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食品标签要求简介
进出口食品标签指导

欧盟食品标签法规简介
一、欧盟食品标签管理框架(附件1) 横向法规 纵向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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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 食品标签所标示的内容应真实、易于理解、位置明显清晰易
认、不易擦抹,且不可被其他文字图案所遮蔽。标签上禁止 使用误导消费者或称食品具有药物成分的信息。不能提示该 食品拥有特殊特性,而其他食品都拥有这一特性。 食品标签应使用英语,或翻译成各成员国消费者易懂的语言。 例如法国使用法语。 食品标签强制性标示内容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 原产国、厂商(制造商、生产商、经销商或分销商等)名称 地址、日期标示(包括生产日期、保存期、保质期等)、特 殊的贮藏或使用条件、使用说明、酒精含量和批次。 食品名称、净含量、保质期、酒精含量及欧盟条例关于特殊 食品的其他必标内容必须标注在同一视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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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净含量 ●应用公制单位标示 液体-----升 毫升 其他------千克 克 ●字体要符合要求,在净含量后面加小写字母“e”,
字体的高度不小于3毫米。 ●预包装食品由2个或2个以上同品种同重量的单个 包装组成,标注净含量时应标注个体包装的净含量 和总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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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美国食品安全加强法案》要求必标 原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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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助于共同体市场的顺畅运作,欧盟制定 了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指令(2000/13/EC)《关 于成员国食品的标签、展示和广告的相关法律的一 致性》。食品标签的法规是欧盟作为一个地区经济 共同体制定的,在食品进入这一地区时,标签不仅 要遵守此法规,同时还要符合具体输往国的规定。 标签的一致性有助于内部市场的平稳。如果共同体 没有特定规定时,各成员国可以附加某些民民族性 规定,并可以加到本指令的普遍规定中,这些规定 应该通过共同体的程序。
日本转基因食品标识法

日本《转基因食品标识法》的主要内容日本《转基因食品标识法》(以下简称“标识法”)对已经通过安全性认证的大豆、玉米、马铃薯、油菜籽、棉籽5种转基因农产品及以这些农产品为主要原料、加工后仍然残留重组DNA或由其编码的蛋白质的食品,制定了具体标识方法。
要点如下:(一)适用范围及定义“标识法”适用于对农产品和加工食品的管理。
“标识法”管理的农产品和相关术语的定义如下:指定农产品:包括大豆(含毛豆和黄豆芽)、玉米和马铃薯、油菜籽、棉籽,其中有一些作物品种是利用重组DNA技术开发的。
重组DNA技术:将DNA分离,然后使用酶等物质将其重新进行组合,并向具有繁殖能力的受体活细胞导入该重组DNA的一种技术方法。
转基因农产品:利用重组DNA技术得到的农产品。
非转基因农产品:属于指定农产品,但不是转基因产品。
区别性生产流通管理:是一种处理非转基因作物的方法,它通过对从海外农场到日本的生产、销售和加工的每一个阶段进行控制,避免混入转基因作物。
同时在农产品分离阶段都必须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以保证结论真实。
主要原料:在产品原料构成中比例排前三位,且重量是产品总重量5%以上的原料。
(二)标识方法“标识法”规定了指定农产品及其加工食品的具体标识方法。
第一,“加工食品”的标识方法。
