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构造设计防火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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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24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2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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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总平面布局 (二)平面布置 (三)安全疏散 (四)建筑构造 (五)消防设施 (六)灭火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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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平面布局
□布局原则
➢ 建筑防火设计中的总平面布局应服从城市的总体规划和城市消防 规划要求,根据建筑物的高度、使用性质、体量或规模等因素, 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特别是对 于高层建筑、生产厂房与仓库等建筑高度高、人员密集或火灾危 险性大的建筑物,更应经认真调查研究,通过综合分析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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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则
□适用范围
1 厂房; 2 仓库; 3 民用建筑; 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6 可燃材料堆场; 7 城市交通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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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则
□适用范围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 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 从其规定。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 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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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说明
□条文统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共有条文387 条,《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1995 (2005年版)共有条文214条,两者有相同、相近要 求的条文170条,约占《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总条文的8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24年版共有条文424条,其 中强制性标准条文165条,约占全部条文的39%。 2024版规范相对于原两本规范,新增条文69条、修 改128条、删除1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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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说明
□主要修订内容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94 号《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 一批)”的通知》的要求,本规范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北京市建筑 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中元兴华工程公司、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四川省 公安消防总队、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建设部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市 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东北电力设计院、中国轻工业北京设计院、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上 海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共同修订。 本规范的修订,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在总结我国建筑防火和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建筑设计和建筑火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广泛征 求了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高等院校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同时研究和消化吸收了 国外有关规范标准,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二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厂房(仓库),甲、乙、丙类液体、气体 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民用建筑,消防车道,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与排 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城市交通隧道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工作,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公安部天 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作。 鉴于本规范是一项综合性的防火技术标准,政策性和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希望各单位在执 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 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交本规范具体解释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地址:天津市卫津南路 110 号;邮政编码:300381),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 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 编 单 位: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一般规定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一般规定
疏散指示标识是建筑内用于指引人员疏散的重要设施,能够 在火灾发生时提供人员逃生方向。建筑防火规范对疏散指示 标识的设置要求包括位置、内容、亮度等方面,确保清晰可 见。
消防设施比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覆盖范围广 灭火效率高
喷淋灭火系统
适用于特定区域 灭火剂选择灵活
火灾报警系统
及时发现隐患 传输方式多样
疏散指示标识
03 工业建筑
用于生产制造的建筑
● 04
第四章 建筑构件的防火要求
墙体防火要求
01 防火等级
根据建筑用途和高度等因素确定
02 材料选择
选用符合防火标准的建筑材料
03 封闭性能
保证墙体在火灾中不易受损
屋面防火要求
防火材料选择
使用具有良好阻燃 性能的材料
防火层设置
设置防火层提高屋 面整体防火性能
防火涂料使用
03 建筑构件的防火要求
深入了解构件的防火性能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总结
建筑防火设计
基本原则 分类要求 材料要求 装修要求
消防设施设置
灭火器材 消防通道 消防电梯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建筑构件防火要求
墙体 楼梯 屋面 门窗
防火检测与报警
烟雾报警器 火灾报警器 气体灭火系统 火警电话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总结
规范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施范围
涉及的建筑类型
安全检查
定期检查建筑防火 措施的重要性
应急预案
建筑火灾应急处理 措施
技术要求
建筑防火设计的具 体技术要求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总结
总结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的重要性,该规范 为建筑防火设计和施工工作提供了全面系统的指导,建筑单 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以确保建 筑物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提供有效的防火保障。规范实施范围 涉及多种建筑类型,技术要求细化建筑防火设计的具体要求, 安全检查和应急预案是防火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管理责任界 定了各方的责任与义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doc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doc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07-12发布 2006-12-01实施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0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 号)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6-2006,自2006年 12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3.1.2 、3.2.1 、3.2.2 、3.2.7 、3.2.8 、3.3.1 、3.3.2 、3.3.7 、3.3.8 、3.3.10 、3.3.11 、3.3.13 、3.3.14 、3.3.15 、3.3.16 、3.3.18 、3.4.1 、3.4.2 、3.4.3 、3.4.4 、3.4.9 、3.4.11 、3.5.1 、3.5.2 、3.6.2 、3.6.6 、3.6.8 、3.6.10 、3.6.11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8.1 、3.8.2 、3.8.3 、3.8.7 、4.1.2 、4.1.3 、4.1.4 、4.2.1 、4.2.2 、4.2.3 、4.2.5 、4.3.1 、4.3.2 、4.3.3 、4.3.5 、4.3.6 、4.4.1 、4.4.2 、4.4.3 、4.4.4 、4.4.5 、4.4.6 、5.1.1 、5.1.2 、5.1.3 、5.1.6 、5.1.7 、5.1.8 、5.1.9 、5.1.10 、5.1.11 、5.1.12 、5.1.13 、5.1.15 、5.2.1 、5.3.1 、5.3.2 、5.3.3 、5.3.4 、5.3.5 、5.3.6 、5.3.8 、5.3.9 、5.3.11 、5.3.12 、5.3.13 、5.3.14 、5.3.16 、5.3.17 、5.4.2 、5.4.3 、5.4.4 、5.4.5 、5.4.6 、6.0.1、6.0.4 、6.0.6 、6.0.7(3、4)、6.0.8 、6.0.9 、6.0.10 、7.1.1 、7.1.2 、7.1.3 、7.1.5 、7.1.6 、7.2.1 、7.2.2 、7.2.3 、7.2.4 、7.2.5 、7.2.7 、7.2.9 、7.2.10 、7.2.11 、7.3.5 、7.4.1(1、4、5、6)、7.4.2(1、2、3、4)、7.4.3 、7.4.4 、7.4.10 、7.4.12 、7.5.2 、7.5.3 、7.6.2 、8.1.2 、8.1.3 、8.2.1 、8.2.2 、8.2.3 、8.2.4 、8.2.5 、8.2.6 、8.3.1 、8.4.1 、8.5.1 、8.5.3 、8.5.4 、8.5.5 、8.5.6 、8.6.1 、8.6.2 、8.6.3 、8.6.4 、8.6.5 、8.6.9 、9.1.2 、9.1.3 、9.1.5 、9.2.2(1、2、3)、9.3.1、9.3.3 、9.4.1 、9.4.3 (3)、9.4.5 、10.1.2 、10.1.3 、10.1.4 、10.2.2 、10.2.3 、10.3.2 、10.3.5、10.3.6(1)、10.3.8 、10.3.9 、10.3.10 、10.3.12、10.3.17、11.1.1(1、2)、11.1.3 、11.1.4 、11.1.6(1)、11.2.1 、11.2.4 、11.3.1 、11.3.2 、11.3.4 、11.3.5 、11.4.1 、11.4.2 、11.4.4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公共建筑中的部分防火设计规模版

