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1991年11月9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通过,

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人民生活和首都建设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水法》和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本市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市开发利用水资源,实行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开源与节流相结合、地表水与地下水相结合,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五条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并采取措施涵养水源。

第六条本市水资源管理,贯彻执行《水法》规定的“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市水利局是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水资源综合管理工作。

市地质矿产局、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市公用局和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区、县水利局(含水资源局)是本区、县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协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二章开发利用

第七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农业生产用水,控制城市规模,限制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其他建设项目的发展。

计划部门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对直接从河流、地下取水的,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矿部门参与意见,对取水方案有重大争议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决定。

第八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评价。全市水资源综合评价,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地质矿产局及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统一进行。

第九条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应当按流域或区域进行统一规划。

规划的编制应当服从防洪和城市供水的需要,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地表水与地下水联合调度,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之间的利益。

第十条市、区、县水利局应当会同同级规划、地矿、公用、环保、节水等部门共同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综合规划,分别纳入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或者区、县域规划方案。

第十一条修改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综合规划,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本市兴建水工程,开发利用地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市地质矿产局负责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和规划;协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负责地下水资源的勘查管理及监测、统计、分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市地质矿产局会同水利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区域或自然地质单元进行地

下水资源分区评价,划分严重超采区、超采区和未超采区,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作为制定地下水资源开采计划的依据。

第十五条开凿机井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批:

(一)在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工矿区(含新开发区)以及1990年1月底以前设立的建制镇开凿和更新自备井的,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地下水资源分区评价进行审查,核发凿井许可证。

(二)在前项规定范围以外凿井的,由市、区、县水利部门根据地下水资源分区评价进行审查,核发凿井许可证。

(三)农村更新机井的,必须到原批准机关领取凿井许可证。

第十六条严格限制在下列地区开凿机井:

(一)地下水严重超采区;

(二)城市自来水管网供水范围内地下水超采的地区;

(三)水利工程保护区;

(四)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

(五)风景游览区、文物保护区。

因特殊需要在上述地区凿井的,必须报市水利局或者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开凿机井工程竣工,必须经批准凿井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使用。用井单位应将凿井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报同级水利部门和地质矿产部门备案;属于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管理范围内的机井,应同时报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开采矿藏或者兴建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枯竭或者地面塌陷,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和生活造成损失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第三章资源保护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涵养水源:

(一)营造和保护水源涵养林,严禁乱砍滥伐;

(二)植树造林,种草,绿化荒山、荒坡、荒地;

(三)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结合进行小流域治理;

(四)严禁陡坡开荒,防止水土流失;

(五)城市建设,应当采取有利于雨水渗入地下的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

第二十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充分利用雨洪和符合标准的弃水进行回灌,补充涵养水源。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保护和改善水质。

第四章用水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市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其他少量取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实行取水许可制度的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三条本市水中长期和年度供求计划,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地质矿产局、市公用局、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二十四条市水利局和节约用水办公室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全市水年

度供求计划,按照职责分工向用水单位下达年度计划用水指标。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城市节约用水按照《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执行。农村节约用水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使用供水工程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交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由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用于水资源勘测、评价、监测、保护、管理和地下水资源养蓄以及采取节约用水措施的补助。

第二十七条区、县或者乡、镇之间发生的水理纠纷,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协作的精神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在水事纠纷解决之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的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二十八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跨区、县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水事纠纷解决之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二十九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当事人必须服从。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对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节约用水和进行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凿井或者直接从河流取水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机井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由市水利局或者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其封井,并处以罚款。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水资源调查报告

论文题目: 农村水资源问题调查报告 学生姓名: 赵鸿鹏 学 号:201320822131 班 级:文法学院社工2班 课程论文提交时间:2016年5月24日

(一)计划书 实习课题:北京市农村地区水资源问题 调查方法:实地调查,走访当地居民,访问当地水利及环境部门。 之后,通过对比的方法,调查城区内污染河流 的治理,简要说明治理过程,并提出建议。实习计划:1·应用一天时间安排行程,设计行动路线,搜集文本资料,必要时制作调查问卷。 2·用四天时间分别调查两地河流沿岸的卫生 状况,观察水资源的数量差异以及沿岸居民的 用水状况。 3·整理资料,完成实习论文 4·完成汇报,必要时对问题做出解答 内容简述: 水源对人类是必要而宝贵的,但在北京,水资源有限,且大量的河流存在污染,有些已经失去生机,特别是在城乡结合地区,大量生活垃圾被人为排放进河流中,不仅对当地居民的身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更对北京地区的生态环境造成极大破坏,作为北京农学院的学生,本应就该对自然环境有更多地关注,何况是作为社工系的学生,自然应对关注社会对环境的影响。故从农村生态问题中的水资源文体为切入点,完成这次小学期调研。

