935602.html,)。

本规程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和主要审查人员名单 主编单位:海南省建筑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郑建宇、周密、邵沅龙 主要审查人:王子明、宁传科、李秀兰、张志胜、林照宏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规划选址 (3) 3.1 规划 (3) 3.2 选址 (4) 3.3 标志标识与防护 (4) 4 充电系统 (6) 5 供电系统 (7) 5.1 一般规定 (7) 5.2 电源 (7) 5.3配电系统 (7) 5.4 供电线路 (8) 5.5 负荷计算 (9) 5.6 接地 (11) 5.7 计量 (11) 6 消防 (12) 7 竣工验收 (13) 7.1 一般规定 (13) 7.2 设计 (13) 7.3 施工安装 (13) 7.4 验收 (13) 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 (15) 引用标准名录 (16)

小区停车管理规定

6.1 停车库守则 小区内停车库,专供已购或租用车位的业主使用。为求停车库秩序良好,保持畅通无阻,避免非法占位、阻塞通道及危害大众安全,所以订立“停车场管理规定”以便各使用人士遵照执行。 6.2 汽车清洁服务 为保障各车主在停车库免受各类外来人士干扰,除车主自行清洁外,汽车清洁服务只由管理处认可的清洁公司提供,未获得允许的外来清洁工人及公司,不得在停车库内工作。 (七)南都房产停车场管理规定 7.1 进场许可 7.1.1 停车场是停车的场所,闲杂人等不得擅进。 7.1.2 无效业主停车证或未向管理处办妥登记手续的车辆,一概按照访各车辆处理。 7.1.3 任何车辆或司机,经常违反管理处的劝告或停车库守则者,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停车库。 7.2 租/买车库的车辆 7.2.1 租/买车库的业主,均须预先向管理处送交证明文件。另须申办业主停车证。 7.2.2 业主停车证 A.业主停车证不得转让及涂改,过期或复印的业主停车证,均属无效。 B.若业主停车证有任何遗失或损毁,须速向管理处填报及缴付补领,缴费每证20元。 C.有效业主停车证必须放在车头挡风玻璃上,以资识别。 7.2.3 管理处会依据业主停车证申请表,制订车辆登记表,交予车库巡逻保安员,以核对进出及停泊的车辆。 7.2.4 车辆只可停泊于规定的车库(车位)内。 7.3 违例停车 不遵守管理处所制订的指引停车库守则的车辆,按违章停车处理。违例停车情形如下: 7.3.1 未向管理处登记手续而驶入、停泊于停车库之车辆。 7.3.2 未出示或持有无效的业主停车证。 7.3.3 未经同意,占停他人车库。 7.3.4 拒绝遵从管理处的指引,并阻塞公用地方,如通道等。 7.4 违例车辆的被扣锁及拖走。 7.4.1 所有违例车辆,无须事前通知,可被扣锁或拖走。 7.4.2 扣或被拖走所产生的费用,均全部由所属车主负责。 7.4.3 任何由于车辆被扣或拖走,而直接或间接地引致车辆的遗失或损坏,管理处恕不负责。 7.5车辆清洗 7.5.1车辆的清洗服务只由管理处认可的清洁人员提供服务。未获允许的清洁工人及公司,不得在停车场内工作。 7.5.2 请勿违反消防条例,擅自从消防喉取水。 7.5.3 清洗完毕,请即清扫积水、污物,以保持车场清洁。

