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留置权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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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留置权[10页]

第十七章   留置权[10页]
费用,弥补市场信用的缺失。
第二节 留置权的取得
➢留置权在性质上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只能 依法律规定产生,而不能由当事人以法律 行为设立。
一、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
➢ 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是指留置权成立所必须 具备的要件,主要有如下三个:
(一)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由债务人交 付的他人动产
(二)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三)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第三节 留置权的效力
一、留置权的效力范围
(一)留置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主债权、 利息、违约赔偿金、实行留置权的费用、 因留置物的隐蔽瑕疵而生的损害赔偿金, 以及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 用
(二)留置权效力及于标的物的范围:留置 物本身、从物、孳息、添附物、代位物。
二、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被留置的动产为留置物,享有留置权的债 权人为留置权人。
➢债权性的留置权;物权性的留置权 (我国)
二、留置权的特征 1、留置权为担保物权。 2、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 3、留置权为动产担保物权。 4、留置权为可以二次发生效力的权利。
三、留置权的社会作用 ➢留置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谋求实现民法
公平正义观念与诚实信用原则。 ➢其有助于确保债权人收回某种已经发生的
二、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
➢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是指阻止留置权 发生的情形或因素,也称留置权成立的限 制或障碍,只有在欠缺这些因素(消极要 件)时,留置权才能成立。
➢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有以下三个:
1、双方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动产。
2、债权人留置动产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公 序良俗。
3、债权人基于侵权行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海商法》第25条
第四节 留置权的消灭
(一)物权的一般消灭原因 (二)留置物所有权人另行提供担保 (三)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 (四)债权清偿期的延缓 (五)留置权的实行

留置权在民法法律规定(3篇)

留置权在民法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留置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权利,在我国民法中占有重要地位。

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原因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法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在保障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留置权的概念、法律依据、适用条件、行使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留置权的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原因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法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具有以下特征:1. 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2. 留置权的行使以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为前提。

3. 留置权具有附随性,即在债务履行完毕后,留置权自然消灭。

4. 留置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留置权的法律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债权人因合法原因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有权依法优先受偿。

”此外,《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应当依法履行通知义务,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留置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

”四、留置权的适用条件1. 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留置权的行使以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为前提,即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的债权。

2.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务人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内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按照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债务。

3. 留置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人因合法原因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如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定作物、运输合同中的货物等。

4. 留置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与债权债务关系具有牵连关系: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债务关系具有直接的联系,如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定作物与加工费债务。

5. 留置权人依法履行通知义务: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时,应当依法履行通知义务,告知债务人留置权行使的事实和依据。

五、留置权的行使程序1. 留置权人依法通知债务人: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时,应当依法履行通知义务,告知债务人留置权行使的事实和依据。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质权与留置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质权与留置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质权与留置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质权与留置权。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抵押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担保物权概述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地役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拾得遗失物一、动产质权的设立《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七条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2006-3-8)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我有一部手提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金不作质押。

”孙同意,遂付款。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才生效B.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合同生效C.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押合同生效D.如质押合同生效,则孙某有权收取电脑租金【答案】C(此题出在《物权法》之前,C项没有体现区分原则,应修改为:则质权设立。

