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友国际: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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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的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的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2.22•【文号】北证公告〔2023〕111号•【施行日期】2023.12.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告北证公告〔2023〕111号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的公告为支持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依法合规回购股份,推动上市公司积极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本所修订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

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2023年12月22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权益,明确股份回购业务办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以下列方式回购本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适用本指引:(一)以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以下简称竞价回购);(二)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以下简称要约回购);(三)在符合本指引规定的情形下向特定对象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定向回购)。

第三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上市规则》、本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严格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在回购股份中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2024年国际金融衍生品交易亏损补偿协议

2024年国际金融衍生品交易亏损补偿协议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20XXP ERSONAL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国际金融衍生品交易亏损补偿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合同主体1.2 金融衍生品1.3 交易1.4 亏损1.5 补偿第二条合同双方的权益与义务2.1 甲方权益与义务2.2 乙方权益与义务第三条亏损的认定与计算3.1 亏损认定3.2 亏损计算方法第四条补偿条件与金额计算4.1 补偿条件4.2 补偿金额计算方法第五条补偿的支付方式与时间5.1 支付方式5.2 支付时间第六条合同的有效期6.1 合同开始执行日期6.2 合同结束执行日期第七条合同的变更与终止7.1 合同变更7.2 合同终止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8.1 协商解决8.2 调解解决8.3 仲裁解决8.4 法律途径第九条保密条款9.1 保密内容9.2 保密期限9.3 保密义务第十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0.1 法律适用10.2 争议解决第十一条合同的签署与生效11.1 签署日期11.2 签署地点11.3 合同生效条件第十二条其他条款12.1 附加条款12.2 补充协议第十三条合同的份数与保存13.1 合同份数13.2 合同保存第十四条合同的修订历史14.1 修订版本号14.2 修订日期14.3 修订内容摘要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合同主体甲方:指签署本合同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亏损方。

乙方:指签署本合同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盈利方。

1.2 金融衍生品指双方在进行交易时涉及到的各类金融衍生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期货、期权、远期、掉期、利率互换等。

1.3 交易指甲方作为交易亏损方,与乙方作为交易盈利方之间,在2024年内进行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

1.4 亏损指甲方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经双方确认的、符合补偿条件的亏损金额。

1.5 补偿指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对甲方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亏损金额进行的赔偿。

第二条合同双方的权益与义务2.1 甲方权益与义务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要求乙方进行亏损补偿。

独立董事2024年度聘用协议版

独立董事2024年度聘用协议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独立董事2024年度聘用协议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独立董事聘用1.1 聘用期限1.2 独立董事职责1.3 独立董事资格第二条薪酬待遇2.1 年度薪酬2.2 额外报酬2.3 薪酬支付方式第三条权利与义务3.1 独立董事权利3.2 独立董事义务3.3 保密协议第四条考核评估4.1 年度评估4.2 评估标准4.3 评估结果运用第五条终止与解除5.1 合同终止情形5.2 合同解除方式5.3 解除合同后的权益处理第六条争议解决6.1 争议类型6.2 解决方式6.3 仲裁机构第七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7.1 合同生效条件7.2 合同变更7.3 合同解除第八条合同的履行8.1 履行期限8.2 履行地点8.3 履行方式第九条信息披露与报告9.1 信息披露内容9.2 报告周期9.3 报告对象第十条协助与配合10.1 协助事项10.2 配合方式10.3 协作流程第十一条法律责任11.1 违约责任11.2 侵权责任11.3 赔偿责任第十二条知识产权保护12.1 独立董事成果权益12.2 成果保护措施12.3 成果归属第十三条保密条款13.1 保密内容13.2 保密期限13.3 泄密处理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 附加条款14.2 补充协议14.3 修改权归属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独立董事聘用1.1 聘用期限独立董事的聘用期限为2024年度,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聘用期满后,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续签。