(二)基础背景: 北京属于资源性缺水城市,1988—2007年20年间,北京水资源总体亏损3214000000平方米,多年地下水位持续下降,2007年地下水位已到21.6米,同时西北部山区水资源相对较少,东南部较多,虽然平原地区开采地下水严重超标,但山区水资源有限,不宜进一步开发。 北京地区无一富水乡镇,而严重缺水乡镇有84个绝大部分乡镇都到了缺水的地步,同时以山区为代表的乡镇超采现象严重,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同时,对水资源的收费也参差不齐,虽然北京市内有明确的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价格,但不少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地下水井中的水资源没有特别明确的收费标准,多为集体所有,村镇级政府进行管理,定价十分随意。这也使得一些定价较低或免费供水的地区出现了一定量的浪费行为。 近年北京农村地区水质有一定改善,大量对周围水质有些影响的工场都已搬迁到较远的省市,污水的排放行为已经得到了较大幅度的整治,中水的处理系统也日益完善。但受制于资金、基础设施等原因,水污染防治问题依旧存在,全市10个郊区生活污水处理率仅48%,大部分村庄没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光地表水,地下水也污染严重,牲畜养殖的污染比重最大。下面是我调查得出的数据。(三)调查情况:

海南省水资源管理办法

海南省水资源管理办法 【文献号】1-24218 【时效性】有效 【法规名称】海南省水资源管理办法 【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颁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正文】 海南省水资源管理办法 (1990年9月1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本省辖区内规划、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办法。 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以合资、合作、独资以及其他形式开发利用水资源和从事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在海南岛内举办的水电、水利开发经营企业,享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办法的优惠待遇。 第五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

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本省开发利用水资源实行以地表水为主,与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相结合;以蓄为主,蓄引结合;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利用和保护,开源与节流并重的方针。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都应当采取措施,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保护自然植被,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防汛、防旱、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工作及保护水资源、水环境的义务;对破坏水资源、污染水环境,损坏水域以及水工程设施等行为,有制止、举报和进行斗争的权利。 第七条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节约用水和进行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本省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分部门管理服从统一管理。 省人民政府设水资源领导机构,负责协调全省水资源开发利用与除害、保护等重大事宜。该机构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省水资源办公室,负责实施其决定的各项工作。 市、县水资源领导机构的设置,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其有关水资源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水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水资源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水利事业的发展计划、规划。 (二)统一组织水资源的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负责组织编制全省和主要江河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制订水的中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参与城市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部门有关的专业规划的可行性论证及审批工作,组织审议地区性水资源综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 法(试行)》 来源: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日期: 2011-03-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 涉及城镇民用燃气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辨识和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和应急措施,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据法定职责加强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与核销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标准和本办法,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形成安全评估报告。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两年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涉及剧毒化学品的,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估: (一)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 (二)生产工艺、材料以及生产过程、设备、设施等发生变更的;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需要重新进行安全评估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专家或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建议措施具体可行,并对其真实性及所作结论负责。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17修正)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17修正)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8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6.03 【实施日期】2017.07.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1993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3年8月1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 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章水资源节约 第四章水资源保护 第五章用水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工程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

新修订《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新修订《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9月1日起施行 来源:大兴信息网??发布时间:2011-08-12 修改后的《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近日在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条例进一步突出“以人为本”的理念,并增加指导、规范安全生产社会服务机构开展活动等内容。 据悉,修改后的条例进一步突出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明确提出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并且修改后的条例吸收了世界上其他国际化大都市的安全管理经验,进一步强化了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中更明确提出,“建立健全以生命安全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物质技术保障体系”。 “事前预防、事中救援、事后补偿”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是条例修改后的一个亮点。企业投保安责险,将获得投保机构提供的事故经济责任补偿和应急救援费用,保证企业减少损失并能够承担起对伤亡人员的赔偿责任。安责险收费标准低于一般商业保险,费率则与企业的事故情况和风险状况挂钩。 同时,为使劳动者的安全权利能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修改后的条例特别增加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专章,从劳动者知情权、紧急避险权、救济保障权、提出意见权等方面对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 由于目前,从业人员相对于企业仍处于弱势地位,修改后的条例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应主动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中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同时,员工可以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提出批评,也可以举报、控告,对企业的违章指挥和强

