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

2004-09-10

(2001 年11 月30 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 年1 月18 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湖泊的保护,防止填占、侵害湖泊,维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湖泊的保护,具体湖泊名称见附录。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内湖泊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湖泊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按照统一规划、依法管理,综合整治、科学利用的原则,加强湖泊保护工作。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湖泊的保护、管理、监督。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湖泊的日常保护、管理、监督。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内

湖泊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日常保护、管理、监督。

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湖泊保护和管理工作。湖泊的管理单位为湖泊保护的责任单位。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保护湖泊、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依照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湖泊保护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范围内的湖泊(以下统称中心城区湖泊)和跨区湖泊的保护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其他区范

围内湖泊的保护规划,由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有关部门编制,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

门备案。

湖泊保护规划包括湖泊水资源规划、整治计划、调度计划和开发利用规划。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湖泊的利用功能。

第六条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湖泊进行勘界,划定湖泊规划控制范围,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范围和责任单位。

中心城区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分为水域、绿化用地、外围控制范围。

第七条湖泊保护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合理利用湖泊,负责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的绿化和湖泊水面的保洁工作,对填占、侵害湖泊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填湖。

第九条中心城区湖泊水域和绿化用地除按照规划建设排水泵站、污水处理设施、园林小品及相关的市政设施外禁止占用,禁止建设其他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外围控制范围内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湖泊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

其他区湖泊除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外,禁止占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应当尽量避免占用湖泊;因特殊原因确需占用湖泊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报市水行政主管部

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第十条湖泊的开发利用应当按照湖泊保护规划和湖泊利用功能,统筹兼顾,充分发挥湖泊的综合效益。

中心城区湖泊的开发利用应当有利于市民跳、休闲;其他区范围内的湖泊在服从防洪、灌溉、排涝的前提下,可以发展养殖、旅游等事业。

第十一条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服务等设施,应当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未设计污水处理设施的,不得批准兴建;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或者不使用污水处理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

在中心城区湖泊行驶的船舶禁止使用汽油、柴油等污染水体的燃料。在湖泊水域范围内开展游乐、运动等水上活动,应当符合环保要求。

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湖泊保护规划,组织开展湖泊综合整治工作。

建设单位经批准在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的,应当严格按批准的方案进行;工程设施建设对湖泊造成影响的,应当与工程设施建设同步实施整治。

第十三条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的绿化工作应当按照湖泊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中心城区湖泊由园林绿化部门负责进行绿化建设,增加绿化面积,形成滨湖绿化带;其他区湖泊的绿化工作由责任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禁止在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从事采石、爆破等侵害湖泊的活动。

第十五条禁止向湖泊排放未经处理或者虽经处理但未达到国家、省、市规定标准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禁止向湖泊倾倒垃圾、渣土及有毒、有害物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心城区湖泊范围内新设排污口。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关闭现有排污口的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本条例施行前,中心城区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已有的不符合湖泊保护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不得改建和扩建,严重影响湖泊保护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拆除。其他区的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改建、扩建,应当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批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巡查制度,加强对湖泊的经常性保护管理,发现填占、侵害湖泊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对举报填占、侵害湖泊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湖泊水域范围内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建,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强行拆除,责令承担所需费用,并处以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5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责令承担所需费用:(一)违法填占湖泊的;

(二)在湖泊水域范围内进行采石、爆破等侵害湖泊活动的;

(三)向湖泊倾倒垃圾、渣土的。

对利用机力车辆或者其他机械违法填占湖泊、向湖泊倾倒垃圾、渣上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向湖泊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向湖泊排放未经处理或者虽经处理但未达到国家、省、市规定标准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

(三)湖泊规划控制苑围内的生产、生活、服务设施,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或者不使用污水处理设施,投入使用的;

(四)在中心城区湖泊行驶的船舶使用汽油、柴油等污染水体的燃料的;

(五)在中心城区湖泊外围控制范围和绿化用地范围内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在其他区湖泊的规划控制范围内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方案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第二十二条责任单位不履行保护职责,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湖泊保护管理工作中

应当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批准填占湖泊的,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对批准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子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批准填占湖泊,造成损失的,批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2002 年3 月1 日起施行。

附录:

武汉市保护湖泊目录

湖泊名称

所在区

塔子湖

江岸区

西湖、北湖、换子湖、机器荡子、菱角湖、后襄湖、小南湖

江汉区

张毕湖、竹叶海

桥口区

月湖、甫太子湖、北大于湖、莲花湖,墨水湖、太阳湖,三角湖(跨蔡甸区)

