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版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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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版权问题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保护版权问题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保护版权问题的问题与解决方案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在数字化时代中,网络传播快捷、信息共享便利化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但同时也加剧了版权保护的难度。

盗版、侵权等问题时有发生,这种情况严重威胁到文化创意产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针对保护版权问题进行探讨,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案,至关重要。

一、保护版权存在的问题1.版权价值认知不够随着信息共享和数字化技术的发展,一些人对知识贡献的价值认识不足,认为持有一些信息并不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

同时,一些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不认识,过度追求利益时难免会触犯知识产权法。

2.法律体系不完整我国的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完善,部分涉及版权保护的规定还不够明确和严谨。

这个方面无疑导致了一些不法分子在网络上的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的打击和约束。

3.监管手段和开支不足由于网络作为一个开放的公共平台,其文化网络环境灵活多变,针对保护版权问题的预算不足,监管手段不完善,对违法行为的有效打击难度大。

4.网络用户教育缺失在网络世界中,传播信息和获取知识的准则尚未形成完整治理体系,在这个过程中,广大网络用户的版权意识教育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对于网络用户尤其是青少年,不仅要发现并尊重知识产权,同时要加强版权意识的教育,引导他们在网络中出行,掌握版权保护意识。

二、针对保护版权问题的解决方案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与尝试。

1.法律治理在促进产权监管方面,国家需要加强版权保护相关法律及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完善。

进一步明确网络版权保护的法律、管理和补偿问题,建立全面的政策和体制。

同时,要加强市场监管和规范,使其规范网络市场行为。

2.教育宣传要加强版权保护意识的教育,例如宣传《版权法》、《网络安全法》等专业法律知识以及网络知识产权管理标准。

通过互联网、网站、微信平台、微博等大众传播手段,让公众了解知识产权是门宝贵的财富以及打击侵权的需求,达到集体维权的目标。

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在当今的互联网时代,信息的传播速度和范围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这为知识的共享和创新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但同时也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对于个人、企业乃至整个社会的创新和发展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因此,深入研究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具有十分紧迫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使得知识的传播变得极为便捷。

人们只需轻点鼠标,就可以在网络上获取大量的信息、作品和技术。

然而,这种便捷性也为侵权行为提供了温床。

未经授权的复制、传播和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作品屡见不鲜。

比如,网络上大量存在的盗版音乐、电影、软件,以及未经许可转载的文章、图片等。

这些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也削弱了创新的动力和积极性。

在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首先,侵权行为更加隐蔽和难以追踪。

侵权者可以通过匿名的方式在网络上传播侵权作品,使得权利人难以确定侵权主体。

其次,侵权的范围更广、速度更快。

一件作品一旦在网络上发布,可能在短时间内被大量复制和传播,造成的损失难以估量。

此外,互联网的跨国性使得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再受地域限制,增加了维权的难度。

造成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方面,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相对淡薄。

很多人在网络上获取和使用信息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构成侵权。

另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而法律的制定和修订往往相对滞后,导致一些新型的侵权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的规制。

此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手段也存在不足。

虽然目前有一些数字版权管理技术,但这些技术往往容易被破解,难以从根本上杜绝侵权行为。

为了加强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要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

通过各种渠道,向公众普及知识产权的基本知识,让人们认识到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树立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风尚。

论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论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论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在当今数字化时代,互联网已经成为了人们获取信息、交流沟通、娱乐消遣的重要平台。

而音乐作为文化艺术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在网络环境下也得到了广泛的传播与分享。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也变得日益突出。

本文旨在探讨在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1. 盗版传播问题:在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盗版传播现象严重。

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各种途径获取原创音乐作品,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传播、下载和复制,导致著作权人的利益受到侵害。

2. 网络平台的侵权问题:一些互联网平台为了吸引用户,对于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不力,存在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情况。

这不仅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也对整个音乐产业形成了严重的冲击。

3. 跨境侵权问题:由于网络的全球化特性,一些国外的音乐作品在国内网络平台上被非法传播,导致跨境侵权问题较为突出。

而且不同国家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法律不同,给跨境侵权问题的解决带来了困难。

二、解决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的对策1.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针对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问题,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力度。

