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配方奶粉经营制度
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婴幼儿配方奶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本单位保证认真执行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接受食药监部门监督管理,自觉维护婴幼儿配方奶粉食品安全;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货查验制度1、购进婴幼儿配方奶粉时,认真查验证明供货方的有效证件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发票等方面的资料,并按产品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该批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合格的凭证检验报告等,确保供货者主体资格合法、购入婴幼儿配方乳粉来源正规可靠,质检合格报告真实有效;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2、对购进的每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1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2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商标、包装标签、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失效日期;3婴幼儿配方奶粉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4婴幼儿配方乳粉是否在质检部门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3、向供货商索取的许可证、营业执照、销售发票、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等,按供货者名称整理建档备查;妥善保管相关档案,保管期限自该种婴幼儿配方奶粉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并随时接受食药监部门的检查;4、绝不购进、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婴幼儿配方奶粉,绝不购进;如发现有假冒伪劣婴幼儿配方奶粉时,及时向辖区食药监部门报告;含婴幼儿配方乳粉运输制度1、对于婴幼儿配方奶粉的运输工具包括车厢和各种容器等,确保其符合卫生要求;同时根据购进、销售的婴幼儿配方奶粉的产品特点,配备防尘、防蝇、防晒、防雨等设施;2、婴幼儿配方奶粉的运输作业,应避免强烈震荡、撞击,轻拿轻放,防止损伤成品外形;同时,婴幼儿配方奶粉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3、如购进需冷藏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将用专用冷藏载具运输,并有专人对运输车辆温度进行测量并做记录,以保证在整个运输过程中保持婴幼儿配方奶粉安全的冷藏、冷冻温度;婴幼儿配方奶粉存贮制度1、婴幼儿配方奶粉入库要验收、登记;验收时要检查婴幼儿配方奶粉的质量、卫生状况、数量、批号,出入库登记要与婴幼儿配方奶粉名称、批号相符;2、婴幼儿配方奶粉存储时,与地面,墙壁应有一定距离,便于通风;要留出通道,便于人员通行;同时,婴幼儿配方奶粉应按入库的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品种分类、分架存放,并做到先进先出;3、婴幼儿配方奶粉的仓库要通风良好,门窗、地面、货架要清洁整齐,不存放私人物品,不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杂物,并确保库房的周围无污染源;4、库房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定期清扫,定期通风换气,定期查看是否有超期婴幼儿配方奶粉,如有超期婴幼儿配方奶粉及时处理;5、采取严格措施,保证所购买、销售的婴幼儿配方奶粉质量;购买及销售需要低温保存的婴幼儿配方奶粉,配备冷藏设备或者采取冷藏措施;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1、建立婴幼儿配方奶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格按照流通环节婴幼儿配方奶粉经营者查验和记录供货者资质情况登记表、流通环节婴幼儿配方奶粉经营者进货台账登记表、流通环节婴幼儿配方奶粉批发企业销售台账登记表的要求,分别如实准确记录进销货台帐,并存档备查;进货查验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并随时接受食药监部门的检查;2、建立婴幼儿配方奶粉销售台帐,如实记录对外批发或零售的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品种、规格、数量、来源或流向等内容,确保实现可追溯管理;婴幼儿配方奶粉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年;销售的婴幼儿配方奶粉有温度要求的配备货架、保温柜、配备符合要求的设备;3、负责向销售者及经销商提供购货凭证,严格履行不合格婴幼儿配方奶粉的更换、退货等义务,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合格婴幼儿配方奶粉退市制度1、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追回已经售出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并记录追回情况;自行发现销售的婴幼儿配方奶粉有以上情况的,立即报告辖区工商所,通知婴幼儿配方奶粉生产企业;2、在自行销售婴幼儿配方奶粉过程中,如发现婴幼儿配方奶粉已过期变质、外包装损毁和真空包装已进入空气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将及时撤下柜台退出市场;对于已经进入市场销售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发现有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将立即停止销售并撤下柜台,采取召回措施;单位名称公章:负责人签名:日期:年月日。
乳制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二篇)

乳制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确保乳制品食品的安全和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乳制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乳制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中的所有组织和人员。
3.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要求,确保乳制品产品的安全和质量。
4.乳制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的专项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并确保其与本制度的一致性。
二、生产环境管理1.生产场所应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严禁使用具有食品安全隐患的建筑材料、设备和用具。
2.生产车间应保持清洁整洁,禁止杂物堆放和灰尘积聚,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3.生产车间应安装足够的照明设备,确保工作人员操作时能够清晰看清所有操作细节。
4.生产车间应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避免过高或过低的温度对乳制品质量产生影响。
5.生产车间应设有合理的通风装置,保证新鲜空气的流通并排除致病因子。
6.生产车间应设有足够的洗手设施,并鼓励员工在工作前后及接触到潜在污染源后进行洗手。
