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按营利与非营利分类管理 放宽办学准入条件

合集下载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研究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研究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研究一、概述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的不断深化改革,民办高校作为高等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在民办高校的快速发展过程中,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两种办学模式的界限模糊、管理混乱等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制约了民办高校的可持续发展。

对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进行分类管理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主要区别在于其办学目的和资金运作方式。

营利性民办高校以追求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其办学资金主要来源于学费收入、社会捐赠等,具有较为灵活的经营自主权;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则以社会公益为主要目标,其办学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资助、社会捐赠等,注重社会效益的实现。

由于这两种办学模式在办学目的、资金来源、管理体制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对其进行分类管理研究有助于更好地促进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

我国对于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对于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界定和监管缺乏明确的标准和依据;另一方面,管理部门在实践中对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分类管理尚未形成有效的模式和机制。

这些问题制约了民办高校的发展空间,也影响了整个高等教育体系的健康运行。

本文旨在通过对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进行分类管理研究,探讨其各自的特点、优势及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和管理措施,以促进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

本文也期望通过这一研究,为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民办高校管理创新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1. 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背景与意义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和深化,民办高校作为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数量与规模不断扩大,对于满足社会多元化教育需求、推动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民办高校的快速发展,其管理问题也日益凸显,特别是在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管理上,缺乏明确的分类与规范,导致了一系列问题的出现。

对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进行分类管理,成为当前高等教育管理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2024年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2024年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2024年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以规范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工作,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民办学校,是指依法获得办学许可、符合国家教育部门规定的民办教育办学条件,用于支持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各级各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实行动态管理、分类评定,保障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民办学校的优质发展。

第四条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应当充分尊重学校的特殊定位和办学特点,突出学校的特色优势,综合考量办学质量、办学规模和社会效益等因素,划分合理的分类,并及时动态调整。

第五条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对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分类登记的信息管理平台,确保分类登记工作的规范、公正、透明。

第二章办学类型分类登记第六条民办学校的办学类型主要分为普通民办学校和特殊民办学校两类。

普通民办学校是指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特殊民办学校是指为特殊教育对象提供课程教育的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学校。

第七条申请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的,应当明确学校的办学类型。

普通民办学校的类型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等。

特殊民办学校的类型包括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幼儿园等。

第八条普通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主要根据以下几方面因素进行评定:(一)办学质量和能力:包括学校的师资力量、教育教学质量、学生综合素质等方面;(二)学校规模:包括学校的办学层次、校舍设施、学生规模等方面;(三)社会效益:包括学校的社会声誉、社会贡献等方面;第九条特殊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主要根据以下几方面因素进行评定:(一)办学质量和能力:包括学校的师资力量、教育教学质量、特殊教育服务能力等方面;(二)学校规模:包括学校的办学层次、校舍设施、学生规模等方面;(三)社会效益:包括学校的社会声誉、社会贡献等方面;第十条普通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办学特色、办学阶段、专业设置等因素,进行进一步的分类登记。

营利非营利分类管理下民办学校税收问题与建议

营利非营利分类管理下民办学校税收问题与建议

长期以来,民办学校虽然登记为非营利性单位,但因为其投资办学、合理回报的特点长期被质疑是“以非营利之名行营利之实”。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顶层设计,可为非营利性、营利性两种民办学校设立不同的配套制度,避免出现属性混同的灰色地带。

2016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一规定是落实民办学校配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依据。

立足于法律法规和现有的教育税收政策文本,本文重点围绕与民办学校办学相关的增值税、进出口营利非营利分类管理下民办学校税收问题与建议胡卫,张歆,方建锋(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上海200032)摘要:现有教育税收优惠规定是在实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前出台的,针对的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营利性民办学校虽然登记为企业法人,但企业减税降费的利好政策对其影响甚微。

此外,还存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同等税收优惠落实不到位、营利性民办学校税收优惠不系统、现有民办学校转设税收政策不明确等问题。

