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贸易中我国遭遇的双重救济问题
双重救济

论美国对华“双反”措施中的双重救济问题 ——对于中国未来局势并不算乐观
(商务部条约法规司副 司长)杨国华介绍,在 这次我国诉美国贸易争 端的案件中,主要针对 的问题有两点:
一、美国反补贴的计算方法
二、反补贴的立法
简单解释“双重救济”含义
在涉案“双反”措施中,美国商务部对中国企业同 时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由于其在征收反倾 销税时运用了“非市场经济”的“替代国”方法,实 际上已经考虑了补贴因素,导致出现对补贴的 两次救济,即“双重救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WTO研究院副院长屠新 泉解释,所谓双重救济,简单说就是对我国出 口到美国的商品征两次税
因此,关于第一条(美国反补 贴的计算方法),诉讼成功!
“在这个案件中,中国算 是
胜一半,败一
半。” ——南
《1930年关税法》为美国现行主要的反倾 销反补贴法,《联邦法规汇编》第19编则为 具体的行政法规。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署进口贸 易管理局负责倾销和补贴的调查及倾销补贴幅度 的计算,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产业损害的调 查。
美国反补贴和反倾销的执法部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美国商务部在进行“执法” 时,具有极大的不透明性、歧视性、选择性和政治性,是为利益集团所用的。
美方努力寻求法律依据
美国参、众两院2013年3月5日、6日分别迅速 全票通过《1930年关税法》修正案,赋予美国
政府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和征收 反补贴税的权利,从而抑制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进口。
从美国《1930年关税法》修订案看中美贸易关系发展 /Article/CJFDTotal-GJMY201205013.htm 美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之法律依据探究 /Article/CPFDTOTAL-WHGJ200711001039.htm
国际贸易中的贸易救济与争端解决

国际贸易中的贸易救济与争端解决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国际贸易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贸易中必然会出现一些争端和不公平现象,如何正当地解决这些争端成为了当今国际贸易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
贸易救济和争端解决成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手段。
一、贸易救济贸易救济是指各国根据自身法律和国际贸易规则,在贸易中对于种种不公平现象进行救援和保护本国利益的行为。
国际贸易规则赋予各成员国掌握一定的贸易救济权。
贸易救济主要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和临时关税措施等三类。
反倾销是指本国出口的产品在进口国内价格低于本国价格,导致损害本国利益时,进口国可以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采取反倾销措施。
反补贴是指进口国可以针对本国出口的产品得到政府补贴导致在国际市场上价格低于正常水平、损害本国利益的情况下采取反补贴措施。
临时关税措施是进口国政府设定的出口国产品进口关税,在国际市场上价格较低、甚至价格破产,造成本国工业或产业的损害时,进口国可以采取临时关税措施。
这些措施的实施,对于保护本国利益和维护市场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如果采取过激的措施,也会对其他国家的市场和产业造成损害。
二、争端解决争端解决是指各国采取行动来解决贸易中存在的争端。
为了避免争端扩大化而影响国际贸易体系的稳定和发展,成员国们在WTO框架下建立起了一套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
它有助于更好地维护国际贸易规则和市场秩序,促进全球经济合作和发展。
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程序:首先,当会员国认为另一个会员国对贸易协定不履行义务时,可以提起请求。
然后,WTO先召开简要会议,以指导争端的谈判和解决。
如果调解也无法解决争端,WTO可以设立专家小组进行评估,并最终加以解决。
争端解决的成功,需要各成员国的支持和尊重,只有各国共同维护争端解决机制和国际贸易规则,才能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和合作。
三、贸易救济与争端解决的作用贸易救济和争端解决机制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国际贸易本身就需要秩序和规则,否则贸易将难以发展,也将无法达到交流、合作、互惠互利的目标。
论国际贸易“双反”措施中双重救济问题的解决路径与方法

论国际贸易“双反”措施中双重救济问题的解决路径与方法胡建国;左海聪【期刊名称】《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5(000)004【摘要】双重救济产生于针对相同进口产品同时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的多种情形。