汉阳区

内沙湖、水果湖,四美塘,紫阳湖

武昌区

南湖、野芷湖、杨春湖、晒湖,外沙湖.严西湖、严东湖.汤逊湖(跨江夏区)、野湖、张家

湖、黄家湖、马子湖、静湖、竹子湖,青潭湖、青菱湖、北湖,木鹅湖,车墩湖,五加湖,

严家湖(跨鄂州市),东湖

洪山区

东大湖、杜公湖、黄塘湖、巨龙湖、月牙湖、小罗寨,内中栏湖,外牛栏湖.内黄龙港、外黄龙港,黄狮海

东西湖区

什湖、东湖、西湖.小奓湖、砾山湖、官莲湖、桐湖、沉湖、三角湖(跨汉阳区)、万京湖、白湖、许家寨(跨汉川市)、龙家太湖、脚鱼湖,金龙湖、塌湖,金鸡寨、小金鸡寨。北河港,南河港.瓦爽寨、长洲寨、小茶湖,崇仁湖。南沧湖,北沧湖,汤湖,西边湖,烂泥湖,川江池、菱角湖,东边湖、万家湖。竹林湖.牛尾湖、黄陵小湖、中山湖,状元湖,柱水湖,小官莲、东边湖、万奓湖、独沦湖、金堆湖、笔砚湖、下善湖,王家涉、张家大湖,龙湖、南边湖、自家湖、石鱼湖、新垸湖、石洋湖、大小星湖、鲁家湖、铜台湖、狗港,漩海湖,后海,南寨湖

蔡甸区

柜子湖、泥湖、湾湖、东湖、廖家湖、金鱼碑、小碑、潭子湖,五十湖,四十湖、前拦湖、青草湖、杀牛湖,子林湖、太白湖、鬼神潭、三合背

汉南区

梁子湖(跨鄂州市,黄石市),豹澥湖(跨鄂州市)、斧头湖(跨咸宁市)、上涉湖,鲁湖,金口后湖,道士湖、郭京湖。神山湖、西湖、杨蒋湖、乾湖、王浪潮、前湖、解放

湖、宋家启,下涉湖、菱米湖,三个湖,茶湖.大洋湖,东湖、毛坝湖、鲤湖、汤逊湖(跨

洪山区)

江夏区

洮子海,任凯湖、墨家湖,新教湖、汤仁湖、长湖。李家太湖,小菜湖,安汊湖,汤湖、朱

家湖、西寨湖、小盘龙湖、盘龙湖。马家湖.项家汊、胜家海,金潭湖,张斗湖,庙斗湖、北湖(跨新洲区)、什仔湖,后湖、童家湖(跨孝感币)。武湖(跨新洲区)

黄破区

涨渡湖、柴泊湖,七湖、安仁湖、朱家湖、陶家大湖、武湖

(跨黄陂区)、三宝湖,鄢家湖,兑公咀湖

新洲区

关于报请批准《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的说明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城市湖泊既有防洪、调蓄、

灌溉、养殖等多种功能,又有维护生态、美化环境等多种作用。因此,加强湖泊保护,合理开

发利用湖泊,对有" 百湖之市" 称号的武汉来说,应该是

市管理的重点之一。近些年来,我市先后采取一些保护措施,使填占、侵害湖泊的势头得到

一定的遏制。但是,由于城市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多,规模的扩大,填湖建房、填湖造地、围湖造田、向湖泊倾倒渣土、废物、排放污水成为既有利可图,又比较简便的事。因此,

湖泊易遭填占、侵害。以中心城区为例,90年代初我市7 个中心城区主要湖泊共有35个,

总面积95 万多亩,如今已有8 个被填占,剩下的27 个湖泊实际面积899 万亩,10 年净减少水面5000 多亩。武昌区的晒湖因历史上的围垦和现在的房地产开发,使晒湖的面积急剧

减少,目前已基本看不到水面。其他区,围湖造田、筑坝拦汊等问题也比较严重。针对这种状况,人民群众强烈要求采取切实措施加以制止。为了有效保护湖泊,充分发挥湖泊的作用,提

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武汉实际,武汉市第十届人大常

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1 年11 月30 日通过了《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下面,就报请批准条例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本条例的保护范围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湖泊,由于对"湖泊" 难以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加之城乡情况差别较大,条例以附录的方式将保护湖泊的具体名称

列出,以便于管理。同时,由于东湖属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武汉市东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对其保护作了规定,如在管理体制方面规定由风

景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在规划方面要求规划的审批和修改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对外围控制

地带的建设、景观特色保护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等等。因此,东湖的保护首先应当适用上

述规定,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本条例。鉴于以上原因,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

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湖泊的保护,具体湖泊名称见附录。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内湖泊的

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关于禁止填湖和禁止占用湖泊。我市目前填湖、占用湖泊的现象比较严重,如不采取强有力措施加以制止,有些湖泊将会消失,湖泊的面积也将大为减少,湖泊的景观也将遭到破坏。因此,条例的第八条、第九条分三个层次对禁止填湖和禁止违法占用湖泊作了严格规定。第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填湖;第二,中心城区湖泊水域和绿化用

