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湿地公约
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简称《湿地公约》)

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简称《湿地公约》)(拉姆萨尔,1971午2月2日,经1982午12月3日的议定书修订) 各缔约国,确认人与其环境相互依存;考虑到湿地的基本生态功能是作为水文状况的调节者,是某种独特植物区系和动物区系,特别是水禽赖以存活的生境;深信湿地是具有重大经济、文化、科学和娱乐价值的一种资源,一旦丧失则不可弥补;希望制止目前和今后对湿地的蚕食,乃至丧失;确认水禽在季节性迁徙时可能会超越国界,因此,应视为一种国际资源;确信具有远见的国家政策与协调一致的国际行动相结合,可以确保湿地及其动植物区系得到保护;兹议定条款如下:第一条1.为本公约之目的,湿地是指,不问其为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的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流动的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水域。
2.为本公约之目的,水禽系指从生态学角度看以湿地为生存条件的鸟类。
第二条1.每个缔约国应指定其领土内适当湿地列入由依第八条所设管理局保管的《国际重要湿地名录》(下称《名录》),该《名录》由根据第八条设立的办事处保管。
每块湿地的边界应在地图上精确标明和划定,可包括与湿地毗邻的河岸和海岸地区,以及位于湿地内的岛屿或低潮时水深超过6米的海洋水体,特别是具有水禽生境意义的地区岛屿或水体。
2.选择列入《名录》的湿地,应根据它们在生态学、植物学、动物学、湖沼学或水文学方面的国际意义来考虑。
首先应列入一年四季均对水禽具有国际意义的湿地。
3.将湿地列入《名录》,并不损害其所属缔约国的专有主权。
4.每个缔约国在按照第九条规定签署本公约或交存其批准书或加入书时,应至少指定一块湿地列入《名录》。
5.任何缔约国均有权将其领土内的其他湿地增列入《名录》,扩大已列入《名录》的湿地的边界,或者出于紧急的国家利益的考虑,取消列入《名录》的湿地或缩小其边界,并应尽快将这类变动,通知负责第八条规定的常务办事处的组织或政府。
6.每个缔约国在指定列入《名录》的湿地和就列入《名录》的其领土内的湿地行使修改条文的权利时,应考虑其对保护、管理和合理使用迁徙水禽所负的国际责任。
保护湿地公约

保护湿地公约
保护湿地公约,也称为“拉姆萨尔公约”,是一项旨在保护全球
湿地资源的国际公约。
该公约于1971年在伊朗的拉姆萨尔城市签署,是世界上第一个关注湿地保护的国际条约。
该公约的目标是促进全球湿地的保护、恢复和可持续利用。
签约国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湿地的进一步退化和破坏,并制定适当的管理计划,以确保湿地的可持续利用。
根据保护湿地公约的规定,湿地是“水域和陆地之间的过渡地带”,涵盖了许多类型的生态系统,包括河流、湖泊、沼泽、泥炭地、海岸湿地和人工湿地等。
截至2021年,已有171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其中包括中国。
签约国家必须定期报告他们的湿地保护和管理计划,以及采取的行动和成果。
总的来说,保护湿地公约对于促进全球湿地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至关重要,对于维护地球生态平衡和人类福祉具有重要意义。
- 1 -。
拉姆萨尔公约

从寒带到热带,到处都有湿地。目前地球表面准确的湿地面积尚不知晓。联合国环境规
划署(UNEP)——世界保护监测中心估计湿地面积约为 5.7 亿公顷(570 万平方公里)-
约占地球陆地面积的 地、15%为漫滩。在
M6%its。ch其和中G,o2ss%e为lin湖k 标泊准、教30科%书为《酸湿沼地地》、(26第%三为版碱,沼2地00、02)0中%为,湿认为林
此外,为了保护相连接地区,公约第二条第一款为湿地提供了如下定义(包括在国际重 要湿地拉姆萨尔名录内):
“可包括与湿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毗邻的河岸和海岸地区,以及位于湿地范围内岛屿或低潮时水深超过 6 米的海洋水体”。
通常认定五种主要湿地类型:
• • • • •
海洋湿地(海岸湿地,包括海岸泻湖、岩岸及珊瑚礁); 河口湿地(包括三角洲、潮间带沼泽及红树林沼泽地); 湖泊湿地(与湖有关的湿地); 河流湿地(沿河、溪的湿地);以及 沼泽湿地(指的是“湿软的”湿地——湿草地、湿林地和酸沼地)。
1. 拉姆萨尔公约
(节译自:Ramsar Convention Secretariat, 2006. The Ramsar Convention Manual: a guide to the Convention on Wetlands ) (Ramsar, Iran, 1971), 4th ed. Ramsar Convention Secretariat, Gland, Switzerland.
