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简称《湿地公约》)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7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3年3月28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公布2017年12月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8号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简称“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国家对湿地实行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结合世界湿地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第七条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和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 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第八条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二)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三)湿地生态保护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四)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五)保障措施。
第九条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调整或者修改。
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简称《湿地公约》)

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简称《湿地公约》)(拉姆萨尔,1971午2月2日,经1982午12月3日的议定书修订) 各缔约国,确认人与其环境相互依存;考虑到湿地的基本生态功能是作为水文状况的调节者,是某种独特植物区系和动物区系,特别是水禽赖以存活的生境;深信湿地是具有重大经济、文化、科学和娱乐价值的一种资源,一旦丧失则不可弥补;希望制止目前和今后对湿地的蚕食,乃至丧失;确认水禽在季节性迁徙时可能会超越国界,因此,应视为一种国际资源;确信具有远见的国家政策与协调一致的国际行动相结合,可以确保湿地及其动植物区系得到保护;兹议定条款如下:第一条1.为本公约之目的,湿地是指,不问其为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的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流动的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水域。
2.为本公约之目的,水禽系指从生态学角度看以湿地为生存条件的鸟类。
第二条1.每个缔约国应指定其领土内适当湿地列入由依第八条所设管理局保管的《国际重要湿地名录》(下称《名录》),该《名录》由根据第八条设立的办事处保管。
每块湿地的边界应在地图上精确标明和划定,可包括与湿地毗邻的河岸和海岸地区,以及位于湿地内的岛屿或低潮时水深超过6米的海洋水体,特别是具有水禽生境意义的地区岛屿或水体。
2.选择列入《名录》的湿地,应根据它们在生态学、植物学、动物学、湖沼学或水文学方面的国际意义来考虑。
首先应列入一年四季均对水禽具有国际意义的湿地。
3.将湿地列入《名录》,并不损害其所属缔约国的专有主权。
4.每个缔约国在按照第九条规定签署本公约或交存其批准书或加入书时,应至少指定一块湿地列入《名录》。
5.任何缔约国均有权将其领土内的其他湿地增列入《名录》,扩大已列入《名录》的湿地的边界,或者出于紧急的国家利益的考虑,取消列入《名录》的湿地或缩小其边界,并应尽快将这类变动,通知负责第八条规定的常务办事处的组织或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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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公约折叠编辑本段湿地简介湿地与森林湿地、海洋并称全球三⼤⽣态系统,也是价值最⾼的⽣态系统。
根据<湿地公约>的定义,湿地包括沼泽、泥炭地、湿草甸、湖泊、河流、滞蓄洪区、河⼝三⾓洲、滩涂、⽔库、池塘、⽔稻⽥以及低潮时⽔深浅于6⽶的海域地带等。
湿地具有涵养⽔源、净化⽔质、调蓄洪⽔、控制⼟壤侵蚀、补充地下⽔、美化环境、调节⽓候、维持碳循环和保护海岸等极为重要的⽣态功能,是⽣物多样性的重要发源地之⼀,因此也被誉为“地球之肾”、“天然⽔库”和“天然物种库”。
据联合国环境署2002年的权威研究数据显⽰,1公顷湿地⽣态系统每年创造的价值⾼达1.4万美元,是热带⾬林的7倍,是农⽥⽣态系统的160倍。
湿地还是许多珍稀野⽣动植物赖以⽣存的基础,对维护⽣态平衡、保护⽣物多样性具有特殊的意义。
多年来,全球湿地伴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不断遭到破坏。
因此,保护湿地成为⼀个世界性的问题。
折叠编辑本段公约签署1971年2⽉2⽇,来⾃18个国家的代表在伊朗南部海滨⼩城拉姆萨尔签署了⼀个旨在保护和合理利⽤全球湿地的公约——《关于特别是作为⽔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Convention on Wetlands of International Importance Especially as Waterfowl Habitat ,简称<湿地公约> )。
该公约于1975年12⽉21⽇正式⽣效,⽬前159个缔约⽅。
折叠编辑本段公约宗旨《湿地公约》的宗旨是通过各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加强对世界湿地资源的保护及合理利⽤,以实现⽣态系统的持续发展。
⽬前,《湿地公约》已成为国际重要的⾃然保护公约之⼀,1847 块在⽣态学、植物学、动物学、湖沼学或⽔⽂学⽅⾯具有独特意义的湿地被列⼊国际重要湿地名录,总⾯积约1.8亿公顷。
折叠编辑本段运作模式《湿地公约》是由缔约⽅(Contracting Parties)、缔约⽅⼤会(Meetings of Contracting Parties,COPs)、常务委员会(Standing Committee)、科技评估委员会(Scientific & Technical Review Panel)及湿地公约局/秘书处(Ramsar Bureau/Secretariat)来共同运作的。
湿地的科学探索

草根层疏松多孔,具有很强的持水能力
三、湿地的功能
1、物质生产功能 2、大气组分调节功能 3、水分调节功能 4、净化功能
水葫芦 菖蒲
芦苇
三、湿地的功能
1、物质生产功能 2、大气组分调节功能 3、水分调节功能 4、净化功能 5、提供动物栖息地
天鹅
丹顶鹤
三、湿地的功能
三、湿地的功能
1、物质生产功能——以太湖为例
太湖三白?