以指定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食品(包括该食品的再加工食品)(参见表2左栏),如果食品中重组DNA或由其编码的蛋白质仍有残留,那么所有的食品生产者、制造商、包装商或进口商(或根据零售商与生产者、制造商和包装商达成的协议,对产品负有标识义务的零售商),除了要对《加工食品质量标识法》第4条所规定的项目进行标识外,还必须在食品标签上注明其主要原料(参见表2右栏)。
但食品容器或包装上可用于贴标签的空间小于30cm2的情况除外。
具体标识方法如下:(1)如果加工食品是以实行区别性生产流通管理的转基因农产品为主要原料,那么无需考虑《加工食品质量标识法》第3条第6款的规定,而应该在食品原料名称后,注明该食品是转基因食品。
日本食品标签法规

日本食品标签法规
日本2015年4月1日实施的《食品标示法》整合了《JAS法》《食品卫生法》《健康增进法》中食品标识相关内容,从立法角度对食品标示标准、不合规标签管理、处罚条例等进行了概括性规定。
《食品标示标准》具体规定了加工食品(包括进口食品、保健功能食品)、生鲜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的通用标示事项、营养成分标示、推荐标示事项及标示要求等的相关内容。
另外,还规定了各类食品的特殊标示事项。
日本《食品标示法》规定:食品销售时必须标示食品名称、过敏原、保存方法、消费期限、原料、添加剂、营养成分与能量、原产地等相关事项。
《食品标示标准》规定加工食品应标示食品的名称、原材料名称、添加剂、净含量、赏味期限或消费期限、能量及营养成分、贮存条件、标签责任人及生产商。
日本市场食品标签内容简介

日本市场食品标签内容简介
沈学友
【期刊名称】《中国检验检疫》
【年(卷),期】2002(000)003
【摘要】@@ 经济国际化的发展推动了世界范围内的食品大流通,食品标签的作用越来越显现出来.各国政府为顺应消费者的要求,对食品标签必须提供的信息作出了越来越严的规定.根据规定,在日本市场上销售的各类蔬菜水果、肉类、水产类等食品必须加贴标签,提供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多方面的信息.同时,根据消费者的呼声,日本市场要求食品标签提供以下一些信息:
【总页数】1页(P53)
【作者】沈学友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60.5
【相关文献】
1.《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修订内容简介 [J], 郝煜
2.依据国家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核查完善食品标签标识 [J], 杨波
3.中国《食品安全法》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下的食品标签和规则 [J], 陶鑫;谢佳岐
4.日本市场对中国四大类食用菌依赖度研究
——基于中国、美国、韩国食用菌在日本市场的对比 [J], 万丽
5.中国消费者食品标签认知度调查及食品标签识读习惯研究 [J], 于航宇;樊永祥;张哲;李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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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食品标签法规标准汇编

世界各国食品标签法规标准汇编食品标签是食品生产企业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重要手段,是消费者购买食品的重要参考依据。
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食品标签法规标准,规范了食品标签的内容、格式和要求。
本文将对世界各国食品标签法规标准进行汇编,让读者对各国的食品标签规定有一个更加全面的了解。
一、美国美国的食品标签法规由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负责管理和执行。
根据《食品、药品、化妆品和营养品法案》,美国食品标签需要包含以下信息:产品名称、生产商名称和地址、产品净含量、食品成分表、营养成分表、致敏物质标注等。
此外,对于特定类型的产品,比如含有基因改造成分的食品,还需要在标签上进行特殊标注。
