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构成理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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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笔记:犯罪构成

刑法笔记:犯罪构成

第三章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的概念、⼀般要件和分类 1、概念:法律规定的、决定⾏为是犯罪的、若⼲要件的总和。

2、⼀般要件:(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3)犯罪主体;(4)犯罪主观⽅⾯。

3、犯罪构成分类: (1)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属于根据基本犯罪构成定罪的:①既遂犯;②实⾏犯或共犯中的实⾏犯。

属于根据修正的犯罪构成定罪的:①未完成罪(预备犯、中⽌犯、未遂犯);②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教唆犯和共谋者。

(2)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

属于法条知识,能够辨认即可。

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的,处死刑、⽆期徒刑或者⼗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处死刑、⽆期徒刑或者⼗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故意杀⼈罪的基本犯:“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故意杀⼈罪的减轻犯。

再如:第234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其中“意伤害他⼈⾝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犯;⽽“犯前款罪,致⼈重伤……”,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加重犯。

(⼀)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为犯罪⾏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

犯罪客体的基本内容: 1、⼀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在有些犯罪中,⼜有主要客体与次要客体之分); ⼀般客体:⼀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整体; 同类客体:某⼀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类社会关系,如分则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将犯罪分类⼗⼤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等。

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犯罪对象是指犯罪⾏为所直接作⽤的具体⼈或具体物。

犯罪对象常常是犯罪客体的载体,反映了犯罪客体,是判断客体的基本素材。

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

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

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提分。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二.犯罪构成的分类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是以是否符合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构成的规定为标准对犯罪构成所作的划分。

所谓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所谓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不同形态,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或变更所形成的犯罪构成。

(2)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具体又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从犯罪进程角度来划分的,即,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完成形态(既遂犯)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未完成形态(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的犯罪构成。

例1:甲出于杀人的故意,用刀将乙杀死了。

该情形符合《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成立故意杀人罪,其形态为犯罪既遂。

例2:丙出于杀人的故意,用刀砍杀乙某,但乙某没有死。

该情形虽然不符合《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但符合故意杀人罪修正的犯罪构成,也成立故意杀人罪,其形态为犯罪未遂。

第二类是从正犯共犯角度来划分的,即,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正犯形态(实行犯)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共犯形态(教唆犯、帮助犯)的犯罪构成。

例1:甲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

“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是《刑法》分则正条(第266条)规定的实行行为,因此,该情形符合《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基本的犯罪构成,成立诈骗罪,为诈骗罪的实行犯,德日刑法也称之为“正犯”。

例2:乙自己没有实施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实行行为,但乙教唆丙去实施诈骗,或者为丙实施诈骗提供帮助。

经典课件-犯罪构成理论

经典课件-犯罪构成理论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 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 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十三条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 为是犯罪。
第四章 犯罪构成理论概述
二、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不同,解决的是犯罪成立
的具体标准和规格问题。
犯罪构成是决定某个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 切主观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第四章 犯罪构成理论概述
犯罪构成是经过刑法的选择,决定一个行为 之所以能够成为犯罪的特征。犯罪构成是犯罪 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 体四要件的有机统一。
第五章 犯罪主体
第二节 单位犯罪主体
二、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 1.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 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主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一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
即使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如果存在精神障碍, 就可能影响其责任能力。
1、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综合医学标准和法学标准判断精神障碍。
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1)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2)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3、限制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1)早期或者缓解期的精神病人 (2)部分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第五章 犯罪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犯罪
(4)老年人犯罪处理原则 修正案八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
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学第五单元笔记摘抄(3篇)

刑法学第五单元笔记摘抄(3篇)

第1篇一、单元概述第五单元主要涉及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理论,包括犯罪构成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实践中的应用。

本单元的学习旨在帮助学生深入理解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原理,为后续的刑法分则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犯罪构成概述1. 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2. 犯罪构成的特征- 法律性:犯罪构成必须符合刑法的规定。

