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天然气主干管网建设运营模式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1]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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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天然气主干管网建设运营模式方案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天然气主干管网建设运营模式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1〕31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资委、物价局、海洋渔业局,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省天然气管网公司:《广东省天然气主干管网建设运营模式方案》已经省天然气管网公司各方协商一致,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广东省天然气主干管网建设运营模式方案一、省主干管网建设和运营的基本原则(一)一张网。
由省统筹全省天然气主干管网的规划、建设和运营,形成覆盖全省、资源共享、开放使用的天然气输送网络,为各资源供应方及省内用户提供公平的竞争平台和优质高效的服务平台,即“全省一张网”。
省主干管网作为天然气供应公共基础设施,要把社会公共利益放在首位,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由广东省天然气管网公司(以下简称省管网公司)负责建设和运营,其他主体不得建设主干管网及直接连接下游用户(城市燃气公司及终端用户等,下同)的供气管道。
(二)保民生。
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气,各气源供应方(包括国家三大石油公司及其他供气主体,下同)均按一定比例提供气量交由省管网公司统筹调配,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上稳定可靠、价格合理的天然气。
(三)有竞争。
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除城乡居民生活用气外,各气源供应方均可直接面向用户、自行在我省开拓市场;省管网公司提供输送服务,收取管输费。
二、省管网公司股比方案(一)股比确定原则及调整机制。
省管网公司由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电集团)、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出资组成。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08•【字号】粤发改规〔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0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和完善我省城镇燃气价格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18年8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第三章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第四章价格执行和监督第五章附则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管道燃气价格形成机制,加强我省配气价格管理,促进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调整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管道燃气是指通过城镇燃气管网(除由省规划的纳入省级能源专项规划的天然气主干管网和跨地级以上市输气管网以外的管网)供给用户使用的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其它气体燃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管道燃气价格分为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一)配气价格是指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的价格。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6.27•【文号】发改价格〔2019〕1131号•【施行日期】2019.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城市管理委、市场监管局:随着我国天然气市场发展,管道燃气日益普及,居民生活便利程度大大提高。
但在燃气工程安装过程中,存在部分企业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收费标准偏高,指定施工单位、限制竞争等问题,影响了市场秩序,加重了用户负担。
为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行为,加强工程安装收费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稳定协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现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明确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定义及内涵。
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是指为保障用户通气,相关企业提供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服务而收取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费和材料费等费用。
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范围仅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不得向红线外延伸。
二、加快构建燃气工程安装竞争性市场体系。
各地要加快建立完善公平开放的燃气工程安装市场,鼓励具备燃气工程安装施工能力的企业依法取得相应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资质后参与市场竞争,鼓励具备安装资质的企业跨区域开展工程安装和改造业务,促进市场竞争。
燃气企业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经营范围内工程安装业务,或指定利益相关方从事燃气工程安装,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三、合理确定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
燃气工程安装竞争性市场体系尚未建立、收费标准纳入政府定价目录进行管理的地方,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成本调查监审,对标行业先进水平,兼顾周边地区水平,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原则上成本利润率不得超过10%,现行收费标准偏高的要及时降低。
广东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实践与思考

深发展 ,目前广东省 除揭阳市 以外 的2个地 级市都有 0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价格法 》规定 : “ 制定政 府定
了管道燃气 ,截止 到21年末 ,全 省已建成主 干管 网 价 、政 府指导价 ,应 当根据有关 商品或者服 务的社会 00
约5 0 里 ,已开工 建设 的主干 管 网约 1 8 公里 ;燃 平均成本和市 场供求状况 、国民经济 与社会 发展要求 0公 23 气供 应结构原来 以管道人工煤气 为主 、液 化石油气 为 以及 社会 承 受 能 力 ,实行 合理 的购销 差 价 、批 零差 辅 ,近年来正逐渐 被天然气 替代 ;气源 出现多样化 , 未来 几年 ,广 东省将实现海 上天然气 、陆地天然气 、
等热值价格 相对 系数
1
11 . 1
热值
省 的佛 山 、茂 名 、惠 州等市都已经建立了
80 千卡/ 70 立方米 05元/ 0千卡 . 3 13
1.8 立方米 2 19 5 元/ 4 62 千卡/ 立方米 05元/ 0千卡 . 9 13
管道燃 气价格 联动机
制 。实践 证 明,这 种
普通工业用电 燃料油
08 8元/ . 5 度 4 44 元/ 2 0 吨
81 6 千卡/ 度
09元/ 0千卡 . 9 13
18 . 7 08 . 5
95 0千卡/ .X1 6 吨 O4 元/0千卡 . 5 13
机制一方面可以减少
增加 ,就要求调高价格 ,缺乏提高 生产经营效率 ,降 购气成本大幅波动给 企业带来的经营风险 , 引投资 , 吸 低成本 的动 力。
这一特性 ,要求它 的定价政策 必须考虑 它对其 他燃料 的竞争 力。而我国 目前 的管道燃 气定价却没有考 虑其
东莞管道天然气价格改革听证方案

东莞市管道天然气价格改革听证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全面理顺天然气价格,合理制定天然气管网输配价格,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总体思路以及“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定价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管道天然气价格改革听证方案。
一、基本情况(一)行业发展情况。
东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是我市城市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商。
经过10多年时间的发展建设,管道供气能力达400万立方米/日,储气能力约138万立方米。
全市管道天然气总资产近37亿元,固定资产近29亿元,共建成城市门站4座、LNG储配站4座、调压站11座,铺设高压燃气管网170余公里,市政中压燃气管网1900多公里。
目前已发展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户78万多户,工商业用户4100多户,年售气量超过10亿立方米,其中居民售气量约占18%,工商业售气量约占82%(其中电厂用户约占21%,汽车加气用户约占9%)。
根据《东莞市蓝天保卫战行动方案》有关要求,我市要推动火电厂和自备电厂煤改气工作,推进天然气管道建设。
计划2018年底前完成自备电厂煤改气,并需同时完善全市管道天然气“一张网”建设,加快完成暂未通达、有用气需求的工业企业天然气管道建设。
预计“煤改气”天然气管网建设投资超过28亿元,天然气年新增消耗量约40亿立方米。
(二)气源情况。
目前,我市可利用的气源包括广东LNG 利用项目、西气东输二线、中海油卡塔尔天然气、非管输LNG 现货气等,已初步形成了多气源格局,气源保障得到进一步加强。
其中,广东LNG利用项目气源约占16%,西气东输二线约占42%,中海油约占23%,非管输LNG现货气约占7%。
(三)价格管理情况。
