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届村委会可否以诉讼方式向上届村委会成员索要公章
村委会公章管理规定

村委会公章管理规定
是指村级组织为了保障公章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制定的公章管理的具体规定。
下面是一个常见的村委会公章管理规定的范例:
一、公章的基本情况:
1.村委会公章的名称为“××村委会印章”。
2.公章的形状为圆形,直径为4厘米。
3.公章的制作材质为白铜。
4.公章的底色为红色,印盖内容为黑色。
二、公章的保管:
1.村委会公章由村委会主任负责保管,必须定期检查公章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2.村委会公章不得转交给非村委会工作人员,并应在工作人员变动时及时调整公章保管人员。
3.村委会公章在不使用时需放置在专用保险柜内,并定期检查保险柜的安全性。
三、公章的使用:
1.村委会公章只能用于法定的村级组织事务,包括合同签订、文件公函、会议文件等。
2.村委会公章的使用必须经过主任或授权人的签字,同时要注明使用日期和事由。
3.村委会公章的使用仅限于村委会的内部工作,不得私自使用公章办理与村委会无关的事务。
四、公章的印章方式:
1.村委会公章应在文件的正文或盖章位置上进行印章。
2.村委会公章的印章要求印刷清晰、印迹饱满,并确保印章不得撕裂、模糊或有污渍。
以上是一个典型的村委会公章管理规定的范例,具体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邱茂东、龙岩市永定区金砂乡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邱茂东、龙岩市永定区金砂乡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审理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7【案件字号】(2020)闽08行终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林静卢宝报黄智勇【审理法官】林静卢宝报黄智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邱茂东;龙岩市永定区金砂乡人民政府;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当事人】邱茂东龙岩市永定区金砂乡人民政府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邱茂东【当事人-公司】龙岩市永定区金砂乡人民政府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邱茂东【被告】龙岩市永定区金砂乡人民政府;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1)52号)第三条“关于加强村民委员会的印章管理工作"的第一款规定:“乡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监督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后的印章移交工作。
村民委员会印章,是村级公共权力的象征,在办理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撤销合法违法新证据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除上诉人邱茂东对原审认定“因邱茂东任职赤竹村委会主任期间,拒不服从上级党委、政府的工作安排及其他违法违纪问题,2016年10月31日中共龙岩市永定区金砂乡委员会作出金委(2016)224号文件,暂停邱茂东赤竹村民委员主任职务。
"有异议,认为其不存在“违法违纪问题"外,对原审认定的其他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邱茂东异议的事实,经查,2016年10月31日中共龙岩市永定区金砂乡委员会是以因邱茂东任职赤竹村委会主任期间,拒不服从上级党委、政府的工作安排及其他违法违纪问题为由,作出金委(2016)224号文件,暂停邱茂东赤竹村民委员主任职务。
无棣县水湾镇刘王庄村村民委员会、崔龙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无棣县水湾镇刘王庄村村民委员会、崔龙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7【案件字号】(2020)鲁16民终21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慧莲崔诗君高立俊【审理法官】赵慧莲崔诗君高立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无棣县水湾镇刘王庄村村民委员会;崔龙涛【当事人】无棣县水湾镇刘王庄村村民委员会崔龙涛【当事人-个人】崔龙涛【当事人-公司】无棣县水湾镇刘王庄村村民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梁富智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梁富智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梁富智【代理律所】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无棣县水湾镇刘王庄村村民委员会【被告】崔龙涛【本院观点】刘王庄村委会向崔龙涛借款,有崔龙涛提交的借条及无棣县人民政府经管站刘王庄村委会账目入账登记在案佐证,事实清楚,刘王庄村委会应按约承担还款义务。
刘王庄村委会要求本村村民崔吉俊对涉案借款进行说明并非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形,不属于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
【权责关键词】实际履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刘王庄村委会向崔龙涛借款,有崔龙涛提交的借条及无棣县人民政府经管站刘王庄村委会账目入账登记在案佐证,事实清楚,刘王庄村委会应按约承担还款义务。
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1.5%,未超出法律强制性规定,崔龙涛要求刘王庄村委会按月息1.5%,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亦应予以支持。
刘王庄村委会上诉主张涉案借款是虚假的,其并不欠崔龙涛借款,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刘王庄村委会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对崔吉俊进行调查取证及字迹鉴定,本院认为,刘王庄村委会要求本村村民崔吉俊对涉案借款进行说明并非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形,不属于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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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届村委会可否以诉讼方式向上届村委会成员索要公章新一届村委会可否以诉讼方式向上届村委会成员索要公章——兼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一、据以研究的案例左朋仕与莒县安庄镇左家沟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基本案情]1999年4月,左朋仕经选举当选为莒县安庄镇左家沟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左家沟村委主任,任期三年。