太湖珍珠
芦苇——造纸工业原料,又是农业、渔业、养 殖业、编织业的重要生产资料。
三、湿地的功能
1、物质生产功能 2、大气组分调节功能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三、湿地的功能
1、物质生产功能 2、大气组分调节功能 3、水分调节功能
白鹭
三、湿地的功能
1、物质生产功能 2、大气组分调节功能 3、水分调节功能 4、净化功能 5、提供动物栖息地 6、调节局部小气候
思考:不同种类的湿地功能完全 相同吗?
滨海湿地 ? (1)北海红树林湿地其作用有哪些
防止海浪侵蚀海岸、防御台风和风暴潮的 侵袭; 河滨湿地 (2)西溪湿地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 净化水质;调蓄洪水、调节气候 (3)沙湖湿地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湖滨湿地 调蓄洪水、调节气候,控制土壤侵蚀,促淤造
陆,防止土壤沙化 人工湿地 (4)澳门人工湿地主要功能是什么 ?
调节局部小气候、缓解都市的热岛效应
三、湿地的功能
湿地的作用 湿地的美称
产出粮食、药材、 “资源的宝库” 工业原料、农副产品等 提供水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 “生命的摇篮” 调节气候,美化环境 涵养水源,调蓄洪水 净化水中污染物质 为各种野生动物生长、 栖息、繁殖提供条件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7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7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3年3月28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公布2017年12月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8号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简称“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国家对湿地实行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结合世界湿地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第七条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和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第八条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二)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三)湿地生态保护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四)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五)保障措施。
第九条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调整或者修改。
国际湿地公约

国际湿地公约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湿地公约》文本)(1971年2月2日订于拉姆萨尔,经1982年3月12日议定书修正)各缔约国,承认人类同其环境的相互依存关系;考虑到湿地的调节水分循环和维持湿地特有的支植物特别是水禽栖息地的基本生态功能;相信湿地为具有巨大经济、文化、科学及娱乐价值的资源,其损失将不可弥补;期望现在及将来阻止湿地的被逐步侵蚀及丧失;承认季节性迁徙中的水禽可能超越国界,因此应被视为国际性资源;确信远见卓识的国内政策与协调一致国际行动相结合能够确保对湿地及其动植物的保护;兹协议如下:第一条1.为本公约的目的,湿地系指不问其为天然或人工、常久或暂时之沼泽地、湿原、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或静止或流动、或为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体者,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m的水域。
