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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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属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属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属性摘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我国经历了三个阶段,在各个阶段其法律属性问题均是不明确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三个本质属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在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建立;法律资格主体上与村民委员会的易混淆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天生具有社区性。

在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业、合作社等企业形式是有所区别的。

在实践基础比较强的情况下,我们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属性的研究是有其现实性和必要性的。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属性;企业;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我国农村最主要的组织形式,也是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农民生产和生活中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同时对我国经济的建设和发展起着重大的作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动态发展的历史概念,作为我国农业合作化的重要历史遗产,早在20世纪50年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已经产生,伴随着历史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基础上发展和完善。

时至今日,它在理论上还是相对处于空白的状态,现行法律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对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个问题还没有明确具体和统一的规定,所以应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属性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对它的法律属性予以清楚的界定,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的立法,这是很有必要的。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概述1、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阶段在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于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20世纪50年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而来。

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人民公社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表现形式。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建立。

人民公社时代的以集体统一经营为特征的各级经济组织名存实亡。

1982年《宪法》做出了两项重大规定:一是针对公社一级。

1_如何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

1_如何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

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讲课稿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是加强服务群众的物质基础,增强村级组织的服务功能,推动农村先进生产力发展,繁荣农村先进文化,实现农民的根本利益,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保证;是从源头上减轻农民负担,解决税费改革后村级收入减少的客观需要;是强农业、美农村、富农民的重要举措,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必由之路。

因此,我们要提高认识、找准问题、抓住关键、健全组织、明晰路径、强化措施,加快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步伐,不断助推乡村振兴。

一、提高认识: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的意义1、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是坚持集体所有制的需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之上,其地位和作用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

只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就必须坚持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断探索创新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

2、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需要。

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是强农业、美农村、富农民的重要举措,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必由之路。

实现乡村组织振兴,必须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振兴,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振兴与农村基层党组织振兴、村民自治组织振兴相辅相成,与农民合作社发展相得益彰。

3、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是实现乡村共同富裕的需要。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带领农民群众在农村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推行农业合作化运动,建立土地归公的集体所有制,其初心和使命就是要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全体农民的共同富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坚持不忘初心使命,全面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以及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民主权利,着力促进共同富裕,使每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集体经济组织中切实增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4、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是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需要。

经过40多年的改革发展,广大农村已经初步形成了农业持续发展、农民收入稳定增长、农村繁荣稳定的良好局面,但也存在农业持续发展基础薄弱,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村繁荣稳定乏力等问题和困难,究其原因,主要是集体统一经营滞后,农村集体经济匮乏。

村民主管理制度

村民主管理制度

村民主管理制度一、村民自治的历史渊源村民自治起源于中国古代社会。

在古代中国,农村常常兴起一些自发的民主自治组织,如水利会、坡耕会、劳动互助组织等。

这些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水利、耕种、防灾等农民生产和生活方面的民主自治。

尤其是自清末以来,中国农村逐渐发展出一种道德经济制度,即村规民约的自治组织体系。

二、村民自治的法律基础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保障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的改善,发展社会主义农村经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的基础,保障农民按劳分配和增加农民收入,逐步提高农民的文化和科学素质,使农民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参与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法》也规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民自愿结成的,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是农民参加农村经济建设、提高经济文化生活水平的重要经济组织。

”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成立的村民自治组织,是农民自愿结成的、实行自治、独立自主的群众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的成立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且不受任何组织、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村民主管理制度的内容(一)村民会议制度村民会议是村民自己组织的一种民主讨论和决策的会议制度。

村民会议应是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场所。

决定村级事务的重大问题,应当由全体村民民主讨论和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代表会,研究和制定村规民约、村级经济计划等村级事务。

(二)村民代表会制度村民代表会是村民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全体选举产生的村民代表组成的政治组织。

村民代表会对村委会工作进行监督、修订村规民约、制定村民经济发展规划等,对村委会进行选举、对村委会工作质量进行评价等。

(三)村民公民激励机制村民自治的最基本原则是自愿和自主。

因此,应当建立健全村民激励机制,发挥农民自主积极性。

村民自治的前提条件是村民要有话语权,要有意愿参与,要有合适的机制来组织他们表达意愿。

农村公有制及社区村民自治的理论依据和实践方法

农村公有制及社区村民自治的理论依据和实践方法

农村公有制及社区村民自治的理论依据和实践方法近年来,农村公有制和社区村民自治成为了我国农村发展中的热门话题。

作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公有制与社区村民自治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着农村的经济繁荣和社会和谐。

本文将从理论依据和实践方法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农村公有制的理论依据农村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重要经济体制,其理论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思想: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对农村公有制的理论有着深刻的阐述。

