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印发《2005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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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度农业部科研任务(专项)申报指南》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度农业部科研任务(专项)申报指南》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度农业部科研任务(专项)申
报指南》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科技与农机
【发文字号】农办科[2014]22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4.05.15
【实施日期】2014.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度农业部科研任务(专项)申报指南》的通知
(农办科[201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渔业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
院,农业部、教育部共建高校:
现将《2015年度农业部科研任务(专项)申报指南》予以印发,并就有关情况说明如
下。

一、关于立项指南
遵照《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精神,我部对未来一个时期影响我国粮食安全、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对前期农业科研立项和研发成果产出与应用进
行了系统分析,并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技术用户、学术团体、专家以及相关管理。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统计报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统计报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统计报表》的通知【法规类别】行业统计【发文字号】农办计[2005]3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05.01.17【实施日期】2005.01.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统计报表》的通知(农办计[200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渔业厅(委、局、办)、农科院、农垦总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加强和改进农业综合开发统计工作,切实提高统计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统计报表〉的通知》(国农办[2004]303号)有关精神,我部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统计报表》,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以下要求,做好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的年度统计工作。

一、高度重视统计报表填报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地做好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

按照国家统计部门及本报表的有关要求,科学、客观地采集、填报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杜绝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等行为。

二、实行联合上报制度。

为加强和各地财政部门、农发办的联系与配合,确保统计数据口径一致,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的有关要求,地方各级农口部门要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审核、上报统计报表(财政部门与农发办分设的,要抄送同级农发办)。

省级农口部门和财政部门在联合报送本地区项目统计报表时,除上报我部外,须同时抄送国家农发办。

三、及时报送统计报表。

从2004年度起,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必须按本报表进行统计和上报。

省级农口部门应于每年3月10日之前,将上年度项目统计报表及上报文件一式四份报送我部,同时发送报表(excel格式)电子文本,我部每年将对各省的农业综合开发统计工作进行考核。

同时,各省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

联系人:罗旭联系电话:(010)64192529、(010)64192569(传真)电子邮件:jhskfch@luoxu76@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统计报表编制说明二00五年一月十七日附表1:填报单位:。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方案(农计发[2005]39号)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方案(农计发[2005]39号)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方案(农计发[2005]39号)【发布单位】农业部【发布文号】农计发[2005]39号【发布日期】2005-06-14【生效日期】2005-06-1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农业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方案(农计发[2005]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机、畜牧、农垦、渔业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部有关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2005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按照农业部党组关于转变作风、推动工作、促进发展的要求,我部制定了《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方案》。

现将方案印发执行,请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方案,并于今年7月15日前报我部备案。

农业部二○○五年六月十四日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2005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按照农业部党组关于转变作风,推动工作,促进发展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必要性和紧迫性党中央、国务院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年来不断加大农业投入力度,对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加强项目管理,实现投资目标,是落实中央投入政策,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

随着“两个趋向”论断的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将继续增加,农业建设领域将不断扩大,项目管理的任务越来越重;同时,基本建设管理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对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

迫切需要各级农业部门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提高管理实效。

近年来,各级农业部门高度重视农业建设工作,采取了完善规划,健全制度,强化监管,落实责任等一系列措施,农业项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不断加强,农业投资效益明显提高。

但“重争取投资,轻项目管理”的倾向依然存在,前期工作不扎实,建设进度缓慢,财务管理薄弱,以及违反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等问题时有发生。

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农业综合开

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农业综合开

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办计[2015]98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11.05
【实施日期】2015.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项目申报
指南的通知
(农办计[2015]98号)
为进一步推进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项目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切实加强2016年项目申报工作,明确项目申报要求,农业部办公厅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联合制定了《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你们,请据此抓紧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申报。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11〕169号)等文件中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由具备农业工程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或组织有关专家编制,并达到相应深度要求。

