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级生态乡镇申报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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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生态红线规章制度

乡镇生态红线规章制度

乡镇生态红线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乡镇生态环境,维护生态红线,保障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存环境,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乡镇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红线管理工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乡镇实际情况。

第三条乡镇生态红线规章制度包括乡镇生态红线划定、管理、监督和评估等方面内容,具体实施细则由乡镇政府根据本规章制度制定并公布。

第四条乡镇生态红线规章制度由乡镇政府负责执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协助配合。

第五条乡镇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镇生态红线监测、评估、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和生态红线。

第二章乡镇生态红线划定第六条乡镇生态红线的划定应当遵循科学性、合理性、严格性、可操作性的原则,根据乡镇生态环境特点和生态需求,确保乡镇生态红线划定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乡镇生态红线划定的范围包括生态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环境敏感区、临界生态区等,明确划定各类生态红线的具体范围和标准,并建立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动态管理和监测。

第八条乡镇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生态红线划定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提高广大群众对生态红线的认识和支持度,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九条乡镇生态红线划定工作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环保审批等相关工作相衔接,确保生态红线划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避免冲突和矛盾。

第十条乡镇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乡镇生态红线划定结果的专家评审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划定工作的透明、公正和科学性。

第三章乡镇生态红线管理第十一条乡镇政府应当制定生态红线区域生态环境综合规划,明确各类生态功能定位和保护措施,促进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

第十二条乡镇政府应当强化对生态红线区域的管理和保护,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生态保护体系,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乡镇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红线区域的监测和评估,建立动态监测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生态环境问题,防范生态风险。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9.10.22•【字号】闽农综〔2019〕127号•【施行日期】201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农综〔2019〕127号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为规范我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根据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结合福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2019年10月22日福建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本实施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全省农田建设工作,牵头拟订全省农田建设政策和规划,提出全省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抽查和监督检查,确定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对全省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等。

设区市人民政府(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下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制定本地区农田建设政策和规划,提出本地区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组织完成省级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建立市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承担项目初步设计评审审批、竣工验收等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汇总等。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2]16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2]16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2]16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科学规划自然保护区发展(一)各地政府要把自然保护区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生物多样性丰富、生态功能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区域,积极建立自然保护区,继续完善森林生态类型自然保护区布局,将河湖、海洋、草原生态系统、小种群物种及自然遗迹的保护作为重点,进一步提高自然保护区总面积占全省面积的比例;同时要按照自然地理单元和物种的天然分布情况,对辖区内已建自然保护区进行系统整合,优化自然保护区的结构和布局,积极推动省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在2014年底前编制完成本级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

(二)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组织辖区内省级、市级、县级(以下简称地方级)承担自然保护区管理职能的机构,做好自然保护区的范围、界线和功能分区开展核查和确认工作,并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自然保护区主管及有关部门联合审核后予以发布。

范围、界线和功能分区的核查确认要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并确保自然保护区内土地权属明确、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功能区合理。

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2修订)

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2修订)

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2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30•【字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六十九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六十九号《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3月30日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3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应当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人员,按照职责依法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21.05.21
•【字号】闽环发〔2021〕8号
•【施行日期】2021.05.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
正文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
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
闽环发〔2021〕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环人事〔2020〕14号)要求,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经商省委编办,并报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编制说明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5月21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8•【字号】闽政办[2006]91号•【施行日期】2006.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06]9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推进生态省建设,实现《福建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生态建设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十一五”期间贯彻落实《生态建设规划纲要》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围绕建设目标,认真组织编制区域规划(一)全面推进生态省建设。

今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

生态省建设是“十一五”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省在今后的五年,要形成全面推进生态省建设的态势,通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重点建设一批重大生态工程,到2010年,全省生态效益型经济形成规模,产业结构比较合理,经济发展质量明显提高,生态安全保障体系基本形成,经济发展进入较高层次的生态省。