二、欧盟欧盟的食品标签法规主要由欧盟食品标签法规(EU FIC)来规范,其重点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消费者能够通过食品标签了解产品的成分、性质和特性。
欧洲食品标签要求包括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商信息、食品成分、营养成分表、使用说明和保存条件等。
此外,欧盟还对特定成分和营养成分的标签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中国中国的食品标签法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颁布和执行。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标签通则》,中国的食品标签需要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商名称和地址、产品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添加剂使用标识、生产许可证编号等。
对于特殊类型的食品,比如进口食品和有机食品,还需要进行特殊的标注和登记。
四、日本日本的食品标签法规由厚労省(厚生労働省)负责制定和执行,其要求类似于欧盟,包括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商信息、食品成分、营养成分表和保存条件等。
日本还对特定类型的产品,如添加了特定成分的食品和保健食品进行了详细规定,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
五、加拿大加拿大的食品标签法规由加拿大食品检验局(CFIA)负责管理,对食品标签的要求包括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商信息、食品成分、营养成分表、保存条件以及特殊标注等。
加拿大还对部分特殊类型的食品,如含有特定成分的食品和农产品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得真实的产品信息。
日本新食品标识法解读

日本新食品标识法解读(5)文章导读:2015年4月1日,日本开始实施新《食品标识法》(2013年法律第70号)。
该《食品标识法》整合《JAS》法、《食品卫生法》、《健康增进法》中食品标识相关内容,统一规定食品标识相关整体内容,具体的食品标识规则通过内阁府政令《食品标识基准》(2015年3月20日公布)来进行了规定。
为进一步深入了解日本新食品标识方法,食品伙伴网日韩信息组将分5期对新法做介绍和浅析,欢迎各位朋友一起交流、探讨。
本文中将介绍新《食品标识基准》中的加工食品中的添加剂、转基因声称和食品保质期相关标识方法。
一、加工食品中的添加剂标识新食品标识法要求加工食品中的添加剂与原材料明显区分开标识,具体区分的方式有(1)原材料与添加剂用斜杠区分;(2)原材料与添加剂换行区分;(3)原材料与添加剂之间划横线区分;(4)原材料与添加剂专设栏区分等共四种,图一中给出了第一种和第四种区分方式的示例。
图1 原材料与添加剂区分实例具体标识添加剂时,按照使用重量从高到低的顺序使用添加剂物质名称或物质名称和用途名并用标识。
哪些特定添加剂使用简略名称;哪些特定添加剂需要并用用途名;同种类添加剂并用时如何标识等详细内容请参考消费者厅通知《关于食品标识》(2015年3月30日消食表第139号)的添加剂相关附表。
加工助剂、生产带入品和补充普通食品生产中丢失的营养成分而使用的营养强化剂豁免标识。
添加剂相关附表连接:http://www.caa.go.jp/foods/pdf/150914_tuchi3-betu1.pdf二、转基因声称日本新食品标识法要求,转基因大豆、玉米、马铃薯、油菜籽、棉花籽、紫花苜蓿、甜菜、番木瓜(Papaya)等8种农产品和以上述8种转基因农产品为主要原材料的加工食品强制声称“转基因”,添加剂豁免转基因声称。
主要原材料是指该加工食品所使用原材料中其量位于前3,同时其重量百分比占全重量的5%以上的原材料。
日本食品标签要求简介
净含量 用“克”或“公斤”为单位,单
位必须明确标示
生产厂商的名称、地址 进口食品,可用进口商名称和地
址代替生产厂名称、地址
• 含过敏原的加工食品 • 2001年开始实行过敏原标示制度 • 强制性规定:含有虾、螃蟹、小麦、荞麦、鸡蛋、
牛奶和花生的加工食品,必须声明含有上述成分 • 自愿性标注:推荐标示的目前有20种原料产品为
鲍鱼、墨鱼、鲑鱼子、虾、桔子、蟹、猕猴桃、 牛肉、核桃、鲑鱼、鲭鱼、大豆、鸡肉、香蕉、 猪肉、松茸、桃子、山药、苹果、动物胶。 • 厚生劳动省 “关于有关含有过敏物质的食品的表 示”的通知”
日本食品标签管理及法规 要求简介