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Code for Setting up Parking Spaces of Urban Building DBJ/ 主编单位: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 批准单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由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共同编制完成。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了国内外实践经验,征求了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单位的意见,经专家及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4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践和科学研究,总结经验,并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济南市解放路9号,邮编:25001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 主要起草人:李力柴宝贵齐鹏扈宁 吴建张郭艳刘涛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一般规定3 4 配建停车位指标5 本规范用词说明10 条文说明. 11 TABLAE OF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Basic requirements 3 4 Parking requirement system 5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0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1 1 总则 1.1 为加强全省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合理确定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设置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1.3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保障交通安全有序,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满足城市道路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1.4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上停车库和地下停车库等多种形式。鼓励规划建设地下停车库和多层地上停车库,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 1.5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 术语 2.1 停车场(库) parking lot: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和室外场所。2.2 配建停车位 parking spaces of urban building:指供本建设项目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设项目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2.3 当量小型客车standard car:以4~5座的小客车为当量小型客车,作为各种型号车辆换算配建停车位的当量车种。 3 一般规定 3.1 本规范的配建停车位指标为不同的规划管理区域的最低值,各城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Ⅰ类区域指大城市中心区、大城市重要地段;Ⅱ类区域指中等城市中心区、大城市其他地区;Ⅲ类区域指小城市、中等城市其他地区。 3.2 本规范中要求按照建筑面积进行配建停车位计算的建设项目,当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时,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位;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可不单独配建停车位。 3.3 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扩建、改建后总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的,以其扩建、改建后的总建筑面积为基数,按照本规范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位。原建筑配建停车位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照本规范的有关要求予以补建,并将不少于20%的新建车位作为公共停车位向社会开放。否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改建、扩建规划许可申请不予批准。 3.4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建筑类别的配建指标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出的停车位数不足1个的按1个车位计算。 3.5 混合性质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总数应按照不同性质的建设规模分别计算后进行累计。 3.6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且应与主体建筑位于城市道路的同侧,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位。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各建筑物配建停车位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在符合本规范规定的配建停车位指标的前提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局。

一个车位严重不足的小区-一份超详细车辆管理规定(收藏)

一个车位严重不足的小区,一份超详细车辆管理规定(收藏) 第一章总则第1条依据和目的为确保出入小区的车辆安全行驶和停放有序,同时避免堵塞消防通道形成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及《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小区目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进入小区的车辆必须遵守相关交通法规及本规定。除特种车辆和为公共区域施工的车辆外,进入小区超过30分钟的车辆,应该一律缴费,所缴费用按照比例补充到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收益之中,用于公共区域和设施的维护。第2条背景和时效性因为本小区目前的车位数量严重不足(地下车库、地面车位、地面车库),矛盾突出的停车难问题亟待解决,因此必须严格规范小区内的车辆停放和行车秩序。根据消防要求和停车需求,要尽快建造规划未建的停车位和增建停车位,同时合理规划并改造行驶路线,设置单向通行车道,以便更好地解决停车难和安全顺利行车问题。目前只有路面临时和固定车位停车费的70%划入全体业主的公共收益之中,其他车辆使用本小区的公共道路、公共设施和停放在公共区域,却对本小区的公共收益没有任何贡献,这很不公平,也很不正常。而小区的公共区域、公共道路和公共设施需要公共收益来维护,因此必须兴利除弊改变不公平的现状,不能继续让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收益

流失,必须完善并严格执行本规定。本暂行规定有效期六个月。 第二章细则 第3条物业公司管理职责1、负责小区车辆进出指挥、监控和收费。2、负责访客与被访问居民的联络确认,并登记所有进入小区的常驻车辆和临时车辆信息。3、负责监管进入小区内机动车和其他车辆的有序进出和安全行驶,安排并监督各类车辆的停放。保安要特别安排好外来车辆的临时停车,必须明确告知相关停放规定,不得阻碍小区居民的车辆通行和停放。4、每天上下班高峰时间段(早上6:30—8:30,下午16:30—19:00 ),保安必须在会所左右两侧引导安全行车和疏通道路,保证小区内车辆正常行驶和停放。5、原则上车辆进出由道闸系统自动管理。外来临时车辆和欠费常驻车辆出小区,应由司机用手机扫描道闸系统自动生成的二维码进行缴费。保安不得擅自手动放行任何应缴费而未缴费的车辆,否则物业公司必须原价赔偿。6、在司机不能或不愿使用二维码扫描支付的情况下,保安可以在收取现金后手动抬杆放行。保安要每班汇总交接现金收费情况,每个班次都要完整保存车辆进出的各项记录。7、物业公司对不听从规劝和管理的第二次乱停车的车辆,有权力进行处罚。8、物业公司因车辆管理失职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和被政府部门 处罚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4条车辆管理规定1、进入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试行) 颁布单位公安部/建设部颁布日期881003 实施日期890101 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大、中城市和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小城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条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 第五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第六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一。 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设计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一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第八条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二规定。 第九条在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三规定。 第十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 第十一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应不小于表四规定。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大纵坡度应不大于表五规定。 第十三条自行车停车场原则上不设在交叉路口附近。出入口应不少于二个,宽度不小于2.5米。 第十四条自行车停车方式应以出入方便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二。 第十五条自行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六规定。 第十六条公共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是指吸引外来自行车的停车位指标。 专用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应不小于本单位职工人数的30%。 第十七条各类建筑配建的停车场车位指标应不小于表七至表十八规定。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和建设部备案。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公安部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1989年1月1日施行。 表一:停车场(库)设计车型外廓尺寸和换算系数