各地也应从自身现有生态环境和经济基础条件出发,全面规划,合理确定本阶段生态建设的目标,与生态省建设目标相衔接。

要立足当前,处理好近期、中期、长期的关系以及局部与全局的关系,重点抓好“十一五”近期主要工作,突出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生态工程建设,着力解决当前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生态环境问题,使生态省建设能够不断取得实效。

(二)抓紧编制市、县(区)生态建设规划。

各市、县(区)政府要按照《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加快组织编制市、县(区)生态建设规划,并于2006年底前经同级政府或人大批准颁布实施,并报省发改委、省环保局备案。

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有关部门,要根据省、市、县(区)生态建设规划,结合全省及本地区生态建设实际情况,按照部门职能,于2006年底前制定相应的生态建设配套实施方案,切实负起对本辖区生态保护和建设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建委制定的《福建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建委制定的《福建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建委制定的《福建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闽政〔1989〕32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公布日期】1989.08.30【实施日期】1989.08.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建委制定的《福建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32号1989年8月30日)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建委制定的《福建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的管理和领导,促进我省村镇建设的健康发展,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村镇范围,包括县以下的建制镇、乡政府所在地(不含县城关镇和工矿区)和不同规模的村庄。

第三条乡、镇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村级建设规划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负责编制,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建设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为了加快乡镇改革开放的步伐,适应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需要,在沿海开放区或乡镇企业发达的地方,集镇市场、工业小区以及农、林、牧、渔场,应纳入乡镇的总体规划。

第五条编制村镇规划应符合因地制宜、近远结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并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村、镇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变更。

如确需修改或变动,应按审批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尚未制定规划或有规划未经批准的村镇,必须严格控制批准建设。

第七条各地、市、县应建立、健全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有效加强各级村镇建设管理力量,配备一定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各乡镇设立村镇建设管理所,负责具体管理村镇的规划、建设。

第八条村镇住宅建设要逐步纳入指导性计划管理渠道,各乡、镇一律实行住宅建设用地、户权、建筑面积指标控制。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生态乡镇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生态乡镇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生态乡镇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7.06.06•【字号】浙环发〔2007〕44号•【施行日期】2007.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生态乡镇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07〕44号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深入推进省级生态乡镇创建工作,现将《浙江省省级生态乡镇创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浙江省省级生态乡镇考核标准2.浙江省省级生态乡镇考核标准指标解释及评分办法3.浙江省省级生态乡镇申报表(略)二○○七年六月六日浙江省省级生态乡镇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夯实生态省建设基础,切实加强乡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县(市、区)以下各类建制镇(乡)。

第三条省级生态乡镇是指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镇(乡)行政区域。

第四条申报基本条件符合《浙江省省级生态乡镇考核标准》基本条件与考核指标体系要求;制定并实施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计划,生态环境良好的镇(乡)。

第五条申报程序镇(乡)人民政府本着自愿的原则向县(市、区)环保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报设区市环保局。

设区市环保局组织进行材料初审和现场预验收后,将符合条件的镇(乡)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省环保局。

省环保局受理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月至10月。

第六条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乡镇基本情况、生态镇(乡)建设规划文本与批复文件、创建工作总结、技术报告、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的实施方案、创建会议纪要或记录,以及反映创建工作情况的图片和影像材料等。

第七条核查验收程序与要求核查验收工作主要包括预验收和抽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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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福建省省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省级生态乡镇创建工作是加快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实现环境保护优化农村经济增长的有效途径,是现阶段建设农村生态文明的重大举措,也是生态市、县(市、区)生态示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

为规范省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申报范围市辖区、县级市、县以下各类建制镇、乡、涉农街道等乡(镇)级行政区划单位。

二、申报条件经自查达到《福建省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附后)各项要求的单位,可以申报。

三、申报程序、内容与时间1、申报程序。

申报省级生态乡镇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获批准,经设区市环保局验收审查合格后,向省环保厅提出复核申请。

2、申报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必须附有建设省级生态乡镇的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

