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一章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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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国际商法概述

1.第一章    国际商法概述
第一章
国际商法概述
第一节 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 范围与渊源
一、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与范围
1.国际商法的概念 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 是国际商事关系。 泛指含有涉外或国际因素的商事关系。
3.国际商法的调整范围 因人们对国际商事关系的“国际”及“商事”有 不同的理解,故调整的范围也随之而发展变化。
二、演变与发展阶段
17世纪后,欧洲大陆各国相继形成中央 集权,各国开始以立法的形式调整各种 商事关系,商法被纳人各国的国内法, 具备了国家的强制性因素,从而失去了 它原有的国际性和跨国性。
三、国际化与统一化阶段
从19世纪未开始,一些国际组织开始试图制定一套与 国际商事活动的特点相适应的、统一的有关国际商事 方面的法律规范,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第二次世界 大战后,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国际商法进人了 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其主要特点是恢复了商法的国际 性和统一性。在许多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 员会、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罗马统一私法协会等 的积极努力下,国际商法的统一化取得了重大的进展 和成就。一系列国际商事公约和规则得以制订,大量 国际商事惯例得以编纂,它们已成为当今国际商法的 重要渊源。
2.罗马法对大陆法的影响 在西方各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中,大陆法国家是受 罗马法影响最深的,罗马法是大陆法系最古老的渊源。有些 大陆法国家的法典直接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
3.罗马法对普通法的影响 相对于大陆法而言,普通法受罗马法的影响不如大陆法 那样全面和深刻,但罗马法仍在一定程度上对普通法(主要 是指英国法律)产生了影响。
从性质上来说,
国际商事惯例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的 普遍拘束力。但当一项国际商事惯例被 一个国际公约、国际条约或一国国内立 法、法院判例等所接受时,它就转化为 法律,从而对有关国家产生拘束力。当 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商事惯例, 它也就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了拘束力。

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

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

2中国的司法制度 中国的司法制度
2.1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 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 2.1.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1.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2.1.3专门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 2.2民事商事案件的审判制度 民事商事案件的审判制度
3.3国际商法的渊源 国际商法的渊源
3.3.1国际 商务 条约 国际(商务 国际 商务)条约 (1)定义 ) (2)国际条约的种类 ) 3) (3)国际条约的效力 3.3.2国际商事惯例 国际商事惯例 (1)定义 ) (2)国际商事惯例的效力 ) 3.3.3国内法 国内法
第二节 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 1法系 法系
3.2主要国家的商事立法 3.2主要国家的商事立法
3.2.3日本 3.2.3日本 1890《日本旧商法》 1890《日本旧商法》:仿德国商法 1899《日本商法典》 折衷, 1899《日本商法典》:折衷,即以商行为和商人法两个标准 同时作为立法基础。 同时作为立法基础。 商事单行法:票据法、破产法、支票法、 商事单行法:票据法、破产法、支票法、有限公司法等 3.2.4英国和美国 3.2.4英国和美国 无民商之分,只有普通法( Law) 英:无民商之分,只有普通法(Common Law)和衡平法 Law) (Equity Law)之分 以美国普通法为基础,以习惯法为中心, 美:以美国普通法为基础,以习惯法为中心,由商事习惯和 判例组合而成。 判例组合而成。
3.1国际商法的历史 国际商法的历史 萌芽:古罗马时期出现了商法规范 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11世纪威尼斯商人习 惯法 丧失了国际性:16世纪成为国内法一部分 蓬勃发展:二战后统一的国际商法形成
3.2主要国家的商事立法 3.2主要国家的商事立法
3.2.1法国 3.2.1法国 1673路易十四 商事条例》 路易十四《 1673路易十四《商事条例》 1681《海事条例》 1681《海事条例》 1807拿破伦一世 法国商法典》 拿破伦一世《 通则②海商③破产④ 1807拿破伦一世《法国商法典》:①通则②海商③破产④商 业裁判 优点:否定中世纪商法只适用于商人之等级局限; 优点:否定中世纪商法只适用于商人之等级局限;由商人法 到商行为法;对欧洲大陆法系所制定的商法典的影响极大。 到商行为法;对欧洲大陆法系所制定的商法典的影响极大。 3.2.2德国 3.2.2德国 商法法典》旧商法: 《商法法典》旧商法:商行为法 1897年 商法典》 商人法, 同一商行为, 1897年《商法典》:商人法,即“同一商行为,只有商人为 之才适用商法,其他人为之则适用其他法律” 之才适用商法,其他人为之则适用其他法律” 商事单行法:有限公司法、股份法、保险业法、 商事单行法:有限公司法、股份法、保险业法、支票法等

