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期货保证金存取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期货保证金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保证金管理,保障期货市场交易安全,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期货保证金安全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性原则:确保期货保证金安全,防止保证金被挪用、侵占、挪用和损失。
(二)流动性原则:保证期货保证金在交易过程中的流动性,满足市场交易需求。
(三)公开性原则:期货保证金管理制度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四)独立性原则:期货保证金应独立于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资产。
第二章保证金账户管理第四条期货交易所应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保证金。
第五条期货经纪公司应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保证金。
第六条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应确保保证金账户的独立性和安全性,不得将保证金账户与其他资产混合管理。
第七条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应定期核对保证金账户余额,确保账实相符。
第八条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应定期向客户披露保证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等信息。
第三章保证金收取与退还第九条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收取客户保证金,不得擅自调整保证金比例。
第十条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应确保客户保证金及时到账,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一条客户申请退出期货市场时,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应及时退还客户保证金。
第十二条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应建立健全保证金退还流程,确保退还工作高效、便捷。
第四章保证金使用与监管第十三条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保证金,不得挪用、侵占、挪用和损失。
第十四条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应建立健全保证金使用审批制度,确保保证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十五条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应定期对保证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应接受监管部门对保证金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违规处理与责任追究第十七条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挪用、侵占、挪用和损失保证金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股指期货知识测试试题及解答(第1期)

股指期货知识测试试题及解答(第1期)根据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投资者在开户之前,必须先参加并通过股指题货基础知识测试。
为了帮助投资者学习和掌握股指期货基础知识和交易规则,弘扬学习文化,倡导“有足够知识准备的投资者才是真正受保护的投资者”的理念,应广大投资者要求,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将分期刊登部分股指期货知识测试试题和解答,供广大投资者参考。
实际投资操作,请以正式颁布的法规和业务规则为准。
判断题1.自然人投资者应当本人亲自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资料,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
()答案:对。
解释:中国证监会公布的《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中规定,个人客户应当本人亲自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资料,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个人客户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期货公司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中与客户约定风险管理的标准、条件及处置措施。
()答案:对。
解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中约定风险管理的标准、条件及处置措施。
3.期货公司客户开发人员不得兼任开户知识测试人员。
()答案:对。
解释:《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开发人员不得兼任开户知识测试人员。
4.股指期货实行双向交易,既可先买后卖,也可先卖后买。
()答案:对。
解释:股指期货实行双向交易,既可以做多,也就是可以先买入开仓然后卖出平仓;也可以做空,也就是先卖出开仓然后买入平仓。
5.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的汜途辿股指期货合约的标的是上证综合指数。
()答案:错。
解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第五条规定,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标的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的沪深300指数。
6.IF1007合约表示的是2010年7月到期的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监办发[20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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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监办发〔2009〕3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2008年3月,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35号,以下简称原《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业务,有效防范风险,现就原《通知》中对商业银行申请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的有关规定补充通知如下:一、原《通知》第二条开办条件中增加一款“(十)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过监管机构的重大行政处罚。
”二、原《通知》第三条修改为:“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应取得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并必须以交易所会员的方式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不得以其他方式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
商业银行在向期货交易所正式申请从事黄金期货交易业务的会员资格前,应就本通知第二条的准备与落实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完成自我评估报告。
”三、原《通知》第四条修改为:“商业银行在向期货交易所正式申请从事黄金期货交易业务的会员资格时,应同时向中国银监会进行书面报告,并提交对本行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说明、自我评估报告以及向交易所递交的会员资格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原《通知》第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中国银监会认为商业银行不具备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业务能力的,或发现商业银行境内黄金期货交易业务存在较大风险的,有权责令商业银行停止从事该项业务,或采取其他审慎监管措施。