地除按规划建设排水泵站、污水处理设施、园林小品及相关的市政设施外,

禁止占用。外围控制范围内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湖泊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第

三,其他区湖泊除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外,禁止占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应尽量避免占用湖泊。因特殊原因确需占用湖泊的,应当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

这里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本条例所称填湖是指将渣土等固体物质填入湖泊中,使湖泊

部分或全部成为陆地以及围湖造田等,缩小湖泊水面和容量的行为;占用湖泊是指利用湖床、水体或者水体上方一定高度空间,从事跨湖、穿湖、临湖的建设活动,如在湖面建桥、在湖底铺设管网以及修建临湖的码头、渡口等工程设施。

(三)关于禁止侵害湖泊的行为。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侵害湖泊的行为作了严格的禁止性规定。其中,尤其加大了防止污染性侵害行为的管理力度,如:对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的、污水处理作了严格规定;禁止在中心城区湖泊行驶的船舶使用汽油、柴油等易污染水体的燃料;禁止向湖泊排放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污水、倾倒垃圾和有毒有害物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心城区湖泊范围内新设排污口。要求市水行

政主管部门作出关闭现有排污口的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上述禁止性条款都分

别设置了处罚规定。

(四)关于对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建筑的处理。考虑到中心城区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已有的不符合湖泊保护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情况复杂,如果一刀切全部拆除不现实。同时,其他区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情况与中心城区的不尽相同,也应当区别对待。因此,条例第十六条对中心城区和其他区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处理,分别作了规定,即" 中心城区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不符合湖泊保护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不得改建和扩建,严重影响湖泊保护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拆除。"" 其他区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改建、扩建应当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五)关于处罚。条例对各类填占、侵害湖泊的行为根据处罚主体的不同,分别设置了相应的处罚条款:首先,将违反本条例规定,应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的行为归在第二十条,这些行为包括:1、违法填占湖泊;2、在湖泊水域范围内进行采石、爆破等侵害湖泊的

活动;3、向湖泊倾倒垃圾、渣土。第二,将违反本条例规定,应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的行为归在第二十一条。这些行为包括:1、向湖泊倾倒有毒有害物质;2、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的生产、生活、服务设施,未建污水处理设施或者不使用污水处理设施投入使用;3、在中心城区湖泊行驶的船舶使用汽油、柴油等污染水体的燃料;4、在中心城区湖泊外围

控制范围和绿化用地范围内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在其他区湖泊的规划控制范围内未经

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方案改建和扩建建筑物、构筑物。这些行为的处罚标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以上说明请连同条例一并审查。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对《关于报请批准<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的请示》的批复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

你们报请批准的《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以下称《条例》)已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

鄂州市湖泊保护条例

鄂州市湖泊保护条例 (2018年7月6日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保护 第三章污染防治 第四章生态修复 第五章特殊功能湖泊保护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湖泊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湖泊(含水库,下同)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湖泊保护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防严治、损害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湖泊保护应当确保湖泊面(容)积不萎缩、功能不退化、水质显著改善、生态可持续的目标。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湖泊保护工作负总责。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是辖区内湖泊保护的责任主体。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湖泊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湖泊管理体系,健全湖泊管理机构,落实湖泊保护责任主体,加强湖泊保护执法体系与能力建设,加大湖泊保护执法力度,建立和完善湖泊保护资金投入机制以及目标考核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应当对辖区湖泊组织巡查,及时制止填占、污染、违建等侵害湖泊的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辖区内涉湖违法行为和突发事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湖泊保护执法检查和涉湖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湖泊保护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湖泊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湖泊保护规划,统筹湖泊保护、利用和日常管理监督,协调跨区域湖泊保护纠纷,依法查处侵占、破坏湖泊资源的违法行为等; (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湖泊污染监督管理,拟定湖泊污染防治规划,水污染综合治理与监督,依法查处污染湖泊的违法行为等; (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湖泊保护区和控制区内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湖泊保护范围内违法采石、采矿、取土行为等; (四)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湖泊控制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湖泊保护范围内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等; (五)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湖泊流域内农业(畜牧业)面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 (六)水产主管部门负责渔业养殖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湖泊水域范围内违法养殖和违法捕捞行为等; (七)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湖泊湿地保护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 (八)公安机关负责对涉湖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提高饮用水水源水质,保证饮用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了《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提高饮用水水源水质,保证饮用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的饮用水水源,是指向自来水供水企业提供原水的地表水水源。包括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青草沙饮用水水源、陈行饮用水水源、崇明东风西沙饮用水水源和其他饮用水水源。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合理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的产业结构和布局,采取措施推进本市集约化供水进程,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的水环境质量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考核评价范围。 第四条上海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对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港口、海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防止码头、船舶污染饮用水水源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水务、规划国土资源、卫生、农业、林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以及保护饮用水水源相关设施的义务,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的行为,有权向环保等有关部门举报。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本市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市和区县人民政府

