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食品标签法规简介
A Guide to Food Labelling and Advertisements singapore新加坡食品标签和广告指南(中文版)

指南食物标签及广告《新加坡食品管理局(SFA)2010年2月首次出版。
2011年10月,2013年10月,2014年7月,2015年1月,2015年7月,2016年3月,2018年8月,2019年2月,2019年4月页面介绍 (2)通用标签要求 (4)额外的标签要求 (12)..................................................到期日期标注日期12含有甜味剂的食物 (14)特殊目的食物 (15)营养标签 (17)特定食物类别的具体标签规定…19日咨询语句..............................................................20.食品标签和广告上的禁止声明21使用营养...............................要求和卫生要求22营养声称 (22)健康功效 (25)(i)营养功能声明和其他功能声明 (25)申请新的健康声称 (48)方法分析 (49)联系人 (50)附录一:根据“食品法典委员会营养和健康声明使用指南”定义的健康声明类型 (51)附录二:食品标签和广告核对表531本指南旨在让食物进口商、分销商、制造商、生产商、包装商及零售商(下称“业界人士”)更了解食物规例的标签规定,以及在食物标签及广告中使用的准许及禁止声明。
这本指南包括一个自我检查表,以帮助行业成员自我检查你的食品标签和广告之前销售/出版。
业界人士有责任确保你的食物符合《食物规例》所订明的安全、规格标准及标签规定。
此外,建议行业成员在必要时参考《食品销售法》和《食品条例》的实际法律文本。
有关法例可于以下网址下载:.sg/aol/home.w3p请注意,材料中提供的信息和核对表不作为任何形式的食品标签认证或批准。
2我们谨提醒业界人士,售卖未经适当标签包装的食物,或作出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食物产品宣传,均属违法。
违反规定的处罚规定在《食品销售法》第49条和《食品条例》第261条中;有关章节如下:《食品销售法》第49条人是有罪的违反本条例没有明确处罚应当负上责任信念提供不超过5000美元的罚款,在第二次或随后的信念,不超过10000美元的罚款或监禁任期不超过3个月或两个。
新加坡食品安全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食品安全是全球关注的重要议题,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新加坡作为一个高度发达的国家,对食品安全问题高度重视,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食品安全规定,以保障国民的饮食安全。
本文将从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检验检疫程序等方面对新加坡食品安全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二、食品安全监管机构1. 新加坡食品局(SFA):成立于2019年4月,整合了新加坡农业食品兽医管理局(AVA)、国家环境局(NEA)和卫生科学局(HSA)等相关部门的食品监管职能。
SFA负责整个供应链的食品安全监管,包括生产、加工、进口、分销和销售环节。
2. 新加坡农业食品兽医厅(Agri-FoodandVeterinaryAuthority,AVA):负责监管农业、食品和兽医领域,包括食品安全、动物健康和植物检疫等方面。
3. 新加坡国家环境厅环境卫生局(NationalEnvironmentAuthority,NEA):负责监管环境卫生、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等方面。
4. 新加坡海关(SingaporeCustoms):负责监管进口食品,确保进口食品符合新加坡食品安全标准。
三、法律法规1. 《食品销售法》(SaleofFoodAct):1973年根据第12号法令制定,是新加坡食品安全主法。
该法规定了食品销售的基本要求,包括食品生产、加工、进口、分销和销售等方面的要求。
2. 《食品规则》(FoodRegulation):是《食品销售法》的附属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进口、分销和销售等方面的具体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3.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公共卫生法》(PublicHealthAct)、《动物福利法》(AnimalWelfareAct)、《植物检疫法》(PlantQuarantineAct)等。