左朋仕任期届满后仍持有左家沟村委公章、党支部公章和民主理财章共三枚。
2019年11月,新一届左家沟村委选举产生,左家沟村委要求左朋仕交接上述三枚公章,左朋仕未进行交接。
左家沟村委遂向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莒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左朋仕返还公章并赔偿损失1000元。
[裁判要旨]莒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左朋仕任期届满后无权继续履行村委会主任之职责,应履行交接各项公务的义务。
左朋仕的不作为系对左家沟村委合法权益的侵害,左朋仕持有公章拒不交还,妨碍了左家沟村委的工作,应酌情予以经济赔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莒县法院作出2019莒民一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一、左朋仕返还左家沟村委公章及民主理财公章各一枚。
二、左朋仕赔偿左家沟村委经济损失1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
案件受理费50元及案件实际支出费用200元,由左朋仕承担。
左朋仕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1、一审法院不应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该案属行政争议。
本届村委会和上届村委会因公章使用引起的争议,不应使用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损害赔偿的民事案由,应属行政争议的处理范围,不应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
2、一审判决左朋仕赔偿左家沟村委1000元于法无据。
就本案实质内容来看,主要是上届村委会持有公章是否合理合法,新的村委会是否有权索要村委会公章。
新的村委会并没有受到1000元的损失。
杨桂平与洛川县旧县镇姚苌村村民委员会,洛川相思湖景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桂平与洛川县旧县镇姚苌村村民委员会,洛川相思湖景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3【案件字号】(2020)陕06民终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牛菲霍雨枫高喜霞【审理法官】牛菲霍雨枫高喜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桂平;洛川县相思湖景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洛川县旧县XX村委会【当事人】杨桂平洛川县相思湖景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洛川县旧县XX村委会【当事人-个人】杨桂平【当事人-公司】洛川县相思湖景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洛川县旧县XX村委会【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杨桂平【被告】洛川县相思湖景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以土地承包合同为据,诉请被上诉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其承包土地原状,并赔偿经济损失,但是被上诉人姚苌村村委会认为该土地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故当事人争议的土地尚处于权属不明状态。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侵权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回避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以土地承包合同为据,诉请被上诉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其承包土地原状,并赔偿经济损失,但是被上诉人姚苌村村委会认为该土地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故当事人争议的土地尚处于权属不明状态。
一审判决并无不妥。
上诉人提出一审合议庭成员李某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本院认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姚苌村的关系不属于法定回避事由。
故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上诉人杨桂平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行民主,尊重与保障村民主人权,实行村民自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国有场、矿和城市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村民委员会,同样适用本法。
本法也适用于牧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三条具有农村户籍的公民为村民。
村民一般居住在农村,享有村集体公共财产的使用权和相应的收益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
第四条本村村民。
具有本村户籍的人为本村村民。
本村村民是本村的主人。
第五条本村本届选民。
登记参加本村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选民是本村本届选民。
第六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选举权。
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选举权包括推选权、登记权、提名权、投票权、罢免权。
(一)推选权是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权利。
(二)登记权是登记成为某届村民委员会选民的权利。
(三)提名权是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权利。
直接提名包括:1、选民自我提名。
2、选民联名提名。