- 客观性:犯罪构成要件必须存在于客观事实中。

- 主观性: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的要素。

- 有机统一性:犯罪构成要件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三、犯罪构成要件1. 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没有犯罪客体,就不构成犯罪。

2. 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犯罪活动外在特征的要件,包括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犯罪方法、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等。

3. 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没有犯罪主体,就不构成犯罪。

4. 犯罪主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犯罪活动内在心理状态的要件,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等。

四、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实践中的应用1. 区分罪与非罪犯罪构成理论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依据。

只有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才能认定为犯罪。

2. 区分此罪与彼罪犯罪构成理论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

不同犯罪之间的区别在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同。

3. 确定犯罪数额和情节犯罪构成理论有助于确定犯罪数额和情节,从而正确适用刑罚。

4. 追究刑事责任犯罪构成理论是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只有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五、案例分析1. 案例一案情:甲偷走了乙的笔记本电脑,价值5000元。

分析:本案中,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财产权,符合犯罪客体要件;甲实施了盗窃行为,符合犯罪客观要件;甲具有盗窃的故意,符合犯罪主观要件;甲是自然人,符合犯罪主体要件。

刑法知识点总结

刑法知识点总结

刑法知识点总结刑法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规范个人和组织行为,并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制裁的一门法律学科。

下面是刑法的一些重要知识点的总结:1. 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指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各种要素。

一般包括客体要件、主体要件、行为要件、结果要件和要因要件等五个方面。

2. 犯罪事实的判断:判断犯罪事实的准则是量刑裁量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判断,即客观判断和主观判断。

其中,客观判断是指判断犯罪行为是否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主观判断是指判断犯罪行为的主体是否有罪意。

3. 犯罪主体及其责任能力:刑法中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而犯罪主体的责任能力则涉及到刑罚适用的问题。

刑法规定,只有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才能承担刑事责任。

4. 犯罪数额及刑罚幅度:犯罪数额是判断犯罪行为严重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通常以犯罪所涉及的财产数额和人员伤亡数目为依据。

而刑罚幅度则是指判决犯罪分子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严重程度。

5. 刑罚种类及适用原则:刑罚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又分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死刑和无期徒刑等。

而刑罚适用原则主要包括罪刑相适应原则、人道主义原则、刑法适用法定原则和刑事法律平等适用原则等。

6. 刑罚执行方式:刑罚执行方式主要包括剥夺自由、剥夺政治权利、罚金和没收财产等。

其中,剥夺自由是刑罚执行的一种主要形式,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确保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

7. 犯罪辩护:犯罪辩护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主要包括自诉案件或公诉案件的辩护和罪犯的辩护。

犯罪辩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需要充分了解犯罪事实、法律规定和证据,为当事人提供合法的辩护权利。

以上只是刑法的一些基本知识点的概述,在实际应用中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例和法律实践进行深入学习和理解。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构成理论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构成理论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主要用于解释和界定犯罪行为的成立条件和要件,确定何种行为可以构成其中一特定罪名。

以下是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构成理论(一)。

一、客观要件1.犯罪行为:指以人的行为为基础的危害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犯罪的基本要件之一、通常分为行为行为和物质行为。

行为行为是指以主观能动性为特征的意思表示行为,如杀人、盗窃等;物质行为是指以主体的物质力量对外界物质的行为,如伤害、破坏等。

2.结果:犯罪行为实施后所造成的事实后果,即危害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结果。

结果分为的类型有:实物结果,即物的改变、损失或破坏;人身伤害结果,即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完整等权益的受到侵害;精神结果,即对个人精神上的伤害或侵害;社会结果,即对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威胁、破坏或危害。

3.直接责任:即犯罪人对犯罪行为形成的实际效果负有直接责任。

直接责任的要求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有必然因果关系,即因果相关,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二是要有行为人的行为方向,即犯罪人的行为目的、动机和行为方式等。