商法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

商法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

商法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1—4章实体法5章程序法)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导读:明确国际商法的概念,与相邻部门法关系的基础,深入了解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商法的特点,重点掌握国际商法的渊源,国际商法的历史沿革,初步掌握学习国际商法的比较分析研究方法。

国际商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国际商事组织的实体法律规范和程序法律规范第一节国际商法的概述一国际商法的概念概念: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国际商事组织的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律规范的总称。

此概念包含三层含义:A 调整国际商事交易(上市交易)。

国际商事交易是指国际货物买卖或交易活动(涉及有形货物交易也涉及无形的技术,资金和服务交易,如投资,租赁等)B 调整国际商事组织。

(商事组织是指个人,合伙企业,公司,个人独资),只有这些商事组织参与跨越国界的商事交易或进行国际投资时,才能成为国际商事组织C 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实体法:规范主体平等,规定相关权利与义务(商法合同法公司法)程序法:规则是对实体法实行过程中不正确程序进行规范(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二国际商法是独立的法律学科国际商法是独立的法律学科,理由由以下几点分析:A 国际商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国际商事交易和国际商事组织是其特有的调整对象,核心是以营利为目的。

基于此,其强调方法也有别与其他法律部门,主要以自治(即尊重双方意愿,个人自愿自发)手段进行调整,显而易见与国际经济法以强调干预手段的调整方法有所不同B 国际商法规范的性质属于私法“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公法:强制性权利义务不平等(如纳税人更多的是义务交税)私法:自由意志主体平等(判断标准:既有义务又有权利)私法和公法:私法是主体平等,衡量的依据为双方是否既有权力又有义务(是则平等);公法:税法主体是国家、政府、纳税人,衡量的依据是有权利和义务中的其中一个。

私法是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公法是利用国家强制性权力C 国际商法事实上已经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四国际商法的渊源含义:法的来源或法的栖身之地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指国际商事产生的依据及其表现形式,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国际商事条约如:关贸总协定TPP(二)国际商事惯例如国际贸易术语(含义:通常做法)理解:国际商事惯例:指具有一定的普通性的通常做法,是在长期的商业或贸易实践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用于解决国际商事问题的实体法性质的国际商事惯例(不是实体法)国际商事惯例与公约相比,没有普遍的约束力,无法与国际公约的效力相比(三)国内法国家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构成的国际商法第二节国际商法的历史沿革一古罗马(十二铜表法公元5C)二欧洲中世纪(城邦公元5C-15C)三文艺复兴(工业革命)四二战后(条约公约的签订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第三节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商法的特点西方长期历史发展中,形成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一大陆法系国家商法的特点(笔记乱自总书本知识)A大陆法系国家把民法和商法分别编成两部独立的法典,即(法)民法典和(德)商法典(代表性两法)B在采取民商合一国家中,商法往往作为特别法,民法作为基本法(宪法第一民法第二)EG民法典:1949成立—1961文革—(社会主义道路走向资本主义道路)70S后80S初改革开放之后---2001新世纪开始基本法:民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 全国人大通过)(标※)内容:1.民法调整范围之内:主权平等公民,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2关系平等,权利与义务对等匹配(※)3民事活动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十二字原则)TIPS 宪法最大>民法>刑法特别法:商法商法是民法的补充,遵循商事元体,平等原则等符合民法基本原则如:秉承民法基本法,对特别问题再进行处理二者关系:基本法与特别法基本法与补充法(民法在上,商法受民法的指导或约束)EG 特别法:商法先解决特别问题,若找不到条文判定则按十二字原则处理(用到民法)C采取民商分立国家中,除民法典外,另外制定商法典以调整国内的商事法律关系,商法是独立于民法之外的部门法我国从20C90S加大对商法立法力度(WHY 中国加入WTO)二(普通法系)英美法系商法的特点遵循前例原则无成文发条,法典,主要是判定法(以第一次判例为原则,差不多事件则判断差不多)案例法:前案对后案有约束力,遵循前例原则,受整个体系前案的约束,而非所在国前案的约束《美国统一商法典》------多年案例中归纳出影响深远判例与条文有冲突,则用判例为准7.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1) 大陆法系:有成文的法典,例如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Ⅰ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人身关系;Ⅱ权利与义务基本对等;Ⅲ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法国(拿破仑)、德国是大陆法系的基石。

