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逃废银行债务问题立法研究
邮储银行关于对恶意逃废债务的风险提示函

《邮储银行关于对恶意逃废债务的风险提示函》一、风险提示函的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领域的风险也在不断升级。
作为一家国有银行,邮储银行一直致力于防范和化解风险,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
而在金融业务中,恶意逃废债务一直是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不仅会损害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营,也会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
为了提醒客户在交易过程中规避风险,邮储银行发布了《关于对恶意逃废债务的风险提示函》,旨在加强对客户的风险防范教育,保护金融机构和客户的利益。
二、风险提示函的内容在风险提示函中,邮储银行明确指出,恶意逃废债务是指客户以不当手段逃避或拖欠债务,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也损害了金融机构的信用,对金融行业和整个社会经济秩序都会造成严重影响。
邮储银行在风险提示函中提醒客户,不得以逃废债务的方式规避还款责任,一旦发现恶意逃废债务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
风险提示函还对客户可能面对的法律风险、信用风险、经济风险等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提醒客户在金融交易中要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还款责任,避免因恶意逃废债务而带来的各种不良后果。
三、风险提示函的意义和作用邮储银行发布《关于对恶意逃废债务的风险提示函》,旨在提醒客户关注恶意逃废债务的风险,增强债务人对还款责任的认识,加强合同约定的执行力度,规范金融交易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这对于维护金融秩序,保护金融机构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是非常重要的。
另外,发出风险提示函也有助于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意识和水平,促使金融机构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和信用管理工作,提升金融服务的专业化水平,为广大客户提供更加安全、便捷和高效的金融服务。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个金融从业者,我对邮储银行发布的《关于对恶意逃废债务的风险提示函》表示支持。
恶意逃废债务不仅损害金融机构的利益,也损害整个金融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通过加强风险提示和宣传教育,有效引导客户依法合规经营,是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保护金融机构利益的一种重要途径。
不良资产处置现状及对策研究——以山东省东营市为例

不良资产处置现状及对策研究——以山东省东营市为例霍成义;王洪刚【摘要】2016年以来,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银行业呈现贷款增速回落、存贷利差收窄和不良贷款反弹态势,经济运行中的困难在金融领域进一步显现,银行业风险防控和不良资产清收处置面临严峻的压力和挑战.调查发现:当前不良资产清收处置难度日益加大,仅依靠传统清收手段和管理模式,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不良资产管理的需要,商业银行必须优化创新处置手段和模式,才能有效化解风险,切实提升资产质量.【期刊名称】《青海金融》【年(卷),期】2017(000)005【总页数】3页(P29-31)【关键词】不良资产;处置;对策【作者】霍成义;王洪刚【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东营市中心支行山东东营257091;中国人民银行东营市中心支行山东东营25709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30.4本次调查采取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相结合的方式,共调查东营市17家金融机构,收回有效问卷17份。
调查显示,2016年以来,全市各金融机构累计处置不良资产35.06亿元,其中,现金清收12.92亿元,占比36.85%;呆账核销10.73亿元,占比30.6%;重组4.35亿元,占比12.41%;股东购买4.13亿元,占比11.78%,其他如诉讼、打包等方式处置金额2.93亿元,占比8.36%。
通过不良资产的处置,全市信贷资产质量的相关指标继续处于全省较优水平。
截至2016年12月末,全市不良贷款余额50.58亿元,比年初增加29.18亿元,不良贷款率1.44%,较年初提高0.74个百分点,低于全省0.71个百分点;关注类贷款余额241.6亿元,较年初增加170.26亿元,关注类贷款占比6.89%,低于全省5.47个百分点。
(一)自主催收难度较大,但仍是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的首选数据显示,2016年以来,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有12家金融机构选择了自主催收这种处置方式,占比70.59%。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研究的论文-经济学理论论文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研究的论文经济学理论论文【摘要】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已席卷全球,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发生巨大变化。
信贷业务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收益来源,信贷风险也是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
在当前形势下,商业银行必须强化信贷风险管理,保证信贷资产业务的健康发展。
本文分析了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成因,并提出在金融危机下治理信贷风险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金融危机信贷风险【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209(2010)06-00-02信贷风险,主要是指银行贷放出去的款项,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而形成逾期、呆滞或呆账,使银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信贷风险管理是当前国有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核心。
如何准确把握和有效防化信贷风险,确保金融安全,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
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在强化信贷风险管理,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上做了大量艰苦卓绝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取得了显著的工作成效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信贷资产质量明显提高。