四、标准体系1.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AlimentariusCommission,CAC)标准:新加坡的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接轨,确保进口食品符合国际标准。
《新加坡食品条例》—色素的使用规定

《新加坡食品条例》—色素的使用规定新加坡对于食品分类及定义、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等食品安全通用要求均在新加坡食品条例(G.N. No. S 264/1988)里进行了规定。
一、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新加坡食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5至28条款规定了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类别及使用原则,其中第20条款为色素的使用规定。
该条款明确禁用含有α-萘胺、β-萘胺、联苯胺、对氨基联苯(联苯基胺)或其衍生物及多环芳烃的合成有机色素,且不得销售、宣传、生产、运输、运送或进口任何未经加工却含有或使用色素(用于标记用途的除外)的肉类、家禽肉、鱼肉、水果或蔬菜(坚果外壳可使用允许使用的色素)。
二、允许使用的色素新加坡允许使用的色素在条例附表5部分列明,包括合成有机色素和其他色素两部分。
第一部分允许使用的合成有机色素包括红色相(诱感红AC、苋菜红、偶氮玉红、赤藓红、胭脂红4R),黄色相(喹啉黄、落日黄FCF、柠檬黄),绿色相(叶绿素铜化合物、叶绿素铜钾盐、叶绿素铜钠盐、固绿FCF、食用绿S),蓝色相(亮蓝FCF、靛蓝),棕色相(巧克力棕色HT),黑色相(亮黑PN)。
第二部分为允许使用的其他色素,包括来自于可食用的水果和蔬菜的色素;食品加工过程中通常使用的来自植物的花、叶、根或其他部位的色素;上述色素的纯颜色成分;焦糖色及来自于胭脂虫红的颜色;氧化铁、炭黑(仅来自植物)、二氧化钛(仅用于外部着色和食物糖衣),叶片状或粉状的金、银或铝;附表中铝盐或钙盐(色淀)的水溶性颜色;从螺旋藻中提取的螺旋藻提取物或蓝藻花青素。
若条例没有特别指明,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FAO/WHO)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对食品添加剂安全性评估和规格要求。
三、色素使用规定对于哪些产品类别可以使用色素,一些食品可以直接通过产品定义判断,例如,冷冻甜点产品定义中明确该产品允许使用色素,蜂蜜产品定义明确禁止使用色素。
那么,对于定义中没有规定的产品,如何确定能否添加色素依据《新加坡食品添加剂要求的指导信息》,只要条例中没有明确禁止,产品就可以按照良好生产规范添加新加坡允许使用的色素。
新加坡食品法规框架

新加坡食品法规框架
新加坡的食品大部分依赖于进口,因而在进口检疫和食品安全管理上特别严格。
农粮兽医局(AVA)是国家发展部下属部门,负责保障初级食品和加工食品从生产到邻近销售过程的安全。
新加坡本地生产及进口的所有食品都应该符合AVA指定的相关法规要求。
主要的食品安全法规是食品销售法及它的附属法规。
其他食品安全相关的主要法规有:动物及鸟类法令,植物控制法令,饲料法令,渔业法令和肉及鱼法令。
《食品销售法》及相关标准保障食品的卫生洁净;防止有害于健康的物质的使用,销售和散播;提供食品注册的法律依据。
它的附属法规包括:
《食品条例》
《食品销售法(违法条例)》
《食品销售法(费用)》
《食品销售法(食品注册)》
《食品销售法(禁止口香糖)》
除此之外,新加坡还有产品标准,需要购买才可获得。
例如奶制品的国家标准有:
SS 114:2012炼乳的标准(不加糖的全脂浓缩奶)
SS 260:2012 脱脂和全脂奶粉的标准
SS 330:2012 含奶甜味剂的标准
SS 148:2012 复原乳的标准。
新加坡 饮料分级制度 标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新加坡饮料分级制度标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新加坡作为一个小岛国家,拥有一个繁荣的饮料市场。
在过去几十年中,随着工业化和经济的迅速发展,饮料行业在新加坡取得了巨大的进步。
然而,由于市场上存在各种各样的饮料,以及消费者对饮料质量和安全性的关注,因此出现了对饮料进行分类和标准化的需求。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新加坡引入了饮料分级制度。
