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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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文-美国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和专利管理政策及其借鉴

应用文-美国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和专利管理政策及其借鉴

美国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和专利管理政策及其借鉴'美国是世界上实行知识产权制度最早的国家之一,知识产权的法律建设可以追溯到联邦政府成立的第一天。

美国的奠基人认识到专利和版权在鼓励研究和创新中的重要性,把其写入了《宪法》第一条第八款,国会有权“保障著作家和发明人对各自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的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实用之进步”。

1790年,美国颁布实施的第一部《专利法》,之后又对《专利法》进行了多次修订。

迄今,美国已经基本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为了全面执行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规定的各项义务,美国政府于1994年12月8日制订了《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对知识产权法律作了修改和改进。

二、知识产权的体制(一)管理体系与管理机构美国政府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由国会制定及修改《专利法》和相关法令;(2)联邦各级法院负责审理涉及专利的案件,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是最高权威机构,其判决对于包括美国专利商标局在内的所有政府机构、公司以及个人,都具有法律效力;(3)美国专利商标局主要承担专利的审查、公开等项事务性,不具备协调、指导全国专利工作的职能;(4)其他政府机构(如国防部、能源部、部、环保署、航空航天局、商业部、卫生部、各军种等)都拥有各自的专利管理部门,有权以各自机构的名义进行专利的、维护以及许可。

美国联邦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按功能分为两类:一类是行政主管机关,如美国专利商标局,主管专利与商标业务。

该局下设两大部门:一是专利、商标审查登记部门;二是专利、商标文件部门。

前者主管专利、商标控制及审查、登记,后者主管有关文件分类、技术评估及预测等。

美国国会图书馆的著作权局主管著作权业务,虽然著作权的取得并非以登记为条件,但实际上各部门的著作权都在著作权局登记。

另一类是特别设立的与科技法律有关的机构。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文档涉及附件:1. 附件一:中美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文件的比较分析表格2. 附件二:中美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对比图表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知识产权:指由人类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在法律上的保护范畴,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工业设计等。

2.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分别实施的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政策。

3. 知识产权保护:指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知识产权,防止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复制、传播或销售他人的知识产权。

4. 知识产权侵权:指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权益的行为。

5. 知识产权许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授予他人合法使用自己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并在此基础上获得一定报酬的行为。

章节一:中美知识产权制度的总体概述1.1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背景和发展历程1.2 美国知识产权制度的背景和发展历程章节二:中美知识产权法律框架的比较2.1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概述2.1.1 专利法律体系2.1.2 商标法律体系2.1.3 著作权法律体系2.1.4 工业设计法律体系2.2 美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概述2.2.1 专利法律体系2.2.2 商标法律体系2.2.3 著作权法律体系2.2.4 工业设计法律体系2.3 中美知识产权法律框架的比较分析章节三:中美知识产权保护机构比较3.1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机构概述3.1.1 国家知识产权局3.1.2 人民法院3.1.3 公安机关3.1.4 监管部门3.2 美国知识产权保护机构概述3.2.1 美国专利商标局3.2.2 美国联邦法院3.2.3 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3.2.4 监管机构3.3 中美知识产权保护机构的比较分析章节四:中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比较分析4.1 中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概述4.1.1 案件数量统计4.1.2 典型案例分析4.2 美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概述4.2.1 案件数量统计4.2.2 典型案例分析4.3 中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比较分析章节五:中美知识产权许可机制比较5.1 中国知识产权许可机制概述5.1.1 许可合同制度5.1.2 许可合作机构5.1.3 许可税制5.2 美国知识产权许可机制概述5.2.1 许可合同制度5.2.2 许可合作机构5.2.3 许可税制5.3 中美知识产权许可机制比较分析。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引言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美国,知识产权的法律框架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等。

美国的专利法在保护创新和发明方面非常强大,为广大创新者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措施。

而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相对较新,中国知识产权法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

尽管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与美国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

