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国际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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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篇国际贸易运输惯例与规则

三篇国际贸易运输惯例与规则
内已具体填写特定的人或公司名称的一种 提单。 使用、时间,适用距离
2. 不记名提单(Bearer B/L)
提单上“收货人(consignee”)一栏内 没有指明任何收货人,而只注明提单“持 有人”(Bearer)字样,承运人应将货物 交给提单“持有人”。
3. 指示提单(order B/L)
(2)租船合同中运输合同由租船合同确定
B/L在租船人手中时,它是一个运输合同 的证明
B/L对于第三方而言是运输合同文件。如 CIF下买方与承运人受提单约束,而FOB 下则不受约束
提单合并条款
四、提单的种类及其作用
(一)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 和备用提单
1. 已装船提单(On Board or Shipped On Board B/L)
转运提单:不直接驶往目的港 (1)转运承运人与接运承运人之分 (2)对全程负责和分段负责之分 (3)自由转船条款,一般不接受
多式联运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
当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运输方式之一是海 运,尤其是第一程运输是海运,多式联运 单据多为多式联运提单。
三、提单的性质与作用
(一)提单是物权凭证 提单的当事人是承运人与托运人
(一)提单物权凭证效力的作用
英国法:普通法狭义的物权凭证和制定法 上广义的物权凭证的作用。
美国法也充分肯定了提单物权的效力。
单就意味着支配货物, 包括货物在承运人掌管待运期间、运输途 中、交付中的控制权,在目的地请求承运 人交付货物的权利。
银行只接受清洁提单 不良状况批注程序:理货单-M/R-B/L 不清洁提单:含义,谨慎签发,列举
(四)按运输方式——直达提单、转运提单 (或联运提单)、多式联运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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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班资料共享优选篇辅导班资料共享 1本课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和运用,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三种,其中由国际商会制定和修订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应用最广。

《2000年通则》共有13种贸易术语,每种贸易术语都有特定的含义。

在国际贸易中,采用何种贸易术语,应在合同中订明。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除订明采用的贸易术语外,还应对商品的名称、品质、数量、包装、运输、保险、支付、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等交易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按照我国法律和国际公约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都应经过一定的程序,合同订立后,买卖双方应重合同、守信用,各自履行合同的义务。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贸易方式日益多样化和综合化,除传统的贸易方式外,还出现了融货物、技术、劳务和资本移动为一体的各种贸易方式,如经销、代理、招标与投标、拍卖、寄信、商品期货交易、加工贸易、对销贸易等等。

第一章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主要内容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际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专门术语,有关贸易术语的国寻惯例主要有三种,其中运用较广的是国际商会新修订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该通则共有13种贸易术语,分为4 个基本不同类型。

实际业务中运用较多的主要是FOB、CFR、CIF术语以及FCA、CPT、CIP术语等。

☆考试要点掌握《2000年通则》的适用范围和实质性的变化;E、F、C、D各组术语的特点;对各种主要贸易术语的解释。

了解贸易术语的含义和作用;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第二章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与包装☆主要内容: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条款是合同中的主要条款,有关国际公约及各国法律对上述条款都有具体的规定。

因此,订好这些条款有着重要的法律和实际意义。

国际贸易中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有多种,可以根据商品特点或交易习惯选择使用。

为避免交货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而造成违约,合同中可以加列品质公差和品质机动幅度。

cmr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cmr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cmr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篇一: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 1.本公约适用于以下情况下每一个使用道路车辆载运货物获取报酬的合同:该合同中所指明的装货地和交货地位于两个不同的国家,其中至少有一个是本公约的签约国,而不管合同双方的居住地点和国籍如何。

2.本公约中,”车辆”是指1949年9月19日道路交通公约第4条中所定义的机动车辆、铰接车辆、挂车和半挂车。

3.本公约也适用由国家或由政府机构或组织承运的在上述范围内的运输合同。

4.本公约不适用下列情况:(a)根据国际邮政公约规定进行的运输;(b)遗体的运输;(c)家具的运输。

5.签约各方不能通过双方或多方面达成的协议来改变本公约,除非在他们的边境运输中废止使用本公约,或者除非授权该公约适用运输经营的范围完全局限于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运单所涉及的领土范围内。