各国政府应当加大对于网络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罚和制裁,加大对于盗版和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2. 加强版权管理机构的建设和运作:建立健全的版权管理机构,加强对音乐作品版权的管理和维护,通过合法授权和监管,规范网络平台的音乐作品传播行为,确保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3. 完善技术手段和保护机制:在网络环境下,加强技术手段和保护机制的建设是解决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的重要途径。

采用水印技术、加密技术等手段对音乐作品进行保护,提高追踪和打击盗版侵权行为的能力。

4. 提倡合法使用文化产品:提倡广大公众通过合法渠道获取音乐作品,支持正版音乐的购买和分享,培养良好的版权意识和保护意识。

版权保护调研报告

版权保护调研报告

版权保护调研报告版权保护调研报告一、引言随着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发展,版权保护成为一个日益重要的议题。

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作品享有的合法权益。

然而,网络的广泛普及和信息的快速传播,使得版权保护变得更加复杂和困难。

本调研报告旨在调查当前版权保护的现状,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背景随着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盗版和侵权行为明显增加。

影视作品、音乐、软件、图书等作品的非法传播和盗版现象屡见不鲜。

版权保护的缺失不仅对作者的创作积极性造成了严重的打击,也对创作产业链的正常运转产生了负面影响。

因此,加强版权保护显得十分迫切。

三、调研结果1. 盗版现象广泛:在被调查对象中,80%的人表示曾经拥有过盗版作品,60%的人表示曾经分享过盗版作品。

盗版行为在年轻人中尤为严重。

2. 版权法规的严重缺失:调研发现,现有的版权法规滞后于数字时代的发展。

常见的盗版行为常常能够找到合法的辩护理由,法律对盗版者的处罚力度不够,难以形成威慑效果。

3. 警方执法力度不足:调研结果显示,60%的人表示警方对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

在一些地区,警方对盗版网络站点的关闭行动往往缺乏及时性和长期性。

4. 版权保护技术的不足:数字技术的进步为版权保护提供了可行的解决方案,例如数字水印等技术。

然而,目前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的应用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盗版依然屡禁不止。

5. 用户意识的缺失:虽然大部分受访者表示对版权有一定了解,但他们在实际行动中并没有太多的自觉性。

很多人认为盗版是一种善意的分享行为,忽视了对作者合法权益的损害。

四、建议1. 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相关部门应加大研究力度,根据数字时代的特点,及时修订和完善版权法律,提高版权保护的力度和效果。

同时,加大对盗版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威慑效果。

2. 提高执法力度:警方应当对盗版行为保持高度关注,及时查处盗版网络站点,打击盗版行业链条。

加大对盗版人员的打击力度,通过法律手段维护版权的正当权益。

3. 推广版权保护技术:大力推广数字版权保护技术,例如数字水印技术等。

新媒体时代下版权保护困境及对策探讨

新媒体时代下版权保护困境及对策探讨

新媒体时代下版权保护困境及对策探讨新媒体时代下,版权保护成为了一个愈发严峻的问题。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内容被迅速传播和共享,如何有效保护原创作品的版权,成为了摆在各界面前的难题。

本文将从新媒体时代下版权保护所面临的困境以及对策进行探讨。

一、版权保护困境1.1 技术发展带来的挑战随着数字技术的进步和普及,各种内容的复制、编辑、传播变得异常便捷。

网络上的各种文字、音频、视频等作品,常常受到未经授权的转载和传播,一旦内容在网络上流传开,控制者很难追踪和控制。

技术发展使得版权保护变得更加具有挑战性。

1.2 传统版权保护方式的失效传统的版权保护方式已经难以适应新媒体时代的变化。

传统的版权保护主要是靠法律及相关机构的保护,但是在网络环境下,版权侵权行为变得难以管理和监控。

而且,部分法律规范也不够完善,对于网络版权保护仍有许多不足。

1.3 版权保护意识的淡薄在互联网时代,信息爆炸,新媒体媒介发达,大众对作品的版权保护意识普遍淡薄。

很多用户习惯于从互联网上获取内容,对于版权保护的认知不足。

而一些追求利益的实体,也会故意违法侵权,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对策探讨2.1 法律规范的完善应当加强版权立法,完善与新媒体版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起适应互联网环境的版权保护体系。

