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执行《国家海洋局所属海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合集下载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监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监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监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0.12.22•【文号】国海办字[2010]824号•【施行日期】2010.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监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国海办字〔2010〕824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各分局、中国海监总队:现将《中国海监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中国海监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实施办法为规范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进一步明确各级海监机构的区域管辖、层级管理和案件查处等问题,全面提升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效率和水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就中国海监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提出以下办法:一、区域管辖中国海监各级机构开展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实行区域管辖制度,各级执法机构的区域管辖范围如下:中国海监总队负责我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的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

中国海监北海区总队负责辽宁省、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管辖海域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同时负责上述省(市)相邻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

中国海监东海区总队负责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福建省管辖海域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同时负责上述省(市)相邻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

中国海监南海区总队负责广东省、广西区、海南省管辖海域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同时负责上述省(市)相邻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

中国海监各海区总队所属的海区支队,按海区总队的分工,负责相关海域内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

国家海洋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海洋局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人发[1991]519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海洋局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人发[1991]519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海洋局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海洋局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1年8月29日国海人发(1991)519号)局属各单位:为加强工资管理,局制定了《国家海洋局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海洋局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海洋局(以下简称局)的工资管理,合理使用工资基金,促进工资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工资管理是指根据国家劳动法规和政策,对职工工资的发放实行计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包括:制定局工资政策、改革工资制度、下达工资计划、进行工资调整、检查工资政策的执行情况、总结和交流工资工作经验,以及有关工资的提取和发放制度等工作。

第三条工资管理范围包括:发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和按国家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等,属于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范围的,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应纳入工资管理范围。

第四条工资工作事关大局,局及所属各单位的工资工作都要服从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坚决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法规和政策,不得自行其是。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和局属全民所有制单位,以及代管、挂靠的单位。

第二章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第六条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是海洋工作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劳动工资计划中单列,由各级劳动工资、人事及负责工资工作的部门负责编制和管理,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

第七条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根据海洋工作计划、职工人数计划以及职工工资总额增减的情况进行编制。

工资总额计划包括:(一)上年度工资实际开支数额(二)计划期新增工资总额1、增加职工增资;2、转正定级增资;3、工龄、教龄和护龄津贴;4、国家统一安排的新增工资项目;5、上年增资项目翘尾;6、晋职晋级增资;7、增加奖金;8、成建制划入的工资额;9、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

国家海洋局关于贯彻《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人发[1992]471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贯彻《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人发[1992]471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贯彻《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贯彻《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1991年8月6日国海人发(1992)471号)局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经第四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就贯彻国家人事部下发的《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等文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调整与设置专业技术岗位1.调整与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是进行经常化评聘工作的基础,各单位要予以充分重视,认真作好此项工作。

由于科学合理的设岗需要一个摸索、总结、积累经验的过程,在此期间国家也要根据科技工作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对岗位设置进行宏观调控。

因此,近几年我局的岗位设置工作,应参照职位分类的原理,以工作需要与可能实现的聘任职数相结合的原则进行,逐步向科学合理的设岗过渡。

2.局将根据上述原则,统一下达高、中级岗位设置指标。

初级职务的设岗数额由各单位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自行掌握。

各单位要根据目前工作实际和今后三年事业发展的需要,以专业技术与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第一线岗位为重点,在指标数额内,提出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调整与设置方案,明确岗位职责,填写岗位设置审批表和岗位说明书一式三份,于一九九一年十月底以前报局审批。

3.经批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各单位人员编制内容的一部分,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对中级以上岗位进行调整。

如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或增设中级以上岗位时必须报局审批。

4.各类船舶技术岗位的设置,按局批准的编制以及国海干(88)1034号文件规定的对应档次执行,不再进行岗位设置工作。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引进高层次海洋人才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引进高层次海洋人才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引进高层次海洋人才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0.08.20•【文号】国海人字[2010]501号•【施行日期】2010.08.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引进高层次海洋人才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海人字〔2010〕501号)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现将《国家海洋局引进高层次海洋人才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海洋局二○一○年八月二十日国家海洋局引进高层次海洋人才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为加强海洋人才队伍建设,做好高层次海洋人才引进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高层次海洋人才引进工作,围绕国家海洋事业发展需要,重点满足海洋重点领域及重大海洋专项与工程的人才需求。

引进的高层次海洋人才分为海洋核心人才和海洋骨干人才两个层次。

第三条高层次海洋人才引进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创新机制、统筹实施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局成立海洋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人才领导小组),负责海洋人才引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主要职责包括:审定年度高层次海洋人才需求计划,确定年度引进高层次海洋人才人选,协调解决引进人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人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才办),主要职责包括:拟定引进高层次海洋人才具体政策;发布年度高层次海洋人才引进信息;组织开展海洋核心人才选拔、考核等工作;协调落实高层次海洋人才引进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引进高层次海洋人才标准第六条高层次海洋人才应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一般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有5年以上在国际组织机构、科研机构、知名高校、国内外大型企业关键岗位工作的经历,并取得突出业绩;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每年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专业技术职务任命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专业技术职务任命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专业技术职务任命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1988.09.12•【文号】国海干[88]734号•【施行日期】1988.09.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专业技术职务任命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988年9月12日国海干(88)734号)《国家海洋局机关专业技术职务任命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局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机关专业技术职务任命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根据国务院(1986)27号文件和《中央国家机关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命制度的规定》,从一九八八年开始,海洋局机关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命制度。