公共建筑中的部分防火设计规模版

公共建筑中的部分防火设计规模版公共建筑的防火设计是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

下面将介绍几个常见的公共建筑部分防火设计规范。

一、建筑外立面的防火设计1. 外墙材料的选择:应选择抗火性好的材料,如石材、铝塑板等。

要避免使用易燃材料,如木材等。

2. 外墙保温材料的防火处理:对于采用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例如使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作为保温层。

3. 合理设置外墙防火隔离隔断:根据建筑的功能和高度,应合理设置外墙的防火隔离隔断,以防止火势蔓延到其他部分。

二、室内防火设计1. 建筑结构的防火设计:建筑结构的主要承重构件应选择抗火性能好的材料,并进行相应的防火处理,以确保火灾发生时结构能够保持稳定。

2. 防火分区的设置:根据建筑的功能和规模,应合理划分防火分区。

每个防火分区应采取相应的防火隔离措施,以限制火势蔓延。

3. 安全出口的设置:公共建筑应设置足够数量和合理位置的安全出口。

安全出口应满足人员疏散的需要,并配备相应的防火门、防火卷帘等设施。

4. 消防设备的设置:公共建筑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置适量的消防设备,如灭火器、消防栓等,并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其正常使用。

三、装饰装修的防火设计1. 建筑装饰材料的选择:在选择装饰材料时,应优先选择抗火性能好的材料,如石材、金属材料等。

避免使用易燃和产生有毒烟气的材料。

2. 防火涂料的使用:对于易燃材料或需要提高防火性能的材料,可以使用防火涂料进行表面处理,提高其防火等级。

3. 管道封堵和防火隔断:管道穿越防火分区时,应采取相应的封堵和防火隔断措施,以防止火势沿管道蔓延。

四、电气系统的防火设计1. 合理布置电气设备:电气设备应合理布置,避免电气设备之间过于拥挤,以防止火灾发生。

2. 电缆电线的防火处理:电缆电线应采用阻燃及低烟无卤材料,避免使用易燃材料。

3. 配电箱和配电室的防火设计:配电箱和配电室应设置防火墙或防火隔断,并与建筑消防系统连接,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及时报警和灭火。