工作总结包括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设主要内容和措施、以及取得的成效;技术报告包括省级生态乡镇申报表(具体格式附后)和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监测、检测报告)。

3.申报时间。

设区市环保局向省环保厅提出复核申请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5月30日。

四、审查与复核1.设区市环保局(1)对申报省级生态乡镇的材料进行审查。

经审查合格的,组织专家组到申报乡镇进行实地考核。

实地考核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社会调查等。

对实地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专家组应指导申报乡镇做好改进工作。

实地考核结束后,专家组向设区市环保局提交考核报告。

(2)依据专家组考核报告对被考核的乡镇提出是否达到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的审查意见,并对经审查认为达到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的乡镇在地市级主要媒体上公示,对公示有疑问的乡镇进行复查。

(3)对公示通过(或复查合格)的乡镇,向省环保厅提出复核申请,同时提交专家组考核意见、公示情况及复查情况。

2.省环保厅复核(1)省环保厅接收到设区市环保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复核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专家组核查材料,对各设区市环保局申报的乡镇按原则不低于15%的比例开展现场抽查。

在现场抽查中,若发现抽查数量三分之一以上的乡镇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则取消该设区市环保局本次所有申报乡镇的审议资格,并在下一年暂停受理该设区市环保局省级生态乡镇复核申请。

(2)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核查意见和现场抽查情况,符合条件的乡镇,将以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五、监督管理1、省环保厅对达到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的乡镇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组织一次复查。

复查由设区市环保局负责实施,复查发现问题的乡镇要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为半年。

设区市环保局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本年度复查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报送省环保厅。

2、省环保厅对各设区市环保局的省级生态乡镇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抽查发现问题较多的乡镇,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经整改问题依然存在的,取消其省级生态乡镇称号,并暂停受理该市的省级生态乡镇验收申请。

3、设区市环保局应建立、完善省级生态乡镇申报、审核、专家组考核、公示、复查等制度,规范省级生态乡镇建设和管理工作。

4、已命名的省级生态乡镇应不断巩固深化创建工作,每年向设区市环保局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设区市环保局应在每年10月底前向省环保厅上报本市上一年度省级生态乡镇工作总结,包括申报情况、建设情况、日常管理情况、建章立制情况等。

5、获得省环保厅命名的乡镇,应加强辖区内环境监管,若辖区内出现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的环境事件,但当地政府未能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多次接到当地群众环境举报的,一经查实,若发生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一经查实,省环保厅将取消其省级生态乡镇资格。

六、其他1、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原《福建省环保局关于开展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的通知》(闽环保然〔2005〕13号)同时失效。

2、《福建省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中基本条件第2项“基础扎实”的有关要求,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在此之前,该项指标执行“按照《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编制或修订乡镇环境规划,并认真实施”。

福建省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一、基本条件1、机制健全。

建立了乡镇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成立以乡镇政府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乡镇设置了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并配备了专(兼)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

2、基础扎实。

乡镇辖区内50%以上行政村达到设区市级以上生态村建设指标。

编制或修订了乡镇环境保护规划,并经县级人大或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一年以上。

3、政策落实。

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Ⅲ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4、环境整洁。

乡镇建成区布局合理,公共设施完善,环境状况良好。

村庄环境无“脏、乱、差”现象,秸秆焚烧和“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5、公众满意。

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公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95%。

二、建设指标注:标“*”指标仅考核乡镇、农场,标“**”指标仅考核涉农街道。

三、指标说明(一)基本条件1.机制健全。

建立了乡镇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成立以乡镇政府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乡镇设置了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并配备了专(兼)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

指标解释:要求乡镇政府成立生态乡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下设建设工作办公室,建设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方案,措施得力,定期检查落实;乡镇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得到落实;乡镇党委、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研究环保工作不少于两次。

要求乡镇设置了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并配备专(兼)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污染源档案等。