)二、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1.质权人的权利。

质权人具有以下权利:①占有质物。

②“收取”质物的孳息(《物权法》第213条)。

③保全质权请求权(《物权法》第216条)。

④抛弃质权(《物权法》第218条)⑤优先受偿权(《物权法》第219条)。

2.质权人的义务。

质权人负有以下义务:①妥善保管质物(《物权法》第215条)。

②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物(《物权法》第214条)。

③质权消灭后,向出质人返还质物(《物权法》第219条第一款)。

④及时行使质权(《物权法》第220条)。

三、转质《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物权——留置权

民法物权——留置权
(三)留置权担保的债权,不限于主债权 《民法典》的规定:主债权的利息、已经发生和将要发生的违约金、因违约金、因违约 而产生的损害赔偿金,以及保管留置财产的必要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都属于留置 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四)对留置财产变卖的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453条规定,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 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成立
(一)概念 留置权的成立:是指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已届满清偿期,同时 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将该动产予以留置,并对抗债务人要求返还该动产的效力。
(二)要件 1、积极要件 (1) 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2) 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的时间,必须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3) 除非双方当事人都是企业,留置的财产应和担保的债权有牵连关系 2、消极要件 (1)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2) 动产的留置,应当不违反公序良俗 (3) 动产的留置,不应违反债权人应承担的义务。
1. 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财产的占有 2. 债务人提出新的担保,并为债权人接受 3. 主债权消灭 4. 留置权实现 5. 留置权人放弃留置权 6. 留置物损毁灭失且无代位物的 7.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分区 第四分编担保物权 的第 3 页
பைடு நூலகம்八、冲突解决
不但担保物权之间的效力冲突,在同一动产中,可能存在留置权、抵押权、质权等不同 的权利,期间会发生不同权利的效力冲突。
《民法典》第456条,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 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主要源于:留置权的法定担保性质。
九、留置权的消灭原因
分区 第四分编担保物权 的第 2 页

ri0__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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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留置权一、留置权概述(一)留置权的概念•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担保物权。

从属性、代位性、不可分性。

•必先占有他人的财产——保管物、运送物、定做物。

对方不按合同约给付劳务报酬,即有权留置其占有的保管物、运物、定做物。

•法律允许的私力救济•(二)留置权的特征•1、留置权与动产质权•共同之处:•(1)客体:动产;•(2)发生都以占有标的物为条件;•(3)权利主体对标的物都有继续占有的权利和依法处分标的物并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动产质权的区别(特点):•1.性质:•留:法律的规定直接取得。

法定担保物权。

•质:约定的担保物权。

•2.时间:•留:留置权的发生晚于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

即占有债务人财产在先,留置权发生在后,•质:专门提供给债权人的,对质物占有的取得时间与其质权的发生时间是同一时间。

•3.实行效力:•留:具有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

一是留置效力。

因债务人未履行到期的债务,而具有留置债务人财产,排除返还请求权•二是优先受偿的效力。

通过处分留置物而使债权受清偿。

•质:对质物的占有有优先受偿。

•4.宽限期:•留:有。

留置权人留置财产的期限具有债务履行宽限期的性质。

留置后经留置期限,才能处分债务人财产并从中受清偿。

•质:则没有宽限期,到期不履行债务,就可依法处分质物优先受偿。

•(三)留置担保的适用范围•法定的担保物权,其适用范围由法律直接规定。

•1、合同法:保管、运输、加工承揽、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

• 2、物权法:“债务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当事人可以排除留置权,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二、留置权的成立条件:•1、占有人合法占有的债务人财产•物权法:“债务人交付出的动产”,所有?•是合法占有交付的动产时,如不知债务人无处分权的,债权人可行使留置权。

司考民法学讲义:留置权

司考民法学讲义:留置权

司考民法学讲义:留置权司考民法学讲义:留置权。

留置权在以往的司法考试真题中经常涉及到,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将这部分内容进行了整理,方便大家区分和记忆。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学讲义:质权司考民法学讲义:抵押权司考民法学讲义:地役权司考民法学讲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基于该动产而发生的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特征(1)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因此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等意定担保物权而实现。

(2)留置权是动产担保物权,以债权人占有动产为要件。

(3)留置权是发生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

留置权人留置标的物后不得直接处分标的物,必须先定期催告只有债务人预期仍不履行债务时使得处分标的物而优先受偿。

二、留置权的取得1、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所谓牵连关系,是指债务人所负债务与对留置物的占有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发生。

如基于加工承揽合同而占有加工承揽物。

△我国物权法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同属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2、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1)对动产的占有不是因侵权行为取得。

(2)对动产的留置不违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

(3)对动产的留置不得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

三、留置权的效力1、留置权人的权利:(1)留置标的物。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标的物。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法律敎育网(3)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

