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论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论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作者:孙妙祥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12期【摘要】规范行政垄断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对中国社会经济的全面转型具有战略意义。
行政垄断由于其复杂性在中国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制造了障碍。
虽然中国《反垄断法》的颁布和实施为取消行政垄断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但行政垄断的彻底根治也需要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强有力合作。
在分析行政垄断的成因和危害的基础上,从法律完善的角度提出了解决我国经济转型时期行政垄断问题和建议。
【关键词】行政垄断;反法垄断;规制;法律一、行政垄断的概念随着20世纪80年代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施,行政垄断这个经济转型期的独特产物,受到了政府和学术界的强烈关注。
关于行政垄断的定义,国内学者提出一些观点。
第一,行为和状态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将其定义为:“行政垄断是指一种国的行为,凭借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拥有的行政权力,滥施行政权力,而使某些企业得以实现垄断和限制竞争的一种状态和行为”。
第二,合法和非法说。
典型的概念是:“行政垄断是政府利用公共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行政垄断包括法律行政垄断和非法行政垄断”,即行政垄断有法律和非法律的差异,所以有合法对行政垄断豁免的情况,反垄断法下的监管对象只是一种非法的行政垄断。
第三,行政因素说。
这种观点认为,行政垄断是一种包含行政权力因素的垄断,即“行政垄断是行政权力与市场力量形成的特殊垄断”。
2007年,中国颁布了《反垄断法》,没有对行政垄断作出抽象的定义,而是采用了一种列举原则的方法,对行政垄断的恰当和准确定义是规范有害行为和有效实施法律的基础。
[1]关于行政垄断的概念,首先,行政垄断是一种行为。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行政垄断只能是一种行为。
法律通过调节人们的行为来调节社会关系,而不是通过调整人们的内心观念和思想来调节社会关系。
第二,行政垄断是公共权力主体所犯下的违法行为。
行政权力本身是合法的,行政权力存在以宪法为前提,行政垄断是行政权力滥用的结果,法律行为不属于行政垄断范围。
略论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

Legal S ys t em A n d So c i et yf叁型圭塾垒三旦!!塑里堕..1l■圈蟹篱隘圈曩置略论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陈辉摘要行政垄断是因国家行政权力的滥用,而造成限制竞争、排斥竞争的一种垄断现象。
行政垄断因其发生的原因,其危害甚于其他垄断行为。
故此,行政垄断受到各国反垄断法的禁止。
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更是专章规制行政垄断。
虽然《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作出了规制,但是呈现手段单一,内容模糊等不足。
欧关和日本的反垄断法有较为成熟多样的规制方法。
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对行政垄断的学理研究并结合欧美、日本等国的反垄断法的规定,简单要地阐述关于规制我国行政垄断的方法。
关键词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方法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一111.02行政垄断不是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国家所特有的现象,而是普遍存在于市场经济国家中的一种政府公权力限制、排斥竞争的垄断现象。
行政垄断的根本特征是利用政府公权力的优势来达到限制竞争、垄断市场的目的。
其危害大于一般市场主体意欲垄断市场的行为。
因此,利用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加以规制是各市场经济国家的共同任务。
一、行政垄断的性质(一)行政垄断的概念关于行政垄断的概念,有的学者认为行政垄断是国家经济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
排除、限制或妨碍企业之间的合法竞争。
1。
有的学者认为行政垄断是“凭藉政府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所拥有的行政权力,滥施行政行为,而使某些企业得以实现垄断和限制竞争的一种状态和行为。
”。
还有的学者认为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或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而形成的市场垄断。
孛上述学者关于行政垄断的概念在外延上虽略有不同,但是内涵却是相同的,即行政垄断是政府滥用行政权限制和排除市场竞争的一种现象。