对于互联网侵权行为应当加大打击力度,严惩不法行为。

2.2 强化技术手段的应用新媒体技术的发展虽然给版权保护带来了挑战,但也为版权保护提供了更多的技术手段。

数字水印技术可以帮助对作品进行身份标识,内容追踪等技术可以帮助打击侵权行为。

各界可以强化技术手段的研究与应用,提高版权保护的效果。

除了法律和技术手段,加强对公众版权保护意识的宣传和教育也是关键。

通过法律宣传、教育活动、网络舆论引导等多种方式,提高公众对版权保护的认识,让大众意识到版权保护是维护创作者权益的重要工作。

2.4 加强跨界合作新媒体时代下,版权保护需要跨界合作,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创作者等多方共同参与。

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分析

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分析

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分析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上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已经成为了一个全球范围内普遍面临的难题。

不同于传统的版权、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

因此,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必须掌握一定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以有效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一、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挑战1.网络盗版互联网时代,数字化媒体的广泛普及导致了网络盗版问题的加剧。

盗版是指未经版权方授权,擅自复制、传播、销售他人作品的行为。

网络盗版问题的严重性在于它不仅严重侵犯了版权者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妨碍了知识产权在网络时代的保护机制。

2.互联网侵权互联网时代,网络侵权问题也日益突显。

网络侵权是指在互联网上实施的各种非法行为,如窃取网站内容、篡改他人文章、冒用他人身份等等。

这些侵权行为不仅违法,而且对知识产权造成了很大损失。

3.个人信息泄露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们的个人信息也在不断地被存储和传播。

但同时,个人信息泄露也成为了一大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由于虚拟的网络空间和实际的生活空间之间缺乏有效的界限,个人信息很容易被盗用、曝光、滥用。

二、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1.加强法律保护在面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时,最基本的方法是加强法律保护。

需要明确的是,法律保护只是解决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一方面。

但是,在法律的基础上,网民才有主动权和保护权。

2.技术手段保护技术手段也是企业和个人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

例如,数字水印技术可以在数字音视频中嵌入个性化的标识信息,使得音视频内容无法被非法复制、传播。

特别是通过区块链技术来保护知识产权可以将信息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得到很好的解决。

3.企业自查制度互联网企业应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自查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企业可通过主流搜索引擎对自家品牌、企业名称和重要产品进行定期关键词搜索,提高发现侵权行为的效率。

同时,企业也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加强内部协作、完善合同管理、规范产品研发等方面的工作,让知识产权得到最大限度地保护。

网络原创文章版权法律保护若干问题探究

网络原创文章版权法律保护若干问题探究

对于版权人而言,是利益上的侵害 。要想解决这个 日益 所 以,在数字信息时代 ,对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 ,将有 凸显的侵权行 为 ,网络原创文章版权人亟须采取一些措 利于充分保护网络原创文章作品,优化网络环境。
I编辑 之 友 ・doa rn 2 1 . Eirl id tiFe 026 I 版 权 1 13 O
尔尼公 约》看齐 ,即从财产保护走向精神保护的范畴 。

体而双利的保护也体现在20 年 由最高院颁布 的 《 00 关
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 》中,该解释强化了对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的 发表权 、署名权 、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 ,以
信息权 的行使者是网络原创文章的版权人 ,具体表现为
量 。在 宪 法 与著 作权 法 的指 引下 ,我 国相 继 出 台 了 《 互
的权利管理信息权表现为未得到网络原创文章版权人的
许可 ,使用原创文章或在原创文章的基础上增加或删除
部 分 内 容 。因 网络 媒 体具 有 很 强 的随 机操 作 性 ,很 多 网
会责任道德 ,更是一场全民打击盗版意识的提升。目前网 侵 害,不断地改进管理水平 ,提升网络技术 ,以便更加 络版权文章保护的立法状况不是十分完善,我国在版权立 准确地辨别谁是真正 的文章著作者。现在 ,保护网络原 法方面尚有缺失和不足。l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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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难点剖析与解决策略探讨

著作权保护难点剖析与解决策略探讨

著作权保护难点剖析与解决策略探讨著作权保护是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重要问题,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著作权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难点。