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七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规划管理工作。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对确定为文物的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城管、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旅游、档案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市、区应当设立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鼓励发展与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相适应的文化、旅游等产业。 第十条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义务,对危害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并向规划、房屋、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 规划、房屋、文物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的受理、移送、处理、反馈机制,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维护、修缮或者保护性利用优秀历史建筑成绩显著的; (二)为了保护的需要,自愿迁出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区,或者主动腾退优秀历史建筑的;

(三)对损坏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区或者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举报或者投诉有功的; (四)在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区或者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有突出贡献的; (五)其他需要表彰和奖励的情形。 具体表彰和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确定 第十二条历史遗迹较为丰富、文物古迹较多、优秀历史建筑密集且建筑样式、空间格局和街区景观较完整、真实地反映武汉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的地区,可以确定为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区。 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区的确定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屋、文物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建议名单,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第十三条建成五十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建(构)筑物,可以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 (一)反映本市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 (二)在近现代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或者纪念意义; (三)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四)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价值; (五)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六)历史名人故居; (七)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构)筑物。 建成不满五十年,具有特别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具有非常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建(构)筑物,可以作为优秀历史建筑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加以保护。 第十四条优秀历史建筑的建议名单由市房屋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文物主管部门提出,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施工现场作业条件环境保护安全文明管理措施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3886 In Terms Of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Certain Guiding And Planning Executable Plan, So As To Help Decision-Makers To Carry Out Better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施工现场作业条件环境保护安全文明管理措施正 式样本

施工现场作业条件环境保护安全文明管理措施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解决方案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划性的可执行计划,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帮助决策人员进行更好的生产与管理。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A、工作防护棚 地面固定作业机械设备均按要求搭设工作防护 棚,(如砼搅拌台及其它作业等),工作棚由钢管、 槽钢、钢板搭设而成,工作棚应满足工作安全、采 光、通风、实用等要求。 B、环境保护 a)制定环境保护控制措施。 建筑施工工地是一个主要的环境污染源,尤其为 噪音、粉尘及废水,而这些环境污染将直接影响社区 生活环境。因此,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是保持正常

施工、创建文明工地的主要工作之一。 b)防止施工噪声污染 人为的噪声控制措施:尽量减少人为的大声喧哗,增强全体施工人员防噪音扰民的自觉意识。 减少作业时间:严格控制作业时间,尽量安排到白天作业;晚间作业如超过22:00时,提前申请夜间施工许可证,并尽量利用噪声小的机械施工。 易产生强噪声的成品、半成品加工作业,应尽量放在工厂车间内完成。减少因施工现场加工制作产生的噪声,尽量采用低噪声的机械设备。 施工现场的强噪音机械如:搅拌机、电锯、电刨、砂轮机等,施工作业尽量放在封闭的机械棚内;或在白天施工,以致不影响工人与居民的休息时间。 C、防止空气污染 建筑施工垃圾较多,应使用封闭的专用垃圾道或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草案)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草案) 湖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7e17521003.html,2012年04月12日来源:湖北日报 第一条为了加强湖泊保护,保障湖泊功能,维护湖泊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湖泊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列入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未列入湖泊保护名录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本省境内湖泊保护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渔)业、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湖泊保护名录作出调整。 湖泊渔业生产活动和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湿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湖泊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湖泊保护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科学规划、分类指导、保护优先、合理开发、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湖泊保护工作,应当将湖泊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湖泊保护投入,积极筹集资金,采取有利于湖泊保护的政策措施和经济技术手段,加强湖泊管理,保护湖泊资源,规范湖泊开发、利用,防止湖泊面积减少和湖泊污染,提高湖泊蓄水行洪能力,维护湖泊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湖泊保护工作负总责。湖泊保护实行任期目标考核责任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湖泊保护工作。环境保护、建设(规划)、农(渔)业、国土资源、林业、交通运输、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湖泊保护工作。 跨行政区域湖泊的保护机构由所跨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湖泊保护联动机制,逐步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湖泊,维护湖泊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举报。 第七条列入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应当编制湖泊保护规划。湖泊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流域规划和旅游规划相衔接。 湖泊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湖泊保护范围,湖泊水功能区划分和水质保护目标,水域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意见,防洪、除涝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种植、养殖控制目标,退田(渔)还湖,生态环境修复等内容。 湖泊保护规划按照湖泊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建设(规划)、农(渔)业、林业、交通运输、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八条湖泊保护规划是湖泊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的依据,不得随意变更。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湖泊保护规划开发利用湖泊资源。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湖泊保护规划,对湖泊进行勘界,划定湖泊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确定保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 湖泊保护范围应当包括湖泊水域范围、湖堤、湖岸和外围控制范围。湖泊水域范围是指湖泊历史最高洪水位以下区域,包括湖泊水体、湖盆、湖洲、湖滩、湖心岛屿等。 第十条在湖泊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与防洪、改善水环境、通航以及旅游资源开发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确需在湖泊保护范围内进行防洪、改善水环境、通航项目建设以及旅游资源开发,对湖泊生态环境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除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外,湖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传统观点认为反垄断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主要通过间接手段,但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逐步发展,理论与实践中都出现了反垄断法直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趋势。下文是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费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实行国家保护、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方便消费者行使权利,并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本市的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严肃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并积极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消保委)的工作。 第五条消保委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消保委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发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 其他消费者组织可以开展旨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各种形式的社会监督。 第六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经营,加强自律;在制定行业规则时,应当体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揭露、批评。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卫生要求。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安全的消费场所和环境。