小区车位管理方案(修改)

阳光佳园小区车位管理方案 为规范阳光佳园小区车辆停放秩序,保障小区内交通顺畅,预防车辆事故的发生,阳光佳园物业公司通过与业主、居民委员会等相关部门沟通和讨论,制定了小区车辆停放管理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阳光佳园物业公司负责小区内交通管制和机动车辆及单车(人力车)的停放工作,所有车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均要在规定的场地、路线、时间内行驶和停放并缴纳相应的停车费。 二、阳光佳园小区车辆停放采取固定停车位和非固定停车位结合的计时收费管理办法。 (1)出入卡办理流程:小区出入口安装一卡通智能刷卡系统,小区业主须持住房发票、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到阳光佳园物业公司营业厅办理“阳光佳园小区出入卡”。非阳光佳园小区居民,有父母或者子女住在阳光佳园小区,需要长时间停放车辆的,可由居住在阳光佳园小区的一方持以上证件申请停车位和停车卡。若车主不慎丢失出入卡,应立即通知车管员,车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等有关资料,经核实后,缴收成本费,由物业公司补发出入卡。

(2)固定车位和非固定车位的管理:阳光佳园小区物业公司在小区停车位地面标注“固定车位”和“非固定车位”字样,并对固定车位加装地锁。固定停车位采取按车主就近居住的原则,区位随机抽签方式进行分配,固定车位车辆直接刷卡出入小区,在固定停车位停放。临时进入小区车辆须在非固定停车位停放,需领取智能卡,刷卡计时,缴纳临时停车费方可驶出小区。车主要带走车上所放置的贵重物品,并锁好车门和车窗,否则发生盗窃等事故,责任自负。 (3)车位收费依据标准:参照天津市物价局有关标准。固定停车位60-80元/月。非固定停车位按小时计费—1小时内(含1小时)不收费、1-2小时收费1元、2-3小时收费2元、3-4小时收费3元、4-8小时收费5元、8小时以上每增加2小时增收1元。执行任务的治安、消防、抢修、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及搬场车辆进入住宅物业小区不收费。车主要严格按照物业公司规定的停放费标准按时交费,超过一个月欠缴费停放者将取消原固定车位。 (4)车位管理要求:机动车辆停放场地将采取24小时值班,对进入小区应认真检查车型,车牌号和车辆有无上锁或外部破损等异常情况作好登记,严格按消防规定配备消防设备和器材,停放场地保持清洁卫生,无关车辆不准随意进入,禁止装有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品的车停放。车场管理要具备敬业精

小区内车位管理规定

小区内车位管理规定 为加强小区道路管理和交通秩序,制定了车位的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小区内车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小区内车位管理规定一、停车场必须具有“五有”办场标准,即有完善的开办手续、有安全围栏(围墙)设施、有值班岗亭、有工作责任制度、有专职保管员,同时建立完善的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 二、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中规定:停车场必须在出入口设立明显的标志,写明停车场名称、性质(白天、日夜)、类别等。 三、机动车保管场的各种管理制度及收费标准必须张贴在出入口明显的位置,实行“三公开”制度,即公开保管场责任人、公开保管员姓名和照片、公开收费标准。 四、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规定:停车场必须备有消防器材,悬挂在场内各方便取用之处。 五、停车场只作机动车保管之用,车场内不得进行车辆维修、装卸货物、拉客营运、摆卖等经营活动。 六、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规定:停车场内不准搭棚住人,不准闲杂人员进入或滞留。场内须设置若干垃圾箱,并定期清洁打扫。 七、属永久性固定停车场必须用油漆划出停车位,并按