最新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

最新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

农业部: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关于印发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农办计[201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农垦、渔业厅(委、局)、农科院、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务局:为进一步推进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切实加强2012年项目申报工作,明确项目投资方向及申报要求,农业部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联合制定了《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

现印发给你们,请据此抓紧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于2011年8月31日前由农业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厅(委、局、办)计字文联合报送农业部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同时通过农业部农发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申报登记。

逾期未报或未在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申报登记的,将不予受理。

一、严格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11]169号)等文件中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须由具备农业工程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并达到相应深度要求。

二、农业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认真组织项目前期工作。

要本着科学严谨、宁缺勿滥的原则,对拟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把关。

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对项目建设条件、建设内容、仪器设备选型等方面开展评估论证,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2007-2011年期间承担过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且尚未竣工验收以及曾申报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的建设单位不在此次申报范围内。

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附件: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投资安排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63号)精神,以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实现粮食稳定发展和确保主要农产品有效供应、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努力加大对良种繁育、优势特色种养示范的投资力度,建设一批区域骨干性、示范指导性项目,改善和提高农业生产条件,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新农村建设。

(整理)农业部: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

(整理)农业部: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

关于印发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农办计[201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农垦、渔业厅(委、局)、农科院、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务局:为进一步推进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切实加强2012年项目申报工作,明确项目投资方向及申报要求,农业部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联合制定了《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

现印发给你们,请据此抓紧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于2011年8月31日前由农业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厅(委、局、办)计字文联合报送农业部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同时通过农业部农发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申报登记。

逾期未报或未在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申报登记的,将不予受理。

一、严格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11]169号)等文件中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须由具备农业工程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并达到相应深度要求。

二、农业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认真组织项目前期工作。

要本着科学严谨、宁缺勿滥的原则,对拟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把关。

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对项目建设条件、建设内容、仪器设备选型等方面开展评估论证,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2007-2011年期间承担过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且尚未竣工验收以及曾申报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的建设单位不在此次申报范围内。

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附件: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投资安排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63号)精神,以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实现粮食稳定发展和确保主要农产品有效供应、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努力加大对良种繁育、优势特色种养示范的投资力度,建设一批区域骨干性、示范指导性项目,改善和提高农业生产条件,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新农村建设。

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节选)(2011年6月27日)

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节选)
(2011年6月27日)
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期刊名称】《中国农民合作社》
【年(卷),期】2011(0)8
【摘要】(2011年6月27日)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投资安排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63号)精神,以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实现粮食稳定发展和确保主要农产品有效供应、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努力加大对良种繁育、优势特色种养示范的投资力度,建设一批区域骨干性、示范指导性项目,改善和提高农业生产条件,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新农村建设。

【总页数】3页(P10-12)
【作者】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作者单位】[1]农业部办公厅;[2]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J], ;;
2.农业部关于印发《2007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J], ;
3.关于印发《2006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J], ;
4.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J],
5.2012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2011年6月27日) [J],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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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项目申报指南

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项目申报指南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是指在农村地区开展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务、旅游、生态、金融等多种产业综合开发的项目。

该项目由农业部组织开展,旨在加速农村产业发展和脱贫攻坚,提高农民生产和生活水平。

项目申报条件1.项目覆盖范围为农村地区;2.项目实现综合开发,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务、旅游、生态、金融等;3.项目有明确的盈利模式,并在项目实施后三年内实现盈利;4.项目有社会效益,有望提高当地人民生产和生活水平;5.项目符合国家、地方政策和法规要求。

项目申报流程1.填写申报表格项目首先需要填写申报表格,表格可以从农业部网站下载或者向相关发改委、农业局申请。

2.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项目方案、市场调研报告、投资估算、财务方案、风险评估报告、施工图纸、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授权书等。

