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市X公司诉D政府撤销征收决定书案
陈文波、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文波、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3【案件字号】(2020)鄂行终7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仁祥马春亮胡锦明【审理法官】王仁祥马春亮胡锦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文波;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当事人】陈文波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陈文波【当事人-公司】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赵传学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翟根才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刘继炎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传学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翟根才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刘继炎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传学翟根才刘继炎【代理律所】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陈文波【被告】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且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的征收才是合法的征收。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征收合法违法直接证据质证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且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的征收才是合法的征收。
本案涉及的是对国有土地上个人房屋的征收,应依据《征补条例》并参照《湖北省征补实施办法》等的具体规定,主要审查涉案3号《房屋征收决定书》是否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以及当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等问题。
依据《征补条例》第八条并参照《湖北省征补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属于公共利益范畴,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李硕、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硕、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4【案件字号】(2021)豫行终4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凤强卢瑜秦娜娜【审理法官】王凤强卢瑜秦娜娜【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硕;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当事人】李硕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李硕【当事人-公司】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姚峰北京达略(南阳)律师事务所;童振旺北京达略(南阳)律师事务所;刘家铭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姚峰北京达略(南阳)律师事务所童振旺北京达略(南阳)律师事务所刘家铭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姚峰童振旺刘家铭【代理律所】北京达略(南阳)律师事务所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李硕【被告】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被上诉人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一审提交的公证书、文书送达回证、手机彩信截图、邮政特快专递回执等证据能够证明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作出本案被诉的宛龙房征补〔2020〕10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上诉人李硕进行了送达,李硕至迟应于2020年1月18日知道该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内容。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证明行政复议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一审提交的公证书、文书送达回证、手机彩信截图、邮政特快专递回执等证据能够证明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作出本案被诉的宛龙房征补〔2020〕10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上诉人李硕进行了送达,李硕至迟应于2020年1月18日知道该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内容。
且被上诉人作出该补偿决定时明确告知了李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李硕于2020年10月9日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已经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六个月起诉期限。
行政征收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市某区政府为改善市区交通状况,决定征收某街道的居民住宅,以建设新的市政道路。
征收过程中,涉及多家居民住宅,其中乙居民因补偿问题与区政府产生纠纷,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乙居民住宅位于被征收范围之内,区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按照法定程序向乙居民送达了征收决定书,并提供了相应的征收补偿方案。
乙居民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中关于补偿金额、安置方式等不符合其合理要求,遂拒绝搬迁。
区政府在多次协调无果的情况下,决定强制征收乙居民住宅。
乙居民不服区政府征收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征收决定,并要求区政府按照其合理要求重新制定征收补偿方案。
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三、法律分析(一)征收决定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本案中,甲市某区政府为改善市区交通状况,建设新的市政道路,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有权依法征收乙居民住宅。
(二)征收程序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本案中,区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按照法定程序向乙居民送达了征收决定书,并提供了相应的征收补偿方案,符合征收程序的法律规定。
(三)征收补偿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本案中,区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按照法定程序向乙居民提供了征收补偿方案,但乙居民认为补偿金额、安置方式等不符合其合理要求,因此产生纠纷。