令冒险作业可以拒绝;要遵守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报告安全隐患,服从现场的指挥。 此外,修改后的条例还明确规定,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指导、规范有关社会服务机构依法开展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咨询、宣传和技术培训等安全生产服务活动。 修改后的条例还增加了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行为的处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两万元以下罚款。 区安全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修订的条例,为各级政府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提供了法律保障,为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供了依据。今后,我们将以新修订的《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施行为契机,逐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行为,促进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记者王军)

2002年北京市环境状况公报

2002年北京市环境状况公报 字体:大中小【打印】来源:监测处时间:2003-06-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的规定,现发布2002年《北京市环境状况公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史捍民 2003年6月1日 中央关怀 4至5月,全国政协副主席胡启立率领调研组对我市大气质量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并提出了进一步改善首都大气环境质量的建议。 5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温家宝在考察南水北调中线北京段工程时强调,北京要管好水、用好水,发展节水型工业、节水型农业,建设节水型城市、节水型社会,保证首都的社会、经济和生态可持续发展。 9月17-20日,以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张皓若为组长的全国人大调研组,对我市落实“绿色奥运”、改善环境质量情况进行调研,并提出了改进工作的意见。 12月27日,经过全市上下的艰苦努力,市区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天数比例提前实现年初确定的55%的工作目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来贺信,表示祝贺和慰问。 综述 2002年,全市认真贯彻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座谈会和第五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开拓创新,努力落实国务院批复的《北京市环境污染防治目标和对策》(1998-2002年),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重点,以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为主线,强化环境监督管理,全面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实现了全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2002年,全市国内生产总值为3130.0亿元,总人口达到1423.2万人,能源总消耗4510.7万吨标准煤。首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城市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人居环境有较大改善,市民生活质量不断提升。但同时,耗煤量过大、机动车快速增加、水资源紧缺、城市建设规模扩大等因素,依然严重制约着首都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的迅速改善。

山东潍坊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潍坊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四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改、经贸、建设、市政管理、环保等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产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资源和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举报。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处理。 第二章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七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优先利用地表水、积极利用客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回用再生水和综合利用海水、微咸水、矿坑水的原则,对地表水、客水和地下水实行统一调度、合理配置。(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需要,维持生态环境用水。 第九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第十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资源专业规划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水资源综合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开发利用水资源综合规划,制定中长期实施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城市节约用水规划,严格按计划开采,防止造成地面沉降和其他地质灾害。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严格控制凿井。城市公共供水不能满足用水需求需要凿井的,要限量开采地下水。不得为家庭生活等非经营性活动开凿水井。

北京市水资源短缺数学建模

北京市水资源短缺风险综合评价 【摘要】 本文引用1979—2009年的各种与水资源短缺相关的数据对北京市水资源的短缺风险进行综合评价。 针对问题一,首先根据逐步回归方法定性的分析出六个风险因子的重要程度,然后再利用层次分析法中确定权重的1—9标度法定量的求出六个风险因子的权重,根据权重大小筛选出主要的风险因子。 针对问题二,引入模糊概率描述发生水资源短缺的条件,构造关于缺水量的隶属函数,从而建立基于模糊概率的水资源短缺风险评价模型;完成1979-2009风险评价后,将风险值由小到大排序,明显观察到风险值呈五级阶梯状分布,故将风险划分为I-V级(见图4);接下来,选取相关性较大且具有调控价值的风险因子,研究其调控方案,以降低水资源短缺风险。 针对问题三要求对未来两年的水资源短缺风险进行预测,并提出应对措施。对于当前的水资源系统,无法建立客观的物理原型,其作用原理亦不明确,内部因素难以辨识;虽然在问题二中计算了各个风险因子,但对其定量描述难度较大,且并非所有的风险因子都线性地影响总体风险,这就为建立模型带来困难。而灰色系统理论则能很好地解决这一类问题,于是我们借助灰色预测模型进行预测分析。在得到预测结果后,判定基于预测值的水资源短缺风险,考虑如何进行风险因子的调控,使得总体风险降低。得到了比较合理的结果。并提出了相关的措施。 针对问题四,根据上面分析的结果给北京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了几条合理化建议,以供政府部门作出科学的决策。 【关键字】:水资源短缺,层次分析,逐步回归,模糊数学,灰色系统。 一问题重述 水资源,是指可供人类直接利用,能够不断更新的天然水体。主要包括陆地上的地表水和地下水。 风险,是指某一特定危险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组合。 水资源短缺风险,泛指在特定的时空环境条件下,由于来水和用水两方面存在不确定性,使区域水资源系统发生供水短缺的可能性以及由此产生的损失。 近年来,我国、特别是北方地区水资源短缺问题日趋严重,水资源成为焦点话题。 以北京市为例,北京是世界上水资源严重缺乏的大都市之一,其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不足300m3,为全国人均的1/8,世界人均的1/30,属重度缺水地区。北京市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影响和制约首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 建立污水处理厂,产业结构调整等。但是,气候变化和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水资源短缺风险始终存在。如何对水资源风险的主要因子进行识别,对风险造成的危害等级进行划分,对不同风险因子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规避风险或减少其造成的危害,这对社会经济的稳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北京市水资源现状