第二条1.如果装载有货物的车辆在途中,部分运输过程以海运、铁路、内河或航空运输方式载运,而所装货物没有从车上卸下来,那么,无论如何本公约都不适用这类运输的全过程,但是适用本公约第14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只要有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其他运输方式所造成的的损失、损坏或延误,不是由于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行为或疏忽所造成的,而仅是由于其他运输方式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事件造成的情况下,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责任就不应当根据本公约来确定,而是要按照其他运输方式货物运输的法律所规定的货物运输合同条件来确定,如果发货人与承运人签定有这样的合同的话。

然而,如果他们之间没有这样的合同,那么,道路运输承运人的责任就应当按照本公约来确定。

2.如果运输承运人本人也是其他运输方式的承运人,那么,他的责任也应当按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来确定,但这样做就好象是将该承运人当作是两个不同的法人,分别执行道路运输和其他方式的运输。

第二章承运人对其承担责任的人第三条本公约规定,承运人应对他的代理人和工作人员以及所有其他为他所雇用为其服务的人员的行为和过错负责,这些人的行为和过错犹如他自己的一样。

贸易实务心得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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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有关运输的主要交易条件是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有关运输的主要交易条件是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有关运输的主要交易条件是篇一:第七章国际货物运输习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对北美出口货物通常所使用的运输单据是()。

A、铁路运单正本B、承运货物收据C、海运提单D、航空运单2、按《UCP600》解释,若信用证条款中未明确规定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允许转运”,则应视为()。

A、可允许分批装运,但不允许转运B、可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C、可允许转运,但不允许分批装运D、不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3、海运提单日期应理解为()。

A、货物开始装船的日期B、货物装船过程中的任何一天C、货物装船完毕的日期D、签订运输合同的日期4、关于程租船装卸费用划分问题,使用较多的是()。

A、FOB、FIOC、FOB liner TermsD、FI5、班轮运费应该()。

A、包括装卸费,但不计滞期费、速遣费B、包括装卸费,但应计滞期费、速遣费C、包括装卸费和滞期费,但不计速遣费D、包括装卸费和速遣费,但不计滞期费6、下列单据中,只有()才可用来结汇。

A、大副收据B、铁路运单副本C、场站收据副联D、铁路运单正本7、经过背书才能转让的提单是()。

A、指示提单B、不记名提单C、记名提单D、清洁提单8、签发多式联运提单的承运人的责任是()。

A、只对第一程运输负责B、必须对全程运输负责C、对运输不负责D、只对最后一程运输负责9、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一份CIF出口合同,以L/C为支付方式。

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规定:“信用证有效期为8月10日,最迟装运期为7月31日。

”我方加紧备货出运,于7月21日取得大副收据,并换回正本已装船清洁提单,我方应不迟于()向银行提交单据。

A、7月21日B、7月31日C、8月10日D、8月11日10、信用证的到期日为12月31日,最迟装运期为12月16日,最迟交单日期为运输单据出单后15天,出口商备妥货物安排出运的时间是12月10日,则出口商最迟应于()向银行交单议付。

A、12月16日B、12月25日C、12月28日D、12月31日11、各种运输单据中,能同时具有货物收据、运输合同和物权凭证作用的是()。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原则案例(3篇)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原则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日益频繁,货物运输成为连接各国经济的重要纽带。

在这个过程中,货物运输保险作为保障货物安全、维护贸易双方利益的重要手段,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案例将围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三个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分析一个具体的案例。

二、案例描述某年,我国某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公司”)与国外一家进口公司(以下简称“进口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出口公司向进口公司出口一批货物。

为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出口公司为其货物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

货物从我国港口出发,经海路运往进口公司所在地。

在运输途中,由于遭遇暴风雨,船舶发生严重倾斜,导致部分货物受损。

事故发生后,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三、案例分析1.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即保险利益的存在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

在本案例中,出口公司作为货物的所有权人,对货物具有明显的经济利益,因此其有权投保货物运输保险。

在货物受损后,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符合保险利益原则。

2. 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事故的发生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在本案例中,货物受损的直接原因是暴风雨,而暴风雨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因此暴风雨是导致货物受损的近因。

根据近因原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约定,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偿,以弥补其损失。

在本案例中,由于暴风雨导致货物受损,出口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当对出口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以实现损失补偿原则。

四、案例启示本案例反映了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三个基本原则在实际操作中的运用。

