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27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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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合集三篇)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合集三篇)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合集三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篇1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成员的权利及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名称:“XX县XX烤烟种植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住所:XX县XX镇XX村。

第四条成员出资总额:肆万壹仟肆佰元人民币(每亩按20元出资会费)。

第五条设立人(成员)数:12人;其中自然人:12人。

第六条本社是由主要从事烟叶生产的农民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发起成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七条本社的宗旨: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社员的合作与联合,全面实行烟叶标准化生产,实现社会化分工,专业化服务,减工降本,提质增效,维护社员利益,增加社员收入。

第八条本社遵循的原则:(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100%从事烟叶生产烟农;(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可分配盈余主要按成员出资额比例返还。

第九条本社依法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本对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社主要开展下列服务活动:烤烟及其它农产品种植、销售。

具体内容,按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二章成员第十一条凡是烟叶生产的农民,自愿申请、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经理事会同意,可以成为本社成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

第二条法律地位:合作社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设立,是以土地、农村资产或劳动力等农村资源为基础,以农村经济发展为目标,由农民自愿结成、平等自愿参加、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享受经济成果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目的和任务:合作社的目的是促进农民的组织化、市场化和产业化发展,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

合作社的任务是集中和利用农村资源,发展农业生产、农村产业和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的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经营范围: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农业生产、农村产业、农村金融、农村服务等相关领域,具体经营项目由合作社会员大会根据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确定。

第五条性质:合作社是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经济组织,依法纳税,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总资产:合作社的总资产由合作社会员共同投资组成。

第七条社员资格:合作社的社员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遵守合作社的章程和决议,履行社员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八条组织形式:合作社由合作社全体社员共同出资组成,采取统一的管理和分灶算账、风险共担的方式经营。

第九条合作社理事会:合作社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理事会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制定和修改合作社的战略规划、发展计划和经营管理制度,监督合作社的经营状况。

第十条合作社监事会:合作社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

监事会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在合作社经营中独立行使监督职权,执法监督合作社的经营活动,保护社员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合作社经理:合作社设立经理职位,经理由理事会任命,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执行。

第三章组织运作第十二条分红制度:合作社实行按劳分红,合作社会员按照各自的出资额、劳动投入和经营成果等因素享受相应的分红权益。

第十三条决策制度:合作社的重大事项通过社员大会决议,一般事项由理事会负责决策,日常事务由经理负责决策执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文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文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文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文章程,是组织、社团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法规文书,是一种根本性的规章制度。

章程与规则的关系类似于宪法和法律。

那么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该怎么写呢?下面是中国人才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文,欢迎阅读!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由___人发起,于_______年_____月___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合作名称:____________ ______,注册资金_________元。

本合作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条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

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本合作社业务范围: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信息服务。

第五条本合作社由成员共同出资。

具体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或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成员不能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和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2023 (2)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2023 (2)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2023一、总则为了加强农业生产力和农民的组织化管理,促进农民的增收致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基本法规,旨在规范合作社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方式。

二、合作社的名称和地址1.合作社的全称为:XXX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

2.合作社的地址为:XXX省XXX市XXX区XXX路XXX号。

三、合作社的宗旨和业务范围1.合作社的宗旨是:以农民为主体,发挥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推进农业现代化,提高农民的生产效益和经济收入。

2.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农产品生产与销售–农业经济合作与管理–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科技推广与咨询–农业机械服务–农村电商经营–农村旅游开发–其他与农业生产和农民利益相关的经营活动。

四、合作社的成员1.合作社的成员必须为全体合作社会员同意的农民。

2.成员享有合作社经济利益权,有权参与合作社事务的讨论和决策。

3.成员有义务按照合作社规定的分工参与农业生产和经营活动。

五、合作社的组织结构和管理1.合作社的组织结构包括:农民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委员会。

2.农民会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全体会员共同参与决策和监督合作社的事务。

3.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管理和经营活动。

4.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合作社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

5.管理委员会由合作社理事会选举产生,负责具体的农业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

六、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和盈利分配1.合作社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法合规的财务记录、报表和审计。