为此,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设置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专业技术工作和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需要而设置的。

各司应在分解本部门工作职责、岗位性质的基础上,提出专业技术岗位种类和数额的设置意见,经局核准后作为任命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二、任命专业技术职务的对象1、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均属于评审、任命专业技术职务的对象。

2、从事党群、纪检、行政、后勤等非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的职务问题,国家有关部门将另行研究确定。

其中原已获得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承认他们具备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3、副处长及其以上行政领导不再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对取得任职资格的可承认其任职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同样,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再担任副处长及其以上行政领导职务。

4、一九六六年前大学毕业,已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而因专业技术职务限额没有被任命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评审、认定任职资格,以利于专业技术人员的流动。

5、对原已获得专业技术职称,首次评审,任命中未能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承认原职称的任职资格,为再重新申报评审。

人事部、财政部从1日起调整国家海洋局所属水上作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doc

人事部、财政部从1日起调整国家海洋局所属水上作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doc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国家海洋局所属水上作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发文单位:人事部财政部文号:人发[2002]43号发布日期:2002-4-26执行日期:2002-4-26国家海洋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70号)精神,结合海洋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现将调整国家海洋局所属水上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国家海洋局所属水上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至4)。

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一)考虑到国家海洋局所属海洋监测台站的实际情况,这次调资时参照交通部门事业单位水上作业管理人员和工人的工资标准,增设了海洋监测中心台站(不含)以下基层台站的管理人员和工人的工资标准(见附表3和附表4)。

(二)国家海洋局所属事业单位潜水员的工资标准参照交通部所属事业单位海上潜水员的工资标准执行,国家海洋局所属事业单位飞行人员的工资标准参照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事业单位飞行人员的工资标准执行。

(三)海洋事业船上新参加工作人员的见习期工资标准和初期工资标准相应提高。

提高后的见习期工资标准和初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每月437元(含见习岗位津贴,下同),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456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487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514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42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82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647元。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中央海岛和海域保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50号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中央海岛和海域保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50号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中央海岛和海域保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中央海岛和海域保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50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洋厅(局):为加强和规范海岛和海域保护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们制定了《中央海岛和海域保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海岛和海域保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5年6月2日附件中央海岛和海域保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海岛和海域保护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海域的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海岛和海域保护资金(以下简称保护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海洋生态环境整治、保护和建设,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等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保护资金安排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涉海规划,坚持保护优先、陆海统筹。

(二)按照编制财政中期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

(三)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区各单位平等竞争,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

第四条保护资金用于提高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海域、海岛和海岸线使用功能,优化海洋经济发展等,具体包括:(一)海洋环境保护。

对自然岸线、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国家海洋公园等生态环境质量优良的自然资源实施保护,支持海岛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扶持边远海岛发展。

国家海洋局关于下发《国家海洋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下发《国家海洋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下发《国家海洋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1995.02.20•【文号】国海人发[1995]080号•【施行日期】1995.0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下发《国家海洋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国海人发(1995)080号1995年2月20日)局属各单位:现将《国家海洋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实施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实施办法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4〕50号)和《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94〕国管体改字第172号),并依据《工人考核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考核范围局属各单位除普通船员以外,机关事业单位在岗技术工人(含合同制技术工人,下同),列入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范围。

二、考核内容1、思想政治表现: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政策,遵守局和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劳动态度端正。

2、生产工作成绩: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生产工作中从事技术革新和解决技术问题的能力。

3、技术业务水平: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

三、考核方式及原则(一)考核方式1、分为本等级考核和升级考核两种。

2、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种。

3、技术业务水平考核接百分制计分,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操作技能考核均达到规定分数者为合格。

4、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技术业务水平三项考核成绩全部合格者即为考核合格。

(二)考核原则1、必须分级考核,按级取证。

2、符合《工人考核条例》的要求,培训和考核相结合。

3、严格标准,保证质量,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

4、符合申报条件。

四、技术等级考核的申报条件(一)本等级考核1993年10月1日以前未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的,均先参加本等级考核;申报年限计算到1993年9月30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海洋局关于执行《国家海洋局所属海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
•【公布日期】1986.05.13
•【文号】国海劳[86]336号
•【施行日期】1986.05.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执行《国家海洋局所属海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6年5月13日国海劳(86)336号)各分局、三所: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79号《国家海洋局所属海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发给你们。

为了便于执行这个方案,我局制定了《补充规定》(附后)。

请你们接到通知后,按照《补充规定》的要求,在工资改革第一步套改工资的基础上,贯彻执行上述方案,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

《国家海洋局所属海洋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补充规定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79号《国家海洋局所属海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下发。