(四)乙居民诉讼请求的法律分析1. 撤销征收决定乙居民请求撤销征收决定,理由是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其合理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乙居民对征收决定不服,依法有权提起诉讼。
但撤销征收决定需要证明征收决定存在违法情形。
本案中,区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无违法情形,因此乙居民的撤销征收决定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经济法律的案例题(2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被告:某市规划局(以下简称“规划局”)第三人:某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地储备中心”)原告开发公司于2008年取得某市某地块土地使用权,并按照规定进行了前期开发工作。
2010年,某市市政府决定对某地块进行征收,规划局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向开发公司发出《征收决定书》,要求开发公司将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交还给市政府,并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开发公司认为,市政府的决定不符合实际情况,且规划局的征收决定程序存在违法之处。
因此,开发公司不服规划局的征收决定,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规划局的征收决定,并要求规划局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二、争议焦点1.市政府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规划局的征收决定程序是否合法?3.规划局给予的补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三、法院审理过程1.市政府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院经审理认为,市政府的决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市政府的决定合法有效。
2.规划局的征收决定程序是否合法?法院经审理认为,规划局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向开发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也未组织听证会,程序违法。
3.规划局给予的补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规划局在征收决定中给予开发公司的补偿标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补偿标准偏低。
因此,规划局给予的补偿不符合法律规定。
四、法院判决结果1.撤销规划局的征收决定。
2.规划局重新作出征收决定,并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开发公司合理补偿。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市政府的决定合法有效,但规划局的征收决定程序存在违法之处,且给予的补偿不符合法律规定。
这反映了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呼茹军与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政府等撤销征收公告及补偿方案及行政复议上诉案

呼茹军与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政府等撤销征收公告及补偿方案及行政复议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5【案件字号】(2020)黑行终1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良宇张云强李刚【审理法官】赵良宇张云强李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呼茹军等11人;呼茹军;周铁军;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政府;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郭俊陆;武桂德;张凤和;周满;郝洪贤;李泽喜;杨希全;刘福东;周长海【当事人】呼茹军等11人周铁军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政府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郭俊陆武桂德张凤和周满郝洪贤李泽喜杨希全刘福东周长海【当事人-个人】呼茹军周铁军郭俊陆武桂德张凤和周满郝洪贤李泽喜杨希全刘福东周长海【当事人-公司】呼茹军等11人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政府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田亚红北京创律师事务所;王超北京创律师事务所;苗凯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田亚红北京创律师事务所王超北京创律师事务所苗凯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田亚红王超苗凯【代理律所】北京创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呼茹军等11人;郭俊陆;武桂德;张凤和;周满;郝洪贤;李泽喜;杨希全;刘福东;周长海【被告】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政府;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地,地上房屋等建筑物着物一并被征收。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合法性审查举证责任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地,地上房屋等建筑物着物一并被征收。
本案中,松北区政府作出哈松政房征决字[2019]第1号房屋征收决定所涉及的房屋是松北区松北镇集乐村集体土地上的部分房屋,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前,市政府已经发布了征收集乐村部分土地的公告。
行政复议法考试(试卷编号221)

行政复议法考试(试卷编号221)1.[单选题]某房地产公司不服市政府作出的确认某块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向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省政府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该房地产公司仍不服,并且拒不履行复议决定。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房地产公司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B)应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C)应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强制执行,D)应由市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答案:D解析:2.[单选题]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变更行政复议决定的, 应当( )强制执行。
A)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B)由公安机关依法C)由行政复议机关或者申请人民法院D)由申请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答案:C解析:3.[单选题]乔某因不服县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征收超生费的决定,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县人民政府维持了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决定。