这个制度不仅有助于消费者更好地了解和选择适合自己的饮料,还为饮料生产商提供了一种规范和标准化的方式。
饮料分级制度在新加坡的运作方式是基于饮料的成分、营养价值、添加剂和制造过程等方面进行评估和分类。
基于这些评估指标,饮料可以被分为不同的级别,例如优质级、一般级和普通级等。
在新加坡,饮料分级标准非常严格。
这些标准包括了对饮料成分的要求,如添加剂的种类和用量限制,以及对营养价值的要求,如糖分和卡路里的限制。
此外,制造过程和卫生条件也是饮料分级的考量因素之一。
通过这些饮料分级标准,新加坡消费者可以更加放心地选择饮料,并且能够明确知道所购买的饮料的质量和营养价值。
饮料生产商也被鼓励遵守这些标准,以确保他们生产的饮料符合市场需求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总之,新加坡饮料分级制度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好的饮料选择,并保证了饮料的质量和安全性。
它不仅对消费者具有积极的影响,还促进了饮料行业的发展和创新。
未来,随着人们对健康和生活质量的关注不断增加,新加坡的饮料分级制度有望继续完善,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选择和保障。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来讨论新加坡的饮料分级制度标准。
第一部分是引言,将介绍本文的背景和目的。
在概述部分,将简要介绍新加坡饮料市场的概况,并引出对饮料分级制度的需求。
接着,在文章结构部分,将详细说明本文的章节安排和内容提要。
最后,明确本文的目的,即通过探讨新加坡的饮料分级制度标准,展示其对市场和消费者的影响和重要性。
第二部分是正文,将包括三个主要章节。
首先,新加坡饮料市场概况,将介绍新加坡的饮料市场规模、发展趋势和市场竞争情况等。
食品进入新加坡应注意标签内容

食品进入新加坡应注意标签内容
佚名
【期刊名称】《食品与药品》
【年(卷),期】2004(006)012
【摘要】随着人们安全消费意识的增强,食品标签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已经成为各国食品市场准人的首要条件。
根据新加坡政府规定,所有进口食品必须在包装的醒目位置贴有持久标签,标签的内容必须符合(《新加坡食品销售条例》的要求,即标签上必须用英文清楚地描述产品的特点及其他的信息,否则不得进口销售。
【总页数】1页(P3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S207
【相关文献】
1.营养标签:如何让人看懂又看清——《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进入实施倒计时 [J], 安俐
2.食品标签内容怎样标注才符合强制性标签标准 [J], 潘玉珍
3.办理进出口食品标签应注意的问题 [J], 谷芳华;崔佳嵋
4.探讨如何上好高职高专的《食品营养学》——以《食品营养标签》内容为例 [J], 梁柱国;
5.卫生执法机关查处食品标签违法案应注意的问题 [J], 刘颖;许泽春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新加坡食品标签法规要求
新加坡食品标签法规要求随着安全消费意识的增强,食品标签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已经成为各国食品市场准入的首要条件。
根据新加坡政府规定,所有进口食品必须在包装的醒目位置贴有持久标签,标签的内容必须符合《新加坡食品销售条例》的要求,即标签上必须用英文清楚地描述产品的特点及其它的信息,否则不得进口销售。
根据规定,在新加坡市场上,食品标签必须包括下列内容:1)食品的品名(或对食品真实特性的描述用语)。
2)食品的成分,当食品由两种或更多种成分构成时,对每一种成分应按它们的重量或所占比例给予恰当说明,其顺序应按照它们占有的重量百分比递减标示,如果食品中某种成分是由两种或更多其它子成分构成,则须对这些子成分予以恰当的说明,而不必对该种成分作说明。
3)生产商、进口商、分销商、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4)日期标示,根据《新加坡食品销售条例》,有16类预包装食品应标注日期,日期标示既可刻印在标签或在包装袋上,也可以使用说明方式来提供日期标示,或干脆描述预包装食品的有效食用期,如“在……(年、月、日)之前食用”(USEBY);“在……(年、月、日)之前销售”(SELLBY);“有效食用期(年、月、日)”(EXPIRYDATE)。
若日期标示的有效性取决于食品的存贮方法,则食品的存贮方法也应该在标签或食品袋上加以说明。
如果完整的日期标示不能印在标签上,那么日期可以标示在包装袋的其它地方,使用“食用日期”(USEBYDATEON)或“销售日期”(SELLBYDATEON)或“结止日期”(EXPIRYDATEON)或者是其它同等含义的说明词标示在日期说明的位置上。
