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

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1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0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0号《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21年11月2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9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22年4月16日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能源安全事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电力供应保障是能源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电力供应保障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
为充分发挥电力可靠性管理在电力供应保障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电力工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供电水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可靠性管理是指为提高电力可靠性水平而开展的管理活动,包括电力系统、发电、输变电、供电、用户可靠性管理等。
第三条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依照本办法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对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的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辖区内的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
第五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可靠性管理的重要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是电力可靠性管理第一责任人。
电力企业按照下列要求开展本企业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力可靠性管理规定,制定本企业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制度;(二)建立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落实电力可靠性管理相关岗位及职责;(三)采集分析电力可靠性信息,并按规定准确、及时、完整报送;(四)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创新、成果应用以及培训交流。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及《工作规范》介绍

《规范》的构架和主要内容
其中: 重大非计划停运、停电事件报送要求
一、发电机组重大非计划停运(300小时及以上)事件; 二、输变电设施重大非计划停运(变压器非计划停运时间
超过500小时;断路器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300小时;架 空线路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100小时,以及其它设施非计 划停运超过1000小时)事件; 三、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全站非计划停电事件。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
《规范》的构架和主要内容
电力企业应当统计、报送下列信息: (一)发电设备可靠性信息,包括发电主机、发
电辅助设备基本情况和运行情况; (二)输变电设施可靠性信息,包括发电侧、电
网侧输变电设施基本情况和运行情况; (三)直流输电系统可靠性信息,包括直流输电
系统基本情况和运行情况; (四)供电系统可靠性信息,包括供电系统基本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 及《工作规范》介绍
电力可靠性发展
70
年 代
1882年从国外起步
步入中国
我国电力可靠性发展
1983年成立 中国电机工程学会 可靠性专业委员会
1985年成立 电力可靠性
管理中心
20世纪70年代 着手研究 电力可靠性
我国电力可靠性发展
建立了一系列电力 可靠性管理法规
电力可靠性发展
《规范》的构架和主要内容
其中:电力企业开展可靠性管理工作的要求如下: ☆ 贯彻执行有关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的国家规定、技术标准,制定
本企业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规范; ☆ 建立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明确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责任部
门,设置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 ☆ 建立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采集、统计、审核、分析、报送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设备可靠性管理办法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设备可靠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的现代化管理水平,使电力设备可靠性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经贸委《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发电企业(包括:内部核算企业,全资、控股企业,集团公司受委托代管的发电企业)。
第三条电力设备可靠性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一)大力宣传、普及、贯彻可靠性准则和统计评价规程,使可靠性管理理念被公司员工所认知;(二)用可靠性指标对发电厂及其送出系统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运行、维护、检修及改造等工作进行指导;(三)用可靠性指标分析和评价电力生产过程的可靠性水平;(四)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结合市场现状和发展前景,拟订可靠性目标,并实施目标管理;(五)建立符合集团公司特点的可靠性效益评价系统,开展项目的可靠性事前论证和事后评价,并积极摸索综合效益最佳的可靠性目标。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电力设备可靠性管理工作实行由集团公司统一领导,实行上市公司、流域公司、分公司(代表处)、发电企业分级管理模式。
第五条集团公司设可靠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任组长。
集团公司生产运营部负责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并设立可靠性负责人员。
第六条各上市公司、流域公司、发电企业设可靠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生产的副经理(副厂长)或总工程师任组长,成员包括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生产部等相应部门负责电力生产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并设可靠性负责工程师。
第七条各上市公司、流域公司、各发电企业应建立公司(电厂)、部门和班组三级可靠性管理网络。
第三章工作职能第八条集团公司主要职能:(一)贯彻政府及电力行业有关电力可靠性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定,制定适合于集团公司特点的可靠性管理规定;(二)组织可靠性工程师业务培训,以及有关领导、专业人员的可靠性知识培训;(三)建立可靠性统计信息系统,按时汇总集团公司所属各发电企业(包括:内部核算企业,全资、控股企业,集团公司受委托代管的发电企业)的可靠性指标数据,并对其进行审查和分析;(四)根据可靠性数据,对集团公司的设备健康水平和生产管理水平进行总体分析,对运行、检修、改造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向上市公司、流域公司、各发电企业下达指导性的年度可靠性目标;(六)从可靠性的角度对重大的检修、更新改造、科技进步项目进行事前论证和事后评价;(七)检查、监督、指导上市公司、流域公司、各发电企业可靠性管理组织机构的建立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八)开展可靠性应用课题研究,介绍和推广国内外可靠性管理先进技术、经验,推动集团公司各级企业可靠性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九)定期组织集团公司可靠性管理工作会议,促进集团公司内各单位间的交流、协作;(十)积极配合政府和电力行业组织在可靠性管理方面的工作。
电厂可靠性管理办法