然而,由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与金融产权制度改革、经营管理的授权操作与内控自律制度建设的严重不协调,国有商业银行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信贷风险控制理念和行为偏差,以致信贷资产不良率还处于高位运行。
在金融不断对外开放的今天,如何加强信贷风险的管理便成了银行能否提高竞争力的关键。
作者结合多年工作经验,从分析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成因着手,提出了治理信贷风险的相关措施。
1 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面临的主要风险现况分析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是加强信贷管理的前提和基础。
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风险包括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其中内部风险起主导作用,并决定外部风险。
1.1 内部风险1.1.1 素质风险。
是指因信贷人员个人素质原因导致的信贷风险,信贷人员个人素质包括业务素质和品德素质两个方面。
业务素质偏低的信贷员一般很难对一笔贷款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使贷款的风险增大;品德素质较差的信贷人员则容易导致以权谋私、以贷谋私的道德风险。
新《企业破产法》与商业银行相关的七大问题

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 工的安置 , 对剩 余部分 抵押权人享 有优先 受偿的权利 。 置土地使 处
用权所得不 足以安 置职工的 , 不足部 分依次
机构 市场化的进一步深 化。但 新法第 4 O
免 由于时 间拖延导致 正常收 贷行为在 企
此“ 莺整 ” 制度 的建立对于银 行来说喜 忧
参半 , 当然忧大于喜 。
业破产时被 撤销 , 但若银行清收工作比较
集 中 , 会影 响企 业的资金运 行 , 就 从而 可 能 导致或加速企业的衰落 , 结果是否 与 其
顺序次干担保债权 。该条款实 质上是对 旧法 明确的担保 债权优先 受偿 原则 的否定 , 对担
所 担保的债务数额 的, 超过部分 属于破产财
产”, 担保 债权作为别除权可以独立受偿 。 虽 然新法第 1 9条规 定 “ 0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 享有担保权的权利 人 , 对该特定 财产享 有优
新 《企 业 破 产
法》 经过 2 0年
反 复研 究终 于颁
日起 施行 , 18 与 96年 《 业破 产法 》 (“ 企 旧 法 ”) 相比有大幅调整 , 中许 多新制度 、 其 新 原则 、 新程序对 商业银 行信贷等业 务影响重 大 ,对银 行风 险控制 工作提 出了许 多新 要 求 在此 , 笔者主要结 合银行业务实 际, 对新 法 中相 关条款 在操作 中可 能存在 或 引发 的
条规 定的债权 债务可以和 不可 以抵销 的 情形 ,又未涉及金融 机构等特 殊主体 的 特殊 交易的抵销 问题 ,这就导 致是 否上 述协 议的安排和银 行业务惯例 能否仍 能 在新 法下得到承认 存在不确定 性 。一旦 该类交易被逐 笔视 为交 易双方 之 间的债 权和 债务 ,则作为破 产方的 交易对手 而 言 ,一方面须 向破 产的金融机 构全额 偿 还债务 ,另一方 面其享有 的债权 只能作
关于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调查报告

关于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调查报告近年来一些企业利用各种手段逃废债的情况相当普遍。
企业逃废金融债务已经成为我国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主要因素,它严重侵蚀我国金融信用基础,危及金融安全与社会稳定。
为此,遏止和防范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是当前银行加强风险管理和地方创建金融安全区的主要工作任务。
本调查报告通过展开对这些企业逃废金融债务形式、手段、规模、危害等方面情况的调查,并提出治理企业逃废金融债务的政策建议。
一、逃废债的基本情况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企业改制日益增多,改制的方式也日益多样化。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多数企业能够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进行,但是也有一些企业借改制之机实行假分立、假兼并、假租赁、假出售等,以达到悬空、逃废的目的。
这些行为扰乱了经济秩序,损害了市场信用,危机到银行资产的安全。
虽然,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4号),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关于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有关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27号),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的紧急通知》(法[2001]105号)文件,在这些文件中严令紧禁止企业逃废银行债务。
但企业逃废债屡禁不止,据调查统计,截止2004年6月末,在我市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商业银行、农联社的贷款企业中有573户逃废债企业。
贷款本息35.62亿元,逃废债本息33.07亿元,占贷款本息的92.83%。
企业总资产约46.21亿元,总负债约53.14亿元,资产负债率约115%。
调查统计中发现,国有和集体性质的企业是逃废债主体,共有396户占逃废债企业的总数的69.11%,逃废债本息32.4亿元,占逃废债总额的97.97%,其中:国有企业113户,占逃废债企业总额的19.72%,逃废债本息13.99亿元,占逃废债总额的42.3%;集体企业283户,占逃废债企业总数49.39%,逃废债本息18.41亿元,占逃废债总额的55.67%。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关于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有关情况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关于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有关情况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1.04.12•【文号】国办发[2001]27号•【施行日期】2001.04.1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关于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有关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民银行《关于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有关情况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00一年四月十二日关于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有关情况的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二00一年三月十六日)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在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专报信息《对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逃废金融债务情况的调查》(第373期)上的批示,我们对企业逃废金融债务(以下简称逃废债)情况进行了调查,有关情况和建议如下:一、企业逃废债的基本情况企业逃废债已经成为当前金融资产运行中的突出问题,对金融业改革开放造成了不良影响。