三、原料管理1.乳制品生产企业应严格选择合格的乳品原料供应商,并建立健全原料供应商评估制度。
2.入库的乳品原料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对不合格的原料应及时进行退货或废弃处理。
3.乳品原料应严格遵守储存和保鲜要求,禁止使用过期、变质或有异味的原料。
4.原料库存应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原料的储存环境和使用情况符合要求。
四、生产工艺控制1.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制定完善的生产工艺控制措施,明确各个环节的操作规程和质量控制点。
2.生产工艺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温度、时间、压力等相关参数的要求,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3.生产过程中应确保原料的装卸、混合、贮存、包装等环节不受外界污染,减少食品安全风险。
4.生产工艺过程中应采取适当的防腐措施,避免微生物污染和腐败的发生。
5.生产工艺过程中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减少设备故障对乳制品安全的影响。
五、产品质量控制1.乳制品生产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控制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的监管和检测。
奶粉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奶粉作为婴幼儿的重要营养来源,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婴幼儿的健康成长。
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我国对奶粉的生产、销售、进口等环节实施了严格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奶粉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奶粉生产方面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律,对奶粉生产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原料采购、生产加工、检验检测、销售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是我国针对乳品行业制定的具体法规,对奶粉生产提出了更为详细的要求。
根据该条例,奶粉生产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施、设备和卫生条件;(2)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3)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质量检验设备;(4)建立并执行生产记录、质量检验记录等制度;(5)生产过程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3.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是我国针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的具体审查标准。
根据该细则,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施、设备和卫生条件;(2)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3)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质量检验设备;(4)生产过程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5)具备良好的生产管理水平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奶粉销售方面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对奶粉销售环节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品来源、销售渠道、储存条件等进行严格管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对奶粉销售环节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规定

北京中德泰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制度目录一、岗位职责制度二、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三、仓库质量管理制度四、人员卫生及健康管理制度五、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六、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货查验制度七、婴幼儿配方乳粉储存、养护制度八、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记录制度九、不合格婴幼儿配方乳粉处理制度十、售后服务制度岗位职责制度一、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岗位职责1、对企业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负全面责任,保证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2、负责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经营人员的质量教育,保证企业质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目标的落实和实施,3、负责签发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管理制度及其他质量文件,负责处理重大质量事故,定期组织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4、负责对婴幼儿配方乳粉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批,对企业购进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有裁决权;5、负责国家和监管部门有关婴幼儿配方乳粉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在公司内部的贯彻实施;6、负责选拔任用各方面的合格人员,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全员健康检查;二、质量负责人的质量职责1、在企业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分管质量工作,带领企业全体员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落实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2、加强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对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调、有效实施质量否决权;3、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实施和维护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的有效运行,主持质量管理制度的检查与考核工作,负责向企业负责人报告质量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4、定期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及时掌握质量管理工作动态,研究解决有关质量问题;5、负责对企业经营产品质量审批;6、负责