电厂可靠性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确保电厂安全、稳定、可靠运行,提高发电设备的可用率和运行效率,满足社会对电力的需求,特制定本电厂可靠性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电厂内所有与发电设备运行、维护、检修等相关的工作和活动。
二、可靠性管理的目标和指标1、目标通过科学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降低设备故障发生率,减少非计划停运时间,提高设备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保障电力生产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指标(1)设备可用率:年度内设备处于可用状态的时间与全年总时间的比值,应达到____%以上。
(2)非计划停运次数:年度内设备因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的非计划停运次数,应控制在____次以内。
(3)等效可用系数:综合考虑设备可用时间和发电能力的指标,应达到____%以上。
三、可靠性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1、组织机构成立电厂可靠性管理领导小组,由厂长担任组长,各生产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可靠性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职责(1)领导小组职责制定可靠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目标;审批可靠性管理工作计划和重大技术措施;协调解决可靠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可靠性管理办公室职责制定和完善可靠性管理制度和流程;收集、整理、分析可靠性数据;编制可靠性报告;监督可靠性指标的完成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3)生产部门职责负责本部门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检修工作,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及时报告设备故障和异常情况;执行可靠性管理的各项措施和要求。
四、可靠性数据的收集和分析1、数据收集建立完善的数据收集系统,收集设备的运行时间、停运时间、故障类型、维修时间等相关数据。
数据的收集应准确、及时、完整。
2、数据分析运用统计分析方法,对收集的数据进行分析,找出设备故障的规律和趋势,评估设备的可靠性状况。
分析结果应作为制定维修策略和改进措施的依据。
五、可靠性管理的工作流程1、设备运行管理(1)制定科学合理的运行规程和操作规范,操作人员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
(2)加强设备的运行监视,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的异常情况。
2023年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2023年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电能质量的监督管理, 规范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保障公众和经济运行的需要, 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内各类电力企业、机构以及其他相关单位, 对其提供的电能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定义电能质量: 指电力系统供电的稳定性、可靠性、纹波和谐度等指标。
电能质量技术监督: 对电能质量进行检测、评估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监督责任相关政府机构、电力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电能质量监测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电能质量监督的责任, 确保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电能质量监测第五条监测范围国内各类电力企业、机构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电能质量监测系统, 在范围内对电能质量进行监测。
第六条监测指标电能质量监测应当包括以下指标: 供电质量持续时间、频率稳定性、电压波动、电压骤降、电压暂降、电压谐波畸变、电流谐波畸变等。
第七条监测设备电能质量监测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并定期进行校准和检测, 确保准确可靠。
第八条监测报告电能质量监测机构应当根据监测数据编制监测报告, 并及时向相关单位提供。
第三章: 电能质量评估第九条评估指标电能质量评估应当综合考虑供电质量持续时间、频率稳定性、电压波动、电压骤降、电压暂降、电压谐波畸变、电流谐波畸变等指标。
第十条评估准则电能质量评估准则应当由有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 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准确性。
第十一条评估结果电能质量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相关单位公布, 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提高电能质量。
第四章: 电能质量管理第十二条管理要求电能质量管理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建立健全电能质量管理制度;加强电能质量的监控和控制;确保电力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提高电能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执法监督相关政府机构应当加强对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执法监督,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确保电能质量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2023年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2023年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能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电能服务质量,切实保障供电市民的用电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电能质量监督管理,包括电压波动、频率波动、电压暂降、电压闪烁等电能质量指标的监测和控制。
第三条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实施细则由国家能源局负责制定和修订,各级能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实施和监督。
第四条电能质量监督的任务主要包括监测和评估电能质量、制定电能质量监督标准、指导电力企业加强电能质量管理、处理电能质量投诉等。
第五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相关电能质量标准和规定,保障供电市民的用电需求,提高供电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二章电能质量监测第六条电力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电能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并定期对电能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七条电能质量监测数据应准确、真实、完整,电力企业应加强数据管理和存储,确保数据的可追溯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电能质量监测应涵盖不同区域、不同电压等级和供电方式的不同情况,并定期公布监测结果和评估报告。
第九条电能质量监测结果和评估报告应及时反馈给供电市民,建立告知渠道,提供相关咨询和投诉服务。
第十条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能质量监测设备的维护和校准,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电能质量标准第十一条电力企业应按照国家能源局制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制定相应的电能质量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电能质量标准应确保供电的电压、频率、暂降、闪烁等指标在合理的范围内,能够满足供电市民的用电需求。
第十三条电力企业应制定改进电能质量的具体措施和方案,提高供电设备和供电网络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十四条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能质量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推广优质的电能质量管理和控制技术。
