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保护存款人和稳定金融的法律制度
银登 制度

银登制度银登制度是指银行存款保陆制度,旨在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
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出现旨在防止银行出现风险,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保护广大存款人的资金安全。
对于银行业而言,银行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提高其信誉和声誉,促进银行业的持续发展。
对于整个国家的金融体系来说,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也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下面,我们将从历史渊源、功能作用、实施形式、存在问题以及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论述。
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渊源。
对于世界各国而言,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出现都与经济危机有关。
美国的《美国货币改革法》于1933年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对存款人提供保险,以防止银行系统相继倒闭。
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国家陆续成立了类似的存款保险机构,从而使存款保险机制得以逐渐完善。
我国也于1999年成立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开始了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设工作。
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功能作用。
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功能是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一方面,对于存款人而言,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可以降低其害怕银行倒闭而引发的恐慌情绪,增强对金融体系的信心。
对于银行业而言,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提高其声誉和信誉,增强其吸引存款的能力,有助于发展其业务。
对于整个国家的金融体系而言,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提高金融稳定性,避免金融危机对整个经济的冲击。
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形式。
不同国家的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包括保险覆盖的范围、保险金的数额、保险金的来源等方面。
在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对每名存款人提供的保险金的数额为25万美元,保险费由银行支付。
而在我国,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每名存款人提供的保险金的数额为50万元人民币,保险费由国家财政提供。
还有一些国家将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与其他金融保险机构进行整合,形成了综合金融保险制度。
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发展趋势。
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需要不断的改革完善。
美国银行法规定与合规指南

美国银行法规定与合规指南在美国,银行业是受到严格监管和法规限制的行业。
为了保护银行系统的安全稳定,并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透明,美国制定了一系列银行法规和合规指南。
本文将介绍美国银行法规定的主要内容及对银行业的影响,并提供一些合规指南供银行机构参考。
一、美国银行法规定的主要内容1.国内金融监管法国内金融监管法是美国银行业的主要法律基础,旨在确保金融系统的稳定和金融交易的公平正义。
该法规规定了金融机构的设立与经营要求、监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以及金融业务的监管标准等。
2.美国金融账户合规法案美国金融账户合规法案(FATCA)要求美国境内及跨境的金融机构对涉及到美国税收的非美国人士的账户进行申报和报税。
这一法案的实施使得美国成为全球唯一一个实施全面税务信息交换的国家。
3.金融犯罪及市场滥用法金融犯罪及市场滥用法(FCPA)是为了打击金融诈骗、洗钱、市场操纵等非法行为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律对金融机构的合规要求非常严格,要求银行机构制定并执行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以确保不涉及任何违法行为。
4.反洗钱法反洗钱法旨在防止通过银行系统进行的非法资金流动,保护金融体系的安全。
根据该法律,银行机构需要对客户的身份进行严格的识别并监测其交易行为,确保不成为非法资金流动的渠道。
5.资本充足率要求资本充足率要求是为了保证银行在面对金融危机和风险时能够承受并保障存款人和其他交易对手的利益而设立的。
根据规定,银行需要维持一定比例的资本充足率,以确保其有足够的资本来应对潜在的风险。