2.合作社的盈利分配原则为:按照会员参与合作社经营活动的劳动投入、资金投入、土地使用等因素进行分配。

3.合作社的盈余应首先用于公积金积累、固定资产更新和风险备用金储备,其余部分可按照合作社会员大会的决定进行分配。

七、合作社的退出和解散1.成员若有退出合作社的意愿,需提前书面通知合作社理事会,并经过理事会批准。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由农民自愿组成的经济组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合作经营为主要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共同利益、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二条合作社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组织形式等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合作社的成员应当具备合作意愿、合作精神,共同承担风险,共同分享收益。

第四条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市场经济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成员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合作社的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包括参与管理、经营决策、分享收益等。

第六条合作社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义务,共同维护合作社的利益。

第七条合作社的成员应当按照合作社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提供虚假资料。

第八条合作社的成员有权随时退出合作社,但应提前通知合作社,并按照章程的规定处理相关事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管理第九条合作社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分别负责决策、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会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重要事项应当召开特别会员大会。

第十一条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对合作社经营活动的监督。

第十三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组织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四章财务管理和分配第十四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会员大会的决议进行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合作社的经营收入应当用于支付成本、分配利润、公积金等,按照会员大会的决议进行分配。

第十六条合作社的成员按照其参与经营的情况,分享利润,但不得以合作社股份的多少来决定分配比例。

第五章合作社的退出和清算第十七条合作社的成员有权随时退出合作社,但应提前通知合作社,并按照章程的规定处理相关事务。

第十八条合作社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算。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任务第二条名称和性质本合作社名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个由自愿结合的农民共同组建,以农村经济为出发点,以社员利益为宗旨的农村经济组织,是一个独立的法人。

第三条经营范围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包括∶1.农业生产全程服务和农产品加工销售;2.农民就业和就业培训;3.农村土地整理和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开发、建设、承包和经营管理等。

1.合作社由社员按照合作社章程规定的方式缴纳的入股资金;2.资金补贴、贷款、股权融资等;3.相关政府和社会组织的资金扶持。

第二章承诺与义务第五条资格要求加入本合作社的社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农民身份,即在农村户口;3.年满十八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遵守法律、法规、章程和合作社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合作期限和退出1.合作期限为若干年,具体期限根据合作社章程的规定确定;2.社员有条件退出合作社,但须提前三个月书面申请,并经合作社审查通过方可退出。

社员在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前,须认真阅读并签署章程,并表示遵守章程的规定。

第三章组织结构第八条会员大会本合作社的最高决策机构是会员大会,由合作社的社员组成。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重大决策事项须召开会员大会进行表决。

第九条理事会本合作社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具体职责由会员大会确定。

第十条主任本合作社设主任,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主任负责合作社的日常工作,是合作社的代表人。

第十一条监事会本合作社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负责对合作社的经营和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二条资金管理本合作社对社员的入股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

合作社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对资金进行监督、审计和管理。

第十三条财务制度本合作社按照财务制度进行资金的划拨、支出和统计,并及时向会员大会和监事会报告。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农民的社会经济地位,促进农村现代化建设,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自愿、平等、民主、互利、有限责任的原则,成立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

第二条本社的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本社的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本社的宗旨是:推动农村经济建设,加强农村社会服务,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和经济收益,为农民办实事、解难事,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为乡村振兴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资本构成第五条本社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人组织形式,资本主要由农民出资组成,亦可吸收国家、社会资本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投资,从而形成集体经济组织。

第六条本社的资本构成包括:农民出资、国家、社会资本和其他有关单位的资金出资。

具体实行“两头倒”的经营模式,确定具体比例由社员大会决定。

第七条本社的资产由社员共同出资,并由本社管理。

如不再从事经营活动或被解散时,本社的所有资产归所有原投资人分配。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管理第八条本社执行会员代表制,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九条社员大会是由全体社员参加的最高权力机构。

社员大会由每年召开1次,由理事会召集。

社员大会议程由理事会提出,或由1/3以上社员共同提出。

第十条社员大会的主要职权是:(一)决定本社的章程和章程的修改;(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三)审议和通过本社的计划、预算、年度经营报告等;(四)审议和批准本社的年度分红和利润分配方案;(五)决定社员投资方式、利润分配方式和分配比例;(六)决定解散本社、清算其资产和负债;(七)制定本社规章制度和执行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本社设理事会和监事会。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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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等人发起(其中,农民成员人,占成员总数的%)。