北京市水资源现状 1、水资源现状 北京市多年平均降水585mm,年均降水总量98.28亿m3,形成地表径流17.72亿m3,地下水资源25.59亿m3,当地自产一次水资源总量37.39亿m3。境内五大水系除北运河发源于本市外,其他四条水系均发源于境外的河北、山西和内蒙古。多年平均入境水量16.06亿m3,出境水量14.52亿m3。 北京属资源型重度缺水地区,属111个特贫水城市之一,是水库存水量全国下降最快的三个城市之一。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不足300立方米,是世界人均水资源量的1/30、全国人均水资源量的1/8,远远低于国际人均1000m3的缺水下限。水资源紧缺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第一瓶颈。 2003年北京市总用水量35亿m3,地表水、地下水、其它水源用量分别为8.33、25.42、1.25亿m3,分别占全市总用水量的24%、73%、3%。 工业、生活、农业、河湖环境用水分别为7.96、12.43、13.66、0.95亿m3,分别占全市总用水量的23%、35%、39%、3%。 地下水长期超采,使用率由2000年的67%上升到2003年的76%,致使水位年均下降1.29米,水环境和水生态平衡受到威胁;全市每年仍有4亿方污水直接排放,再生水利用率也不足40%;大量宝贵的水资源还未有效利用,不仅污染城乡环境,也加剧了水资源紧缺的局面。 2、用水特点 城市生活用水水平呈上升趋势,由1980年的194L/人·d,增加到2003年的316L/人·d,年增长率2.2%。 工业用水呈现负增长趋势。万元产值用水量由1980年的279m3/万元下降到2003年的21m3/万元,万元产值用水量的下降率11%。 农业用水由1980年的31.8亿m3降到2003年的13.66亿m3,降低了57%。 2003年用水总量35亿m3,比1980年降低了27%。用水构成发生较大变化,农业用水比例由1980年的65%下降到2003年的39%;生活用水的比例由8%增加到35%;工业用水量比例有所减少。

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时间:2007-11-21 来源:作者: 温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 89 号 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05-10-17 返回目录 《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十三届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建平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办法。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水资

源的开发、利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资源、建设规划、财政、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气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各镇、街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工作,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强化节约用水宣传和教育,全面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 第八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环境灾害,应当统一制定规划。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以及水资源承载能力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 专业规划,是指防洪、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节约用水等规划。专业

(管理制度)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法规名称】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10-7-30 【实施时间】2010-12-1 【正文】 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2005年9月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壹章总则 第二章安全职责 第三章安全许可 第四章安全规范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维护首均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消防、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招聘会、庙会、灯会、游园会等群体性活动。 第三条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壹、预防为主的方针。 大型活动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主办者及其他参和大型活动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安全职责。政府依法承担监管职责。 第四条本市对单场次参加人数壹千之上的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必要时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沟通信息,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公安机关是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全文,欢迎阅读。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全文 (1982年10月29日山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1994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第十九条第一款的决定》修正2007年12月2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加强水资源管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三条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

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省重要的流域、泉域设立的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依法行使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水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水资源的重大事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合理配置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 第七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在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制定流域、泉域、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第八条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政府依法编制,报本级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新)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47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安顺 2013年5月7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有关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污染行政执法工作。 规划、交通、市政市容、公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施工现场违法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根据职责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安全施工 第七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和其他事故发生。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管理,履行下列责任: (一)依法选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二)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三)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和绿色施工措施。 第九条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管理。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现场管理,建设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当签订施工现场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现场管理责任。 因总承包单位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造成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履行现场管理职责。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配备与工程相适应并具备安全管理知识