二、合规指南1.建立有效的合规制度银行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确保员工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
制定明确的合规政策和流程,并进行培训,提高员工对法规和合规要求的认知。
2.加强客户身份验证银行机构应加强客户身份验证的措施,确保客户的真实身份和交易行为的合法性。
使用严格的客户尽职调查程序,验证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和其他相关文件。
3.加强风险管理银行机构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定期评估和监测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引言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安全保障措施,旨在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并维护金融稳定。
该制度对商业银行有着重要的影响,本文将探讨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并分析其积极和消极的方面。
存款保险制度的背景和作用存款保险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金融危机时期,旨在避免银行业危机和金融系统崩溃。
该制度通过向商业银行提供存款(或相应资产)的保险,保护存款人免受银行破产或其他风险的损失。
它的主要作用是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提高存款人的信心,促进银行业的发展。
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的积极影响1. 提高存款人信心存款保险制度能够保障存款人的利益,使其对商业银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更加有信心。
这将鼓励更多的人选择将资金存入银行,增加银行的存款规模,为银行业的发展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
2. 避免银行崩溃和金融危机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减轻银行破产风险对整个金融系统的冲击。
当银行面临困境时,存款保险机构会通过提供资金支持来保持其正常运营,避免银行崩溃,减少金融危机的发生。
3. 促进金融创新和竞争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为银行业提供了更大的安全保障,鼓励银行在产品和服务方面进行创新,增加竞争力。
存款保险制度的赔付能力可以减少企业和个人对银行风险的担忧,从而鼓励他们更积极地利用银行服务。
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的消极影响1. 增加商业银行的成本压力存款保险制度要求商业银行缴纳保险费用,这会增加银行的运营成本。
特别是对于小型银行而言,这种成本压力可能会对其盈利能力和竞争力产生负面影响。
2. 不公平竞争存款保险制度对所有银行都施加相同的要求和标准,这可能导致一些银行因为过度承担存款保险费用而面临不公平竞争。
大型银行可能能够更轻松地承担这种费用,而小型银行则相对较为困难。
3. 削弱风险管理意识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可能会削弱商业银行对风险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银行可能更倾向于过度依赖存款保险机构的支持和赔付,而忽视了自身的风险管理责任。
存款保险制度及效应分析论文

存款保险制度及效应分析论文一、存款保险的定义和发展特征存款保险制度就是利用保险的方式,对存款者的利益进行保护,从而保障金融系统稳定的一种制度安排。
具体而言,经营存款保险的保险机构按一定的标准,向吸收存款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收取保险费,并建立保险基金,当投保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因遭受合同约定的风险事故,而无法满足存款人的提款要求时,保险机构则根据合同约定数额支付保险金,这便是存款保险制度的一般做法。
存款保险最早产生在美国。
1929-1933年的大危机期间,由于恐慌性的挤兑,美国大概有9096家银行破产,广大存款者的利益和信心受到了极大的打击。
在这种背景下,美国国会于1933年迅速颁布和实施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Gass-SteagalAct),并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存款保险机构——联邦存款保险机构(FederalDepo-sitInsuranceCorporation,简称FDIC)。
自FDIC建立以来,美国银行系统的存款安全得到了极大的保障,银行因为挤兑破产的概率明显下降。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成功,也促使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采取这一制度。
目前,全球共有67个国家正式采取了存款保险制度,其主要发展特征如下。
1.存款保险机构的治理结构。
实行正式存款保险制度的67个国家中,有38个国家的存款保险机构属于政府机构,13个属于私有化组织,16个为官方与私人的混合体。
在许多国家,财政部和中央银行作为重要的出资人,是董事会的成员之一,参保的存款机构也有董事会代表。
2.存款机构加入的方式。
绝大多数国家都采取强制存款机构加入存款保险体系的方式。
在67个正式存款保险体系中,只有15个采取自愿加入的方式,其中主要是私人存款保险机构。
3.存款保险基金的筹资安排。
实行正式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都设立有存款保险基金。