此外,还有人工湿地,如鱼虾养殖池塘、农用池塘、灌溉农地、晒盐池、水库、砂砾坑 、污水处理场所以及运河。《拉姆萨尔公约》还采用了《拉姆萨尔湿地类型分类法》,包括 42 种类型,分为三大类:海洋与海岸湿地、内陆湿地及人工湿地。
国际湿地公约对湿地的定义

国际湿地公约对湿地的定义
湿地是全球自然环境中重要的一部分,同时也是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地方。
1992年,“国际湿地保护公约”(Ramsar Convention)正式生效,确立了湿地的定义。
Ramsar Convention将湿地定义为,与水相连的地方,其中包括积水地,潮汐
湖泊,河流,海湾和海岸带,水塘,响水,潜水的湿地,沼泽,泥炭地,钻孔和井,沙丘和盐地等。
考虑到湿地本身作为化学,物理和生物变化过程的连续性,它们也包括与其他地质条件相关的水体,水源和水系。
Ramsar Convention提倡保护和科学管理湿地,以确保它们满足自然生态系统
的服务。
目的是使湿地的生态价值最大化,为当地社会提供有价值的收入,并服务于国家和世界各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
Ramsar Convention仍然是全球湿地管理的主要指导原则,目的也决定了管理
努力应集中于湿地保护,倡导可持续利用,并尊重当地利用和管理传统。
因此,环境保护计划应该把本地文化,宗教信仰和传统知识作为参照,以寻求多个利益相关者,包括社区,政府,企业和环保组织之间的合作。
总之,Ramsar Convention为湿地保护和可持续使用提出的定义是一种开放的
定义,以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和湿地管理和保护活动的实践状况。
通过Ramsar Convention的指导原则,可以确保我们的湿地系统可以表现出最大的价值,以满
足我们人类以及自然生态环境的所有需求。
《湿地公约》国际重要湿地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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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湿地 公 约》 的标 准条 件
①某 一 生物地 理 区 内具有 代表
幼 场或 洄 游 路 线 ; 定 期栖 息某 一 ⑨ 依 赖 湿地 的 非鸟 类动 物物 种或 亚 种 的个 体 数 量 , 占该 种 群个 体 数 量 的
湿 批 科荸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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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 地 公 约 》 凰 际 重 要 湿 地 的 标 淮
《 湿地 公 约》 是一 个 旨在保 护和 合 理 利 用 全球 湿地 的公 约 。 公 约 该 于1 7 年1 , 1 5 q2 日正式 生效 目前 , 9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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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多 的水 禽 ⑥ 定 期栖 息 的某 ~ 水 禽 物 种 或 亚 种 的个 体 数 量 , 占该 种 群个 体 数量 的 1 以上 ; % ⑦栖 息 着本 地鱼 类 的亚种 、 或科 的绝 大部 分 种 其 生 命 周 期 的各 个 阶 段 种 间或 种
四批 列入 了该 名录 。 第一 批6 个是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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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公约英文版

湿地公约英文版如下:The Ramsar Convention on Wetlands, also known as the Ramsar Convention, is an intergovernmental treaty that provides the framework for national action and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for the conservation and wise use of wetlands and their resources. The Convention was adopted on February 2, 1971, in Ramsar, Iran, hence its name.Here's a brief overview of the Ramsar Convention in English:Title: The Convention on Wetlands (Ramsar, Iran, 2 February 1971), as amended by the Protocol of Paris (1982) and the Protocol of Madrid (1987)Objective: The primary purpose of the Convention is to stop the loss of wetlands and to promote their wise use. It aims to achieve this through national action and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for the conservation and sustainable use of wetlands and their