第四章电能质量管理第十五条电力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电能质量管理制度,制定相关的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第十六条电力企业应加强对供电设备和供电网络的维护和管理,定期进行巡检和设备检测,及时排除问题。
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

****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电力设备可靠性管理办法1 范围1.1 电力设备可靠性管理是发电厂设备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电力系统设备现代化管理重要方法。
为提高****有限责任公司设备管理水平,实行量化管理和技术优化,提高设备的健康水平,保证机组安全、稳定、经济、环保地运行,实行电力设备可靠性管理,对发电企业有着重要的意义。
1.2 本标准适用于西固公司及所属的各部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2.1 本标准依据《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设备可靠性管理实施细则》、《电力设备可靠性管理工作若干规定》、《中国****集团公司电力设备可靠性管理实施细则》、《********公司电力设备可靠性管理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制定。
3 电力设备可靠性管理的基本任务3.1 通过对电力主、辅设备状况、运行参数的分析,以可靠性指标来检验设备从设计、制造、安装、生产运行等环节预期的目标和效益,找出问题的关键,并作为安全生产、技术改造以及优化运行的重要依据,努力提高设备的健康水平,保证安全、经济发供电(热)。
4 管理机构和职责4.1 管理机构4.1.1 成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西固热电公司可靠性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全公司的发电与输变电设备可靠性管理工作,负责确定可靠性管理工作的业务分工,保证可靠性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设立可靠性管理专责。
4.1.2 领导小组成员:总工、副总工、发电部、设备部、计划营销部及检修部、运行部门(分场)主任。
4.2 领导主要职责4.2.1 负责全公司电力设备可靠性管理实施办法草案的审批工作。
4.2.2 组织、开发、应用可靠性管理技术,努力提高电力设备运行可靠性。
4.2.3 监督和协调全公司各部门的可靠性管理工作。
4.2.4 根据上级下达的可靠性考核指标,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考核办法。
4.2.5 定期召开全公司可靠性管理工作会议。
4.3 发电部主要职责4.3.1 发电部是在公司可靠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公司电力设备可靠性管理的职能机构,可靠性管理由发电部计划专责负责,负责全公司电力设备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1) 贯彻上级可靠性管理部门颁布、下发的电力可靠性管理各项规定,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办理可靠性管理工作的具体业务。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19年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重点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19年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重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9.02.25•【文号】国能综通安全〔2019〕17号•【施行日期】2019.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19年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重点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19〕17号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各质监机构: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19年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思路和重点任务安排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19]7号)的有关部署,我们制定了《2019年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重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2019年2月25日2019年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重点2019年,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紧紧围绕“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围绕能源高质量发展,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各项决策部署和国家能源局任务安排,夯基础、补短板、强监督、优服务,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再上新台阶。
一、努力提升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成效(一)配合推进《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和宣贯。
配合电力安全监管司开展我国电力可靠性全过程管理和成果应用体系研究,继续推进《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工作。
配合电力安全监管司开展办法宣贯培训,将可靠性管理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推进电力可靠性信息系统建设。
研究和推进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向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推送数据,实现统计、分析等功能。
(三)提升电力可靠性指标发布质量。
逐步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指标定期发布机制,配合电力安全监管司做好2018年度全国电力可靠性指标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
(四)提高电力可靠性数据质量。
建立电力可靠性数据的随机核查及通报机制,提高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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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0-08-27】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特制定《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电监会派岀机构,电力企业及其它有关单位。
第二条电监会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的监督管理;电监会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可靠性中心)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并承担电力可靠性管理行业服务工作;电监会派岀机构负责辖区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电力企业负责开展本单位及所属所管企业的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
第三条可靠性中心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规章和电力可靠性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体系;
(三)组织建立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全国电力可靠性信息的采集、统计、分析和发布;
(四)组织全国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检查;
(五)组织电力可靠性评价、评估工作,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六)监督电力系统各环节运行可靠性指标,发布电力可靠性监管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
(七)组织电力可靠性理论与技术项目研究;
(八)组织编写全国统一的电力可靠性培训教材,开展电力可靠性培训并颁发合格证书;
(九)开展电力可靠性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电监会派岀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督促辖区电力企业规范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监督辖区电力系统的运行可靠性状况;