正常情况下的存款保险基金来源有:(1)初始出资,即由财政部和中央银行出资以及成员机构一次性的入会费;(2)常规以及专项保费,即向受保机构定期征收的一定比率的保费;(3)保费的投资收益,一般是投资政府债券的收益;(4)清算倒闭存款机构而回收的资金。
美国和日本的存款保险制度

美国和日本的存款保险制度美国和日本的存款保险制度美国和日本的存款保险制度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20世纪初的经济大萧条,导致全美先后有9755家银行倒闭,存款人损失约14亿美元。
为了应对危机,美国国会采取了一系列行动,包括1933年6月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成立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
1933年7月FDIC正式成立,1934年设立了联邦储蓄信贷保险公司,负责向储蓄信贷协会提供存款保险。
美国的FDIC是一个独立的联邦政府机构,直接向美国国会负责,并接受美国会计总署的审计。
FDIC的首要职能是存款保险,它为全美9900多家独立注册的银行和储蓄信贷机构的8种存款账户提供限额10万美元的保险,全美约有97%的银行存款人的存款接受了FDIC的保险。
在美国,当存款机构资不抵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或其资本充足率低于2%时,该存款机构的注册管理机关将作出正式关闭决定并通知FDIC。
值得注意的是,FDIC只对银行存款人提供保险保护,不保护非存款债权人或倒闭银行股东的利益。
FDIC只对支票账户、储蓄账户、存单、退休金账户等银行存款账户进行保险,对共同基金投资、股票、债券、国库券等其他投资产品不予保险。
最初时,保险赔付限额仅限于每位存款人2500美元,随着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通货膨胀的加剧,保险限额不断提高。
根据1980年的放松存款机构管制和货币控制法,FDIC提高了存款保险限额,对所有种类的存款账户保险限额都提高到10万美元,即存款人的储蓄、支票以及其他存款账户合并在一起,保险的最高额度达到10万美元。
日本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于1957年,日本金融当局当时意识到存款保险对维护金融稳定的作用,向国会提交了存款保障制度基金法案。
1971年,日本国会公布了存款保险法,设立日本存款保险公司。
上世纪80年代后期日本泡沫经济崩溃后,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不断恶化,破产案件不断增加,日本政府通过修改存款保险法,对日本的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数次改革,日本存款保险公司不断被赋予新的职能与权力,目前已成为稳定日本金融体系的重要机构之一。
金融危机下的美国证券投资者与存款人保护制度

金融危机下的美国证券投资者与存款人保护制度一、SIPC与FDIC设立的法律依据与职责1969-1970年,美国股票市场暴跌,证券公司爆发“后台清算作业危机”(Back Office Crisis),导致证券公司大规模破产风波。
为维护证券投资者信心,美国国会以罕见的速度通过《197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案》(简称“SIPA”),成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简称“SIPC”)。
根据SIPA第78ccc条(a)、(b)款, SIPC 为会员制非营利公司,具备非营利性公司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具体职责有两项:一是SIPC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包括SIPC基金的筹集、支出(主要用于营业费用和对清算程序的预付费);二是在证券公司可能无法清偿投资者资产时,启动证券公司的清算程序或直接支付程序,包括认定其会员是否能履行对其客户的义务、客户账户的转移、客户财产的分配以及SIPC基金的预付和支付。
20世纪初,美国遭遇经济大萧条,导致银行大规模倒闭,严重影响存款人对银行体系的信心,1933年国会对《联邦储备法案》第12条B款进行了修改,创设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简称“FDIC”)。
FDIC的职能随着历次金融危机中人们对存款保险所发挥作用认识的不断加深而逐步扩大。
根据《联邦存款保险法》第1、9条,FDIC为独立于总统的法人团体,直接向国会负责,具体职责主要有三项:一是为独立注册的银行和储蓄信贷机构的存款账户提供存款保险;二是作为非美联储成员的州注册银行的联邦主监管者以及所有参保银行和储蓄信贷机构的辅助监管者,对于所有参保机构监督管理,包括开展检查、采取纠正性措施;三是通过直接偿付存款人、收购与承接、对银行持续经营救助等方式处置有问题的参保银行。
SIPC与FDIC成立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健发展,但其职责各不相同、没有交叉:SIPC主要是证券经纪人或交易商破产时,对证券投资者账户内被挪用的资产提供一定额度的偿付;FDIC的职责则围绕着会员银行倒闭时,为该银行所有储户的损失提供一定额度的保险。
外国存款保险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农金纵横》1998年第6期外国存款保险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孟 辉 修晓艳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展,银行业竞争的格局已经形成,商业银行经营风险日益加剧,这不仅直接影响着金融业的经营安全,而且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也存在着潜在的威胁。