第一章 国际商法概述

第一章 国际商法概述

(二)国际条约与转化为国内法的国际条约 的效力 直接承认国际条约优先适用, 1、直接承认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即使与本国 的国内法相抵触。 的国内法相抵触。 2、只有经议会立法手续,转为国内法后才能 只有经议会立法手续, 在国内适用。 在国内适用。 主张自动执行的条约优于国内法。 3、主张自动执行的条约优于法 (2) 划分公法和私法 2、大陆法系法的渊源 (1)宪法 (2)法典 (3)条例 (4)判例 学理” “学理”
(二)英美法系 又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或判例法系。 又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或判例法系。 指英国从十一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 惯法的普通为基础, 惯法的普通为基础,逐步形成的一种独特 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其他一些国家 和地区的法律制度, 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是西方国家中与大陆 法系并列的一种历史悠久和影响较大的法 系。 1、英美法系的结构 划分普通法与衡平法 2、英美法系的渊源
二、大陆法系中的商法体系
2、民商分立 民法与商法的区别: 民法与商法的区别: 商事关系有着与民事关系不同的主体、 (1)商事关系有着与民事关系不同的主体、客 体和内容。 体和内容。 商法中所确立的一些制度, (2)商法中所确立的一些制度,只适用于商事 关系,而不适用于民事关系。 关系,而不适用于民事关系。 商法受习惯法和国际商业惯例影响较大。 (3)商法受习惯法和国际商业惯例影响较大。
民法与商法的适用规则: 民法与商法的适用规则: 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1)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商法应得 到优先适用。 到优先适用。 商法没有规定的事项, (2)商法没有规定的事项,则适用民法的一般 原则。 原则。 商法的效力优先于民法。 (3)商法的效力优先于民法。
三、英美法系的商法体系 英国: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制定法是判例法的补充 美国:《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UCC) 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National Conference of Commissioners for Uniform State Law /NCCUSL) 美国法学会(American Law Institute/ALI)

国际商法-第一章 国际商法概述

国际商法-第一章 国际商法概述

第 一 章
国 际 商 法
3.近代商法
十七世纪以后, 十七世纪以后,随着欧洲中央集权 国家的强大, 国家的强大,欧洲各国采用各种方式把 商法纳入本国的国内法,使之成为国内 商法纳入本国的国内法, 法的一部分, 法的一部分,从而使商法失去其原有的 国际性(跨国性)。 国际性(跨国性)。
第 一 章
国 际 商 法
第 一 章
国 际 商 法
衡平法
是指14世纪以来, 是指14世纪以来,为补充和匡正普 14世纪以来 通法的不足由大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发展 起来的法律体系。 起来的法律体系。 遵循“公平” 正义”的原则, 遵循“公平”和“正义”的原则, 又称“大法官法” 又称“大法官法”。
第 一 章
国 际 商 法
4、法官权限不同
一般只对缔约国有拘束力, 一般只对缔约国有拘束力,非缔约 国无拘束力。 国无拘束力。
第 一 章
国 际 商 法
案例: 案例:
A、B两国平等协商后签订边界条约划定 两国边界。根据条约X地应在A国境内, 两国边界。根据条约X地应在A国境内,但后 来B国又以X地居民与B国为同一民族为由, 国又以X地居民与B国为同一民族为由, 修改本国地图及法律,主张取消原条约, 修改本国地图及法律,主张取消原条约,行 使对X地的管辖权。两国发生争端, 使对X地的管辖权。两国发生争端,协议仲 裁。 问题: 国主张是否合法有效? 问题:B国主张是否合法有效?X地应 国还是B国管辖? 属A国还是B国管辖?
国 际 商 法
(二)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
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各国之间的贸易 关系以及与贸易有关的其他各种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律规范的总和。 (1)概念不同 (2)所属范畴不同 (3)包含内容不同

国际商法概述

国际商法概述

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述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和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随着经济的一体化不断发展,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已经扩展到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三大贸易领域,并且增加了融资租赁、工程承包等新型国际商事行为。