以下是一些启示:1. 投保人应充分了解保险条款:投保人在投保前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限额等,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国际货物运输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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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租船运输
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掌握租船运输的特点、 租船运输的几种方式、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一节 租船运输概述
租船运输的特点和作用 租船方式及每种租船方式的特点 国际上主要租船市场的概况
第二节 租船合同
租船合同范本的使用 程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如货物、装卸港口、
受载日和解约日、运费的规定、装卸条件、 许可装卸时间、滞期费和速遣费等 期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船舶规范、租期、 交船、还船、停租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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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国际运输代理人
运输代理产生的背景 运输代理的作用 运输代理的种类 运输代理关系的建立
第六节 国际货物运输对象
从不同角度对货物进行划分,以了解各种不 同货物的特点、属性以及对运输的要求。 货物的特点 货物的属性 货物队运输的要求
案例分析:
委托人某印染公司与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签订一份委 托货物运输合同,合同规定货运代理公司于2003年的 10月19日和26日分两次向“DRH”轮订舱,办理出口 货物运输事宜,运费为预付。货运代理公司于10月21 日和28日分别向“Hanjin Pretoria 0004W”、“Hanjin Pennsylvania 0005W” 订舱,并支付海运运费约6000 美元以及其他费用人民币2000元。该批货物出运后, 于2003年11月10日发生火灾而灭失。委托人某印染 公司拒绝支付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垫付的因货物运输 而产生的所有费用。问。委托人某印染公司的做法是 否合理?为什么?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书范本6篇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书范本6篇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书范本6篇篇1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书范本合同编号: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出口商/发货人名称)地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邮箱: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运输公司/承运人名称)地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邮箱: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有意向委托乙方承担其货物的国际运输业务,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第一条运输货物及服务内容1. 甲方将其指定的货物委托乙方进行国际运输,运输目的地为________________,具体货物信息如下: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______重量:________________包装方式:________________2.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货物在途安全,并按照国际运输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运输合同。

第二条运输方式及时间1. 运输方式:□海运□空运□陆运2. 预计送达时间:______________第三条运输费用及支付方式1. 运输费用为________________,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

2. 运输费用包含货物装卸费用、保险费用等相关费用,不包含可能产生的关税、税费等。

第四条货物损坏与延误的责任1. 乙方应对货物运输途中的损坏、短少、延误承担相应责任,乙方应在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并采取必要补救措施。

2. 乙方在货物交付后保险责任结束,甲方应根据货物到达时的情况签收,并及时检查货物是否完好。

第五条违约责任1.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货物损坏、丢失或延误,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内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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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国际货物运输案例1案情简介:我某出口企业收到的一份信用证规定:“装运自重庆运至汉堡。

多式运输单据可接受。

禁止转运”。

受益人经审核认为信用证内容与买卖合同相符,逐按照信用证规定委托重庆外运公司如期在重庆装上火车经上海改装轮船运至汉堡。

由重庆外运公司于装车当日签发多式运输单据。

议付行审单认可后即将单据寄开证行索偿。

开证行提出单证不符,拒绝付款。

理由:(1)运输单据上表示的船名有“预期”字样,但无实际装船日期和船名的批注;(2)信用证规定禁止转运,而单据却表示“将转运”。

试对此进行评析。

要点评析:两条拒付理由都不成立。

对于拒付理由(1),因本案中采用的是多式运输,所以不需要提交已装船提单。

对于拒付理由(2),因根据UCP600,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对于注明将发生转运的单据银行将接受,只要提单证实有关货物已由集装箱、拖车及/或子母船运输,并且同一提单包括海运全程运输。