1.2 独立董事职责(1)出席董事会会议,对公司的重大事项提出独立意见;(2)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等进行审查,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3)监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4)协助公司完善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1.3 独立董事资格(3)具备独立判断能力,无重大利益冲突;(4)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监会上市公司业务咨询常见问题解答

证监会上市公司业务咨询常见问题解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业务咨询常见问题解答目录1.配套募集资金方案调整是否构成原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5)2.关于业绩承诺及披露问题 (14)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如何理解? (16)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对“主要成员”的规定,是指投资者的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还是指投资者的董事中的主要成员、监事中的主要成员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 17 5.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涉及文化企业的,行政许可中是否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 (18)6.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中对标的资产涉及的发改、环保等部门审批问题如何关注? (19)7.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是不超过10名还是不超过200名? (20)8.《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219.上市公司拟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的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等作出变更的,通常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23)10.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等事项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因未取得上述批准文件,导致申请人在规定的申报时限内无法提交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应当如何处理? (24)11.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通常应当披露哪些资产评估信息? (25)12.上市公司或相关中介机构就并购重组事项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咨询有何要求? (27)1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有关比例计算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1号 (28)1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 (29)15.《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完成时点认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9号 (30)16.《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条款发生竞合时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8 号 (31)17.《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7号 (32)18.《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的规定,对于“事实发生之日”怎么理解? (33)19.重组方以股份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通常如何计算补偿股份的数量?补偿的期限一般是几年? (34)20.《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中的“无偿”怎么理解? (36)21.上市公司收购中,在哪些情况下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37)22.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有哪些反垄断的要求? (38)2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涉及文化产业的准入有什么特别要求? (40)24.证监会对短线交易的处理措施是什么? (42)25.外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收购境内上市公司,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或者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时有何要求? (43)26.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该怎么办? (44)27.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后其对上市公司的持股(包括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不足30%的,也需要锁定12个月吗? (45)28.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对于军工资产进入上市公司、豁免披露涉密军品信息是否应当经国防科工局批准? (46)29.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盈利预测的规定? (47)30.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的规定? (48)31.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及备考财务报告的规定? (49)32.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范中,对财务报告、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有什么要求? (50)33.在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的规定? (51)34.上市公司计算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其净资产额是否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53)35.对并购重组中相关人员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有什么要求? (54)36.BVI公司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注意什么? (55)37.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应具备什么条件? (56)38.上市公司在涉及珠宝类相关资产的交易活动中,是否需要聘请专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机构有何特殊要求? (57)39.自然人与其配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是否为一致行动人? (58)40.如何计算一致行动人拥有的权益? (59)41.投资者在股份减持行为中是否适用一致行动人的定义,是否需合并计算相关股份? (60)42.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流程及相关规定? (61)43.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及相关规定? (62)44.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审核事项及相关规定? (63)45.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备案程序?备案时所需提交的材料? (64)46.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流程?应履行哪些程序? (65)1.关于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标的资产股权激励认定及相关会计处理的问题与解答中国证监会 时间:2014年04月18日来源:问: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审核中,如何认定标的资产进行了股权激励安排?应否按照会计准则将股份支付确认为费用?相应股份的公允价值如何计量?答:1.申请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参照财政部和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年171号)、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等有关规定判断标的资产发生的相关股权变动行为是否构成股权激励。

600346 _ 大橡塑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600346 _ 大橡塑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346 证券简称:大橡塑编号:临2013—031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9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于2013年6月1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

本次会议出席人员、召开程序、议事内容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

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陈瑞平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期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经对新聘任副总经理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等进行了解的基础上,我们认为新聘任副总经理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符合所聘任岗位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限制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情况。

其提名、审议、表决过程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聘任陈瑞平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特此公告。

附件:新聘任副总经理简历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3年6月13日附:新聘任副总经理简历:陈瑞平:男,汉族,中共党员,1970年3月出生,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经济师,高级职业经理。