因此,为了保障存款者的利益和银行的经营安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问题就显得越来越重要,因此,我们有必要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构建一个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存款保险制度。
一、世界各国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国家为保护存款的安全和监督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而建立起来的一种保险制度。
早在30年代,美国由于经济危机,导致全国1/3以上的银行破产倒闭,凝聚着人们血汗的积蓄随之而消失,投资者对国内金融体系失去了信心。
为保护广大存款人的利益,美国根据1933年《格拉斯斯蒂高尔法》,联邦当局成立了存款保险公司。
继美国之后,许多市场经济国家都相继建立了存款保险体系。
自此,在金融体系中引入了这种稳定银行信用的保险制度。
目前,世界上约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已经实行该制度。
各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虽不尽相同,但一般来说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存款保险机构的投保人是商业银行,对商业银行来说具有强制性。
(二)参加保险的商业银行必须接受保险机构的监管和检查,当其管理不善或经营非法、风险较大的业务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撤销对其承保。
(三)当保险金不足以支付赔款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向政府申请借款,同时,在支付保险金时取得银行的债权,以便向破产银行追索资产。
(四)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存款者的资金安全,提高存款者对银行的投资信心。
二、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我国金融机构现行的存款保险制度大多是由国家出资直接建立或在国家直接支持下建立的,是一种事实上的保障。
如果金融机构出现破产,政府和中央银行必将提供大量货币以保护存款者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但是容易导致货币供应增加,影响币值稳定,造成通货压力,而且这种体制保障的范围仅限于国有金融机构。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建立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是国际上维护金融安全的一种比较通行的做法。
近年来,国际存款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功能逐步加强,在保护存款人利益、减轻政府负担、维护金融稳定、提高中小银行的竞争力以及形成有效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国家隐性存款担保政策。
例如,20世纪90年代的“海南发展银行”事件、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事件以及2004~2005年的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事件的处理中,政府部门都坚持确保居民个人资金的全额兑付,保障社会经济生活稳定。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银行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隐性存款担保制度的弊端日趋明显,特别是容易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因此必须将其转换为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酝酿已久,但由于种种原因尚未建立。
1993年12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保障社会公众利益。
199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研究和筹建全国性中小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制度。
但是,由于随后的亚洲金融危机以及金融领域长期积累的大量不良资产,使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举步维艰。
2004年以来,随着金融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存款保险制度建设不断推进,200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对各类银行的存款账户结构进行了抽样调查,为存款保险制度设计提供了现实依据,随后又在大连举办了“存款保险国际论坛”,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献计献策。
美国是世界上存款保险制度最为完善的国家,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可以使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少走弯路。
但是,由于我国国情不同,我国的金融体制、制度环境都不完善,因此,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一方面要充分吸收和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另一方面要紧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不可照搬照抄,更不可急于求成。