北京水资源公报(2009年)

(2009) 北京市水务局

目录 一、概述 二、水资源 三、水资源利用 四、水质

北京市水资源公报 《北京市水资源公报》 编委会 主办单位:北京市水务局 编制单位:北京市水文总站 审定: 审核: 审查: 技术负责:赵学丽、窦艳兵、黄振芳 公报编制:范庆莲 地表水资源量部分:范庆莲、白国营 地下水资源量部分:刘文光、刘翠珠 供用水量:戴岚 水质部分:焦忠志、姜体胜

一、概述 2009年全市平均降水量448mm,比2008年降水量638mm少30%,比多年平均值585mm少23%。为枯水年。 全市地表水资源量为6.76亿m3,地下水资源量为15.08亿m3,水资源总量为21.84亿m3,比多年平均37.39亿m3少42%。 全市入境水量为3.03亿m3(未包括南水北调河北应急段调水2.6亿m3),出境水量为8.23亿m3(其中包含污水和再生水6.2亿m3)。 全市18座大、中型水库年末蓄水总量为13.54亿m3,可利用来水量为3.49亿m3。 官厅、密云两大水库年末蓄水量为11.58亿m3,可利用来水量为1.99亿m3(包括密云水库收白河堡水库补水0.68亿m3)。 全市平原区年末地下水平均埋深为24.07m,地下水位比2008年末下降 1.15m,地下水储量减少5.9亿m3,比1980年末减少86.2亿m3,比1960年减少106.9亿m3。 2009年全市总供水量35.5亿m3,比2008年的35.1亿m3增加0.4亿m3。 全市总用水量为35.5亿m3,其中生活用水14.7亿m3,环境用水3.6亿m3,工业用水5.2亿m3,农业用水12.0亿m3。 2009年监测水质总河长2545.6km,其中有水河长2323.7km。符合Ⅱ类水质标准河长943.8km;符合Ⅲ类水质标准河长134.8km;符合Ⅳ类水质标准河长159.4km;符合Ⅴ类水质标准河长21.0km;劣于Ⅴ类水质标准河长1064.7km。达标河长1072.1km。 大中型水库除官厅水库水质为Ⅳ类外,其它均符合Ⅱ~Ⅲ类水质标准。 监测湖泊面积719.6hm2。符合Ⅱ~Ⅲ类水质标准的面积559.6hm2;符合Ⅳ~Ⅴ类水质标准的面积98.0hm2;劣于Ⅴ类水质标准的面积62.0hm2。达标面积642.6hm2。 浅层地下水水质符合Ⅲ类水质标准的面积为3308km2,符合Ⅳ~Ⅴ类水质标准的面积为3030km2。 深层地下水水质明显好于浅层地下水,符合Ⅲ类水质标准的面积为2872km2,符合Ⅳ~Ⅴ类水质标准的面积为563km2。 基岩水均符合Ⅲ类水质标准。

水资源管理措施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水情。当前我国水资源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水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为贯彻落实好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的要求,现就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

宜;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协调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关系;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主要目标。 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30年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7000亿立方米以内;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30年用水效率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以2000年不变价计,下同)降低到4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以上;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30年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 为实现上述目标,到2015年,全国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635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30%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3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60%以上。到2020年,全国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670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65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0%以上,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 二、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四)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符合主体功能区的要求,按照流域和区域统一制定规划,充分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和综合效益。建

最新北京市水资源短缺风险综合评价数学建模

北京市水资源短缺风险综合评价数学建模

精品好文档,推荐学习交流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谢谢22 队号 19 题目B :北京市水资源短缺风险综合评价 石家庄铁道大学 数学建模竞赛论文 领队教师:马祥旺 2014年5月18日

精品好文档,推荐学习交流 一.摘要 (2) 关键词: (2) 二.问题重述 (3) B题:水资源短缺风险综合评价 (3) 三.问题提出 (4) 四.建模过程 (4) 基本假设 (4) 符号说明 (5) 问题一: (6) 1.构建模糊物元 (7) 2.权重系数的熵值法确定 (7) 3. 权重求解及主要风险因子的确定 (9) 结论 (12) 问题二 (13) 问题三 (14) 问题四 (17) 分析思路 (17) 给北京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报告 (17) 水资源短缺原因 (18) 缓解北京水资源短缺的有效措施与建议[]2 (18) 五、模型评价 (21) 六、参考文献 (21)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22