国家质检总局标准法规研究中心 2009-10-29
日本食品标签管理及法规要求简介
• 食品标签管理机构 • 食品标签法规标准 • 食品标签标注要求
一、食品标签管理机构
• 厚生劳动省 医药食品局的食品安全部
• 农林水产省 消费·安全局的表示·规格课
• 公平交易委员会 事务总局交易部消费者交易课
• ——冷冻果汁饮料(指经冷冻的水果榨汁或浓缩 水果榨汁),应标明“冷冻果汁饮料”的字样。
• ——肉食干制品(指销售的干燥肉食制品),应 标明“肉食干制品”。
• ——非加热肉食制品,应标明“非加热肉食制品” 及PH值、水活性。
• ——特定加热肉食制品,应标明“特定加热肉食 制品”及水活性。
• ——加热肉食制品,应标明“加热肉食制品”及 填装于容器后加热杀菌与加热杀菌后填装于容器 之区别。
日本标签标识对过敏原的要求
日本标签标识对过敏原的要求日本标签标识对过敏原的要求较为严格,一般需要在产品标签上标明可能会产生过敏反应的成分。
在日本,根据食品安全法,对食品中添加的调味品、保藏剂、香料、色素等需要进行标识。
如果这些成分可能会产生过敏反应,则需要在产品标签上进行特别标注。
日本标签标识过敏原的具体要求如下:1.食品中添加的调味品、保藏剂、香料、色素等成分,如果可能会产生过敏反应,则必须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识。
2.过敏原标识的位置应当明显,不得被遮挡。
3.过敏原标识的字体应当较大,方便消费者辨认。
4.对于可能引起过敏反应的成分,应当标明其具体名称。
5.对于以下情况,需要在产品标签上进行特别标注:•可能会产生过敏反应的成分被用作食品添加剂;•食品中含有可能会产生过敏反应的成分的残留;•食品中含有可能会产生过敏反应的成分的转化产物;•食品中含有可能会产生过敏反应的成生的混合物。
日本法律规定,若食品中添加了以下成分,则需要进行标识:•大豆、豆腐、豆浆等大豆制品;•蛋白质、蛋白质分解物;•谷物(小麦、大麦、燕麦、黑麦、黑麦粉、小麦粉、小麦胚芽、小麦面粉);•豆腐、豆腐乳、豆腐皮;•蟹、虾、蟹肉、虾肉;•肉类、肉汁、肉类制品;•猪肉、猪油;•鸡肉、鸡油;•牛肉、牛油;•鱼类、鱼油、鱼粉;•贝类、贝油、贝粉;•蟹油;•鸡蛋、鸡蛋清、鸡蛋黄;•牛奶、乳制品;•奶油、奶油制品;•蜂蜜;•芝麻、芝麻油;•花生、花生油;•树莓、草莓、草莓汁、草莓制品;•柠檬、柠檬汁、柠檬制品;•橘子、橘子汁、橘子制品;•樱桃、樱桃汁、樱桃制品;•无花果、无花果汁、无花果制品;•苹果、苹果汁、苹果制品;•。
各国食品标签要求
各国食品标签要求
各国法规标准概况
关于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各国都制定食品标签法律、法规及标准,并授权政府行政部门监督实施,这也体现各国对食品标签管理的重视。
强制标注的内容
通过对CAC《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中提出的8个强制标注内容上看,除“原产国”和“批次”的标注要求外,其他均受到各国的认同。
当然,各国的关注程度以及对具体内容的表达方式还有一定差异。
各国除食品标签标注的一般性内容外,还有其他强制性和推荐性的标注内容,这些要求比较分散,需关注相关产品的具体法规标准。
豁免标注的要求
除没有定型包装的散装食品外,各国虽然都规定了一定条件下其他食品标签的豁免,但豁免的范围也是非常严格和具体的(如小包装食品的定义)。
文字语种要求
食品标签的文字语种要求体现了对进口食品标签文字方面的宽容性和灵活性,除日本和俄罗斯外,其他各国军允许在本国法定语种的基础上允许使用其他国家文字的做法.
配料成分要求
对于食品配料成分的标注要求,各国比较一致的做法是:如没有特别强调某种配料的含量水平或功效时,可以以投料量的降序标出各配料名称,无需标明具体含量;有效的加工用水(即成为日后产品的可食用部分)需要标出。
对于复合配料的标注要求,欧盟和澳新则提出了具体的豁免标注条件,与中国一致,即复合配料在成品中所占份额少于25%时,可不必将原始配料标出,但其中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标出具体名称;低于100g/kg时免标(添加剂除外)。
韩国欧盟日本标签要求
韩国市场-食品标签要求韩国对食品标签的相关管理工作主要是由韩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KFDA)负责,韩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制定并执行食品相关标签的标准。
所有进口的食品必须附有韩文的标签。
标贴可被使用,但不应轻易地被移去,亦不得遮盖原来的标签。