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有一定的提升空间。

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美国在全球范围内享有较高的声誉。

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相对完善,对于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有明确的界定,并提供了严厉的惩罚措施。

美国还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法院,专门负责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保护创新者的权益。

在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

中国政府近年来致力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通过加大执法力度和提高违法成本,有效地打击了侵权行为。

中国还在加强知识产权执法能力和知识产权审判能力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尽管如此,由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和执法工作的持续加强,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形势呈现出积极向好的趋势。

创新环境美国一直以来都是全球的创新引领者,其创新环境非常有利于创新者的发展和创新成果的转化。

美国的创新文化和创业精神深入人心,政府对创新的支持和鼓励也非常明确。

在美国,创新者可以享受到较好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环境的开放程度,这为创新者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中国以其庞大的市场规模和不断提升的创新能力吸引了全球的关注。

中国政府加大了对创新的支持力度,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创新和创业。

中国的创新环境正在逐步改善,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果的转化也取得了显著进展。

知识产权合作与争议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合作方面保持密切联系。

两国政府加强了知识产权合作,签署了一系列双边和多边协议,共同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

中美知识产权争议也时有发生。

由于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差异以及经贸纠纷等原因,中美之间的知识产权争议时有发生。

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

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

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美国是一个非常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其知识产权法制非常完善。

以下是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的简要介绍。

一、知识产权的种类在美国,知识产权主要分为四种类型: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

1. 专利专利是指对新的发明、发现或设计的独占权。

在美国,专利分为三种类型: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和设计专利。

持有专利的个人或机构有权禁止他人在专利范围内生产、使用、销售或引入该专利技术。

2. 商标商标是用于识别和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记,可以是文字、图形、颜色、声音等。

在美国,商标必须经过注册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商标持有人可以防止他人使用相似或混淆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

3. 版权版权是指对原创作品(如文学作品、音乐、电影等)的独占权。

在美国,版权的保护是自动的,即作品创作完成后就受到版权保护。

持有版权的个人或机构可以控制其作品的复制、发行、公开表演等。

4. 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对商业信息的保密措施,如技术、工艺、客户名单等。

在美国,商业秘密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但可以通过合同、保密协议等手段来保护商业秘密。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为了保护知识产权,美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政策。

1. 美国专利法美国专利法规定了专利申请、审查和权利行使的规定。

根据美国专利法,发明必须具备新颖性、非显性和实用性才能获得专利保护。

2. 美国商标法美国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规定。

在美国,商标通过在商标局进行注册来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美国商标法,商标必须具备与其他商标区分度,且不能与其他已有商标造成混淆。

3. 美国版权法美国版权法规定了版权的保护和权利行使规定。

根据美国版权法,原创作品自创作完成后就受到版权保护,无需进行注册。

4. 美国商业秘密法美国商业秘密法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文件,但可以通过合同和保密协议来保护商业秘密。

三、知识产权的诉讼和争端解决在知识产权争议中,美国采用诉讼和争议解决的方式来保护知识产权。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知识产权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创新和保护创新成果起着重要作用。