注意一种社会关系受国际商法调整的几个条件:法律关系跨越国境,具有国际性;主体必须是商事主体;行为是商事行为。

国际商法含义的几个特征:1.国际商法源于传统商法,但其调整对象和范围比后者更为广泛。

2.国际商法中的“国际”不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而是指“跨越国界”。

3.国际商法的性质属于跨国私法。

4.国际商法主要是实体法。

二、国际商法的起源和发展国际商法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如下阶段:1.中世纪商人的习惯法时期。

2.国内法时期。

3.20世纪,尤其是60年代以后的现代国际商法时期。

商人习惯法(Law merchant):是各港口、集市之间的商人们约定俗成的采用重罗马法流传下来的商事交易习惯规则。

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和维护共同利益,他们自愿接受这些习惯的约束,自发的推举“法官”运用习惯法,采用简洁、迅速、灵活的程序,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裁决商事纠纷,建立起类似于现代的国际商事仲裁或调解制度。

三、国际商法的渊源(表现形式)现代国际商法有两个方面的渊源:一是国际法方面的渊源;二是国内法方面的渊源。

(一)国际法方面的渊源国际法方面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际商事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共同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有关商事权利义务的各种协议。

按照条约的缔约方数目划分,可以分为双边,区域性和全球性国际条约。

条约必须遵守;条约仅对缔约国有效;国际商事惯例(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Practices) :是在长期反复的国际商事交往实践中逐步形成,并得到各国普遍承认或遵守的商事活动的习惯做法,由此成为公认的国际商事原则或规则。

教学课件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

教学课件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
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的年德国民法典
(二)渊源 主要是宪法和法律。而司法判决仅仅是起到 加强对法律的解释作用,法理及学说则更不 是法律渊源。 (三)法院组织 三级:初审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
❖ 二、英美法系(Common law) (一)英国法 1、判例法(case law) 是指由高等法院的法官以判决的形式发展起 来的法律规则。 遵循“先例约束力原则 (rule of precedent) 2、成文法(statute) 是由英国的议会制定的法律规范,同样是英 国法律的主要渊源之一。不过,成文法必须 要通过判例法才能起到作用。
约的规定。
(二)国际惯例International trade customs
是指国际经济法主体重复类似的行为上升为对其具 有拘束力的规范。 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年修订本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效力:现在已经趋向于与国际条约的效力相等同,即 国际社会的经济法主体必须遵守国际惯例,否则将 被视为侵权或违约。
(三)国内法(National business laws)
是指各个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有关当事人协商选择后将具有拘束力。
三、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及体系
国际商法
商事组织法 如公司法、合伙法、及我国的三资企业法)
国际商事交易法 如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产品责任法、
第一节 国际商法的概念、渊源和主要内容
❖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是指调整商事组织(主体) 和国际商事交易(行为)的各 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1、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哪些?国际商法的主体又有哪些? 2、可能会有哪些行为? 解答: 1、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2、买卖(货物、技术、服务)、投资、租赁、融资、工程
承包及合作生产
❖ 二、国际商法的渊源

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

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
法律与道德规范的不同
(1)起源不同:道德起源于原始社会
(2)表现形式不同:道德存在于认的思维中
(3)具体内容不同:法律体现权利与义务的
一致性,道德强调义务。
(4)实现方式不同:道德依靠社会舆论
(5)调整的范围不同:道德更为广泛,深刻
>
2.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合
A.国际意为"跨越国界",国际商事关系是指处于不同国家的商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商事关系,而不是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后者由国际公法调整。
>美国的先例约束力原则
1、在州法方面,州的下级法院须受其上级法院
判决的约束,特别是受州最高法院判决的约束。
2、在联邦法方面,须受联邦法院判决的约束,特
别是受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的约束。
3、联邦法院在审理涉及联邦法的案件时,须受其
上级联邦法院判决的约束;而在审理涉及州法
的案件时,则须受相应的州法院判决的约束,
一、法系
二、西方两大法系
三、罗马法对大陆法和英美法的影响
四、大陆法的结构、渊源及其特点
五、普通法的结构、渊源及其特点
六、两大法系的区别
七、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势
一、法系
>法系即比较法学家按照历史传统和形式特对世界各国法律所作出的分类。
>二、西方两大法系
1、大陆法系。
即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法和德国
法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逐步形

16世纪成为国内法一部分(丧失了国际性)