世贸组织上诉机构在中美某些产品“双反”(DS379)案中确认了双重救济的违法性,但没有给出避免双重救济的具体方法。
从理论与现有实践来看,针对不同情形下产生的双重救济,存在两种解决路径和五种解决方法,即只征反倾销税、调低反补贴税、从低征税等三种回归救济本质的解决方法和调高出口价格、调低反倾销税等两种回归倾销定义的解决方法。
从理论、政策和效果等角度分析,先征反补贴税后征反倾销税的从低征税规则是解决双重救济问题的最佳选择,反映了反倾销和反补贴制度的救济本质,彰显了两种制度的政策象征意义;如损害幅度认定科学,具有完全避免实质意义上的双重救济的效果。
我们建议,中国应在多哈回合规则谈判中支持在反倾销和反补贴制度中引入从低征税规则,并要求运用从低征税规则避免双重救济。
此外,美国避免双重救济的做法已基本成型,其中某些具体做法涉嫌违反WTO规则,必要时我国可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
【总页数】10页(P66-75)【作者】胡建国;左海聪【作者单位】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00071;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0007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96.1【相关文献】1.贸易救济中的双重救济:中美特定产品双反案评析 [J], 马光2.中国对美实施“双反”措施的产业救济效应研究--基于取向电工钢“双反”案的COMPAS模型分析 [J], 宏结;何平3.“双反措施”中存在“双重救济”的可能性分析——基于“美对华双反案” [J], 胡洁4.论美国对华“双反”措施中的双重救济问题——评美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案WTO争端解决机构裁决 [J], 官松;;;5.反倾销和反补贴重复救济问题及其司法审查研究——兼析美国国际贸易法院非公路用轮胎双反案判决 [J], 邓德雄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我国贸易救济困境分析及对策

我国贸易救济困境分析及对策引言全球贸易是国际间经济交流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贸易不平衡、不公平的问题在很多国家中日益凸显。
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也面临着贸易救济困境。
本文将对我国贸易救济困境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贸易救济的概念和意义贸易救济是指企业对不公平贸易行为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以保护本国产业免受不公平竞争带来的损害。
贸易救济的主要手段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
贸易救济的意义在于维护国内产业的利益,确保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国内产业的发展。
然而,在我国贸易救济过程中也面临一些困境。
二、我国贸易救济困境的分析1. 国际贸易摩擦加剧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深,国际贸易竞争日益激烈。
一些经济体采取不公平贸易行为,如倾销和补贴等,导致我国产业受到严重冲击。
2. 贸易救济手段受限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的贸易救济措施,但在国际贸易规则框架下,贸易救济的手段仍然相对受限。
一些国家对我国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进行指责,进一步增加了我国贸易救济的困难。
3. 贸易救济成本较高贸易救济措施往往需要付出较高的成本,包括调查费用、律师费用等。
对于一些中小企业来说,这些成本是难以承受的,导致他们无法有效运用贸易救济手段。
三、应对我国贸易救济困境的对策1. 推动国际贸易规则改革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和修订,争取在国际贸易规则框架下更好地维护我国贸易利益。
同时,我国还可以与其他国家加强合作,共同推动国际贸易规则的改革,以减少贸易救济困境。
2. 增加贸易救济投入我国可以增加贸易救济调查和诉讼的投入,提升我国贸易救济能力。
通过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我国在贸易救济方面的专业水平和实施能力。
3. 引导企业提升竞争力企业应提高自身的竞争力,降低对贸易救济的依赖。
通过创新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等方式,提升自身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同时,政府也应给予企业更多支持,鼓励企业加强创新和研发能力。
4. 积极开展贸易合作我国可以积极开展贸易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的经济交流。
浅谈双反措施中的双重救济问题

浅谈双反措施中的双重救济问题作者:周姝欣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17期摘要在采取双反措施、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情况下,有可能产生所谓的“双重救济”问题。