马克思主义认为,农村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下解决农民利益,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手段。

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提出了农村公有制构建和发展的方向。

它强调了公有制在农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既解决了农民的土地问题,又为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3. 乡村振兴战略:乡村振兴战略是当前我国农村发展的主要任务,其中农村公有制是实现农村振兴的基础。

通过发展集体经济、合作经济等形式,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促进农村经济的蓬勃发展。

二、社区村民自治的理论依据社区村民自治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在农村的具体体现,其理论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党的群众路线:社区村民自治体现了党的群众路线的基本要求,即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坚持依靠群众,推动农村社会治理的科学化、法治化和民主化。

2. 中国农村基层治理现状:中国农村基层治理面临着多元利益的交织、农村社会矛盾的增多等问题。

社区村民自治作为一种基层治理模式,能够更好地调解矛盾、满足多元利益诉求,实现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3. 法治中国建设:法治中国建设强调社区的自治权,社区村民自治的实践是构建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

通过依法推动农村社会治理,增强村民的自治意识和能力,提高农村社区的自治水平。

三、农村公有制与社区村民自治的实践方法农村公有制与社区村民自治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实践方法来推进,以实现乡村振兴的目标:1. 建设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是实现农村公有制的基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及法律规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及法律规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及法律规制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陶志超在最近几年发生的涉农案件中,多数是发生在村民与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之间,涉及的争议内容主要是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征地补偿款分配等。

综观此类案件的审理及执行,有几个问题值得深思和研究:村委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当村委会败诉时,村委会拿什么财产来履行生效判决?它们能否成为独立的诉讼主体?这些问题的出现,根本在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于村委会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理论与实践中对于村委会的法律地位问题也一直争论不休。

笔者认为,分析、研究村委会的法律地位问题对于村民自治组织结构的完善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一、关于村委会的“资格”之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这是现行法律关于村委会法律属性的基本描述,但根据这一描述对村委会是否具备独立诉讼主体资格和独立法人资格的理解却存在不少的争论。

在目前涉农民事案件的判决中,无一例外地将村委会列为被告或原告,即司法实践中均认为村委会可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并且司法实践中这种认识和做法是有法律依据的。

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发包方,是指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既然村委会可成为农业承包合同的发包方,构成农业承包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当该类合同发生纠纷,形成诉讼时,村委会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是理所当然的。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委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也直接标明村委会可成为诉讼当事人。

集体经济和村民自治

集体经济和村民自治

集体经济和村民自治近年来,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集体经济和村民自治成为农村发展的重要方向。

集体经济的发展需要村民自治的支持和推动,而村民自治也需要有集体经济的保障和支持。

本文将分别探讨集体经济和村民自治的内涵及其在农村发展中的重要性。

一、集体经济的内涵及其意义集体经济,即村民集体经济,是指村民在土地、水利、林业、畜牧、渔业、工业等领域共同开展经济活动,享有收益的形式。

集体经济是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条件下形成的,具有法人地位,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拥有一定的经济运营自主权。

目前,在农村经济发展中,集体经济已成为农村发展的重要方向。

首先,在农业生产中,集体经济可以增加农民的收入。

通过村民集体开办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形式,可以实现劳动力的共享,提高生产效率,减少农民的劳动成本,同时增加农民的收入。

其次,集体经济可以推动村庄经济的发展。

村民集体可以投资、开办企业,从而增加村庄的就业机会,促进村庄经济的发展。

此外,集体经济还可以促进公共设施建设,推动社会服务发展,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品质。

二、村民自治的内涵及其意义村民自治,是指农村居民通过自己的合法权利,独立自主地管理、发展本村经济、社会事务和农村基层民主管理的一种形式。

在村民自治中,村庄居民实行基层民主,通过自主选举、集体决策等方式,管理村庄事务,维护村庄的利益。

首先,村民自治可以推进农村民主建设。

通过村民自治,可以推进农村民主建设和法制建设,增强村民自治的意识。

其次,村民自治可以促进村庄的发展。

通过村民自治,可以更好地规划村庄的发展方向,调动本村各方面资源,促进村庄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