协调部门之间质量工作的有效开展;7、主管质量方面培训教育工作的实施;8、研究、部署、检查质量管理工作,对质量工作奖惩提出建议并根据企业负责人的授权,具体实施质量奖惩;三、质管员的岗位职责1、树立“质量第一”的管理,坚持质量效益的原则,承担质量管理方面的具体工作,在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管理方面有效行使裁决权;2、监督质量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做好记录;3、在企业各部门的协助下,负责对企业员工进行质量教育培训工作4、负责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养护工作的业务技术进行指导;5、负责质量信息管理工作,定期收集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信息和有关质量的意见、建议,组织传递,并定期进行统计分析,提供分析报告;6、对不合格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行控制性管理,负责不合格婴幼儿配方乳粉报损前的审核及报损、销毁婴幼儿配方乳粉处理的监督工作,做好不合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相关记录;7、按月检查陈列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状况,保证其符合规定要求;8、定期检查企业的经营环境及人员卫生情况,组织员工定期接受健康检查;9、负责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档案和收集质量标准;10、负责各类质量记录、资料的收集存档工作,保证各项质量记录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11、协助企业领导召开质量分析会议,做好记录,及时填报质量统计报表和各类信息处理单12、负责处理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查询,对客户反映的质量问题及时找原因,尽快予以答复、解决;13、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不良反应信息的处理及报告工作;四、卫生管理员岗位职责1、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严格遵守公司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卫生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2、按时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清洁卫生工作,保持内外环境整洁,保证各种设施、设备安全有效;3、每年负责安排公司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建立并管理员工健康档案,监督检查员工保持日常个人卫生;4、负责监督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温湿度检测和记录,保证温湿度在规定的范围内,确保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5、保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条件和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发现可能影响婴幼儿配方乳粉卫生的问题时应立即加以解决,或向总经理报告;五、质量验收员的岗位职责1、按照法定产品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逐批号进行验收;2、严格按照规定的抽样数量、验收方法、判断标准进行验收重点验收标识、外观质量和包装质量、对销货退回、特殊、效期、进口等产品应做重点验收;3、对验收的产品应填写验收记录,合格品与仓库保管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在入库单上签字;不合格品报质量管理部门审核后通知业务部门;4、规范填写验收记录,字迹清楚,项目齐全,批号数量准确,并签字盖章,验收记录应保存至少五年;5、不断学习业务知识,提高验收水平;6、验收中发现的产品质量变化情况应及时填写质量信息传递反馈单给有关部门和本单位质管部门;六、仓储、养护人员的岗位职责1、按照产品和贮存条件分类分区储存,对因储存不当发生的质量问题负责;2、按照安全、方便、节约的原则,整齐牢固堆码,合理利用仓容,并按规定做好货位编号、色标明显;3、设立保管帐卡,按批号正确记载产品进、出、存动态,保证帐、物、卡相符,坚持动态复核;4、做好效期商品保管工作,严格按“先产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货”原则办理产品出库;5、做好仓库温湿度管理工作;每日上、下午定时检测两次,如超过规定温湿度标准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6、自觉学习产品业务知识,提高保管工作质量;七、购销人员岗位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公司各项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特别是采购和销售方面的管理制度;2、采购人员应根据公司的计划按需进货、择优采购,严禁从证照不全的公司或厂家进货;3、对购进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认真检查供货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工商执照及该批次检验合格证,保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并交质量验收人员逐件验收入库;4、销售人员应确保所售出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在保质期内,并应定期检查在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外观性状和保质期,发现问题立即下架,同时向质管部报告;5、销售时应正确介绍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保健作用、适宜人群、使用方法、食用量、储存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不得夸大宣传保健作用,严禁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宣传;6、营业员应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做好营业场所的温湿度检测和记录,如温湿度超出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确保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7、营业员应经常注意自己的身体状况,当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应立即停止工作并向主管负责人报告;8、营业员应热心为顾客服务,随时听取顾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并向上级领导反馈信息;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企业全体员工均应保持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2、婴幼儿配方乳粉应设专柜,并与其他商品分开摆放,标志醒目;3、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4、经营场所内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杂物等;5、任何员工不得将易燃、易爆等物品带入经营场所内;6、个人办公区间物品应摆放整齐,办公台上不得摆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7、不得在经营场所内用餐,如需用餐需在企业统一规定的区域内;8、注意个人卫生,不得穿背心,拖鞋进入办公区域;9、灭蚊灯、老鼠夹、杀虫剂应保持有效状态,