建筑工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一览表

建筑工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一览表(一) 编号发布单位文件编号文件名称实施日期 1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1990.04.01 2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建设部部长令第76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2000.10.01 3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建设部令第46号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1995.9.1 4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10.1 5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公司适用条款:第一章:第2、27-30条,56条适用)1997.3.1 6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公司适用条款:第六章第41条)2000.9.1 7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公司适用条款:第15、16、19、34-37、47条适用) 8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公司适用条款:第一章:第1、2、5条,第三章:第13、15、19、20-22条,第四章:第28-30,32-34条,第五章:第41-42、44-45条,第六章:全部)1989.11.1 9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9届2次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文适用)1998.9.1 10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8届28次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司适用条款:第一章:第7条,第二章:第18条,第三章:第21、22、30条,第五章:全部)1998.1.1 11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7届16次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4、31条适用)1989.12.26 12中国国务院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06.28 13中国国务院国务院令第158号城市供水条例1994.10.1 14中国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4.1 15中国国务院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全文适 用)1996.08.03

2016年秋季西南大学网络《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作业简答题

40、简述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我国2003年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条指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6分) 我国环评对象主要包括两大类: (1)法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又包括两种,一种是综合性指导规划,其内容就是国家或地方有关宏观、长远发展提出的具有指导性、预测性、参考性的指标;另一种属于专项规划,其内容主要是有关的指标、要求作出的具体执行安排。(7分) (2)建设项目,具体可以分为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包括开发区建设、新区建设、老区改造)和其他共四个部分的工程和设施建设。(7分) 41、什么是开发者养护和污染者治理原则?该原则在我国环保法中有何具体适用? 42、简述清洁生产和末端治理的区别。 答: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4分) 和末端治理相比,清洁生产有下列不同: 1) 清洁生产侧重“防”,末端治理侧重“治”;(4分) 2) 清洁生产实现了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而传统的末端治理只有环境效益,没有经济效益;(4分) 3) 清洁生产对于企业来讲有动力,能主动;末端治理对于企业没有太大动力,比较被动;(4分) 4) 清洁生产可以持续,而末端治理不易持续。(4分) 概括而言,清洁生产比起末端治理,更加全面和广泛的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引向工业。 43、简述清洁生产和末端治理的区别。

汉阳区湖泊保护的现状

汉阳区湖泊保护现状、存在的 主要问题及建议 按照区人大领导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湖泊保护工作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汇报如下: 一、我区湖泊的基本情况 汉阳区区域范围内共有墨水湖、龙阳湖、莲花湖、月湖、北太子湖、南太子湖等6个湖泊。按照《武汉市湖泊保护规划》和市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汉阳区现负责管理的湖泊有4个,即:墨水湖、龙阳湖、莲花湖、月湖。北太子湖、南太子湖已划归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四个湖泊的总水域面积为631.59公顷,水域岸线总长46.33公里,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于汉阳渔场、武汉动物园、区园林局、月湖风景管理处等单位,(具体情况见表一)。 表一:汉阳区湖泊基本情况一览表 湖名权属单位分布情况水域面积 (公顷) 岸线总长 (公里) 月湖月湖风景管理处西起月湖桥路处岸线,东至鹦鹉大道 处岸线,南起现状湖岸,北至琴台路 70.80 5.59 莲花湖区园林局西起莲花湖路岸线,东至泗海村处岸 线,南起莲花湖路处岸线,北至汉阳 大道处岸线 7.59 1.46 龙阳湖汉阳渔场西起汉阳特种汽车制造厂处岸线,东 至陈前咀,南起杨家岭处岸线,北至 现有岸线 177.50 15.35 墨水湖汉阳渔场西起丁家咀,东至马沧湖,南起盛家 湾,北至李家湾 375.70 23.93