(4)就留置物优先受偿A、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给对方必要的清偿时间,B、在没有约定时实现留置权实现之前必须定不少于2个月的时间进行催告。

C、过期后无须通知直接行使D、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2、留置权人的义务: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出租、处分。

四、留置权的消灭1、主债权消灭;2、留置权实现;3、留置物灭失;4、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5、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

留置权专题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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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物全部些人权利、义务
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返还请求权 处罚权 另行提供担保而取回留置物 支付必要保管费用 赔偿因留置物瑕疵而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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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灭
担保提出 占有丧失 债务清偿期延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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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页
抵押权、质权 与留置权竞合
同一物上已经设定抵押权,该动产又被 留置,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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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页
效力
担保债权范围 标物范围 留置权人权利 留置权人义务 留置权实施 留置物全部些人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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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页
担保债权范围
原债权、利息、拖延利息、实施留置权 费用、因留置物瑕疵而发生损害赔偿、 保管留置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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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页
留置权人权利
留置动产 收取孳息 必要费用求偿权 留置物保管上必要使用权 实施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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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页
留置权人义务
保管义务:善良管理人注意 不得私自使用、出租或供其它担保之用 留置物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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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页
留置权实施
物权法236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该约 定留置财产后债务推行期限;没有约定 或约定不明,留置人应该给债务人2个月 以上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动产 除外。债务人逾期不推行,债权人能够 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能够就 拍卖、变卖留置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权当占有丧失且不能回复时方毁灭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留置权专题知识讲座
第3页
留置权之立法例
1.法国民法:要求种种债务人拒绝给付权利 (1948条保管人留置权),“留置权”为学者 归纳学理概念(民法另有优先权要求)。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 ( 担保法 第二十七章 留置权 )【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 (  担保法  第二十七章 留置权  )【圣才出品】

第二十七章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依照物权法,留置的适用包含三种情况: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2.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除外;3.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除外。

理解小贴士:物权法没有规定可留置的合同类型,只是要求是“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与担保法比较,实际上扩大了留置担保的范围,不再有具体合同类型的限制,只要“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即可。

《物权法》第231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二、留置权的善意取得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即使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也可以按照担保法的规定行使留置权(参见《担保法解释》第108条)。

三、留置权的行使规则1.留置权的效力(1)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如果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全部行使留置权。

(2)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3)在违反其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合同的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债权人不得行使留置权。

2.留置权行使的期间(1)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2)债权人与债务人按照上述(1)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宽限期的,宽限期经过,债权人可以不经通知,直接行使留置权。

(3)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2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4)债权人未按上述(3)规定的期间通知债务人履行义务,直接变价处分留置物的,应当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物权法》第239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考查小贴士本章5年考查1分,考点主要集中定金的类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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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留置权
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留置权。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

祝大家学习愉快!
(一)留置权的构成要件(★★★)
1.积极要件:①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

《担保法》第112条规定了一个例外。

债务人丧失支付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即使债务的履行期尚未届至,债权人可以提前行使留置权,这种留置权称为“紧急留置权”。

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a)不动产上不能成立留置权;(b)动产须归债务人所有。

若动产不归债务人所有,仅在债权人不知情且符合留置权的其他成立要件时,债权人才可善意取得留置权;(c)须合法占有,以侵权方式取得占有的,不成立留置权。

③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所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2.消极要件:①因侵权行为取得动产占有的。

②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不得留置。

③留置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如因欠交学费而留置大学生的学位证书;再如因欠交医疗费留置死者的尸体;又如留置残疾人的器具)④留置不得与留置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例如,承运人在履行运输义务“之前”,即以未付运费为由留置所运货物的,其留置货物的行为即与其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真题研习】小贝购得一只世界杯指定用球后兴奋不已,一脚踢出,恰好落入邻居老马家门前的水井中,正在井边清洗花瓶的老马受到惊吓,
手中花瓶落地摔碎。