中美两国是全球最大的经济体,其知识产权制度也在全球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力。

本文将从专利、商标和版权三个方面对中美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比较。

1.专利制度专利是保护发明创造的一种方式。

中美两国在专利制度上存在一些相似之处,但也存在一些差异。

在专利授予流程上,两国都采用"先申请、后公开"的原则,即在申请日之后一定时间内保密申请内容。

然而,美国采用"一办多核"审查制度,即同一专利申请可以在多个地点提出审查,而中国则采用"一办一核"审查制度。

在专利保护范围上,美国专利的保护范围较广泛,可以保护任何有用、新颖且非显而易见的发明。

中国专利则注重技术实施和专利所关联的领域,对于商业模式和计算机软件等一些抽象的发明限制较多。

2.商标制度商标是企业品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市场秩序的一种方式。

中美两国在商标制度上存在一些相同和不同之处。

在商标注册上,中美两国都采用"先申请、先审查"的原则,即先到先得。

然而,美国在审查阶段更加注重对商标是否会产生混淆的考虑,而中国则更加强调商标注册的先后顺序。

在商标保护上,两国对商标的保护力度都较大。

然而,美国对于跨境商标侵权和网络商标侵权的打击力度较大,有较完善的法律程序和制度保障。

3.版权制度版权是保护文化作品和艺术创作的一种方式。

中美两国在版权制度上也存在一些差异。

在版权保护对象上,美国版权制度更加注重市场利益,对于商业价值较高的作品给予更大的保护。

中国版权制度则更加注重对原创作品和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

在版权侵权打击上,美国有着更加完善的法律程序和制度保障,对于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较大。

中国版权制度则需要在侵权证明和维权程序上进一步完善。

综上所述,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制度上存在一些差异。

美国在实施和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具有更长的历史和较为完善的制度,对于市场利益的保护力度较大。

美国知识产权法的域外保护分析

美国知识产权法的域外保护分析

摘要:美国作为知识产权大国,其知识产权制度诞生于1790年,经过两百多年的发展,美国已经形成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和商业秘密保护法等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同时美国还对知识产权的域外保护有特殊的立法。

本文着重分析了美国知识产权法的域外保护制度,即美国的“301条款”与“337条款”的主要内容、目的、调查程序与特点及其在国际上的影响,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同时更好地应对美国对我国发起的知识产权攻击。

关键词:美国知识产权法、301条款、337条款一、概述近年来中美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纠纷越来越多,每次几乎都是因为美国认为“中国未能对美国的版权、发明、品牌和商业秘密给予应有的保护”。

这其中除了因为双方的社会文化背景与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外,中美知识产权法也确实存在较大差异。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同时更好地应对美国对我国发起的知识产权攻击,有必要对美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和法律体系进行全面研究,尤其是美国知识产权法的域外保护制度及其在国际上的影响。

美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诞生于1790年,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

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和商业秘密保护法。

这几种法律的产生、历史沿革与发展进程各不相同。

近几十年来,美国根据国家利益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传统知识产权法不断进行修改与完善,扩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加强了对知识产权人的保护力度。

目前,美国已经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除商业秘密主要仍由各州法律保护外,对专利权、版权和商标权的保护目前都由联邦法律来规范。

虽然各州也都有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立法,但在州法与联邦法律有冲突时,联邦法律将优先适用。

因此,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基本上是联邦层面的统一立法。

上述美国知识产权法通过对美国国内的侵权主体进行规范从而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利。

随着美国作为知识产权大国地位的不断巩固,为保护美国公司在与外国公司竞争中的利益,美国行政和司法系统开始扩大其知识产权法的适用范围,对其知识产权在国外得到的保护进行监控,并试图干预发生在美国境外的某些商业活动或行为。

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

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

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附件】一、《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目录第一章:知识产权概述1.1 知识产权的定义1.2 知识产权的分类1.3 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第二章:美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2.1 美国宪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2.2 美国知识产权法律框架2.3 美国知识产权法院体系第三章:美国专利法3.1 专利的概念与特点3.2 美国专利申请的流程3.3 专利权的保护与维权第四章:美国商标法4.1 商标的概念与特征4.2 美国商标注册的程序4.3 商标的使用与保护第五章:美国著作权法5.1 著作权的概念与保护范畴5.2 美国著作权登记的程序5.3 著作权的权利保护第六章:美国商业秘密保护6.1 商业秘密的定义与涵盖范围6.2 美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原则6.3 对商业秘密侵权的救济措施第七章: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与争端解决 7.1 美国与国际知识产权组织的合作7.2 知识产权争端解决的国际机制7.3 美国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地位与贡献【法律名词及注释】1.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iPR):指人们由智力劳动创造的无形财产权利,通常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2.专利(Patent):指一种独占的权利,授予发明者对其发明的使用、制造、销售的权利。