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邮政编码:。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赢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如:(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生产的产品;(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津贴、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 【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一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由国家财政直接津贴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一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赢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一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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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江县裕丰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本社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明确本社及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名称和住所第二条本社名称:余江县裕丰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本社住所:余江县杨溪乡政府第三条本社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四条本社业务范围:水产养殖第四章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第五条全体设立人为本社成员。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或对本社予以支持的,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履行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本社成员。

第六条本社的成员中,农民成员为 5 人,占成员总数的 83 %。

第七条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八条成员退出本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承担字据,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成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二)不履行成员义务;(三)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的。

第五章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分享财务年度盈余;(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执行监事的决定、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有权申请退出本社,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一本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一)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依其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缴纳出资额;(三)按照约定与本社进行交易;(四)按照约定承担亏损:(五)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财产,爱护本社设施;(六)承担本社认为需要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六章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第十二条本社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执行监事等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

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四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本社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五)对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本社技术人员的数量、任职资格和任期;(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需要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

首次大会由出资最多的成员召集,合作社成立后大会由理事长召集;理事长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理事共同推举一名理事召集。

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在2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议;(二)执行监事提议;(三)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

第十六条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七条成员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方式。

第十八条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个成员最多只能代理2名成员。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成员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召开成员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5天向成员书面报告会议内容,否则成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理事3人组成,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二)向成员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等有关事项;(三)讨论决定成员入社、退社、除名;(四)讨论决定对本社成员与职员的工资、奖励和处分;(五)根据本社发展需要为本社成员提供各项服务;(六)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七)履行章程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负责经营本社业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事会应严格执行各种报告制度,按期向成员大会报告本社生产、经营、服务和内部管理、财务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议每年召开2次。

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过半数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应邀请执行监事列席,必要时可邀请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本社设理事长1人,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社的日常工作、负责召开理事会会议;(二)根据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三)组织拟订本社内部业务机构和各项制度;(四)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五)根据成员大会的决定,聘请或者解聘本社、财务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六)组织落实本社的各项任务;(七)履行本社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五条本社不设监事会,设执行监事一人,执行监事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

执行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对社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及盈余分配情况;(三)监督成员履行义务情况;(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工作报告;(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建议;(六)提议临时召开成员大会;(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七条本社理事长、理事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成员大会、理事会、执行监事决定事项和执行情况,应采取适当形式及时向本社成员报告。

第二十九条本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与本社有竞争或者有损本社利益的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的财产;(二)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接受商业贿赂。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个人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本社的理事长、理事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

执行与本社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或财务会计人员。

第七章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第三十一条成员的姓名、认缴出资、出资方式、实缴出资及所占比例如下:(一)任一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 75 万元,占总数的 75 %;(二)陈先荣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 5 万元,占总数的 5 %;(三)陈泉水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 5 万元,占总数的 5 %;(四)陈金水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 5 万元,占总数的 5 %;(五)李春万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 5 万元,占总数的 5 %;(六)李子万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 5 万元,占总数的 5 %;入社社员共 6 户,以货币方式出资,出资额总计 100 万元。

第八章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第三十二条本社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本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社员利益共分享,风险共担。

第三十四条本社与成员的交易、及本社与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第三十五条本社在每一个财务年度终了时制作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

并经执行监事审计。

置备于办公地点。

供成员查阅。

第三十六条本社每年从盈余中提取10%公积金。

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第三十七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一)该成员的出资额;(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

第三十八条本社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本社的可分配盈余。

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确定:(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

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三十九条成员退社后,本社于该年度年终结算终了后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如本社经营盈余,退社成员可参加盈余分配;如本社经营亏损,退社成员应分摊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本社根据需要或涉及本社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本社成员表决权决议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章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第四十一条本社合并,应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二条本社分立,其财产应做相应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第四十三条本社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成员大会决议解散;(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解散;(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四)其它情形解散。

本社因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

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四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接管本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算财产和登记债权债务,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如果在十日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清算组免除公告之义务。

在债权人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清偿。

第四十六条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本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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