位编号,临时停车场也必须因地制宜,尽可能划位和编号。 八、开办摩托车保管业务的停车场必须统一集中保管,设立摩托车停放架,露天保管的必须搭建整齐规范的摩托车避雨棚,并按位编号。 九、停车场内所有车辆必须摆放整齐划一,通道内严禁停车。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场内保管。 十、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必须建立严格财务制度。健全票证管理,完善领用手续;票证要专人专管、日清月结。 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二: 管理处负责业主(住户)的车辆管理,小区车辆行驶停放,管理处主任负责协调指导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房管员监督、检查,车管员负责车辆的存放、保管、放行等具体管理。 1.对进入停车场车辆的管理规定 ①进入停车场的车辆须具备一切有效证件,包括行驶证或待办理证明、保险单等,车辆号牌应与行驶证相符,待办车辆应与待办证明相符。 ②进入停车场的司机,须按进出场各种程序办理停车手续,并按指定的车位停放。 ③车辆停放后,司机须配合车管员做好车辆的检查记录,并锁好车门窗,带走贵重物品,车管员没有帮司机保管物品的义务。

(完整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试行)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由公安部与建设部于1988年颁布,1989年开始实施,与<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同期颁布实施.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试行) 颁布单位公安部/建设部颁布日期881003 实施日期890101 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大、中城市和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小城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条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 第五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 第六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一。 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设计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一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第八条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二规定。 第九条在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三规定。 第十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 第十一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应不小于表四规定。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大纵坡度应不大于表五规定。 第十三条自行车停车场原则上不设在交叉路口附近。出入口应不少于二个,宽度不小于2.5米。 第十四条自行车停车方式应以出入方便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二。 第十五条自行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六规定。 第十六条公共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是指吸引外来自行车的停车位指标。 专用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应不小于本单位职工人数的30%。 第十七条各类建筑配建的停车场车位指标应不小于表七至表十八规定。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和建设部备案。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公安部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1989年1月1日施行。 表一:停车场(库)设计车型外廓尺寸和换算系数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Code for Setting up Parking Spaces of Urban Building DBJ/ 主编单位: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 批准单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由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共同编制完成。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了国内外实践经验,征求了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单位的意见,经专家及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4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践和科学研究,总结经验,并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济南市解放路9号,邮编:25001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 主要起草人:李力柴宝贵齐鹏扈宁 吴建张郭艳刘涛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一般规定3

4 配建停车位指标5 本规范用词说明10 条文说明. 11 TABLAE OF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Basic requirements 3 4 Parking requirement system 5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0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1 1总则 为加强全省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合理确定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设置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保障交通安全有序,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满足城市道路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上停车库和地下停车库等多种形式。鼓励规划建设地下停车库和多层地上停车库,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术语 停车场(库) parking lot: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和室外场所。 配建停车位parking spaces of urban building:指供本建设项目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设项目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当量小型客车standard car:以4~5座的小客车为当量小型客车,作为各种型号车辆换

2019.8.21小区停车位管理办法

小区停车位管理办法 为适应小区车辆日益增多,车管难度和停车矛盾日趋加剧的新情况,切实维护交通秩序,规范机动车停放行为和保护全体业主的的合法权益,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小区车位管理范围 (一)本小区地下室机动车车位,根据开发商绘制车位分布图,使用权归业主个人所有,由物业公司管理。 (二)地面车位根据开发商绘制车位分布图,后期建设新增的车位,接受城管等相关部门的监管。 (三)本小区内部所有车位,其使用权和收益权均为全体业主所有,停车位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由所属社区监管。所有收入均用于小区停车位管理的开支、设施设备的维修、绿化环境的改观等。 二、车位登记制度 (一)业主地下车位登记资格 地下车库车位登记根据使用权证登记,需业主提交以下4项资料:(1)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转让合同; (2)户主身份证; (3)车位合同及转让办法; (4)行驶证,非本人行驶证说明原因; (二)业主地面车位登记资格 地面车位属小区全体业主所有,由于小区地面车位紧张,每套住宅或商铺的业主凭房产证可以登记一个地面车位停车资格。需提交以下3项资料: (1)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转让合同;