企业逃废债屡禁不止和恶性蔓延,扰乱了经济秩序,损害了市场信用,危及到金融资产的安全。
1998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定,并在人民银行系统内设立了金融债权管理机构,建立了防范和制企业逃废债的工作机制和操作规范,通过采取内部通报、道义劝告、限期纠正、公开曝光等一系列措施,对恶意逃废债的企业实施制裁,有效地遏制了企业逃废债的扩张。
但是,受各种利益的驱动,一些地区和企业利用各种手段(主要是利用改制方式)逃废债的情况仍然相当普遍。
据调查统计,截至2000年末,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开户的改制企业为62656户,涉及贷款本息5792亿元,经过金融债权管理机构认定的逃废债企业32140户,占改制企业51.29%,逃废银行贷款本息1851亿元,占改制企业贷款本息的31.96%。
在逃废债的企业中,国有企业22296户,占逃废债企业总数的69.37%,逃废金融机构的贷款本息1273亿元,占逃废债总额的68.77%;非国有企业9844户,占逃废债企业的30.63%,逃废金融机构贷款本息578亿元,占逃废债企业贷款本息的31%。
中国银行业协会“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协会“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改善银行经营环境,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中国银行业维权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逃废银行债务机构”,是指逃避、悬空、毁弃银行债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债务人),以及与该债务人共同逃废银行债务或帮助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关联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是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申报的债务人及其关联机构。
第四条协会受会员单位委托,对“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进行管理、组织实施内部通报和联合制裁,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的审核,法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事务。
第五条对列入“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的债务人和关联机构,协会将在会员单位范围内予以通报;对在警示及通报期间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且情节恶劣的,协会将组织所涉会员单位实施联合制裁。
第六条“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的管理,坚持依法合规、会员申报、共同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在依照本办法申报、认定“逃废银行债务机构”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资料属于商业机密,仅限于“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的管理、内部通告和联合制裁,严禁外传及作其他用途。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八条债务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逃废银行债务机构:(一)以改制、重组、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金、解散、破产以及抽逃、隐匿、转移资产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损害银行债权的;(二)通过非正常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或隐匿资产,债务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逃匿,损害银行债权的;(三)以多头开户、转户等方式,蓄意逃避债权银行对授信资金的监督,损害银行债权的;(四)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产权不清的担保,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损害银行债权的;(五)不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毁损银行债权的抵(质)押物(权),损害银行债权的;(六)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银行债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编制虚假信息,损害银行债权的;(七)拒不执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等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损害银行债权的;(八)通过采取各种非法手段阻碍司法机关执行或银行正常清查,损害银行债权的;(九)具有其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
浅谈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问题及对策
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对策
参考文献
(一)做好不良资产处置立法 首先要建立针对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给债权债务人相 关的权利义务。制定资产证券化的律法,促进我国析产证券 化发展,提升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同时要完善我国财政部制 定的律法,对其中不合理条款予以调整。其次要打造以诚信 为基础的银行一企业关系,实现双方共赢的新型局面[3]。对 恶意逃废债的企业严重打击,对析产关联复杂的相关企业与 公司严格把关;在清收问题上,深入企业内部了解其经营中 的问题,帮助起寻找商机制定可行方案,使企业支持银行处 置行为,实现避免风险目的。最后,发挥出政府的导向作用,
发挥诉讼作用。诉讼清收有较强的震慑效果,对不良资
不良资产处置的相关律法,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银行在对其 产的处置起到重要作用。对那些具备还款能力但不愿意偿还
处置的理念、处置模式等等都远远落后于国际金融机构[1]。 的客户,要严格依照律法进行讼诉。对地域干预其中的,要
资产处置法律的制定更是落后于其业务的发展,对银行业务 加强力度,进行提级申请执行。
[4]张芝泉.新常态下商业银行应加强个人住房贷款风险 管理[J].金融经济,2017(24):58-59.