日期标示时字迹要清晰,字符高度不小于3毫米;其中日期用阿拉伯数字表达,l-9日前面加零,月份用英文全称或缩写。
但当日期在前,随后跟有月和年时,月数应用数字表达。
5)数/重量标示,可用包装袋或容器中所装食品的最小数量(体积表示)或净重来标示。
6)专用食品的标签要求:专用食品是指根据需要特殊饮食的人的特殊需求而命名和制造的,它是经过改良、化合等处理而精工制做的食品。
《新加坡食品条例》—色素的使用规定
《新加坡食品条例》—色素的使用规定新加坡对于食品分类及定义、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等食品安全通用要求均在新加坡食品条例(G.N. No. S 264/1988)里进行了规定。
一、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新加坡食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5至28条款规定了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类别及使用原则,其中第20条款为色素的使用规定。
该条款明确禁用含有α-萘胺、β-萘胺、联苯胺、对氨基联苯(联苯基胺)或其衍生物及多环芳烃的合成有机色素,且不得销售、宣传、生产、运输、运送或进口任何未经加工却含有或使用色素(用于标记用途的除外)的肉类、家禽肉、鱼肉、水果或蔬菜(坚果外壳可使用允许使用的色素)。
二、允许使用的色素新加坡允许使用的色素在条例附表5部分列明,包括合成有机色素和其他色素两部分。
第一部分允许使用的合成有机色素包括红色相(诱感红AC、苋菜红、偶氮玉红、赤藓红、胭脂红4R),黄色相(喹啉黄、落日黄FCF、柠檬黄),绿色相(叶绿素铜化合物、叶绿素铜钾盐、叶绿素铜钠盐、固绿FCF、食用绿S),蓝色相(亮蓝FCF、靛蓝),棕色相(巧克力棕色HT),黑色相(亮黑PN)。
第二部分为允许使用的其他色素,包括来自于可食用的水果和蔬菜的色素;食品加工过程中通常使用的来自植物的花、叶、根或其他部位的色素;上述色素的纯颜色成分;焦糖色及来自于胭脂虫红的颜色;氧化铁、炭黑(仅来自植物)、二氧化钛(仅用于外部着色和食物糖衣),叶片状或粉状的金、银或铝;附表中铝盐或钙盐(色淀)的水溶性颜色;从螺旋藻中提取的螺旋藻提取物或蓝藻花青素。
若条例没有特别指明,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FAO/WHO)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对食品添加剂安全性评估和规格要求。
三、色素使用规定对于哪些产品类别可以使用色素,一些食品可以直接通过产品定义判断,例如,冷冻甜点产品定义中明确该产品允许使用色素,蜂蜜产品定义明确禁止使用色素。
那么,对于定义中没有规定的产品,如何确定能否添加色素依据《新加坡食品添加剂要求的指导信息》,只要条例中没有明确禁止,产品就可以按照良好生产规范添加新加坡允许使用的色素。
10、新加坡法规介绍
第三章新加坡第一节进口注册制度简介新加坡对进口肉类及其制品和蛋制品国外生产企业实施进口卫生注册。
其主管部门是新加坡农业食品兽医局(AVA)国外企业认可处(Foreign Establishments Accreditation Branch)。
第二节注册产品分类一、肉类及其制品企业1、注册产品冰鲜、冷冻、热加工(及其他加工方式)、罐头的牛肉、羊肉、猪肉、禽肉等。
2、提供资料厂区平面图、人流图、物流图、拟出口产品类型、产品工艺流程、虫害控制图、SSOP和HACCP复印件3、注册要求及相关文件-新加坡农业食品兽医局公共卫生要求[1]-新加坡公共屠宰场卫生要求[2]-新加坡进口禽蛋制品热加工要求(AVA2006年9月12日函)[3]-新加坡进口禽肉制品热加工要求(AVA2007年1月10日函,认办注函[2007]18号)[4]4、要点提示(1)程序性要点①AVA不接受企业注册申请。
申请注册企业需通过CNCA向AVA推荐。
企业提供申请资料、补充资料等也需通过CNCA 审核转交。
②AVA要求所有申请资料必须是英文,企业HACCP计划、生产记录等原文件为中文的,也需要提供这些资料的英文参考译文。
③提交《国外企业向新加坡出口肉及肉制品申请表》[7]时,必须包含完整性检查表(Check List for Slaughterhouse, Check List for Processing/Canning Premise),否则AVA不予受理。
④《国外企业向新加坡出口肉及肉制品申请表》中(I)项的主管兽医部门的“审核声明”由CIQ企业监管部门填写,必须包括企业监管兽医的签名和主管CIQ部门的盖章。
⑤肉类加工企业的原料屠宰厂必须获得AVA注册。
