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优惠制度
外商创业投资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外开放水平的不断提高,吸引外商投资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外商创业投资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在我国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障外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创业投资行为,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外商创业投资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外商创业投资的概念外商创业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设立企业或参股我国境内企业,以获取投资回报的行为。
根据投资领域和投资方式的不同,外商创业投资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外商直接投资: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2. 外商参股投资: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形式参股我国境内企业,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3. 外商并购投资:外国投资者通过收购我国境内企业的股权或资产,实现对企业的控制。
4. 外商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设立创业投资机构,以股权形式投资我国境内的创业企业。
三、外商创业投资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是我国外商投资领域的基本法律,对外商创业投资活动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该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是我国规范公司组织形式和运作的基本法律,对外商创业投资设立的企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该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立,股东出资应当真实、合法,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明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是我国规范合伙企业组织形式和运作的基本法律,对外商创业投资设立合伙企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该法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合伙人出资应当真实、合法,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明确。
外商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解析

外商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解析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外商投资在各个国家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资,各国政府都制定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将对外商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详细解析,帮助读者了解并把握相关政策。
一、背景介绍外商投资税收优惠政策是各国政府为吸引外商投资而实施的一项重要措施。
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为外商提供税收减免、税收减免或者税收补贴等优惠,从而降低外商投资的成本,促进经济的发展。
二、主要内容1. 减免税政策减免税政策是外商投资税收优惠政策中最常见的一种形式。
各国可以通过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方式来吸引外商投资。
减免税政策往往根据外商投资的行业、投资金额和投资期限等因素来确定,具体政策可能会因国家而异。
2. 免税政策免税政策是外商投资税收优惠政策中最为优惠的一种形式。
在免税政策下,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完全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
这种政策通常适用于某些重点行业或者经济困难地区,以鼓励更多的外商投资。
3. 抵免税政策抵免税政策是外商投资税收优惠政策中的另一种形式。
在抵免税政策下,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使用以前年度的亏损抵免本年度的税款,从而减少税收负担。
这种政策通常适用于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初期可能会有亏损的情况下,降低了外商投资的风险。
4. 税收补贴政策税收补贴政策是一种通过直接给予现金或其他补贴形式,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政策。
在税收补贴政策下,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其投资的规模和效益,获得相应的补贴。
这种政策通常适用于投资额较大且对当地经济发展有重要贡献的外商投资企业。
5. 特殊经济区税收优惠为了培育特殊经济区的发展,各国政府通常会提供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特殊经济区往往拥有独立的税收制度和宽松的税收政策,旨在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资。
特殊经济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能包括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免税以及关税减免等。
三、实施方式外商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各国可能对外商投资的行业和规模进行限制,并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达到一定的生产、创新或就业目标。
增值税的外商投资税收政策与优惠政策介绍

增值税的外商投资税收政策与优惠政策介绍在促进国际贸易和吸引外商投资的过程中,税收政策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针对外商投资者,中国政府推出了一系列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本文将介绍增值税的外商投资税收政策,包括减免税、退税和税收优惠等方面的内容。
一、增值税减免税政策1. 普通征税人减免税政策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普通征税人,可以享受增值税的减免政策。
具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行业类型、技术含量等。
在满足条件的前提下,企业可以申请减免增值税,降低其负担。
2. 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税政策小规模纳税人是指企业年销售额不超过一定额度的企业。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是非常有利的。
减免政策可以帮助企业减少税费支出,提高利润。
二、增值税退税政策1. 出口退税政策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产品,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出口退税是指针对出口产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退还给企业。
这个政策可以鼓励企业增加出口,提高国际竞争力。
2. 进口税收抵扣政策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原材料、设备等可以享受进口税收抵扣政策。
企业可以将进口环节中支付的增值税进行抵扣,降低企业的成本。
这个政策可以帮助外商投资企业提高生产效率和竞争能力。
三、增值税优惠政策1. 优惠税率政策对于一些特定行业或特定区域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优惠税率政策。
这个政策可以降低企业的税负,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2. 转型期优惠政策对于一些符合条件的转型期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这个政策可以在企业转型期间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推动企业转型升级。
四、总结外商投资者在中国市场投资,可以享受到一系列增值税的税收政策与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鼓励外商投资、促进国际贸易,并为企业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
外商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条件,合理利用这些政策,降低税负,提高企业盈利能力,进一步推动中国经济的发展。
中国外商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中国外商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解读“改革”、“开放”是中国政府自1978年以来始终不渝坚持的两大基本国策,也是中国20多年来在经济建设方面取得巨大成绩的根本原因和可靠保障。
为贯彻、落实对外开放的方针,引进国外资金、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中国政府,包括中国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采取了多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以吸引和鼓励外商来华投资,这其中当然也包括税收优惠措施,并据此而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涉外税收优惠制度。
一、中国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的概况1994年,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中国实施了较为全面的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初步形成了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以财产税、资源税、行为税为辅助的复合税制体系。
这一体系包括的税种总计有25种,包括:(1)流转税类4种,含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关税;(2)所得税类(收益税类)4种,含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农业税(含农业特产农业税、牧业税);(3)财产税类7种,含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辆购置税、遗产税(暂未立法开征);(4)资源税类4种,含狭义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
(5)行为税类6种,含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证券交易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筵席税、屠宰税。
上述税种中,按现行有关规定,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税种有15个,它们是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农业税(含农业特产农业税、牧业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辆购置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屠宰税。