建议切实落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税收优惠政策,针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税收政策系统设计,同时参照企业重组、改制的经验制定现有民办学校转设企业法人税收优惠政策。

关键词: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税收优惠Tax Issues and Suggestions of Private Schools under theClassified Management of For-profit and Non-profitHU Wei,ZHANG Xin,FANG Jianfeng(Shanghai Academy of Educational Sciences,Shanghai200032,China)Abstract:The existing education tax preferential policies were issued befor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lassified management of private schools and were aimed at non-profit private schools.Although for-profit private schools are registered as enterprise legal persons,the favorable policies of tax reduction and fee reduction have little impact on them.In addition,there are problems such as the inadequat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ame tax incentives for non-profit private schools,unsystematic tax incentives for for-profit private schools,and unclear tax policies for the conversion of existing private schools.It is recommended to implement tax preferential policies for non-profit private schools,to design tax policy systems for for-profit private schools,and to formulate preferential tax policies for the transfer of existing private schools to corporate legal persons based on the experience of corporate restructuring.Keywords:private schools;classified management;tax incentives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10个税种①进行梳理,寻找民办学校税收政策理论和实践的破解口。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1. 引言1.1 背景介绍民办高校是在我国高等教育中发展迅速的一种教育模式,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种类型。

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注重学术研究和人才培养,致力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学生发展。

而营利性民办高校则更加注重经济效益,追求利润最大化。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和规模不断扩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也面临着诸多管理问题与挑战。

在当前的管理现状下,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存在着诸多问题。

其中包括资金管理不规范、师资力量不足、教学质量参差不齐等。

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学校的声誉和教育质量,也影响着学生的学习体验和未来发展。

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有效的对策来解决。

通过针对性的问题对策,可以有效改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的管理现状,提升学校的整体教育水平和发展潜力。

在接下来的将详细探讨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与对策。

【2000字】2. 正文2.1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的管理现状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在管理方面存在着一些明显的差异。

非营利性民办高校通常由社会团体、基金会等非营利性组织管理运营,其经营宗旨是为了教育事业和社会公益。

相比之下,营利性民办高校则以盈利为主要目的,通常由企业或个人所有,其管理方式更趋向于商业化和市场化。

在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管理中,决策过程往往更为民主和透明,管理者更注重教育质量和社会责任感。

他们对教学科研等方面的投入较大,趋向于严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教学模式。

而营利性民办高校在经营管理方面更重视盈利效益,可能会忽视教学质量和学生利益,存在着一定的经济利益诱导。

在师资队伍建设方面,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更加重视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学水平,往往能吸引到一批优秀的教师团队。

而营利性民办高校可能会为了节约成本而降低师资标准,使用合同制教师和兼职教师较多。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在管理现状上存在着一些差异,需要相关部门和管理者加强监管和规范,保障教育质量和学生权益。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范本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范本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管理,保障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民办学校指以非营利性方式办学的学校,包括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民办初中、民办高中以及其他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相关的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依据学校所提供的教学内容、教学模式、管理机构等方面的特点进行分类,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分类登记分为综合管理类、艺术特长类、体育特长类、国际交流类和特殊教育类。

第五条综合管理类民办学校是指以普通教育为主,辅以艺术、体育等特长教育的学校。

此类学校设置全日制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高中,按照学校办学定位及办学方案的规定开展教学工作。

第二章综合管理类民办学校登记第六条综合管理类民办学校应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登记:(一)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资金实力;(二) 已拥有校舍、教学设施和教学用具等办学条件,并符合相关安全、卫生标准;(三) 有合法的教育许可文件或者办学许可证明;(四) 具备专业、合格的教师队伍,教师持有相关资质证书;(五) 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办学方案符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管理要求。