(2)技术性要点①对体系资料的审查国外官员对企业体系文件和记录的审查内容会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a工厂的平面布局图;b各个产品的流程图;c生产卫生微生物检测监控的书面计划;d清洁卫生的书面计划及检测结果;e人员培训计划;f产品卫生标志的监控书面计划;g水管网络布图(列明取样点)及水质理化、微生物检测结果(如适用,应包括游离余氯);h鼠、虫控制计划(包括批准使用的杀鼠、虫剂名单);i员工体检计划和体检证书;j温度记录档案资料;k原料入库、产品出库的登记记录及随行文件;l各产品的书面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CCP)确定资料(HACCP);m各(CCP)的监控、检查和验证的书面方法。
出口新加坡面条标准
出口新加坡面条标准一、概述本标准规定了出口新加坡面条的基本要求、原料要求、生产加工要求、检验规则和包装、标签、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出口新加坡的湿面条、干燥面条和半干面条。
二、原料要求出口新加坡的面条应使用符合新加坡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原料制作,包括小麦粉、水、盐、食用碱等。
不得使用对人体有害的添加剂和防腐剂。
三、生产加工要求1. 生产场所:生产场所应符合新加坡卫生标准和规定,具备良好的卫生设施和通风设备。
2. 生产设备:生产设备应清洁卫生,无毒无害,防止交叉污染。
3. 生产过程:生产过程应严格遵守新加坡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
使用食品添加剂时,应按照规定使用,不得对人体有害。
4. 检验:生产过程中应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检验应按照规定的方法和频次进行,并做好记录。
四、检验规则1. 检验分类: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是指在产品出厂前对每批产品进行的检验;型式检验是指对产品的全面检验,包括原材料、生产过程、产品质量等方面。
2. 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水分、酸度、过氧化值、微生物等指标;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所有涉及的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指标。
3. 检验方法: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如微生物检验采用GB 4789等方法。
4. 检验频次:出厂检验应每批进行,型式检验应按照规定的频次进行。
5. 判定规则:根据检验结果判定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如不符合要求则不得出厂销售。
五、包装、标签、运输、贮存要求1. 包装:包装应符合新加坡环保要求和相关标准,材料无毒无害,标识清晰易读。
2. 标签:标签应符合新加坡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家信息等内容。
3. 运输: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毒无害。
4. 贮存:贮存场所应清洁卫生,无毒无害,通风良好,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
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保质期,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得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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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导声明 日期标示 维生素、矿物质成份的声明 食品添加剂、抗结剂、抗氧剂 辐照食品 甜炼乳 乳奶制品标签 专用食品 婴儿配方食品
三、标签的具体要求
1.误导声明 误导声明 1.1没有文字说明、图示或其他描述性的内容出现 或系绑在食品上,或跟随食品一起提供,那么 就认为是错误或误导的。 1.2“纯”字或同等含意的字的使用。 1.3不得有治病或防病方面的声明。 1.4不得说明食品医疗作用。 1.5不得隐喻对人体有预防、减轻或治愈的作用。
三、标签的具体要求