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卫生管理员,卫生管理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仓库质量管理制度1、仓库划分为待验区、合格品区、退货区、不合格品区,各区应放置明显标志,实行色标管理;合格区为绿色色标,待验区、退货区为黄色色标,不合格区为红色色标;2、所有入库产品应分区、分类摆放在规定的区间,出入库帐目应与货位卡相符;3、应根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性能及要求,将婴幼儿配方乳粉分别隔墙离地整齐存放于常温库、阴凉库或冷藏库,并保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4、应合理使用仓容,堆码整齐、牢固,无倒置现象;库存婴幼儿配方乳粉应按保质期远近依序存放,先进先出,不同批号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混垛;5、仓库内应保持干燥、整洁、通风,地面清洁,无积水,门窗玻璃洁净完好,墙壁天花板无霉斑、无脱落,防虫、防鼠、防尘、防潮、防霉、防火设施配置齐全、措施得当;6、仓库应定期做好清洁卫生消毒工作,每日进行防蝇、防鼠、防蟑检查和打扫卫生,每月进行一次消毒、杀菌,并作好记录;7、非仓库员工不得进入仓库;进出仓库要换仓库专用鞋预防灰尘;8、仓库内不得吸烟、喝酒、进食,不得存放与婴幼儿配方乳粉存放无关的私人杂物,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人员卫生及健康管理制度1、从事经营活动的每一位员工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与直接接触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工作;3、员工患上述疾病的,应立即调离原岗位;病愈要求上岗必须在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岗;4、企业发现有患传染病的职工后相关接触人员必须立即进行体检确认未受传染的,方可继续留岗工作;5、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向部门领导报告自己及家人身体情况特别是本制度中不允许有的疾病发生时必须立即报告以确保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受污染;6、在岗员工应着装整洁,佩戴工号牌,勤洗澡、勤理发,注意个人卫生;7、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三年;人员教育培训制度1、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维修、保洁、仓储、服务等人员,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接受培训教育;2、质量管理部负责制定年度员工培训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下发实施;行政部门按照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并负责建立职工教育培训档案;3、培训方式以企业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均不得缺席企业的培训,并应自觉完成学习计划;4、新录入员工、转岗员工上岗前须进行质量教育与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各类质量台帐、记录的登记方法等;培训结束后统一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5、参加外部培训及在职接受继续学历教育的人员,应将考核结果或相应的培训教育证书原件交行政部门验证后,留复印件存档;6、企业内部培训教育的考核,由行政部门与质量管理部共同组织,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可选择笔试、口试,现场操作等考核方式,并将考核结果存档;7、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岗位人员聘用的主要依据,并作为员工晋级、加薪或奖惩等工作的参考依据;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货查验制度1、购进乳制品时,本公司负责查验证明供货方的有效证件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并按产品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该批乳制品质量合格的凭证检验报告等,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2、本公司负责对购进的每批乳制品的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乳制品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乳制品的商标,包装标签,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失效日期;乳制品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3、本公司绝不购买,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乳粉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乳粉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制品;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乳制品,本公司将拒绝进货;如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本公司将及时报告政府监管部门;4、本公司向供货方索取的有关乳制品的相关凭证,将进行统一保管,集中备案,以建立乳制品进货查验记录;该类凭证及记录,本公司的保存期限少于二年,并随时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检查;5、本公司将采取措施,保持所购买,销售的乳制品质量,购买及销售需要低温保存的乳制品的,本公司将配备冷藏设备或者采取冷藏措施;婴幼儿配方乳粉储存、养护制度1、乳制品入库要验收,登记;验收时要检查乳制品的质量,卫生状况,数量,批号,出入库登记要与乳制品名称,批号相符;2、乳制品存储时,与地面,墙壁应有一定距离,便于通风;要留出通道,便于人员通行;同时,乳制品应按入库的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品种分类,分架存放,并做到先进先出;3、乳制品的仓库要通风良好,门窗,地面,货架要清洁整齐,不存放私人物品,不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其它杂物,并确保库房的周围无污染源;4、库房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定期清扫,定期通风换气,定期查看是否有超期乳制品,如有超期乳制品及时处理;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记录制度1、本公司负责建立乳制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对外批发,零售的乳制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来源或流向等内容,并配置有经专业培训的乳制品安全专职管理人选;2、本公司保证乳制品的销售台账真实,有效,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3、本公司对每批拟对外销售的乳制品进行严格检查,防止假冒伪劣食品和不符合卫生标准及规定的乳制品进入市场;4、本公司负责向销售者及经销商提供购货凭证,严格履行不合格乳制品的更换,退货等义务;5、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按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不得用社保卡销售婴幼儿配方奶粉;6、乳制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