3.审核与评估提交申报材料后,相关部门将进行审核与评估。

主要审核方向包括项目可行性、市场前景、资金来源、技术可行性等。

4.签署协议通过审核的项目需要签署农业部项目合作协议。

申报注意事项1.项目方案要具体,要有可行性;2.市场前景要符合实际可行性,投资回报周期不过长;3.自有资金投资比例适中,不能全部依赖政府资金;4.项目要有可持续性,能够创造稳定收益;5.项目实施过程中务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申报得到的支持通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的项目,将得到以下支持:1.享受地方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2.获得国家和地方政府资金支持;3.获取行业专家的技术支持和政策指导。

申报案例申报案例一:精准扶贫项目该项目以种植特色农产品为主,兼顾农村旅游和电商平台销售。

在帮助当地贫困户增收的同时,还吸引了不少游客,为当地村庄的旅游产业发展注入了新的发展动力。

申报案例二:水产养殖项目该项目以湖泊水产养殖为主,还配套了餐饮、休闲娱乐等设施,旨在打造湖泊畔的综合餐饮娱乐休闲区。

在项目实施后不久,当地村民就实现了空前的旅游收入。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以为当地农民带来实实在在的收益,同时也能够加速当地产业发展。

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05•【文号】农办计〔2015〕98号•【施行日期】2015.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农办计〔2015〕98号各省(区、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渔业、农垦厅(局、委)、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进一步推进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项目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切实加强2016年项目申报工作,明确项目申报要求,农业部办公厅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联合制定了《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你们,请据此抓紧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申报。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11〕169号)等文件中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由具备农业工程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或组织有关专家编制,并达到相应深度要求。

二、农业部门应会同同级农发机构(未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下同)认真组织项目前期工作。

要本着科学严谨、宁缺勿滥的原则,对拟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把关,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三、承担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地方项目)和农业部其他项目的,需提供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并附项目建设田间工程和土建工程完成情况平面图。

拟申报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的单位不得申报。

四、按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年度滚动计划编制要求申报的2015年项目,通过农业部评审尚未立项支持的,如修改完善后符合2016年项目申报条件,由省级农业部门和农发机构联合行文报送,并注明“复报”字样。

农业部关于申报2005年农业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预备通知

农业部关于申报2005年农业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预备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9.24•【文号】农办市[2004]37号•【施行日期】2004.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农业部关于申报2005年农业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预备通知(农办市[2004]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林渔业)、农机化、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为推进农业标准化进程,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我部今年将继续组织农业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项目内容和目标2005年农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的重点是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限量标准、检疫技术标准、检测方法等标准项目,计划安排350项左右。

实施目标是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健全和完善农业质量标准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势农产品发展。

二、项目期限和资金补助标准每个标准项目原则上在1年半时间内完成标准送审稿的编制,制定标准项目的补助经费在8万元以内,修订标准项目补助经费在4万元以内。

补助经费的支出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农业行业标准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农[1999]418号)执行,主要用于资料费、差旅费、咨询费、劳务费、试验费、会议费的支出。

三、申报条件(一)申报单位应具有制修订农业标准的技术基础和相应的技术力量。

(二)申报单位应有熟悉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牵头人员。

有标准制修订经验的单位可优先考虑。

(三)凡上年度未按期完成农业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单位,本次不得申请项目。

(四)申报同时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申报要求及程序(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制定该标准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可行性;该标准是否属于农业部的职能范围,是否归口农业部所属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AC、IPPC、OIE、ISO等国际组织或发达国家的相同(相近)标准的状况;该标准的名称、内容及指标是否与现行(含已列入计划或正在制定)的国家标准、国内其他行业标准、农业行业标准、无公害农产品标准、绿色食品标准等之间存在包含、重复、交叉或不一致问题;该报告的资料来源和征求相关专家意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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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关于印发《2005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发文单位:农业部发展计划司文号:农计发[2004]19号发布日期:2004-8-25执行日期:2004-8-25生效日期:1900-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渔业厅(委、局、办)、农科院、农垦总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进一步加强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明确2005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投资方向及申报的有关要求,现将《2005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有关要求抓紧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于10月10日前,会同本级财政(农发办)以厅(局、委、院)计字文联合报送我部发展计划司(1份)及相关专业司局(5份)。