3.3任何不满足表I 所列出的日限量的50%的食品 不得声明或隐喻说明该食品含有一种或多种维 生素或矿物质。 3.4当维生素A、D,或某种矿物质被添加到食品 3.4 A D 中时,表II中所描述的食品的单位参考量中维 生素A含量不得超过750微克,维生素D不得超 过10微克,并且任何矿物质不得超过表II指出 的该是平的单位参考量的日限量的3倍。
硫胺素 维生素B1硝酸盐 核黄素 吡哆醇 吡哆胺 维生素PP
1mg 2.0mg 2.0mg 16mg 30mg 2.5mcg 500mg 100mg 10mg 800mg
抗坏血酸 维生素D2
表II
食品 面包 早餐谷类 肉、蔬菜或酵母萃取物(加工的或未加工的) 水果和蔬菜 浓缩水果汁(按标签上说明稀释) 果汁饮料(按标签上说明稀释) 风味甜酒或糖浆(按标签上说明稀释) 麦乳精 炼乳 奶粉(全脂或脱脂)以及含量51%以上的奶粉的食品 其他浓缩液体食物包括上述未指定的粉状饮料(按标签说明 稀释) 上面没有指定的液体食物 上面没有指定的固体食物 参考量 240克 60克 10克 200毫升 200毫升 200毫升 200毫升 30克 180克 60克 200毫升 200毫升 120克
表I 维生素和矿物质
物质 维生素A 胡萝卜素 维生素B1 (盐酸)硫胺素 维生素B2 维生素B6 吡哆醛 盐酸 烟酰胺 维生素C 维生素D 维生素D3 钙 碘 铁 磷 维生素A酯和脂 计算 活性维生素A 微克 维生素B1 毫克 维生素B2 维生素B6 毫克 烟酸 毫克 抗坏血酸 毫克 维生素D3 毫克 钙毫克 碘毫克 铁毫克 磷毫克 毫克 日限量 750mcg
三、标签的具体要求
2.3日期标示与存贮方式的标注。 2.4日期标注在包装袋的其他地方的情况。 2.5其他
三、标签的具体要求
3.关于维生素和矿物质成份的声明 关于维生素和矿物质成份的声明 3.1表II中列举的食品的参考量高于表I中相对应的 维生素或矿物质的日摄入量的1/6时,那么这种 食品的维生素、矿物质含量声明应出现在食品 的标签上。 3.2当食品含表II中列举的食品的参考量高于表I中 相对应的维生素或矿物质的日摄入量的50%时, 那么含有这种食品作为某种成份的食物所含维 生素、矿物质含量声明应出现在食品标签上。
3、食品添加剂 、
涉及—(a) 作为食品构成的某些成分。使用这些成分, 将对食品的某些特点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但它们 绝对不包括那些造成食品污染的外界混合物,以及在 食品的预备、加工或存贮过程中,由于处理不当而混 入的杂物。 (b)抗结剂、抗氧剂、人工甜味剂、化学防腐剂、色 素、乳化剂和稳定剂、香味剂、增香剂、保湿剂、营 养强化剂、鳌合计、通用食品添加剂。
三、标签具体规定
9.2专用食品的标签要求 9.2.1应贴有标签,标签上注明食品中各 成分的含量和相关的说明信息。(被豁 免的除外) 9.2.2含有碳水化合物的食品的外包装上 不能标有“无糖”、“脱糖”或类似含 义的说明。
三、标签具体要求
10.婴儿配方食品 婴儿配方食品 10.1除婴儿乳配方食品外,每一婴儿配方 食品的外包装上都应贴有标签说明蛋白 质的来源。该说明应伴随“婴儿配方食 品”或其他适当的标示出现。
三、标签的具体要求
1.6不得隐喻对健康或体能有促进作用。 1.7声明是热量之源的条件。 1.8声明是蛋白质之源的条件。 1.9“食用方法”或“食用建议”的标注。 1.10”食用方法“或”食用建议“的标注。 1.11宠物食品不得表示亦适用于人类
三、标签的具体要求
2.日期标示 日期标示 2.1需佩有日期标示的食品种类。 2.2有效食用日期标示方式: a) “在…(插入年、月、日)之前食 … 用”“USE BY” b) “在…(插入年、月、日)之前销 售”“SELL BY” c) “有效食用期”(插入年、月、日)“EXPIR DATE”。
三、标签的具体要求
5.抗氧剂 抗氧剂 5.1抗氧剂是指可以延缓、阻止或防止食品腐烂或 其他由于氧化造成风味变质的物质。 5.2不得进口、销售、广告宣传、生产、寄售、发 售含除抗坏血酸、赤藻糖酸、柠檬酸、卵磷脂 以及生育酚之外的抗氧化剂。 5.3特殊情况* 5.4标注形式
三、标签的具体要求
6.辐射食品 辐射食品 6.1禁止进口或销售经过电离辐射的食品。但有特 殊许可证的情况除外。 6.2许可证有效期。 6.3标注规定:(a)必须用不小于3mm字体注明“经 6.3 :(a) 3mm 过辐射处理”或“辐射的(食品名)”。 (b)辐射过的食品作为其他食品的某些成分时,依 然应加以声明。 (c)食品原料经辐射处理后,产品必须有处理过程 的声明。
新加坡食品标签法规简介
《新加坡食品销售条例》 1988年10月 1988年10月1日
主要内容
一、名词解释 二、标签的一般要求 三、标签的有关具体要求 四、思考题
思考题
1.新加坡法规对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一般要 求有何规定? 2. 2.简要说明新加坡法规对日期标示有何规 定? 3.新加坡法规对维生素、矿物质标注有何 规定? 4.请举例说明新加坡法规对食品添加剂标 注有何规定?