在不良资产交易市场组件方面、打击逃废债方面积极政务政 府支持。
(二)形成内部各部门分工协作的联动处置机制
作者简介:韩淋(1998.3-),女,汉族,籍贯吉林省延边 朝鲜族自治州,本科在读,研究方向:财务管理。
前台客户部门、前台资产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等等多个
063 商业故事
BUS | NESS STORY
行信贷方面,对企业开户数量进行了限制,构建了征信系统, 放利用,通过挂牌交易,竞拍等方式实现市场化运作。最后
为银行对企业信用查询提供了有利帮助,但是弊端是无法查 探索更多的不良资产处置途径,例如资产置换、债转股、结
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立法的建议
给个人征信系统, 而不会将 客户 的历史信息提供给 个人征信系统 , 或者将客户信息进行一定的技术处
理后 再提 供给个 人 征信 系统 。
为 了减 少信 用缺 失对 市场 经济乃 至整个 社会 的 戕 害 ,0 8年 , 20 国务 院将人 民银 行 职 能 由“ 理信 贷 管
目前, 由于缺乏全面有效的征信体系, 银行业 自 身也存在重复建设 、 自为政 的痼疾 。为 了争做大 各 型客户业务 , 银行之 间相互封锁信息 , 降低授信条 件。尤其在没有充分取得必要的客户经营信息的情
况 下 , 拥而 上甚 至盲 目为 客 户提 供 授信 。而 一旦 蜂 客户经 营 出现 问题 , 一些 中小 型 银行 又 往 往 在 缺 乏
征信业 ” 扩大到“ 管理征信业 , 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
系” 成为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 ,
牵头单位 , 代拟 了《 征信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 并 制定了《 金融 业统一征信平 台建设规划》 上报 国务 院办公厅 。征信系统在全国部分地区共采集了包括 企业养老保 险缴存 、 企业 住房公积金缴存 、 企业欠 税、 企业电信缴费及欠费、 企业法 院判决和执行 、 企
信息 心存疑 虑 , 主要 是 担 心 影 响 自身 业 务 发展 。以
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 ; 企业拖欠银行贷款, 逃废银行
债 务 , 且银 行信 用证 垫款 、 并 银行 承兑 汇票垫 款 的情
况 大量发 生 。
移动公 司为例, 由于移动业务竞争非常激烈 , 担心当 前信用 良好的客户 , 因有不 良历史信用信息被个人 征信系统披露后 , 客户退 网, 被其他移动业务运营商
挖走 客户 。这样 , 动很 可 能 只提 供 客 户 现有 信 息 移
企业经济研究论文:企业负债经营论文17篇
企业经济课题研究论文企业负债经营论文17篇【摘要】企业在进行经营过程中,因经营环境存在的许多不确定因素,特别是企业正在举债时预先设想的经营条件发生不利于企业经营发展的情况下,负债经营就会产生风险。
因此,企业要增强风险意识,制定有效的风险防范对策,使企业获得负债筹资带来的财务杠杆效益,同时把风险降低到最低,以达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关键词】企业负债经营企业经营论文企业负债经营论文:负债经营企业管理论文一、企业负债经营的分析(一)企业的借款--借款前与借款后的对比企业为了扩大自己的规模,必须选择借助外来资金。
从而发展企业,让企业更走更远。
且企业合理的借款也可以降低综合资本成本,为企业增加收益。
例:我们公司近五年的发展状况如下:公司近几年处于良好的发展期,自2006年以来,我们公司的主要资产、净资产、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及经营性现金流的简单情况为从以上表格中的数据可以简单的分析出,我们公司5年来保持着良好稳定的发展趋势,几项规模同步增长,销售收入及利润稳步上升,经营性现金流相比去年有些回落。
2010年末的经营性现金流是-3301.82元,主要是因为银行的付款期限60天,而我们的回款期限是90天。
随着销售扩大后,部分应收、应付的差额扩大。
另外,2010年我们公司的钢材采购成本有所上升,也是造成经营性现金流减少的主要原因。
但总的来说,我们公司的销售情况及货款回收情况较为良好。
借款前后的对比:我们公司在2010年实现销售收入23亿。
在收人中,销售钢材量相比2009年增加2.75亿,主营业务突出且呈现稳定较好的发展趋势。