4.主观方面:即犯罪人的心理状态和动机。

主观方面包括故意、过失和故意过失。

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有目的地实施犯罪行为,是犯罪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的结果;过失是指犯罪人违背基本的注意义务或准备义务,因疏忽、马虎等原因造成犯罪结果的发生;故意过失是指犯罪人同时具有故意和过失的心理状态。

二、主观要件1.犯罪人: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犯罪人通常分为一般犯罪人和特殊犯罪人。

一般犯罪人是指没有主观能动性或有主观能动性但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比如精神病人、智力低下者等;特殊犯罪人是指由于其特殊身份或特殊地位,犯罪行为更为严重,比如国家工作人员、军人等。

2.犯罪动机:指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推动力。

犯罪动机通常分为直接动机和间接动机。

直接动机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产生的动机,比如追求财物、报复敌人等;间接动机是指与犯罪行为相关的其他因素,比如人身自由受限、生活困窘等。

刑法:第三章1

刑法:第三章1

刑法:第三章1第三章犯罪构成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述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犯罪概念从宏观上揭示了犯罪的本质属性,犯罪构成则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阐明犯罪的结构及成立要件,为正确认定犯罪提供具体规格和标准。

因此犯罪构成实质上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之间是具体与抽象的关系。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构成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统一性我国刑法上的犯罪构成坚持主观与客观要件的统一性。

任何犯罪都是在主观罪过支配下实施的行为,而主观罪过又是对客观世界的反映。

如果主观罪过不通过危害行为等客观要件表现出来,或者客观行为不是在主观罪过支配下实施的,均不能成立犯罪。

因此犯罪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行为,缺乏犯罪的主观要件,犯罪的客观要件不能成立;缺乏犯罪的客观要件,犯罪的主观要件也不能成立。

犯罪的主、客观要件相互依存,互为前提,缺一不可,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又相互制约的有机统一体,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直接体现并贯彻了主客观要件相统一的定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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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构成的社会危害性的一致性任何一种犯罪,都可以表现出许多事实特征,但并非每一个事实特征都能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

有的事实可能是侦破犯罪事实的重要线索,或者认定犯罪的证据但对确定行为能否构成犯罪并不发生影响,因此不能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

实际上,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构成实质上是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构成。

凡是犯罪的构成要件的事实特征理所当然地必须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否则对犯罪的成立是没有意义的。

能否体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是衡量某一事实特征能否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客观标准。

刑法学(一)03-知识拓展—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学说_12

刑法学(一)03-知识拓展—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学说_12

犯罪构成要件(参考资料)——引自《百度百科》概述犯罪构成要件是刑法规定的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的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诸事实特征。

即罪构成的要素。

苏联、中国等国刑法理论中的概念。

在大陆法系刑法中,无此概念,与此相类似的概念是犯罪成立要件,而犯罪成立要件与构成要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参见“犯罪成立要件”和“犯罪构成”。

在英美法系刑法中,也无此概念,与此相类似的概念是犯罪要件,参见“犯罪要件”。

内容犯罪构成要件从不同角度说明行为对法益的侵犯性和行为人的罪过性的实质内容。

如果某种因素不具有这种实质内容,就不可能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是一种法律规定,而不是具体事实。

最初的构成要件理论曾将符合法定构成要件的事实称为具体的构成要件,但当今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这种称谓混淆了法律规范与具体事实。

以下所说的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或具体构成要件是指法律规定,而非具体事实。

犯罪构成由一系列主客观要素所组成,其中的“要素”就是构成犯罪必需具备的条件(犯罪构成要素);各个要素之中又包含若干因素(犯罪构成因素)。

简而言之,若干因素组成一个要素,若干要素形成一个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不是各个要素的简单相加,而是各个要素的有机统一;各个要素按照犯罪构成的要求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协调一致,形成为一个整体。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理论不发达,有的书上将犯罪构成和犯罪构成要素等同起来使用(即有时表述的是犯罪构成,实际上是指的犯罪构成要素,有时表述的是犯罪构成要素,实际上是指的犯罪构成),有的书上表述的犯罪构成实质上指的是犯罪成立条件。

