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性卫生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监督管理,保证预防性健康检查的质量,依据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防性健康检查是指对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按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从业前、从业和就学期间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由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第二章单位管理第四条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在指定范围内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第五条健康检查单位应设置候诊室、化验室、档案室及卫生间等,并配备相应仪器设备:要有健全的临床检查、实验室检验、调光检查和档案管理等常规工作程序;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各项医护技术操作规范。
第六条健康检查单位应根据健康检查对象和内容确定相应的专业人员参加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主检人员应由主治(管)医(技)师以上或相应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
第七条健康检查单位不得随意增减健康检查项目和频次。
必须接受上级专业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卫生监督机构质量控制、技术考核等全面监督管理。
每年定期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情况,按规定做好疫情、职业病报告和统计工作。
第八条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烙守医德、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第九条各级政府行政部门每年要对本地区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单位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三章工作程序和内容第十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制定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受检单位应按规定向卫生监督机构提交受检人员名单;并由受检单位负责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第十二条承担健康检查的单位根据卫生监督机构确定的受检人员名单,按规定的应检项目安排健康检查。
具体健康检查工作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
第十三条健康检查单位应将受检人员的检查、检验等原始记录及健康检查结果报送卫生监督机构。
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审核流程图

审核(2个工作日) 相关科室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核
审核意见(2个工作日) 卫生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的预防性卫 生审核意见
审核意见(2个工作日) 卫生监督机构书面提交建设项目竣 工意见,参加建设单位竣工验收, 如复签署意见
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审核流程图
依据《生活饮用水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一、选址和设计Biblioteka 审核申 请 申请人向卫生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竣工验收卫生审核
申 请 申请人向卫生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受理(15个工作日) 窗口对申请材料初审、材料不齐或 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当场不 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当场向申请人 出具《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 额、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材料 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向申请 人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并转 交相关科室
申请受理(15个工作日) 窗口对申请材料初审、材料不齐或 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当场不 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当场向申请人 出具《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 额、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材料 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向申请 人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并转 交相关科室
审核(2个工作日) 相关科室进行选场选址和资料审核
预防传染病的卫生监督与检测

contents
目录
• 预防传染病的重要性 • 卫生监督的主要内容 • 检测的主要内容 • 卫生监督与检测的措施 • 卫生监督与检测的挑战与对策
01
预防传染病的重要性
传染病的危害
01
02
03
传播速度快
传染病可在短时间内迅速 传播给大量人群,造成社 会恐慌和公共卫生危机。
鼓励公众积极参与预防传染病的活 动,如接种疫苗、保持个人卫生等 ,形成全社会的共同防控体系。
02
卫生监督的主要内容
监督食品卫生
确保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 输和销售等环节符合卫生标准, 防止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事件的
发生。
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进行健康检 查和卫生知识培训,确保他们具
备基本的卫生知识和技能。
提高公众健康水平
通过卫生监督与检测,可 以促进公众的健康教育和 预防措施的落实,提高公 众的健康水平。
提高公众的预防意识
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渠道宣传传染病的预防 知识,提高公众对传染病预防的
认识和意识。
培训指导
对医务人员、社区工作者等提供培 训和指导,使他们具备预防和控制 传染病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社会参与
预防接种的监测
疫苗接种率
监测各类疫苗的接种率,确保符合国家免疫规划要求的疫苗接种 率达到规定标准。
疫苗质量
对疫苗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等环节进行监测,确保疫苗质量 安全可靠。
接种效果评估
对疫苗接种后的免疫效果进行评估,为制定和完善免疫规划提供科 学依据。
04
卫生监督与检测的措施
制定卫生标准与规范
制定针对不同传染病的预防控制 标准,包括预防措施、隔离措施
卫生监督简答题