双重救济实质上是在同时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过程中对同一部分补贴进行了两次征税。
“美国-对部分中国产品征收最终反倾销反补贴税案”的上诉机构裁决报告界定了双重救济,具有典型意义。
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关联以及对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特殊待遇是双重救济问题的成因,本文结合DS379案专家组程序和上诉机构裁决对双重救济的违法性进行分析,并探讨双重救济问题带给中国的启示。
关键词反倾销反补贴双重救济贸易救济作者简介:周姝欣,复旦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6.149一、双重救济产生的原因双重救济问题产生于采取双反措施的情况下,但不是所有的双反措施都会导致双重救济现象的出现,对于双重救济的产生原因我们要区分对象进行具体分析。
(一)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的联系GATT第6条第2款规定:“为了抵消或防止倾销,任何一缔约方可以对任何已构成倾销的产品征收不超过该产品的倾销差额的反倾销税。
”可见反倾销税是为了抵消或防止倾销,而向已经构成倾销的产品征收的附加税。
反补贴税是为了抵消不正当补贴,保护国内产业而对含有不正当补贴的进口产品征收的税收。
从概念上看,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区别是比较清楚的,但从其原理和征收措施上看,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又存在联系。
从上文已经提到过的反倾销与反补贴的定义来看,反补贴针对的是产品出口时受到的不正当补贴或国内产品受到的不正当补贴,其后果都是使得该国出产的产品获得价格上的优势从而更具有竞争力,这一价格优势也有可能成为倾销的原因。
调查机构在调查是否存在倾销的同时也可能审查该产品是否存在不正当补贴。
因此,在以补贴作为倾销原因的案件中,依据反倾销税的计算方法,补贴造成的价格差额也会被算入反倾销税中。
美对华双反措施中的双重救济法律问题浅析

美对华双反措施中的双重救济法律问题浅析作者:韩卓来源:《文艺生活·下旬刊》2019年第02期摘要:中国加入WTO以来,对外贸易发展迅猛的同时也遭受了诸多考验,主其中就包括发达国家在贸易救济权方面,合并使用反倾销和反补贴两项贸易救济权,给我国对外贸易开展造成了严重困扰。
关键词:双反措施;双重救济中图分类号:D99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9)06-0285-01近年来,中国对外贸易遭受了诸多考验,尤其双反措施中的双重救济使得中国对外贸易困难困难重重,我国已经成为受双反措施负面影响最为严重的国家。
一、双重救济的概念及产生原因美对华贸易救济中的双重救济主要是指美国在对中国开展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时,对中国同一出口产品并征反补贴税和以NYE规则计算出的反倾销税。
由于美国以NME方法计算倾销幅度时,不采用出口国的国内价格而采用替代国价格作为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进行比较。
由于该替代国价格未包含补贴,而出口价格因国内补贴而降低。
通过该不对称的比较,得出的倾销幅度已经包含了补贴的影响,然而美国又对中国征收了反补贴税,导致施加于同一进口产品的补贴被抵消了两次,由此产生了双重救济的问题。
美国或其他发达国家对中国启动双反措施,其中有其深刻的原因。
首先是政治原因。
美国双重征税的标准已经超出了经济学家认为的一般情况了,其贸易保护主义昭然若揭,美国关心的不是整个世界的福利,其提出的观点只不过是从美国利益集团自身出发的;其次是经济原因。
近年来,美国经济的衰退、中国的迅速崛起,以及巨大的贸易逆差使得发达国家开始感到对中国的恐慌,因此经济原因是美国对华启动双反措施的本质原因。
再次是法律原因,发达国家纷纷采取修改现行国内法的形式,来实现对NME国家实施反补贴措施的合法性。
二、双重救济的违法性及危害(一)雙重救济的违法性首先,双重救济违反了《ScM协定》。
《scM协定》第19.3条规定征收反补贴金额应符合适当的要求,并且应公平地征税,不能歧视对待。
双重救济问题探讨———美国新反补贴税法规定及其适用
双重救济问题探讨———美国新反补贴税法规定及其适用一、美国新反补贴税法调整双重救济问题的缘起美国双反调查中的双重救济问题久已有之,原本由市场经济国家被调查产品所获得的出口补贴引发,随着美国商务部改弦易辙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适用反补贴税法,国内补贴引起的双重救济作为一个新问题出现在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发起的双反调查中。
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双重救济发生机制在于美国商务部在反倾销调查中使用非市场经济方法计算倾销幅度以未受补贴影响的替代国价格计算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然后再与补贴过的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据此征收的反倾销税本已抵消了涉案企业所获的国内补贴,但美国商务部在反补贴调查中对该部分国内补贴进行重复计算,对同一补贴再次以反补贴税抵消,这就是以两个贸易救济行为去纠正同一市场扭曲行为,从而对美国国内产业进行了双重保护、双重救济。