历任唐山市康华医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唐山市医药药材公司总经理,唐山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唐山市胜友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唐山市轧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唐山市轧钢厂副厂长、厂长、党委书记,唐山汇达资产经营公司(唐山汇达煤炭集团)副总经理、董事、党委委员,大连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副总经理,大连国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大连国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大连国正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大连国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中山天彩包装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大连爱康国信新型建材产业园有限公司董事,大连海洋经济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600778友好集团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600778友好集团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778 证券简称:友好集团编号:临2013-022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一)、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于2013年5月27日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董事(共9名,其中独立董事4名)、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出了本次会议的通知。

(三)、公司于2013年6月7日在公司六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

(四)、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了会议。

(五)、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聂如旋先生主持,公司监事会主席肖会明先生、监事周芳女士、王常辉先生、姜胜先生、张桅女士、赵晖女士、袁桂玲女士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经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如下决议:(一)、关于公司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友好华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合开发乌鲁木齐红光山国际会展中心片区友好商业综合体购物城项目的议案。

本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临2013-023号“关于公司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友好华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合开发乌鲁木齐红光山国际会展中心片区友好商业综合体购物城项目的公告”。

表决结果:表决票9票,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关于公司拟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友好华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开发友好商业综合体购物城项目签署《统借统还贷款分拨协议》的议案。

本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临2013-024号“关于公司拟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友好华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开发友好商业综合体购物城项目签署《统借统还贷款分拨协议》的公告”。

表决结果:表决票9票,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关于公司拟租赁位于阿克苏地区库车县的商业房产开设综合性购物中心的议案。

本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临2013-025号“关于公司拟租赁位于阿克苏地区库车县的商业房产开设综合性购物中心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11.07
•【文号】证监许可〔2024〕1562号
•【施行日期】2024.11.07
•【效力等级】行政许可批复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行政许可
正文
关于同意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
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4〕1562号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关于你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意见及你公司注册申请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0〕5号)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阅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意见及你公司注册申请文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申报文件和发行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中国证监会
2024年11月7日。

