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胥某销售无中文标识进口预包装食品案

合集下载

无标签食品法律法规案例(3篇)

无标签食品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食品产业的快速发展,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无标签食品作为一种常见的不规范现象,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无标签食品的生产、销售和处罚做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以某食品厂违规生产无标签食品的事件为例,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事件概述2021年5月,某地消费者协会接到群众举报,称某食品厂生产的某品牌饼干存在无标签现象。

接到举报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立即展开调查。

经调查,该食品厂自2020年起,在未取得相关生产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饼干,并在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生产地址等信息。

此外,该厂还涉嫌使用劣质原料生产饼干,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三、法律法规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了全面规范。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

同时,第五十五条规定,食品包装应当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生产地址等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是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的基本法律,对产品质量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同时,第二十三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律,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了全面保障。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消费者有权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

同时,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虚假标识等手段误导消费者。

四、案例分析1. 违法事实某食品厂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饼干,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沐浴露无中文标签赔偿案例

沐浴露无中文标签赔偿案例

沐浴露无中文标签赔偿案例20xx年四月,丁某在一家商场内看中了一些进口沐浴露,没想到,在用过这刚买的酒之后,丁某的身体就开始出现了不适。

在仔细查看过这些进口食品后发现,有些食品的包装上,竟然没有贴沐浴露无中文标签,甚至没有任何的中文说明,这让丁某对这些进口商品的质量产生了怀疑。

于是,丁某就把商家给告了。

法庭上,作为原告的丁某认为,进口商品没有中文说明,无法体现保质期、注意事项这些重要信息,也就无法保证商品质量,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就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因此,要求退货并赔偿十倍价款的诉求。

然而被告方指出,这些进口商品的来源,有的是通过跨境电子商务购得,有的则是通过朋友直接从国外带回来的,是纯进口的,因此才没有附带沐浴露无中文标签,况且没有沐浴露无中文标签,法庭上,被告方还认为,部分未贴沐浴露无中文标签的商品本来就不是用来出售而是用来展示的陈列品,是丁某执意要购买这些商品的,现在要求这么高额的赔偿,毫无道理。

对于未粘贴沐浴露无中文标签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控辩双方各执一词,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沐浴露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对于预包装食品没有沐浴露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的,不得进口。

法官提醒:法律明确规定,在进口食品的销售上,一定要粘贴沐浴露无中文标签。

如果不粘贴沐浴露无中文标签,那么市场监管部门肯定会给予相关的行政处罚或处分。

同时,建议消费者在购买进口食品时,去选购有粘贴沐浴露无中文标签的食品。

一方面,这样有助于消费者从沐浴露无中文标签中去了解食品的基础信息,进口渠道是否合法合规,有助于后续的维权;另一方面,如遇到未粘贴沐浴露无中文标签的食品,尽量不要选购,因为无法排除食品的进口渠道是否合法合规,产品是否有得到我国法定的检疫检验的手续,那么食品的安全肯定会存在一定的隐患。

许瑞明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案【许瑞明】

许瑞明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案【许瑞明】

许瑞明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案【许瑞明】【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深市监福处罚〔2022〕园岭70号【处罚日期】2022.09.20【处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局【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福田区【处罚对象】许瑞明【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9.22 19:07:40行政处罚决定深市监福处罚〔2022〕园岭70号书文号被处罚许瑞明对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处罚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别处罚事由化妆品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处罚结果警告;罚款13950元;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决定日期2022-09-20处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预包装食品标签不合格案例_对照7718强制性标识内容

预包装食品标签不合格案例_对照7718强制性标识内容

食品标签不合格案例集锦
食品标签不合格案例集锦
一、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基本要求不合格案例:
1、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2、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3、不应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4、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5、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6、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注册商标。

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外文,但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7、标签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二、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强制标示项目
1、食品名称
2、配料(表)
3、“食品添加剂”项格式不对
4、强调营养成分的情况
5、净含量和规格
6、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7、进口食品信息标示不规范
8、日期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9、生产许可证信息。

食品标签外文无中文对应案例

食品标签外文无中文对应案例

食品标签外文无中文对应案例摘要:一、引言:食品标签外文无中文对应现象的背景及重要性二、食品标签外文无中文对应的原因分析1.进口食品标签翻译不准确或不及时2.国内企业对食品标签翻译的忽视3.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不足三、食品标签外文无中文对应的影响1.对消费者的误导2.食品安全风险的增加3.法律法规实施的困难四、解决食品标签外文无中文对应的对策1.加强进口食品标签的翻译和审核2.提高国内企业对食品标签翻译的重视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五、结论:食品标签外文无中文对应问题的现实意义及未来展望正文:随着全球化的推进,越来越多的进口食品进入我国市场。