美国商务部在其对中国产品发起的双反调查中一直否认双重救济问题的存在,并强调美国国内法仅防止出口补贴造成的双重救济,而不涉及国内补贴产生的双重救济,亦即该种双重救济是可以合法存在的。
中国企业与政府双管齐下,通过美国国内救济及世贸组织多边救济方法,在美国国内法院和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挑战美国商务部对双重救济问题的不当做法。
此后,美国国内法院以及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先后承认国内补贴导致的双重救济可能存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并认定此种双重救济违反了世贸组织协定。
如此一来,美国新反补贴税法规定不得不专门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双重救济问题作出规定。
(一)美国国内法院及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对双重救济有条件的确认在美国国内司法审查案件GPX国际轮胎公司诉美国(以下简称GPX轮胎案)中,美国商务部试图通过否认国内补贴降低出口价格来抹煞双重救济的整个事实。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认为美国商务部并不能完全否认国内补贴具有降低出口价格的作用,美国商务部将被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与其无补贴的结构正常价值进行比较,如果不进行某类调整,征收反倾销税很可能导致双重救济。
中国国际贸易法中的贸易救济措施
中国国际贸易法中的贸易救济措施中国国际贸易法是指规范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经济交往、贸易关系以及相关争端解决的法律体系。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贸易国之一,中国在国际经贸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贸易救济措施是其中一个关键议题,旨在保护中国产业免受不公平贸易行为的伤害。
本文将探讨中国国际贸易法中的贸易救济措施,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
一、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中国企业面临来自其他国家的倾销行为时采取的措施。
倾销行为指的是在进口国市场上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销售产品,导致本国产业受到损害。
中国国际贸易法中的反倾销措施旨在防止倾销行为对中国产业造成不公平竞争。
该措施要求中国企业向国家相关机构提出申诉,并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倾销的存在和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相关机构将进行调查,并在调查结果确认的情况下实施反倾销措施,如征收倾销税或保护性关税。
二、反补贴措施反补贴措施是中国国际贸易法中的另一项重要措施。
当中国国内产业受到来自其他国家的补贴行为影响时,反补贴措施旨在保护中国产业的利益。
补贴行为指的是其他国家对出口产品提供补贴,导致中国企业无法与之竞争。
中国国际贸易法规定,中国企业可以提出反补贴申诉,并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补贴行为的存在和对国内产业的伤害。
相关机构将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实施反补贴措施,如征收反补贴税或限制进口数量。
三、保障措施除了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外,中国国际贸易法还包括一系列的保障措施,旨在维护中国产业的稳定发展。
这些措施包括限制进口、禁止进口和采取技术限制措施等。
限制进口是指中国可以对特定产品实施进口限制,例如限制进口数量或者对进口产品征收高额关税。
禁止进口是指中国可以完全禁止某些产品的进口,以保护国内产业的利益。
技术限制措施是指对某些技术或技术装备的进口进行限制,以鼓励国内产业的发展。
总结:中国国际贸易法中的贸易救济措施,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旨在保护中国产业不受不公平贸易行为的伤害。
中国国际贸易中的贸易救济问题
中国国际贸易中的贸易救济问题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国际贸易中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
贸易救济作为一种国际贸易规则,被广泛应用于各个贸易主体之间的竞争中。
在中国国际贸易中,贸易救济问题也备受关注和重视,如何正确运用贸易救济措施,保护中国企业利益和国家经济安全,成为了摆在中国政府和企业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贸易救济的概念和种类贸易救济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当某一国家的产品受到其他国家的倾销、补贴或抑制贸易等不正当贸易行为影响时,为保护本国企业和产业的利益采取的一种特殊贸易措施。
通常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三种。