所以拒付理由(2)不成立。

案例2案情简介:我外贸公司A与欧洲B商订立供应某商品500公吨出口合同,规定1月至4月由中国港口装上海轮运往欧洲某港,允许卖方交货数量可增减5%。

B商按时开来信用证的装运条款为1月100吨、2月150吨、3月150吨、4月100吨,每月内不得分批。

A公司审核信用证之后认为可以接受,逐于1月、2月分别按照信用证规定如期如数发货并顺利结汇。

后由于货源不足,经协商得船公司同意,于3月10日先在青岛将70公吨货装上C轮,待该轮续航烟台时,于3月18日在烟台再装75公吨。

A公司议付时,提交了风别于青岛和烟台装运的共计145公吨的两套提单。

当议付行将单据寄交开证行时遭拒付。

理由:(1)3月应装150吨,实际装145公吨;(2)分别在青岛、大连装运,与信用证禁止封闭不符。

试分析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否成立?要点评析:两条拒付理由都不成立。

对于拒付理由(1),因本案中允许卖方交货数量可增减5%,所以卖方3月装运货物在142.5公吨至157.5公吨之间即可,因此实际装145公吨,不存在不符点。

对于拒付理由(2),根据UCP600,在不同时间,不同口岸,将同一合同项下货物装上同一航次,同一运输工具上,并去同一目的地的,不能算是分批装运。

案例3案情简介:新加A公司与中国C公司订立CIF(上海)合同,销售白糖500吨,由A公司保一切险。

2000年7月3日,A 公司派代理人到C公司提货,在货物堆放的3天里,因遇湿热台风天气,货物部分受损,造成10%的脏包。

A公司将货物悉数交与承运人,承运人欲出具不清洁提单,A公司为顺利结汇,便出具保函,许诺承担一切责任。

承运人遂出具了清洁提单,A公司得以顺利结汇,提单和保险单转移至C公司手中。

7月21日,货到上海港,C公司检验出10%的脏包,遂申请上海海事法院扣留承运人的船舶并要求追究其签发不清洁提单的责任。

请问C公司选择追究承运人的责任是否合理?要点评析:关于保函的效力,《汉堡规则》规定只要不是对收货人进行欺诈,则保函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而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A公司出具保函,主要为了迅速出口货物,及早结汇。

承运人接受保函是为了解决因货物瑕疵而引起的自己与托运人之间的争议。

此时保函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有效。

由于保函对收货人无效,C公司有权选择是追究托运人还是承运人的责任。

本案中C公司选择追究承运人的责任是合理的,也是可行的,因为被扣的承运人的船舶可以保证判决的执行,在海事纠纷实践中有关当事人也多是这样做的。

承运人应赔偿因其签发不清洁提单给C公司造成的损失,之后再通过保函从A公司处获得补偿。

案例4案情简介:信用证规定:40,000 M/T ;8/9月份装运,不准分批装运;装运港:大连/青岛;目的港:纽约;东海号货轮V.198,8月30日在大连港装运货物22,000M/T;然后开往青岛港,9月3日在青岛港装运货物18,000M/T,装运完毕开往目的港纽约。

请问这种做法,是否违反信用证规定?为什么?要点评析: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在不同时间,不同口岸,将同一合同项下货物装上同一航次,同一运输工具上,并去同一目的地的,不能算是分批装运。

本案中信用中要求不准分批,卖方虽然是8月30日在大连港,9月3日在青岛港分别装运货物一批,但是都装在同一航次的同一运输工具上,并开往同一目的地纽约,所以不算分批。

因此,卖方实际做法不违反信用证规定。

案例5案情简介:国内 A公司从香港B公司进口A套德国设备,合同价格条件为CFR广西梧州,装运港是德国汉堡,装运期为开出信用证后90天内,提单通知人是卸货港的外运公司。

合同签订后,A公司于7月25日开出信用证,10月18日香港B公司发来装船通知,11月上旬B公司将全套议付单据寄交开证行,A公司业务员经审核未发现不符并议付了货款。

船运从汉堡到广西梧州包括在香港转船正常时间应在 45–50天内。

12月上旬,A公司屡次查询梧州外运公司都无货物消息,公司怀疑B公司倒签提单,随即电询B公司,B公司答复确已如期装船。

12月下旬,A公司仍未见货物,再次电告B公司要求联系其德国发货方协助查询货物下落。

B 公司回电说德国正处圣诞节假期,德方无人上班,没法联络。

A公司无奈只好等待。

次年元月上旬,圣诞假期结束,B公司来电,称货物早已在去年12月初运抵广州黄埔港,请速派人前往黄埔办理报关提货手续。

此时货物海关滞报已40多天,待A公司办好所报关提货手续已是次年元月底,发生的滞箱费,仓储费,海关滞报金,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达十几万元。

要点评析:分析要点:(1)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除非信用证有相反的规定,否则可允许转运。

(2)为了明确责任、便于安排运输,交易双方是否同意转运以及有关转运港、转运费负担等问题,都应在合同中具体说明。

造成本案结果的原因在于:(1)合同未列明转运港。

A公司按经验想当然认为转运港一定是香港,德方会选择汉堡——香港——梧州的运输路线,但德方安排的路线是:汉堡——香港——广州——梧州,所以A 公司只和梧州外运联系,根本没想到黄埔外运。