1.卫生监督:是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个人、法人和组织从事与卫生有关的事项许可,对执行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行为做出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2.卫生监督的功能:(1)规范功能(效果);(2)制约功能(目标);(3)预防功能(重心);(4)促进功能(结果)。
3.卫生监督的作用:(1)保障和提高公众的健康水平;(2)实施国家职能打击违法活动;(3)保护国家、团体、个头有关卫生方面合法权益;(4)促进卫生法律制度的完善;(5)增强人民的法制意识。
4.预防性卫生监督:指卫生监督主体依据卫生法律、法规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所开展的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5.卫生监督行为有效成立的一般要件,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行为的主体合法;(2)行为不超越权限;(3)行为内容合法;(4)行为符合法定形式;(2)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6.卫生监督行为的法律效应: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
7.卫生监督原则:合法性的原则;合理性的原则;正当法律程序的原则;信赖保护的原则。
8.卫生监督法律关系:指由卫生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卫生监督主体在卫生监督过程中与管理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9.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主体:(1)卫生监督主体;(2)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
10.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客体:(1)身体、生命与健康;(2)物;(3)行为。
11.卫生监督主体:是指享有国家卫生监督权利,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卫生监督活动,并对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卫生监督主体的判断标准有三个:(1)卫生监督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2)卫生监督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卫生监督职权的组织;(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能否成为卫生监督的主要标准)(3)卫生监督主体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12.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指依据法律法规授权而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行政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
13.受委托组织:是指接受卫生监督主体的委托而行使委托机关委托的特定的卫生监督职能的组织。
大同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修正)

大同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2.04•【字号】•【施行日期】1995.09.2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大同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5年8月25日大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21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8月22日大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大同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建设项目符合卫生要求,预防、控制和消除生产环境、生活环境、工作环境和学习环境中危害或影响人体健康的因素,根据国家和山西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防性卫生监督,是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对本市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过程进行卫生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计委、城建、规划、劳动、环保、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在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监督管理范围第六条生产、储藏、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店、屠宰场、饲养场、冷藏库及饮食业、集体食堂的建设项目应当有防止食品污染、变质和保证食品卫生的设施。
第七条车站、机场、影剧院、录像厅、游艺厅、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宾馆、旅店、招待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图书店、书店、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商场、医院、公共厕所、粪便及垃圾处理场等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4.竣工验收的卫生监督
竣工验收是“三同时”把关的最后一关,是预防性 卫生监督的最后一个步骤。 竣工验收的重点: ?卫生防护设施的试用情况和效果; ?给排水和二次供水设施的情况; ?通风、采暖、空调、新风系统的效果; ?各功能间的建设与配置情况; ?地面、墙面、顶棚装修和使用的装饰材料是否符
工作岗 位; ⒊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率在80%以上。 4、公共场所申报单位具有基本的卫生设施和卫生设备,配
备合理, 运转正常。 5、有卫生管理机构或卫生管理组织,配备有专职或兼职的
卫生管理 人员,具有履行自身管理能力。
㈡《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
⒈“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 发,
⒍“卫生许可证”应字迹清楚。单位名称要写全称。
“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明显处,以便监督检查。 “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⒎申请开业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经卫生监督机构审
查 监测后确定不符合卫生要求者,应采取改善措施, 达到卫生要求后发给“卫生许可证”。 ⒏遗失“卫生许可证”者应及时到发证机关报失补
5.监督指导
监督指导是卫生监督人员对公共场所经营单 位不符合卫生法规和卫生标准的行为和问题所给 予的督促、告戒和帮助。 对于一般的卫生问题和技术性问题,可给 予口头帮助和卫生技术指导;对于不符合卫生法 规和卫生标准的卫生问题,应用文字的形式予以 记录并提出改进意见;对于坚持不改或具有严重 违法行为看,应予以行政处罚。
由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发放管理。 ⒉对经营多种公共场所的单位只发放1个
“卫 生许可证”,并注明其兼营项目。
⒊“卫生许可证”发放程序:
⑴申领“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到所属卫生监督机构领取 并填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经主管部门 审核后送卫生防疫机构。 ⑵卫生监督机构委派卫生监督员按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 审查和监测,对符合要求的发给由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的“卫生许可证”。对审查、监测的资料应存档备查。 ⒋新建、扩建、改建公共场所或变更营业项目的应按上 述程序申领“卫生许可证”。 ⒌“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1次。复核时,经营单位 应填写复核登记表,经审查、监测合格的在复核登记 表上加盖“审核章”。逾期3个月未加盖“审核章” 者,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预防性卫生监督的内容