我市于2014年1月15日起制定和调整各类用户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现行价格分别为:居民3.6元/立方米;分销用气2.94元/立方米;公用性质用气3.49元/立方米;工商用气最高限价4.25元/立方米。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城市天然气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城市天然气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5.10•【字号】粤府办〔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城市天然气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加快推进城市天然气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5月10日广东省加快推进城市天然气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天然气供应和管理,加快推进城市天然气事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着眼加快推进碳排放达峰、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按照全省推动能源转型升级暨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总指挥部第三次全体会议工作部署,围绕实现“用安全气、用经济气、多用气”目标,整体谋划、系统推进、综合施策,逐步构建体制更完善、供应更稳定、利用更广泛、运营更规范、安全更可靠的城市天然气发展良好格局,全面推进我省城市天然气事业高质量发展,为保障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省城市居民天然气普及率达到70%以上,年用气量达到200亿立方米以上,城市天然气利用规模进一步扩大;市县建成区供气管网基本实现全覆盖,城市天然气输配系统更加配套完善;行业监管更加严格,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供气层级实现扁平化,城燃企业规模化整合稳步推进,天然气终端价格更趋合理;安全管理更加有力,天然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落实,安全风险进一步降低。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燃气管理部门专项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燃气管理部门专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9.04•【字号】粤建城〔2023〕149号•【施行日期】2023.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燃气管理部门专项方案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城镇燃气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任务要求,指导各地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广东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燃气管理部门专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9月4日广东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燃气管理部门专项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2023〕3号)、《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安〔2023〕20号)部署要求,着力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遏制城镇燃气领域安全事故多发态势,现就燃气管理部门扎实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制定专项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按照“大起底”排查、全链条整治的要求和有关职责分工,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全面落实燃气安全部门监管责任,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聚焦设施设备环境“硬伤”、制度管理和从业人员素质“软肋”、非法违规行为等事故隐患,认真排查、精准整治,切实提升排查整治质量。
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健全法规标准,完善管理机制,强化科技赋能,全面提升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加快建立城镇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管道燃气是指通过城镇燃气管网(除由省规划的纳入省级能源专项规划的天然气主干管网和跨地级以上市输气管网以外的管网)供给用户使用的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其它气体燃料。
本办法所称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城镇管道燃气配气经营者提供燃气配送服务所发生的合理费用支出。
第四条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五条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
第六条核定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以及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其他成本相关资料为基础。
第七条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配气业务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
第二章定价成本构成与归集第八条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由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费、运行维护费构成。
第九条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费指与城镇管道燃气配气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原值、无形资产原值按照规定的折旧和摊销年限计提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中的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费。
第十条运行维护费指管道配气服务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配气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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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
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石油天然气管道
【发文字号】粤发改规[2018]10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8.08
【实施日期】2018.09.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发改规〔2018〕10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和完善我省城镇燃气价格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8年8月8日
附件: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管道燃气价格形成机制,加强我省配气价格管理,促进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
法》《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调整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管道燃气是指通过城镇燃气管网(除由省规划的纳入省级能源专项规划的天然气主干管网和跨地级以上市输气管网以外的管网)供给用户使用的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其它气体燃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管道燃气价格分为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一)配气价格是指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的价格。
分为居民配气价格和非居民配气价格。
(二)销售价格是指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将燃气销售给用户的价
格。
分为居民销售价格和非居民销售价格。
第五条随着体制机制改革的推进,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原则,逐步放开燃气销售价格。
在城镇管道燃气销售和配气业务未分离前,居民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非居民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实行基准价管理,供需双方可以基准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第六条城镇管道燃气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和调整,并抄报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市管所辖城区及跨县(市)的城镇管道燃气价格。
县管辖区内的城镇管道燃气价格。
若整个地级以上市辖区内均由同一个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经营,则由地级以上市统一制定管道燃气价格。
地级以上市辖区由县及县级市改革为区的,鼓励由地级以上市统一制定管道燃气价格。
第七条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的制定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反映供求、兼顾消费者承受能力、促进能源节约利用的原则。
配气价格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实行同城同类同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