第七条综合管理类民办学校登记的程序如下:(一) 学校申请登记,提交申请书、办学定位和办学方案、资金证明等材料;(二) 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需要现场勘察、抽查教师等,应及时安排并告知学校;(三) 教育行政部门对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进行分类登记,并颁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证书;(四) 学校应按规定时间将学校情况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并接受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八条已登记的综合管理类民办学校应按照办学定位和办学方案的要求,履行教育教学任务,并按时完成同等教育阶段的学科、能力和素质教育任务。

第三章艺术特长类民办学校登记第九条艺术特长类民办学校是以艺术教育为主导的非营利性学校。

此类学校设置艺术幼儿园、艺术小学、艺术初中和艺术高中,按照学校办学定位及办学方案的规定开展教学工作。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研究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研究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研究作者:于洋吴涛涛高凯寅来源:《商业文化》2020年第23期2019年全國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现有民办高等学校757所(含独立学院257所,成人高校1所),普通本专科招生219.69万人,比上年增长19.43%;在校生708.83万人,比上年增长9.12%。

民办高校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

为确保民办高校公平健康规范发展,国家在2010年提出指导民办教育发展的分类管理新政策,经过10年的发展已完成从积极探索到必须贯彻落实的演变。

虽从政策到法律已经不断完善,但向前发展的道路依然任重道远。

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概述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在法律层面上提出了分类管理相关内容的细则,彻底吹响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号角。

2016年更是在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规定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并依法明确2017年9月1日前的财产权属,规定了现有民办高校原则上完成分类登记的具体时间。

民办分类管理是将民办高校按特定的原则,如按是否营利,分为营利性民办高校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对不同的分类进行不一样的国家资源配置和管理方法,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高校,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高校举办者可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民办高校实施分类管理的首要任务是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对民办高校的定性登记问题,即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高校还是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高校。

若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高校则首先进行清算资产,但由于目前清算资产的方式不明确,贸然转变会使办学陷入僵局;其次现有政策对营利性民办高校只有相关原则无具体优惠政策,民办高校的健康持续发展将受到影响;最后不论是短期前景还是长期前景营利前景都带有不确定性,如果前景不明确,一些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就会抽回资金直接离场。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几个重大问题

第三,放松政府规制。

激发学校办学活力是本届政府在教育领域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政策导向,并以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为其前提条件。

但由于在某些关键领域教育改革进展迟缓,学校办学自主权难以真正落实。

教育改革的这种困境可以借助在民办教育领域全面深化市场取向的改革取得突破,通过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全面放宽民办学校准入规制,扩张民办教育市场空间和释放民办学校办学活力,同时发挥激发公办学校办学活力的积极作用。

第四,强化信息披露。

从中央深改小组第23次会议披露的信息分析,政府目前已经考虑了实施分类管理(2)以后要加强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管,但却忽视了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管。

事实上,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于戴着政府背书的光环,更容易让消费者产生盲目信任,应该成为监管重点。

为了在保障教育消费者合法权利和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之间保持平衡,强化民办学校信息披露制度应该得到优先考虑,通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使公众在充分了解学校重要信息的基础上进行合理决策并承担相应的决策风险。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几个重大问题王烽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类管理,是关于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改革的基本制度。

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过程中,公共服务的提供方式也发生着重大变化,从单纯政府(包括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提供和管理向政府和民间力量共同提供、政府和社会共同管理转变。

这种转变要求在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基础上,理清政府、市场、社会三者的关系,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

在医疗领域,2000年国务院就明确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思路。

2009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又把“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作为医疗体制改革的一个指导思想。

在教育领域,情况要复杂些。

《民办教育促进法》立法过程中,“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的思路就被提出,但没有被采纳。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作者简介]王烽,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杭州市教育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260号提案的答复

杭州市教育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260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0.08.12•【字号】杭教提〔2020〕53号•【施行日期】2020.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杭州市教育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260号提案的答复杭教提〔2020〕53号李君委员:您在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民办教育发展环境我市创新效应分析暨对新形势下“放·管·服”的思考和建议》(第260号)收悉。

