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向课题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华中科技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华中科技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提高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及其他相关科技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经费,包括科研协作、科技服务咨询等取得的收入,以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中与境外企业、个人的合作经费。
第二章经费管理责任制第三条学校是横向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横向科研经费管理体制,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学校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负有分管责任。
进一步明确学校科研、财务、设备、审计、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及学院(系、所)(以下统称院系)、项目(含课题,下同)负责人的责任和权限,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第四条科学技术发展院、人文社会科学处是学校横向科研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学校科研主管部门”),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
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合同管理,以及科研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审核预算调整、大宗材料和外协加工、科研协作费的拨付等重大支出,提供横向科研项目结题信息,协助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核、监督工作。
第五条财务处负责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负责组织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科研人员学习国家有关部委科技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学校有关科技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在项目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科学、合理地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审查横向科研经费决算报告,协助项目负责人进行项目结题审计。
第六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对使用学校横向科研经费购置和形成固定资产的管理,包括大型和批量仪器设备等货物的购置论证、采购及使用效益评价,固定资产的验收、建账、调拨、报废及回收处理,促进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学院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学院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的管理,促进科研与地方经济、社会紧密结合,规范科研行为,提高横向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提高广大教职工科研工作积极性,鼓励教师和科研工作者不断开拓科技服务的新领域,提升学校科技服务能力和社会贡献度,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横向科研项目是指境内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我校相关科研人员或团队开展的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人文社科类咨询和智库建设等项目课题。
通过竞争性投标或直接委托方式获得国家和地方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或境外资助的项目课题,若资金提供方没有正式批文,视为横向科研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条横向科研经费是开展以上横向科研活动获得的经费,其使用和管理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
第四条横向科研项目是学校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各部门和单位应积极支持教职工开展横向科研活动,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
横向科研项目到位经费属于学校科研事业收入,学校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履行好监管职责,规范科研行为。
第五条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
负责人应当认真学习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上级政府部门和学校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管理、监督和检查。
学校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正确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能。
第六条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采用契约管理方式。
项目的获取属于市场配置资源行为,委托方为校内外项目出资单位,受托方为XX学院,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签订书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管理。
第七条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必须坚持不损害学校利益的原则。
合同必须以XX学院名义签订(不能以机关部门、教学单位等二级单位签订科技服务合同),经费必须全额汇入学校账户。
未经科技处审批签订合同、经费未转入学校账户的,不纳入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范畴,在科研奖励、工作量考核以及职称、人才称号评定等方面一律不予认可。
黄淮学院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黄淮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学研合作,引导教师积极承担横向科研项目,规范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保证横向合作项目顺利实施,提升学校科技服务地方能力,《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7号)等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指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研究院所等委托我校教学科研人员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所取得的经费,以及承担各党派、社会团体等非政府机构科研项目所取得的经费。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权限第三条实行横向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强化学校、学院(中心)、项目负责人的三级管理体制。
明确科研、财务、资产(设备)、审计等职能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
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一)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负总责,学校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负有相应的领导责任。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横向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真实反映项目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组织做好项目预算审核,指导和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和报销科研经费。
(三)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负责预算初审、经费核对、管理费比例核定等工作。
会同计划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的使用、审核、监督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的专项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四)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与评价,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科研项目财务收支审计检查工作。
(五)项目所在二级学院(中心)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合同书编制项目预算和合理使用经费,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配合科研处进行项目合同签订、结题验收等管理工作。
(六)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照项目预算使用经费,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高校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校横向科研项⽬及经费管理办法⾼校横向科研项⽬及经费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进⼀步规范和加强横向科研项⽬管理,提⾼横向科研项⽬经费使⽤效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教育部关于进⼀步加强⾼校科研项⽬管理的意见》《教育部关于进⼀步规范⾼校科研⾏为的意见》《关于进⼀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资⾦管理等政策的若⼲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横向科研项⽬(以下简称“项⽬”)是指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的⾮纵向类科研项⽬,以及由政府部门⾮常规申报渠道下达的科研项⽬。