2016年期货公司分类评价操作指引

2016年期货公司分类评价操作指引为增强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的操作性,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评价标准,根据《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引。
2016年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应照此执行。
一、评价方法根据《规定》,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包括风险管理能力、市场竞争力、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持续合规状况指标的评价,期货公司最终评价计分由上述指标的分值合计得出,采取由期货公司自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证监局)初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复核和评审、中国证监会确定评价结果的方式进行。
二、市场竞争力指标的评价对市场竞争力指标的评价由评审委员会统一进行评审。
市场竞争力共五个指标,具体计算公式如下:(一)日均客户权益总额,计算公式为:日均客户权益总额=∑(每日应付货币保证金+每日应付质押保证金)/评价期内交易天数。
该指标的计算以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提供的数据为准。
该指标的加分附加条件为期货公司评价期内持仓成交比不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的50%。
其中,持仓成交比=日均持仓量/日均成交量。
持仓量、成交量分别为期货公司当日各期货品种的持仓量、成交量之和。
全行业平均水平,是指全行业日均持仓量的算术平均值与全行业日均成交量的算术平均值之比。
有关数据由监控中心提供。
(二)期货业务收入,包括期货公司开展期货经纪业务的手续费收入、开展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佣金收入。
期货经纪业务的手续费收入、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的佣金收入根据期货公司经审计的年报分析计算得到。
该指标的加分附加条件为期货公司的商品期货手续费率、金融期货手续费率二者均不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的50%。
其中,手续费率=经纪业务手续费收入/成交金额。
该计算公式中的商品期货(金融期货)手续费收入、商品期货(金融期货)成交金额均以监控中心提供的数据为准,不含交易所返还、交割手续费收入等。
全行业平均水平,是指全行业商品期货(金融期货)手续费收入的算术平均值与全行业商品期货(金融期货)成交金额的算术平均值之比。
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15•【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市场风险,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公司客户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按照封闭运行原则,必须全额存入从事保证金存取业务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与期货公司自有资金相互独立,分别管理。
严禁期货公司挪用保证金。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进行监管。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依照本办法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实施监控。
第四条存管银行依照本办法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履行监督义务。
第五条期货交易所及其他为期货交易履行结算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其他期货结算机构)依照本办法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履行自律管理职责。
第二章账户管理第六条期货公司应当在存管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专用于保证金的存放。
第七条期货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多家存管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但必须指定一家存管银行为主办存管银行。
如遇特殊情形,期货公司可以向监控中心申请,将另一家存管银行临时指定为主办存管银行。
期货公司应当在主办存管银行开立专用自有资金账户。
第八条客户从事期货交易,应当以本人名义在存管银行开立或者指定用于存取保证金的银行结算账户为期货结算账户。
第九条客户使用期货结算账户办理期货交易出入金之前,应当在期货公司登记。
客户可以在期货公司登记多家存管银行的期货结算账户。
客户变更期货结算账户,应当在期货公司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封闭运行第十条期货公司必须将保证金存放于保证金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账户黄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账户黄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6.04.07•【文号】银办发〔2016〕94号•【施行日期】2016.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账户黄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6〕9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黄金交易所: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账户黄金业务,防范黄金市场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黄金市场及黄金衍生品交易监管职责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1]29号),现就银行业金融机构账户黄金业务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账户黄金业务,是指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投资者报出买价和卖价,以账户记载形式与投资者进行黄金买卖的业务。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账户黄金业务应具备如下条件:(一)具有黄金进出口资格或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做市商资格(含尝试做市商),能够保障黄金实物来源;(二)具有专门的黄金市场业务部门,前中后台相互隔离,并配备5名以上具有一定从业经验和相应业务资格的业务人员;(三)具有完备的黄金市场业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四)具有完善的账户黄金交易系统、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机制和灾难备份机制,能够保障数据安全;(五)最近2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账户黄金业务,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进行备案。
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拟开办账户黄金业务的备案报告;(二)账户黄金业务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账户管理、营销管理、备付黄金管理、风险敞口和头寸平盘管理制度等;(三)拟向客户提供或签署的风险提示函及协议文本等;(四)相关部门设置及人员情况;(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期货保证金存取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期货保证金存取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1.19•【文号】证监期货字[2006]9号•【施行日期】2006.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期货保证金存取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6]9号)各期货经纪公司:为进一步完善期货市场保证金存管制度,规范保证金管理,保护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规范期货保证金存取业务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应当在期货结算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开立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期货结算账户”)或选择已在结算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登记为期货结算账户。