其中,反倾销是指当一种进口产品数量过多或价格过低,对本国同类产品造成严重损害时,采取的限制进口的措施。
反补贴则是指当某一国家给予进口商品补贴,使其价格低于国际市场价格,且对自己同类产品造成损害时,采取的对出口国商品加征关税或实行限制进口的措施。
保障措施则是指当进口商品数量过多或价格过低,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时,采取的限制进口或增加关税等措施。
二、贸易救济在中国国际贸易中的运用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出口国之一,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影响力越来越大。
然而,随着国际贸易竞争的日益激烈,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市场上受到的不公平竞争也越来越多。
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和国家经济安全,中国政府和企业也不断探索和运用贸易救济措施。
首先,反倾销是中国国际贸易中比较常用的一种贸易救济措施。
近年来,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实施市场经济地位,其倾销案件数量和反倾销案件数量也逐步增多。
例如,2019年中国对来自澳大利亚的某些葡萄酒征收了反倾销税,防止澳大利亚对其本土葡萄酒行业的冲击。
再例如,2018年中国针对进口不锈钢管件进行反倾销措施,有效地保护了国内不锈钢管件产业。
其次,反补贴也是中国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救济手段之一。
近年来,反补贴措施在中国的应用越来越多,尤其是在涉及到能源、钢铁等关键产业时。
例如,中国曾对美国、欧洲等国进口的一些高技术产品加征反补贴税,保护了国内的半导体等产业。
双反措施中的双重救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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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双反措施发生双重救济的可能性分析
双反措施发生双重救济的可能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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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国家 (ME)
(1)若补贴是出口补贴,出口补 贴只会造成出口价格的下降,国内销售 价格不受影响,因此在计算倾销幅度时, 已经包括了补贴所造成的那部分影响, 在此基础上计算补贴幅度,则是对同一 损害的重复计算。 (2)若补贴是国内补贴,由于国内 补贴会同时降低产品的国内销售价格以 及出口价格,因此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并 不包括补贴所造成的影响,此时再适用 反补贴法征收反补贴税不会产生重复计 算的问题。
1、国内补贴制度 和政策需要完善 2、对于双 反争端应诉 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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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行业协会 的力量过于薄弱, 无法发挥其应该 有的价值
第一,现阶段我国地方出台的补贴有混乱 无序的情况,地方政府为促进本地区经济 增长,随意给予企业补贴利益; 第二,我国补贴缺少专向性审查,不合 理的财政支持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三,中国在补贴政策方面缺少与别国的 沟通,产生了许多不必要的误解,导致在 他国调查机构进行反补贴调查时倾向于通 过文字表述而认定补贴存在的结果
欧盟的双反措施法律与实践
一、从低征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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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采用了 WTO 所提倡的从低征税规则,并将其纳入了自身反倾销和反补贴法律规范中。 《欧盟补贴与反补贴条例》第 15.1 条第 4 款规定:“反补贴税不应当超过实际存在的补 贴额,但当较少的征税足以消除对欧盟企业的损害时,征税额应当小于实际存在的补贴 额”。在确定最终征收的税额时,欧盟引入了损害幅度,将调查得出的倾销幅度或补贴幅 度与之作对比,取较小的值进行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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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贸易中我国遭遇的双重救济问题作者:余胜男陈灿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5期【摘要】为应对我国遭受的日益严重的双重救济问题,本文从WTO法、中美“双反”案中上诉机构报告、美国《1930年关税法》修正案上探讨了双重救济的认定,再分析了双重救济对我国造成的危害,然后从企业与政府的角度提出了我国的应对策略,重点论述了政府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应对双重救济的具体策略,并以近来欧盟对中国提起的光伏“双反”案为例进行阐释。