逾期未报或不按要求申报的,将不予受理。

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我部将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立项。

附件:2005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农业部发展计划司二00四年八月二十五日附件:2005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一、良种繁育专项(一)种子产业化项目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重点扶持位于农业主产区及制种优势区域内的水稻、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的良种繁育及加工,通过项目建设,增强良种供应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拟在北京、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含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海南、四川、甘肃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地选建。

每省限申报1个项目。

因项目管理不善或整改措施不到位而受到处罚的地区暂不申报项目。

2.申报单位条件(1)须为中国种子协会评选的2003年种业五十强企业(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及1999—2004年间本专项已支持过的企业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

(2)须有育种科研力量或技术依托单位,并拥有主营品种的品种权。

(3)资产结构良好,具有较高资信等级(A级以上)和较强的自筹资金配套能力。

(4)拥有50-100亩的试验用地,并有固定的种子生产基地。

(5)近三年未发生假劣种子坑农事件。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1)土建工程:加工厂房、种子储藏库、低温低湿库、晒场、育种实验室、种子检验室、网室、暂存仓、种子晾晒棚、温室(棚)等。

(2)田间工程:育种试验地、引种试验地、展示田及育苗中心的土地平整、灌溉渠系、防护林网、田间道路建设等。

(3)辅助设施:围墙、输变电线路、电增容、地中衡等。

(4)仪器设备:生产线(加工能力不低于5吨/小时)、质检设备、烘干设备、脱粒设备、精选分级设备、包衣设备、计量包装设备、农机具、种子运输车辆(国产5-10吨卡车)等。

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选择上述建设内容。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全部无偿使用)规模应控制在300万元以内,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50%(直属垦区为100%),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4]2号)执行。

4.申报材料的基本要求(1)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与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联合上报的计划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6份。

应委托有农业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或由项目建管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和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编写,并达到相应深度。

(3)证明材料: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核发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项目单位2003年度企业年检报告复印件(须再加盖工商机关印章);项目单位基本帐户开户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及资信等级(A级以上)证明;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或其使用权许可协议复印件;项目现有基地、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试验用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研发力量情况说明。

(二)原原种扩繁项目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申报品种:重点扶持位于农业主产区特别是我部确定的优势农产品区域内的优质水稻(超级稻)、专用小麦、专用玉米、高油大豆等四大粮食作物新品种的原原种、原种扩繁;兼顾其它地区具有一定优势和特色的双低油菜、棉花等主要农作物的新品种扩繁。

区域重点:东北地区专用玉米、高油大豆优势区域;黄淮海专用玉米和强筋小麦优势区域;长江流域、东北平原及东南沿海地区水稻优势区域;长江中下游弱筋小麦、双低油菜优势区域;同时,适当兼顾其它粮棉油主产区双低油菜、棉花等优势区域。

重点支持省份涉及黑龙江(含黑龙江农垦)、吉林、辽宁、内蒙古、河北、河南、山东、江苏、安徽、四川、湖北、湖南、江西、福建、重庆、云南、甘肃、新疆等省区。

申报数量:为加强项目和资金整合,突出重点,适当集中,在重点支持优势产品区域内的省份,申报时要充分考虑基地的地理布局和作物布局,原则上每个相关优势领域申报数量不超过1项,每个省申报项目不得超过2个。

因项目管理不善或整改措施不到位而受到处罚的地区暂不申报项目。

2.申报单位条件(1)须为地级以上的农业科研(教学)单位,或具备农作物科研育种能力的其它企事业单位。

(2)须拥有拟繁育推广新品种的自主知识产权和相应后续品种的繁育与开发能力,并能提供相应的技术规程。

(3)具有一定的扩繁基础条件、较强的育种能力和技术力量以及相应的自筹资金配套能力。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原原种、原种扩繁及良种加工必备的仓库、晒场、温室、网室、质检挂藏工作室、加工厂房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排灌渠系、田间道路、土地平整、机井等田间工程建设;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灌溉、质检、加工、制冷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农机具的购置等。