3.商标(Trademark):用于标识产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通过注册获得独占权,保护商业信誉和消费者利益。

4.著作权(copyright):指对文学、艺术作品享有的独占权,如文字、图片、音乐、电影等。

5.商业秘密(Trade Secret):指对于商业经营中的秘密信息,如技术秘密、经营模式、客户列表等,未公开之信息。

美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对比

美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对比

美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对比知识产权保护是现代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项法律制度。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体系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本文将以美国和欧盟为例,对比一下它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

一、知识产权的种类及重要性知识产权是指人类作为智慧生命创造的各种智力产品,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它们为创造和保护人类智力成果提供了法律保障,是生产成果和知识全球交流的重要基础。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在于,它能够促进创新,保护专利权和著作权,使得创新者有动力进行更多的研究与开发,从而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1.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比较完善的,主要法规包括《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等。

其中最重要的是《专利法》,它规定了对新型、原始和有实用性的发明授予专利保护。

此外,美国还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Federal Circuit)来处理专利诉讼及著作权诉讼等相关纠纷。

2.欧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欧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由各成员国的国内法构成,但它们都遵循欧盟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

欧盟的主要法规包括《欧洲专利公约》、《欧洲专利法院协议》、《商标法》等。

欧盟的专利制度也是比较完善的,但相对于美国来说,欧洲的商标保护相对较弱。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宗旨1.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宗旨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宗旨是保护创新,鼓励经济发展。

美国认为,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激发人们进行更多的研究和开发,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提高创造力,达到经济繁荣。

2.欧盟的知识产权保护宗旨欧盟的知识产权保护宗旨是促进技术转移和创新,保护消费者。

欧盟重视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坚持保护创新者的利益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欧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更偏重保护公众利益和市场竞争。

四、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保护1.美国的知识产权侵权法律保护在美国,知识产权侵权法律保护相对较强。

对于专利侵权,专门提供了Federal Circuit法院,专门审理专利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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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一、美国知识产权法律构架和立法程序美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基础来自于《宪法》第一条第八节第八款和第十八款。

这是一个授权性的条款,即:“(国会有权)(8),通过保障作者和发明人对其作品和发明的有期限的排他权,促进科学和实用技艺的进步;(和)(18)制定一切必要的和适当的法律,以行使上述权力”。

这一条款为专利和版权的宪法条款,而商标权的宪法基础则体现在有关贸易条款中。

商标立法以各州法为主,直至1946年才制定了联邦商标法。

因此,美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中,《专利法》、《著作权法》为联邦立法,《商标法》则主要以州立法为主,联邦法与州法并存。

这也是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的一个特点。

同世界其他国家基本一致,美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范围也是根据智力劳动成果的不同型态和不同权益而确定。

除商业秘密(Trade secrets)之外,其中的区分是根据某种知识、标识或象征符号在一定期间内授与专属的使用权为立法的主要内容。

当然,对于某一特定产品而言,可能同时受到不同型态的知识产权的保护。

美国知识产权法保护的范围有以下几类:(一)版权及邻接权(Copy right and neigh boring rights)美国的《版权法》最早制定于1790年,当时的保护范围只限于书籍、地图和期刊。

1909年才扩大为所有作品。

1976年美国制定了第三部《版权法》,即现行版权法,197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到目前为止,已进行了多次修改,几乎每年修改1—2次。

本世纪初,由于美国不满意《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另组织一些国家成立了《世界版权公约》,以对抗《伯尔尼公约》。

当时的美国,是一个盗版王国,大量盗版欧洲优秀的文学艺术作品,因此建立了一套与众不同的版权制度。

其突出特点之一就是版权登记制度。

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美国于1988年加入《伯尔尼公约》。

美国加入国际公约的程序是先修改国内法,再批准加入公约,这也是美国内法多次修改的原因之一。

由于信息数字化技术的飞速发展,给传统的版权法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课题,不论是国际公约还是国内立法,都在不断地修改完善,以适应这一技术发展。