二战后统一的国际商法形成(蓬勃发展)
>三、国际商法的渊源
1、国际条约
2、国际惯例
3、国内立法
4、国内判例
> 1、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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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效力越出国界,涉及参加国际商事活 动的各国国民。
国与国间 (International) 国际
政治意义
× 商法 √
跨越国界 (Transnational)
地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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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最基本的内容:
①基础和核心:国际商事合同法、国际商事代理法 ②直接调整国际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国际货物买卖法、 票据法、电子商务法 ③有关管理国际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国际商事组织法、 海上运输法、海上运输保险法、产品责任法 ④处理国际商事争议的法律规范:国际商事仲裁法
这里特别提一下美国。 美国也属于英美法系。美国与英国一样以判例法 作为法的主要渊源,而把成文法看做是对判例法的 补充或修正。美国法采用英国法的范畴、概念与分 类方法,也存在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这是美国 法与英国法的相同之处。但是,由于美国是联邦制 国家,在美国法律中,既包括联邦法,也包括州法。 因此,美国法律的结构与英国法律的结构又有很大 的差异。 判例是美国法的主要渊源。但是自19世纪末以来, 成文法的数量大大地增加,成文法在社会生活中的 作用越来越重要。包括联邦的成文法与各州的成文 法。
普通法和衡平法比较:
项目
类别
普通法(Common Law)
衡平法(Equity)
救济方法
金钱赔偿、返还财产
(还包括)实际履行、禁令
诉讼程序
必设陪审团、口头答辩询问
不设陪审团、书面诉讼程序
包括内容
刑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等
公司法、破产法、继承法等
法律术语
各自不同的法律术语,律师和法官也分两类,一类适用普通法,另一 类适用衡平法
4、大陆法的推理方式 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 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 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 ①大陆法系国家通行的推理方式是演绎推理。 由一般到特殊的方式,即应用法律原则和规则处 理个别案件。 ②法官和法院只是现有法律的执行者。 在诉讼程序中以法官为中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 点,奉行干涉主义。
2、“商事关系” →平等的商事主体之间所进行 的旨在营利的经济关系
①平等 横向的经济关系(商事关系) 营利(动机) 商业性的经济关系
国际商事关系是含有涉外或跨国因素的平等的 商事主体之间旨在营利的经济关系。
第二节 国际商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包括法的创制来源和效力来源。
国际商法的渊源指的是国家商法产生的依据 及其表现形式,是指其创制渊源。
包括国际法渊源和国内法渊源。
一、国际法渊源 (一)国际商事条约或公约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条第1款(甲)规定: 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 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之单独文书内, 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 包括双边条约、多边条约(公约)、区域性条约 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民族解放组织。 对国际商法的形成和统一作用最大的是参加国众多的多边 国际商事公约。 影响较大的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公法:公共权利、公共关系、公共利益、上下服从关系、 管理关系、强制关系 私法: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
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公法是与罗马国家状况有 关的法律,私法是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
②大陆法系各国主张编纂法典。 每个法律部门通常以一个法典为核心,配合以较 为具体化和专门化的特别法或细则等,构成完整有 机的法律体系。 2、大陆法的渊源
1、英美法系的渊源 (1)判例法(Case Law) * 英国的“先例约束力原则” ①上议院的判决是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对全国各 级审判机关都有约束力。 ②上诉法院的判决可构成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的 先例,而且对其本身也有约束力。 ③高级法院每个的判决对一切低级法院有约束力, 对其他各庭及王冠法院有说服力。 *只有上诉法院、高级法院和上议院的判决可以构 成先例。
②衡平法:不受普通法的约束,按照“公平与正 义”的原则作出判决,旨在补充匡正普通法的不足, 其法律规则由大法官在审判中形成,也表现为判例 法的形式。
两者之间的区别:
①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只有金钱赔偿和返还原物两种救 济方法;衡平法新增了实际履行和禁令。 ②诉讼程序不同。普通法法院设陪审团,采取口头询问方 式审理案件;衡平法法院不设陪审团,采用书面方式审理案 件。 ③法院的组织系统不同。王座法庭(Queen’s Beach)适用 ’ 普通法的诉讼程序;枢密大臣法庭(Chancery)适用衡平法 的诉讼程序。 ④法律术语不同。各自不同的法律术语,律师和法官也分 两类。例如起诉Action/Suit;权利Rights/Interests;判 决Judgment/Decree;判令支付损害赔偿 Damages/Compensation等。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解析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①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调整从事国际商事活动的主体在实施国 际商事行为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1、国际商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各国当事 人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规则。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社会行为规范。