精品好文档,推荐学习交流 一.摘要 “水资源短缺风险综合评价”模型是通过模糊物元分析法确定危险因子,通过危险因子所占的权重提出建议,保障水资源的供应。基于熵权法所建立的模型,通过各个危险因子所占的权重进行风险等级评测。确立风险等级的划分。通过对历年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做出其合理的线性方程,合理大胆预测北京市未来水资源发展趋势,由预测发展趋势可以得到有效预警并采取措施。通过合理分配水资源走向,调整产业结构,合理外迁工业等严重耗水资源企业能有效降低水资源短缺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关键词: 水资源;北京用水;模糊物元法;风险等级划分;发展预测;熵权分析法;多元线性拟合;隶属函数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22

北京市地下水资源

北京市地下水资源量 北京市平原区地下水资源,是依据水均衡原理,采用动态均衡法,计算地下水资源的补给量和储存变化量地下水开采量是依据调查统计 而得。地下水开采资源是反映一定经济技术条件下,可开采利用的地下水资源。考虑当前地下水的开采现状及开采技术、水利设施状况等条件,并扣除了目前难以克服的自然消耗量。具体数据见下表。地下水资源量(单位:亿m3 量的盈亏变化上。北京平原区地下水位动态主要受降水的影响,而出现年内及年际周期性的升降变化。 然而,自七十年代以来地下水开采量逐年增加,一些地区超量开采,使地下水位出现了趋势性下降,为了解地下水资源变化的趋势,以下重点分析城近郊区:北京城近郊区位于永定河冲洪积扇中上部。建国以来,城近郊区先后修建了六个水源厂,到1995年末,日供水能力达66.68万立方米;另有2377眼的工业自备井,平均日取地下水90万立方米;加上农业灌溉用水,造成了地下水超量开采,使得地下水补给与消耗失去平衡。由地下水水位和开采量变化可分析出地下水资源量的变化状况。 六十年代,地下水位有升有降。处于自然状态,地下水资源仍保持采补平衡。

七十年代,受人为因素影响,大量开采地下水(1975年开采量达7.9亿立方米)导至该区地下水水位大幅度下降,10年内地下水资源累计亏损12.42亿立方米,平均亏损1.24亿立方米/年,城近郊区供水矛盾日益加剧。 进入八十年代,由于水源八厂“引潮入城”,同时加强了自备井的管理和节水工作,又遇1985-1988年连续四个平偏丰降水年份,使城近郊区地下水位下降速率减缓,东郊承压水头有回升的趋势。十年中地下水资源亏损4.66亿立方米,平均亏损0.47亿立方米/年,地下水资源仍处于采补不平衡状态。 九十年代以来降水量偏大,加上官厅水库通过永定河放水,使城近郊区地下水得到一定的回补,地下水水位有所回升。亏损量较七、八十年代有较大的减少。1991-1995年累积亏损0.21亿立方米,平均亏损0.01亿立方米/年。远郊区县在七十年代前,地下水水位变化处于自然状态,自八十年代以来,工农业迅速发展,卫星城镇发展较快,用水量逐年增加,局部地区地下水水位出现下降趋势。1981年-1995年全市平原区储存变化量平均每年亏损1.24亿立方米。 九十年代后,降水量偏大,水位有所回升,1991年-1995年全市平原区年均储变量亏损仅为0.07亿立方米(见下表)。 北京市平原区储存变化量计算成果表(单位:亿立方米/年)

(完整word版)北京市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办法

北京市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依法治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2〕第10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体系构成】安全生产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分类、信用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黑名单管理、信用激励约束等制度,体现了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信用程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工作原则】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与管理工作,按照政府主导、社会评定、动态管理、分步实施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政府有关要求,结合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同步推进实施。 第五条【职责划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全市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平台,用于信用信息归集、更新、共享和信用等级评定以及“黑名单”的发布。 市安全生产联合会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指导下,负责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归集、信息管理、信用等级评定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归集、核实、更新和使用,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组织实施。 市、区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信用信息归集、核实、更新和使用,负责行业领域内有关信用扣分标准的设定工作,并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分值设置相衔接。 第二章信用信息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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