二、我区湖泊保护所做的工作 近年来,区委、区政府对湖泊保护治理工作高度重视,在科学规划、疏浚截污、引江济湖、湖岸固稳、长效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和尝试,特别是2010年,我区以全面推进湖岸固稳工程为契机,强力推进湖泊保护与水环境治理工作,在园满完成“十一五”湖泊保护治理任务的基础上,为确保“十二五”期间实现全区湖泊水质有明显好转的工作目标打下了坚实基础。 1、科学规划,湖泊保护工作逐年稳步推进。2005年初,我区按照《武汉市湖泊保护规划》的要求,制定了《汉阳区湖泊中长期治理与保护规划》,十一五”期间,相继对月湖、莲花湖进行了全面治理,实施了“六湖连通”和“清水入湖”等一系列水生态治理项目。在“十二五”规划中,我区严格落实“—湖—策、—湖—景”的治理方法,全面推进环湖路建设,固定湖泊岸线,以确保各湖泊保护与环境治理目标全面实现。 2、疏浚截污,湖泊污染日益恶化趋势得到控制。近年来,我区先后对月湖、莲花湖、墨水湖的市政排污口进行了截污,截流排污口20多处,实施了相关的配套管网建设,新增截污干管5.4公里,今年下半年陶家岭泵站管网形成启动后,将削减入湖污水每天约5万吨。同时,我区还对月湖、莲花湖先后实施了湖泊底泥清除工程,采取休克疗法、环保疏浚等措施,清

湖泊保护条例.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湖泊保护,防止湖泊面积减少和水质污染,保障湖泊功能,保护和改善湖泊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湖泊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湖泊渔业生产活动和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湿地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湖泊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要湖泊可根据其功能和实际需要,另行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以加强保护。 水库的水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湖泊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综合治理、永续利用的原则,达到保面(容)积、保水质、保功能、保生态、保可持续利用的目标。 第四条湖泊保护实行名录制度。本省行政区域内湖泊保护名录,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渔)业、林业、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湖泊的功能、面积,以及应保必保原则拟定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章政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湖泊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湖泊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湖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跨行政区域的湖泊保护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区域内的人民政府负责。 跨行政区域湖泊的保护机构及其职责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跨行政区域湖泊的保护机构应当切实履行湖泊保护职责,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湖泊保护工作。 第六条湖泊保护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湖泊保护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考核,考核目标包括湖泊数量、面(容)积、水质、功能、水污染防治、生态等内容。具体考核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湖泊保护年度目标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任职、奖惩的重要依据。

《武汉市山体保护办法》

《武汉市山体保护办法》 日期:2014-08-04 信息来源:武汉市人民政府网站字体:【大】【中】【小】 〖打印〗〖关闭窗口〗 《武汉市山体保护办法》已经2014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唐良智 2014 年7月17日 武汉市山体保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山体保护,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山体保护工作以及其他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山体,是指主峰相对高度不低于30米,且形态基本完整的山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山。 本办法所称山体保护,是指采取管理措施,避免或者减轻人为活动对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的破坏,维护、恢复自然生态的活动。 具体需保护的山体名录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山体保护遵循依法保护、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和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建立分级负责、分类实施,谁开发谁修复、谁破坏谁治理的责任约束机制,实现资源利用、开发建设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将山体保护工作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订相关措施,建立考核监督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并保障经费投入。 区人民政府(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下同)是山体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山体保护工作,落实相关责任和经费。

第六条市林业主管部门是本市山体保护主管部门。区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山体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山体保护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园林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相关山体保护工作。 国土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山体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进行土地监管,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城管、安监、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民政、农业、旅游、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山体保护相关工作。 第二章分类保护 第七条市国土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等规定,制定市山体保护规划编制规程。 区人民政府根据市山体保护规划编制规程,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辖区的山体保护规划,由市林业、国土规划等部门审查后,依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本市山体实行分类划线保护。 根据山体在城市空间格局中的位置,本市山体分为中心城区山体和中心城区以外山体。 第九条中心城区山体的山体本体线,一般根据16度的坡面与四周地平面相交的线划定;山体保护线一般沿山体本体线结合自然地形外延不小于30米宽度划定。 中心城区以外山体的山体本体线,一般根据25度的坡面与四周地平面相交的线划定;山体保护线一般沿山体本体线结合自然地形外延不小于100米宽度划定。 山体本体线和山体保护线由市国土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根据山体保护规划划定。区山体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划定的山体本体线和山体保护线,对山体进行勘界,确定山体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范围和责任单位。 第十条在山体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采伐林木; (二)擅自挖砂、采石、取土; (三)新建公墓; (四)设立户外广告; (五)倾倒垃圾、渣土和有毒、有害物质; (六)其他擅自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 第十一条除下列项目外,中心城区山体本体线范围内禁止建设其他项目:(一)具有系统性影响、确需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 (二)必要的山体景观游赏设施; (三)确需建设的军事、保密等特殊用途设施。

环境保护法_在线作业_1、2

环境保护法_在线作业_1 交卷时间:2016-11-16 10:49:37 一、单选题 1.(5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最早是由()提出。 ? A. 瑞典 ? B. 美国 ? C. 英国 ? D. 日本 纠错 得分:5 知识点:环境保护法 展开解析 答案B 解析 2.(5分)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环境标准、()标准和地方环境标准三级。 ? A. 基础 ? B. 方法 ? C. 行业 ? D. 质量 纠错 得分:5 答案C 解 3.(5分)()是最轻的行政处罚形式,只能单独适用。