一、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1.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
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始于应对一场金融危机。
1929年10月,美国股票市场崩溃,引起民众普遍恐慌,出现了导致后来大萧条的多米诺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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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保护存款人和稳定金融的法律制度郭玉军防止金融危机和意想不到的货币供应波动主要是通过增强公众对银行业的信任和保证存款安全实现的。
因为,个别经营不善的银行倒闭,可以动摇存款人对整个银行业的信任,引起金融恐慌,进而导致对其他经营良好的银行的挤兑,引发严重的连锁反应。
为此,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纷纷建立起了相对完备的法律制度,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进而稳定金融秩序。
本文希望通过对美国有关制度的介绍,能够对提高我国金融业的风险防范能力有所裨益。
一、银行业务活动与保护存款人存款安全和稳定金融的法律制度(一)一般贷款和投资限制美国实行部分准备金制度。
在部分准备金制度中,贷款和证券代表清偿银行存户存款的主要资产。
因此,保护存款人和银行体系的稳定与这两项资产的质量和流动性有密切关系。
首先,美国各州和联邦法规通常规定银行可以持有的资产的种类和质量。
其次,美国银行管理机构使用定期检查和其他监督程序,检查银行遵守这些法规的情况并审查银行的投资和贷款政策及银行资产的流动性。
美国法律对于银行发放贷款的种类几乎没有法定限制。
银行作为贷款人,可以给各类顾客提供各种用途的贷款,其地位和作用在金融机构中是独一无二的。
不过,美国银行在贷款和投资方面必须遵守以下限制规定并接受银行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1.证券贷款保证金比率。
这是一项法定贷款限制。
保证金比率由联邦储备系统的联邦储备委员会(常简称为联储)制定。
保证金比率是1929年美国股票市场价格暴跌,使银行大受冲击的产物。
通过制定保证金比率,联储限制银行发放以证券作抵押的证券信贷。
只要银行发放的贷款是用于买进或持有保证金股票,并且以这些或其他保证金股票作抵押担保时,就适用保证金比率这一限制。
银行发放以股票作担保的信贷的保证金比率由联邦储备委员会条例规定。
证券商或经纪人及其他人发放的类似信贷由条例g、t、x加以调整。
2.不动产贷款限制。
最初实施不动产贷款限制的目的是防止银行把贷款集中于不能迅速转换为现金的长期贷款,以致不能满足存款人提款要求或不能消除银行业的危机。
但银行的稳定性的增强和良好的抵押贷款的二级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可以在二级市场上出售用以抵押的住宅。
所以,上述管制也有所松动。
1982年圣加·杰曼存款机构法甚至取消了许多对国民银行不动产贷款的限制。
据1982年法规定,不动产贷款只须遵守通货监理官规定的条款、条件和限制。
而通货监理官现在只根据安全和可靠这一适用于所有贷款种类的总原则管理不动产贷款。
(注:艾德华·西蒙等著:《银行法》,美国西方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204 页。
)在1983年,通货监理官又取消了对利率变动幅度和变动间隔期限的规定,并放宽了分期偿还贷款的规定。
3.选择信用管理。
除了保证金和不动产贷款限制外,有时联储还对银行实行选择信用管理。
选择信用管理是信用管理的方式之一,系选定某项特殊信用为管制对象,使其放松或收缩,以达到某些特殊目的。
例如,选择消费信贷或证券保证金比率为管制对象,加强对其限制,以免过度膨胀。
(注:杨志希编著:《货币银行术语辞典》,第359 页和第396页。
)在美国,消费和不动产信用管理在战争时期曾被用于引导信贷和物资流向战需品,其他时期被用于控制通货膨胀压力。
4.对单个借款人贷款的限制。
在美国,银行贷款决策不仅受专门信贷法规和监督评价的影响,而且还受几个一般信贷法规和条例的制约。
美国国民银行法对国民银行给某一个人的贷款数额加以限制。
对国民银行来说,给某个借款人的没有充分担保的贷款限额为不得超过银行资本和公积金的15%,除此之外,还允许贷给该借款人不超过银行资本和公积金10%的贷款,但这些贷款必须由市场流通迅速的抵押品充分担保。
美国州银行的贷款限额不容易加以概括。
对未担保的贷款的限额,各州规定有很大差异。
一些州的贷款限额已经比国民银行的贷款限额宽松和富有弹性。
州银行和国民银行在计算对某一借款人的贷款总额时,一般不仅要计算对该借款人的直接贷款,而且要计算对该借款人的间接贷款,包括对其合伙股权及子公司的贷款。
美国银行监督机构通常认为对某一借款人发放过多贷款是一件非常严重的事情,需要马上予以纠正。
因为这类贷款没有充分分散风险,贷款过于集中使得银行过分依赖少数借款人的运气。
一旦某一或少数借款人违约,银行就要承受巨大损失,乃至倒闭。
事实上,美国最近几家银行和储蓄贷款协会的倒闭就是由于借款人使用各种有关股权和法人计策骗得了过多信贷的结果。
违反贷款限额的银行经理要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故意违反贷款限额的国民银行经理,美国国民银行法规定,由该经理个人承担赔偿由于其违反法规行为而给股东或任何其他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对于虽然不知道发放了过量贷款,但过量贷款是因其重大疏忽造成的经理,国民银行法没有规定其法律责任,但他要承担普通法上的责任。
如违反注意与谨慎义务的责任。
(注:艾德华·西蒙等著:《银行法》,美国西方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189页。
)5.对内部人员贷款的限制。
美国三十年代的金融大萧条后,会员银行对其行政人员的贷款成为美国金融管理当局密切监督的内容之一。