根据当地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公民对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作出的征收超生费的决定不服,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 )申请复议。
A)向地区行政公署申请复议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任选其一B)再向地区行政公署申请复议C)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D)既不能申请复议,也不能提起诉讼答案:C解析:《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单选题]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列行为中,( )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A)对工作人员小李开除的决定B)对公民王某错误刑事拘留C)内部调整人员的决定D)对于一起治安案件迟迟未作处理5.[单选题]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 )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胡益明等与长宁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撤销纠纷上诉案
胡益明等与长宁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撤销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7【案件字号】(2020)川行终20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蒋茜李旭毛学龙【审理法官】蒋茜李旭毛学龙【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胡益明;黄学英;周文元;邹前锋;长宁县人民政府【当事人】胡益明黄学英周文元邹前锋长宁县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胡益明黄学英周文元邹前锋【当事人-公司】长宁县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闫会东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张伟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缪洁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闫会东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张伟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缪洁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闫会东张伟缪洁【代理律所】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胡益明;黄学英;周文元;邹前锋【被告】长宁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撤销合法证明行政复议驳回起诉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的规定,本案中,长宁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6月5日作出《长宁镇城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同日发布《长宁镇城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载明了被征收人相关权利救济方式,该公告已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并于辖区新闻网站公示。
公告发布后,截至2019年9月29日四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时,已经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
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胡益明、黄学英、周文元、邹前锋四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变更该行政行为,或者确认无该行政行为。
下面我们通过具体案例来分析行政诉讼法的适用和实践。
案例一,李某因不满政府部门的强制拆迁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政府部门在拆迁过程中未尽到告知义务,对相关程序和补偿标准存在违法情形,因此判决撤销该强制拆迁决定,并要求政府重新进行拆迁程序和合理补偿。
案例分析,在此案例中,李某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有效地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依法撤销了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体现了行政诉讼法的实际效力和司法公正。
案例二,某公司因政府部门对其环保设施进行处罚,不服该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政府部门在处罚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和证据不足等情形,因此判决撤销了该处罚决定。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行政诉讼程序有效地保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法撤销了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维护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行政诉讼法的司法公正和效力。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行政诉讼法在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行政诉讼是一种重要的法律保护途径,可以有效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依法审理案件,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保障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
总之,行政诉讼法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充分认识行政诉讼法的重要性,合理利用行政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行政复议法考试(习题卷5)
行政复议法考试(习题卷5)说明:答案和解析在试卷最后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26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 )。
A)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B)应当书面申请C)必须书面申请D)应当口头申请2.[单选题]不属于《行政复议法》所称的不可抗力的是( )。
A)地震B)水灾C)重病D)战争3.[单选题]下列对行政复议机关处理行政复议申请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应当在5日内审查是否受理B)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得议申请,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
C)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D)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将有关复议申请材料发送被申请人。
4.[单选题]某村民甲不服该县人民政府对其宅基地作出的土地征收决定,应当向( )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A)该村村民委员会,B)该县人民政府,C)该县所在的地级市人民政府,D)该县所在的省级人民政府5.[单选题]对句容市公安局某派出所以该市公安局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应由( )管辖。