本文将深入剖析著作权保护的难点,并探讨相应的解决策略。

一、数字化时代的挑战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技术的发展,数字化时代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首先,数字化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著作权的复制和传播变得更加容易,使得侵权行为更加难以监管。

其次,互联网的匿名性和跨国性使得侵权行为更加难以追溯和打击。

此外,数字化时代的新媒体形式,如网络文学、网络音乐等,也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二、著作权保护的难点1. 证明著作权的存在和所有权的难题在著作权保护中,首要的问题是要证明著作权的存在和所有权。

然而,在数字化时代,著作权的创作和传播变得更加容易,很多作品没有经过正规的出版发行程序,因此难以证明其著作权的存在和所有权。

2. 跨境侵权行为的打击难题互联网的跨国性使得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更加复杂和难以打击。

侵权者可以通过匿名性和跨国性来逃避法律的制裁,使得著作权保护的力度大打折扣。

3. 数字化环境下的侵权监管难题在数字化环境下,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更加难以监管。

传统的监管手段已经无法适应数字化时代的需求,如何有效监管和打击侵权行为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解决策略探讨1. 强化法律保护和加大惩罚力度为了解决著作权保护的难点,首先应该加强法律保护和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

加强著作权法律的制定和修订,明确著作权的界定和保护范围,提高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以起到震慑作用。

2. 加强跨国合作和信息共享跨国合作和信息共享是解决跨境侵权行为的关键。

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打击跨国侵权行为,分享情报和证据,提高打击效率。

同时,建立跨国合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共同应对数字化时代的挑战。

3. 推动技术创新和加强监管手段在数字化环境下,技术创新是解决著作权保护难题的重要手段。

应该加大对著作权保护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推动数字水印、版权保护技术等的发展,提高著作权保护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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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版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作者:管明明来源:《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7年第01期[摘要]网络版权的保护主体是版权人,即作品作者,保护对象是作品,精神权利及人身权利都属于网络版权的范畴,网络版权侵权的认定主要集中在被控侵权人及被控侵权作品的认定两个方面,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内容提供者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在网络时代下,我国网络版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有待进一步完善,需要从法律体系和立法技术两方面着手。

[关键词]网络时代;版权保护;侵权;法律保护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同时也给作品传播领域带来深刻的变革。

版权制度有着三百多年的历史,网络时代的到来给版权制度带来挑战与冲击。

纵观世界各国的网络版权,不仅通过国际公约确定网络版权的基本规则,还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来贯彻。

但需要注意的是,仅仅依靠网络版权规则是不够的,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网络版权保护制度。

有鉴于此,本文简要探讨基于网络时代版權法律保护的相关问题。

一、网络版权保护主体与归属版权的主体指的就是作者的身份,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作者拥有著作权。

在“印刷时代”,这种界定有着一定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但在网络时代,这种界定则有着一定的局限性。

在印刷时代,作品采用纸质出版的方式,出版者可以利用相关证据来对作者自己的真实身份进行证明。

但在网络时代下,作者可以在互联网上上传作品,即作者承担出版者和作者的双重身份,因此,作者自己不能在法律上对自己的身份进行证明,而其他人也无法证明,这就形成一种法理上的尴尬。

要想真正解决这个问题,不仅要在法律上有针对性地完善,同时作者也要慎用自己的权利,形成良好的权利保护意识,上传到网络上的作品尽可能地署真名,并完善相关权利管理信息,以作品登记办法规定为基础,做好作品的登记,一旦发生纠纷,则可以利用登记证书来对自己作者的身份进行有效证明。

二、网络版权的保护对象(一)网络作品的概念网络时代的作品与纸质传媒时代的作品有着一定的差异性,一般情况下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上网作品,指的是利用计算机技术,将声音、文字、数字等各种形式的作品信息在计算机系统中转换为数字编码,实现作品内容的数字化,并将数字化的作品内容在网络上进行传播和存储,这种存在于网络上的作品就属于上网作品;另一种指的是网上作品,指的是并不需要对作品进行数字化的转换,直接在网上存储和传播。