2.为本公约的目的,水禽系指生态学上依赖于湿地鸟类。
第二条1.各缔约国应指定其领域内的适当湿地列入由依第八条所设管理局保管的国际重要湿地名录,下称“名录”。
每一湿地的界线应精确记述并标记在地图上,并可包括邻接湿地的河湖沿岸、沿海区域以及湿地范围的岛域或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m的水域,特别是当其具有水禽栖息地意义时。
2.选入名录的湿地应根据其在生态学上、植物学上、湖沼学上和水文学上的国际意义。
首先应选入在所有季节对水禽具有国际重要性的湿地。
3.选入名册的湿地不妨碍湿地所在地缔约国的专属主权权利。
4.各缔约国按第九条规定签署本公约或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时,应至少指定一处湿地列入名录。
5.任何缔约国应有权将其境内的湿地增列入名录,扩大已列入名录的湿地的界线或由于紧急的国家利益将已列入名录的湿地撤销或缩小其范围,度应尽早将任何上述变更通知第八规定的负责执行局职责的有关组织或政府。
6.各缔约国在指定列入名录的湿地时或行使变更名录中与其领土内湿地有关的记录时,应考虑其对水禽迁徙种群的养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的国际责任。
第三条1.缔约国应制定并实施其计划以促进已列入名录的湿地的养护并尽可能地促进其境内湿地的合理利用。
湿地公约

湿地公约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1971年2月2日订于拉姆萨,经1982年3月12日议定书修正)各缔约国,承认人类同其环境的相互依存关系;考虑到湿地的调节水份循环和维持湿地特有的动植物特别是水禽栖息地的基本生态功能。
相信湿地为具有巨大经济、文化、科学及娱乐价值的资源,其损失将不可弥补;期望现在及将来阻止湿地的被逐步侵蚀及丧失;承认季节性迁徒中的水禽可能超越国界,因此应被视为国际性资源;确信远见卓识的国内政策与协调一致的国际行动相结合能够确保对湿地及其动植物的保护;兹协议如下:第一条1.为本公约的目的,湿地系指不问其为天然或人工、常久或暂时之沼泽地、湿原、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或静止或流动、或为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体者,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水域。
2.为本公约的目的,水禽系指生态学上依赖于湿地的鸟类。
第二条1.各缔约国应指定其领域内的适当湿地列入由依第八条所设管理局保管的国际重要湿地名册,下称“名册”。
每一湿地的界线应精确记述并标记在地图上,并可包括邻接湿地的河湖沿岸、沿海区域以及湿地范围的岛域或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水域,特别是当其具有水禽栖息地意义时。
2.选入名册的湿地应根据其在生态学上、植物学上、湖沼学上和水文学上的国际意义。
首先应选入在所有季节对水禽具有国际重要性的湿地;3.选入名册的湿地不妨碍湿地所在地缔约国的专属主权权利。
4.各缔约国按第九条规定签署本公约或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时,应至少指定一处湿地列入名册。
5.任何缔约国应有权将其境内的湿地增列入名册,扩大已列名册的湿地的界线或由于紧急的国家利益将已列入名册的湿地销或缩小其范围,并应尽早将任何上述变更通知第八条规定的负责执行局职责的有关组织或政府。
6.各缔约国在指定列入名册的湿地时或行使变更名册中与其领土内湿地有关的记录时,应考虑其对水禽迁移种群的养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的国际责任。
第三条1.缔约国应制定并实施其计划以促进已列入名册的湿地的养护并尽可能地促进其境内湿地的合理利用。
国际重要湿地公约

国际重要湿地公约
国际重要湿地公约,全称《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的保护的公约》,是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于1971年签署的一项国际公约。
该公约的主要目标是通过保护重要湿地来保护和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及其生物多样性。
根据公约的规定,湿地包括淡水和海水湿地,如沼泽、河流、湖泊、水库、海湾、沿岸湿地和珊瑚礁等。
公约规定了国家应当采取的对湿地的保护措施,包括建立湿地保护区、开展湿地环境教育和宣传、监测湿地的生物多样性等。
