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建工程项目变更签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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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建工程项目变更签证管理制度

第一节设计变更

第一条设计变更分类

1、一般设计变更: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使用功能、外观效果,不改变技术要求、工期计划,且变更后工程造价增减在概算控制范围之内;

2、重大设计变更:对工程使用功能、外观效果、工艺做法、设备材料选型有改变,且变更费用增减超过工程造价5%的设计变更。

第二条设计变更无论由哪方提出,均应由项目筹建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协商,经确认后由设计单位发出相应图纸或说明,由项目筹建处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后实施,其中一般设计变更报建设工程管理部宁东工程处审批,重大设计变更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专题会研究,形成明确的变更意见后,再由项目实施单位办理设计变更通知书,下发给施工单位实施。

第三条施工单位在接到设计变更后10日内完成工程预算,由基建科结算负责人报造价中心审核,再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后进行正常结算。

第二节工程变更

第四条工程变更签证内容

1、施工图纸、设计变更以外(施工图预算未包含而施工中又必须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

2、由于施工条件的变化或无法预见的客观因素所引起的工程量

变化;

3、涉及预备费范围且合同中明确规定的由建设方原因造成施工方停工、窝工、用工和机械台班等。

第五条工程变更由项目筹建处、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经三方协商确认后由施工单位编制工程变更单,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监理单位、项目筹建处审批,在2个工作日内报建设工程管理部宁东工程处审批后实施。

第六条工程变更签证管理程序

1、施工中由于工程地质条件变化等因素而引起的突发事件如冒顶、涌水、建筑物基础变更等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立即通知专业监理工程师、公司矿建部项目负责人,由三方在第一时间进行现场查证,并由公司矿建部通知建设部工程管理部宁东工程处有关人员24 小时内参加现场签证。

2、施工中非突发性事件引起的工程签证应及时通知专业监理工程师、公司矿建部项目负责人进行现场签证,公司矿建部每月10-12日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召开工程变更审查会议,对当月发生的变更进行集中签证。

3、变更签证完成矿内签证手续后,由施工单位报建设工程管理部宁东工程处核实签证。

4、所有签证手续必须在变更发生后一个月内完成。

5、所有签证资料必须详实清楚、图文完整,并附实物照片,签字盖章齐全。签证资料一式9份,其中施工单位存档5份、监理单位

存档1份、公司矿建部项目负责人1份、基建科结算负责人2份;工程变更签证完毕后应立即报送各部门相关人员,每迟报1天处罚施工单位50元。

第七条工程变更签证完毕后,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工程变更预算,由公司矿建部结算负责人报造价中心审核,再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八条工程签证经审核批准后,应于当月报基建科履行结算手续,否则不予结算。

第九条未按上述规定程序及规定期限履行签证手续的变更,不予签认。

第三节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十条设计变更费用和现场工程签证费总计不超中标价或审定预算价20%的,按照以下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1、设计变更10 万元、工程变更签证5 万元及以下的,经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建设工程管理部工程主管、建设主管审批;

2、设计变更10~20 万元(含20 万元)、工程变更签证5~10 万元(含10 万元),经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建设工程管理部总经理审批;

3、设计变更20~50 万元(含50 万元)、工程变更签证10~20 万元(含20 万元),经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建设工程管理部总经理(化工项目经煤化工公司总经理审签后上报)、规划发展部总经理审批;

4、设计变更50~100 万元(含100 万元)、工程变更签证20~50 万元(含50 万元),由建设工程管理部总经理、规划发展部总经理审签后,报集团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5、设计变更100 万元、工程变更签证50 万元以上的,必须经过主管部门组织的集体会审,由建设工程管理部总经理、规划发展部总经理、集团公司分管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主管副总经理审签后,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一条未按本规定履行设计变更和工程变更签证手续的,不予办理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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