法律与道德规范的不同: (1)起源时间不同: 奴隶社会 原始社会 (2)表现形式不同: 书面规定 人的思维 (3)具体内容不同: 权利义务的统一 强调义务 (4)实现方式不同: 国家强制力 社会舆论 (5)调整的范围不同: 道德更为广泛,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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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商法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从事商事活动 的平等的商事主体。
2、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是指在调整 国际民商事关系时,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 用何国法律来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规范。 我国民法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 地的法律。
3、准据法:被冲突规范援引的,用来确定国际 民商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某国(特定国家) 的实体法。
二、国内法渊源
是指各国规范、调整涉外商事活动及其关 系的成文法和判例。 1、制定法 民商法 2、判例 上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的审 判有拘束力
国内法成为国际商法渊源的原因: 1、国际商事惯例和国际商事条约适用的广 泛性存在很大的折扣。 2、在没有国际法渊源可供遵循的情况下, 各国在许多商事领域中保留了立法权。
①该法系首先是在欧洲大陆出现和形成的 ②具有法典的特征,法典法系(Code Family) ③由罗马法承袭而来,罗马法系(Roman Law Family) ④该法系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 主要标志,民法法系(Civil Law Family)
1、大陆法的结构 大陆法系强调成文法,在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 理化、法典化和逻辑性。 ①大陆法各国把全部法律分成公法和私法。 其划分的依据主要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和法律关 系的主体。
属于民商法和私法的范畴。 ①诸法合一→民法独立→民商合一或民商分立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②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具有私人性质的合法利益 在大陆法系的传统中归于私法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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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际商法规范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的 商事行为。
具有国际法的性质。 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企业法人在经济交往中遵循的规则。 国际法的形成只能通过国家间的谈判,由参加国签署国 际条约、公约、协议等形式而形成。此外,还包括公认的 国际交往惯例。 国际商法包括国际商事公约、条约,也包括国际商事惯 例。此外,还包括各国的国内商法。
①成文法:包括宪法、法典、法律、条例等。(最重要的 渊源) ②习惯:法国、意大利等国认为习惯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 法官必须援用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但德国和瑞士把法律和习 惯相提并论 ③判例:原则上不承认判例的效力,但也有例外。 ④学理(法学理论):一般来说学理不是法的渊源。但学 理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起着重要作用。
5、大陆法各国的法院组织
并存 普通法院 专门法院
最高法院
上诉法院 商 事 法 院 亲 属 法 院 劳 动 法 院 行 政 法 院 ••••••
第一审法院
一、英美法系 又称普通法系(Common Law Family),是 指以英国中世纪形成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 起来的西方国家法律的总称。它是与以罗马 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 律制度。
普通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但并不仅指普通 法,是指在英国的三种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和 制定法的总称。
1、英美法系的结构 ①普通法:是由法院通过一定的诉讼形式发展起 来的。在实施巡回审判制得过程中,可根据当地习 惯法和惯例做出判决,并总结出合理的作为以后审 判的依据,得到国家的确认后,这些规则形成对全 国普遍适用的普通法。(判例法)
1、条约优先使用原则 当缔约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国内相关法 律相冲突时,除声明保留者外,有义务优先适用条 约的规定。
2、约定必须遵守原则 条约对缔约国有约束力,国家必须遵守条约,各 国通过缔结条约就可以将某些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加 之于当事人,当事人必须予以遵守。
(二)国际商事惯例
1、国际商事惯例是指那些在国际商事活动的长期实践中 形成的并被普遍接受和遵循的,规范国际商事活动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习惯做法。 ①属于任意性规范 ②当事人自愿采用,采用时才有法律拘束力(对具体当 事人有国际条约一样的强制力) ③当事人可以对其进行变更、修改或补充 国际惯例与国际条约在强制力上的区别目前已渐渐淡化。 影响较大的有: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83 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 美国的“先例约束力原则” ①在州法方面,州的下级法院须受其上级法院 判决的约束,特别是受州最高法院判决的约束。 ②在联邦法方面,须受联邦法院判决的约束,特 别是受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的约束。 ③联邦法院在审理涉及联邦法的案件时,须受其 上级联邦法院判决的约束;而在审理涉及州法的案 件时,则须受相应的州法院判决的约束,但以不违 反联邦法为原则。 ④联邦和州的最高法院不受他们以前确立的先例 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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