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钓鱼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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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钓鱼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钓鱼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NGLING ASSOCIATION。

第二条本协会为全国性和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根据国家改革开放和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民经济的总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休

闲渔业,丰富渔业经济,发展我国钓鱼事业及相关产业,活跃广大群众文化体育

生活,开展对外和海峡两岸交流,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协会是唯一代表中国参加国际钓鱼组织的合法组织。

第五条本协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民政部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协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三十一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指导我国钓鱼事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二、协同有关部门,宣传贯彻国家有关保护、合理利用鱼类资源及渔业水域

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宣传贯彻钓鱼活动方面的有关规定;

四、举办全国性钓鱼比赛;

五、组织全国钓鱼行业的经济、技术、信息、质量等交流活动并提供咨询服

务;

六、组织全国钓具、装具的展览、展销;

七、协同有关部门对钓具、装具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

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及其他服务性组织;

九、实行钓鱼技术等级制,审定技术等级,颁发证书、证章;

十、组织或参加国际性钓鱼活动及各类交流活动;

十一、指导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和行业钓鱼协会的工作;十二、指导全国游钓业的发展。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和行业钓鱼协会以及相应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有关单位和组织;

二、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四、承认本协会章程;

五、经批准后,方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岁,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的公民;

二、承认本协会章程;

三、向本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以下同)钓鱼协会申请加入本会;

四、经本人所在地钓鱼协会批准后方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五、会员实行谁批准、谁管理的原则。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团体会员由中国钓鱼协会常委会通过;

三、个人会员由中国钓鱼协会授权的本人所在地钓鱼协会通过;

四、团体会员由中国钓鱼协会颁发团体会员证书;

五、个人会员由本人所在地钓鱼协会颁发会员证书。

六、团体会员证书和个人会员证书均由中国钓鱼协会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中国钓鱼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申请钓鱼技术等级;

四、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中国钓鱼协会在国内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中国钓鱼协会组织或参加的国际钓鱼及与之相关的各项活动;

六、优惠享受中国钓鱼协会提供的有偿经济、技术、质量、信息咨询及其他各项服务;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组织本地区钓鱼活动;

六、发展本地区钓鱼事业及相关产业;

七、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八、凡与本协会组织的活动相抵触的各项地区性活动,服从本协会的活动安

排;

九、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接收其入会的钓鱼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五条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团体会员经中国钓鱼协会常委会,个人会员经本人所在地钓鱼协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会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根据事业的发展和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七、聘请德高望重的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主席或顾问。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

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团体会员的吸收、退会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三条委员会的各项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常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用通讯形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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