韩国对食品标签的要求,具体如下:1.食品标签强制性标注的内容食品标签必须强制标注的内容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沥干物、原产国、日期标示和贮藏指南、食用方法(仅适用于冷冻食品)和保质期。
茶、饮料、特殊营养食品、健康补充食品等应标示食品类型;需标示除人工添加的水之外的五种以上成分或配料的含量;四种及四种以下时可只标主要成分;容器、包装材料的标示要求;其他说明和警示性标注内容(辐照食品、饮料酒、含苯丙氨酸的食品、易腐食品等);2.豁免标注的要求属于立即制作、加工并销售的食品,可将标示事项(只标注食品名称、厂名、制造时间、保管和处理方法)标示在陈列架(箱)或其他标示牌上,可免于单个产品的标签。
散装销售食品如果冻、糖果等,需在大包装上标示品名、生产厂商、生产时间等。
3.字体字号、标注位置等的规定质量和体积要求使用国际单位制。
标示内容应清晰且在指定的位置上,其中,食品名称、类型、重量、容量和件数,必须在容器或包装的主标示面上一起标示。
其它的项目不做特别要求。
需标示在最小销售包装单位的包装或容器上,但对容易影响食品卫生的内包装(如干果类、糖块类、巧克力类、口香糖等),可以标示在最小销售包装或容器上。
主标示面上的食品名称用7号以上、22号以下的印刷字;食品类型、重量、容量及件数用12号以上印刷字。
制造日期、流通期限、配料名、成分及含量等使用7号以上印刷字。
厂名、厂址、营养成分、其他标示用6号以上印刷字。
4.配料成分的标注要求首先应注明《食品准则与标准》中规定的主要成分,然后按质量降序列出其他四种或更多的成分;除个别情况外无需标注成分含量;无分类名称的使用规定;加工用水不需要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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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内容
• 内容主要针对产品标签的通用要求 如产品定义、产品名称、配料顺序、配料名称、原产 地等内容 • 转基因食品质量标签标准: 转基因食品质量标签标准: 把高赖氨酸玉米及以其作为主要成分的加工食品列入 标签标注管辖的项目清单内 • 加工食品质量标签标准: 加工食品质量标签标准: 把“绿茶饮料”和“炸花生”列入成分原产地标签管 辖的食品种类中 • 火腿质量标签标准: 火腿质量标签标准: 配料“糖”应当标注如“异构化糖浆”的种类名称 • “有机农产品酒精饮料的标签标准” 有机农产品酒精饮料的标签标准” 增加“有机畜产品”至“有机农产品酒精饮料” 的有 效成分;从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列表中删除焦亚硫酸盐;
净含量 用“克”或“公斤”为单位,单 位必须明确标示 生产厂商的名称、地址 生产厂商的名称、 进口食品,可用进口商名称和地 址代替生产厂名称、地址
使用方法或贮藏指南 制订了使用或保存方法标准的 食品及添加剂,应按标准标注: ——某些乳制品应标示“保存温度 10℃以下”或“10℃以下保存”等 含义 ——可常温保存的制品,应标明 “不得保存于超常温度”等含义
通用要求
• 配料表 • 配料名称应以种类名称标注,如畜肉应标 明“牛”、“马”、“猪”等;鱼贝类应 标明“秋刀鱼”、“文蛤”等;水果应标 明“苹果”、“梨”等 • 含有规定添加剂的食品,要标明“食品添 加剂”及该添加剂的物品种类。属化学合 成添加剂则需要使用规定的品名;其他添 加剂由厚生大臣规定品名。有标示量规定 的添加剂,应标明百分含量。
谢 谢!
七、质量标签制度
• 日本农林水产省 • 要求制造商和销售商对生产和流通的商品 标注正确的质量标签。 质量标签。 质量标签 • 制定 制定JAS标准:规定产品的质量标签要求 标准: 标准 是为了满足消费者选购商品的需要
八、标签法规标准制修订动态
• 动态跟踪 从2007年至今共有28项:2007年,7项;2008年, 18项;2009年目前有3项。 • 涉及产品广泛:冷冻食品、新鲜食品、调味品、 涉及产品广泛: 酒精饮料、香肠、火腿等,前三位的产品为调味 品、香肠和火腿 • 均为修订:针对产品的质量标签标准 均为修订: • 其中27项标准中涉及的标签要求均为强制性要求 强制性要求 • 目前,2009年以前发布的 项标准已经实施, 目前, 年以前发布的25项标准已经实施 年以前发布的 项标准已经实施, 2009年最新发布的 项正在拟议当中。 年最新发布的3项正在拟议当中 年最新发布的 项正在拟议当中。
日本食品标签管理及法规 要求简介
国家质检总局标准法规研究中心 2009-10-29
日本食品标签管理及法规要求简介
• 食品标签管理机构 • 食品标签法规标准 • 食品标签标注要求
