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调整后项目表

合集下载

《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使用说明

《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使用说明

《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使用说明1、路面(1)污染路面①、污染路面面积按最大宽度X最大长度计算。

油污染不分汽油、柴油、润滑油等污染。

②、泥砂、玻璃等污染指除上述酸、碱类腐蚀性污染和油污染外其它形式的污染。

③、对于汽、柴油类带状或块状严重污染沥青路面的情况,按酸、碱类腐蚀性项目取。

严重污染界定标准为带状污染长度>100米,块状污染面积>60 m2。

本项标准只适用于路面污染,同时污染标线等路面附属设施时,按被污染设施相应项目的标准赔偿。

(2)损坏、挖掘路面损坏面积按最大宽度×最大长度计算,总量不足1m2时按1m2计。

按照《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手册》,路面损坏修复时最小开挖宽度为10cm,计量时损坏宽度不足10cm按10cm计。

对于水泥混凝土路面,损坏面积超过1/3板块按1板块面积计算。

(3)路面划痕赔(补)偿标准适用于缝宽≤1cm、深≤1cm的路面划痕。

缝宽>1cm、深>1cm 的路面划痕按损坏路面赔偿标准赔偿。

2、路基(1)挖掘路基赔(补)偿标准体积按最大平面面积×最大深度计算。

(2)挖掘路肩路肩不分厚度,按同一标准赔偿。

(3)挖掘损坏边坡、边沟、挡土墙边坡、边沟、挡土墙赔偿分为土质、浆砌片石,现浇混凝土和预制混凝土,按立方米单价赔偿。

体积按最大平面面积×最大深度计算。

预制混凝土按预制块个数计算体积,不足1个预制块按1个预制块计算。

(4)堵塞边沟、涵洞长度按边沟、涵洞中心线计算。

3、公路用地(1)占用公路、公路用地面积按最大宽度×最大长度计算。

时间按月数计算,不足1个月时根据占用时间按标准折算。

(2)在公路用地内设置非公路标志①、设置公益性标志,不收取费用;②、标志设置不足1年时,根据设置时间按照标准折算。

(3)在公路用地内倾倒垃圾体积按最大平面面积X最大高度计算。

(4)在公路用地内埋设线缆、管道长度按线缆、管道中心线长度计算。

4、桥涵(1)新泽西护栏和护栏钢管总量不足1m按1m计。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4.19•【字号】苏交港航〔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交通运输局,厅属有关单位:为加强航道国有资产保护,保障航道安全畅通,促进水运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以成本补偿为原则,省厅修订了《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长江以外的内河航道驳岸、护岸、通航水域和其他航道设施造成损坏或占用的,设置跨(过)河设施、专设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港航事业发展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以下统称赔(补)偿费收取单位)按照本《标准》,向赔(补)偿义务人收取赔(补)偿费。

相关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损坏航道设施、占用航道和设置跨(过)河设施的,要及时通报相应的赔(补)偿费收取单位。

二、本《标准》赔(补)偿范围包括损坏航道设施、占用航道和设置跨(过)河设施、专设标志。

其中,损坏航道设施是指造成航道设施使用功能完全丧失或者基本丧失。

按恢复重置实际费用计的项目,需要同时承担设施损坏至功能恢复期间临时设施设置的相关费用;部分损坏航道设施的赔(补)偿标准,由赔(补)偿费收取单位根据损坏程度界定。

赔(补)偿费收取单位接受委托设置专设标志的,按照本《标准》收取设置专设标志费用。

三、损坏航道设施、占用航道和设置跨(过)河设施、专设标志的,赔(补)偿费收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取证,听取赔(补)偿义务人意见,明确告知赔(补)偿内容并作出处理决定。

交通局题库

交通局题库

我国内河航道应按可通航船舶的吨级划分为()级A、九
A、经济社会发展和国
防建设的需要
A

辖航道的管理工作。

A
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
保障下游航道通航所需的最小下泄流量以及满足航道通航
( )
航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航道建设活动中违反《航道法》规定的,由( )依照有关招标投标和航标等设施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以下罚款。

A 证航道处于良好通航技术状态。

根据《航道法》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
A 达不到航道维护尺度或者有其他不符合保证船舶通航安全
,及时发布()并通报海事
管理机构。

A 及时通报(),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A 其他单位和人员发现航道损毁等危及通航安全的情形,应当()。

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方案应当经
()同意并公布。


在()
A 当符合该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

航道管理机构发现或接到航道应急事项报告后,应当立即。

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汇总

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汇总

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航道养护管理工作,提高航道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保持航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航道畅通,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长江以外内河六级以上航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坚持“管养并重、突出重点、分类维护、保障畅通”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省市共养、分级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部门)主管本省航道养护管理工作,省航道管理机构是本省航道养护的行业管理部门,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具体负责其管辖范围内航道养护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将航道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通过财政预算以及其他渠道保障航道养护工作的资金需要。