我们公司的钢材品种多,产品线较为丰富,单一产品销售额过亿,说明我们公司在产品上具备较强的竞争力;公司主打产品突出,市场认知度较高。
(二)企业的应付账款应付账款是指因购买材料、商品或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发生的债务。
这是买卖双方在购销活动中由于取得物资与支付贷款在时间上不一致而产生的负债。
而应付账款的管理相对来说主要是对企业内部的管理,所以要建立有效的往来账款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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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逃废银行债务问题立法研究摘要:2012年至今,我国700余家逃废债企业被银行协会通报,银行近千亿债权流失。
其中成因包括:无法启动清算程序;未界定逃废债范围致使惩戒难;银企信息不对称,取证举证难;司法诉讼环节复杂,处置执行难;政府执法力度不足等。
随着逃废债形式不断翻新,如利用设立新企业方式,利用承包、租赁和低价出卖方式,通过不规范兼并和股份制改造,利用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机,设计虚假诉讼保全等,遏制逃废债已成当前银行业重要任务。
鉴于此,应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加强刑事处罚力度,引入双倍赔偿制度,设立资格刑,并建立征信体系等措施。
关键词:逃废债;银行债务;社会征信;立法规制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很多企业逃废银行债务,不良贷款急剧增加。
后来国家成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上市形成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我国商业银行快速发展。
如今企业诚信水平虽有所提升,但逃废债现象依然存在。
若逃废债情况继续发展,银行信贷资金不断损失,无法正常经营,增加破产可能,会加剧畏贷、抽贷、断贷等行为,对实体经济造成损失。
因此,应严厉打击企业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从世界经济史而言,经济危机到来前,会发生企业逃废债行为,从而引起银行不良贷款,冲击银行业甚至金融系统。
因此,学界对企业逃废债务行为开展大量研究。
卢林提出破产情况下企业逃废债特点及相应完善破产立法措施,明确规定恶意逃废债务定义,表现形式和认定标准,如假账逃债,财产混同,业务混同,造成人格混同,借以逃避债务。
提出完善破产法,扩大责任主体范围等措施[1]。
詹向阳提出企业逃废行为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企业或个人内部原因,对外担保、互保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二是宏观经济下行,用人成本加大等外部原因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三是区域经济局部信用生态恶化,导致部分企业跟风逃债[2]。
Altman在1968年提出Z值模型,将其应用于公司违约风险评估,认为银行可用模型管理资产市场风险和与信用风险对应监管资本,从而预防企业逃废债务[3]。
HymanP.Minsky提出,经济周期使经济总是在繁荣和萧条间摇摆,不良贷款增加是经济周期产物,通货紧缩会增加不良贷款[4]。
经济繁荣时,企业盈利能力上升,偿贷能力较高,为取得竞争优势,向银行大量贷款,而经济下行时,企业盈利能力下降,偿债能力弱化,不良贷款增加。
国外学者研究形成不良贷款成因及全面风险管理理论。
国内研究将现有理论与我国经济发展实际联系,分析银行不良贷款和逃废债增加原因。
但逃废银行债务方法日益翻新,如利用设立新企业方式,利用承包、租赁和低价出卖方式,通过不规范兼并和股份制改造,利用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机,设计虚假诉讼保全等,上述理论已不符合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现状,不能达到遏制逃废债行为目的。