考核要求:查看近1年内当地党委、政府研究环境保护工作的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印发的有关文件和污染源档案等资料。

查看乡镇环境保护资金使用的有关文件、记录。

查看各级环保项目下达、建设、验收和管理文件。

查看设立环境保护机构及配备环境保护人员的有关文件、档案。

现场检查。

2.基础扎实。

乡镇辖区内50%以上行政村达到市(地)级以上生态村建设指标。

编制或修订了乡镇环境保护规划,并经县级人大或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一年以上。

指标解释:辖区50%以上行政村达到设区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的生态村指标,并获上命名或公告。

按照环境保护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2]82号),编制或修订完成乡镇环境保护规划,经县级人大或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一年以上。

考核要求:查看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命名文件或公告文件;所辖行政村数量的证明文件;乡镇环境保护规划的文本及有关批准文件。

3.政策落实。

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Ⅲ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指标解释:有节能减排任务的乡镇,要按有关要求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减排的指标任务。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得到适当处置并无危险废物排放,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01);镇域内无“十五小”、“新六小”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重污染企业;无大于25度坡地开垦、任意砍伐山林、破坏草原、开山采矿及乱挖中草药资源等现象;无随意捕杀、销售、食用国家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过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判断标准参照2006年国务院颁布《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关于环境污染事件的分级规定。

考核要求:查看上级政府下达的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的相关文件或任务书;查看指标完成情况证明材料。

查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档案资料;查看所有工业企业名单及工业企业达标验收有关材料;现场抽查企事业单位烟尘治理设施安装及运行情况;抽查企业污染物排放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现场查看是否存在滥垦、滥伐、滥采、滥挖、滥牧的现象。

4.环境整洁。

乡镇建成区布局合理,公共设施完善,环境状况良好。

村庄环境无“脏、乱、差”现象,秸秆焚烧和“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指标解释:“乡镇建成区布局合理”,是指严格按规划要求,有合理的功能分区布局,有良好的居住小区和基本完善的工业小区。

“公共设施完善”是指城镇建成区自来水、排水管网、道路、卫生厕所、通讯设施、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医疗机构、适龄儿童入学、防洪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环境状况良好”,是指街道路面平整,排水通畅,无污水溢流、无暴露垃圾,无冒黑烟、水体黑臭现象;街道卫生状况良好,主要街道有卫生设施,垃圾箱(果壳箱)箱体整洁,周围无暴露垃圾、无蝇蛆;有专门保洁队伍,镇区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日清日运,无垃圾乱堆乱倒现象,无直接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的现象;城镇建成区内应禁止散养家禽;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得到安全处置。

“村庄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象”,是指城镇所辖村庄主要道路平整,两侧无暴露垃圾,无乱搭乱建,无露天粪坑,无污水横流现象,基本做到垃圾定点堆放;绿化、美化好;有良好的感官和视觉效果。

“秸秆焚烧和‘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主要是指无秸秆焚烧和一次性餐盒、塑料包装袋、废弃农膜随意丢弃现象。

考核要求:现场检查、考核。

5.公众满意。

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公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95%。

指标解释:要求乡镇及其所辖街道和各村有环保宣传的标语或橱窗,主要街道每公里不少于一个。

12369环境投诉处理满意率要求达到95%以上。

“公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指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状况的满意程度。

考核要求:现场检查是否有环保宣传标语或橱窗。

查看环境投诉记录及处理情况。

采取对乡镇辖区各职业人群进行抽样问卷调查的方式获取数据,随机抽样人数不低于乡镇总人口的0.5%。

问卷在“满意”、“不满意”二者之间进行选择。

各职业人群应包括以下四类,即机关(党委、人大、政府或政协)工作人员、企业(工业、商业)职工、事业(医院、学校等)单位工作人员、城镇居民、村民。

(二)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指标解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是指,在乡镇辖区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地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监测认证点位(指经乡镇所在县级以上环保局认证的监测点,下同)的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或《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相应标准的取水量占总取水量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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