resources.Signatories: As of my last update in September 2021, 170 countries have signed the Convention, with 147 parties to the Convention.Definition of Wetlands: The Convention defines wetlands as "areas of marsh, fen, peatland or water, whether natural or artificial, permanent or temporary, with water that is static or flowing, fresh, brackish or salty, including areas of marine water the depth of which at low tide does not exceed six meters."Designated Sites: Under the Convention, participating countries are encouraged to designate wetlands of international importance through a scientifically-based selection process. These sites are known as "Wetlands of International Importance especially as Waterfowl Habitat" (Ramsar Sites). As of 2021, there are over 2,400 Ramsar Sites covering more than 240 million hectares worldwide.Commitments: Parties to the Convention commit to formulating and implementing their national wetland policies, establishing wetland inventories, promoting wetlandconservation, and cooperating internationally to achieve these goals.Meetings: The Convention has regular meetings of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known as Conferences of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COPs), where they review progress, discuss issues, and make recommendations for future action.Secretariat: The Convention is supported by the Ramsar Secretariat, which is responsible for organizing meetings, maintaining the List of Wetlands of International Importance, providing technical support and advice, and promoting awareness and education about wetland conservation.The Ramsar Convention emphasizes the ecological importance of wetlands and recognizes their value for maintaining biodiversity, providing water resources, supporting fisheries, mitigating climate change, and offering recreational and cultural benefits. The Convention encourages the adaptive management of wetlands, ensuring that conservation efforts are flexible and responsive to changing environmental conditions.。
湿地国际组织和公约是什么

湿地国际组织和公约是什么因为湿地对于生态有着具有重要作用,所以,湿地公约和国际组织就应之而生。
下面,店铺为大家介绍一下湿地国际组织和公约吧。
仅供参考。
湿地公约湿地公约(The Convention on Wetlands)是1971年在伊朗小城拉姆萨尔(Ramsar)签订的,故该公约又称拉姆萨尔公约。
公约的全名是:“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
它是一个政府间公约,是湿地保护及其资源合理利用国家行动和国际合作框架。
目前,有158个缔约方,共有1754个湿地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总面积约1.61亿公顷。
湿地在孕育和丰富地球生物多样性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据统计,全球40%的物种生活在淡水湿地中。
湿地国际组织湿地国际联盟(WIUN)、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联合国环境署(UNEP)、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国际湖泊环境委员会、联合国基金会、全球环境基金、世界遗产基金会等多个国际组织及公益基金在全球与中国湿地联盟(WAP公益保护组织,总干事曾德才)等,开展湿地生态保护、世界遗产保护及环境教育等。