最后,村民自治可以促进村庄的和谐发展。

通过村民自治,可以落实环境保护、精神文化建设等方面的要求,提高村庄居民的幸福感和生活品质。

三、集体经济与村民自治的关系集体经济和村民自治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

没有集体经济的支持,村民自治就难以实现,没有村民自治的推动,集体经济的发展也将面临很多困难。

关于村民自治的调查与思考

关于村民自治的调查与思考
某村的村务管理
该案例展示了如何通过建立村民议事 会、推广村务公开等措施,实现村民 自治的成功实践。
某村的集体经济发展
该案例展示了如何发挥村集体经济组 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参与集体经济发 展,实现共同富裕。
案例的成功经验与启示
坚持民主决策
01
村民自治的核心是让村民参与决策,建立有效的议事机制是实
现这一目标的关键。
关于村民自治的调查与思考
汇报人: 2023-12-29
目录
• 村民自治的基本概念 • 村民自治的现状与问题 • 村民自治的实践与案例 • 村民自治的发展趋势与建议
01
村民自治的基本概念
村民自治的定义
村民自治是指村民在基层政权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之外,基 于法律和村规民约,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 民主监督的方式,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发展的过 程。
村民自治的核心是民主,即村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选举 产生自治组织,制定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自主决定涉及村 民利益的事项,并对自治组织进行监督。
村民自治的历史发展
村民自治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中国的乡里制度和宗族组织。在封建社会,乡里 制度和宗族组织在维护社会秩序、提供公共服务和进行基层治理方面发挥了重要 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村民自治制度逐渐形成和发展。1982年宪法规定了村民委员会作 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此后,村民自治制度在中国得到了广泛推广 和实施。
村民自治的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 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保障了村民的自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关于村民委员会 组织建设、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的专门法律,为村民自治 提供了具体的法律指导和保障。

论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关系

论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关系

论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关系一、法律对村民自治组织的性质及职能定位关于村民自治组织的法律,既有《宪法》,又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法通则》、《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

《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这两部作为目前涉及村民自治组织的最重要法律,都将村民委员会性质定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明确村民群众可以通过这一组织直接参与公共事务管理。

《宪法》限定村民自治组织的区域范围是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组织不能逾越“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对象范围,是对宪法规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具体化,并且明确了村民自治组织采用的是四种行使自治权的方式。

《民法通则》、《农业法》、《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物权法》第60条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等都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职能并列为两个相互独立的村级组织。

因此,相关法律均明确了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一特性,并赋予了村民自治组织相应的职权:即要求村民自治组织只能是依法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充当的是公益人、仲裁人、守夜人和中介人的角色,既不能超越国家公权力的界限,也不能越过村民私权利的屏障。

二、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及职能定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概念以法律形式出现,最早是在1982年《宪法》第8条中,1991年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又将其称之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现行《宪法》等法律法规中则规范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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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法律关系论文摘要自第一个村民委员会1980年在广西宜山县诞生以来,村民自治制度已有了30多年的发展。

但是,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定位不准、职能交叉、法律人格不健全等问题,已成为制约基层民主实现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瓶颈。

如何定性两者关系,明确各自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管理等方面界限,已成为推进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和村民自治制度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

论文关键词村民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关系一、法律对村民自治组织的性质及职能定位关于村民自治组织的法律,既有《宪法》,又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法通则》、《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

《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这两部作为目前涉及村民自治组织的最重要法律,都将村民委员会性质定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明确村民群众可以通过这一组织直接参与公共事务管理。

《宪法》限定村民自治组织的区域范围是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组织不能逾越“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对象范围,是对宪法规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具体化,并且明确了村民自治组织采用的是四种行使自治权的方式。

《民法通则》、《农业法》、《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物权法》第60条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等都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职能并列为两个相互独立的村级组织。

因此,相关法律均明确了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一特性,并赋予了村民自治组织相应的职权:即要求村民自治组织只能是依法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充当的是公益人、仲裁人、守夜人和中介人的角色,既不能超越国家公权力的界限,也不能越过村民私权利的屏障。

二、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及职能定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概念以法律形式出现,最早是在1982年《宪法》第8条中,1991年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又将其称之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现行《宪法》等法律法规中则规范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为解决在农村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去”和“留”矛盾,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

然而,时至今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性质及职能定位,无论是法律或是学术界,尚未有统一、明确和具体的界定,由于缺乏专门法律规定,目前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了解,主要是从宪法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中获得。

分析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宪法和法律已涉及到该组织的概念。

如《宪法》第8条第l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

”从本款中规定与现实中农村土地承包的作法相比较,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以土地为依托、以土地的集体所有为纽带、以农民为成员的“村组织”,该村组织既区别于村民委员会,也区别于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

二是公有制性质的经济组织,它以公有制为基础,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围绕土地产权推进,是公有经济在农村的重要体现形式之一。

三是具有民事法律主体资格的其他社会组织,对本组织内农民集体所有的资产享有管理权和经营权的职能及权限。

如《宪法》第17条“……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农业法》第10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依法管理集体资产……”又如《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包括: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规定了权限范围。