然而,欧盟国家的理论和实务界却未使用“行政垄断”一词,而是采用了“国家垄断”的概念。
行政垄断的概念辨析和法律规制

行政垄断的概念辨析和法律规制作者:余玉洁来源:《消费导刊》2017年第02期摘要:行政垄断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与经济垄断在产生原因、实施主体、行为表现、危害等方面存在差别。
《反垄断法》的立法是在行政法思维主导下进行的,未制定强有力制裁行政垄断的法律条款,需从经济法角度,设立权威独立的执法机构、规范执法程序、完善法律责任等方面推动《反垄断法》的修改。
关键词:行政垄断经济垄断法律责任一、行政垄断的含义纵观全球规制垄断的法律规范,重点规制的是经济垄断,即垄断协议的签订、经营者集中和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这三类垄断行为,行政垄断只有在少数的市场经济国家和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中的国家存在,其在我国表现得尤为突出。
《反垄断法》以专章的形式对行政垄断进行规定,第八条指出行政垄断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反垄断法》第八条对行政垄断的规定比较模糊,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尤其缺乏对“滥用”的判断以及“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分析。
为此,该法第五章从32条到37条用六个条文的全部笔墨,对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进行肯定式的列举,以期确定行政垄断的内涵和外延。
其表现形式包括:行政强制交易;地区封锁;行政限制招投标活动;行政限制跨地区投资;行政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与行政垄断相对的是经济垄断。
经济垄断又称为竞争性垄断或市场垄断,其与行政垄断在产生原因、实施主体、行为表现、危害等方面存在差别。
经济垄断是在资本积累和资本集中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市场机制作用的必然结果。
[1]而行政垄断并非市场竞争运行下的产物,是权力寻租的导致行政权力和经济利益结合的产物。
经济垄断的主体是一般意义上的经营者,即“依法获准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2],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浅论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2006.11法制与社会浅论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熊芮(安徽大学安徽合肥230039)摘要目前我国限制竞争的主要形式来自行政垄断,行政垄断已取代计划经济时期政府过度干预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障碍。
本文在对行政垄断一般分析的基础上阐述了行政垄断的危害及其成因,并就实施和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快制定我国的《反垄断法》问题做了探讨。
关键词行政垄断反垄断法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129-02近些年来,行政垄断一直是我国经济法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深入理解行政垄断的内涵和本质,深刻认识行政垄断的危害性和成因,并相应地健全和完善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机制,是我国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行政垄断的一般分析(一)行政垄断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行政垄断是相对于市场垄断而言的,它是指政府及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对竞争进行实质限制的行为。
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一次对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法律规制。
该法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可见行政垄断应有如下要件构成:1.主体要件。
行政垄断的主体即行政垄断行为的实施者;2.主观要件。
行政垄断的主观要件是行政权力的滥用。
政府及政府部门干预经济生活的行为违反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则构成了行政权力滥用;3.客观要件。
行政垄断的客观要件是竞争的实质限制。
行政垄断中竞争的实质限制,应与经济垄断中竞争的实质限制作相同理解,即一定交易领域内实质性地限制竞争。
所谓“一定交易领域”,即成立了竞争关系的市场。
所谓实质性的限制竞争,是指“几乎不可能期待有效竞争的状态”。
竞争的妨碍性,应是认定实质限制竞争的标准。
(二)行政垄断的形态1.地方贸易壁垒,又称地区垄断,即地方政府及其所属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为保护本地企业免遭外来企业冲击,设置市场障碍。
论我国行政性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论我国行政性垄断及其法律规制近年来,我国行政性垄断问题逐渐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和讨论。