目前,湿地联盟(WAP组织)已经在中国及亚太地区受理和评估所需保护规划的湿地项目,社会个人及当地湿地都可向湿地联盟提出“公益保护”,国际组织各方代表们与公益投融资保护专家曾德才先生已对多个区域性湿地保护提供项目评估与国际公益基金的配套保护。
该组织正开展区域性及地方“湿地保护申请”的受理中。
目前该保护联盟正在对多个“受威胁”和“正在消失”的湿地开展公益投融资服务、负责任旅游、生态人居、环境教育、国际生态经济圈计划等等保护与规划工作。
湿地节日起源湿地是环境保护的重要领域,不同的国家和专家对湿地有不同的定义。
[2]比较通行的说法是指“长久或暂时性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或为淡水、半咸水、咸水体,包括低潮时不超过6米的水域”。
由于在保持水源、抵御洪水、控制污染、调节气候、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什么叫湿地保护管理制度

什么叫湿地保护管理制度一、湿地保护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1.《湿地公约》《湿地公约》是世界上第一部关于湿地保护的国际公约,它于1971年在伊朗的拉姆萨尔签署,因此又被称为“拉姆萨尔公约”。
公约规定了湿地的定义、保护管理原则和具体的保护措施等内容,旨在通过国际合作,促进各成员国对湿地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
我国于1992年加入《湿地公约》,并将公约内容融入了相关国内法律法规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资源保护管理条例》是我国国家级法律法规,于2013年通过并正式实施。
该条例规定了湿地的保护范围、保护与修复目标、保护管理措施、责任主体和监督机制等内容,对我国湿地保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湿地保护管理制度的政策措施1.制定湿地保护规划各级政府应依据国家湿地保护管理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湿地保护规划,明确湿地保护的总体目标、重点保护区域和重点保护对象,并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和实施时间表。
2.建立湿地监测网络建立湿地监测网络,对湿地生态环境进行长期、定期的监测,掌握湿地资源的变化情况及面临的问题,为保护管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3.开展湿地生态修复针对湿地退化、污染等问题,开展湿地生态修复项目,采取植被恢复、水域整治、污染物治理等措施,恢复湿地的生态功能,提高湿地的生态服务能力。
三、湿地保护管理的重点工作1.保护重点湿地根据湿地的生态价值和重要性,确定并保护国家级、省级、市级的重点湿地,采取划定保护区、加强巡护、限制开发建设等措施,确保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2.控制湿地开发利用严格控制湿地的开发利用,对利用湿地进行的生产活动进行审批和管理,确保湿地生态环境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结语湿地保护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保护湿地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手段。
在制度建设过程中,需要加强法规法制的制定和完善,加大对湿地资源的保护力度,开展科学有效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相信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湿地资源将得到更好的保护和管理,实现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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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湿地公约
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湿地公约》文本)(1971年2月2日订于拉姆萨尔,经1982年3月12日议定书修正)
各缔约国,承认人类同其环境的相互依存关系;考虑到湿地的调节水分循环和维持湿地特有的支植物特别是水禽栖息地的基本生态功能;相信湿地为具有巨大经济、文化、科学及娱乐价值的资源,其损失将不可弥补;期望现在及将来阻止湿地的被逐步侵蚀及丧失;承认季节性迁徙中的水禽可能超越国界,因此应被视为国际性资源;确信远见卓识的国内政策与协调一致国际行动相结合能够确保对湿地及其动植物的保护;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1.为本公约的目的,湿地系指不问其为天然或人工、常久或暂时之沼泽地、湿原、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或静止或流动、或为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体者,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m的水域。
2.为本公约的目的,水禽系指生态学上依赖于湿地鸟类。
第二条
1.各缔约国应指定其领域内的适当湿地列入由依第八条所设管理局保管的国际重要湿地名录,下称“名录”。
每一湿地的界线应精确记述并标记在地图上,并可包括邻接湿地的河湖沿岸、沿海区域以及湿地范围的岛域或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m的水域,特别是当其具有水禽栖息地意义时。
2.选入名录的湿地应根据其在生态学上、植物学上、湖沼学上和水文学上的国际意义。
首先应选入在所有季节对水禽具有国际重要性的湿地。
3.选入名册的湿地不妨碍湿地所在地缔约国的专属主权权利。