航道养护资金主要包括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财政非税资金(过闸费和航道赔补偿费等)、其他公共财政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

航道养护资金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航道养护工作的需要,按照航道维护类别、航道条件合理配备养护管理人员、装备、设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航道养护应急预案。

省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全省航道应急保障中心,并建立全省航道应急保障施工单位库,为航道应急抢通提供保障。

第七条航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环保的养护技术,积极研究、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科学养护,不断提高养护质量和管理效率。

第二章养护范围与维护标准第八条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结合航道条件和航运需求,按照航道现状等级,合理论证确定航道养护范围和维护标准。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21•【字号】苏政办规〔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苏政办规〔2023〕1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纳入省级以上交通专项规划的建设项目。

铁路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等工作,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并组织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三、各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有关报批工作。

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及时提供办理征收土地的有关技术文件等资料。

四、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认真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统筹考虑城乡融合发展、乡村振兴和农业现代化的要求,因地制宜优化采用本行业先进的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优化工程设计方案,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五、建设单位按规定将有关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耕地占补平衡费用、耕地开垦费(省集中部分)、耕地占用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取弃土(石)用地复垦补助费、临时用地补偿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税费列入工程投资。

附表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

附表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

900
胸径12cm以上

每增加1cm加收138元
2
灌木
高度1m以下(含1m)

80
高度1m以上

140
3
竹类、花卉

95
4
草皮

75
5
藤蔓

80
6
特殊植被、名贵树木花卉
按实计算

安全设施
1
标志、标线
(1)
标志
已扣除残值
损坏标志牌

620
含钢管横梁,不含反光膜,按块计
损坏钢管立柱
m
300
620
710
850
总量不足1m3时按1m3计
预制混凝土
m3
1000
按损坏预制块个数折算成m3取
4
堵塞边沟、涵洞
m
50
总量不足1m时按1m计

公路用地
1
占用公路、公路用地
㎡/月
15
按月取
2
在公路用地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年
50
按版面面积计
3
在公路用地内倾倒垃圾
m3
500
总量不足1m3时按1m3计
4
在公路用地内埋设线缆、管道
太阳能标志牌

4430
(4)
金属百米牌

120
(5)
水泥百米桩

80
(6)
公路界桩、标桩

140
(7)
水泥混凝土里程碑

190
(8)
金属里程碑

270
(9)
警示柱

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1.06•【字号】宁价费[2010]10号、宁财综[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宁价费〔2010〕10号、宁财综〔2010〕2号)市各有关单位,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机关深入开展“五服务”活动的意见》(宁委发[2009]24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深入开展机关“五服务”活动中着力抓好十项重点措施的通知》(宁委办发[2009]23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实现“保增长、促转型”的目标任务,我们对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了专项清理,经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和市政府批准同意(宁府办文[2009]2724号),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相关收费为企业减负减压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号)文件规定,现就降低收费标准和减免收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33个项目收费标准(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

暂停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2]价费字496号)“检验机构接受执法部门委托的检验,按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其他委托性检验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于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但提高幅度不得超过50%”等规定,质监、建委、国土资源、农业、交通、经委、粮食、农机、水利、海洋渔业、气象、林业等行政部门所属检验机构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不得上浮,其他社会检验机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的上浮幅度由50%下降为不得超过30%。

2、棉花监督检验收费。

收费标准由按棉价的1.5‰收取,降为按棉价的1.0‰收取。

航道赔补偿标准

航道赔补偿标准

航道赔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对航道建设过程中占用的土地进行的补偿,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计算。

补偿标准根据被征收土地的类型和用途而有所不同。

二、青苗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是对航道建设过程中被征收的农作物、树木、蔬菜等青苗进行的补偿。

补偿标准根据青苗的种类、生长状况、市场价值等因素进行计算。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航道建设过程中被征收的房屋、厂房、仓库等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的补偿。

补偿标准根据建筑物的类型、用途、结构等因素进行计算。

四、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是对航道建设过程中被征收土地的居民和农民进行的补助,用于解决他们的生产和生活问题。

补偿标准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和居民的生活水平进行计算。

五、拆迁补助费拆迁补助费是对航道建设过程中需要拆迁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的补助,用于解决拆迁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补偿标准根据拆迁的规模、难度和当地的经济状况进行计算。

六、水利工程设施补偿费水利工程设施补偿费是对航道建设过程中需要迁移或损毁的水利工程设施进行的补偿,包括水库、水闸、泵站等。

补偿标准根据设施的类型、规模、用途等因素进行计算。

七、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是对航道建设过程中需要临时安置的居民和农民进行的补助,用于解决他们的住房和生活问题。