1996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通过了两个新的版权公约,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1998年美国参、众两院审议通过了《数字化千年之禧的版权法案》。

从内容上讲,这一法案已超过了两个新国际版权公约的保护力度,这将是美国对1976年版权法的又一次重大修改。

(二)专利(Patents)美国最早的《专利法》制定于1790年。

1793年、1836年、1870年和1952年又分别重新制定。

现行的《专利法》为1952年颁布,到目前为止也修改了多次,但总的来讲修改不甚频繁。

美国专利法保护的范围为发明(实用)专利和工业设计专利两种。

其授权条件和程序与世界各国基本一致,没有什么大的差异。

(三)商标(Fade marks)美国现行商标法颁布于1946年。

美国商标法制定时间如此晚(较之其他法律)的原因,是因为宪法中没有直接的依据。

1988年,美国对商标法做了重大修改,允许申请人基于使用的意图而申请商标。

商标的种类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商标不仅包括文字及其图形的组合,即平面商标,也包括立体商标等。

在美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商标也可从保护力度的强弱分为四类,即任意性或奇异性标记;指示性标记;描述性标记和通用性标记。

美国在商标保护方面的一个重大特点是除联邦法外,还用州法,即各州也有各自的商标法。

其法律保护的力度也因联邦法和州法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异。

一般来讲,未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的商标,只受使用所在州的法律保护,一旦受到侵权也得不到法定赔偿。

(四)商业秘密(Trade secrets)商业秘密保护主要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

美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起源于侵权法,规定了五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假冒、虚假广告、毁人商誉、商标淡化和盗用他人商业秘密。

美国没有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只有一民间组织(美国统一法律协会)制定过一部《统一商业秘密保护法》,供各州立法时参考和示范,没有约束力。

但到目前为止,美国已有34个州批准了此法。

应当注意的是,美国于1996年制定《商业间谍法》,主要规定盗窃商业信息的刑事责任问题,其处罚力度之强,为各知识产权法之最。

(五)其他知识产权主要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Layout designs of integrated circuits)和育种权(Breeders rights)。

上述七大类知识产权基本构成了美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基本框架。

但是,却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只有这7个法律。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的判例法国家,其法律体系非常复杂。

有两个基本点是应当特别注意的:一是联邦法与州法的关系问题,特别是各州的普通法,一般由判例形成,而联邦法主要是制定法,辅之以普通法。

比如说在版权方面,现行《版权法》不保护口述作品,但并不表示口述作品在美国得不到法律保护,而是由州法予以保护。

从总体上讲,联邦法优于州法。

二是制定法与判例的关系。

在美国,判例是重要的法律渊源。

与成文法有关的判例有两个作用,第一是解释法律,第二是创制法律。

如1976年以前,美国版权法中无合理使用,但判例中有。

再如专利法中的公开使用、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等同原则等等,也是在判例中体现的。

在立法程序上,美国宪法的制定者由于担心政府权力过于集中,设计了一个在联邦、州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分权结构,再加上监督和平衡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的系统,使美国的立法程序体现了通过分权达到权力平衡与稳定的原则。

每一立法建议必须由国会参众两院就同一形式的议案表决通过,并经总统签署后方可成为法律。

每个议员都有权提出数目不限的各类立法议案,立法议案的请求来自于个人选民、选民团体、工商领袖、商业组织、立法游说者、政治团体及其他利益集团。

立法有四种基本形式:(1)议案(Bills),用来制定实体法;(2)共同决议(joint resolutions),用来解决一件单独的特别问题,例如紧急情况下的立法;(3)同意决议(concurrentresolutions),解决国会内部事务;(4)决议(resolutions),用来影响或表达两院中某一院的意见。

