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6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35问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加强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与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内除国家和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集体房屋外的住宅、商业、办公和其他用途房屋,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是本条例指向为单位或个人提供物业信息咨询、物业设计策划、物业维护及另有约定的经济行为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强化保密制度,严格履行业主委员会监督、市场监管部门监督、社会公众监督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准入第五条从事物业服务企业须在规章制度、财务、设备、人员、保险、秩序等方面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其他组织形式,依法在省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注册登记。
(二)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
(三)有适宜的物业服务设备和相关设施。
(四)有具备从事物业服务企业所需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的员工,并按照规定为员工建立社会保险关系。
(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清晰、明确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六条从事物业服务企业须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登记,办理登记手续,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记录管理本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情况,及时公布物业服务企业登记情况。
第七条从事物业服务企业的登记机构和登记日期,应当在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上载明,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物业管理组织和运行第八条物业管理组织形式应当为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
(一)物业服务企业是经业主或其授权管理组织选聘,为其提供有偿物业服务和管理的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有书面管理协议。
(二)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选出的机构,代表业主实施物业管理服务,与其相应的物业服务企业建立书面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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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法是业主和物业公司合法权益的保障,下面小编整理了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房地产开发、财政、民政、价格、公安、城乡规划、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采取措施,推动住宅区、商业区、工矿区及机关、学校、医院等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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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法是业主和物业公司合法权益的保障,下面我整理了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房地产开发、财政、民政、价格、公安、城乡规划、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采取措施,推动住宅区、商业区、工矿区及机关、学校、医院等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
山东物业管理条例

山东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物业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的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是指物业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合同的规定,对物业进行管理维护、服务提供、环境保护和安全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等各类物业管理。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主体第四条物业所有权人是指依法享有物业所有权,并依法委托物业管理机构进行物业管理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物业管理机构是指经物业所有权人委托,专门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社区物业管理机构等。
第六条物业管理人员是指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物业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物业服务人员等。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内容第七条物业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⒈物业建筑的日常维护保养。
⒉公共设施和公共场地的管理。
⒊环境卫生的管理和清洁工作。
⒋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的检查维护。
⒌物业收入的管理和使用。
⒍物业使用人的管理和服务。
⒎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
⒏其他与物业管理有关的事项。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责任与义务第八条物业所有权人应当履行以下责任与义务:⒈保护物业的安全和完整。
⒉缴纳规定的物业管理费用。
⒊配合物业管理机构的工作。
⒋维护物业公共秩序。
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与义务。
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责任与义务:⒈依法接受物业所有权人的委托,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⒉组织物业的日常维护、管理和服务工作。
⒊合理安排物业管理人员,提供培训和职业保障。
⒋定期向物业所有权人报告管理情况。
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与义务。
第五章争议解决与监督管理第十条物业管理争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⒈物业管理服务质量问题。
⒉物业管理费用的计算和支付问题。
⒊业主与物业管理机构之间的合同纠纷。
⒋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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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山东省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物业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各类物业管理项目,包括物业公司、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业主等相关主体。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安全便捷、互帮互助的原则,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物业管理权利和义务第四条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享有以下权利:1:管理和维护小区公共场所、设施设备;2:制定物业管理规定、收取管理费用;3:组织和协调业主会议、开展业主代表选举;4:维护小区内的和谐社区环境;5: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权利。
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应承担以下义务:1:维护小区内的安全和公共秩序;2:提供基础设施的维修和维护;3:确保物业管理费用的合理使用;4:协助解决业主之间的纠纷;5: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义务。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应提供以下物业管理服务:1:小区环境卫生清洁;2:小区绿化养护和景观维护;3:设施设备的维修和保养;4:小区安全巡逻和保安服务;5:公共区域的维护和管理;6: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服务。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用第七条业主应按照相关规定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以保障物业管理服务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物业管理费用的用途包括:1: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和维护;2: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运行费用;3:安保人员工资和培训费用;4:绿化景观的养护费用;5:其他与物业管理费用相关的支出。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公开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五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不得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私自调整物业管理费用标准;2:限制业主合法的权益行使;3:违法拆迁或强制搬迁业主;4:擅自变更物业管理规定;5:其他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物业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或组织自行管理人员、委托管理企事业单位等,对所拥有的楼宇、物业共有的设施设备、绿化、道路、停车场等共同财产实施维修保养、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等服务,以及组织和协调业主之间的权益关系,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推动业主自治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协调业主、建筑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业主的平等、合法的权益,促进业主自治和集体共有物业管理。
第二章物业管理权利和义务第五条业主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享有物业管理权利的权利。
第六条业主的物业管理权利主要表现为:(一)参与制定本物业管理办法;(二)选聘或者更换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评定其工作业绩;(三)参加和管理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会议;(四)监督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的服务质量,提出投诉和建议;(五)审核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六)监督物业管理费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业主的物业管理义务主要包括:(一)按照协议或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标准及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和相关费用;(二)遵守物业管理办法,维护物业管理秩序;(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安全,共同保障物业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是指依法组织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执业地(以下简称物业辖区)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二)有符合物业管理业务要求的专用场所、设备和技术人员;(三)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业务人员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格。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承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办法规定的物业管理服务;(二)按照法定比例设置业主代表或代表机构,定期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会议;(三)履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会议的决议;(四)按照业主的要求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信息。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化发展,维护广大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居民住宅、商业办公楼宇、工贸企业园区、物流仓储中心、旅游景区等不同用途的不动产及其附属设施在运营管理过程中直接关系到日常生活秩序和正常经营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居民住宅物业管理应遵循依法有序、公开透明、服务便利、互利共赢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办公楼宇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竞争、效率优先、合理收费的原则。