自1978年,对银行内部有特别影响的人的贷款受到了更大关注。
现在,美国联邦储备法第22(g)节和第22(h)节及条例o 对会员银行内部人员贷款和透支作了规定。
根据条例o,会员银行对其本银行任何一名行政人员、经理或主要股东或对他们的有关股权发放贷款时,贷款条件包括利率和抵押品在实质上必须与外部当事人作类似交易时的条件相同。
并且,这些贷款所涉风险必须是正常风险(12 c.f.r.215.4(a ))但银行其他雇员和股东不受条例o限制。
如果把对某一行政人员、经理或主要股东的一项贷款与发放给他或其有关股权的贷款合计起来,总额超过条例规定的限额时,则这项新贷款的发放就必须经全部董事的多数同意。
条例o规定,累计额超过25,000美元或超过银行资本和公积金5%的内部人员贷款,事先须征得董事会批准。
并且该当事人必须不直接或间接参加董事会对该项贷款的审议决定。
除了符合上述规定外,任何会员银行不得对其内部人员发放累计额超过500,000美元的贷款。
会员银行对其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不包括经理)或他们有关股权(注:“有关股权”,按美国的管理条例解释,包括(1)由某人控制的公司,或(2)由某人控制的政治或竞选委员会。
另外,本文的行政人员系指董事会主席、行长、副行长、出纳员、秘书、财务人员。
)的贷款限额与国民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限额相同。
即未充分担保贷款不得超过银行资本和公积金的15%,另外加上不超过银行资本和公积金10%的有充分担保的贷款。
除对内部人员贷款规定了上述一般限制外,条例o 还专门规定了对行政人员贷款的额外限制。
行政人员用于购买住宅或资助子女教育的贷款不受限制,但他用于其他目的的贷款总额必须不超过25,000美元或不超过银行资本和公积金的2.5%,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100,000美元。
会员银行一般不可以对其行政人员、经理透支,除非根据事先书面授权的付息贷款计划,已规定了还款方法,或根据事先书面授权,从另一帐户转入资金。
这一规定不适用于主要股东,除非主要股东同时也是经理或行政人员。
联邦存款保险法第18(j)(2)节扩大了联邦储备法第22(h )节的适用范围,使其也适用于非会员投保银行。
这样,除了对行政人员的贷款限制(联邦储备法第22(g)节),对会员银行的限制同样适用于非会员投保银行内部人员贷款限制通过报告和银行检查加以实施。
银行必须保留对其行政人员、经理和主要股东的贷款记录。
另外,银行必须每季度向有关当局报告它对其行政人员、股东及其有关股权的贷款总额。
银行还必须列出内部贷款已超过银行资本和公积金5%或500,000美元的行政人员或股东的人数。
假如个人贷款超过了25,000美元,据书面请求,可将这些人的名字公布于众。
内部贷款记录及遵守条例情况将在银行定期检查中作进一步的调查。
除了对其内部人员从其本行借款加以限制外,对内部人员从往来行借款,美国也以法规加以限制。
当两家银行之间有往来业务关系时,禁止其中一银行对另一银行的行政人员、经理或主要股东提供优惠贷款。
如果一银行对另一银行的行政人员、经理或主要股东已发放了优惠贷款,则它们之间不能开立往来帐户(参见12 u.s.c.a.1972(2))。
但只要往来行人员间的贷款遵守了适用于银行内部人员的贷款限制,即无优惠条件、风险正常,它们之间对双方行政人员、经理或主要股东的贷款就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对内部人贷款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内部人员滥用职权的现象。
6.可接受的证券种类及证券到期日搭配。
为了控制投资风险,美国法律限制银行持有的证券种类和持有某种证券的数量。
根据美国法律规定,银行可以持有投资证券,但不包括投机性强的证券。
根据这一规定,会员银行只能购进由证券评议机构确定的4 个最高级别的证券(aaa级、aa级、a级和baa级)或虽未评级但质量相等于上述四种级别的证券。
另外,会员银行持有的某一个发行人的投资证券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和公积金的10%。
这主要是为了分散证券投资风险。
但持有美国财政部发行的或由其担保的国库券、各州和市政机构的一般债券,不受上面数额限制。
在银行检查中,对于具有太大风险的证券,检查员可以命令银行将其售出。
对于不符合标准的证券,将被划入“低于标准类”、“可疑类”或“坏损类”证券。
坏损类证券应予以注销,其他两类在计算银行可靠净资本时应按一定比率扣除。
由于银行证券投资是为了提高流动性和增加收入来源,所以,银行管理机构还要检查银行是否对证券到期日作了合理安排。
随着前十年长期利率的增长,证券期限管理变得特别重要。
由于20年代的教训,美国法律对银行持有股票予以严格限制。
但银行能持有且仅能持有:联邦银行股票、附属服务公司股票、银行建筑物所属公司的股票及暂时作为无力偿还贷款而抵押的股票。
7.检查和监督对信贷质量的影响。
美国银行管理机构对银行及银行控股公司发放贷款的种类、期限和质量的主要影响是通过检查和监督实现的。
在银行检查中,主要是根据贷款的全部质量和贷款在不同条件下的风险评价银行贷款业务。
由于大部分银行资产由贷款构成,评价贷款质量是银行检查的重点,也是保护银行存款人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监督评价贷款中,首先,美国银行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将分析银行的贷款政策及政策执行情况。
其次,他们将审查个别贷款,并特别注意信用额度较大的贷款。
清偿方面遇到麻烦的贷款将被划入低于标准的信贷、可疑信贷、坏损信贷、应予特别注意信贷。
此外,检查员将提醒银行注意这几类信贷。
尽管银行不能避免某些不可预见的贷款问题和损失,但银行应该通过控制自己承担的风险来减少贷款损失。
这样,在分析贷款风险时,美国银行检查员将要检查银行是否已避免风险过大的信贷,如投机交易贷款、对不合格的借款人贷款、将流动资金贷给好冒险的企业、不能由借款人现金流量及有形净资产偿付的未担保的贷款,银行给企业的贷款实际为股权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