? A. 警告 ? B. 开除 ? C. 没收 ? D. 记过 纠错 得分:5 知识点:环境保护法 展开解析 答案A 解析 4.(5分)()是指一切污染危害环境的公民、法人,只要对国家、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客观上造成了损失,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 ? A. 过失责任 ? B. 连带责任 ? C. 无过错责任 ? D. 故意责任 纠错 得分:5 知识点:环境保护法 展开解析 答案C 解析 5.(5分)依据环境功能的不同进行划分,分为生活环境和()环境。 ? A. 自然 ? B. 人工

? C. 原生 ? D. 生态 纠错 得分:5 知识点:环境保护法 展开解析 答案D 解析 6.(5分)限期治理制度主要包括限期治理的()和期限两个方面。 ? A. 对象 ? B. 目标 ? C. 内容 ? D. 功能 纠错 得分:5 知识点:环境保护法 展开解析 答案B 解析 7.(5分)环境保护法在()的适用范围,是指环境保护法在哪些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 ? A. 人 ? B. 时间 ? C. 空间 ? D. 地点

管理办法:XX市湖泊周边用地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

XX市湖泊周边用地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湖泊保护,规范湖泊周边用地规划与建设管理,防止湖泊周边过度开发,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和谐可持续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确定的名录湖泊(不含东湖)周边用地管控范围的城乡规划与建设管理。 湖泊周边用地管控范围是为了强化对湖泊周边建设的管控,探索“大湖+”保护与利用模式,促进城市与湖泊互融发展,以湖泊水域保护线(以下称湖泊蓝线)为基础,外扩一定距离所形成的范围界限,该范围由市国土规划部门统一划定。 第三条本市湖泊周边用地管控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要求。对湖泊周边建设活动,文物、水体、园林、自然保护区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组织编制辖区内湖泊周边用地管控范围的实施性规划,明确用地功能性质、滨湖建设空间形态、开放空间、景

观风貌、视线通廊等内容。实施性规划按照法定程序上报审批后,作为湖泊周边用地管控范围建设实施的依据。未编制实施性规划的,湖泊周边用地管控范围内单个建设项目应当进行规划论证,经市国土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明确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 第二章分类划定管控范围 第五条综合湖泊位置、周边用地资源情况,将全市湖泊分为城市公共型、郊野游憩型、生态保育型等3种类型。 (一)城市公共型湖泊是指湖泊主体位于绕城高速以内、周边主要规划为城镇集中建设区的湖泊。 (二)郊野游憩型湖泊指湖泊主体位于生态绿楔范围内、周边有少量城镇建设用地的湖泊。 (三)生态保育型湖泊指湖泊主体位于非城镇集中建设区内,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地、湿地保护区等生态最为敏感区域的湖泊。 第六条按照以下标准,分类划定湖泊周边用地管控范围。 (一)城市公共型湖泊周边用地管控范围,以湖泊蓝线为基础,原则上外拓550米(1—2个街坊)至城市主、次干道,保证宗地和功能相对完整。

【推荐】常州市武进区河道、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湖泊保护范围划定实施方案(初稿-word范文模板 (11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常州市武进区河道、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湖泊保护 范围划定实施方案(初稿 篇一:水利工程划界确权依据标准201X-11-19 湖库工程确权划界相关依据 一、水库 1、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3)《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4)《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 2、管理范围 库区:库区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和库内岛屿; 坝区:主坝、副坝及其禁脚地和溢洪道(主坝为坝高的7—10倍,副坝为坝高的5—7倍,溢洪道两边为开口面的3—5倍);渠道及其禁脚地(填方自外堤脚线, 挖方自开口线算起,干渠为线外10米,支渠为线外5米)。 3、保护范围 主坝两端各200米,禁脚地以外100米;副坝两端各100米,禁脚地以外50米,溢洪道管理范围以外50米;渠道从禁脚地外沿算起,干渠20米,支渠10米;涵闸、涵洞、隧道、电站从建筑物外沿算起,大型为周围500米,中型为周围 300米,小型为周围100米;渡槽槽身投影面两侧,大型为30米,中型为20米,小型为10米,渡槽两端大型为200米,中型为100米,小型为50米。 4、填报范围 大中型水库逐一填报;小型水库汇总填报。 二、湖泊