然而,近年来,一种现象引起了广泛关注:部分食品标签上的外文没有对应的中文译文。

这种现象不仅误导了消费者,还给食品安全监管带来了隐患。

为此,我们有必要深入分析这一现象背后的原因、影响及解决对策。

首先,食品标签外文无中文对应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进口食品标签翻译不准确或不及时。

部分进口食品在进入我国市场之前,其标签翻译工作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导致翻译质量参差不齐,甚至出现错误。

二是国内企业对食品标签翻译的忽视。

一些企业在引进国外产品时,仅关注产品本身的品质,而忽视了食品标签的翻译工作。

三是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不足。

在食品标签翻译方面,监管部门缺乏有效的措施和规范,使得部分不合规的食品标签进入市场。

其次,食品标签外文无中文对应的现象对我国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产生了负面影响。

一方面,这种现象对消费者构成误导,使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难以准确了解产品信息。

另一方面,由于标签信息不完整,消费者在选择食品时可能面临食品安全风险。

此外,食品标签外文无中文对应还给法律法规的实施带来了困难。

在执法过程中,监管部门难以依据不完整的食品标签进行处罚。

为解决食品标签外文无中文对应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对策。

一是加强进口食品标签的翻译和审核。

监管部门应加大对进口食品标签的审核力度,确保标签翻译准确无误。

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发布三起产品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发布三起产品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 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发布三起产品责任纠纷典型案例2016年9月21日,江南区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相关案件的审理情况,并向超市方发放了《司法建议书》。

案件1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今年2月14日下午,张某在广西一母婴用品公司购买了一批进口婴儿奶粉,合计花费3120元。

次日上午,他再次来到该公司,购买了一罐荷兰进口奶粉,花费156元。

上述奶粉均无中文标识。

此后,张某将母婴用品公司诉至江南区法院。

其认为,奶粉无中文标识,没有经过海关监管,没有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商家需给予10倍价款赔偿。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97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江南区法院一审认为,涉案产品没有中文标签,且母婴用品公司未提供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据此认定,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母婴公司需退还货款3276元,并支付10倍赔偿金32760元。

判决后,母婴用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案件2广告用语过于绝对化去年1月8日,谢某在某大型超市购买了7罐蓝带啤酒。

谢某称,其购买是因为涉案商品包装上所标注的宣传语“选用最优质的酒花和谷物酿造、最佳啤酒”而产生了购买意愿,但其后经查询得知,涉案商品包装上所标注的宣传语是虚假宣传,属于误导消费者,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超市方赔偿500元。

本案中,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标示的“选用最优质的酒花和谷物酿造而成”系广告用语,违反了我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高等用语”,是广告法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

据此,法院认定上述广告用语属于虚假宣传。

法院指出,超市作为产品销售者,应当有验明涉案产品的标注是否属实的义务,由于其未尽严格的审查义务,销售了标注虚假宣传语的涉案产品,误导消费者作出购买该产品的决定,其行为已构成欺诈。

一起经营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采购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未遵守查验记录制度案

一起经营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采购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未遵守查验记录制度案

一起经营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采购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未遵守查验记录制度案【案情概述】2011年5月10日监督检查中,发现朝阳市双塔区某酒店采购使用的火锅飘香剂、百强仙花调味甜奶素调味料未遵守采购食品、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查验记录制度,未记录台账,未索取国家规定的相关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执法人员当场做了现场检查笔录,下达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1年8月2日对朝阳市双塔区某酒店进行了再次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酒店违法经营使用baking soda和食品添加物(日文)标签无中文标识;采购和使用的广州市瑞丰盐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顶好”牌食用色素和由黑龙江省海伦市亚太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酱肉护色保鲜剂未记录台账,未索取国家规定的相关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执法人员当场做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对上述四种物品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对该酒店业主王某某和厨师长孔某某做了询问笔录。

该酒店经营使用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采购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未建立、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二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第八十七条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给予该酒店没收违法经营的baking soda1盒(454克)和食品添加物1袋(1000克);罚款25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对该案件的处理有以下几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理由:首先该酒店经营使用的baking soda和食品添加物的标签无中文标识,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提取的物证。

其次该酒店采购的顶好牌食用色素、酱肉护色保鲜剂、火锅飘香剂、百强仙牌花调味甜奶素调味料现场不能提供记录台账,及国家规定的相关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二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退货退款赔十倍

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退货退款赔十倍

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退货退款赔十倍春节期间,刘先生从某公司处购买了6瓶法国红葡萄酒。

