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航道赔(补)偿费收取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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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高速公路施工炮损赔付处理的指导意见-黔交建设[2013]22号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高速公路施工炮损赔付处理的指导意见-黔交建设[2013]22号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高速公路施工炮损赔付处理的指导意见正文:----------------------------------------------------------------------------------------------------------------------------------------------------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高速公路施工炮损赔付处理的指导意见(黔交建设〔2013〕22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地方征拆指挥部,各在黔高速公路项目建设业主单位:为维护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沿线人民群众的利益,保障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期间因爆破作业造成的沿线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的房屋、家具、田地、水源、农作物、牲畜等财产损失(简称“炮损”)的赔付处理,营造路地和谐环境,确保高速公路施工顺利进行,厅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你们督促施工单位,依靠项目所在区域县(市、区)征拆指挥部,做好炮损赔付的相关工作。

一、炮损的赔付处理要严格执行赔偿标准,维护赔付双方的合法权益。

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实事求是、赔付有据,兑付及时、自行修复的原则,实现赔付双方基本满意,工程进展不受影响的目标。

二、炮损赔付处理工作请县级地方征拆指挥部牵头,成立炮损赔付处理专项工作组(以下简称“炮损工作组”),以村为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炮损工作组以县级地方征拆指挥部或项目所在地乡(镇)负责人为组长,成员为乡(镇)、村干部、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项目公司(项目办)人员。

三、炮损的赔付标准按高速公路项目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发布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中的炮损赔偿标准执行。

炮损赔付实行保证金制度。

由施工单位向县级地方征拆指挥部预缴赔付保证金,视施工单位在该县区域内的工程规模、爆破作业量、爆破影响范围住户及田地等规模,按5~10万元的标准缴纳。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航道养护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航道养护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航道养护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8.04.10•【字号】黑财综[2008]74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航道养护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综〔2008〕74号)省航务管理局:现将《黑龙江省航道养护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7月10日起执行。

收费标准试行一年,届时重新申报。

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反馈。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二○○八年四月十日黑龙江省航道养护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黑龙江省航道养护和管理,改善通航条件,保障航道畅通和船舶航行安全,充分发挥水运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的通知》(交工发[1992]672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黑龙江省航务管理局管理的内河航道范围内航行或作业的各类船舶、排筏、浮运物体的所有者或经营者(以下简称缴费人),应缴纳航道养护费。

第三条黑龙江省航务管理局负责指导航道养护费的征稽管理工作,黑龙江省航道局具体执行航道养护费的征稽工作。

第四条航道养护费依照下列标准征收:(一)从事营运性运输的船舶,按运费收入的4%征收。

对难以准确反映营业收入的船舶、浮运物体,按每千瓦或每载重吨或客位每月3.00元择大者计征。

(二)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机动船舶,按每千瓦或每载重吨或客位每月2.00元择大者计征。

(三)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非机动船舶,按每载重吨位每月1.00元计征。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7〕104号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7〕104号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7〕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交通运输部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港口更好地服务国民经济、对外贸易和航运事业发展,依据《港口法》《价格法》和《中央定价目录》,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完善港口收费政策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作业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计费范围,由国内客运运营企业向港口经营人支付,不直接向旅客收取;港口经营人不得在港口作业包干费以外对任何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作业单独设项、另行收费。

理货服务费和引航服务以外引领海上移动式平台在我国水域航行的技术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理货公司、引领服务单位分别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国际船舶多点挂靠停泊费优惠幅度和货物堆存免费保管期,由船方或其代理人、货方或其代理人分别与港口经营人协商确定。

拖轮费计费方式由按拖轮马力和工作时间收费改为按被拖船舶类型和大小收费。

对航行国际航线超大型船舶引航费实行收费总额封顶控制。

拖轮费、引航费的具体计费办法详见《办法》。

二、认真做好办法的宣贯工作深化港口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是贯彻落实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推进水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