补偿标准根据当地的租房价格和生活水平进行计算。

八、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是对航道建设过程中需要复垦的土地进行的补偿,用于恢复土地的生产力。

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的类型、用途和复垦的难度进行计算。

九、植被恢复费植被恢复费是对航道建设过程中需要恢复的植被进行的补偿,用于恢复生态平衡。

补偿标准根据植被的类型、规模和生长周期进行计算。

十、农村道路修复费农村道路修复费是对航道建设过程中需要修复的农村道路进行的补偿,用于恢复道路的通行能力。

补偿标准根据道路的类型、规模和修复难度进行计算。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36000
h =10m

45000
(6)钢质镀锌反光膜柱型标
h为高度
h =6m

36000
h =8m

45000
h =10m

54000
4.电池箱
玻璃钢电池箱

300
不锈钢电池箱

800
5.太阳能电板

100
6.灯器
普通航标灯器

1500
一体化式LED航标灯器

5000
7.碱电池
安时•伏特
4
8.锂电池
(1)水泥标结构杆形标

6000
(2)玻璃钢结构杆形标

8500
(3)钢、反光膜结构杆形标
h为高度
h≤5.5m

15000
h≤7.5m

20000
(4)钢质镀锌框架形标
h为高度
h =4m

9000
h =6m

16000
h =8m

22000
(5)玻璃钢质圆形标
h为高度
h =7.5m

32000
h =8m
米·根
按杆塔或管道计量根数
依附桥梁设置跨河管线米·根源自200不依附桥梁设置跨河管线
米·根
500
设置过河管线
米·根
500
二、
航道边坡
(护岸设施)
1.损坏护岸
混凝土压顶、角石
立方米
600
浆砌块石墙身
立方米
400
混凝土墙身
立方米
600
2.损坏栏杆
混凝土预制型

135
实腹式砖砌型

180
花岗岩型

2000
铸铁型

12000
(2)边长3米

20000
(3)LED灯器

12000
6.浮标
浮标费用仅指材料费用
(1)φ1.2浮鼓

10000
(2)φ1.8浮鼓

40000
(3)φ2.4浮鼓

70000
(4)φ3.0浮鼓

80000
7.遥测装置
(1)定位

6500
(2)不定位

3500
八、其它未列项目
根据恢复重置或设置费用按双方协商或鉴证结论计收
安时•伏特
6
五、
标志标牌
1.陆上界桩

375
2.水中界桩

2000
3.里程牌

900
4.标志标牌
(1)基础

1900
(2)立柱

4000
(3)面板
平方米
2000
5.测量标志(坐标点)
处(个)
5000
六、
船闸及附属设施
1.闸门钢结构
依照鉴证的受损值照价赔偿
2.水工结构
(1)钢筋砼墙\底板
立方米
810
(2)钢护面
胸径4-8厘米(含8厘米)

100
胸径8-12厘米(含12厘米)

400
胸径12厘米以上

每增加1厘米加收130元
2.灌木
高度1米以下(含1米)

20
高度1米以上

60
3.花卉

10
4.草皮
平方米
40
5.特殊植被、名贵树木花卉
按实计取
四、
航标
1.岸标基础
按实计取
2.水中灯桩基础
按实计取
3.标体
按实计取

6480
(3)砌石墙身
立方米
360
(4)靠船墩
立方米
495
3.附属设施
(1)系船柱

900
(2)系船钩

720
(3)铁爬梯

270
七、专设标志
1.桥涵标
(1)桥孔灯

10000
(2)桥柱灯

10000
2.桥名牌
平方米
3200
3.提示牌
平方米
3200
4.桥梁倒水尺
平方米
1250
5.管线标
(1)边长2米
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调整后项目表
项目
单位
赔(补)偿标准(元)
备注
一、
通航水域
1.倾倒泥土、垃圾,排放泥浆
立方米
80
2.倾倒块石、建筑垃圾
立方米
175
3.采挖砂石、泥土
立方米
50
4.占用通航水域设置锚地、码头,停放装卸吊机船、加油船等经营性船舶,构筑堤坝、围堰、护桩、沉箱、墩台等
平方米·月
10
5.设置跨(过)河管线

225
3.护岸滑坡倾倒、变形、沉陷

2000
4.取土
立方米
35
5.拆除航道护岸

1500
6.临时占用航道用地
平方米·月
10
指确权的航道土地
7.临时占用护岸装卸作业
米·天
10
指确权的航道护岸设施
8.临时占用航道边坡
米·月
45
三、
航道绿化
1.乔木
胸径4厘米以下(含4厘米)

30
胸径指距地面1米处树干直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