横向科研项⽬按照科研合同执⾏。
第三条科研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以学校为当事⼈,与其他平等主体的⾃然⼈、法⼈及组织订⽴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合同或协议、任务书等的统称。
第四条项⽬负责⼈是指项⽬的具体执⾏⼈,应为学校教职⼯(包括在职、退休或兼职)、博⼠后。
项⽬所在的学院、研究院(所)等学校⼆级单位是项⽬的⼆级管理单位。
在校学⽣与校外单位合作的项⽬,项⽬负责⼈⼀般应由其导师担任。
第⼆章组织管理第五条项⽬实⾏分级管理,由项⽬负责⼈、⼆级管理单位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职能,分⼯负责。
第六条项⽬负责⼈是项⽬实施的直接责任⼈。
项⽬负责⼈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切实诚信履约,保守科研秘密,恪守学术规范,杜绝弄虚作假、抄袭和剽窃他⼈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实验数据及其它学术不端⾏为;对项⽬经费使⽤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因项⽬负责⼈及课题组未严格履⾏合同条款,侵犯学校权益、破坏学校声誉、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级管理单位负责审核履约能⼒及项⽬完成的基本保障条件,为项⽬实施、过程管理提供⽀持并实施监督。
第⼋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职责: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的审核签订、项⽬的全过程管理及项⽬形成⽆形资产的管理。
财务部门负责项⽬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及其他资产的验收⼊账、变动、处置等的审核,监督和指导资产使⽤单位及个⼈进⾏⽇常管理。
学院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学院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为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开展应用技术研发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进一步规范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确保科研项目的顺利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横向科研经费的范围横向科研经费是指与企事业单位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四大类技术合同所涉及的经费。
第二条横向科研项目业务费使用办法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达学校以后,科研处依据立项合同向财务处提供《科研项目开题报告书》,横向科研项目执行项目组长负责制,项目组长为该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批人。
第三条横向科研项目业务费范围(一)科研业务费:计算、测试、分析费;与科研学术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和交通费(含租车费、路桥费等);资料、报告、论文出版印刷费;电话费;文具费;学术论文评议费;成果鉴定费;专利申请的有关费用及水电费。
(二)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包装运输费。
(四)实验室改装费及试验费。
(三)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运杂包装费和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和加工费。
学校鼓励使用项目经费实验设备,并视具体情况给予配套购置设备费用,所购设备产权必须归学校所有。
(五)研究室建设费及办公费。
(六)协作费:指外单位协作承担研究试验工作所需经费。
(七)特支费:餐费等。
(八)劳务费:用于项目研究所需的劳务、加班费。
第四条横向科研项目业务费请(借)款办法借款人须为本校在编教职工,即在《借款单》中的“借款人”一栏中必须有本校教职工的签名。
借款须按XX学院财务制度相关规定执行,符合财务票据有关管理规定。
第五条横向科研项目业务费报销办法(一)使用横向科研项目业务费支付第三条中的各项费用(包括报销、、领取劳务费等)时,报销人需要按照财务报账有关要求,认真整理好有关报账凭证,认真履行各项手续。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指导思想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研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政策依据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横向科研项目是指社会和企事业等单位或国外科研组织、机构委托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科研项目。
所有横向科研项目根据项目合同书认定。
第三条我国对横向科研项目实行的是合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是执行横向科研项目管理与经费支出的法律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第20条,以及《山西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9月23日执行)第三十五条规定:对非中央财政或省财政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及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中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签署技术转让合同,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规定执行,不属于该办法的范畴。
第三章合同管理第七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条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
第八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必须经教研处审核后,学校领导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有效。
第九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项目合同书中所规定的内容,保护学校信誉,维护学校正当权益。
项目合同需要变更、解除或撤销时,必须由委托方、受托方和合作方(如有合作方)等原合同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到教研处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执行完后,项目负责人须按出资方要求据实编制财务决算、递交验收报告或附结题总结报告,报教研处备案并办理结题结账手续。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十一条横向科研项目由教研处负责办理立项手续。
中国社会科学院横向课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定稿)

中国社会科学院横向课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定稿)第一篇:中国社会科学院横向课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定稿)中国社会科学院横向课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社科研字【2017】14号第一章总则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院横向课题管理制度,体现科研工作分类管理原则,激发科研创新活力,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决策,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横向课题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指横向课题是指:中央或国家有关部门、地方党委和政府、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提出研究任务、提供研究经费,委托我院或院属单位通过签署合同或协议书(以下统称合同)开展的研究课题或项目。
但不包括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等纵向基金项目。
符合交办课题条件的,按照《中国社会科学院交办委托课题管理办法》(社科研字〔2013〕9号)管理。
第一条设立和开展横向课题研究,应最大限度地激发、挖掘、用好我院科研人员研究潜能,实行智力资源共享,服务社会。
横向课题活动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学术道德和规范,自觉维护我院形象和“三个定位”,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禁止“来者不拒”。
第二条我院科研人员承担横向课题,不得影响其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院属各单位、研究人员和工作人员应优先完成本职工作、创新工程任务和上级交办任务。
未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或创新工程项目年度检查、结项鉴定为不合格者,下年度不得承担新的横向课题研究。
第三条与境外合作的研究课题,须同时执行国际合作局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课题管理第四条横向课题实行分级管理。
以院名义签署的横向课题,由院指定相关责任单位管理;以院属单位名义签署的横向课题,由院属单位管理,报科研局、财务基建计划局备案。
大学自然科学类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大学自然科学类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实用版)编制人:______审核人:______审批人:______编制单位:______编制时间:__年__月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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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文理学院横向课题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讨论稿)
(2015年网络资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西安文理学院“十二五”科学研究发展规划》精神,促进“513工程"的顺利实施,激发教师开展产学研合作及应用性研究的积极性,结合我校科研经费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横向课题科研经费包括:进行技术研发、成果转让、技术咨询与服务等科技活动,由课题委托方按合同拨付的项目研发经费.