年;销售的乳制品有温度要求的配备货架,保温柜,配备符合要求的设备;不合格婴幼儿配方乳粉处理制度1、本公司在经营的乳制品中,对质量不符合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将立即停止销售,追回已经售出的乳制品,并记录追回情况,立即报告所在地的政府监管部门,通知乳制品生产企业;2、本公司在自行销售乳制品过程中,如发现自有乳制品已过期变质,外包装损毁和真空包装已进入空气的乳制品,将及时撤下柜台退出市场;对于已经进入市场销售的乳制品,发现有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将立即停止销售并撤下柜台;售后服务制度1、售后服务人员负责解答和处理顾客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使用方法、食用量、储存方法、注意事项以及质量问题的咨询和投诉;2、售后服务部应建立售后服务档案,对顾客提出的意见和处理结果予以登记,定期汇总上报公司相关部门;3、定期开展用户访问,积极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及时向质量管理部门反馈客户质量查询或投诉信息,并落实相关质量改进措施;4、对消费者投诉的质量问题,应在接到信息后第一时间予以处理,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企业负责人,必要时向政府监管部门报告;5、营业场所内应设立顾客意见本、服务公约、服务电话;6、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积极予以采纳,并予以感谢;7、制定便民服务措施,提供义务咨询、免费送货上门等服务提高顾客满意度;。
奶粉销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奶粉作为婴幼儿的重要营养来源,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婴幼儿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了规范奶粉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多项法律法规对奶粉销售进行监管。
本文将详细解读我国奶粉销售的相关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从业者提供参考。
二、奶粉销售的基本原则1. 安全原则:奶粉销售必须保证产品质量安全,不得销售含有有害物质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奶粉。
2. 公平原则:奶粉销售过程中,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诚信原则:奶粉销售者应诚实守信,不得夸大产品功效或虚假宣传。
4. 依法原则:奶粉销售者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政府监管。
三、奶粉销售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律,对奶粉销售具有普遍约束力。
其中,与奶粉销售相关的规定如下:(1)第二十八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保证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第三十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召回。
(3)第四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对奶粉产品质量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与奶粉销售相关的规定如下:(1)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
(2)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法》对奶粉广告进行了规范,其中与奶粉销售相关的规定如下:(1)第二十三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2)第二十四条规定,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内容。
4.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与奶粉销售相关的规定如下:(1)第四条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技术能力、质量管理体系和检验能力。
国家对于奶粉的管理制度范文

国家对于奶粉的管理制度范文国家对于奶粉的管理制度引言:奶粉作为婴幼儿的主要食物之一,直接关系到婴幼儿的健康成长。
近年来,奶粉安全问题屡次引发公众关注和质疑。
为了保障婴幼儿的健康和安全,各国普遍加强了对奶粉的管理,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以国家层面为视角,探讨国家对奶粉的管理制度,包括监管机构的设立和职责,奶粉质量标准制定和监测体系建立,以及违规行为的处罚和监管的执行等方面。
一、监管机构的设立和职责(1)监管机构的设立每个国家应设立专门的奶粉监管机构,负责统一的奶粉管理工作。
该机构应该具备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性,由政府直接领导和监督。
(2)监管机构的职责监管机构应负责制定和完善奶粉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包括奶粉质量标准、生产许可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对市场上销售的奶粉进行抽检和质量监测,及时公布监测结果,对出现问题的奶粉进行召回和处理。
此外,监管机构还应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回答消费者的疑问和投诉。
二、奶粉质量标准制定和监测体系建立(1)奶粉质量标准制定国家应根据婴幼儿特点和科学研究成果,制定严格的奶粉质量标准。
这些标准应涵盖营养成分、微生物指标、重金属含量等各个方面,确保婴幼儿在摄取奶粉的同时能够得到充分的营养,并且不会对其健康造成任何危害。
(2)奶粉监测体系建立国家应建立全面的奶粉监测体系,包括对市场上销售的奶粉的监测和抽检。
监测应覆盖奶粉的生产、包装、运输、销售等全过程,确保奶粉符合质量标准。
监测结果应及时公布,对有问题的奶粉进行召回,并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理。
三、违规行为的处罚和监管的执行(1)违规行为的处罚国家应建立严格的违规行为处罚制度,对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奶粉、不合格奶粉、过期奶粉等违规行为进行惩罚。
处罚应包括罚款、暂停生产、吊销许可证等措施,以起到威慑作用,并保护婴幼儿的权益。
(2)监管的执行为确保奶粉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国家应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强有力的监管机制。
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管理规定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婴幼儿配方奶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本单位保证认真执行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接受食药监部门监督管理,自觉维护婴幼儿配方奶粉食品安全。
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货查验制度1、购进婴幼儿配方奶粉时,认真查验证明供货方的有效证件(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发票等方面的资料),并按产品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该批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合格的凭证(检验报告等),确保供货者主体资格合法、购入婴幼儿配方乳粉来源正规可靠,质检合格报告真实有效。