3、选民个人提名。
选民个人提名在预选会议上以投票方式进行,提名投票须不记名秘密写票。
(四)投票权是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参加投票的权利。
(五)罢免权是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权利。
年满18周岁村民的选举权不受剥夺与停止。
第七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竞选权。
竞选权是以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为目标与其他选民为同一职务竞争选民选票的权利。
行使竞选权的年满18周岁村民为竞选人。
村民的竞选权可依照法律剥夺与停止。
剥夺竞选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
对被剥夺竞选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被羁押、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正在被劳动教养、正在受拘留处罚的选民,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能够恢复,则有权行使竞选权;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不能恢复,则停止行使竞选权。
其人身自由届时能否恢复,由判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或者负责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霍邱县三流乡马南元村民委员会、桑成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霍邱县三流乡马南元村民委员会、桑成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6【案件字号】(2020)皖15民终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顾德明卢文乐丁志欢【审理法官】顾德明卢文乐丁志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霍邱县三流乡马南元村民委员会;桑成杰【当事人】霍邱县三流乡马南元村民委员会桑成杰【当事人-个人】桑成杰【当事人-公司】霍邱县三流乡马南元村民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余浩安徽余浩律师事务所;滕怀峰安徽余浩律师事务所;袁瑞松安徽霍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余浩安徽余浩律师事务所滕怀峰安徽余浩律师事务所袁瑞松安徽霍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余浩滕怀峰袁瑞松【代理律所】安徽余浩律师事务所安徽霍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霍邱县三流乡马南元村民委员会【被告】桑成杰【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是:一、桑成杰是否是本案适合的原告,是否是本案借款的出借方。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特别授权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一、桑成杰是否是本案适合的原告,是否是本案借款的出借方。
二、本案的借款利息如何确定,原审按照月息一分五是否确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桑成杰持有原三流乡春红村民委员会签章的3万元借条,因春红村已并入马南元村,马南元村委会应承担还款的民事责任。
上述借条中虽有“刘乡长经手款"字样,但原春红村民委员会借款经手人刘配为在原审中已出庭作证证实,此笔借款的实际债权人是桑成杰。
由此可见,桑成杰系本案借款的出借人。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原春红村民委员会借款经手人刘配的证言证实,本案借款约定利息是月利率1.5%,每月利息450元。
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公章管理

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公章管理近来,农村基层组织因公章管理不严引发的纠纷较多,应引起重视。
以近年来寿光市两级法院受理涉及农村基层组织纠纷多起案件中,因基层组织公章管理不当引发纠纷的案件占有五成以上,主要有以下情形:一是基层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未经集体研究,应关系人的要求随意加盖公章,对他人的债权债务进行担保,引发诉讼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是在农村的土地、果园承包或转包中,公章管理者凭主观对有关材料加盖公章,往往造成集体财产的流失或将村委会推向不利的诉讼地位;三是在一些涉及村民的纠纷案件中,公章管理者往往不依事实出具证明,给审理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四是一些村委会成员素质不高,在换届选举前的时间段里集体进行高消费,对所欠费用以公章进行确认,将债务转嫁到新一届的村委会。
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对公章的管理、使用,确保集体财产的安全和维护农村基层组织的信誉。
当前村委会公章管理使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村委会公章是农村基层组织权力的象征。
但笔者在村级查办案件中经常遇到公章使用不规范、管理混乱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无专人管理,公章成“游章”。
按照有关规定,村委会的公章应由报帐员(会计)统一保管,但在一些村里,公章一会由村支书保管,一会由村主任保管,有的甚至由村委会委员轮流“执政”,随身携带,随意盖章。
由于公章无专人保管,责任不清,为乱用公章者大开方便之门,给一些不法之徒以可乘之机。
二是制度不健全使用不规范。
为数不少的村根本没有关于公章管理使用的制度,因此也谈不上规范使用。
如有的保管人为了图省事方便,事先在村委会空白便笺上盖好公章,使用时大笔一挥,往往给一些别有用心者提供了方便。
还有的保管人乱开证明,为别人担保贷款或利用公章借款私用等等。
三是缺乏必要的监管机制。
一方面部分村干部法律意识差,相互监督不力,认为公章管理使用根本无须监督;一方面是上级有关部门对此基本不进行监督检查,致使滥用公章的不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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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届村委会可否以诉讼方式向上届村委会成员索要公章一、据以研究的案例:左朋仕与莒县安庄镇左家沟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基本案情]1999年4月,左朋仕经选举当选为莒县安庄镇左家沟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左家沟村委)主任,任期三年。