IPO审核问答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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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审核问答汇编目录一、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 (1)问题1、持续经营时限计算 (1)问题2、工会、职工持股会及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的核查要求 (1)问题3、锁定期安排 (2)问题4、申报前后引入新股东的相关要求 (2)问题5、对赌协议 (3)问题6、“三类股东”的核查及披露要求 (4)问题7、出资瑕疵 (4)问题8、发行人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 (5)问题9、股权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 (6)问题10、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7)问题11、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 (8)问题12、境外控制架构 (9)问题13、诉讼或仲裁 (9)问题14、资产完整性 (10)问题15、同业竞争 (11)问题16、关联交易 (12)问题17、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变化 (13)问题18、土地使用权 (13)问题19、环保问题的披露及核查要求 (14)问题20、发行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15)问题21、社保、公积金缴纳 (16)问题22、公众公司、H股公司或境外分拆、退市公司申请IPO的核查要求 (16)问题23、军工等涉秘业务企业信息披露豁免 (16)问题24、员工持股计划 (18)问题25、期权激励计划 (19)问题26、股份支付 (21)问题27、工程施工(合同资产)余额 (23)问题28、应收款项减值测试 (24)问题29、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减值 (25)问题30、税收优惠 (26)问题31、无形资产认定与客户关系 (27)问题32、委托加工业务 (28)问题33、影视行业收入及成本 (30)问题34、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 (31)问题35、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32)问题36、业务重组与主营业务重大变化 (34)问题37、经营业绩下滑 (35)问题38、客户集中 (37)问题39、投资收益占比 (38)问题40、持续经营能力 (39)问题41、财务内控 (40)问题42、现金交易 (43)问题43、第三方回款 (44)问题44、审计调整与差错更正 (46)问题45、引用第三方数据 (47)问题46、经销商模式 (47)问题47、劳务外包 (48)问题48、审阅报告 (49)问题49、过会后业绩下滑 (50)问题50、过会后招股说明书修订更新 (51)问题51、分红及转增股本 (52)问题52、整体变更时存在未弥补亏损 (53)问题53、信息系统核查 (54)问题54、资金流水核查 (56)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2019.3.3) (58)问题1、上市标准 (58)问题2、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 (59)问题3、重大违法行为 (61)问题4、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61)问题5、境外控制架构(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权清晰) (62)问题6、最近2年内董事、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的重大不利变化 (62)问题7、研发投入 (63)问题8、上市指标中市值要求 (64)问题9、科创板的定位 (64)问题10、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 (65)问题11、员工持股计划 (67)问题12、期权激励计划 (68)问题13、整体变更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 (69)问题14、研发支出资本化 (70)问题15、政府补助 (71)问题16、信息披露豁免 (72)三、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2019.3.24) (74)问题1、工会、职工持股会及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 (74)问题2、申报前后新增股东 (75)问题3、出资或改制瑕疵 (76)问题4、发行人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 (77)问题5、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77)问题6、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情形下的股份锁定 (79)问题7、发行人租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房产或商标、专利、主要技术来自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授权使用 (80)问题8、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共同投资 (80)问题9、“三类股东” (81)问题10、对赌协议 (82)问题1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82)问题12、客户集中 (84)问题13、持续经营能力 (85)问题14、财务内控不规范 (86)问题15、第三方回款 (88)问题16、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与会计差错更正 (90)四、科创板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 (91)一、科创板审核问答落实情况 (91)1-1、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披露要求: (91)1-2、重大违法行为【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2)1-3、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2)境外控制架构(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权清晰)【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3)最近2年内董事、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的重大不利变化【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4)1-6、研发投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94)1-7、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保荐机构】 (95)1-8、员工持股计划【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5)1-9、期权激励计划【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96)1-10、整体变更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6)1-11、研发支出资本化【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97)1-12、政府补助【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98)1-13、信息披露豁免【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98)1-14、工会、职工持股会及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8)1-15、申报前后新增股东【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9)1-16、出资或改制瑕疵【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0)1-17、发行人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1)1-18、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1)1-19、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情形下的股份锁定【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2)1-20、发行人租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房产或商标、专利、主要技术来自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授权使用【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3)1-21、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共同投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4)1-22、“三类股东”【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4)1-23、对赌协议【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5)1-24、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05)1-25、客户集中【保荐机构】 (106)1-26、持续经营能力【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07)1-27、财务内控不规范【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107)1-28、第三方回款【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08)1-29、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与会计差错更正【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09)二、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以及常见审核问题落实情况 (109)2-2、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0)2-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权存在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仲裁等不确定性事项【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0)2-4、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0)2-5、客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11)2-6、供应商【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11)2-7、引用第三方数据【保荐机构】 (112)2-8、劳务外包【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112)2-9、发行人使用或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划拨地、农用地、耕地、基本农田及其上建造的房产【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3)2-10、环保问题【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4)2-11、合作研发【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4)2-12、重要专利系继受取得或与他人共有【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5)2-13、经营资质及产品质量瑕疵【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5)2-14、安全事故【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6)2-15、生产模式主要采用外协加工【保荐机构】 (116)2-16、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保荐机构】 (117)2-17、技术先进性的客观依据【保荐机构】 (117)2-19、注销或转让重要关联方(含子公司)【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8)2-20、收入确认政策【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19)2-21、报告期收入波动较大【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19)2-22、境外销售收入金额较大或占比较高【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0)2-23、经销收入金额较大或占比较高【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0)2-24、毛利率波动较大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1)2-25、期间费用报告期内波动较大或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2)2-26、股份支付【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2)2-27、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3)2-28、存货【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4)2-29、在建工程余额或发生额较大【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4)2-30、固定资产闲置或失去使用价值【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4)2-31、商誉余额较大【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5)2-32、税收优惠到期或即将到期【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125)2-33、无形资产认定与客户关系【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6)2-34、建筑施工类企业存在大量已竣工并实际交付的工程项目余额【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6)2-35、委托加工业务【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7)2-36、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7)2-37、现金交易【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8)2-38、信息系统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9)2-39、资金流水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31)2-40、重大诉讼或仲裁【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32)2-41、发行人为新三板挂牌/摘牌公司、H 股或境外上市公司,或者涉及境外分拆、退市【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33)2-42、发行人存在曾经申报IPO但未成功上市的情形【保荐机构】 (134)2-43、重大事项提示【保荐机构】 (134)2-44、红筹企业【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35)2-45、境内上市公司分拆【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137)2-46、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39)2-47、科创板定位中的例外条款–其他领域【保荐机构】 (140)2-48、科创板定位中的例外条款–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保荐机构】 (140)五、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2020.6.12 (141)问题1、持续经营时限计算 (141)问题2、出资瑕疵 (142)问题3、资产完整性 (142)问题4、持续经营能力 (143)问题5、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144)问题6、发行人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 (144)问题7、客户集中 (145)问题8、最近2年内董事、高管管理人员的重大不利变化 (146)问题9、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147)问题 10、境外控制架构问题(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权清晰) (149)问题11、工会、职工持股会及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的核查要求 (149)问题12、申报前后引入新股东的相关要求 (150)问题13、对赌协议 (151)问题14、“三类股东” (152)问题15、信息披露豁免 (153)问题16、上市标准 (154)问题17、尚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适用上市标准中“营业收入快速增长” 如何把握? (154)问题18、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情形下的股份锁定 (155)问题19、整体变更时存在未弥补亏损 (155)问题20、发行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156)问题21、信息披露豁免 (156)问题22、员工持股计划 (158)问题23、期权激励计划 (159)问题24、审阅报告 (161)问题25、财务内控不规范 (161)问题26、第三方回款 (163)问题27、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165)问题28、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与会计差错更正 (167)问题29、经销商模式 (168)问题30、劳务外包 (169)问题31、研发支出资本化 (170)问题32、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 (171)一、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1、持续经营时限计算描述:公司拟申请首发上市,应当如何计算持续经营起算时间等时限?答: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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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871 证券简称:嘉友国际公告编号:2020-046
嘉友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嘉友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0年5月11日以电话或专人送达方式发出,本次会议于2020年5月14日下午17:00在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恒华国际商务中心8层806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表决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韩景华先生召集和主持。

