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政策法规课后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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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案例分析

文化产业案例分析

三、涉及法规和条款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
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
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
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法权益;
谢 谢 观 看
三、案例详情
迟某某向本院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印刷费223850元及利息(以 223850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7月3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起,原告给被告印刷 杂志。2015年1月16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尚欠28万余元。双方约定每月支付1万 元。但被告没有按约定履行,仅支付6万元,且未按约定日期履行。原告多次催要 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张某某辩称:1、原告主体不适格,印刷涉案杂志的单位是保定尚品广告有限公 司,并非原告,原告仅是上述公司的股东,原告不应该取得涉案款项。
三、案例详情
2、原告无制作印刷涉案杂志的资质,涉案杂志经被告了解得知,系为曾昭满在郑 州经营医院印制的非法出版物。根据法律规定,如印制相应的杂志,需要通过相应的 版权出版部门赋予相应的许可证制作,而不是由原告个人进行印制,因此原告个人不 能成为印制杂志的主体,也不具有印制杂志的资质。原告所称的印制的杂志均为非法 出版物,作为合同标的是法律所禁止的,因此被告在知悉后不应该向原告支付杂志款。 根据合同法中第52条第5项,以及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 同是无效合同,我们认为尚品公司及原告与曾昭满之间的加工承揽合同或买卖合同为 无效合同。故被告不应该再代曾昭满向原告支付杂志款。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 请。

文化产业法律案例(3篇)

文化产业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影视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网络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著作权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案涉及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原告某影视公司认为被告某网络公司未经其许可,在其网站上播放了原告的影视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2. 如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如何确定?三、案件审理过程1. 原告提交的证据(1)原告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原告对涉案影视作品享有著作权;(2)原告与涉案影视作品导演、编剧签订的委托创作合同,证明原告对涉案影视作品享有著作权;(3)原告提供的涉案影视作品剧本、拍摄素材等,证明原告对涉案影视作品享有著作权。

2. 被告提交的证据(1)被告提供的涉案影视作品播放记录,证明被告在其网站上播放了涉案影视作品;(2)被告与涉案影视作品导演、编剧签订的委托创作合同,证明被告对涉案影视作品享有著作权。

3.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对涉案影视作品享有著作权。

被告在其网站上播放涉案影视作品,未经原告许可,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涉案影视作品享有著作权。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播放涉案影视作品;2.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XX万元;3.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著作权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著作权是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对涉案影视作品享有著作权。

2. 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构成侵权。

原创文化产业经营管理案例分析

原创文化产业经营管理案例分析

原创文化产业经营管理案例分析引言原创文化产业是指基于个体或团体的创造力和创新才能,通过创作、表演、展示、传播等形式,生产并消费具有独特文化内涵和权益的产品和服务。

在当今社会,原创文化产业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经济增长点和文化软实力的体现。

然而,要成功经营和管理原创文化产业,需要具备良好的策略规划和执行能力。

本文将通过一个原创文化产业经营管理案例,来分析成功的经营管理策略和措施。

案例分析:某原创音乐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背景某原创音乐公司成立于2010年,由一位音乐创作人兼艺术家创办。

公司专注于音乐创作、音乐制作和音乐表演等原创文化产业领域。

在成立初期,公司仅有几名员工,规模较小,但在音乐圈内有一定的声誉。

策略规划在发展初期,该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策略规划,以实现可持续的经营和发展:1.原创音乐创作:公司积极鼓励员工进行原创音乐创作,重视培养和保护知识产权,通过不断推陈出新的音乐作品吸引更多的听众和市场。

2.增强市场竞争力:公司与不同音乐平台、演唱会组织者、音乐节等签订合作协议,扩大音乐作品的传播渠道和市场影响力,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市场份额。

3.多元化发展:除了音乐创作和表演,公司积极寻找新的商业机会和合作伙伴,探索音乐相关产品的开发和销售,如音乐定制产品、音乐周边商品等,以实现收入多元化。

组织管理该公司注重组织管理,确保公司以高效的方式运作:1.成立专业团队:公司雇佣了一支专业的管理团队,包括艺术总监、市场营销经理、财务经理等,以确保公司的各项业务得以顺利运行和管理。

2.设定明确目标: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和竞争环境,设定明确的发展目标,并将其落实到具体的业务计划和绩效目标中。

同时,公司鼓励员工参与目标设定和绩效评估,激励员工的创新和努力。

3.信息共享和沟通:为了确保公司内外部信息的流通和共享,公司建立了信息共享平台和沟通渠道,定期组织公司内部会议和外部交流活动,以促进团队合作和知识共享。

资金管理资金管理对于任何一家企业都至关重要,特别对于原创文化产业来说,更需要精确的财务规划和管理:1.财务预算和控制:公司制定了财务预算计划和控制制度,以确保公司资金的合理运用和控制风险。