行政性垄断是指政府机构通过行政手段控制市场资源,限制市场竞争,导致市场失去公平性和效率性的现象。
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下,行政性垄断对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对其进行法律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行政性垄断对市场竞争产生了不利影响。
行政垄断企业通常拥有特权地位,可以通过政府力量限制竞争,从而削弱了市场的公平性和竞争性。
这种情况下,企业没有动力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价格,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市场经济的发展受到了制约。
其次,行政性垄断使公共资源分配不均衡。
行政垄断企业往往掌握着重要的公共资源,如能源、交通、电信等领域,这些资源的分配不公平会导致一部分地区或企业得到过多的资源,而其他地区或企业则面临资源匮乏的问题,从而造成了地区间的发展差距。
为了解决行政性垄断问题,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进行规制。
首先,我国《反垄断法》明确规定了对垄断行为的处罚和监管措施,包括对垄断行为的罚款、责令停止垄断行为等。
此外,我国还建立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加强对垄断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
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行政性垄断现象的发生,并促进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然而,要进一步解决行政性垄断问题,还需要从根本上改善行政管理体制。
首先,要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提高行政机关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同时,还要加强反垄断执法的专业性和有效性,推动反垄断执法机构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打击垄断行为。
此外,还应该加大对市场竞争的培育和保护力度,鼓励更多的市场主体参与竞争,提高市场经济的活力和竞争力。
同时,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政府行为,避免政府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
只有在法律规制的基础上,才能有效遏制行政性垄断的问题。
综上所述,我国行政性垄断问题对市场竞争和资源分配产生了负面影响,需要通过法律规制来加以解决。
加强监管力度、完善法律法规以及培育市场竞争是解决行政性垄断问题的关键所在。
论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制:以内工商处罚字[2014]001号为分析对象
![论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制:以内工商处罚字[2014]001号为分析对象](https://img.taocdn.com/s3/m/91b480377275a417866fb84ae45c3b3567ecddcd.png)
论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制:以内工商处罚字[2014]001号为
分析对象
郜永昌
【期刊名称】《经济法论坛》
【年(卷),期】2015(000)002
【摘要】反垄断法素有“经济宪法”的美誉,旨在维护合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垄断行为可分为市场垄断与行政垄断,相对于市场垄断而言,行政垄断的治理难度更大。
治理行政垄断无非有两种路径:第一,通过反垄断行政执法纠正经营者的垄断行为,目前执法对象是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第二,由受垄断行为影响的当事人(其他经营者、消费者)通过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达到纠正经营者垄断行为的目的。
【总页数】10页(P69-78)
【作者】郜永昌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4
【相关文献】
1.经济领域的行政性垄断与《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 [J], 肖鹏;李建荣;綦书纬
2.行政性垄断及反垄断法律规制述评 [J], 王尚
3.我国行政性垄断法律规制体系研究 [J], 辜佳慧;孔维霞
4.论我国行政性垄断法律规制的完善 [J], 张源
5.行政性垄断及反垄断的法律规制 [J], 刘大鹏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反垄断法已成为保护市场竞争、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工具。
然而,行政垄断作为特殊类型的垄断行为,给市场竞争秩序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如何有效规制行政垄断,实施反垄断法规制,并为其提供实施保障,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针对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展开研究。