买回家后,妻子问他买的什么酒,刘先生告诉她买的正宗法国红葡萄酒。

妻子说,这酒瓶上的标签怎么没有一个中文标示,谁能认出是法国酒呢?刘先生原以为全是外文的标签才能体现出纯进口,经妻子提醒,刘先生上网查询,发现法律有规定,进口食品必须张贴中文标示。

于是,刘先生与卖酒的公司协商退回所买的酒。

这家公司以该酒符合食品安全为由,拒绝退货。

为此,刘先生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某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刘先生当庭出示了被告公司出具的收据及机打小票,被告公司亦认可向刘先生出售了涉案食品,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

本案中被告公司出售的法国红葡萄酒未张贴中文标示,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所以,法院支持刘先生退货退款、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法律提示】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关于赔偿问题,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赔偿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根据我国预包装食品标签和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的有关规定,进口食品必须贴中文标签才能上架,同时必须随商品携带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证书。

辐照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示“辐照食品”,对使用辐照处理过的原料,应在配料表中标明;对转基因食品的标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要求,食品標签的中外文需一一对应。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3.15新闻发布会内容2009年公平交易典型案例案例一:胥某销售无中文标识进口预包装食品案[案情]胥某系南京某食品店业主,2009年6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的首日,南京市工商局鼓楼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胥某经营的食品店销售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具体有Andes巧克力、Dream CACAO56%白巧克力等10个品种,涉及5个国家的产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属销售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行为。

鼓楼分局根据该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没收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的进口预包装食品计10个品种、169盒(瓶、包、支、板),并处罚款人民币2581元。

[社会警示]《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实施后,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架构更加明晰、各职能部门分工更加明确。

本案是《食品安全法》实施当日即立案查处的全市第一案,拉开了工商部门根据该法加强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行为监管的序幕。

案例二:南京某公司销售不合格玻璃案2008年10月、11月,当事人从上海某铝材玻璃有限公司购进“亿钧”5mm白玻(批次:2008824、2008831)和“长利”8mm白玻(批次:2008913),总货值为669666.23元。

经“宿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判定该3批次玻璃为质量不合格商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南京市工商局栖霞分局于2009年3月根据该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没收当事人库存的不合格玻璃,并处罚款607338.04元。

[社会警示]工商部门承担了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管工作,对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检验,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改正并处罚。

案例三:南京市六合区某五交化商店虚假宣传案[案情] 2009年6月,当事人在其门头上悬挂“买一台世界名牌海尔冰箱,享政府补贴13%”,并在店堂玻璃门上张贴“响应家电下乡,信赖美的家电下乡产品,政府补贴13%”的广告。

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推荐及中标文件,不是“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不享受政府补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南京市工商局六合区局根据该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清除经营场所内的虚假宣传广告,罚款5000元。

[社会警示]家电下乡政策顺应了农民消费升级的新趋势,对农民购买纳入补贴范围的家电产品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可以激活农民购买能力,扩大农村消费。

但是,政府指定的销售网点必须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推荐,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以保证下乡家电质量及完善售后服务。

案例四:南京盛福陶瓷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案情]2007年以来,当事人为排挤竞争对手,取得优先交易权,与装修公司的设计师、包工头及施工人员达成协议:由上述人员介绍客户到当事人的门店购买产品,当事人根据成交金额,以“劳务费”的名义给予其一定比例的返还款。

当事人通过上述手段,支出“劳务费”63494元,获取销售业务111笔,销售额725446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南京市工商局建邺分局2009年4月根据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2704.2元,罚款87296元。

[社会警示]消费者在购买装修材料时一定要自己单独前往商家询价,货比三家。

不要盲目相信装修公司及其人员的所谓专业推荐。

经营者应当通过正常的价格折扣、提高商品质量等正当方式获取业务,而不能通过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如给付对交易有影响的第三人财物等,诱使其向消费者优先推荐自己的商品,从而取得竞争优势。

案例五:江国华销售假酒案[案情]2009年1月,当事人以单价70元/瓶购进假冒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白酒246瓶(以75元/瓶对外销售,售出77瓶),以单价170元/瓶购进假冒洋河蓝色经典“天之蓝”白酒24瓶,混入回收的名酒中进行销售,获取非法利益。

经对当事人经营地点及仓库存放的白酒等进行鉴定,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酒169瓶及其提袋110只,“天之蓝”酒25瓶,“梦之蓝”酒4瓶,“贵州茅台”酒13瓶,“五粮液”酒10瓶、“五粮春”酒5瓶均属假酒。

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行为,南京市工商局高淳县局根据该法第五十三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假酒226瓶、假冒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酒提袋110只,并处罚款35050元。