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2、对购进的每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1)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2)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商标、包装标签、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失效日期;(3)婴幼儿配方奶粉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4)婴幼儿配方乳粉是否在质检部门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3、向供货商索取的许可证、营业执照、销售发票、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等,按供货者名称整理建档备查。
妥善保管相关档案,保管期限自该种婴幼儿配方奶粉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并随时接受食药监部门的检查。
4、绝不购进、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的婴幼儿配方奶粉。
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婴幼儿配方奶粉,绝不购进;如发现有假冒伪劣婴幼儿配方奶粉时,及时向辖区食药监部门报告。
含婴幼儿配方乳粉运输制度1、对于婴幼儿配方奶粉的运输工具(包括车厢和各种容器等),确保其符合卫生要求;同时根据购进、销售的婴幼儿配方奶粉的产品特点,配备防尘、防蝇、防晒、防雨等设施;2、婴幼儿配方奶粉的运输作业,应避免强烈震荡、撞击,轻拿轻放,防止损伤成品外形;同时,婴幼儿配方奶粉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
完整版奶粉店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质量管理制度

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一、婴幼儿配方乳粉采购质量管理制度 (2)二、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3)三、婴幼儿配方乳粉储存质量管理制度 (4)四、婴幼儿配方乳粉陈列质量管理制度 (5)五、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制度 (6)六、婴幼儿配方乳粉养护和有效期质量管理制度 (7)七、婴幼儿配方乳粉记录和凭证管理制度 (8)八、收集和查询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信息管理制度 (9)九、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管理制度 (10)十、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合格产品和销毁管理制度 (11)十一、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2)十二、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岗位职责 (13)十三、质量负责人的岗位职责 (14)十四、质量管理员的岗位职责 (15)十五、质量验收员的岗位职责 (16)十六、仓储、养护人员的岗位职责 (17)十七、购销人员岗位职责 (18)婴幼儿配方乳粉采购质量管理制度第一条采购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提出的“按照严格的药品管理办法监管婴幼儿乳粉质量”和国家9部委联合推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的“试行药店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要求,和现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食品流通许可条件。
第二条采购计划应以市场需求信息为依据,作到适时、适量、合理,力求不断档、不积压。
第三条购进婴幼儿配方乳粉前,要对供货商的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进行查验,并建立首营企业及首营品种档案。
第四条采购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符合下列条件:1、为国家公布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厂家(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为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及其品牌、品种名录中收载的品种,名录中没有的,不得采购。
2、有合法票据和批次检验报告单。
3、包装、标签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第五条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采购都要签订合同,合同要明确质量条款。
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验收管理制度第一条验收员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行验收时,在对照名录、查验文件资料以及食品标签标识时,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予以拒收或退货,不得验收入库,并同时向质管部报告:不在国家批准的生产企业名录之内的企业生产的;企业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的;无相应批次全项目检验报告(包括法定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和企业自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进口无中文标识的;同一生产企业用同一配方生产的不同品牌的;牛、羊乳及其乳粉、乳成分制品以外的其他动物乳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的;距保质期不足12个月的或过期的;包装破损、污染、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损坏的;标签脱落、字迹模糊不清或者标识内容与实物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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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配方奶粉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一、婴幼儿配方奶粉首营审核管理制度二、婴幼儿配方奶粉采购质量管理制度三、婴幼儿配方奶粉质量验收管理制度四、婴幼儿配方奶粉储存质量管理制度五、婴幼儿配方奶粉陈列质量管理制度六、婴幼儿配方奶粉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制度七、婴幼儿配方奶粉养护和有效期质量管理制度八、记录和凭证管理制度九、收集和查询质量信息管理制度十、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管理制度十一、不合格产品和销毁管理制度十二、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婴幼儿配方奶粉首营审核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为加强药店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保障婴幼儿食用安全、放心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据:根据国务院提出的“按照严格的药品管理办法监管婴幼儿乳粉质量”和国家9 部委联合推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的“试行药店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要求,按照现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食品流通许可条件制定。