文化产业类法律案例分析(3篇)

文化产业类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著作权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案涉及某影视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编剧(以下简称“被告”)之间的著作权侵权纠纷。

原告指控被告未经其许可,擅自改编其作品,制作并上映了同名电影,侵犯了其著作权。

以下是本案的详细分析。

二、案件事实1. 原告作品情况:原告公司系一家专业的影视制作公司,拥有丰富的影视制作经验。

2008年,原告公司委托某编剧创作了一部名为《梦想之城》的小说。

该小说于2009年出版,获得了良好的市场反响。

2. 被告作品情况:2015年,被告编剧开始创作一部名为《梦之城》的小说。

在创作过程中,被告表示受到了原告作品《梦想之城》的启发,但否认抄袭。

3. 电影作品情况:2017年,被告编剧将《梦之城》改编成同名电影剧本,并由其担任编剧。

该电影于2018年上映,取得了不错的票房成绩。

4. 纠纷起因:原告公司发现被告的电影《梦之城》在剧情、人物设定、故事情节等方面与自己的作品《梦想之城》存在高度相似之处。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著作权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权利。

四、法院判决1. 被告侵权行为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创作《梦之城》时,明显借鉴了原告作品《梦想之城》的剧情、人物设定、故事情节等元素,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2. 侵权责任承担: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本案中,被告在创作《梦之城》时,虽然声称受到了原告作品的启发,但实际创作过程中存在明显的抄袭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抄袭他人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

2. 著作权侵权的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作为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

文化产业法律案例受戒(3篇)

文化产业法律案例受戒(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文化产业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文化产业涉及领域广泛,包括影视、音乐、文学、艺术、体育等,其产业链条长、涉及面广,法律关系复杂。

本文以某影视公司侵犯他人著作权案为例,探讨文化产业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2019年,某影视公司拍摄了一部电视剧《花开富贵》,该剧在播出后获得了较高的收视率。

然而,该剧在播出过程中被观众发现存在大量抄袭他人作品的现象。

经调查,该剧抄袭了某知名作家的一部长篇小说《花落花开》。

作家遂将某影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三、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影视公司是否侵犯了作家的著作权,以及如何确定赔偿金额。

四、案例分析1.影视公司是否侵犯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本案中,某影视公司未经作家许可,擅自将《花落花开》改编成电视剧《花开富贵》,侵犯了作家的著作权。

2.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

赔偿金额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由于某影视公司未经许可擅自改编他人作品,且该剧播出后取得了较高的收视率,给作家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法院判决某影视公司赔偿作家经济损失。

五、案例启示1.加强文化产业法律意识文化产业从业者应加强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在创作、制作、发行等环节,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侵犯他人权益。

2.完善文化产业法律法规我国应进一步完善文化产业法律法规,明确文化产业各环节的权利义务,加强对文化产业的法律保护。

同时,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文化产业市场秩序。

3.加强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应共同努力,加强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

文化产业类法律案例分析(3篇)

文化产业类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文化产业类法律纠纷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某影视公司版权纠纷案为例,分析文化产业类法律纠纷的特点、解决途径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影视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投资拍摄了一部电视剧《梦想之城》,该剧由著名演员张某某主演。

该剧于2019年正式播出,取得了良好的口碑和收视率。

然而,在剧集播出不久后,原告发现该剧的版权被未经授权的第三方平台在网络上进行非法播放。

原告多次与该平台进行沟通,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但对方置若罔闻。

无奈之下,原告将对方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三、案例分析(一)案件特点1.文化产业类法律纠纷涉及面广。

本案涉及版权、著作权、商标权等多个领域,体现了文化产业类法律纠纷的复杂性。

2.案件涉及利益关系复杂。

本案中,原告作为电视剧的投资者和制作方,享有该剧的版权;被告作为未经授权的第三方平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3.案件解决难度较大。

文化产业类法律纠纷往往涉及知识产权、合同法等多个法律领域,案件解决难度较大。

(二)解决途径1.行政途径。

原告可以向国家版权局等相关部门投诉,要求其依法查处侵权行为。

2.民事途径。

本案中,原告选择将被告诉至法院,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3.刑事途径。

如果侵权行为构成犯罪,原告还可以通过刑事途径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

(三)法律适用1.著作权法。

本案中,原告作为电视剧的投资者和制作方,享有该剧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行为均构成侵权。

2.合同法。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可能存在合同关系,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播放电视剧,违反了合同约定。

3.侵权责任法。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四、结论本案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文化产业类法律纠纷在解决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知识产权、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关于文化产业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我国文化产业蓬勃发展,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文化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法律问题,如知识产权保护、不正当竞争等。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文化产业法律纠纷案例为切入点,探讨文化产业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某知名动漫公司(以下简称“动漫公司”)于2010年推出了一部深受青少年喜爱的动漫作品《梦幻之城》。