这个方案是国家工资制度改革的一个部分,必须按照执行。

为此,我局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
规定。

一、工资标准
(一)船员,按劳人新〔1985〕79号文件附表一、二、三执行,其中除文件中注明的人员执行的工资标准外,以下人员:
1、机要员、导航主任执行表列水手长工资标准;
2、导航员、航海员、二厨、木匠、试验员(工人)执行表列一水工资标准;
3、三厨执行表列二水工资标准;
4、现有的副政委执行表列大副的工资标准;
5、艇分队领导执行三级船船员工资标准,即分队长执行船长工资标准,副分队长执行轮机长工资标准;
6、艇长(交通艇、登陆艇)执行三级船大副工资标准,副艇长执行三级船二副的工资标准;
7、机动船员在船上担任实际职务一个月以上的执行该船职务(岗位)工资标准;
8、船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如医务人员、调查人员等)执行国务院批准的有关部门制定的职务名称和工资标准,待这些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确定后,职务工资一律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二)海洋调查队,海洋环监测中心,海洋管区、导航队、海洋站行政管理人员分别按79号文件附表四、五、六、七执行。

海洋环境预报区台行政管理人员,比照海洋环境监测中心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标准执行。

这些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国务院批准的有关部门制定的同类人员职务名称和工资标准。

二、执行办法
以上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必须遵照中发〔1985〕9号、劳人薪〔1985〕19号和7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执行办法如下:
(一)船员
1、第一步为理顺工资关系走上轨道,可按已明确的船员职务就近进入工资档次,但高级船员必须具备船员职务证书,没考取证书的和不需考取证书的职务经考核不称职的,按普通船员对待,今后各级船员升级,首先必须取得船员“四小证”合格(船舶消防、海上急救、救生艇筏操纵、海上求生),高级船员还要取得“三小证”合格(雷达观测雷达摸拟器、自动雷达标绘仪、无线电话通讯),其次按照船员考试大纲和普通船员应知应会专业技术要求,以及局《船舶条例》的职责,进行全面考核,确定职务或岗位。

2、凡正式任命担任船上职务(岗位)并已考取所任职务(岗位)合格证的船员,均执行船员工资标准,进入工资档次。

虽已任命担任某一职务,但未考取证书的,暂不执行船员工资标准,按工资改革前的原工资额套改工资,待考试合格取得证书后,再进入船员工资档次,以前的工资差额不予补发。

3、其他不需要考取职务证书的船员(不含专业技术人员),要由分局、大队进行全面考核,合格的进入船员工资档次。

不合格的按(一)2规定执行。

4、在清理“以工代干”工作后,仍然代理干部职务的工人船员,已经考取代理的职务合格证书,并经组织确认仍然代理干部职务真正履行其干部职责的,执行代理的职务工资标准;未考取合格证书的,按工人船员的规定执行。

5、各级船员的工资制度改革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部分船员增加工资较多的(含工龄津贴),分两年发给,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以前一律受20元增资额限制。

(二)海洋站工作人员
1、中心海洋站站长和书记、副站长(副书记),海洋站站长等,首先要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并经组织任命的执行表列职务工资标准。

2、观测技术人员和未明确职务的副主任科员以下的行政管理人员,按局规定
的职务名称系列、结构比例和人数限额明确职务后,按其担任的实际职务套改工资。

3、为了鼓励海洋站(不含中心站)第一线工作人员更好地工作,在按79号文件套改工资后,可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按海洋站编制内实有人数,在本人的职务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具体办法局将另行规定。

(三)海洋调查队工作人员
1、海洋调查队队长和书记、副队长(副书记),中队长(主任科员),凡考核合格并组织任命的,均可执行表列职务工资标准。

2、未明确职务的其他行政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局规定的职务名称系列、结构比例和人数限额确定职务后,按其担任的实际职务套改工资。

(四)海洋环境监测中心、海洋管区以及导航队等其他工作人员均按二之(三)项的规定套改工资。

(五)用工制度改革以来招用的全民所有制合同工与固定职工同等待遇。

三、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
(一)干部,按中发〔1985〕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工人,仍实行学徒制和熟练期制度,熟练期一般不少于一年。

在学徒熟练期内,不实行结构工资制,其生活费(包括服装费),六类工资区执行学徒制的第一年每月四十元。

第二年每月四十三元,第三年每月四十六元;执行熟练制的,熟练期间每月四十三元。

执行此标准后不再发原规定的五元副食补贴,转正定级按中发〔1985〕9号文件附表三执行,其中工人船员的转正工资每月五十八元,定级工资每月六十四元。

(三)接收安置的复员退伍军人,在国家未制定新的定级办法前,仍按原来的规定执行。

船员工人和陆地工人的定级可略有区别。

四、工资制度改革后,因工作需要由职务高调为职务低(含船员调到陆地)
的工作岗位的人员,应按其担任的实际职务重新确定其职务(岗位)工资。

具体办法待国家统一规定后再拟定。

五、工资改革后的工龄计算,凡国家明确规定的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除此,当地有规定的可按当地省市一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