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3.
16 、
10. 1. 1 、 10. l. 2 、 10. 1. 5 、 10. 1. 6 、 10. 1. 8 、 10. 1. 10 (1 、 2 )、 10. 2. 1 、 10. 2.4 、 10. 3. 1 、 10. 3.
2 、 10.
3.
3 、 11.
0.
3 、 11.
0.
4 、 1 1.
火规范)修订项目计划的函》(建标[2009] 94 号),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
有关单位,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
(2005 年版〉的基础上,经整合修订而成。
旨”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刀的捎
2结~唱9来自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和问题,请径寄公

.
安部捕防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 70 号,邮政编码: 100054 ),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和
组织公安部天津、四川硝防研究所作出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刘建华黄晓家李向东张凤新宋孝春寇九贵郑铁一 主要审查人:方汝清张耀泽赵惶刘跃红张树平张福麟何任飞金鸿祥王庆生 吴华潘一平苏丹夏卫平江刚党杰郭景范珑杨西伟 胡小援朱冬青龙卫国黄小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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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屋面防火设计规范

建筑物屋面防火设计规范建筑物屋面是火灾发生的重要场所之一,因此,屋面的防火设计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建筑物屋面防火设计的规范和要求,以确保建筑物的安全性。

一、屋面材料选择在屋面防火设计中,选择合适的材料是关键。

应优先选择具有良好的防火性能的材料,如防火瓦、防火涂料等,以降低火灾发生的概率。

建筑物的用途和特点也会影响材料的选择,例如,高层建筑应选择更具抗火性的材料。

二、屋面构造设计在屋面的构造设计中,要考虑防火的要求。

应采用防火隔离带、防火墙等措施,将屋面分隔成多个独立的区域,以限制火势蔓延。

同时,在屋面结构的设计中,应注意使用具有耐火性的材料,以提高整体的防火性能。

三、屋面通风系统设计通风系统设计是屋面防火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风系统应合理设计,并配备防火阀门、防火卷帘门等设备,以隔离火灾扩散通道,减少火势的蔓延。

在通风系统中使用防火材料,如阻燃风管等,有助于提高防火性能。

四、屋面配电系统设计屋面配电系统设计也要满足防火的要求。

应选择具备防火性能的电缆、线槽等电气设备,并合理布置电气线路,减少电器设备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同时,定期检查和维护配电系统,确保设备正常运行,避免火灾的发生。

五、屋面消防设施配置在屋面防火设计中,配置适当的消防设施是必不可少的。

建筑物应设置消防栓、灭火器等设备,并保持其正常运行状态。

同时,要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安装疏散指示标识,以方便人员疏散和消防救援。

六、屋面维护与管理屋面的维护与管理也是防火工作的一部分。

定期检查屋面的防火设施和通风系统是否正常运行,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加强对员工的防火教育,提高火灾防范意识。