[社会警示]消费者应到大型商场、大超市和正规专营店购买名烟名酒,避免在街边小型烟酒店以低于市价的价格购买高档烟酒类产品。

购买时还应要求经营者出具与其营业执照相符的正式发票,并在发票上记录下所购酒类的批号或编号,以便日后维权。

购买名酒前还需了解该酒的相关消费知识,以免购买到假冒产品。

案例六:南京市浦口区恒晖洁具经营部商标侵权案[案情]2007年底,当事人以65-85元/台的价格从浙江省嘉兴市锐翔电气厂购进标有“东芝电气”字样的多功能取暖器262台用于销售。

经向“東芝dongzhi”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株式会社东芝调查,其未许可当事人及上述取暖器生产商使用该商标。

至案发,当事人已售出上述取暖器51台。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行为,南京市工商局浦口区局于2009年6月依据该法第五十三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的多功能取暖器211台,罚款30000元。

[社会警示]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在购买电器产品时,一定要到正规的商场购买。

购买时务必认真辨别产品的商标品牌、生产厂家等信息,防止被销售商利用近似商标等“障眼法”忽悠。

另外,消费者在决定购买某个品牌的产品前,可通过网络、电话咨询等渠道向生产厂家了解一些识别产品真伪的方法,在购物付款后一定要让商家出具正规发票或其他凭证,以备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维权时把握主动权。

案例七:陈某销售无“QS”标志食品案[案情]2009年2月23日,当事人从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红星豆制品厂购进800袋红星腐竹,生产日期为2009年2月16日,总进货款为28080元。

经查实,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红星豆制品厂无生产许可证(无QS标志),该经营户在进货时也未索要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南京市工商局下关分局根据该条例第四十八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20000元的罚款。

[社会警示]工商部门提示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一定要查看产品的标识标注是否齐全,特别是对生产企业是否取得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查看产品包装上有无QS标志,有条件还可以根据QS编号,上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网查询,了解QS信息的真实性,以免购买到质量没有保证的食品。

如购买了无QS标志或与查询的QS信息不符的食品,请及时向所在工商部门或12315投诉举报。

案例八:南京费晓瑾百货超市店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案[案情]2009年以来,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没有查验供货者的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工商部门已责令其改正,但当事人未有改正行为。

当事人上述未查验供货者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南京市工商局栖霞分局根据该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10000元。

[社会警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经营的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案例九:南京某油脂有限公司网络虚假宣传案[案情]2008年8月,当事人与南京西丁哥网络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并支付1000元建立了公司网站,利用公司网站对外宣传“该油脂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科研开发,生产经营于一体的高科技企业,拥有国内一流专家的技术支持,专业生产、销售特种润滑脂产品……通过了ISO9001:2000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公司生产设备先进,具有国际先进的润滑脂后处理设备均化器和先进的真空脱气装置,年生产能力5000吨,同时拥有国内先进的检测仪器和检测手段”。

实际情况是当事人只进行润滑脂的销售,不从事生产,没有通过ISO9001:2000国际质量体系认证,没有生产设备、不具有生产能力,也没有检测仪器。

当事人利用网络从事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南京市工商局江宁区局于2009年4月根据该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

[社会警示]互联网在社会经济的繁荣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也成为一些不法之徒进行非法交易的工具。

利用网络进行虚假宣传、网上售假等行为已成为目前工商监管工作的重点。

案例十:陈加芹非法组织直销员培训案[案情]当事人系南京泰群日用品服务中心负责人,该服务中心主要销售某总公司生产的保健食品、日用洗涤用品等。

自2007年7月以来,当事人模仿直销企业经营方式,准备了产品性能宣传材料和直销员如何开展直销活动的培训材料,组织部分在其服务中心购买过商品的用户,进行直销员的培训,目的是通过他们联系更多客户购买商品,以提高服务中心商品的销量。

至2009年3月案发,当事人已先后组织培训二百人次左右,并收取了培训人员伙食费和培训材料费。

当事人上述非法组织人员培训的行为违反了《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南京市工商局栖霞分局依据该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万元。

[社会警示]2005年8月23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第443号国务院令,公布了《直销管理条例》,并于当年12月1日开始施行。

条例规定: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

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不应参加这类非法培训,以免受骗上当。

二00九年南京地区消费申(投)诉十大热点(一)洗染服务纠纷多,衣物损毁的鉴定和赔偿标准缺乏。

干洗行业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而且具有市场风险性小、成本低、人员少,便于操作、收益较高的特点,因此在比较密集的居民区,总能见到干洗店的“身影”。

近年来,小规模的洗染店增加迅速,其店面不大,甚至并无洗染设备,以“加盟”形式存在,导致了服务质量难以保证。

洗染服务申投诉在2008年较2007年上升108%的基础上,2009年较2008年又上升83.7%,呈持续增长的势头,全年共接收382件,位居2009年申(投)诉增幅第一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