该作品自上映以来,深受广大观众喜爱,并获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然而,在2012年,一家名为“创意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未经动漫公司许可,擅自改编《梦幻之城》的故事情节,制作了一部名为《梦幻之城之传奇》的动漫作品,并在网络上进行传播。

动漫公司发现后,认为工作室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工作室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工作室是否侵犯了动漫公司的著作权?2. 如果工作室侵犯了动漫公司的著作权,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 关于工作室是否侵犯了动漫公司的著作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动漫公司的《梦幻之城》作品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工作室在未经动漫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改编《梦幻之城》的故事情节,制作了《梦幻之城之传奇》作品,其行为构成对动漫公司著作权的侵犯。

2. 关于工作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院判决工作室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动漫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文化产业法律问题,主要涉及著作权保护。

以下是本案的分析:1. 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文化产业是知识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著作权保护是文化产业发展的基石。

本案中,动漫公司通过创作《梦幻之城》作品,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如果著作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将严重损害动漫公司的合法权益,影响文化产业的发展。

2. 著作权侵权的认定著作权侵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文化产业法律应用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文化产业迅速发展,电影产业尤为突出。

2019年,中国电影市场票房收入达到642.66亿元,同比增长9.06%,位居全球第二。

其中,《哪吒之魔童降世》作为一部国产动画电影,凭借其独特的创意、精湛的制作和深入人心的角色,取得了高达49.74亿元的票房成绩,成为我国电影史上票房第二高的动画电影。

二、文化产业法律应用案例分析1. 版权保护在电影制作过程中,版权保护至关重要。

《哪吒之魔童降世》的制作团队在剧本创作、角色设计、音乐制作等方面都严格遵循了版权法律法规,确保了电影内容的原创性。

(1)剧本创作:剧本是电影的核心,制作团队在剧本创作过程中,积极借鉴了国内外优秀动画电影的元素,同时融入了中国传统文化,形成了独特的电影风格。

(2)角色设计:电影中的角色设计借鉴了古代神话传说,结合现代审美,使角色形象深入人心。

(3)音乐制作:电影音乐由著名作曲家制作,充分展现了中华传统文化的魅力。

2. 合同管理在电影制作过程中,合同管理是保障各方权益的重要手段。

《哪吒之魔童降世》的制作团队在合同管理方面做了以下工作:(1)明确合同主体:合同中明确了各方权利义务,包括出品方、制作方、发行方、演员、导演等。

(2)合同条款细化:合同条款涵盖了剧本创作、角色设计、音乐制作、演员表演、宣传推广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3)合同履行监督:制作团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3. 跨界合作《哪吒之魔童降世》的成功离不开跨界合作。

在电影制作过程中,制作团队与多家企业、机构开展了合作,实现了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1)技术支持:电影制作过程中,制作团队与多家科技公司合作,引进了先进的动画制作技术。

(2)资金支持:电影制作过程中,制作团队获得了多家投资机构的资金支持。

(3)宣传推广:电影上映期间,制作团队与多家媒体、网络平台合作,进行宣传推广。

4. 法律纠纷处理在电影制作和发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法律纠纷。

文化产业行政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文化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第三人:某网站(以下简称“第三人”)2017年,原告某文化公司创作完成了一部名为《梦幻之城》的网络剧剧本,并取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

2018年,原告发现被告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某网站上擅自上传并传播了《梦幻之城》剧本的部分内容。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2. 如被告侵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 原告对其创作的《梦幻之城》剧本享有著作权,并取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

2. 被告在其运营的某网站上擅自上传并传播了《梦幻之城》剧本的部分内容,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3. 第三人作为被告运营的网站,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负有连带责任。

根据以上事实,法院认为:1.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上传并传播原告的《梦幻之城》剧本,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第三人作为被告运营的网站,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负有连带责任,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删除其网站上有关《梦幻之城》剧本的内容。

2.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

3. 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与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文化产业行政法律纠纷案例,涉及著作权侵权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文化产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著作权保护对于维护创作者权益、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中,原告通过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了其对《梦幻之城》剧本的著作权,从而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2. 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运营的网站上擅自上传并传播原告的《梦幻之城》剧本,属于典型的网络侵权行为。

文化产业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版权侵权案件日益增多。

本案例以某知名动漫作品版权侵权纠纷为例,旨在分析文化产业中版权侵权案件的特点及法律适用。

(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动漫公司(以下简称“动漫公司”)被告:某文化传播公司(以下简称“文化传播公司”)2018年,动漫公司创作了一部名为《梦幻乐园》的原创动漫作品,并于同年取得了该作品的著作权。