四是重合于村民自治组织,它超越了单纯经济组织属性,还承担着社会管理和服务的职能,带有综合性组织的特点。

如按照《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是同一机构,即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职能重叠,具有“政社合一性”。

三、对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定位分析(一)两者概念模糊,定性不准实践中,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最重要的表现形式,承担的角色等同于村民自治组织,村民自治是在村委会组织法的规范下进行的,认为村民自治组织就是村民委员会。

其实,村民自治组织不仅包括村委会,还包括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等。

之所以将自治组织和村委会混为一谈,是特定法律环境、社会背景、理论背景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也是农村基层民主实践相对不足的表现。

重新定位村民自治组织的概念,已成为进一步理清其职责,处理好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关系问题的前提。

据统计,我国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近3000部,尽管多部法律法规多处涉及这一法律概念,但均未对其有明确定性,缺乏专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以至于在一个村是否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论理论上还是法律上,并不清楚。

(二)由于自治权力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运行机制不健全村民自治组织因基层政权的委托,享有一定行政管理权,但行政权本身具有侵益性,村民自治组织常常僭越其公共事务管理的职权而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致使绝大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独立发挥作用,缺乏良好的运行机制,缺乏正常运行所必需的自主决策、经营管理及监督维护机制,无法正确行使财产管理权和经营权,许多地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于名存实亡的境地。

2010年10月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虽然一方面明确了村委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职能,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活动自主权,但另一方面却规定村委会管理本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三)两者法人地位不明确宪法中多次出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名称,显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类法律主体,但是主体身份如何?究竟是法人还是其他组织?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只是在湖北省和浙江省的地方性法规中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为法人。

尽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一类法律主体的地位是毫无疑问的,但是,由于法律对其设立、变更、终止、机构设置及功能等方面规定的缺失,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受到其他市场主体的质疑。

其结果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法与其他经济主体签订合同,只好以村民自治组织的名义参与经济活动,无法办理资产产权证明,限制了对其资产的经营管理能力。

近些年,广东、浙江等农村集体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在谋求自身合法地位方面进行了广泛探索,但均未摆脱“政社合一”的经营模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模糊混乱,直接影响到村民自治功能的实现。

四、明确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关系的思考(一)明确各自内涵为解决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义五花八门的的现象,在立法中,应考虑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继承性、现在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践以及部分地方的立法经验,在此基础上综合概括出来。

可以这样定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它是在农村集体所有制基础上建立的,以行政村为单位,以土地为核心的集体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代表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载体,是与村民委员会并列的经济组织实体。

村民自治组织不是政权组织,尽管接受委托办理某些事务,但是以乡镇府的名义办理,是一种行政委托关系,不是直接行使行政权。

所管理的村事务,法律已明确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因此我们可以考虑将村民自治组织的定义界定为,是指依法办理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协助基层政权办理部分委托事务,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发展的组织。

(二)明确各自职责和权限村民自治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是完全不同的。

前者是农村公共事务管理者,而后者则是农村集体经济的经营者,两者的性质、宗旨都是不同的。

作为公共事务者,村民自治组织受村民授权,它的宗旨是从事公益事务,不具有营利性,不承担市场风险。

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它拥有农村集体资产,其目的是用集体资产实现农民的生产和福利,会开展经营活动并承担一定的市场风险,它与村民自治组织不应当存在管理与服从的隶属关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经济组织,其法人财产完全按市场法则运作,有其独立的运营模式;村民自治组织是准行政组织,其运行遵循政治规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村民自治组织以服务村民、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政策法规为目标,二者是各自独立的组织。

因此应修改《村委会组织法》第五条中规定,删除村民自治组织有经济职能的规定。

(三)明确各自为独立法人组织村委会是自治组织的的执行机关,是自治组织的法人代表。

村民自治组织法人拥有自己的财产和经费以及在自治范围内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权利,以自己的财产或经费清偿债务,所需的活动经费来自于拨款和农村集体经济所得的收益。

村干部在代表法人从事活动时,其人格被法人吸收,其行为名义上属于自治组织,其效果由自治组织承担。

至于是何种法人,基于村民自治组织是村民自治、协助行政的组织,是为了减少行政权力直接介入村内事务,减少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干预,体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价值理念,体现村民自治的价值取向,符合村民自治私法化趋势,因此应当赋予其类似《民法通则》中的社团法人地位。

要按照企业法人的发展模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机制进行完善,完善其决策机构、经营管理机构以及监督机构,明确加入资格、财产范围、权利义务、资产量化、经营分配、活动安排、运行监管与责任追究等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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