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财税[2011]50号

合集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9号2011.9.14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第三条中“凡逾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规定废止。

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未认证或未稽核比对如何处理问题,另行公告。

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后续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2011.9.14 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以下简称逾期)抵扣问题公告如下: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税发[201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国税发[201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成文日期:2011-04-1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10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各级税务机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取得积极成效。

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对收入分配问题高度重视,强调要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

税收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功能,《建议》要求“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有效调节过高收入”。

《纲要》提出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

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对于有效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将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强化征管基础,完善征管手段,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为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做出积极努力。

二、不断完善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贯彻落实国税发〔2010〕54号文件规定,以非劳动所得为重点,依法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征管。

(一)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管1.完善自然人股东股权(份)转让所得征管。

(1)积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作,加强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所得征管。

重点做好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核定工作,建立电子台账,记录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强化财产原值管理。

财税50号文

财税50号文

解读财税[2011]50号:明确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7字体:【大中小】日访问次数:1137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一文,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

笔者对上述问题作简要解读,以供纳税人参考。

一、三种情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可以看出,上述三种不征收个税的情形,其赠送礼品是基于销售或服务有关的,并非无偿的,本质上是有偿赠送。

二、三种情形企业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各种促销方式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案例解析

各种促销方式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案例解析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各种促销方式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案例解析【标 签】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业务主题】个人所得税【来 源】案例:J公司为服装公司,在2014年5月店庆时进行了一次促销活动: 购买服装满399元,赠送精美笔记本一本,该笔记本的外购价格为35元/本;购买服装满899元,赠送J公司生产的单肩包一只,该单肩包生产成本为70元,销售价格为399元;购买服装满1599元,可以立减399元,并获得会员卡,20元积分1分,10分可在下次消费时抵扣现金1元;所有购买J公司服装的消费者都可以获得一张折扣券,在2015年6月30日之前再次购买可以凭券享有七折;所有会员都会获得J公司的100元抵用券,并将抽取2名会员赠送四天三夜韩国行。

请问:J公司的各种促销中,在企业所得税、流转税和个人所得税上分别会产生哪些税?如果处理不当会带来什么风险?是否有可以筹划的方法?案例分析: 1.满就送外购产品(满399就送外购笔记本) 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销售货物。

”这就意味着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发生有偿捐赠的商品不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如果发生无偿赠送货物或商品的行为,则要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而本方案下,对外赠送笔记本行为是有偿赠送行为(也称随货赠送行为),不应视同销售行为,不应计算销项税额(铂略财务培训认为本质上笔记本的销项税额隐含在企业销售满399元的商品的销项税额当中,只是没有剥离出来而已。

因此对于笔记本的进项税额应允许其申报抵扣,赠送笔记本时也不应该单独再次计算销项税额);不过笔记本是外购的,其销售收入和成本都是采购成本35元,相关计算如下(假设产品售价为400元,产品成本为100元):应纳增值税=(400/1.17)*17% -(100/1.17)*17% -35/1.17*17%但目前税局和企业可能就该赠送行为属于“无偿赠送”还是“有偿赠送”发生争议。

解读国税发[2011]50号:加强高收入者个税监管七问题

解读国税发[2011]50号:加强高收入者个税监管七问题

解读国税发[2011]50号:加强高收入者个税监管七问题2011-6-2 8:39张伟2011年4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文件,时机正好选在在国务院酝酿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关键时刻,中央意在表明利用税收手段调控分配不公,对高收入阶层课以重税,对一般工薪阶层减免税款是中央坚定不移的考量,本文件是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文件的继续。

文件要求重点加强对非劳动所得税收的征管。

重点要求监管高收入阶层的项目,本文件体现了国家的大政方针,代表了未来的施政方向,应引起高收入阶层的充分重视。

笔者对国税发[2011]50号文件归纳为对高收入阶层应从七个方面加强监管:第一,加强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的个人所得税管理。