【关键词】双重救济;WTO争端解决机制;“双反”措施自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国际贸易摩擦层出不穷,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其中“双反”调查被某些发达国家频繁使用,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业受到严重打击。
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近几年所遭受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次数最多、危害最大。
早在2007年10月,美国商务部就宣布对来自中国的铜版纸征收双反税。
2009年11月,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做出初裁,决定对来自中国的石油管材征收临时双反税。
2012年11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终裁,对从中国进口的晶体硅光伏电池及组件征收双反税。
不难看出,几乎所有的“双反”裁决结果都是征收高额的双反税,从而抑制国外产品涌入本国市场。
但是,双反税的征收很有可能出现对同一进口产品补助减抵两次的情形,即对同一进口产品重复征税,产生双重救济问题。
一、双重救济的认定在双重救济问题中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如何认定双重救济,WTO法、中美“双反”案中上诉机构报告、美国《1930年关税法》修正案中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一)WTO法中关于双重救济的认定GATT第6.5条规定:“在任何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至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时,不得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以补偿倾销或出口补贴所造成的相同情况。
”①这是WTO法中对于双重救济认定的规定,根据条文,对“同一种情况”的理解是判定是否构成双重救济的关键,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进行判定。
此外,双重救济还涉及到GATT第6条的其他条款和《反补贴协定》第10条、第19条第3款、第19条第4款和第32条第1款等的内容,在认定时应综合考虑以上条款的内容②。
(二)中美“双反”案中关于双重救济的认定在中美“双反”案中,关于“双重救济”的认定得到明确,第一次界定了双重救济的判断标准,为今后WTO成员对进口同一产品合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提供了国际法上的依据。
[1]在此案中,上诉机构对双重救济的概念作了界定,认为是由于对同一进口产品同时适用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对同一补贴行为的两次抵扣。
在对双重救济的认定上,上诉机构认为,依据非市场经济体方法计算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同时适用并不必然会导致双重救济,判断双重救济的存在,取决于国内补贴是否降低了产品的出口价格、降低程度如何以及调查机关是否采取了必要的调整,调查机关有义务确保其征收的反补贴税是适当的。
[2](三)美国《1930年关税法》修正案中关于双重救济的认定2012年3月13日,美国《1930年关税法》修正案经美国国会通过,该法案新规定明确赋予了美国商务部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征收反补贴税的权利,且效力追溯到2006年11月20日,规定了“双反”调查程序,对“双重救济”问题的调整措施进行了十分严格的约束。
而且,根据修正案规定,证明双重救济的责任事实上落在了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企业上,加重了出口过企业的举证负担,导致了举证责任分配不公。
综上,美国《1930年关税法》修正案理论上承认了双重救济问题,但事实上增加了双重救济问题解决的难度。
[3]二、双重救济的危害第一,出口量减少是双反措施引发的双重救济最为直接的影响,进而会引发一系列问题。
双重救济沉重的税收使出口企业效益降低,又迅速波及关联产业,使产业规模缩减,大量职工面临裁员危机,国内市场秩序混乱。
[4]出口企业若应对不当,盲目转向其他市场,则有可能引发新一轮的“双反”调查。
第二,出口国国内政策受到挑战。
一方面国内补贴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需要重新审视。
中央的宏观调控政策应尽量避免专项性,地方政府为达到招商引资的目的,不得再纯粹以各种减免政策吸引投资商,这无疑给我国的引资政策造成影响。
另一方面,国内产业政策也面临着严峻考验,优势产业尤其是高新产业失去政府扶持,将难以维持良好的发展态势,所以高新产业的发展需要重新制定科学的政策。
第三,由双重救济建立起的贸易壁垒将扰乱国际经济市场秩序,不利于各国间互利局面的形成。
针对外国频繁的双反措施,一些国家也开始利用双反措施对此展开报复。
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抗衡不公平竞争的作用,但这绝不是国际市场发展的长久之策,因为只有加强沟通与合作才能创造出双赢的经济效果。