(二)网络作品的界定相较于传统作品来说,网络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速度、范围及数量都有着较大的变化,其所形成的版权性征也有着一定的区别,但需要注意的是,网络作品的界定条件及构成要素与传统作品并没有本质变化。

一般来说,独创性、思想性及美学性是构成作品的必要条件,网络作品也是如此,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有着明确的界定,即作品指的是:有独创性特点且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此可以得到两个形成作品的条件,即独创性和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也就是说,只有满足这两个条件的智力成果,才能被称为作品,才能享有受到版权保护的权利。

作品涉及的领域和范围是十分广泛的,例如,科学领域、文学领域等都有作品的产生,不同的标准有着不同的分类。

对于网络作品来说,其分类方法有着一定的特殊性,即需要从来源上将网络作品划分为两类:一类指的是原创作品,即作者在某一网站上首发的作品;另一类指的是转载作品,即作者在其他网站或媒体上首发,但在其他网站经过网络进行转载的作品。

三、网络版权的权利内容(一)精神权利版权权利人享有的就其作品的精神及人格方面的权利称为版权中的精神权利,作品披露决定权利、作品撤回权利、要求地位被尊重权利等都属于精神权利的范畴。

虽然不同国家版权中精神权利的地位有着一定的差异性,但在网络时代,精神权利存在的理论价值和现实价值是不可动摇的。

网络时代因多媒体创作、交互传输及电子商务等给精神权利带来的挑战是客观存在的,这点毋庸置疑,这就需要实现精神权利在网络时代的重构,但需要注意的是,因为互联网有着全球性的特点,所以无论采取何种重构模式,都必须坚持全球范围内协调统一的原则。

有学者认为,中国大陆法系和欧美法系在版权哲学上有着根本性的分歧和差异,因此,难以寻找切实可行的标准来实现精神权利在全球范围内的协调。

但实际上,两大法系在版权哲学上的差异和分歧并非人们想象得那样巨大,同时在近年来的发展中还呈现出相互融合的发展趋势,这就为网络时代精神权利的重构奠定了基础。

就目前来看,世界各国针对网络时代版权精神权利的重构都提出过具体的建议,例如,日本提出的“放弃模式”,《伯尔尼公约》提出的“限制模式”等。

笔者认为,“将作品合理使用和改动的行为不构成对精神权利的侵犯”这一合理使用模式是较为切合实际的,即在判定是否侵犯精神权利的过程中要综合考虑使用作品的性质、目的、方式及后果等众多因素。

在网络时代,借助于互联网传播的优势,网络作品更容易传播、扩散和演化,如果以传统的方式来对作者精神权利进行保护,显然是不合理的。

因此,笔者认为,应当以《伯尔尼公约》大原则为基础,结合网络时代作品特点,合理地梳理精神权利内容,应当包括署名权、作品完整权、发表权及修改权。

(二)人身权利作品的创作是个人在科学领域、文学领域及艺术领域的创造性发挥,积极鼓励个人从中获益,对于提升公共福祉有着积极的意义,也正是因为作品版权有着经济权利性质,才使作品得以成为版权法保护的客体。

总的来说,版权中的人身权利可以划分为传播权、复制权及演绎权三类。

在网络时代,关于网络作品版权的内容,国际公约和各国立法都进行了扩充,例如,WCT和WPPT将网络传播权、权利管理信息权及技术措施权等归为网络版权的范畴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则将作品复制权、改编权、翻译权等纳入到版权人身权利的范畴中。

从学术界来看,关于网络版权人身权内容的扩充也有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在网络时代,版权权利人不仅应当享有上述提到的权利,还应当享有演绎权和邻接权,这在网络环境下应当引起重视,由此我们可以对网络版权的人身权利范围做出如下界定:一是复制权;二是传播权;三是演绎权和邻接权;四是权利管理信息权及技术措施权。

四、网络版权的侵权认定与侵权责任(一)网络版权的侵权认定在互联网日益普及的背景下,网络版权侵权案件屡见不鲜,这也使得网络版权越来越受到重视。

所谓网络版权,指的是未经版权人许可而从事版权人明确限制、控制及禁止的关于作品的活动,在进行网络版权侵权问题研究的过程中,必须与法律联系起来,以法律为依据来认定网络版权是否侵权。