对建设内容的具体要求详见《国家农作物原原种扩繁基地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全部无偿使用)规模应控制在130万元以内,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50%(直属垦区为100%),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4]2号)执行。

4.申报材料的基本要求(1)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省农业厅或省农科院)和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联合上报的计划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6份。

应委托有农业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或由项目建管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和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编写,并达到相应深度。

(3)证明材料:项目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项目单位基本帐户开户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及资信等级证书复印件;拟扩繁品种的省级以上审定证书复印件;现有试验用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

(三)草种繁育基地项目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根据我部《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重点扶持肉(奶)牛、肉羊优势产区内的草种基地建设,通过项目实施,增强草种供应能力,以满足当地种草养畜对草种的需求。

重点选择的品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在国内具有明显优势的品种。

每省限申报1个项目。

因项目管理不善或整改措施不到位而受到处罚的省份及地区暂不申报项目。

2.申报单位条件(1)须为具有牧草种子繁育营销基础的国家级或省级产业化龙头企业(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

(2)须有育种科研力量或技术依托单位,并拥有主营品种的品种权。

(3)资产结构良好,具有较高资信等级(A级以上)和较强的自筹资金配套能力。

(4)拥有试验示范用地及固定的草种生产基地。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草种扩繁及加工必备的仓库、晒场、温室、网室、质检工作室、加工厂房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排灌渠系、田间道路、机井等田间工程建设;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灌溉、质检、加工、制冷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农机具的购置等。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全部无偿使用)规模应控制在300万元左右,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50%(直属垦区为100%),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4]2号)执行。

4.申报材料的基本要求(1)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联合上报的计划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6份。

应委托有农业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或由项目建管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和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编写,并达到相应深度。

(3)证明材料:国家级或省级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项目单位2003年度企业年检报告复印件(须再加盖工商机关印章);项目单位基本帐户开户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及资信等级(A级以上)证明;农业行政部门核发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通过国家审定(登记)的品种权证书或其使用权许可协议复印件,如生产育成品种,还需提供全国牧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品种鉴定证书复印件;项目现有基地、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试验用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研发力量情况说明。

二、优势特色农产品开发示范专项(一)园艺类项目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重点扶持位于优势产区或出口重点区域内的园艺产品(含热带水果)良种(种苗)繁育基地和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

区域重点:(1)属于国家《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中确定的优势产品,应选在该《规划》确定的优势区域内;(2)优势产品以外的园艺产品及特色产品,应选在该产品的主产区或具有出口潜力的区域内;(3)农业主产区、《优质粮食产业工程规划》确定的重点县(农场)优先考虑。

申报数量:每个省申报的园艺产品项目不超过2个,同一品种项目限报1个。

因项目管理不善或整改措施不到位而受到处罚的地区暂不申报项目。

2.选建条件(1)产品具有市场优势,发展空间大。

(2)项目以改扩建为主。

(3)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且辐射带动能力强,促进周边群众增收作用显著。

(4)项目单位必须为国家级或省级产业化龙头企业(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且近三年平均所得税纳税额不低于30万元。

(5)项目单位资产结构良好,具有较高资信等级(A级以上),经营状况良好,有较强的还款能力及资金筹措能力。

(6)地方财政有确切的资金配套能力。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为原种圃(包括母本园、采穗增殖圃)、苗圃、种苗繁育基地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温室大棚、处理车间、储藏库(室)、组培室、检验室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排灌渠系、田间道路、土地平整、机井、蓄水池、积粪池等田间工程建设;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灌溉、育苗(种)、温控、检验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农机具的购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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