第三条采购婴幼儿配方奶粉前,应对供货商的合法资格进行审核,并建立首营企业档案。
供货商应当提供的资料包括: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应有含婴幼儿配方奶粉的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应有含婴幼儿配方奶粉的经营范围)、质量保证协议、法人授权委托书(应注明销售人员身份证号码、委托范围)、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所有资料均需加盖供货商的印章。
供货商应当提供公章和票据的备案样本,并应开具税务发票,付款方式为公对公账户。
第四条分支机构的索证索票,可以由总部以电子数据共享的形式保存,并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与婴幼儿配方乳粉供货单位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明确双方质量责任;(二)供货单位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资料且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三)供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发票;(四)产品质量符合产品标准等有关要求;(五)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符合有关规定;(六)产品运输的质量保证及责任;(七)质量保证协议的有效期限;(八)明确赔偿责任和质量安全责任。
第六条应对标签中标注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经销企业名称、保质期等信息进行查验;应审核经营现场内发布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广告的合法性。
第七条连锁门店不得自行采购婴幼儿配方奶粉,必须全部由连锁公司总部统一配送。
第八条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合作企业和产品质量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
必要时应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单位和供货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婴幼儿配方奶粉采购质量管理制度第九条采购婴幼儿配方奶粉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提出的“按照严格的药品管理办法监管婴幼儿乳粉质量”和国家9 部委联合推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的“试行药店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要求,和现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食品流通许可条件。
第十条采购计划应以市场需求信息为依据,作到适时、适量、合理,力求不断档、不积压。
第十一条购进婴幼儿配方乳粉前,要对供货商的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进行查验,并建立首营企业及首营品种档案。
第十二条采购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应符合下列条件:1、为国家公布的婴幼儿配方奶粉生产厂家(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为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及其品牌、品种名录中收载的品种,名录中没有的,不得采购。
2、有合法票据和批次检验报告单。
3、包装、标签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所有婴幼儿配方奶粉采购都要签订合同,合同要明确质量条款。
婴幼儿配方奶粉质量验收管理制度第十四条验收员对婴幼儿配方奶粉进行验收时,在对照名录、查验文件资料以及食品标签标识时,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予以拒收或退货,不得验收入库,并同时向质管部报告:不在国家批准的生产企业名录之内的企业生产的;企业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的;无相应批次全项目检验报告(包括法定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和企业自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进口无中文标识的;同一生产企业用同一配方生产的不同品牌的;牛、羊乳及其乳粉、乳成分制品以外的其他动物乳和乳制品生产的;距保质期不足12 个月的或过期的;包装破损、污染、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损坏的;标签脱落、字迹模糊不清或者标识内容与实物不符的。
第十五条应当建立完备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货查验记录,进货查验记录必须如实记载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名称、适用的年龄段、生产企业名称(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为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名称)、商标、规格、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数量、价格、进货日期。
第十六条批次检验报告应随货同行,并存档备查,无同批次检验报告单不得验收入库。
婴幼儿配方奶粉储存质量管理制度第十七条根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本规范的要求,设立与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条件,实行专区储存、专柜(专区)销售,并与药品储存、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分开,远离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防止与药品、有毒有害等物品的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
第十八条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包装或标签标识上标明的储存条件要求或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储存、陈列婴幼儿配方乳粉。
第十九条仓库应当有以下设施设备:(一)婴幼儿配方乳粉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二)有相应的采光、照明、通风、避光、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和设施;(三)自动监测、控制和记录库房温湿度的设备;(四)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五)验收、发货和退货的专用场所;(六)不合格产品专用存放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条运输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使用封闭式货物运输工具。
第二十一条包装破损或标签字迹模糊的婴幼儿配方奶粉,不得出库,并实行先进先出的原则出库。