第五条工贸企业园区物业管理应遵循提供优质服务、促进企业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物流仓储中心物业管理应遵循安全高效、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七条旅游景区物业管理应遵循景区旅游服务、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八条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合同,保护业主权益,提供安全、便利、高效、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九条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和服务体系,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条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将业主投诉、建议等信息及时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报告,并按照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及时处理。
第二章物业管理企业的设立与登记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注册,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具备相应的物业管理经营能力;(三)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专业人员;(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的名称应当清晰真实,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与他人名称相同或者相近。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保护业主隐私,不得泄露业主姓名、住址等个人隐私信息。
第三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十五条业主大会是业主依法行使物业共有权益,管理物业事务的最高权力机构。
山东物业管理条例
山东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规范,维护物业共同利益,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的实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工作环境为目标,确保社会公众安全和人民群众安宁。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保障物业项目的安全、便利、稳定、有序运行。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房屋维修资金、公共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资金等专项经费,合理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确保物业项目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房屋维修基金和公共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基金账户,并进行专款专用管理,确保维修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修缮物业项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部位,维护物业项目良好的环境卫生,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维护工作。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第八条物业管理可以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共同承担。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的自主组织,由业主选举产生,负责协调业主利益,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决策和监督。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设立,具备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所需的资质和条件,并严格按照合同内容履行物业管理职责。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职责和义务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维护物业项目的公共设施、公共设备和公共区域的功能完好。
2-负责安全防范措施的制定和执行,确保物业项目的安全稳定。
3-组织和指导物业项目内的环境卫生清洁、绿化养护等工作。
4-协助业主委员会进行重要决策的讨论、执行和监督。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履行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职责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组织物业费的征收和使用。
2-维护业主共同利益,解决业主之间的纠纷。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目录一、总则二、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四、物业服务企业五、物业的使用和维护六、法律责任七、附则附件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标准附件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组织规则附件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标准附件四:物业使用和维护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规划、便民、利于管理的原则,根据物业项目的建设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并征求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方案应当公示,征求业主意见。
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方案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确定,并告知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对业主大会负责。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山东省内各类物业的管理,维护和提升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内各类物业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定义物业管理是指对建筑物、小区、场所等不动产的日常维护、保洁、安全保卫、环境卫生管理等一系列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 依法管理的原则;3. 随用随收的原则;4. 网络化、信息化的原则;5.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物业管理主体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合法注册,并具备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资质、人员和技术条件。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依法通过选举产生,代表业主行使物业管理权益的组织。
第七条住户委员会住户委员会是由住户自愿组成,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同工作,为住户提供民主参与和监督的机会。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八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安全防范和维护;2. 绿化环境的管理;3.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的维护和保障;4. 建筑物设备设施的维修和保养;5. 清洁卫生的管理;6. 垃圾分类和处理;7. 车辆停放和交通管理;8. 社区活动组织等。
第九条物业管理费用业主根据自身所处不动产的使用情况,向物业管理企业每月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情况应通过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公开。
第十条物业管理责任物业管理企业应对其所管理的物业承担维护、保养、保险、安全防范等责任。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纠纷解决物业管理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或仲裁机构申请解决。
第四章监督和执法第十二条监督机构山东省物业管理监督机构负责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监督,并接受物业管理投诉。
第十三条执法机构山东省物业管理执法机构负责对物业管理业务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违法行为和处罚对于违反本条例的物业管理企业,监督和执法机构可以采取警告、罚款、责令整改、暂扣资质等措施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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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35问1、《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什么时间施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什么是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在全省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职责是什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4、建设单位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提交哪些材料?建设单位应当持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地名核准文件等资料,向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5、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有哪些要求?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配置,最少不低于一百平方米;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其建筑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6、怎样界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会所、幼儿园、车库、车位的产权?按照规划要求在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的会所、幼儿园的归属,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优先为业主提供服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下同)的归属,由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或者相关业主共有。
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可以附赠、出售或者出租给业主。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销售。