预防性卫生监督的内容
预防性卫生监督又称设计卫生审查。
通过设计卫生审查,督促各有关单位在规划、选址、设计、施工时切实贯彻国家的有关卫生标准、条例和法规,从而防止工程建成后污染环境,影响居民健康;保证各项工程建设符合卫生学要求。
预防性卫生监督概括分为两大内容:城乡规划卫生审查和建筑设计卫生审查。
预防性卫生监督是对新建、改建、扩建、续建的城市、居民区、各项大型设施,工厂、矿山企业等在规划、设计、建设、投产验收阶段进行的。
以新建工厂为例,预防性卫生监督的内容包括:厂址选择、厂区规划、生产工艺流程安排、“三废”(废水、废气、废渣)处理及排放、生产、生活水源的选择等是否合理,工厂生产对周围居民有无影响;生产性有害因素(如尘、毒)有无达到卫生标准要求的适当措施,厂房、车间设计是否合理、建筑物大小、配置、结构材料是否符合预防职业性危害因素的卫生要求;辅助用室设计是否符合生产卫生、生活卫生、妇幼卫生等要求;医疗卫生设施是否符合企业规模、职工人数要求等。
学校卫生监督

2.5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内容:
• • • • (一)生活饮用水管理制度建立及措施落实情况; (二)生活饮用水水质情况; (三)学校内供水设施卫生许可、管理情况; (四)供、管水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 “卫生培训合格证明”情况; • (五)学校索取涉水产品有效卫生许可批件情况; • (六)学校内供水水源防护情况。
监督依据
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很多, 其中基本依据有2个: 1990年发布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作为我 国学校卫生工作的第一部正式法规,是学校卫生 监督工作开展的基本依据之一; • 《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卫生部,2012年9 月24日,是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开展的又一基本依 据。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要点
2.1 教学、生活环境卫生监督内容:
(一)教室人均面积、环境噪声、室内微小 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卫生质量情况; • (二)黑板、课桌椅等教学设施的设置情 况; • (三)学生宿舍、厕所等生活设施卫生情 况。
2.2 教学、生活环境卫生监督方法:
• (一)测量教室人均面积;检查教室受噪声干扰情况,核 实噪声符合卫生标准情况;检查教室通风状况,测定教室 内温度、二氧化碳浓度等,查阅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 核实教室微小气候符合卫生标准情况;检查教室朝向、采 光方向和照明设置,测定教室采光系数、窗地比、后(侧) 墙反射比、课桌面平均照度和灯桌距离,核实教室采光、 照明符合卫生标准情况; • (二)检查课桌椅配置及符合卫生标准情况;检查黑板表 面,测量黑板尺寸、黑板下缘与讲台地面的垂直距离、黑 板反射比,核实教室黑板符合卫生标准情况; • (三)检查学生厕所、洗手设施和寄宿制学校洗漱、洗澡 等设施条件是否符合卫生要求,了解学生宿舍卫生管理制 度落实情况,测量学生宿舍人均居住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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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性卫生监督
1、卫生监督分为经常性和预防性两大部分,预防性卫生监督为经常性卫生监督奠定基础。
2、预防性卫生监督是最积极、最有效的预防措施,它把有害健康的因素消除在建成投入使用之前,是一项综合性科学技术工作。
以预防医学理论为基础,涉及卫生学各学科专业知识及环境、地质、气象、城乡规划、建筑设计、建筑材料等相关专业知识。
3、预防性卫生监督分为城乡规划卫生和建筑设计卫生两大内容。
4、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第四十二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
宪法的这些规定概括了预防性卫生监督的全部内容,是制定有关城乡规划卫生和建筑设计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依据。
5、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a、《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b、《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0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c、《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l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6、法规(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7、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监督是指卫生监督机构对公共场所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的选址、设计,竣工验收实施卫生监督。
8、目的:通过对建设项目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把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环境因素和可能产生的不卫生问题消除或者控制在选址、设计和施工的过程中。
也就是使公共场所建成投入使用后,不致于发生局部危害或污染外界环境,不致于对人体健康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危害,并具有预防和控制疾病,保护和增进健康的功能。
9、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是与建设项目的建设进程相对应的。
建设项目的建设包括选址、设计和施工三大环节,预防性卫生监督的工作就贯穿在选址、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四大阶段之中。
具体的监督程序多表现为受理、资料审查、认可、施工现场监督、竣工验收五个步骤
10、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①项目建议书②可行性研究阶段③初步设计阶段④施工设计阶段
⑤施工阶段⑥竣工验收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