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路、航道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港口)局,厅公路局、航道局、港口局、质监局、建设办、临海办,省交建局、大桥指,南京重大路桥建设指挥部:为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规范安全监管工作,省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三日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规范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本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应当遵循统一监管、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分为行业安全监管和项目安全监管。
行业安全监管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在职责范围内实施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单位等安全责任主体(以下统称“从业单位”)正确履行相应安全职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24〕3号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的通
知苏交规〔2024〕3号
无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5
【摘要】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厅机关各处室(部门),厅属各单位:《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第3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落实。
2024年3月26日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航道养护管理工作,提高航道养护标准化和管理现代化水平,保持航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航道畅通,进一步推动内河水运高质量发展。
【总页数】9页(P29-37)
【作者】无
【作者单位】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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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3.1.32钢管上严禁打孔。
5.3.52当脚手架搭设尺寸中的步距、立杆纵距、立杆横距和连墙件间距有变化时,除计算底层立杆段外,还必须对出现最大步距或最大立杆纵距、立杆横距、连墙件间距等部位的立杆段进行验算;6.2.21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主节点处两个直角扣件的中心距不应大于150mm。
在双排脚手架中,靠墙一端的外伸长度a(图5.2.4)不应大于0.4l,且不应大于500mm;6.2.32冲压钢脚手板、木脚手板、竹串片脚手板等,应设置在三根横向水平杆上。
当脚手板长度小于2m时,可采用两根横向水平杆支承,但应将脚手板两端与其可靠固定,严防倾翻。
此三种脚手板的铺设可采用对接平铺,亦可采用搭接铺设。
脚手板对接平铺时,接头处必须设两根横向水平杆,脚手板外伸长应取130~150mm,两块脚手板外伸长度的和不应大于300mm(图6.2.3a);脚手板搭接铺设时,接头必须支在横向水平杆上,搭接长度应大于200mm,其伸出横向水平杆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图6.2.3b)。
6.3.2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
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底座上皮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
横向扫地杆亦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
当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
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图6.3.2)。
6.3.4立杆必须用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连墙件布置间距宜按本规范表6.4.1采用。
6.3.5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可采用搭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对接、搭接应符合下列规定:1立杆上的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两根相邻立杆的接头不应设置在同步内,同步内隔一根立杆的两个相隔接头在高度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步距的1/3;2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应采用不少于2个旋转扣件固定,端部扣件盖板的边缘至杆端距离不应小于100mm。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法规类别】水上运输【发文字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4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6.11.30【实施日期】2007.03.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2010)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4号)《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6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1月30日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2006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加强航道管理,保障航道安全畅通,发挥航道在交通运输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长江以外内河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以及其他与通航有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航道,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确定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中供船舶、排筏航行的水域,以及航标、标志标牌、过船建筑物、整治建筑物等航道设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航道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航道的具体管理工作。
水利、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公安、海事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航道是公益性基础设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航道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航道建设、养护资金的投入,支持和鼓励航道的开发、利用,发展航运事业。
航道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非法占用。
第五条本省航道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建设与管理并重、保障安全畅通的原则。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1.11.21•【字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港口法、航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经第44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附件: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6月7日44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或者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各项费用。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第三条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应当遵循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合理确定、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及时分析影响建设期工程造价变化的因素,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08.29•【文号】财建〔2003〕362号•【施行日期】2003.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交通部:根据国家预算资金的有关管理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二〇〇三年八月二十九日附件: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预算资金的有关管理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工作费”)是指从车辆购置税和港口建设费中安排的用于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前期工作费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研究制定公路、水运及其支持保障系统的发展规划,包括中长期规划及必要的交通流量调查。
(二)用于制定(修订)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和维护的标准、规范、规程、定额。
(三)用于与前期工作有关的招标、专家评审等支出。
公路、水运及其支持保障系统具体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等项支出,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执行,不得从前期工作费中列支。
上述支持保障系统是指交通海事、救助打捞、公安、航道养护、通信导航等部门。
第四条前期工作费实行项目(或课题,下同)管理办法。
由交通部商财政部建立项目库,对项目实行滚动管理,每年安排的项目,原则上采取招标或专家评审的方式,从项目库中选取。
由交通部商财政部组织建立项目专家库,每次参加项目评审的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不得少于7人;专家应对所评审项目的必要性、项目承担单位资格、项目所需经费建议数等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每次专家对项目的评审意见必须由专家本人签名后存档备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1.06.07•【字号】苏交规[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11〕2号)各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厅属有关单位:为加强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航道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经第43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请遵照执行,并请转发各有关单位。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江苏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交通运输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加强我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改、扩)建的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活动,以及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活动是指公路水运建设的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和建设市场行为。
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财务、廉政等监督管理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内,执行省厅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其设置的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监督管理,其设置的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前期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前期工作管理实施细则(交公计[2006]2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干线公路建设前期工作管理,有效控制工程质量和工期,提高投资效益,使前期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的函”(苏政办函[2005]73号)和省交通厅《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干线公路建设项目。