在读书的时候要注意结合语境进行判断。

分类具体构成要件、共同要件和选择要件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可以将犯罪构成要件分为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或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与所有犯罪的共同要件或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在认定犯罪中的作用,可以将犯罪构成要件区分为具体构成要件、共同要件和选择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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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构成理论(一)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先客观判断后主观判断顺序
考点一先客观(不法)判断后主观(责任)判断的犯罪认定顺序
1、甲女得知男友乙移情,怨恨中送其一双滚轴旱冰鞋,企盼其运动时摔伤。

乙穿此鞋运动时,果真摔成重伤。

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2/5)
A.甲的行为属于作为的危害行为
B.甲的行为与乙的重伤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C.甲具有伤害乙的故意,但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D.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答案】C
【疑难辨析】
本题考查犯罪构成理论中,“先客观(不法)判断后主观(有责)判断”的犯罪认定顺序。

先客观判断,指对行为是否符合犯罪客观构成要素(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的判断,尤其是,首先需要对行为危害性(客观危险性)进行判断。

所谓行为危害性,指依照社会公众的立场,判断行为是否具有造成危害结果的可能性。

危害行为的本质在于创设、增加了风险;没有增加风险、甚至降低风险的行为就不是危害行为;不具有结果发生可能性、日常生活行为、发生结果概率极低的行为,均不属危害行为。

【解析】
从客观上看,赠送他人旱冰鞋,是日常生活行为,不属危害行为;从主观上看,尽管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

因客观上无危害行为,也不能构成犯罪。

事实上,乙穿旱冰鞋运动时摔成重伤,风险的制造者系乙本人,不能将结果归咎于甲,甲的行为与乙的重伤之间也就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故而选项C说法正确。

2、关于故意杀人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6/2/13)
A.甲意欲使乙在跑步时被车撞死,便劝乙清晨在马路上跑步,乙果真在马路上跑步时被车撞死,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B.甲意欲使乙遭雷击死亡,便劝乙雨天到树林散步,因为下雨时在树林中行走容易遭雷击。

乙果真雨天在树林中散步时遭雷击身亡。

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C.甲对乙有仇,意图致乙死亡。

甲仿照乙的模样捏小面人,写上乙的姓名,在小面人身上扎针并诅咒49天。

到第50天,乙因车祸身亡。

甲的行为不可能致人死亡,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D.甲以为杀害妻子乙后,乙可以升天,在此念头支配下将乙杀死。

后经法医鉴定,甲具有辨认与控制能力。

但由于甲的行为出于愚昧无知,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案】C
【疑难辨析】
本题考查犯罪构成理论中“先客观(不法)后主观(有责)”的犯罪判断顺序,以及客观判断中危害行为的认定。

客观上危害行为的本质在于创设、增加了风险;没有增加风险、甚至降低风险的行为就不是危害行为;
不具结果发生可能性、日常生活行为、发生结果概率极低的行为,均不属危害行为。

【解析】
选项A中,在马路上跑步是日常生活行为,正如走路、抽烟,让他人实施这种日常生活行为,不能认定有危害性,应认定为无罪。

选项B中,下雨时在树林中行走遭雷击,这种情况发生结果概率极低,不能认定有危害性(不认为具有刑法认为重要的危害性),应认定为无罪。

选项C中,行为根本不可能导致结果,没有危害性。

以上三项中,行为人的行为均不是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故无需判断有无故意、是否未遂,应认定为无罪。

选项D中,客观上有杀人行为;行为人只是愚昧而无精神问题,有责任能力;在主观方面行为人认识到了对象是人,虽是“升天”但知晓行为性质是结束人的生命,具有杀人故意;将杀人认为是“升天”的好事,则属违法性认识错误,对于这种自然犯罪,应当认为是可能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不能阻却责任。

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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