A)句容市公安局B)句容市人民政府C)句容市人民政府或镇江市公安局D)该派出所6.[单选题]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 )内日,提出书面答复,并依法提交有关材料。
A)五日B)七日C)十日D)十五日7.[单选题]纳税人张某对县国税局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依法具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是( )。
A)县国税局B)县人民政府C)市人民政府D)市国税局8.[单选题]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变更行政复议决定的, 应当( )强制执行。
A)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B)由公安机关依法C)由行政复议机关或者申请人民法院D)由申请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9.[单选题]关于行政复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分类模拟24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分类模拟24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关于公务员录用的做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______A.县(江南博哥)公安局经市公安局批准,简化程序录用一名特殊职位的公务员B.区财政局录用一名曾被开除过公职但业务和能力优秀的人为公务员C.市环保局以新录用的公务员李某试用期满不合格为由,决定取消录用D.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和标准,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正确答案:C[考点] 公务员[解析] 录用特殊职位公务员的程序是可以简化的,但是必须经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而A项中的批准机关市公安局不是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故A项错误。
只要曾被开除过公职,即使业务和能力优秀也不能被录用为公务员,故B项错误。
《公务员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据此,李某试用期满不合格,市环保局决定对其取消录用的做法符合本条规定,故C项正确。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的具体办法应当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无权自己规定,更不存在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的问题,故D项错误。
2. 甲省乙市政府拟将本市的规划局与自然资源局合并为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应当报下列哪一机关批准?______A.国务院B.乙市政府C.甲省政府D.乙市人大常委会正确答案:C[考点] 行政主体[解析] 地方各级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政府批准。
本题中乙市政府拟将本市的规划局与自然资源局合并为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属于地方政府行政机构的合并,应当报上一级政府批准,乙市政府对应的上一级政府就是甲省政府。
因此C项正确。
3.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是国务院的议事协调机构。
为了建立防止返贫的长效机制,保证脱贫成效持续稳定发展,2021年2月,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基础上组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国家乡村振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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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市X公司诉D政府撤销征收决定书案——政府征收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的房产时必须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被征收人进行公平、合理、合法的补偿。
否则,政府很可能因为程序问题而导致征收决定书被法院判决予以撤销或者私下与被征收人达成协议支付不必要的费用支出。
委托人:X公司代理人:赵竣伟律师、李兆福律师撰写人:赵竣伟撰写时间:2015年10月28日【要点提示】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同2001年的拆迁补偿条例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中一个重要的变化就是征收程序性的规定和政府的征收主体性。
政府部门在征收过程中一定要按照法定程序做好前期是否属于公共利益及人大通过程序、摸底调查、论证和风险评估工作、征收公告和方案的公布工作、对被征收房产的勘定工作、补偿选择权工作、评估机构选定工作、评估报告的送达工作以及征收决定书送达及强制执行程序。
地方政府在某个环节没有做到位很可能导致其无法按既定的目标完成对于被征收房产的征收,付出比必要的费用。
【基本案情】1、2011年3、4月份D政府对拟被征收房产摸底调查时,X公司曾在调查表上书面表示按政府规划自行改造。
2011年6月4日X公司得知D政府要征收包括X公司房产在内地段的诸多房产,D政府曾就征收事宜同X公司进行协商,X公司向D政府工作人员表示积极响应和配合政府征收行为,但要给予合理合法的补偿,X公司要求原地安置,D政府未同意,双方就补偿事宜未谈拢。
2、在双方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甚至未商定补偿安置条件(到底是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如何补偿等)的情况下,X公司仍按D政府要求于2011年9月份搬离被征收房产,并在D 政府具体委托单位R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协调下,租赁他处进行营业。
3、X公司仅是在D政府在发出公告之前的摸底调查阶段知道政府计划征收,但是对于2012年2月12日发布征收通知和征收补偿方案、2012年2月13日发出征收决定一无所知,D 政府也没有告知X公司。
4、D政府在选定评估机构时并未按照国家和山东省关于国有土地上征收评估规定的程序进行选定,并未告知X公司有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和时间,X公司自始至终未参与到评估过程中,5、房屋征收评估前,D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
D政府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但D政府并未做该项工作,而直接委托评估机构对X公司房屋进行评估。
6、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7、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未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
D政府也并未做该部分工作,未将初步分户评估结果公示,给予X公司提出异议的权利;也未向X公司送达最终的分户评估报告,使X公司丧失了对X 公司的分户评估报告复核和复议的权利。
8、D政府具体负责征收工作的人员及其代表曾于2013年8月份与X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商谈补偿事宜,双方进行沟通协商,达成过初步意见,。
X公司曾提出异议,对于X公司的异议相关人员当场表示商量后给予答复,但一直未给与任何回应。
9、D政府在2013年同X公司进行协商后,至向X公司发出征收公告前一直未就补偿问题同X公司进行任何协商;但是X公司在此期间多次找R街道办事处主任咨询和商谈征收补偿事宜,但是D政府一直无视X公司的诉求,将该事宜放之不管,一直拖延至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
10、2015年1月16日D政府做出对于X公司被征收房产的补偿决定书,但一直未告知X 公司,也一直未送达X公司,X公司是从其他途径知道有该决定书后,才与2015年4月9日自己去D政府处拿该补偿决定书,当时要求签字,D政府说不用签字,拿走就行。