一般来说,法院进行网络版权侵权行为认定主要有三道程序:第一,对客体相似性进行判断;第二,对被告作品与版权人作品的相似之处进行判断,以此来看被告作品是否为被告人的独立创作成果;第三,如果第二道程序中认定为被告作品与版权人作品有相似之处,则需要看相似之处的内容是否涉及实质内容,如果是,则判定为构成网络版权侵权行为。

由此可见,对网络作品版权侵权的认定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看被控侵权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网络版权侵权条件;另一方面,看被控侵权作品是否复制或直接来源于版权人作品,通过两方面结合认定是否构成网络版权侵权。

(二)网络版权的侵权责任1.网络内容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网络内容提供者指的是将相关信息上传到互联网上供其他用户访问和浏览的主体,如果其上传的信息构成侵权,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欧美国家法律将网络内容提供者界定为作品出版者,在网络版权侵权案件,出版者是需要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我国《著作权法》对此也有着相似的规定,要求网络内容传播者承担侵权责任。

2.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指的是为网络提供信息的传播中介,例如,网上信息搜索工具、电子布告系统经营者、主机服务提供者等都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畴。

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不对上传的信息进行筛选,仅仅按照用户要求进行信息传输,则不构成直接侵犯版权行为,但需要注意的是,其往往会间接地帮助他人构成侵权行为,或扩大侵权范围,因此,其也需要承担侵权的过错责任,这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

五、网络版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近年来,网络媒体产业发展迅猛,我国网络版权保护法律制度日渐完善,但著作权法中有关网络版权保护的内容还有待进一步改进,以此来实现与国际版权保护的对接,适应网络媒体的发展特点,满足网络时代版权保护的需求。

(一)相关法规体系的不足与完善就目前来看,我国网络版权立法及司法实践取得一定的成效,但网络版权制度还没有实现体系化,有待进一步完善。

网络版权不仅是一种法律现象,还是一种充满潜力的产业现象,对于促进社会及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同时版权人及作品使用者也希望权利和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由此可见,出台规范化、完善化的网络版权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对于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来说,笔者认为应当更名为《网络版权保护条例》,因为已经将信息网络传播权划归为版权的范畴,同时《条例》内容应当进行扩充,要针对所有的版权内容,且不要局限于网络环境下的传输和复制,以互联网特点为基础,对特殊网络作品的版权归属进行明确的规定,并列举网络版权合理使用的情形。

此外,应当在相关原则性规定基础上拟定统一的网络传播作品付酬参考标准,以此来充分保障版权人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二)立法技术的不足与完善网络技术发展迅猛,网络作品的数量也与日俱增,但当前我国涉及网络版权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还呈现出一定的滞后性。

例如,在复制权的相关立法中,虽然将著作权纳入到著作权的基本范畴,但却忽略网络上的复制行为,滞后性凸显,因此,应当将“数字化方式”的网络作品复制纳入复制权范围中。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观念上的差异性由来已久,这使得国际条约中很少体现版权中的精神权利,但在网络时代下,对版权精神权利的保护是十分必要的。

我国《著作权法》在关于信息传播权的规定中,将网络信息传播权纳入财产权的范畴,但国内相关著述在论及网络版权的过程中往往不能从法条内涵出发,对网络版权中的精神权利并没有多加考虑,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如此,虽然不能将问题完全归结为立法,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与立法缺乏前瞻性和立法技巧不合理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我国相关法律在网络版权规定上还存在矛盾之处,可操作性较差,例如,在网络媒体对作品进行摘编与转载的相关规定中,将其纳入法定许可范围之内,但在《著作权法》中的规定则没有将这种规定延展到网络媒体中,这种矛盾的现象往往使得法律规定流于形式。

同时,因为没有明确相关网络转載及摘编报酬标准,使得大多数网络媒体没有对法律规定进行良好地执行,影响网络版权保护的司法实践。

此外,针对一些重要网络版权问题进行法律修改和司法解释颁布的过程中,相关规定有着一定的局限性。

例如,针对网络教学使用作品的法定许可来说,法律重视程度不足,修改的法律及颁布的司法解释大多没有涉及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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