国际重要湿地公约还要求各缔约国定期报告湿地保护的进展情况,并将其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遗产名录。
截至2022年,该公约已有171个缔约国,覆盖了大部分国家
和地区。
通过该公约,国家和国际社会能够合作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维护全球生物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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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简称《湿地公约》)
(拉姆萨尔,1971午2月2日,经1982午12月3日的议定书修订) 各缔约国,
确认人与其环境相互依存;
考虑到湿地的基本生态功能是作为水文状况的调节者,是某种独特植物区系和动物区系,特别是水禽赖以存活的生境;
深信湿地是具有重大经济、文化、科学和娱乐价值的一种资源,一旦丧失则不可弥补;
希望制止目前和今后对湿地的蚕食,乃至丧失;
确认水禽在季节性迁徙时可能会超越国界,因此,应视为一种国际资源;
确信具有远见的国家政策与协调一致的国际行动相结合,可以确保湿地及其动植物区系得到保护;
兹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
1.为本公约之目的,湿地是指,不问其为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的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流动的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水域。
2.为本公约之目的,水禽系指从生态学角度看以湿地为生存条件的鸟类。
第二条
1.每个缔约国应指定其领土内适当湿地列入由依第八条所设管理局保管的《国际重要湿地名录》(下称《名录》),该《名录》由根据第八条设立的办事处保管。
每块湿地的边界应在地图上精确标明和划定,可包括与湿地毗邻的河岸和海岸地区,以及位于湿地内的岛屿或低潮时水深超过6
米的海洋水体,特别是具有水禽生境意义的地区岛屿或水体。
2.选择列入《名录》的湿地,应根据它们在生态学、植物学、动物学、湖沼学或水文学方面的国际意义来考虑。
首先应列入一年四季均对水禽具有国际意义的湿地。
3.将湿地列入《名录》,并不损害其所属缔约国的专有主权。
4.每个缔约国在按照第九条规定签署本公约或交存其批准书或加入书时,应至少指定一块湿地列入《名录》。
5.任何缔约国均有权将其领土内的其他湿地增列入《名录》,扩大已列入《名录》的湿地的边界,或者出于紧急的国家利益的考虑,取消列入
《名录》的湿地或缩小其边界,并应尽快将这类变动,通知负责第八条规定的常务办事处的组织或政府。
6.每个缔约国在指定列入《名录》的湿地和就列入《名录》的其领土内的湿地行使修改条文的权利时,应考虑其对保护、管理和合理使用迁徙水禽所负的国际责任。
第三条
1.各缔约国应制订和执行规划,以促进对列入《名录》的湿地的保护,并尽可能地合理使用其领土内的湿地。
2.每个缔约国应作出安排,以便尽早获悉,由于技术发展、污染或其他人为干扰,列入《名录》的其领土内的湿地的生态特性经发生变化,正在变化,或有可能发生变化。
有关这类变化的情况应立即通知负责第八条规定的常务办事处的组织或政府。
第四条
1.每个缔约国应在湿地(不论是否已列入《名录》)建立自然保护区,以促进对湿地和水禽的保护,并采取充分措施予以看管。
2.当某一缔约国出于紧急的国家利益的考虑而取消列入《名录》的湿地或缩小其边界时,应尽可能弥补湿地资源的任何损失,特别应建立新的自然保护区,以供水禽生存,并在同一地区或其他地区保护原来生境的适当部分。
3.各缔约国应鼓励就湿地及其动植物区系开展研究,交换资料和出版物。
4.各缔约国应努力通过管理增加合适的湿地上的水禽数目。
5.各缔约国应加强培训能胜任湿地研究、管理和看管的人员。
第五条
缔约国应就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特别是在湿地扩及一个以上缔约国的领土或一条水系为数缔约国所共有的情况下,相互协商。
同时,各缔约国应努力协调和支持目前和将来就保护湿地及其动植物所制订的政策和条例。
第六条
1.设立缔约国会议,以检查和促进这项公约的实施。
第八条第1段所提及的常务办事处至少每3年召开一次缔约国会议之例会,除非会议另有决定。
在至少有2/3的缔约国提出书面要求的情况下,也可以召开特别会议。
缔约国会议的每次例会均应确定举行下一次例会的时间及地点。