(2)户主身份证,联系电话; (3)行驶证,非本人行驶证说明原因,联系电话; (三)租户地面车位登记办法 租赁住宅的租户,在小区公共空间方面享有和小区业主同等的使用权,小区住宅或商铺出租方业主不停放车辆前提下,每套住宅(含商铺)的租户可登记一个地面车位停车资格。 1、需满足以下条件: (1)房屋或商铺出租方业主有地面停车需求。 (2)得到出租方业主的授权。 2、登记车辆需提交以下五项资料: (1)房屋租赁合同或商铺租赁合同; (2)出租方业主身份证,联系电话; (3)租赁方身份证,联系电话; (4)行驶证,限本人,非租赁方说明原因; (5)户主授权书(可在租赁合同内体现),或业主陪同办理 3、若发现未授权私自假冒登记的,遭业主方投诉,立即取消停车资格,并根据停车记录,按照外来车辆停放标准重新清算停车管理费。(四)地下车位出租的登记办法 出租地下车位的业主不再享有地面车位停车权利。地下车位租赁方登记停车资格,需提供以下资料: (1)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转让合同; (2)户主身份证,联系电话; (3)车位合同及转让办法,联系电话; (4)租赁方行驶证,非本人行驶证说明原因;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 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 (2002年版) 居住区内必须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含通勤车)停车场、停车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10%;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GB50220-95 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停车位数的分布:在市中心和分区中心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50%-70%;在城市对外道路的出入口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5%-10%;在城市其它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25%-40%。 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 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1988年10月3日)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渝规审发[2006]16)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建设项目机动车配建停车位的规划管理。机动车配建停车位包括小汽车停车位、装卸货车停车位、出租车上下客停车位、旅游车停车位、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等。 第三条按照分区域、分类别的原则,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实施规划管理。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区为渝中半岛地区(以控规编码为界);二区为一区以外、主城区以内地区;三区为主城区以外地区。 规划管理类别分为住宅、商业(办公和展示)、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公园、交通枢纽、工业共七类。未列入以上分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以上类别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标准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 第四条一、二区配建标准见附表,三区配建标准按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执行。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专用停车楼等方式设置。出租车上下客停车位、旅游车停车位、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应为地面停车位。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按照第三条分类属两类以上的,其配建停车位数量应分别计算后累计。 第六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车位面积应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公安部建设部[88]公(交管)字90号)的有关规定。

附表: 重庆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表

公园 100m 2用地面积 0.1 0.2 设置3~8个。设置1~5个。项目配建标准按商业、办 公、展示类标准的2倍计 算; 4.学校、医院的办公和住 宅按本表的办公和住宅 类标准配置,其余建设项 目按本标准配置; 5.大型体育场馆指大于 1.5万座的体育场或大于 4000座的体育馆。 交通枢纽 100名设计旅客 容量 2 3 每200名设计旅客容 量设置1个,不足部 分按1个设置。 每1000名设计旅客 容量设置1个,不足 部分按1个设置。 工 业 厂房100m2建筑面积0.2 0.3 每个厂区或仓库区 设置2~3个。 仓库1000m2建筑面积0.2 0.2

小区公共车位管理规定

小区公共车位管理规定 小区公共车位的使用管理办法,有哪些相关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小区公共车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小区公共车位管理规定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五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 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大、中城市和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小城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条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 第五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 第六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一。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设计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一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第八条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二规定。 第九条在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三规定。 第十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 第十一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应不小于表四规定。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大纵坡度应不大于表五规定。 第十三条自行车停车场原则上不设在交叉路口附近。出入口应不少于二个,宽度不小于2.5米。 第十四条自行车停车方式应以出入方便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二。 第十五条自行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六规定。 第十六条公共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是指吸引外来自行车的停车位指标。 专用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应不小于本单位职工人数的30%。 第十七条各类建筑配建的停车场车位指标应不小于表七至表十八规定。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和建设部备案。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公安部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1989年1月1日施行。 表一:停车场(库)设计车型外廓尺寸和换算系数 注:(1)三轮摩托车可按微型汽车尺寸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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