1、划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2)《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3)《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 2、管理范围 管理范围为湖泊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湖泊堤 防及护堤地。无湖堤的,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3、保护范围 湖泊保护范围包括湖泊保护区和湖泊控制区。 湖泊保护区按照湖泊设计洪水位划定,包括湖堤、湖泊水体、湖盆、湖洲、湖滩、湖心岛屿等。湖泊设计洪水位以外区域对湖泊保护有重要作用的,划为湖 泊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内的湖泊,湖泊设计洪水位以外不少于50米的区域划为湖泊保护区。 湖泊控制区在湖泊保护区外围根据湖泊保护的需要划定,原则上不少于保护区 外围500米的范围。 4、填报范围 列入湖北省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逐一填表。 三、水闸 1、划定依据:《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2、管理范围 水闸工程的管理范围是水闸管理单位直接管理和使用的范围,包括: 水闸工程各组成部分的覆盖范围。包括上游引水渠、闸室、下游消能防冲工程 和两岸联接建筑物。 为保证工程安全,加固维修、美化环境等需要,在水闸工程建筑物覆盖范围以 外划出的一定范围,其值参照下表划定。 建筑物等级 1 2 3 4 5 水闸上下游宽度(米) 500~1000 300~500 100~300 50~100 50~100 水闸两侧宽度(米) 100~200 50~100 30~50 30~50 30~50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法规分类号】 【标题】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颁布日期】2002/10/29 【实施日期】2003/01/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文号】 【题注】(2002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 议通过)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 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费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 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实行国家保护、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方便消费者行使权利,并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本市的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 侵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严肃 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并积极支持消费者协会的工作。 第五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消费者协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能,积极发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 其他消费者组织可以开展旨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各种形式的社会监督。 第六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经营,加强自律;在制定行业规则 时,应当体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的相关规定

武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土地、园林绿化、消防、人防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实施工作。 第四条建设用地规划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城市功能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第五条建筑工程规划应当彰显滨江、滨湖特点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创造疏密有致、高低错落、特色鲜明的城市整体空间形态。 第六条交通和市政工程规划应当综合协同,合理布局,保证功能,适度超前,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交通和市政设施先行,发挥基础和保障作用。 为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影响,凡符合《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表》(附表1-1)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七条在风景名胜区、旧城风貌区等城市特殊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进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报建。城市重要地段、重点区域、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在报建时应当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同设计单位完成的设计方案;其他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总平面设计。 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后,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建(构)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等的,应当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对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实行放线和验线管理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黄冈市重点湖泊蓝线管理办法

黄冈市重点湖泊蓝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三稿) 第一条为加强黄冈市重点湖泊形态保护及生态资源保护,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黄冈中心城区蓝线管理办法》,结合黄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点湖泊是指我市列入湖北省保护名录里的湖泊水面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及城中湖泊。 本规定所称重点湖泊蓝线,是指重点湖泊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蓝线范围包括湖泊水域、岸线等以及湖泊保护区。湖泊保护区按照湖泊设计洪水位划定,包括湖堤、湖泊水体、湖盆、湖洲、湖滩、湖心岛屿等。城市规划区内的湖泊,湖泊设计洪水位以外不少于50米的区域划为湖泊保护区;其它重点湖泊保护区外围根据湖泊保护的需要划定,原则上不少于保护区外围500米的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乡)规划区内蓝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市、县(市、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重点湖泊蓝线划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点湖泊蓝线的划定管理工作。 住建、国土、水利、渔业、环保、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重点湖泊蓝线监督和实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建委员会、龙感湖管理区及其辖区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和村(居)民委员会,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及时采取措施加强监管,协助做好重点湖泊蓝线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湖泊和遵守重点湖泊蓝 线管制的义务,有对违反重点湖泊蓝线管制行为进行监督检举的权力。 第七条重点湖泊蓝线范围应当在编制城市(乡)规划时划定。其划定、报批、公示应当与城市(乡)规划同步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八条划定重点湖泊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重点湖泊蓝线应当根据城市(乡)规划所控制的湖泊界限划定; (二)重点湖泊蓝线控制范围应当包括为保护重点湖泊水体而必须进行控制的区域;

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办事制度(1997年发布)

【法规标题】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办事制度(1997年发布) 【发布部门】上海市环保局【发文字号】【适用区域】上海市 【发布时间】1997-07-22【生效时间】1997-07-22【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环保验收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 【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办事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办事制度 为了方便建设单位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手续,提高环保部门办事效率,实行政务公开,我们编写了《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办事制度》(简称《办事制度》)。《办事制度》简要地介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依据、内容、申报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我们希望《办事制度》在给建设单位办事带来方便的同时也能起到社会监督的作用,促进和提高我们“秉公审批、依法监督”的水平,更好地为上海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依据、范围和内容 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等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明确规定了: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凡改建、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工程,都必须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同时进行治理;建设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本市规定的标准和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 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等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86)国环字第00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87)国环字第002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沪府发[1988]5号)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都作出了具体、详细的规定。这些法律法规都是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依据。附录一列出了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主要环境标准目录,供查阅。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范围 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范围包括: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住宅建设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内资、合资、独资、合作等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不含土建的设备更新)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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