定期进行灭火器的检查和充装,确保其可靠性。

总结:建筑物屋面防火设计规范是确保建筑物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

在屋面材料选择、构造设计、通风系统设计、配电系统设计、消防设施配置以及维护与管理等方面,都需要遵循相应的规范和要求。

只有综合考虑各个环节,并严格执行,才能提高建筑物屋面的防火性能,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⑤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按本表规定执行有困难时,可采用0.75h非燃烧体。
⑥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二确定。
第2.0.2条 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平方米的房间,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一级耐火等级的要求,但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仍可按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
第2.0.5条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层顶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承重构件有困难时,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但甲、乙、丙类液体火焰能烧到的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第2.0.6条 建筑物的屋面层应采用非燃烧体,但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非燃烧体屋面基层上可采用可燃卷材防火层。
第2.0.7条 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室内装修,宜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
甲│一级│除生产必须采用多层者外,│4000│3000│__│__
│二级│宜采用单层│3000│2000│__│__
──┼────┼────────────┼───┼───┼──┼────
│一级│不限│5000│4000│2000│__
第二章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第2.0.1条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0.1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表2.0.1 ────────────────┬────┬────┬────┬────耐火等级││││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构件名称││││ ──┬─────────────┼────┼────┼────┼────││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防火墙│4.00│4.00│4.00│4.00├─────────────┼────┼────┼────┼────│承重墙、楼梯间、电梯井的墙│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难燃烧体墙││3.00│2.50│2.50│0.50├─────────────┼────┼────┼────┼────│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的隔墙│1.00│1.00│0.50│0.25├─────────────┼────┼────┼────┼───││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难燃烧体│难燃烧体│房间隔墙│0.75│0.50│0.50│0.25│││││ ──┼─────────────┼────┼────┼────┼────││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难燃烧体│支承多层的柱│3.00│2.50│2.50│0.50柱├─────────────┼────┼────┼────┼────││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燃烧体│支承单层的柱│2.50│2.00│2.00│ ──┴─────────────┼────┼────┼────┼────│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难燃烧体梁│2.00│1.50│1.00│0.50 ────────────────┼────┼────┼────┼────│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难燃烧体楼板│1.50│1.00│0.50│0.25 ────────────────┼────┼────┼────┼────│非燃烧体│非燃烧体│燃烧体│燃烧体屋顶承重构件│1.50│0.50││ ────────────────┼────┼────┼────┼────│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燃烧体疏散楼梯│1.50│1.00│1.00│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非燃烧体│难燃烧体│难燃烧体│燃烧体│0.25│0.25│0.15│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doc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篇一: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5-5-1实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1.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高、多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3.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了有关内容;取消了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这些系统的设计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6.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条文说明】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了厂房、仓库、堆场、储罐、民用建筑、城市交通隧道,以及建筑构造、消防救援、消防设施等的防火设计要求,在附录中明确了建筑高度、层数、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主要修订内容为:1、在“建筑构造”一章中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2、为便于建筑分类,将住宅建筑原按层数划分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修改为按建筑高度划分,并与原规范规定相衔接;修改、完善了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主要包括:1)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高层建筑中的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从1.50h修改为2.50h;2)小于等于100m的高层住宅建筑套内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对公共部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提出了要求;3)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可兼具使用功能的避难房间,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4)明确了住宅建筑疏散楼梯间的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条件;5)规定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灭火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87.08.26•【文号】计标[1987]1447号•【施行日期】198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标准化正文*注:本篇法规先后被《建设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4号--关于修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公告》(发布日期:1995年8月21日实施日期:1995年11月1日)、《建设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7号--关于修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公告》(发布日期:1997年6月24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1日)、《建设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7号--关于修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公告》(发布日期:2001年4月24日实施日期:2001年5月1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公告第45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发布日期:2006年7月12日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8年5月1日附件:关于发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计标[1987]1447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5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同时废止。

本规范只规定了建筑设计的通用性防火要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施行中,必要时可根据本规范规定的原则,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并报国家计委和公安部备案。

本规范由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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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构造设计防火规范标准
第一、防火墙
第7.1.1条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上或钢筋混凝土的框架上。

防火墙应截断燃烧体或难燃烧体的屋顶结构,且应高出非燃烧体屋面不小于40cm,高出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屋面不小于50cm。

当建筑物的屋盖为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非燃烧体时、高层工业建筑屋盖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时,防火墙(包括纵向防火墙)可砌至屋面基层的底部,不高出屋面。

第7.1.2条防火墙中心距天窗端面的水平距离小于4m,且天窗端面为燃烧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设施。

第7.1.3条建筑物的外墙如为难燃烧体时,防火墙应突出难燃烧体墙的外表面40cm;防火带的宽度,从防火墙中心线起每侧不应小于2m。

第7.1.4条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民用建筑如必须设置时,其两侧的墙身截面厚度均不应小于12cm。

防火墙上不应开门窗洞口,如必须开设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并应能自行关闭。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其他管道如必须穿过时,应用非燃烧材料将缝隙紧密填塞。

第7.1.5条建筑物内的防火墙不应设在转角处。

如设在转角附近,内转角两侧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如装有耐火极限不低于0.9h的非燃烧体固定窗扇的采光窗(包括转角墙上的窗洞),可不受距离的限制。

第7.1.6条设计防火墙时,应考虑防火墙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不致使防火墙倒榻。

第二、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第7.2.1条在单元式住宅中,单元之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并应砌至屋面板底部。

第7.2.2条剧院等建筑的舞台与观众厅之间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5h的非燃烧体。

舞台口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的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电影放映室(包括卷片室)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