但由于农业税中除对烟叶征收的特产税外,其余农业税已于2005年一律取消,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于2000年停征,屠宰税于1994下放地方后现在各地已不再征收,因此,实际适用于外资企业的税种只有12种。
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也就散见于这10多种税种的单行法律、条例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中。
会计实务:三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为适应吸引外资、引进技术、对外发展经济技术合作的需要,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规定了较为优惠的减免政策。
以下规定为不分区域、各地区普遍适用的政策,有关区域性的优惠政策详见”区域税收优惠政策”部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按15%的税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面投资企业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按15%的税率缴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依照税法的规定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按以上有关规定享受免税、减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6)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
再投资退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交所得税的40%的税款。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可以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格局中,外商投资企业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资,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不仅有助于外商投资企业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竞争力,还能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和就业。
接下来,让我们深入了解一下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的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来谈谈什么是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通常是指外国投资者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设立的企业。
这些企业带来了资金、技术、管理经验和国际市场渠道,为中国的经济增长和产业升级做出了重要贡献。
那么,为什么要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呢?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其一,税收优惠可以增强一个地区在国际投资市场上的吸引力。
在全球范围内,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在积极争取外资,税收优惠成为了吸引外资的重要手段之一。
其二,它有助于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特定领域进行投资,比如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等,从而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其三,税收优惠能够降低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其盈利水平,增强企业的发展动力和信心。
接下来,让我们具体看看外商投资企业常见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方面,很多地区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了税率优惠。
例如,对于设在特定经济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可能会享受较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此外,还有定期的减免税政策。
比如,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可能会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新设立的高新技术外商投资企业,往往也会给予较大力度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在增值税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这意味着企业出口货物所缴纳的增值税可以得到退还,从而降低了企业的成本,提高了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在关税方面,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用于自身生产经营的设备、原材料等,可能会享受关税减免的优惠。
这有助于降低企业的采购成本,促进企业的技术改造和产品升级。
除了上述直接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有一些间接的税收优惠措施。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概览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概览一、减免税1.法定所得减免。
对下列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税法第19条)(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3)外国银行按照优惠贷款利率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4)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5)除上述规定外,对于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需要给予所得税减征、免征优惠待遇的,由国务院规定。
2。
企业减税。
下列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设在经济特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税法第7条、细则第71条) (2)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税法第7条、细则第73条)(3)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细则第73条)(4)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10年以上的.(细则第73条) (5)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细则第73条)(6)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
(细则第73条)(7)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设立的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享有的优惠政2

中外合资企业享有的优惠政策[ 2008-2-2 12:46:00 | By: sunjian09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属于该法所指的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方式有:免税、减半征收、适用低税率、退税、抵免所得税等,只有符合规定的条件才能享受到税收优惠。
以下为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1)从事机械制造、电子工业,能源工业(不包括石油、天然气开采),冶金(不包括稀有金属、贵重金属开采)、化学、建材工业,轻工、纺织、包装工业,医疗器械、制药工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不包括客运),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行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如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设计和为工程项目提供劳务,饲养、养殖、种植业,生产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用自有运输工具和储藏设施直接为客户提供运输、仓储服务的企业等),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建的软件企业在享受此项税收优惠的时候,可以不受经营期的限制。
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期满之后3年以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此期间,企业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法定免税、减税期满以后,经过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在以后的10年之内,还可以按照其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减征15%~30%。
(2)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可以免征所得税。
(3)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过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的40%;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经退还的税款(但是,外国投资者在以合理经营为目的的公司集团重组中将该项再投资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间接拥有或者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不受此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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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制度内容提要:本文从概述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的总体状况出发,重点就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法律依据及其主要内容进行了梳理和介绍,并对其在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及存在的不足进行了评析,最后指出了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制度的改革发展趋势。
编辑。
“改革”、“开放”是中国政府自1978年以来始终不渝坚持的两大基本国策,也是中国20多年来在经济建设方面取得巨大成绩的根本原因和可靠保障[1]。
为贯彻、落实对外开放的方针,引进国外资金、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中国政府,包括中国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采取了多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以吸引和鼓励外商来华投资,这其中当然也包括税收优惠措施,并据此而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涉外税收优惠制度。