第(3)、(4)两类立法不需总统签署,亦无正式法律效力。

每个议案提交到国会后,便被转到负责有关问题的专门委员会,由其交至负责具体工作的专门小组讨论。

其中一个重要程序就是听证。

专家、提交此议案的议员、政府主管机构或有兴趣的社会公众,以及利益集团均可要求参加听证会,阐明观点,影响立法。

近年来,美国知识产权立法非常活跃,体现了以下四个特点:一是企业团体强烈影响。

由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直接涉及企业利益,进入九十年代以来,美国产业界在知识产权的立法活动中异常活跃,特别是以版权为基础的产业,如电影业、出版业、音乐、艺术、电脑软件业等,与国会及行政机关建立了相当密切的关系,争取改进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以利于产业发展的整体利益。

1995年一1996年间我国两次被列入美国综合贸易法案“特殊301条款”的重点国家,并引发了激烈的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其背后的始作佣者即为这些企业及其利益代表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会组织)。

当然,这些产业在美国经济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成长迅速,因此其要求也自然受到立法者的重视。

二是产业界和政府立场的协调。

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意义,在美国企业、立法与行政之间形成了一个特殊的三角关系,美国的立法与行政机关是企业利益的忠实代言人,三者在根本利益上是高度一致的,因此在立法和国际贸易中的协调立场活动也非常频繁。

三是立法效率不断提高。

一般涉及知识产权的法案在审议表决中都是相当顺利的。

四是立法数量增大,保护范围不断扩大,据统计,自1992年1月1日至1993年7月的一年半时间里,共有33个法案、修正案及决议与知识产权有直接或间接关系。

二、美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最新发展据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美国亚太法学研究院孙远钊教授介绍,美国近年来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有一系列重大进展。

这些进展主要表现在:(一)专利方面1997年专利综合法(草案)(S.507,The Omnibus Patents Act of 1997)。

这一法案主要规定了5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专利商标局机构改革,将由政府部门改为企业化管理,成为公司;二是在先公告制;三是专利保护期的延长;四是规定在先使用权;五是专利再审制度改革。

2.专利保护范围扩大,投资信息处理系统可以作为专利保护。

这是一个判例决定的(State Street Bark & Trust Co.V.Signature Financial Group,Inc).(二)商标方面1.1996年联邦商标淡化法(Federal Trademark Dilution Act,Pub,L.No 104—98,109 stat.985(1996)),规定了驰名商标的保护,商标使用原则,以及混淆、抵毁商标的处理等内容。

2.重要案例。

①以颜色作为商标保护的标的必须证明该颜色是代表或指证其产品的唯一来源(瑞士军刀案);②“国际互联网络网域名称”可以构成商标淡化的标的。

③“讽刺幽默”作品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构成对商标的抵毁。

(三)商业秘密保护方面。

1996年联邦经济间谍法(The economic Espionage Act of 1996)。

据介绍这是美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最为严厉的法律,主要规定有关的刑事责任。

到目前为止,已有7个案例,其中2个涉及我国台湾地区的企业,1个涉及我国内地企业。

如美国必治妥制药厂对台湾永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案,就在美台之间闹的沸沸扬扬。

(四)版权方面1.反电子盗窃法(No Electronic Theft(NET)Act of 1997)。

2.千禧年数字化著作权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of 1998)。

这部法律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内容和作用:一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与邻接权公约的施行法;二是互联网络著作侵权责任的限制;三是著作权保护期的延长。

3.①“过渡性拷贝”(Transient copy)是否也算“复制”案例。

②平行进口问题: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已判定,凡是在美国境内生产、制造或出版的著作权,经出口后偏离制造商原定的渠道再进口回销到美国国内,其著作权即告“穷竭”或“耗尽”(exhausted),不再受到美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4.数据库保护方面,美国众议院已提出《信息汇集反仿冒法(草案)》(Collections of Information Antipiracy Act)。

(五)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美国参议院已提出1998年技术转让商业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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