观察孔和放映孔应设阻火闸门。

第7.2.3条医院中的手术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附设在居住建筑中的托儿所、幼儿园,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第7.2.4条下列建筑或部位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
一、甲、乙类厂房和使用丙类液体的厂房;
二、有明火和高温的厂房;
三、剧院后台的辅助用房;
四、一、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门厅;
五、建筑内的厨房。

第7.2.5条三级耐火等级的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吊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25h的难燃烧体。

一、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
二、三层及三层以上建筑内的楼梯间、门厅、走道。

第7.2.6条舞台下面的灯光操作室和可燃物储藏室,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墙与其他部位隔开。

第7.2.7条电梯井和电梯机房的墙壁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

高层工业建筑的室内电梯井和电梯机房的墙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非燃烧体。

第7.2.8条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厂(库)房的柱、梁均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结构,但使用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的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设施。

第7.2.9条建筑物内的管道井、电缆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封隔,其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

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第7.2.10条冷库采用稻壳、泡沫塑料等可燃烧材料作墙体内的隔热层时,宜采用非燃烧隔热材料做水平防火带。

防火带宜设置在每层楼板水平处。

冷库阁楼层和墙体的可燃保温层宜用非燃烧体墙分隔开。

第7.2.11条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装置的设备室(如钢瓶间、泡沫液间)、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设在丁、戊类厂房中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隔墙和0.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第三、屋顶和屋面
第7.3.1条闷顶内采用锯末等可燃材料作保温层的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顶,不应采用冷摊瓦。

闷顶内的非金属烟囱周围50cm、金属烟囱70cm范围内,不应采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

第7.3.2条舞台的屋顶应设置便于开启的排烟气窗或在侧墙上设置便于开启的高侧窗,其总面积不宜少于舞台(不包括侧台)地面面积的5%。

第7.3.3条超过二层有闷顶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在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应设置老虎窗,其间距不宜超过50m。

第7.3.4条闷顶内有可燃物的建筑,在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应设有不小于70cm×70cm的闷顶入口,但公共建筑的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的闷顶入口不宜小于两个。

闷顶入口宜布置在走廊中靠近楼梯间的地方。

第四、疏散用的楼梯间、楼梯和门
第7.4.1条疏散用的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烟楼梯间前室和封闭楼梯间的内墙上,除在同层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的房间门窗;
二、楼梯间及其前室内不应附设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非封闭的电梯井,可燃气体管道,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等;
三、楼梯间内宜有天然采光,并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
四、在住宅内、可燃气体管道如必须局部水平穿过楼梯间时,应采取可靠的保护设施。

注:电梯不能作为疏散用楼梯。

第7.4.2条需设防烟楼梯间的建筑,其室外楼梯可为辅助防烟楼梯,但其净宽不应小于90cm,倾斜度不应大于450。

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其他建筑的室外疏散楼梯,其倾斜角可不大于600,净宽可不小于80cm,
室外疏散楼梯和每层出口处平台,均应采取非燃烧材料制作。

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楼梯段的耐火极限应不低于0.25h。

在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除疏散门外,不应设其他门窗洞口。

疏散门不应正对楼梯段。

第7.4.3条丁、戊类高层厂房,当每层工作平台人数不超过2人,且各层工作平台上同时生产人数总和不超过10人时,可采用敞开楼梯,或采用净宽不小于0.80m、坡度不大于60度的金属梯兼作疏散梯。

第7.4.4条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超过100,且每级离扶手25cm处的踏步深度超过22cm时可不受此限。

第7.4.5条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两段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5cm。

第7.4.6条高度超过10m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设有通至屋顶的室外消防梯,但不应面对老虎窗,并宜离地面3m,设置宽度不应小于50cm。

第7.4.7条民用建筑及厂房的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人数不超过60人的房间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时(甲、乙类生产房间除外),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疏散用的门不应采用侧拉门(库房除外),严禁采用转门。

第7.4.8条库房门应向外开或靠墙的外侧设推拉门,但甲类物品库房不应采用侧拉门。

第五、天桥、栈桥和管沟
第7.5.1条天桥、跨越房屋的栈桥,以及供输送可燃气体、可燃粉料和甲、乙、丙类液体的栈桥,均应采用非燃烧体。

第7.5.2条运输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物资的栈桥,不应兼作疏散用的通道。

第7.5.3条封闭天桥、栈桥与建筑物连接处的门洞以及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的封闭管沟(廊),均宜设有防止火势蔓延的保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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