一、中国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的概况1994年,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中国实施了较为全面的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初步形成了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以财产税、资源税、行为税为辅助的复合税制体系。
这一体系包括的税种总计有25种,包括:(1)流转税类4种,含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关税;(2)所得税类(收益税类)4种,含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农业税(含农业特产农业税、牧业税);(3)财产税类7种,含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辆购置税、遗产税(暂未立法开征);(4)资源税类4种,含狭义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
(5)行为税类6种,含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证券交易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筵席税、屠宰税。
上述税种中,按现行有关规定,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税种有15个,它们是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农业税(含农业特产农业税、牧业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辆购置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屠宰税。
但由于农业税中除对烟叶征收的特产税外,其余农业税已于2005年一律取消,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于2000年停征,屠宰税于1994下放地方后现在各地已不再征收,因此,实际适用于外资企业的税种只有12种。
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也就散见于这10多种税种的单行法律、条例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中。
由于中国的税制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国家的税收收入绝大部分来源于流转类税收和所得类税收,故对于吸引外资而言,最具吸引力的制度当然也就是这两类税法制度当中的税收优惠规定,其中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出口退税制度[2]、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规定,尤其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
囿于篇幅,本文主要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等方面的内容进行概要的介绍。
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法律依据及其主要内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目前,该税课征的依据主要是1991年4月9日七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自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同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依据该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简称“三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按照比例税率征税,税率为30%,另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两项合计,总体税率为33%;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以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按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3]。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单独的企业所得税,实行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两套不同的所得税制度,是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制度的一大特色。
早在改革开放之初,1980年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1981年12月13日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自1982年1月1日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这两部税法在改革开放初期,在贯彻对外开放政策、鼓励外商投资、促进对外经济合作等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
但是,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力度加大,这两部税法在很多方面已不能适应多渠道、多方式引进外资和外国先进技术的需要,主要问题是:(1)按不同纳税人、不同投资方式分别立法征税,难以作出符合税收管辖权国际惯例的解释;(2)依据当时的有关法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都是按照中国法律成立的法人实体,但中国对它们仅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既不符合国际惯例,又难以维护国家正当的税收权益;(3)两部税法税收存在差别、税率也很不相同。
法律与现实的矛盾及立法中的不足之处日益显现出来。
为顺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在总结两部税法实施10年来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立法的经验和国际惯例,1991年4月9日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自同年7月1日开始实施,相应废止了1980年、1981年制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国在制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过程中,始终贯彻了“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原则,保留了原来两部税法中一些行之有效且被普遍接受的内容,按照完善税制的实际需要,实现了三个方面的统一,即统一税率、统一税收优惠、统一税收管辖权原则。
此后,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和中国改革、开放进程的进一步加快,中国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又先后发布了一系列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其中,最主要的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国税发[1999]172号)、《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49号)、《国务院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息等所得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2]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技术进口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5]45号)。
这些规范性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一起,共同就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作出了制度规定。
按照前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规定主要包括地区投资优惠、鼓励生产性投资的优惠、再投资退税的优惠,以及预提税方面的优惠等十个大的方面。
(一)地区投资优惠中国现行地区性税收优惠有10多个方面的内容,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以下五个方面:1、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济特区是指依法设立或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
2、经国务院批准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沿海经济开放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市、区、县。
4、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0年到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前述“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1)机械制造、电子工业;(2)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3)冶金、化学、建材工业;(4)轻工、纺织、包装工业;(5)医疗器械、制药工业;(6)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7)建筑业;(8)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9)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10)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二)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适用这项税收优惠规定。
已经按照税法规定得到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除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所得税税款。
2、追加投资项目的优惠。
按照2002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2]56号)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4],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税法第8条第1、2款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即前1中“免二减三”的规定):(1)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2)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
追加投资项目税收优惠须经企业申请,报省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
各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将批准情况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上述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即“免二减三”)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到30%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