一、食品标签管理机构
• 厚生劳动省 医药食品局的食品安全部 • 农林水产省 消费·安全局的表示·规格课 • 公平交易委员会 事务总局交易部消费者交易课 • 食品安全委员会 消费者厅,统一管理食品标签事务
三、日本食品标签通用要求
• 《食品卫生实施条例》 • 标签包含的主要信息: • 食品名称、配料表、食品添加剂、净含量、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厂商的名称和地 址、保存方法或食用方法等。 • 必须 必须将上述标示信息标注于容器或包装的 明显部位,均应品名称 • ——食品名称中冠以主要配料名称时,必 食品名称中冠以主要配料名称时, 食品名称中冠以主要配料名称时 须与主要配料一致。 须与主要配料一致。食品名称中加注的主 要配料为两种以上混合物时, 要配料为两种以上混合物时,不能只冠以 一种配料的名称。 一种配料的名称。 • ——特种营养食品须按照批准的产品名称 特种营养食品须按照批准的产品名称 标注。 标注。
修订动态
• 日本食品标签规定的修订集中在产品的质量标签 产品的质量标签 标准,而对于相关食品标签法规的修订较少。 • 产品的质量标签标准并不涉及 不涉及营养标签、健康声 不涉及 称等要求。 • 标签法规修订动态值得关注 修订动态值得关注:中日食品贸易:中 修订动态值得关注 国食品的1/4出口到日本的市场。日本16%的进口 食品来自于中国市场。目前日本餐桌上的大蒜、 花生、蘑菇,90%来自于中国。
四、营养标签要求
• 1996年开始实施营养标签标准 • 强制性营养标签 加工食品 • 营养标签 包含热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 矿物质和维生素以及其含量。应以每100克, 每一份为单位,营养素含量应标注具体数 值和上下限。
营养标签
• 营养声称 可以标注,如比较声称,标注营养素 , “高”或者“低”时,必须满足具体的规 定。 • 特种营养食品和特殊用途食品 相关标示必须得到厚生劳动省的许可。
二、食品标签法规标准
• 《食品卫生法》 • 《健康増进法》 • 《农林产品的标准化和正确标签法(JAS 法)》 • 《景品表示法》 • 《计量法》 • 《原子力政策大纲》
具体详细的规定:
• • • • • • 《食品卫生实施条例》 《健康增进法实施条例》 《营养标示基准》 《水果饮料质量表示基准》 《碳酸饮料质量表示基准》 《豆乳类食品质量表示基准》等
五、过敏原标签
• 含过敏原的加工食品 • 2001年开始实行过敏原标示制度 • 强制性规定:含有虾、螃蟹、小麦、荞麦、鸡蛋、 强制性规定: 牛奶和花生的加工食品,必须声明含有上述成分 • 自愿性标注:推荐标示的目前有20种原料产品为 自愿性标注: 20 鲍鱼、墨鱼、鲑鱼子、虾、桔子、蟹、猕猴桃、 牛肉、核桃、鲑鱼、鲭鱼、大豆、鸡肉、香蕉、 猪肉、松茸、桃子、山药、苹果、动物胶。 • 厚生劳动省 “关于有关含有过敏物质的食品的表 示”的通知”
某些产品还需标注的内容
• ——矿泉水类,包装容器内二氧化碳压力为 20℃1.0kg/cm2以下,未进行杀菌或灭菌的,应标 示“未经杀菌或灭菌”。 • ——冷冻果汁饮料(指经冷冻的水果榨汁或浓缩 水果榨汁),应标明“冷冻果汁饮料”的字样。 • ——肉食干制品(指销售的干燥肉食制品),应 标明“肉食干制品”。 • ——非加热肉食制品,应标明“非加热肉食制品” 及PH值、水活性。 • ——特定加热肉食制品,应标明“特定加热肉食 制品”及水活性。 • ——加热肉食制品,应标明“加热肉食制品”及 填装于容器后加热杀菌与加热杀菌后填装于容器 之区别。
六、转基因食品
• 《转基因食品标识法》2001年4月1日正式生效 • 通过安全性认证:大豆、玉米、马铃薯、油菜籽、 棉籽5种农产品及以这些指定农产品为主要原料, 加工后仍然残留重组DNA的食品 • 所有食品生产者、制造商、包装商或进口商,必 须在食品标签上注明其主要原料或对指定的农产 品进行标识。
某些产品还需标注的内容
• ——经冻结的生产或加工食品(清凉饮料水、肉 食制品及鲸肉制品、鱼肉糜制品以及煮章鱼除 外),应标明食用时是否需要加热,及其特有的 名称。生产、加工后将其冻结的冷冻食品,食用 时需加热(加热后食用的冷冻食品)时,应标明 冻结前是否经加热处理。 • —— ——冻结的切片或剥离的鲜鱼贝类(生牡蛎除外) 及未冷冻的生牡蛎,应标明是否可以生食。 • ——除听装罐头或瓶装罐头外,填充入包装容器 加压加热杀菌处理的食品,应标明“将食品填装 入气密性包装容器,密封后,经加压加热杀菌处 理”。 • ——经油脂处理过的方便面,应标明“油炸面” 或“油处理面”等经油脂处理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