第三条横向课题科研经费管理遵循“分项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横向课题科研经费实行配套资助制度。
凡我校专业技术人员获得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学校按照项目实际到账经费给予5%的经费资助。
第五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
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和各学院以及科研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做好横向课题科研经费使用的服务、监督和管理工作.
1.科技处负责横向课题科研经费的预算审核和监管,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监管项目主持人按照项目经费预算合理使用经费.
2.计划财务处负责按照有关财经法规以及经科技处审核同意的《**项目经费使用计划(预算)书》所列出的经费使用范围及额度,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财务审批、会计核算以及经费报销等工作。
3.项目主持人负责编制横向课题科研经费使用预算,填写《**项目经费使用计划(预算)书》(一式三份,学校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和项目主持
人各执一份),并按规定负责经费使用的审核工作,确保横向课题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
4。
各学院及科研机构负责本部门人员使用横向课题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登记、入库等管理工作;负责学校划拨的科研项目管理费的合理使用(主要用于奖励科研工作先进个人或科研工作活动经费)。
第六条横向课题科研经费实行提取管理费制度。
凡我校人员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在项目经费到帐后按到账经费额提取5%的科研管理费,其中4%留学校(主要用于学校科研各项活动经费支出),1%留项目所在单位。
为鼓励教师承担重大横向科研项目,单项项目经费当年到款超过50万元的,超出部分管理费减半提取.
第七条横向课题科研经费实行成本核算,图书资料费、实验材料费、仪器设备费、打印费、版面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科研管理费、特支费、科研人员的劳务酬金及依法缴纳的各种税费等均纳入科研成本并实行比例限额控制(合同另有规定除外).其中劳务费(税前≤30%)指项目组成员的劳务支出,助研费(税前≤20%)指项目组以外成员的劳务费,特支费(税前≤20%)指项目前期策划运作经费。
第八条横向课题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横向课题科研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项目经费使用计划(预算)书》中预算的具体项目执行。
内容包括:
1.图书资料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以及图书购置等费用。
2.实验材料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消耗性材料、试剂、药品等购置费;标本、样品采集费等。
3.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所需要购置的仪器设备、软件等。
4.打印费、版面费、数据采集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材料的印刷、打印等费用以及项目组成员论文发表、专著出版的版面费、审稿费等费用。
5.小型会议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举行的小型“专家研讨会”、“项目论证会"等会议费用。
6.咨询劳务费、助研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课题调研及科研成果的论证、鉴定、结题验收、专家咨询等所支出的评审费、报告费以及付给参加项目研究的课题组人员(劳务费)及课题组以外人员(助研费)支付的劳务费用等(横向科研项目不超过总费用的50%)。
7.通讯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必要的通讯费。
8.专利申请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成员申请国家专利所必需的费用。
9。
差旅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开展学术交流和调研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会务费等,差旅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0。
特支费:指项目前期策划运作过程中所需要的业务招待费。
11.其它费用:以上未包含但与项目相关的费用。
第九条科研项目经费的报销程序及要求:
1.个人应及时将符合规定的所有票据(票据有效期为一年)分类整理粘贴并填写费用报销单,经项目主持人签字后,持《****项目经费使用记录本》,到学校计划财务处办理票据审核及报销或转账手续.
2.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固定资产时,须在《**项目经费使用计划(预算)书》中有明确预算,并符合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确因实验急需的仪器设备需要购置时,应按照特事特办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
项目实施中发生的第三方协作费、加工费、测试费,且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需提供签订的相关任务委托协议,并报科技处审批。
4. 教师因课题研发需要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需报科技处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并由学校对外交流合作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我校教师与校外单位合作的科研项目经费原则上不予转拨,项目组成员(校外)可持相关发票经项目主持人签字后,按相关程序办理报销手续.确因项目研究需要转拨经费,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科技处提出申请,并提供项目合同书(协议书)和协作单位的合法有效财务凭证,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经费转拨手续.转拨款项不得超过科研项目资助经费的40%。
第十一条横向课题科研经费应加强预算执行力度,按照预算在项目研发期间有效使用经费,努力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科研项目结项后,其科研经费可以办理结转手续,并作为策划新项目经费。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科研经费安全合理使用.防止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不法行为。
对科研经费使用中的违规行为,将追究项目主持人和有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在本办法执行期间,国家政策若有变化,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