最近两年,国家税务总局连续下发了两个文件对个人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进行规范,分别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核心的要求是对被转让企业股权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按照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份额进行核定;如果被投资企业的资产主要有房地产、股权、采矿权、探矿权、知识产权等隐含增值较高资产占到被转让企业50%以上资产,要求对被转让企业的净资产进行评估。

正当理由被界定在只有连续3年亏损,或者直系亲属之间的转让股权。

目前个人之间股权转让,采取平价转让方式避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很多,以上两个文件对规范这种行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第二,加强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个人所得税管理。

2010年1月1日,国务院决定对个人转让限售股股票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开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非限售股转让个人股票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五组---促销方式的税收筹划

第五组---促销方式的税收筹划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 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
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
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 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 额中减除。
PART
案例分析
5

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 式。商场决定店庆时开展促销活动,拟定“满1000送200”,


三、京东白条、蚂蚁花呗属于企业贷款给用户,虽然收款延迟, 但是符合年轻人的消费方式。

尽管企业选择促销的因素非常多,但是相同的优惠力度 时,选择的促销方式应当尽量遵循以下原则: 1、优惠金额不交增值税、城建及附加 2、优惠金额不交企业所得税 3、优惠金额不交个税






情况二:赠品(200元)为超市自己提供,含税进价 为140元。 应纳增值税 = ( 2000-1400-140 )÷( 1+17% ) ×17%=66.84元 【按照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 应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 2000-1400-140 ) ÷ (1+17%)×25%=98.29元 税后利润=(2000-1400-140)÷(1+17%)× (1-25%)=294.87元 赠品的成本是140÷(1+17%)=119.66元

法律意义上的无偿赠送是指出于感情或其他原因 而作出的无私慷慨行为,不存在销售、赢利等经济行
为。

赠物销售是有偿购物在先,赠送商品于后的无偿 赠送行为,其赠送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促销,没有消费 就没有赠送,赠送是此销售行为的一部分,并不是真 正意义上的无偿,赠送的经济利益已经在此前的销售

2011最新税收政策解读(会计继续教育)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 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 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 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 (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14.12.2020
19
浙江师范大学经管学院 黄海滨
➢可以看出:40号公告只是强调了,在生产经 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下销售货物,销 货方已将货物移送购货方,购货方客观上接 收,但尚未认可接受(或未履行验货程序, 或未通过验货),且尚未同意付款的(销货 方未能取得销售款或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 具销售发票的),不符合《条例》规定的 “销售”定义的货物移送行为,销货方可以 暂不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
14.12.2020
16
浙江师范大学经管学院 黄海滨
政策解析
《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销 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 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按 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 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的纳税人系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如果
不能出具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局可以将
该项特殊混合销售行为视为一般混合销售行为,按照
混合销售行为的一般规定,即根据纳税人经营主业判 断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14.12.2020
13
浙江师范大学经管学院 黄海滨
案例点评
➢ 华宇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为提供建筑业劳务。 购进原材料100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17万, 加工生产出钢架,并将上述钢架用于其承接的大发公司某项建 筑工程,最后向大发公司收取334万元,其中钢架价格234万元, 建筑业劳务100万元。

浅谈成品油销售企业的税收筹划

浅谈成品油销售企业的税收筹划作者:马杰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3年第01期[摘要] 税收筹划已成为企业成本控制与规范发展所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本文以成品油销售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重要税种为课题进行分析,旨在通过税收筹划活动,减少不合理税负支出,达到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的。

[关键词]成品油销售企业;税收政策税;收筹划中图分类号:C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近年来,随着国内成品油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成品油销售企业不断拓展终端网络,开展多种营销活动,企业各项税负呈现较快增长的趋势。

运用税收筹划合理降低企业税负,既是扩大市场份额、提高盈利能力的现实任务,更是规避风险、实现企业持久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

本文试以成品油销售企业日常经营业务为出发点,分析探讨成品油销售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形式。