4.各缔约国按第九条规定签署本公约或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时,应至少指定一处湿地列入名录。
5.任何缔约国应有权将其境内的湿地增列入名录,扩大已列入名录的湿地的界线或由于紧急的国家利益将已列入名录的湿地撤销或缩小其范围,度应尽早将任何上述变更通知第八规定的负责执行局职责的有关组织或政府。
6.各缔约国在指定列入名录的湿地时或行使变更名录中与其领土内湿地有关的记录时,应考虑其对水禽迁徙种群的养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的国际责任。
第三条
1.缔约国应制定并实施其计划以促进已列入名录的湿地的养护并尽可能地促进其境内湿地的合理利用。
2.如其境内的及列入名录的任何湿地的生态特征由于技术发展、污染和其他类干扰而已经改变,正在改变或将可能改变,各缔约国应尽早相互通报。
有关这些变化的情况,应不延迟地转告按第八条所规定的负责执行局职责的组织或政府。
第四条
1.缔约国应设置湿地自然保护区,无论该湿地是否已列入名录,以促进湿地和水禽的养护并应对其进行充分的监护。
2.缔约国因其紧急的国家利益需对已列入名录的湿地撤销或缩小其范围时,应尽可能地补偿湿地资源的任何丧失,特别是应为水禽及保护原栖息地适当部分而在同一地区或在其他地方设立另外的自然保护区。
3.缔约国应鼓励关于湿地及其动植物的研究及数据资料和出版物的交换。
4.缔约国应努力通过管理增加适当湿地上水禽数量。
5.缔约国应促进能胜任湿地研究、管理及监护人员的训练。
第五条
缔约国应就履行本公约的义务相互协商,特别是当一片湿地跨越一个以上缔约国领土或多个缔约国共处同一水系时。
同时,他们应尽力协调和支持有关养护湿地及其动植物的现行和未来政策与规定。
第六条
1.缔约国应在必要时召集关于养护湿地和水禽的会议。
2.这种会议应是咨询性的并,除其他外有权:
A.讨论本公约的实施情况;
B.讨论名录之增加和变更事项;
C.审议关于依第三条第2款所规定的列入名录湿地生态学特征变化的情况;
D.向缔约国提出关于显地及其动植物的养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的一般性或具体建议;
E.要求有关国际机构就影响湿地、本质上属于国际性的事项编制报告和统计资料。
3.缔约国应确保对湿地管理负有责任的各级机构知晓并考虑上述会议关于湿地及其动植物的养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的建议。
第七条
1.缔约国出席这种会议的代表,应包括以其科学、行政或其他适当职务所获得知识和经验而成为湿地或水禽方面专家的人士。
2.出席会议的每一缔约国均应有一票表决权,建议所投票数的简单多数通过,但须不少于半数的缔约国参加投票。
第八条
1.保护自然和自然资源国际联盟应履行本公约执行局的职责,直到全体缔约国2/3多数委派其他组织或政府时止。
2.执行局职责除其他外,应为:
A.协助召集和组织第六项规定的会议;
B.保管国际重要湿地名录并接受缔约国根据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对已列入名录的湿地增加、扩大、撤销或缩小的通知;
C.接受缔约国根据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已列入名录的湿地的生态特征发生任何变化的通知;
D.将名录的任何改变或名录内湿地特征的变化通知所有的缔约国,并安排这些事宜在下次会议上讨论。
E.将会议关于名录变更或名录内湿地特征变化的建议告知各有关缔约国。
第九条
1.本公约将无限期开放供签署。
2.联合国或某一专门机构、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任一成员国或国际法院的规约当事国均可以下述方式成为本公约的缔约方:
A.签著无须批准;
B.签著有待批准,随后再予批准;
C.加入;
3.批准或加入应以向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总干事(以下简称“保存机关”)交存批准或加入文书为生效。
第十条
1.本公约应自七个国家根据第九条第2款成为本公约缔约国四个月后生效。
2.此后,本公约应在其签署无须批准或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后四个月对各缔约国生效。
第十条之二
1.公约可按照本条在为此目的召开的缔约国会议上予以修正。
2.修正建议可以由任何缔约国提出。
3.所提修正案文及其理由应提交给履行执行局职责的组织或政府(以下称为执行局)并立即由执行局转送所有缔约国。
缔约国对案文的任何评论应在执行局将修正案转交缔约国之日3个月内交给执行局。
执行局应于提出交评论最后一日立即将至该日所提交的所有评论转交各缔约国。
4.审议按照第3款所转交的修正案的缔约国会议应由执行局根据1/3缔约国的书面请求召集。
执行局应就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同缔约国协商。
5.修正案以出席并参加投票缔约国2/3多数通过。
6.通过的修正案应于2/3缔约国向保存机关交存接受书之日后第四个月第一天对接受的缔约国生效。
对在2/3的缔约国交存接受书之后交存接受书的缔约国,修正案应于其交存接受书之日后第四个月第一天生效。
第十一条
1.本公约将无限期有效。
2.任何缔约国可以于公约对其生效之日起5年后以书面通知保存机关退出本公约。
退出应于保存机关收到退出通知之日后4个月生效。
第十二条
1.保存机关应尽快将以下事项通知签署和加入本公约的所有国家:A.公约的签署。
B.公约批准书的交存;
C.公约加入书的交存;
D.公约的生效日期;
E.退出公约的通知。
2.一俟本公约开始生效,保存人应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将本公约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下列签字者经正式授权,谨签字于本公约,以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