老马从井中捞出足球后,小贝央求老马归还,老马则要求小贝赔偿花瓶损失。

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三第54题)
A.小贝对老马享有物权请求权
B.老马对小贝享有物权请求权
C.老马对小贝享有债权请求权
D.如小贝拒绝赔偿,老马可对足球行使留置权
【答案】AC.①首应说明。

本题存在严重瑕疵,出题人对于留置权成立要件中的“同一法律关系”之理解不同于通说观点。

所以,对此题不必当真。

特别是,自2011年,民法拼题人已经更换,所以,建议大家按照下述通说观点把握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不必囿于本题。

(二)商事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均为企业,且债权人在营业活动中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即使该动产与被担保的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只要符合留置权的其他成立要件,债权人亦可行使留置权。

商事留置权特殊性在于:①双方均为企业。

②债权人基于营业关系而占有对方的动产。

③留置的动产与被担保的债权“不必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真题研习】辽东公司欠辽西公司货款200万元,辽西公司与辽职业培训教育网司签订了一份价款为150万元的电脑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
辽职业培训教育网司指示辽西公司将该合同项下的电脑交付给辽东公司。

因辽东公司届期未清偿所欠货款,故辽西公司将该批电脑扣留。

关于辽西公司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三第10题)
A.属于行使抵押权
B.属于行使动产质权
C.属于行使留置权
D.属于自助行为
【答案】C
(三)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权人的权利。

留置权属于须经两次行使才能实现的权利:①符合留置权的成立要件的,留置权人即可留置动产。

②留置后,留置权人应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到期债务,留置权人才可就留置物优先受偿。

(1)留置并占有动产的权利。

①留置物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②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2)优先受偿的权利。

只有在宽限期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才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

具体而言:①对宽限期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②没有约定的,留置权人应当确定2个月以上的宽限期。

③留置的动产属于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留置权人可以迳行实现优先受偿权,无须给债务人宽限期。

(3)其他权利:①收取留置物所产生孳息(《物权法》第235条)注意:仅为“收取”而非“取得”。

②为保管之目的而使用留置物。

2.留置权人的义务。

①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物权法》第234条)因留置权人过错过错导致留置物毁损灭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不得擅自使用、出租或处分留置财产的义务(《担保法解释》第93、114条)③经债务人的请求行使留置权的义务。

《物权法》第237条规定:“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④留置权消灭后返还留置财产的义务。

(四)留置权消灭的特殊事由(★★)
《物权法》
第二百四十条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留置权会因很多原因而消灭。

比如:留置权人抛弃留置权;留置权实现;留置权担保的债权消灭;留置物毁损、灭失且无代位物的。

等等。

《物权法》第240条规定了两种留置权消灭的特殊事由。

所谓特殊事由,指的是仅适用留置权(不适用抵押权与质权)这两种特殊事由是:①债务人另有提供担保,留置权人接受的,留置权消灭。

②留置权人占有的留置物被他人侵夺的,若留置权人未自侵夺之日起1年内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1年期限届满时,留置权消灭(见【例5】)
【例5】甲将汽车交给乙修理,因甲不支付到期的修理费,乙于2009年4月1日留置该汽车。

2009年5月1日,甲趁乙不备,偷偷将汽车开回。

①对《物权法》第240条须有正确理解。

并不是留置权人乙丧失对汽车的占有那一刻,乙的留置权就消灭。

不是的。

②根据通说观点,乙的占有被甲侵占,乙享有《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占有回复请求权,只要乙行使该权利,回复占有,则乙的留置权并不消灭。

④若乙自甲侵夺之日起1年未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则1年期间届满时,乙的占有回复请求权消灭,乙的留置权也消灭。

希望以上资料对你有所帮助,附励志名3条:
1、积金遗于子孙,子孙未必能守;积书于子孙,子孙未必能读。

不如积阴德于冥冥之中,此乃万世传家之宝训也。

2、积德为产业,强胜于美宅良田。

3、能付出爱心就是福,能消除烦恼就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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