2.缔约国会议具有下列职权:
(a)讨论本公约的执行情况;
(b)讨论《名录》的增补和修改;
(c)审议根据第三条第2段提供的关于《名录》中所列湿地生态特性变化的资料;
(d)就保护、管理和合理使用湿地及其动植物问题,向缔约国提出一般性建议或具体建议;
(e)要求有关国际机构就涉及湿地的国际问题提出报告和提供统计资料;
(f)通过其他建议或决议,来促进本公约的执行。
3.各缔约国应保证从事湿地管理的各级负责人了解并考虑此类会议关于保护、管理和合理使用湿地及其动植物的建议。
4.缔约国会议为每次会议制定议事规则。
5.缔约国会议应制定本公约的财务条例,并定期对条例进行审议。
缔约国会议应在其每次例会上以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之缔约国的2/3多数通过下一财务期的预算。
6.各缔约国应根据出席缔约国会议例会并参加表决之所有缔约国一致通过的会费额度向预算纳款。
第七条
1.参加上述会议的各缔约国代表应包括在科学、行政或其他有关方面知识渊博、经验丰富的湿地或水禽专家。
2.出席会议的每一缔约国有一票表决权;建议、决议和决定由出席会议及参加投票的缔约国的简单多数通过,除非本公约另作其他规定。
第八条
1.国际自然及自然资源保护联盟执行本公约规定的常务办事处职责,直至全体缔约国的2/3多数指定另一个组织或政府时止。
2.常务办事处职责如下:
(a)协助召集和组织第六条规定的会议;
(b)保管《具有国际意义的湿地名录》,并接收各缔约国根据第二条第5段就列入《名录》的湿地的增补、扩大、取消或缩小所提供的资料;
(c)接收各缔约国根据第三条第2段就列人《名录》的湿地的生态特性变化所提供的资料;
(d)把对《名录》的任何修改或《名录》中所列湿地的特性变化通知所有缔约国,并为在下届会议上讨论这些事项作出安排;
(e)把会议就《名录》修改或《名录》中所列湿地的特性变化提出的建议通知有关缔约国。
第九条
1.本公约无限期开放签字。
2.联合国任何会员国、任何专门机构或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会员国或国际法院规约任何当事国得依下列方式之一成为本公约缔约国;
(a)对于批准不附保留之签署;
(b)待批准之签署,继后批准;
(c)加入。
3.向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下称“保存人”)交存一份批准书或加入书;批准或加入即为生效。
第十条
1.本公约在7个国家按第九条第2段方式成为本公约缔约国起4个月后生效。
2.本公约嗣后对每个缔约国应自该国对于批准不附保留之签署或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4个月后生效。
第十条副
1.根据本条,缔约国可就《公约》修订问题召集会议,对《公约》进行修订。
2.任何缔约国均可提出修订建议。
3.所建议的任何修正案的文本及修订理由须通过根据《公约》行使常设主席团(下称“主席团”)职责的组织或政府,并由主席团随即转告所有缔约国。
缔约国对文本的任何意见要在自主席团把修正案通知缔约国之日起3个月内通知主席团。
主席团须于意见提交的最后一天之后立即把截至该日所收到的全部意见转告各缔约国。
4.主席团将根据1/3缔约国的书面要求召集缔约国会议,审议根据第3段提出的修正案。
主席团将就会议的时间与地点同各缔约国进行协商。
5.修正案须经与会缔约国投票表决以2/3的多数通过。
6.被通过的修正案将于2/3缔约国向保管者交存接受卡之日后第4个月的第一天起对接受修正案的缔约国生效。
对在2/3缔约国交存接受书之日后交存接受书的任何缔约国,修正案将于该国交存接受书之日后第4个月第一天开始生效。
第十一条
1.本公约将无限期有效。
2.任何缔约国可在本公约对该国生效之日起5年后书面通知保存人退出本公约。
退约应于保存人接得通知之日起4个月后生效。
第十二条
1.保存人应尽快将下述事项通知所有业已签署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
(a)《公约》之签署;
(b)本公约批准书之交存;
(c)本公约加入书之交存;
(d)本公约生效日期;
(e)退约通知。
2.本公约生效之后,保存人应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02条在联合国秘书处予以登记。
下列签署人经正式授权签署本公约,以昭信守。
1971年2月2日订于拉姆萨尔,原奉以英文本、法文本、德文本和俄文本各式一份。
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文本均交保存人,保存人则将正
式副本分送所有缔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