一、增值税税收筹划1.以“买一赠一”、直接折扣等方式销售货物。

成品油销售企业以低于挂牌价的价格销售成品油、对购买一定数量的成品油或便利店商品的客户赠送其他便利店商品,均属于为扩大直接销售而给予的商业折扣,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文)有关规定,将销售金额和折扣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2.以信用方式销售货物。

成品油销售企业对部分规模较大、信誉较高、合作期较长的客户采取了先发货后收款的信用销售方式。

按照《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因此成品油销售企业应区分赊销和现销收入核算,规范销售收入确认时间。

3.“营改增”实施前发生的非税业务。

为完善税收链条,消除重复征税,目前国家已在上海、北京等部分省市试点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

在“营改增”全面实施之前,成品油销售企业加油站、油库维修项目一般由建筑类企业承揽并开具工程维修发票。

成品油销售企业应改变维修费结算方式,采取“我方供料、对方施工”的形式实施维修项目,维修所需材料由成品油销售企业按照预算定额标准购买,建筑类企业负责施工安装。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以下简称逾期)抵扣问题公告如下: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按照本公告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

四、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逾期抵扣。

企业向职工赠送车辆,个人和企业如何纳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企业向职工赠送车辆,个人和企业如何纳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
文档
问题
甲公司于2014年8月举办商品房营销活动。

中国公民王某中得一辆价值27.5万元轿车,并签订了产权转移书据。

请问:王某受赠车辆以及甲公司赠与车辆,涉及哪些税?各税种金额是多少?
解答
对王某而言,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和印花税。

1.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王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275000×20%=55000(元)。

2.车辆购置税
王某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王某应缴纳车辆购置税为275000÷1.17×10%=23504.27(元)。

3.车船使用税
王某应按相应的车船税税目税额,于取得车辆所有权的当月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车船使用税。

当地税务机关规定,2.0升车辆年基准税额为660元。

王某2014年应缴纳车船税为660÷12×5
=275(元)。

4.印花税。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财税[2011]50号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07日信息来源:南通市海门地方税务局字体:【大中小】访问次数: 1553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就长期以来纷争不断的赠送礼品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

此规定的出台可避免“礼品避税”的情况发生,进一步完善了个税对于多种收入形式调控的公平性。

笔者现对财税[2011]50号进行浅要解析。

一、规定主体及征税范围
根据财税[2011]50号的规定,主体为“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范围是“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

二、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类型
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五)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因此,客户以实际支付价格确认商品成本,可理解为没有
额外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此条规定对于经常搞“冲话费、送手机”活动的通讯企业而言是个大好事,而对于搞单纯的礼品赠予的企业而言,可能会有一定的缴税压力。

因为企业向个人送礼,目前都是企业自己代缴税费的。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积分消费如今是大行其道,超市消费有积分,手机话费有积分,信用卡消费有积分,积分累积到一定额度即可兑换礼品,这种不带有随机偶然性的必然会出现的结果,财税[2011]50号同样规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些赠送行为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只有个人购买了企业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才会获得相应物品或服务的赠送。

因此,这种赠送实质上是企业的一种促销行为,相关赠品的成本实际上已经被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所吸收了。

换句话说,也就是个人实际已经为取得这些赠品变相支付了价款。

因此,这些赠品的取得不是无偿的,而是有偿的,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类型
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
“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1]50号基本涵盖了企业除销售直接赠送礼品之外的公关礼品支出。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规定与“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的根本不同点是偶然性和必然性的区别。

在这些项目中,企业赠送礼品并不是以个人购买企业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为前提,个人是无偿取得这些赠品的。

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这些赠品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中,对个人取得的因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和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对于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是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四、赠送礼品的计税依据问题
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这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 号)第三条的规定
相一致,“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五、礼品赠送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笔者认为以上赠送礼品一要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二要根据赠送礼品不同性质确定扣除限额。

如果是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如果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则是交际应酬费属于业务招待费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如果赠送礼品属于上述情形之外的,不得扣除。

另外,企业促销赠送行为中,为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支出,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