经我局办理,现答复如下:改革开放以来,民办教育已成为我市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扩大教育资源供给、缓解入学压力、分担财政教育投入、促进教育改革、增强办学活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和多样化教育需求等发挥了积极作用,较好地满足了不同收入群体对子女接受教育的选择性需求。

一、放宽准入,促进民办教育蓬勃发展(一)为民办教育发展留足规划空间2016年《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函〔2016〕21号)中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制(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市)域总体规划、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在满足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布点基础上,充分考虑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用地需求……为民办教育设施留足发展空间。

《杭州市教育改革和发展“十三五”规划》(杭发改规划〔2016〕551号)也明确要求: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利用社会资本以捐赠、独资、合资、租赁、合作办学、项目融资等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参与办学。

(二)适当放宽民办学校审批条件我市认真落实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的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与全省各设区市一样,义务教育段民办学校均由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的规定进行审批。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作者:刘蕾来源:《青年与社会》2020年第03期摘要:经过数十年的发展,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取得了相当显著的成果,成为了高等教育界的生力军。

而相比较民办高等教育迅速发展的态势,在国家制度及相关政策的制定方面相对薄弱,缺乏对于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合理界定,分类管理存在很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

文章从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必要性出发,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就如何做好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工作提出了几点有效对策。

关键词:非营利性;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运作程序要实现民办教育的稳定健康发展,就应该依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对其进行分类管理。

事实上,早在2002年起草和制定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过程中,分类管理的相关概念就已经被提出,不过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并没有能够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体现出来。

2010年,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明确提出:应该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之后的很多法律法规也对分类管理进行了探索。

不过也必须明确,现阶段,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分类管理的效果,需要教育部门的重视和解决。

一、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区别一是办学目标不同。

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办学目标是人才培养,将知识的创造、传播作为根本义务,强调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其办学资金主要来自个人或者社会团体捐赠,存在与发展更多的依靠学校声誉。

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办学目标是追求利润,强调利润获取率的提高,根本目的是获得商业上的成功;二是办学主体不同。

从世界范围分析,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办学主体以宗教机构和慈善基金会为主,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办学主体则多是自然人和企业;三是办学理念不同。

国际层面,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一般都将自身的办学理念定性成“为全人类服务”,强调通识教育,关注知识的创造、保存和传播。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优质发展的意见-济政发〔2019〕4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优质发展的意见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优质发展的意见济政发〔2019〕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创新体制机制1.放宽办学准入条件。

凡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得限制。

(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及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以下将各区县政府及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统称各区县政府)2.改进行政审批方式。

实行民办教育全链条审批,实现民办教育相关审批事项一站式办结,提高服务效率。

筹设、设立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区县审批部门受理、登记。

筹设、设立高中阶段学校(含中职学校)、完全中学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由市审批部门受理、登记。

已设立的义务教育学校增设高中,由市和区县审批部门联合审批,在原登记机关按规定登记。

民办学校(包括民办中小学校、民办中职学校、民办幼儿园、实施文化教育的民办培训机构和民办技工院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下同)在住所地外设立校区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地址变更;超过原审批机关管辖范围设立的,由新校区所在地审批部门受理、登记。

完全中学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拆分,根据办学层次重新审批办学许可并登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办学校按营利与非营利分类管理放宽办学准入条件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1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
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意见》指出,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
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

放宽办学准入条件,只要不属法律法规禁止进入及不损害
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

《意见》指出,建立分类管理制度。

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
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
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分配。

民办学校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

举办者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理登记。

对现有民办学校按照举办者自愿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实现分类管理。

《意见》明确,放宽办学准入条件。

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
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

政府制定准入负面清单,列出禁止和限制的办学行为。

各地要重新梳理民办学校准入
条件和程序,进一步简政放权,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

拓宽办学筹资渠道。

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者投入项目建设。

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扩大办学资金来源。

鼓励金融机构
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办理民办学校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

《意见》提出,健全学校退出机制。

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
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
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
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制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