二、我国行政垄断现状及其危害行政垄断是指政府或其所属部门利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或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
在我国,行政垄断现象依然存在,且呈现出多种形式,如地区封锁、行业壁垒等。
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制约了经济发展。
三、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现状我国反垄断法自实施以来,为规制经济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对于行政垄断的规制,反垄断法虽有所涉及,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面临诸多挑战。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规制度尚不完善,对行政垄断的界定不够清晰;二是执法力度不够,对行政垄断的打击不够严厉;三是反垄断执法机构独立性不足,难以有效开展工作。
四、完善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的措施为解决上述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1. 完善法律法规。
应明确界定行政垄断的范畴,完善反垄断法相关法规,为规制行政垄断提供法律依据。
2. 增强执法力度。
加大对行政垄断行为的打击力度,严肃查处涉及行政垄断的案件,形成有效的威慑力。
3. 提高执法机构独立性。
确保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行使职权时不受外界干预,提高其独立性和权威性。
4. 加强国际合作。
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加强与国际反垄断组织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行政垄断行为。
5. 强化社会监督。
鼓励媒体、公众等社会力量对行政垄断行为进行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反垄断氛围。
五、结论规制行政垄断,实施反垄断法规制,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增强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机构独立性、加强国际合作和强化社会监督等措施,可以有效保障反垄断法规制的实施。
对行政性垄断的界定及其法律规制

对行政性垄断的界定及其法律规制摘要:行政性垄断在市场经济转型国家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现象和问题,对经济发展的阻碍巨大;尤其是在构建理性、法治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的关键时期,反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制是一个应引起绝对重视的问题。
对此,本文从宏观到微观,从法理到实践等层次对行政性垄断作一个全面的分析,以期能够为我们从新审视反行政性垄断的问题,并提供一个解决问题的崭新思路。
关键词: 行政性垄断;自由竞争;法治;市场经济;法律规制一、行政性垄断的含义界定按照法学界通行理论,垄断从其产生的原因是否具有行政权力干预因素的角度区分,可以分为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
垄断最先源于经济学的研究,主要存在于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是一种经济现象。
它最早指经济性垄断,与政府体制并无过多关联。
但是从20世纪五十年代开始,某些原计划经济国家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出现有政府干预而造成的市场上的垄断的情况,引起了经济学家和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出现了行政垄断的概念。
因此,我们研究行政垄断主要是基于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为前提,这对于我们深化认识是必要的。
因此,我们认定行政垄断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权力机关违法行政,滥用或不合理利用行政权力,破坏市场自由竞争的行为。
二、行政性垄断的表现形式行政性垄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最为突出的是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
所谓行业垄断是指经济行业部门的政府主管机关运用其拥有的行政权力,限制或阻止其他行业部门的经营者或本行业部门的其他经营者从事某种经营活动,使该行业部门里的个别企业凭借政府机关赋予的特殊权利实现垄断和限制竞争的效果。
所谓地区垄断是指地方政府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设置种种地区壁垒,从而限制或阻止本地区以外的经营者、商品进入该地区市场的行为。
三、行政性垄断的成因分析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但尚未完善,社会经济政治体制处于激烈转型期的时代条件下,反行政性垄断在我国有了其深厚的基础。