投资者可在期货经纪公司登记多家结算银行的期货结算账户。
二、投资者使用期货结算账户办理期货交易出入金之前,应当在期货经纪公司登记。
投资者变更期货结算账户,应当在期货经纪公司办理变更登记。
三、投资者用于期货交易的出入金应当通过开设在同一期货结算银行的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和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账户以同行转账的形式办理,不得通过现金收付或期货经纪公司内部划转的方式办理出入金。
四、各期货经纪公司应在2006年3月10日前完成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工作,并严格按照统一格式制作汇总表。
汇总表应当以Excel格式制作,同时以书面和电子化形式向派出机构备案。
要确保汇总表中录入信息的准确、完整,以备今后按我会要求直接导入升级后的结算系统。
以书面形式报送派出机构的汇总表要由期货经纪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
五、对于新开户的投资者,期货经纪公司应当自开户之日起按上述规定办理账户登记和出入金;对于已开户的投资者,期货经纪公司应自投资者完成期货结算账户登记之日起按上述规定为投资者办理出入金。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
问题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期货交易
【发文字号】银监办发[2009]3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1.09
【实施日期】2009.0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银监办发〔2009〕3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
2008年3月,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35号,以下简称原《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业务,有效防范风险,现就原《通知》中对商业银行申请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的有关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一、原《通知》第二条开办条件中增加一款“(十)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过监管机构的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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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19日证监期货字〔2006〕9号)
为进一步完善期货市场保证金存管制度,规范保证金管理,保护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规范期货保证金存取业务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应当在期货结算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开立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期货结算账户”)或选择已在结算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登记为期货结算账户。
投资者可在期货经纪公司登记多家结算银行的期货结算账户。
二、投资者使用期货结算账户办理期货交易出入金之前,应当在期货经纪公司登记。
投资者变更期货结算账户,应当在期货经纪公司办理变更登记。
三、投资者用于期货交易的出入金应当通过开设在同一期货结算银行的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和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账户以同行转账的形式办理,不得通过现金收付或期货经纪公司内部划转的方式办理出入金。
四、各期货经纪公司应在2006年3月10日前完成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工作,并严格按照统一格式制作汇总表。
汇总表应当以Excel格式制作,同时以书面和电子化形式向派出机构备案。
要确保汇总表中录入信息的准确、完整,以备今后按我会要求直接导入升级后的结算系统。
以书面形式报送派出机构的汇总表要由期货经纪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
五、对于新开户的投资者,期货经纪公司应当自开户之日起按上述规定办理账户登记和出入金;对于已开户的投资者,期货经纪公司应自投资者完成期货结算账户登记之日起按上述规定为投资者办理出入金。
六、各期货经纪公司应进一步普及并提高银期转账和网上银行的使用率,加强和结算银行的沟通协作,解决银期转账和网上银行出入金业务中的问题,通过技术进步提高期货经纪公司自身管理水平,提高期货结算账户启用后出入金效率,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保证金安全存管是今年期货监管的重点工作。
落实本通知的规定是各公司开展保证金安全存管工作的第一步,具体落实情况是今年年检的重要内容。
从2006年3月份开始,中国证监会各监管局还将对期货经纪公司落实保证金安全存管工作的情况进行持续性的现场检查。
希望各期货经纪公司高度重视,尽快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要求。
附件1: 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表(自然人投资者参考格式)
附件2: 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表(法人投资者参考格式)
附件3: 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委托书(自然人投资者参考格式)
附件4: 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委托书(法人投资者参考格式)
附件5: 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汇总表(报证监局备案的统一格式)
附件1: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表(自然人投资者参考格式)
附件2: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表(法人投资者参考格式)
附件3: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委托书(自然人投资者参考格式)
兹委托________先生(或女士),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在_______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进行期货结算账户登记事宜。
本人知晓并愿意承担被委托人代本人进行期货结算账户登记可能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
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
委托人(签字):
身份证号:
年月日
附件4: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委托书(法人投资者参考格式)
兹委托____先生(或女士),身份证号____________,代表本单位在___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进行期货结算账户登记相关事宜,本单位知晓并愿意承担由被委托人代为登记期货结算账户可能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法人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粘贴)
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
委托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