应针对现有企业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深化研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加强刑事处罚力度,引入双倍赔偿制度,设立资格刑,建立征信体系,以达到遏制逃废债效果。
一、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现状及相关法律法规逃废债是民事违约行为,有履行债务能力而不履行即为逃废债。
“有履行能力”指无论有无收入来源,拥有部分或全部履行债务能力。
在债务人主观层面,逃废债分为两种形式:一是积极逃避债务履行,二是消极应付不作为。
通常将前者称为“恶意逃废债”。
近年来,经济下行与“资金链”和“担保链”风险叠加,企业逃废债务屡见不鲜,扰乱区域金融、信贷投放和经济金融秩序。
企业逃废银行债务问题尤为严重。
据有关资料显示[5],2015—2017年,湖南省51家企业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数量占受调查企业的45.13%。
被调查银行发生逃废债案123起,涉及15.97亿元贷款,导致10.96亿元不良贷款。
2017年上半年受调查企业发生逃废银行债务行为20起,涉及2.1亿元贷款,同期分别增加33.3%及31.1%。
从企业性质与规模而言,涉及逃废债民企占比为91.3%,中小微企为99.2%。
从行业而言,涉及逃废银行债务企业以批发零售业与制造业为主,占受调查逃废债企业55.8%。
其中,制造业占比最高,为32.6%。
逃废银行债务形式由单一“老赖跑路”,转变为购买大额保单变更资产及隐瞒签订租赁协议等形式。
在受调查的逃废银行债务案件中,拒不执行法院与仲裁生效法律文书企业占比21.1%,法人逃逸企业占比26.1%,债务人虚假租赁对抗债权企业占比12.2%。
为此,2017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称“最高院”)发布《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坚决从严惩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依法采取破产中关联企业合并破产、行使破产撤销权及取回权等手段,寻找及追回债务人财产;进一步探索社会合信用体系建设和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深度融合路径,健全同市场主体信用关联之司法大数据共享和使用机制,加大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力度,加大对藏匿、有意销毁会计凭证和账簿及财务报告等犯罪行为刑事处罚力度①。
同时,依照中央、国务院两办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持续完善公布失信人信息、限制其高消费等制度规范,严厉惩戒失信行为。
推进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惩戒格局,促进诚信建设,落实长效治理;从严惩处虚假诉讼行为,严格依法追究虚假诉讼与妨害作证等行为人刑事责任;适时出台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虚假诉讼定罪量刑标准;完善出示虚假证据和有意超期举证等不诚信诉讼行为机制,从严惩处诉讼失信行为。
党的十八大后,我国监管与自律组织及司法部门进一步加大恶意逃废债打击力度。
2013年银协率先修订《“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最高院发布《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
同年,最高院、司法部、银监会三部门共同下发《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
以上规定处于规范性文件层面,难以约束企业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
目前,根据对部分被逃废债银行调查资料显示,银行胜诉但执行较难的占27.7%,认为“罚法程序偏慢,执行力度不够”的占16.8%。
逃废债在法律上定性为民事行为,唯有恶意逃废债并导致严重后果方涉嫌犯罪。
而一些逃废债行为虽有主观故意,却很难定为违法行为,降低了企业违法成本。