”由于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传统’,许多反竞争行为背后实际上由政府推动,尤其是在地方区域领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政垄断列入司法审查 的范 畴, 建立严格的行政性垄 断法 律责任制 度 , 立高度权 威性 和独立 性 的具有 准司法机 设
构 性 质 的反 垄 断 主管 t 。 几构
关 键 词 : 政 垄 断 ; 法 审查 ;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行 司 反 中图分类号 :F 1 D 3 文 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0 64 2 (0 6 0 .0 50 1 0 .3 X 2 0 最 新 审 议 的 《 垄 断 法 》 案 稿 采 纳 全 反 草 的是 第 二 种 观 点 , 没 有 把 反 行 政 垄 断 列 入 垄 断 法 规 制 的 即 范围 。 而笔者持第一种观点 , 即认 为行 政 垄 断 应 纳 入 反 垄
断 法 的 规 制 范 围 。理 由如 下 : ( )为 消 除 行 政 垄 断 的 巨 大 危 害 性 , 须 以 垄 断 法 规 一 必
济, 计划经济的特点之一是否定价值规律 和市场调节 作用 。
在这 样 的情 况 下 , 政 垄 断 更 容 易 滋 生 。 虽 然 我 国 在 19 行 92
年 明 确 了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改 革 目标 ,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但
市 场 经济 还处 于 发 展 阶 段 , 些 计 划 经 济 的 观 念 在 经 济 领 一
的垄 断法 并 没 有对 行 政 垄 断 进 行 规 制 , 比如 美 国 、 日本 、 德
所 拥 有 的 行 政 权 力 , 施 行 政 行 为 , 使 某 些 企 业 得 以 实 现 滥 而
垄 断 和 限 制 竞 争 的 一 种 状 态 和行 为 。 从 历 史 上 看 , 国 的 … 我
行 政 性 垄 断 , 指 凭 籍 政 府 行 政 机 关 或 其 授 权 的 单 位 是
点 则 反 对 将 行 政 垄 断 列 入 反 垄 断 法 规 制 的 范 围 。持 这 一 观 点 的学 者 认 为 , 政 垄 断 的 存 在 是 计 划 经 济 的 产 物 , 根 源 行 其 是 体 制 问题 , 是 法 律 所 能 解 决 的 , 政 垄 断 归 根 到 底 是 一 不 行 种滥 用行 政权 的行 为 , 主 要 通 过 推 进 经 济 体 制 和政 治 体 应 制 改 革 来 解 决 ; 其 列 入 反 垄 断 法 , 仅 无 助 于 问 题 的 解 将 不 决 , 而 会 损 害 反 垄 断 法 的严 肃性 。6 } 外 , 反 f7另 西方 发 达 国家
论行政垄断 的法律规制
林 忠 志
( 建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 建 福 州 3 00 ) 福 福 5 0 7
摘
要 : 国反行政垄 断方面的法律还 不够完善。历史和现实 的因素 , 我 尤其是我国经济处 于转轨期 这一特点 , 决
定 了行 政 性 垄 断 应 纳 入 我 国 反垄 断 法 的 规 制 范 围 。在 未 来 的 反 垄 断 法 典 中 , 包 含 反 行 政 垄 断 之 内 容 , 将 行 应 应
制 之 。行 政 垄 断 对 我 国 经 济 带 来 的 消 极 影 响 是 巨 大 的 , 它 比经 济 垄 断 所 带 来 的影 响 更 广 泛 、 持 久 、 严 重 。其 危 害 更 更 性 主 要 体 现 在 : 一 , 政 垄 断 扼 杀 自 由 竞 争 的 精 神 , 覆 第 行 颠 了市 场经 济 存 在 的基 础 , 市 场 经 济 中 的 公 平 竞 争 理 念 相 与 悖 , 危 害 性远 甚 于 经 济 垄 断 。第 二 , 政 垄 断 还 妨 碍 整 个 其 行 社 会 效 率 的提 高 。垄 断 企 业 之 间 的 竞 争 是 一 种 低 效 率 的 竞 争, 现为不计 成本 的 重 复 投资 和少 有 创新 的经 营管 理 。 表 在 当前 全 球 竞 争 的 环境 下 , 政性 垄 断 对 落 后 的 保 护 , 不 行 极 利 =提 高 中 国产 业 和 企 业 的 国 际 竞 争 能 力 。第 三 . 为 可 f : 最
维普资讯
第2 7卷第 5 期
20 0 6年 9 月
喀 什 师范 学 院 学 报
J un l fKah a ah r ol e o r a sg rTe cesC l g o e
Vo . 7 No 5 【2 .
S p. 2 6 e 00
怕 的是 , 政垄断被政府行政 权力合法 化, “ 范 市场” 行 以 规 为
域 依 然存 在 , 府 在 市 场 经 济 中 如 何 定 位 问题 尚未 完 全 明 政 确 。 因此 , 中国 行 政 垄 断 成 为 了 垄 断 的 主 要 表 现 之 一 。2 在 I] 有 学 者认 为 , 政 垄 断 已成 为 “ 行 中国 经 济 增 长 的 最 大 制 度 瓶 颈 ” 因此 中 国 当前 的 “ 垄 断 主 要 是 反 行 政 垄 断 ”l 本 文 , 反 。1 3 围 绕 中 国 行政 垄 断 法 律 规 制 的必 要 性 展 开探 讨 并 提 出 若 干 法 律 规 制 建议 。
行政 垄 断 作 为 一 种 经 济 现 象 , 以 追 溯 到 封 建 社 会 时 期 就 可 形 成 的官 商 一 体 。 中国 历 代 封 建 王 朝 都 实 行 重 农 抑 商 的 政 策 , 成 了 商 品经 济 长 期 得 不 到 发 展 的状 况 。 封 建 统 治 者 造 为 了 防止 私 人 资本 的扩 充 , 护 其 封 建 统 治 , 重 要 的 生 活 维 将 资料 、 生产 资料 实行 国 家 专 营 专 卖 , 就形 成 了官 商 不 分 或 这 官 商勾 结 的垄 断 传 统 。 新 中 国 成 立 后 , 长 期 实 行 计 划 经 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