11、X公司与2015年7月9日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经过对于案件的深入了解、与当事人的沟通、查阅被告提交的证据和法律法规,结合行政诉讼案件的性质,我们认为案件主要集中在征收的依据和程序是否合法、合理。
开庭时,我们提出案件的争议焦点有以下七点:1、被告的征收行为是否合法?2、被告有无遗漏补偿面积?3、评估机构选定是否合法?4、分户评估结果未送达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原告知晓自身被征收房产评估价格的权利和对分户评估报告提出复核和复议的权利?5、是否损害原告的补偿选择权?6、被告做出的补偿决定书是否存在主要证据不足的问题?7原告起诉是否超过期限?法院经过认定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1、原告起诉是否超过期限;2、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公平性、和合理性问题。
【办案手记】1、庭前准备X公司曾于2011年时就该案向我所做过咨询,我所给予初步分析意见,但未介入到后续的双方谈判过程。
今年3月份X公司在得知D政府已经做出征收补偿决定书后向我所赵竣伟律师进行进一步的咨询,赵律师告知X公司应尽快拿回征收补偿决定书,明细其中内容,加紧与政府方的谈判,与此同时积极准备材料和证据,以应对即将到来的撤销之诉。
X公司听取赵律师意见,积极行动起来,准备相关材料,并委托我所赵竣伟、李兆福两位律师办理此案。
我所两位律师接受委托后,对该案进行全面的分析,认为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为要符合合法性和合理性两项基本原则,同时结合该案要考虑补偿的合理性问题。
赵律师作为我所征地拆迁专业律师,从这三个角度出发,分析了D政府在征收X公司房产过程中,发布征收公告到最后出具补偿决定书全过程存在的程序和实体问题,进而与李律师就相关问题进行反复探讨和论证。
两位律师最终从征收公告的合法性、面积的勘定、评估机构的选定、评估报告的送达、选择权、补偿标准过低等几个层面论述D政府做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依据不足、不合法、不合理。
2、庭审过程1)对被告答辩意见的答辩意见庭审中,赵律师首先对于被告的答辩意见发表了答辩意见。
一)被告做出征收补偿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被告做出补偿决定书存在如下主要证据不足之处:未进行拆迁面积认定,直接以原告被征收房产产权登记面积进行认定,遗漏补偿面积。
被告认定原告拆迁补偿面积时直接以原告被征收房产产权登记面积进行认定,但未进行实地查勘,遗漏位于一楼的回廊、厨窗、自行车展厅,面积共计300.45㎡和外部钢结构展厅和仓库面积共计1131.43㎡。
而这些面积实实在在存在,被告应给与补偿。
征收补偿决定书中所依据的评估报告仅有装饰装修部分且评估失实,没有对其他补偿部分进行评估。
一方面,被告委托的评估机构在选定上存在明显的程序错误问题,而且评估机构做出的装饰装修评估,评估机构所作出的评估报告并未有评估参数的选取,也即评估机构以何种市场标准对于原告被征收房产装饰装修进行评估的,具体评估了哪些项目?具体哪些材料、各自的价值多少?而不应仅仅是一个总括性的价格。
被告提供的该份证据缺少关键因素,不应成为认定其对原告被征收房产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的依据;另一方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7条的规定,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
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该两份评估报告上仅为两名房地产估价师的印章,而未有其签字,该两份评估真实性存疑,报告不应采纳;最后,被告并未提供对于原告被征收房产除装饰装修价值以外的部分,如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价值、房产价值、停产停业损失都未做评估评估报告,原告不知道被告是做出对于原告被征收房产的价值28735948元的事实依据是什么?再者,被告依据的相关政策规定不合法、不合理。
被告做出D政征字[2015]10号房屋征收决定书是依据D征字【2012】7号《D人民政府关于印发M路改造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中的补偿方案进行补偿的,但是该补偿方案在做出时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的情况,被告依据一个程序严重违法的补偿方案对于原告进行补偿,显然是不合法、不合理的。
综上,被告做出的补偿决定书主要依据和证据不足,对原告被征收房产的补偿不合理、不合法,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公平补偿的规定应予以撤销。
二)被告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1、被告违反国家和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选定评估机构的程序、做出评估报告的程序、未向原告送达分户评估报告等程序严重违法,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使原告原告丧失了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在被告、评估机构和原告共同确认的实地查勘记录确认的权利、在对初步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的权利、收到最终分户评估报告的权利、针对最终分户评估报告提出复核和复议的权利。
而且最终分户评估分户R评字(2014)第ZX31号和R评字(2014)第ZX32号均是对原告被征收房产装饰装修价格的评估,并未对原告被征收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不能真实地反映原告被征收房产的真实价值。
因而原告的分户评估报告R评字(2014)第ZX31号和R评字(2014)第ZX32号不能采用,更不能作为认定D征字[2015]1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合理合法的依据;2、D政字[2012]7号的通知和D征字[2012]10号征收决定程序严重违法,应属于无效政府文件,不能作为认定被告做出对原告被征收房产合理合法的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条例第十、十一条、十三条关于政府在发布正式征收公告前有一个前置程序,即首先将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听取被征收人意见,期限不小于30日,在此期间内,如果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补偿条例的规定,还应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然后在30日期满后还应公布对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说明,最后发布正式的征收公告、补偿款足额到位。
但从被告现有证据来看,该程序严重违法。
被告于2012年X月X日发布的D政字[2012]7号的通知,通知中载明了补偿方案,该通知和补偿方案应属于第十条所规定的拟定的补偿方案;被告于2012年X月X日做出D 政征字[2012]10号征收决定,该决定应为正式的征收公告。
但从时间上来看,被告通知中补偿方案的发布时间和正式征收公告中发布的时间,仅间隔一天,这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严重的程序违法,侵害了包括原告在内诸多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提出意见的权利;而且被告也未将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更未按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走“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的程序。
因而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和征收决定都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单方的行为,是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行为,应予以撤销,更不能作为认定被告做出征收补偿决定书合理合法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