三、对于双重救济的中国对策(一)企业积极维权面对各国对我国日益增多的“双反”调查,企业不能坐以待毙,应当积极应诉或向对方申诉。
在以往许多案件中,我们中国企业大多消极应诉或持观望态度,不仅付出了惨痛的代价,也近一步影响了我国的对外贸易[5]。
而积极维护自身权益的企业,多数都获得了较低的税率甚至被免征。
河北兴茂轮胎有限公司诉美国商务部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案的胜利③,可谓是我国涉案应诉企业寻求美国国内司法救济的典范[6]。
而在中美实木多层地板“双反”案中,最终裁定浙江裕华木业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均为零,这是中国加入WTO以来,首家应对美国双反调查取得“双零”的企业。
此外,美国对中国光伏产品的双重救济中,裁定对中国光伏企业征收14.78%-15.97%的反补贴税18.32%-249.96%的反倾销税,其中积极参加应诉的企业都获得较低税率,而未应诉的光伏企业为高税率。
因而面对双重救济,企业应保持冷静,仔细研究法律,做好准备,积极行动来应诉或者申诉,维护自身利益。
(二)政府积极应对1.政府主动出击2013年6月5日,国家商务部发布消息称: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启动对欧盟葡萄酒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程序[7]。
这是继欧盟委员会公布对中国光伏产品反倾销调查初裁结果后,中国政府作出的战略性反击,但也是根据国内葡萄酒产业申请,同时也是根据中国相关法律及程序开始的正常的贸易调查④。
如果说对美国汽车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⑤,是中国国际贸易针对“双重救济”问题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中国政府处理世贸争端更加成熟[8],那么此次对葡萄酒展开的双反调查,无疑是中国政府主动出击的又一升华。
有评价说“美国今年来对中国产品发起了20多宗双反调查,中国政府必须有所回应,以确保中国企业在美国获得公平竞争的环境”[9]。
确实的,针对外国对中国频繁展开的双反调查,我们政府要时刻保持积极性,建立预警机制,主动出击,更好地保护中国的贸易安全。
2.争取市场经济地位由于我国目前还处于向完全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许多国家在对华实施双反措施时以此为借口给我国不公正待遇,这种不公正待遇在反倾销调查中体现为替代国制度,在反补贴调查中体现为外部基准。
正是因为这种不公正待遇,我国遭受了双重救济的损害。
因此,我国应逐步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地位,避免我国贸易遭受双重救济的不良影响。
在现实中,美欧等国往往以别国市场价格作为我国出口产品的国内价格,从而确定倾销与补贴幅度,如此一来便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对同一产品带来的同一损害进行了重复征税,形成双重救济。
[10]鉴于此,我国需要做的是在WTO诉讼中着力证明中国已迈入市场经济国家行列,出口产品已具有市场经济运作,以对抗外国“双反”调查的替代国制度和外部基准。
具体来讲,我们可以通过个案,一步步证明我国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一样,各行业都在以市场为主导进行运转,形成判例,让外国逐步转变观念,承认我国已成为市场经济国家的事实。
虽然2016年《中国入世议定书》中承诺的15年“非市场经济国家”缓冲期便会到期,届时外国将不再能够在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制度,但是反补贴调查中的外部基准却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外国仍然可以在反补贴调查中使用外部基准。
⑥由此可见,为避免遭受双重救济对公平交易的损害,对于市场经济体制的证明,我国仍然任重而道远。
3.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通过WTO诉讼得到的结果最易被各方接受,而且运用WTO诉讼解决贸易纠纷也符合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11]第23条所强调的加强多边体制的意图。
[12]因此,作为一种针对国际间贸易的问题,双重救济需要我国应充分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以WTO的原则与规则为依据有效地进行处理,以恢复贸易的公平与自由。
对于双重救济的问题,根据上文提到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47)》第六条第五款的所谓“一事不二罚”的规定[13],双重救济是违反WTO法律的,也违反了WTO促进贸易自由的宗旨。
此外,在以往中美“双反”案中,上诉机构明确判定双重救济违反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第19.3条所规定的征收反补贴税应当“在合适的数额”,应当被禁止。
[14]根据遵循先例原则,我国可以充分利用上诉机构的报告维护自身合法的贸易利益,弥补双重救济为我国带来的损害。
我国应以此作为支撑,把激烈的贸易争端提交至WTO争端解决机构(以下简称为DSB),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平等磋商、专家组阶段的事实认定和法律认定以及上诉机构阶段的法律认定,针对“双反”措施的实施造成双重救济进行有力的论证,不断形成对我国有利的判例。