二、标签的一般要求
3.法规用语 法规用语
3.1公用名 3.2恰当说明 3.3食品数量 3.4制造商和包装商的 名称地址 3.5其他(生产国名、 日期标示、贮存指南 等) 注:我国对应的用语 (1)品名 (2)配料表 (3)净含量 (4)制造者、经销者 的名称和地址 (5)原产国、日期标 示和贮藏指南
三、标签的具体要求
3.5声明的格式 a) (食品重量)含有(维生素名/矿物质 名)量(维生素/矿物质量) b) i)食用规格(每次食用的食用量) ii)每次食用的该种食品含有:
维生素/矿物质名 日限量百分比
3.6其他
三、标签的具体要求
4.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 4.1任何人不得以销售为目的进口、生产或 出售含有任何禁止的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4.2食品中可以加入允许的限定了比例成分 配方的食品添加剂。 4.3食品中可以加入适量的允许的食品添加 剂。
三、标签的具体要求
7.甜炼乳 甜炼乳 7.1甜炼乳的定义 7.2(a)每一甜炼乳的听或罐上标示:
全脂甜炼乳 本罐/听中含…升当量奶
(b)标签上用文字或数字填上确切的数值,其 升数相当于含不少于3.25%(w/w)奶脂和8.5 %(w/w)脱脂奶块当量值。 (c)标示应符合乳奶制品标签的有关规定。 (见乳奶制品标签)
三、标签具体要求
10.2婴儿配方食品的标签上应印有: 10.2.1食用方法说明; 10.2.2每100ml中所含热量和蛋白质、脂肪、 碳水化合物的重量(克)或标出其他配 方的克当量。 10.2.3每100ml中所含维生素和矿物质的总 量,或按照标签说明所制备的其他配方 的克当量。
三、标签具体要求
一、名词解释
4、预包装: 指为食品零售已预先做好的包装袋或 容器。在这些包装袋或容器所包装制作 的或存贮以备零售的食品被认为是预包 装食品。当某一食品若有充分的理由可 以不遵循该法规的某些条款使用标签的 情况除外。
二、标签的一般要求
1.如果预包装食品的外包装上不含按照本 法规中的某些条款所制作的标签,那么 任何人不得进口、广告宣传、生产、销 售、寄售或发售此类预包装食品。 2.每一预包装食品的包装袋,必须按照本 法规要求,在醒目的地方贴有耐久标签, 且标签上必须用英文描述和条例所规定 的产品特点、说明以及其他的信息文字。
10.2.4建议每次的食用量和每日食用的次数, 该说明应按婴儿年龄逐月给出,直到6个 月为止。 10.2.5给出开封前后存贮的说明。 10.2.6关于6个月以上的婴儿,除了该配方 外还应有增加的食品信息。
一、名词解释
1、日期标示: 、日期标示: 对于预包装的食品或是压印在包装袋上,或 者是标注在包装袋标签上用于指明食品食用期 限的说明。 2、期限日期: 、期限日期: 对于预包装食品指明的是这样一个日期,即 在此之后,按照标签制定的存贮条件,所封装 食品不再保持其卫生性、天然性、含量及质量 特点。
一、名词解释
三、标签具体规定
9.专用食品 专用食品 9.1专用食品的概念 9.1.1指根据特殊饮食的人的特殊要求而命名和制 造的,是经过改良、化合等处理而精工制作的 食品,故该食品营养丰富,特别适用于需要特 殊饮食的人的需要。 9.1.2包括糖尿病患者食品、低钠食品、无谷蛋白 食品、婴儿配方食品和特殊配方食品。 9.1.3可含有维生素、矿物质、氨基酸和其他营养 物质,除非本法规有其他限制。
三、标签具体规定
8.乳奶制品标签 乳奶制品标签 8.1须用黑体印在浅色背景上或浅色黑体字印在深 色背景上,且周围有方框线。 8.2用于标示当量值的字型不小于3mm。(如果毛 重不超过330g,可用1.5mm字高) 8.3其他内容字型不小于6mm。 8.4(a)在标签中单独使用“奶”字,必须保证产 品符合有关奶制品的标准。 (b)任何合成产品必须明确指出,该产品是人造 的而不是从奶中提取的。“奶”字不得超过其他 字符的大小,并且产品配方也要在标签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