航道知识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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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行政执法实务试题一、单项选择题。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的实施日期是 2015 年( C )A 1 月 1 日B 2 月 1 日C 3 月 1 日D 5 月 1 日2.下列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是( C )A 某市市(郊)区航道管理站B 某船闸管理所C 某县航道管理站D 某航道处航政法规科3. 为方便当事人,交通执法单位可以允许船舶驾驶人员代表船舶所有人接受行政处罚或签收有关文书。

但( B )元以上罚款、吊销有关证照等重大行政处罚,代表人提出作为代表的,应当出示委托人的授权证明。

A2000 B 5000 C 10000 D200004. 登记为个体运输户的运输经营者,拥有 ( B ) 总吨以上的营运船舶,交通执法单位对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以将其视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的其他组织适用行政处罚程序。

A300 B 500 C 1000 D 20005.下列不是航道行政处罚种类的是( C )A 警告B 罚款C 扣押违法船舶D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6. 江苏省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违法行为处以 500 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 1000 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 D ) 元以上的罚款A2000 B 5000 C10000 D200007. 《航道法》规定航道管理机构可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有( B )A 查封经营场所B 扣押非法采砂船舶C 暂扣施工工具D 查封违章设施8.关于航道行政处罚中说法错误的是( A )。

A 可以以“经济困难”等非法定情形作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理由。

B 当事人无力缴纳罚款的,可在执行阶段,以行政相对人自愿为前提,通过签订书面执行协议,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C 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可以中止执行。

D 法院受理裁定,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结案证明。

9.下列属于应当收取航道赔偿费的事项是( A)A 损坏航标B 经过许可设置过河管道C 占用航道边坡堆放砂站D 占用通航水域停放加油船10. 根据《江苏省航道赔 (补) 偿标准》设置跨 (过) 河管线的是按照 ( D ) 为收费单位的。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4.19•【字号】苏交港航〔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交通运输局,厅属有关单位:为加强航道国有资产保护,保障航道安全畅通,促进水运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以成本补偿为原则,省厅修订了《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长江以外的内河航道驳岸、护岸、通航水域和其他航道设施造成损坏或占用的,设置跨(过)河设施、专设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港航事业发展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以下统称赔(补)偿费收取单位)按照本《标准》,向赔(补)偿义务人收取赔(补)偿费。

相关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损坏航道设施、占用航道和设置跨(过)河设施的,要及时通报相应的赔(补)偿费收取单位。

二、本《标准》赔(补)偿范围包括损坏航道设施、占用航道和设置跨(过)河设施、专设标志。

其中,损坏航道设施是指造成航道设施使用功能完全丧失或者基本丧失。

按恢复重置实际费用计的项目,需要同时承担设施损坏至功能恢复期间临时设施设置的相关费用;部分损坏航道设施的赔(补)偿标准,由赔(补)偿费收取单位根据损坏程度界定。

赔(补)偿费收取单位接受委托设置专设标志的,按照本《标准》收取设置专设标志费用。

三、损坏航道设施、占用航道和设置跨(过)河设施、专设标志的,赔(补)偿费收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取证,听取赔(补)偿义务人意见,明确告知赔(补)偿内容并作出处理决定。

交通局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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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内河航道应按可通航船舶的吨级划分为()级A、九
A、经济社会发展和国
防建设的需要
A

辖航道的管理工作。

A
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
保障下游航道通航所需的最小下泄流量以及满足航道通航
( )
航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航道建设活动中违反《航道法》规定的,由( )依照有关招标投标和航标等设施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以下罚款。

A 证航道处于良好通航技术状态。

根据《航道法》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
A 达不到航道维护尺度或者有其他不符合保证船舶通航安全
,及时发布()并通报海事
管理机构。

A 及时通报(),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A 其他单位和人员发现航道损毁等危及通航安全的情形,应当()。

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方案应当经
()同意并公布。


在()
A 当符合该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

航道管理机构发现或接到航道应急事项报告后,应当立即。

航道赔补偿标准

航道赔补偿标准

航道赔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对航道建设过程中占用的土地进行的补偿,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计算。