第三条需要新征土地的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展前期工作,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对于不需新征用土地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合并为方案设计。
第四条建设工程前期工作包括:方案设计、列入年度计划、施工图设计。
方案设计须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方案设计批复作为项目列入年度计划的依据。
第五条建设工程前期工作由省、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领导,省、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六条建设工程前期工作应适当超前,保证合理的设计周期和一定的项目储备。
第七条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应根据国家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八条前期工作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的干线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在上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之前,应报省交通厅公路局对项目可行性、线路方案、技术标准以及建设方案等进行预审。
第二章方案设计第九条方案设计是在对现有公路和路网状况充分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必要的测量和地质勘探,对项目的建设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实施可能性以及建设方案进行综合研究论证。
方案设计是建设工程技术方案报批和施工图设计依据的技术性文件。
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均须进行方案设计:1、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2、提高公路技术等级并达到二级公路以上技术标准或增加车道数的;3、提高路面结构强度或改变路面类型,一级公路5公里以上,二级公路10公里以上的;4、大桥、特大桥、互通立交;5、省交通厅或省交通厅公路局认定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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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航道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苏交计[2006]25号2006年2月22日)
各市交通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公路局、厅航道局、厅质监站、厅招投标办,省高指、大桥指、苏通桥指:《江苏省公路、航道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厅第30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省厅(综合计划处)。
特此通知。
江苏省公路、航道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建设的行业管理,规范本省公路、航道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确保前期工作质量,保证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公路、航道重点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前期工作管理,采用业主招标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按照相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纳入《江苏省高速公路网规划》和《江苏省干线航道网规划》的高速公路、过江通道、航道和船闸项目。
本办法中的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三个阶段的相关工作;对于规划明确但实施期较远,沿线社会经济和城镇化发展较快的重点建设项目,在预可行性研究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路线方案研究。
本办法中的省级建设项目法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设项目管理单位。
第四条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航道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组织及其管理。
设区的市配合做好公路、航道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及一般要求
第五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编制省公路、航道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应当符合省交通建设五年规划的要求,适应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并超前做好项目储备。
第六条路线方案研究、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前期工作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省级建设项目法人、沿线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省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前期工作。
初步设计阶段前期工作由省级建设项目法人组织,省交通主管部门协调、指导相关工作的开展,沿线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服务工作。
对于不跨市域,且以市为主投资建设的重点建设项目,省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省辖市组织前期工作的技术力量情况,授权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路线方案研究、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等阶段前期工作,省交通主管部门协调、指导相关前期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省际公路、航道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对外协调;并根据各阶段研究成果和设计方案与相邻省(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签订相应协议。
第八条公路、航道重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前各阶段研究工作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或者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咨询研究单位,对于建设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应当积极推行招投标;初步设计应当依法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勘察设计单位。
第九条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应当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政策、规定和交通部颁布的技术标准、规范等,认真开展项目前期各阶段工作,加强质量管理,积极进行科技创新。
第十条前期工作组织单位应当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及时签订工作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深度、完成时间、双方责任以及有关问题,做好合同履约考核工作。
前期工作经费测算按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暂行规定》、《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采用招标方式的项目按照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法人组建之前,前期工作经费在省、市交通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费中借支,待项目开工后从项目建设资金中扣回。
第十一条前期工作组织单位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及时组织工作大纲和阶段性成果的评审工作,评审意见作为前期工作开展、修改或完善的依据。
第十二条前期工作组织单位应当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各阶段完成的技术文件、会议纪要、协议、评审意见以及批复文件等前期工作成果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项目前期工作档案,前期工作成果档案管理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三章前期工作文件编制与上报
第十三条按照规定须上报国家批准、且国家不予资金补助的项目,符合核准制申报条件的可以按照核准制的要求组织前期工作。
其它项目按照审批制的要求组织前期工作。
第十四条公路、航道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原则上按照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的一般程序进行。
审批制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在预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进行初步设计。
核准制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根据预可行性研究评审意见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在工程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根据项目申请报告批复进行初步设计。
第十五条预可行性研究依据交通专项规划和全省交通建设计划组织开展。
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交通部《水运、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编制。
初步设计应当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内河航道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编制。
路线方案研究参照可行性研究的相关要求开展,着重研究线路方案,控制用地走廊,工程研究部分要求达到工程可行性研究的深度。
第十六条前期工作各阶段应当结合项目特点及技术要求,开展相应专题研究,以确保工作深度和研究质量。
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项目法人依法履行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行政许可手续,协调、落实资金筹措方案。
第十七条国家审批的项目,以市为主投资建设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投资主管部门上报省投资主管部门,初步设计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上报省交通主管部门。
以省为主投资建设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报送省投资主管部门,初步设计由省级建设项目法人上报省交通主管部门。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投资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省内预审后,由省投资主管部门上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初步设计经省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省内预审后,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上报国家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省内审批的项目,以市为主或者市参与投资建设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投资主管部门上报省投资主管部门;由省投资建设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报送省投资主管部门。
由市组织实施的,初步设计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投资主管部门上报省投资主管部门;由省组织实施的,由省级建设项目法人上报省交通主管部门转报省投资主管部门。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投资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联合组织审查,省交通主管部门办理行业审查意见;初步设计由省投资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省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初步设计概算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核准制项目的报批按照《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前期工作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交通主管部门不予组织行业审查。
第二十一条前期工作组织单位工作人员在前期工作组织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在前期工作中弄虚作假、工作质量低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按规定记入信用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