为了推广该作品,动漫公司将其授权给文化传播公司进行改编、发行。

然而,在2019年,动漫公司发现文化传播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改编并发行了《梦幻乐园》的衍生作品,严重侵犯了其著作权。

(二)争议焦点1. 文化传播公司是否侵犯了动漫公司的著作权?2. 如果文化传播公司侵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二、案件分析(一)版权侵权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在本案中,文化传播公司未经动漫公司授权,擅自改编并发行了《梦幻乐园》的衍生作品,侵犯了动漫公司的著作权。

(二)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文化传播公司侵犯了动漫公司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文化传播公司侵权行为较为严重,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如果文化传播公司的侵权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案件处理结果经法院审理,认定文化传播公司侵犯了动漫公司的著作权,判决文化传播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动漫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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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著作权·电影学院
1、原告某录音录像公司通过合同,依法取得的以摄制电视剧、电影方式改编小说《受戒》的专有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该专有使用权人的许可,其他任何人均不得以同样的方式改编、使用该作品,否则即构成对该专有使用权的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六)项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上述行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被告电影学院从教学实际需要出发,挑选在校学生王某的课堂练习作品,即改编的电影剧本组织应届毕业生摄制毕业电影作品,用于评定学生学习成果。

虽然该电影剧本的改编与电影的摄制未取得小说《受戒》的专有使用权人——原告北影录音录像公司的许可,但该作品摄制完成后,在国内使用方式仅限于在北京电影学院内进行教学观摩和教学评定,作品未进入社会公知的领域发行放映。

因此,在此阶段,北京电影学院摄制该部电影的行为,应属合理使用他人作品,不构成对原告依法取得的小说《受戒》的专有使用权的侵犯。

2、电影学院将电影送往国外参加国际学生电影节,电影节放映该片时,观众除特定的学生、教师外,还有当地公民,且组委会还出售了少量门票,这已超出在本校内课堂教学使用的范畴,违反了著作权法的规定,构成了对录音录像公司依法取得的小说专有使用权的侵犯。

北京电影学院对其侵权行为应向北影录音录像公司赔礼道歉。

电影学院的侵权行为虽然对录音录像公司以后将以同样方式使用同名作品可能造成潜在的市场影响,但侵权情节轻微,应酌情予以赔偿。

第十章·广告
不能。

“由于摩纳哥和拉斯维加斯是世界知名赌城,该广告的创意和内容达到了赌博场所示意的宣传效果,违反了《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九项的规定。

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广告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而A公司交付杂志社的广告样本含有宣传赌博的内容,违反了《广告法》关于广告内容的禁止性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法院不仅不会支持杂志社的诉求,反而会相应对原、被告双方的违法行为给予惩罚。

第七章·旅行社
1、根据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从此条规定看,办理旅游意外保险,保证旅游者人身、财物的安全,提示安全注意事项,防止危害发生,是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2、王某为旅游到被告旅行社处,虽未签订书面旅游合同,但双方就旅游的期限、目的地、人数、待遇等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双方的口头合同成立。

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是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原告王某履行了预付费用的义务,被告旅行社即应当在旅游出发前给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但旅行社没有按时履行此项义务,而是在王东死亡事故发生后补办,属于违约行为。

而海滨浴场给付原告的赔偿,是保险公司从海滨浴场的门票收入中收取保险费后承担的另一保险责任,与本案无关。

本案中如果被告旅行社及时办理了投保手续,王东意外身亡就成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事由,原告作为受益人能因此得到保险公司给付的30万元保险金。

这30万元保险金,是旅行社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本来可得的利益损失,对此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旅行社赔偿原告可得利益损失30万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旅行社承担精神抚慰金、人身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第五章·演出
A演出公司没有按有关规定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提供虚假文件,倒卖政府许可,收取高额费用。

责成有关部门追缴市演出公司收取的费用,停止半年涉外演出经营资格并处罚款。

B公司没有演出经纪资质,却擅自与组委会和演员签订代理演出合同,非法获取高额演出代理费用,根据有关规定,责成有关部门追缴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成都市体育中心明知此次演出活动是慈善公益演出,仍收取高额场地租金,超出部分全部追缴。

参加此次演出的演职员明知或者应知此次演出为慈善公益演出,仍收取高额出场费,责成有关部门核定演职员必要的成本开支,超出部分全部予以追缴,并予相应处罚。

第四章·出版物
我国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属于“政府准入”行业,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只有经过审批,拥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才可以进入该行业从事刊物的出版发行经营活动。

此外,申请出版物进口的单位还必须符合“系国有独资企业”等七项条件。

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查,红宝公司系外商独资企业,首先从公司性质上就不具备从事出版物进口业务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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