补偿标准根据被征收土地的类型和用途而有所不同。

二、青苗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是对航道建设过程中被征收的农作物、树木、蔬菜等青苗进行的补偿。

补偿标准根据青苗的种类、生长状况、市场价值等因素进行计算。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航道建设过程中被征收的房屋、厂房、仓库等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的补偿。

补偿标准根据建筑物的类型、用途、结构等因素进行计算。

四、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是对航道建设过程中被征收土地的居民和农民进行的补助,用于解决他们的生产和生活问题。

补偿标准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和居民的生活水平进行计算。

五、拆迁补助费拆迁补助费是对航道建设过程中需要拆迁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的补助,用于解决拆迁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补偿标准根据拆迁的规模、难度和当地的经济状况进行计算。

六、水利工程设施补偿费水利工程设施补偿费是对航道建设过程中需要迁移或损毁的水利工程设施进行的补偿,包括水库、水闸、泵站等。

补偿标准根据设施的类型、规模、用途等因素进行计算。

七、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是对航道建设过程中需要临时安置的居民和农民进行的补助,用于解决他们的住房和生活问题。

补偿标准根据当地的租房价格和生活水平进行计算。

八、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是对航道建设过程中需要复垦的土地进行的补偿,用于恢复土地的生产力。

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的类型、用途和复垦的难度进行计算。

九、植被恢复费植被恢复费是对航道建设过程中需要恢复的植被进行的补偿,用于恢复生态平衡。

补偿标准根据植被的类型、规模和生长周期进行计算。

十、农村道路修复费农村道路修复费是对航道建设过程中需要修复的农村道路进行的补偿,用于恢复道路的通行能力。

补偿标准根据道路的类型、规模和修复难度进行计算。

苏价费(2009)278号.

苏价费(2009)278号.

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局关于降低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农民和社会负担,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推动就业再就业工程,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439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9]111号)的规定,我们对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了清理。

现就公布降低收费标准减免收费项目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以下项目的收费标准(一)行政事业性收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检验机构)1、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暂停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2]价费字496号)“检验机构接受执法部门委托的检验,按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其他委托性检验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于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但提高幅度不得超过50%”等规定,质监、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农业、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粮食、农机、水利、海洋渔业、气象、林业等行政部门所属检验机构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不得上浮,其他社会检验机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的上浮幅度由50%下降为不得超过30%。

2、棉花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由按棉价的1.5‰收取,降为按棉价的1.0‰收取。

价格部门3、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8]153号)收费标准的70%执行。

环保部门4、环境监测专业服务费按《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苏价费〔2006〕397号、苏财综〔2006〕80号、苏环计〔2006〕30号)中规定收费标准的70%执行。

环保部门以外的环境监测机构,经同级价格部门认定,可在上述降低后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浮动,但上浮动幅度由不得超过30%降为不得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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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航航政…2010‟3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航道赔(补)偿费
收取工作的通知
各市航道管理处、苏北航务管理处:
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了《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实施以来,对有效保护航道设施,保障航道安全、畅通,提高运输效率,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航道赔(补)偿费收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将航道赔(补)偿费收取管理工作纳入主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监督,层层落实问责制,并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从组织上和制度上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和规范实施。

二、各航道管理处(站)和船闸管理所不得对过往船舶以“船舶超过航道等级限制使用航道”的名义进行处罚或收取赔(补)偿费用。

三、对超过船闸设计通过能力严重超宽超高超吃水、需要采取特别防护措施过闸的的船舶,在确保过闸安全的情况下,经“一事一议”,船闸管理所可与当事人协商后按实收取补偿费,为其提供过闸服务。

已经按照《江苏省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规定加收过闸费的,不得再次收取补偿费。

四、自2011年1月1日起采用全省航道联网收费系统收取航道赔(补)偿费,统一使用电脑票据。

在停电、系统发生故障等不能使用电脑票据的情况下,可以先使用手工票据收费,然后在系统恢复使用的当日及时录入收费信息,以便统计查阅全面数据。

以上通知,希严格执行。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航道规范赔补偿费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航道局办公室2010年11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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