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5人,实际参会董事5人。

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嘉友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截至2020年5月14日,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的募集资金账户资金已使用完毕,为方便账户管理,减少管理成本,公司拟对该专户进行销户。

该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公司与保荐机构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三环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拟注销的募集资金专户信息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根据公司业务资金需求及财务预算安排,为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运营效
率,公司董事会同意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额度有效期限为1年,用于包括但不限于为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境内非融资性保函、进口信用证开证及押汇、国内信用证开证及其项下买卖方融资,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比例为20%。

实际授信额度以北京银行最终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确定。

在授信额度有效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公司实际控制人韩景华先生、孟联女士为本次公司向北京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未收取任何费用,无需公司提供反担保。

为及时办理相关融资业务,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韩景华先生在授权额度内代表公司签署银行融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授权书等),授权公司财务部同银行协商综合授信具体保证金比例事宜以及具体办理上述综合授信和贷款业务的相关手续。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业务资金需求及财务预算安排,为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运营效率,公司董事会同意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1年,用于开立进口信用证。

实际授信额度以江苏银行最终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确定。

在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公司实际控制人韩景华先生为本次公司向江苏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未收取任何费用,无需公司提供反担保。

为及时办理相关融资业务,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韩景华先生在授权额度内代表公司签署银行融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授权书等),授权公司财务部同银行协商综合授信具体保证金比例事宜以及具体办理上述综合授信和贷款业务的相关手续。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一)《嘉友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嘉友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嘉友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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