(二)建立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体系,设置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岗位,并明确其职责要求;
(三)准确、及时、完整地采集辖区电力企业的电力可靠性信息,建立辖区电力可靠性信息报送、核查机制;
(四)组织辖区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检查;
(五)编制辖区电力可靠性监管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
(六)开展辖区电力可靠性技术与管理的研究与交流。
第五条电力企业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有关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的国家规定、技术标准,制定本企业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规范;
(二)建立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明确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责任部门,设置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
(三)建立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采集、统计、审核、分析、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保证电力可靠性信息的准确、及时、完整;
(四)编制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评价分析电力设备、设施及电网的运行可靠性状况,制定
提高电力可靠性水平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加强电力可靠性管理与安全生产管理的结合,全面提高电力可靠性信息的应用水平;
(六)定期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自查;
(七)开展电力可靠性技术与管理项目的研究与应用。
第六条开展电力可靠性统计评价工作应当执行统一的标准,并使用与之相配套的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和管
理代码。
(一)电力可靠性统计评价工作应当执行的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1•《发电设备可靠性评价规程》,DL/T 793-2001,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
2•《输变电设施可靠性评价规程》,DL/T 837-2003,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
3. 《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评价规程》,DL/T 836-2003,原国家经济贸
易委员会发布;
4•《直流输电系统可靠性评价规程》,DL/T 989-200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5•《电力可靠性基本名词术语》,DL/T 861-200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6•《燃气轮机组可靠性评价规程(试行)》,可靠性中心颁发;
7•《风力发电机组可靠性评价规程(试行)》,可靠性中心颁发;
8•《输变电设施可靠性评价规程实施细则》,可靠性中心颁发。
(二)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采集、统计和报送。
(三)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电力可靠性管理代码》,代码由可靠性中心统一编制与维护。
第七条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电力可靠性信息的统计、报送内容如下:
(一)电力可靠性信息统计内容:
1. 发电设备可靠性信息,包括发电主机、发电辅助设备基本情况和运行情况;
2. 输变电设施可靠性信息,包括发电侧、电网侧输变电设施基本情况和运行情况(具体统计内容为110(66)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变电设施可靠性数据,如县级供电企业以35kV为输电电压等级,则应开展35kV电压等级的输变电设施
可靠性统计工作);
3. 直流输电系统可靠性信息,包括直流输电系统基本情况和运行情况;
4. 供电系统可靠性信息,包括供电系统基本情况和运行情况;
5. 重大非计划停运、停电事件的分析报告(事件定义、定性的具体规定及报告格式见附件)。
(二)电力可靠性信息报送内容:
1. 向可靠性中心报送的电力可靠性信息内容:
(1)100MW及以上容量火电机组和核电机组、
40MW及以上容量水电机组、100kW及以上容量风电机组可靠性信息;
(2)200MW及以上容量火电机组主要辅助设备可靠性信息;
⑶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设施可靠性信息;
(4)直流输电系统可靠性信息;
(5)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信息;
(6)电力可靠性监管报告和电力可靠性技术分析报告;
(7)重大非计划停运、停电事件的分析报告。
2. 电监会派岀机构可根据本《规范》规定辖区电力企业电力可靠性信息的报送内容。
第八条电力可靠性信息报送程序:
(一)电监会区域监管局城市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城市电监办)辖区内的电力企业向城市电监办报送;城市电监办汇总核实后报电监会区域监管局(以下简称区域电监局)。
区域电网公司,未设立城市电监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
内的电力企业,直接向所在区域电监局报送,区域电监局汇总后报可靠性中心。
(二)中央电力企业、资产跨区域的地方电力企业向可靠性中心报送,其中,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同时向所在区域电监局报送。
第九条电力企业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期限要求;
(一)每月10日前报送上一月发电主机可靠性信息;
(二)每季度的第15日前报送上一季度发电辅助设备、输变电设施、直流输电系统以及供电系统可靠性信息;
(三)每年1月2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报告和电力可靠性技术分析报告;
(四)重大非计划停运、停电事件发生后最迟一个月内报送事件分析报告。
第十条城市电监办应当自电力企业信息报送期限截止之日起3日内向区域电监局报送本省的汇总信息。
区域电监局应当自城市电监办信息报送期限截止之日起5日内向可靠性中心报送本区域的汇总信息。
第十一条电力企业报送的电力可靠性信息有变化或有错误时,应当及时更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更改的信息应根据报送规定逐级报送。
第十二条电监会及其派岀机构实施电力可靠性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现场检查措施:
(一)进入电力企业进行检查并询问相关人员,要求其对检查事项做出说明;
(二)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电力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协助电监会及其派岀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和数据。
第十四条可靠性中心定期组织对全国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十五条电力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可靠性管理工作的;
(二)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中未严格执行有关标准、程序的;
(三)未严格执行电力可靠性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要求的。
第十六条电力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虚报、瞒报电力可靠性信息的;
(二)伪造、篡改电力可靠性信息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电力可靠性信息的;
(四)拒绝或者阻碍电力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检查、核查的
第十七条本《规范》由可靠性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重大非计划停运、停电事件报送要求
一、发电机组重大非计划停运(300小时及以上)事件,填报格式见表1;
300小时;
二、输变电设施重大非计划停运(变压器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 500小时;断路器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
架空线路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100小时,以及其它设施非计划停运超过1000小时)事件,填报格式见表 2;
三、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全站非计划停电事件,填报格式见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