左朋仕任期届满后仍持有左家沟村委公章、党支部公章和民主理财章共三枚。
2002年11月,新一届左家沟村委选举产生,左家沟村委要求左朋仕交接上述三枚公章,左朋仕未进行交接。
左家沟村委遂向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莒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左朋仕返还公章并赔偿损失1000元。
[裁判要旨]莒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左朋仕任期届满后无权继续履行村委会主任之职责,应履行交接各项公务的义务。
左朋仕的不作为系对左家沟村委合法权益的侵害,左朋仕持有公章拒不交还,妨碍了左家沟村委的工作,应酌情予以经济赔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莒县法院作出(2003)莒民一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一、左朋仕返还左家沟村委公章及民主理财公章各一枚。
二、左朋仕赔偿左家沟村委经济损失1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
案件受理费50元及案件实际支出费用200元,由左朋仕承担。
左朋仕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1、一审法院不应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该案属行政争议。
本届村委会和上届村委会因公章使用引起的争议,不应使用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损害赔偿的民事案由,应属行政争议的处理范围,不应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
2、一审判决左朋仕赔偿左家沟村委1000元于法无据。
就本案实质内容来看,主要是上届村委会持有公章是否合理合法,新的村委会是否有权索要村委会公章。
新的村委会并没有受到1000元的损失。
3、一审判决显失公平。
一审法院送达开庭传票后,左家沟村委找到左朋仕,说要撤诉,致使左朋仕未到庭参加诉讼陈述理由。
请求依法撤销原判,驳回左家沟村委的诉讼请求。
左家沟村委答辩称,左朋仕于2002年4月任期届满后仍持有村委会公章、党支部公章和民主理财章。
2002年12月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左朋仕拒不与新村委会交接,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左朋仕任期届满后,理应将所持公章交接给新一届村委会,其占有村委会公章拒不交接,侵犯了村委会的合法权益,依照《民法通则》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村委会有权对左朋仕提起诉讼,以维护村委会的合法权益。
同时由于左朋仕拒不交出公章,致使新一届村委会无法开展工作,给村委会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其理应予以赔偿。
一审法院立案后,左朋仕曾找到村委,以交出公章为由要求村委撤回诉讼,但开庭之前,左朋仕仍拒不交出公章。
因此,一审判决并未显失公平。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对本村集体所有的财产有权进行管理和使用,在新一届村委会选举产生后,上一届村委会应当及时向新一届村委会移交公章、财务账目、档案资料及办公设施等。
左朋仕作为上一届村委会主任,在任期届满后,拒不移交村委会公章和民主理财章,损害了左家沟村委的合法权益,其持有的村委会公章和民主理财章依法应予返还。
左朋仕所称本案不应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由,本案属于行政争议的主张不成立,不予采纳。
左家沟村委主张因左朋仕持有公章给其造成经济损失100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二)项的规定,日照中院于2003年6月21日作出(2003)日民一终字第194号终审判决:一、维持莒县法院(2003)莒民一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莒县法院(2003)莒民一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实际支出费用200元,由左朋仕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实际支出费用200元,由左家沟村委负担。
二、法理评析本案案情并不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本案性质是民事争议还是行政争议,双方是否属平等民事主体,新村委会向原村委会主任索要公章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案由确定为财产损害赔偿是否妥当?关于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对本条规定的前三项条件,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认为满足这些条件,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是否满足第四项起诉条件,即被告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且原告的诉求反映的是行政法律关系,不属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原告则认为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公章、财务账目、档案资料及办公设施等;逾期拒不交出的,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被告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应将此规定作为受理该类纠纷的法律依据。
事实上,本案一二审两级法院也是采信了原告方的观点,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属民事法律关系,原告有权依据地方性法规提起民事诉讼向被告索要公章,只是二审法院认为村委主张的经济赔偿没有事实依据而不应获得支持。
对上述一二审两级法院的定案意见与理由,笔者持有不同看法。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对此类纠纷不应作为民事诉讼予以受理,理由试析如下:(一) 民政部、公安部2001年6月21日发布并由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01]52号转发的《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指出:村民委员会印章,是村级公共权力的象征,在办理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一律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发。