如妨害清算罪成立时间条件是“公司和企业清算时”,即使公司和企业觉察须终止因由,“私分公司和企业财产”未清算之前,即使严重危害债权人和他人利益,也不构成该罪,不可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6]。
二、企业逃废银行债务表现形式第一,设立新企业。
有些企业采取部分改制,在原企业上设定若干新企业②,把债务留存在原企业,将有效资产划转至新企业,原企业未破产或注销,以空壳公司承担债务。
或将债务留在新成立公司,设法把有效资产转给子公司,集团公司仅作为管理机构,不从事经营,全部债务由集团公司负担。
第二,承包租赁及低价出售。
一些企业把所有资产租赁给新成立公司或个人,一种情况下新成立公司接收原企业主要人员,租赁费低廉,不足以让原企业偿还欠款,企业不申请破产,法院不能执行已租赁资产[7]。
另一种情况下承包或租赁给个人,大量消耗资产和设备,以求短时内获利。
这便是危害严重的企业短期行为,当保证贷款物资偿还资产持续减少③,而承包人对贷款本金利息概不负责,企业也不能破产。
变价卖出设备及土地获取资金后,资金被转移而非偿还贷款,产生实际上的逃废债。
企业通过相关部门与金融机构合作,先设立新公司,表面上与原企业无关联,相关部门或金融机构拨付新公司运转款项,新公司重新选址建厂,并低价购置原企业设备与有效动产,最后将货款偿还相关部门或金融机构。
原企业仅存厂房出租,通过租金解决职工安置费,安置费还能用于新企业投资入股。
如此,新旧企业、职工和相关部门及金融机构各取所需,其他债权部门则无法偿还。
第三,违规兼并与股份制改造。
企业在兼并或合作后,原承贷法人撤销,导致贷款债权债务关系模糊不清,缺乏物资与安全保障。
一是合资合作与联营中,贷款企业以资金入股,成功合资后会搁置原债务,贷款企业因合资分红获益,可实际债权部门与贷款受益者,即合资企业相互间无债权债务关系,致使无法追债。
还有企业采取“先分后并”式假兼并,即先将企业一分为二,再安排其中一个企业对另一企业施行“兼并”,达到不归还贷款目的。
一些企业利用改制办法,借分厂或车间另改为股份公司,原企业担负债务,新公司不承认债务;或将原厂设备依一定条件,如按分流人员情况转入新企业,或借用资产,成立新的联合体,原企业债务被忽略。
更加严重的是原企业资不抵债,原空壳企业担负较多贷款,形成悬空债务。
第四,吊销营业执照。
随着企业营业执照吊销,贷款法人被撤销,债权方无有效手段收回贷款[8]。
有些企业不参加年检,在工商吊销执照前,彻底处理有效资产,变为“三无企业”(无资产、人员、场所),导致债权部门无法追贷。
第五,不实诉讼保全。
企业经营困难或知晓债权部门将采取法律措施时,与其关联企业或债权人谋划,原被告双方和法院协调,查封企业资产,导致其他法院无法重复查封,但企业暗中继续正常生产经营。
以司法渠道,欠债企业“合法”转移有效财产,致使其他债权灭失。
三、企业逃废银行债务问题成因第一,无法启动清算程序。
在公司尚存未清偿债务时,原则上不可向股东实行剩余分配[9]。
即股东剩余索取权不得优先于公司兑现债权。
公司清算具备顺位性:偿还债务为前一顺位;向公司股东分配剩余财产为后一顺位。
债权功能前一顺位未兑现,后一顺位功能不得开启。
只要公司债权不兑现,其清算一直为前一顺位状态。
股东不顾自身利益而优先考虑公司债权人利益并不现实,特别是公司财产无法偿还债务或剩余财产较少时,让股东主动开启清算程序更不现实。
司法实践中大量公司清算纠纷即为证明。
之所以存在大量公司已解散,可股东仍未开启或拖延清算进而导致损害公司利益纠纷,原因乃公司债权兑现顺位先于股东剩余索取权。
可见,以股东为清算义务人,让其主动开启清算程序不可取,反而会引发债权人起诉追债清算纠纷,无法保护债权人利益,浪费司法资源。
第二,未界定逃废债范围。
一方面,未界定“逃废债”行为统一标准。
目前,除中银协会《逃废银行债务管理办法》中规定九种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外,并无其他法律法规界定。
另一方面,惩戒机制存在短板[10]。
2016年前仅在认定权利和弥补损失上可借助法律,针对逃废债务人责任体系,无统一惩戒机制,导致企业逃废债收益和成本极不成比例。
2016年1月国家多部委下发《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备忘录通知》,其中失信人震慑方面措施有32条,可联合惩戒体系仍为初建期,有待逐步推进。
第三,信息不相称妨碍诉讼。
当前打击逃废债重要措施之一是法律诉讼,但银行诉讼取证难是不争事实。
首先,企业财产难以监管。
银行仅可由企业财务报表与产品销售及高层变动等渠道了解生产经营状况,无权检查企业经营与投资及流转资金真实状况[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