这样,便能通过更多判例的实现敦促各国根据WTO的促进国际贸易公平与自由原则不断完善自身法律,以及对利用双重救济限制我国发展的国家进行交叉报复,限制美欧等国对贸易救济措施的滥用。
以最近的欧盟与中国之间的光伏“双反”案为例,2013年12月5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欧盟光伏反倾销与反补贴案终裁公告,除价格承诺企业外,对我国20%企业的光伏组件与电池征收47.7%-64.9%不等的双反税,但价格承诺协议有效期只维持两年。
[15]这样的结果对我国还是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因此我国在庆幸80%的企业免于被征双反税的同时,也可以向DSB 提出申诉,要求对欧盟征税行为进行审查,若符合双重救济的情形,便能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敦促欧盟减免对我国光伏产品征收不合理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避免双重救济对我国贸易造成严重危害。
如欧盟拒不整改,我国还可获得报复的权利,对欧盟出口我国的同类或不同类产品以及服务实施同样的双反措施,保护我国的正当贸易权益。
注释:①该条英文原文:“No product of the territory of any WTO Member imported into the territory of any other WTO Member shall be subject to both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ies to compensate for the same situation of dumping or export subsidization.”②认定是否是双重救济时不能单一依据某个法条,应当结合上下文以及其他法规中有关双重救济的条例综合考虑.③美国国际贸易法院针对“河北兴茂轮胎有限公司诉美国商务部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案”作出的判决:美国商务部对中国产品采用针对非市场国家的替代国方法计算并征收反倾销税,同时又征收反补贴税,很可能导致税率的重复计算.该法院还要求美国商务部在90天内过该案重新作出裁决并提交法院审查,并指出美国商务部应“要么放弃对中国产品征收反补贴税,要么修改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政策和程序”.④针对对欧洲葡萄酒启动“双反”调查是否为“报复”措施这一争议,商务部发言人所做的回应.⑤我国商务部于2011年12月14日发布2011年第8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且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实施期限2年,自2011年12月15日到2013年12月14日.⑥“外部市场基准”的适用强调市场经济原则,但对一国是否具有市场经济地位在所不论,这也就是说,2016年,即使反倾销替代国制度不再能对我国实施,只要进口国调查机关认为我国在特定产业或行业内没有满足市场经济条件,它仍可适用外部基准,并最终以外部价格取代国内价格,届时中国企业仍然难以走出贸易保护主义的重重阴霾,仍然很可能会因为“外部基准”的滥用而受创.参考文献:[1]胡晓红.论“双反税”合法性边际——WTO上诉机构“379号报告”解析及启示[J].现代经济探讨,2012,08:20-24.[2]WT/DS379/AB/R,http:///reports/wtoab / us-adcvdchina(ab).pdf.[3]周天翔.论美国修正案中的“双重救济”问题及我国的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3,29:230-231.[4]万璐.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与双重救济问题研究——基于WTO对中国诉美双反措施案的裁决报告[J].国际经济合作,2011,10:28-32.[5]周亮.论对华“双反”措施的合法性及中国的应对措施[D].山东大学,2012.[6]苟大凯.美国对华实施“双反”之违法性分析[J].法学,2010,03:112-122.[7]牛思远,欧志葵,宋婷婷.中国启动对欧葡萄酒“双反”[N].南方日报,2013-6-6.[8]黄少华.“双反”背后的博弈:正当防卫有理有节[J].汽车工业研究,2012,02:15-16.[9]张毅.对美汽车“双反”雷声大雨点小[N].新华汽车,2011-12-15.[10]李玉.同时使用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法律分析及中国应对策略[D].北京交通大学,2011.[11]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DSU.[12]王衡.“打包”起诉了美国对华反补贴只是一个开始[N].法制日报,2012-06-12.[13]王璐宁.美国对华“双反”调查的现状及应对[J].人民论坛,2011,24:88-89.[14]王中美.美国对非市场经济体反补贴措施分析:历史转变、双重救济与合法性[J].财贸研究,2013,03:71-76.[15]韩莹.欧盟光伏双反终裁出炉:八成企业免征重税[EB/OL].新华网.http:///ssgs/hyzx/201312/t20131207_4237312.html,2013-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