刻制村民委员会印章,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报乡级人民政府审核,由乡级人民政府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并到指定的厂家刻制。
村民委员会因故需要更换印章,制发机关应在颁发新印章的同时收缴其旧印章。
村民委员会印章丢失时,应及时向制发机关报告并申请补发,应予补发的由制发机关登记并办理补发。
制发机关应以适当方式公布新印章启用和旧印章作废。
使用已作废村民委员会印章的,按私刻公章行为处理。
乡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监督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后的印章移交工作。
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在10天内向本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
拒不移交村民委员会印章的,由制发机关负责追缴,并追究责任。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届内被集体罢免的,印章由乡级人民政府暂时代管。
乡级人民政府应在重新选举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印章发给新的村民委员会。
①根据《意见》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印章的制发机关为乡级人民政府。
村民委员会换届后的印章移交工作由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监督。
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在10天内向本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
拒不移交村民委员会印章的,由制发机关负责追缴,并追究责任。
据此,参考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项“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的规定,笔者认为,对因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所产生的印章移交争议,应由乡级人民政府解决,即负责追缴并追究责任。
另外,根据《意见》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印章要有专人保管,保管人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提名,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
为防止乱用印章,一般情况下,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
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一般不宜直接保管印章……对违反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因此,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如以诉讼方式索要公章,首先须得证明印章的保管人是谁,是否系经合法程序确定的保管人,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成立后,原印章保管人是否仍有权保管等。
而这不但需要证据上的支持,单是确定原保管人是否已失去保管权就不无争议。
(二) 《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虽规定,上一届村民委员会逾期不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交出印章等,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但另人质疑的是,该条规定毕竟缺乏法律层面上的根据,且《实施办法》在法的效力上属于地方性法规,在立法技术上,也值得商榷,如在用语上规定由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公章、财务账目、档案等,而从法律上讲,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依法成立之时起上一届村民委员会的主体资格即告消灭,要移交也只能是上一届村民委员会的有关成员来进行;又如《实施办法》规定对上一届村民委员会逾期拒不交出的,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但不知这里提起的“诉讼”是指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的“依法处理”又不知依的是何“法”,显然这些都是语焉不祥,让人捉摸不透。
笔者在此无意褒贬我们的地方权力机关,也不想重蹈我的同行李慧娟法官的心路“历程” ②,只是在此想说明立法用语上的不清晰,容易导致对法条文义解释上产生歧义。
据笔者所知,山东不少法院受理类似前文所举案件多是以《实施办法》为据的,只不过有的是作为民事诉讼,有的是作为行政诉讼来受理的。
③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于民事基本制度和诉讼仲裁制度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
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应属诉讼制度规定的内容当无疑义,地方性法规中规定诉权问题似有越权立法之嫌。
众所周知,农村的社会关系较为复杂,如果处理不好,极易激化矛盾,引发社会的不稳定。
如本文所引案例,据笔者所了解,被告不交印章的理由之一是其所代表的部分村民认为新一届村委会的选举不合法,被告认为其作为原公章保管人有权继续保管。
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宗旨之一是维护社会稳定,故在受理和审理案件中一定要注意防止农村矛盾的激化,不该管、管也未必管好的应当坚决不管,不能迷信“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句似是而非的话语。
能够通过诉讼外途径予以解决的,还是不要以诉讼方式解决的为好。
(三)关于前述案例所确定的案由问题。
民事案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集中表现,是民事案件的内容提要,也是民事案件类型的划分标志。
科学、准确的案由,对于法院衡量当事人是否适格、判断当事人举证是否符合要求,从而决定是否立案具有重要作用。
由于案由是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及其争议的高度概括,因而在准确确定案由后,有利于审判人员正确、迅速、简捷地查明适用于该具体案件的法律规范。
案由的确定,实际为审判人员正确适用法律指明一条清晰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