第二十二条出库时,应当对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销售票据进行复核并按相关规定建立记录。
发现以下情况不得出库,并报告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负责人处理:(一)包装出现破损、污染、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损坏等问题;(二)标签脱落、字迹模糊不清或者标识内容与实物不符;(三)距保质期不足2 个月的;(四)其他异常情况。
婴幼儿配方奶粉陈列质量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经营场所应当有以下设施设备:(一)划定专门区域,专柜陈列和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
专区的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与药品区域进行物理隔离,禁止混放混存;在专区内应当设置专柜陈列和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并具有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注所要求的设施设备;(二)在专柜处显著位置设立专柜(专区)提示牌,专柜(专区)统一名称为“婴幼儿配方乳粉专柜(专区)。
营业场所外醒目位置悬挂“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试点药店”标识牌,标识牌的内容为“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试点药店”,并印制行业监督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服务电话;(三)具有监测、调控和记录温湿度的设备;(四)具有相应的采光、照明、通风、避光、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和设施,并应避免阳光直射。
婴幼儿配方奶粉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建立销售记录,包括:消费者姓名、联系方式、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商、数量、销售日期、质量状况。
消费者信息不应强制获得。
第二十五条在营业场所公布行业监督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设置顾客意见簿,及时处理顾客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的投诉。
第二十六条发现已售出婴幼儿配方乳粉有严重质量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追回婴幼儿配方乳粉并做好记录,同时向行业监督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应当协助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并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召回记录。
第二十八条认真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做到标价签标示齐全,填写准确、规范。
第二十九条应由经过营养专业知识培训人员负责销售婴幼儿配方奶粉,正确介绍,按婴幼儿年龄段正确销售,不得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行夸大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婴幼儿配方奶粉养护和有效期管理制度第三十条定期进行卫生检查,保持环境整洁。
定期对储存、陈列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行外观、包装、有效期等质量状况的检查,并建立养护记录。
对发现的包装破损、腐败、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要立即停止经营、登记造册。
距保质期不足3 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提前下架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质量可疑或存在质量问题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报告连锁总部质管部,确认为不合格和过期、变质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存放于标志明显的专用场所,并有效隔离,不得销售,采取退市和无害化处理措施,做好销毁记录。
记录和凭证管理制度第三十二条婴幼儿配方奶粉应凭随货同行单和批次检验报告单验收,验收入库单和原始凭据应按月装订,并保存5 年备查。
收集和查询质量信息管理制度第三十三条质量信息包括以下内容:l、国家和行业有关质量的政策、法令、法规等;2、供货单位的人员、设备、制度等管理质量保证能力情况;3、同行竞争对手的质量管理措施、质量管理水平、质量效益等;4、企业经营环节中与质量有关的数据、资料、记录、报表、文件等;5、上级质量监督检查发现的与本企业相关的质量信息;6、消费者的质量查询,质量反映和质量投诉等。
第三十四条质管员应积极了解婴幼儿配方奶粉相关质量信息,负责消费者的质量查询、质量投诉处理,并负责收集、汇总、分析。
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管理制度第三十五条质量事故指从奶粉采购到奶粉贮存、流通、使用各环节中各种因素造成影响产品内、外质量指标的后果,或对人体健康会造成危害的结果。
第三十六条质管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前往现场,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了解掌握第一手资料,协助各有关部门处理事故做好善后工作。
以事故调查为根据,组织人员认真分析,确认事故原因,明确有关人员的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第三十七条质量事故的处理:1、事故原因应调查清楚,记录在《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单上;2、事故应得到妥善处理;3、事故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以所发生的事故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有总结和培训记录;4 、重大质量事故必须由质量管理员立即(24 小时内)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5、质量事故中出现的不合格奶粉按照不合格产品处理。
第三十八条服务质量投诉处理:1、顾客对企业服务质量的投诉由企业负责人负责处理;2 、企业设立服务监督电话并公布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工作时间内必须有人负责接听投诉电话,处理服务质量投诉事宜;3、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必须热情接待投诉者,作好投诉记录,不得故意搪塞、推诿;4 、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迅速查明真相,分清责任,作出相应的处理;5、企业负责人对被投诉者视其性质和影响作出相应的处罚。
不合格产品和销毁管理制度第三十九条严格控制不合格产品的管理,严防不合格产品售出,确保消费者的利益;质量不合格产品不得配送和销售;凡与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产品,均属不合格产品,包括:l、内在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2、外观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3、包装、标签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4、已到有效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