(2)原合同规定提单通知人为卸货港外运公司较笼统。

外运不知货主是谁,导致联系不便,影响及时报关提货。

合同和信用证最好要求在提单通知人一栏打上收货人或外贸代理公司的名字,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等,以便及时联系。

案例6案情简介:2001年3月,国内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加拿大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定一设备引进合同。

根据恒通,甲方于2001年4月30日开立以乙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

信用证中要求乙方在交单时,提供全套已装船清洁提单。

2001年6月12日,甲方收到开证银行进口信用证付款通知书。

甲方业务人员审核议付单据后发现乙方提交的提单存在以下疑点:1.提单签署日期早于装船日期。

2.提单中没有已装船字样。

根据以上疑点,甲方断定该提单为备运提单,并采取以下措施:1.向开证行提出单据不符点,并拒付货款。

2.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诈骗立案请求。

3.查询有关船运信息,确定货物是否已装船发运。

4.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甲方疑义并要求对方做出书面解释。

乙方公司在收到甲方通知及开证行的拒付函后,知道了事情的严重性并向甲方做出书面解释并片面强调船务公司方面的责任。

在此情况下,甲方公司再次发函表明立场,并指出由于乙方原因,设备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到港并安装调试已严重违反合同并给甲方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要求乙方及时派人来协商解决问题,否则,甲方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解决双方的纠纷。

乙方遂于 2001年7月派人来中国。

在甲方出具了充分的证据后,乙方承认该批货物由于种种原因并为按合同规定时间装运,同时承认了其所提交的提单为备运提单。

最终,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在总货款12.5万美元的基础上降价4万美元并提供三年免费维修服务作为赔偿并同意取消信用证,付款方式改为货到目的港后以电汇方式支付。

要点评析:根据提单项下的货物是否已经装船,提单分为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

已装船提单是承运人在货物装上具名船舶后签发的提单,必须标明“已装船”(shipped /on board)字样(已印就的\加注的)、船名和航次、装运港和目的港、装运日期(date of shipment)。

备运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在货物等待装船时签发的提单,没有“已装船”字样,没有船名,航次和装运日期。

一般而言银行和买方只接受已装船提单。

因为已装船提单上面批准的日期是货物已经装运完毕的日期,FOB、CFR、CIF贸易术语下可以用来判断卖方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完成装运,买方也可以据此估计货物到达时间。

备运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在货物等待装船时签发的提单,备运提单不能证明货物是否如期装运,不利于买方权利的维护。

本案中进口方甲公司因熟知提单的相关知识,所以有效地维护了本公司的利益。

案例7案情简介:我某公司向新加坡某商出口某农副产品一批共20,000公吨。

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规定:“Time of Shipment: during Apr./May, 2004,Partial shipment is not allowed;Port of Shipment: Guangzhou/Zhanjiang;Port of Destination: Singapore”。

我公司在4月28日和5月2日分别在广州和湛江港各装10,000公吨货物于第169航次的海丰号轮,目的港为新加坡。

根据国际惯例,我方的做法违反信用证规定吗?为什么?要点评析:不违反。

信用证不允许分批,我方做法不属分批,因为根据UCP600,在不同时间,不同口岸,将同一合同项下货物装上同一航次,同一运输工具上,并去同一目的地的,不能算是分批装运。

案例8案情简介:某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于5月23日接到一张国外开来信用证,信用证规定受益人为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卖方),申请人为E贸易有限公司(买方)。

信用证对装运期和议付有效期条款规定:“Shipment must be effected not prior to 31st May,1997.The Draft must be negotiated not later than 30th June,1997”。

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发现信用证装运期太紧,23日收到信用证,31日装运就到期。

所以有关人员即于5月26日(24 日和25日系双休日)按装运期5月31日通知储运部安排装运。

储运部根据信用证分析单上规定的5月31日装运期即向货运代理公司配船。

因装运期太紧,经多方努力才设法商洽将其他公司已配上的货退载,换上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的货,勉强挤上有效的船期。

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经各方努力,终于5月30日装运完毕,并取得5月30日签发的提单。

6 月2日备齐所有单据向开证行交单。

6月16日开证行来电提出:“提单记载5月30日装运货物,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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