7、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归谁所有,由谁负责维护管理?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归专业经营单位所有,并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
8、建设单位应当通过什么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前期物业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前期物业管理。
9、建设单位在申请商品房预售或现售时,物业管理方面应办理什么手续?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该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其产权归属等资料报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商品房销售时将上述材料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
10、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事项有哪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事项有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
11、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条件有哪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1)业主已入住面积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2)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3)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12、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员是怎样组成的?筹备组由七人以上单数组成,由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13、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哪些职责?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名单和选举办法;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14、业主大会履行哪些职责?(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2)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3)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4)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5)筹集和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6)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7)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15、怎样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业主大会对业主投票权的计算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1)按照业主户数计算的,一户计算为一票;建设单位未售出的专有部分,计算为一票;(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的,每一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为一票;建筑面积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票计算。
业主身份以及建筑面积的确认,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16、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哪两种形式?集体讨论和书面征求意见两种形式。
17、哪些情形,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1)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2)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18、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有哪些?(1)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4)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5)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6)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19、业主委员会备案应提交哪些材料?业主大会会议决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和基本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20、哪些情形,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是否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1)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的;(2)拒不履行委员职责的;(3)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的;(4)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拒付物业服务费以及有其他违反管理规约和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5)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21、业主能否将住宅、车库及其他附属设施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将住宅、车库或者其他附属设施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因特殊情况需要将住宅、车库或者其他附属设施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方可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2、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包括哪些内容?(1)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和实施期限;(2)允许施工的时间;(3)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4)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设施的安装要求;(5)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6)装修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7)违约责任;(8)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23、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5)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7)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9)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4、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哪些义务?(1)遵守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5、对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应采取怎样的措施?对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由业主委员会督促其交纳,并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着位置予以公示。
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6、物业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什么?(1)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2)公共绿化的维护;(3)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维护;(4)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服务;(5)物业使用中对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报告等义务;(6)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账务管理;(7)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保管;(8)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27、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哪些内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物业服务用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合同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在有关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安全防范方面的义务和责任作出约定。
28、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要办理哪些交接事项?(1)移交保管的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2)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物业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3)移交物业服务用房;(4)清算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9、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哪两种定价方式?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类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30、怎样收取空置房屋物业服务费?已竣工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交付后长期空置的,其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31、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交存比例是多少?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物业交付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比例,一次性向物业主管部门设立的账户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
32、如何处理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以及建设单位之间因物业管理发生的争议?应当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联席会议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3、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哪些行为之一的,由物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罚?(1)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或者未办理退出手续、履行相应义务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3)建设单位未依法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4、专业经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投资建设或者接收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应如何处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影响房屋交付使用、业主正常生活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