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第六章资产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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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第六章资产管理业务

第一节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种类及业务资格

一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种类

2003年12月18日中国证监会令17号《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资产管理业务

定义为: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依法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的行为。

1.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1)证券公司和客户必须是“一对一”的

(2)具体投资方向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

(3)必须在单一客户的“专用证券账户”中经营运作

2.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1)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主要投资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基金、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信用度高且流

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股票不超过20%并且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

(2)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非限定不受上述限制,具体由合同约定

(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特点

a)“一对多”

b)投资范围有“限定”“非限定”之分

c)客户资产必须进行托管

d)通过专门账户投资运作

e)较严格的信息披露

3.为客户的特点目的,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1)综合性

a)一对一或者一对多

b)限定或者非限定

(2)特定性:客户需要设定特定的投资目标,例如保障亲人的生活水平

(3)通过专门账户经营运作

二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1.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1)证监会核定具有资产管理业务的经营范围

(2)净资本大于2亿元,且符合证监会的各项风险控制指标规定

(3)业务人员有证券业从业资产,无不良行为记录,3年以上自营、资产管理、基金管理经验者不少于5人

(4)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完备,执行有效

(5)最近一年没有受罚

(6)证监会其他规定

2.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获得证监会批准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3.定向、集合、专项业务应该向证监会“逐项申请”,其中集合业务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完备,执行有效

(2)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资本大于3亿元

设立非限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资本大于5亿元

(3)最近1年没有存在挪用客户资产

(4)证监会其他规定

第二节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要求

一资产管理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1.守法合规。不欺诈客户

2.公平公正。维护客户权益

3.资格管理。向证监会申请

4.约定运作。按合同运营

5.集中管理。统一签合同

6.风险控制。将资产管理业务和公司其他业务分开

二证券公司办理资产管理业务的一般规定

1.定向客户资产净值大于100万

2.证券公司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客户资产金额大于5万

非限定集合资产管理,客户资产金额大于10万

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该设定为均等份额

4.参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不得转让其拥有的份额

5.证券公司可以用自由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6.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客户资金存管银行代理推广

7.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应当自证监会批准后6个月内启动推广工作,并在60个工作

日内完成设立并开始投资

8.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在交易所交易证券应该通过专用的交易单元进行,集合计划账户和

交易单元应该报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9.资产管理业务投资1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10%。

同时,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1家公司,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10%

10.证券公司资产管理投资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应该事先取得客户的同

意,事后告知,同时向交易所报告。单个计划投资上述证券,不超过该计划的3%

三客户资产托管

1.资产托管:

指资产托管机构根据证券公司,客户的委托,对客户资产进行报告,办理资金收付,监督证

券公司投资行为。

2.资产托管机构发现证券公司违法违约,应当予以制止,报告客户、证监会,未生效的指令

不以执行。

3.托管机构职责

(1)安全报告集合管理计划的资产

(2)执行证券公司的投资指令,办理资金往来

(3)监督证券公司

(4)出具资产托管报告

(5)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一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原则

1.公平公正,诚实守信

2.健全内控,规范运作

3.投资风险客户自担

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的基本规范

1.客户准入、委托标准

2.尽职调查、风险揭示

3.客户委托资产及来源

:客户委托资产可以是客户合法持有的现金,股票,债券,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或者证监会允许的其他资产。

4.客户资产托管:

应该给具有资产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

5.客户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客户委托资产不属于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第三方存管机构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

6.定向资产管理的投资范围: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或者证监会允许的其他资产。

7.投资管理情况报告、查询:

按合同约定向客户提供对账单。

8.业务档案管理:

保存期限大于20年

三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基本事项

1.客户资产的种类和数额

2.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投资比例

3.投资目标,投资期限

4.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管理权限

5.各类风险揭示

6.资产管理信息的提供和查询方式

7.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8.客户所持有证券的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

9.管理费、托管费、业务报酬等费用的支付、计算方法、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10.与资产管理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11.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程序及客户资产的清算返还事宜

12.违约责任和纠纷的解决方式

13.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中客户所持有的证券权利与义务

1.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由客户自行行使其所持有证券的权益,客户书面委托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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