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幼儿园、中小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教外发〔2017〕12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重庆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已经市教委2017年第七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2017年12月28日重庆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外籍人员子女在重庆市接受教育的需求,完善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管理,促进对外开放,改善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原国家教委《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教育部关于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有关工作的意见》(教外办〔2015〕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重庆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和合法居留的外国人,可以依照本办法举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以实施学前教育和普通中小学教育为限。
第四条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符,学校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世界”“全球”等字样,学校名称前应加重庆市的名称,同时,“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应当作为学校的名称后缀使用。
第五条学校主要招生对象为在中国境内合法持有外国人居留证件的外籍人员的随行子女(外籍)。
学校不得招收境内中国公民的子女入学。
国际学生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国际学生的管理,维护校园秩序,保障国际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外文化交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招收的所有国际学生。
第三条国际学生的日常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的高素质人才为目标。
第四条学校设立国际学生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国际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国际学生入学前应提交以下材料:1. 护照原件及复印件;2. 学历证明;3. 成绩单;4. 外语水平证明;5. 健康证明;6. 其他学校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六条学校对国际学生的入学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国际学生应按照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第七条国际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领取学生证。
第三章住宿管理第八条国际学生应遵守学校宿舍管理规定,服从宿舍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九条国际学生应选择合适的宿舍,不得擅自调换宿舍。
第十条国际学生应保持宿舍卫生,爱护公共设施,不得在宿舍内进行危险活动。
第十一条国际学生不得在宿舍内留宿他人,不得擅自改变宿舍用途。
第四章课程学习与考试第十二条国际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课程安排,认真完成学业。
第十三条国际学生应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教师,积极参与课堂讨论。
第十四条国际学生应按时参加考试,遵守考试纪律,不得作弊。
第五章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第十五条国际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国际学生应遵守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他人权益。
第十七条国际学生应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过程中,展现良好的国际形象。
第六章校园文化活动第十八条国际学生应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类校园文化活动。
第十九条国际学生应遵守校园文化活动相关规定,尊重他人,维护活动秩序。
第二十条国际学生应在校园文化活动中,展示自己的才艺,增进中外文化交流。
第七章校园安全与卫生第二十一条国际学生应遵守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自身安全。
第二十二条国际学生应保持宿舍卫生,防止传染病传播。
重庆外国语国际部入学条件

重庆外国语国际部入学条件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培养具备国际视野和跨文化交流能力的人才成为了学校教育的重要任务之一。
重庆外国语国际部作为一所专门培养国际化人才的学校,在入学条件上有着一定的要求和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重庆外国语国际部的入学条件,并解析这些条件的背后所包含的意义和目标。
一、年级要求重庆外国语国际部开设幼儿园至高中各个年级,对于不同年级的申请者,有着不同的要求。
1. 幼儿园:适龄儿童均可申请入学,无任何年级限制。
2. 小学:学生需具备按年级对应的入学年龄,即六岁(一年级)或七岁(二年级)。
3. 初中:学生需具备按年级对应的入学年龄,即十二岁(七年级)或十三岁(八年级)。
4. 高中:学生需具备按年级对应的入学年龄,即十五岁(十一年级)或十六岁(十二年级)。
二、语言能力要求由于重庆外国语国际部以培养具备跨文化交流能力的国际化人才为目标,申请者需要具备一定的语言能力。
1. 汉语能力:申请者需具备良好的汉语听说读写能力,以确保能够顺利融入学校的教学和社交活动中。
2. 英语能力:对于初中和高中申请者,英语能力是入学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学校会进行英语水平测试,以确定学生的英语基础,并为其设计个性化的学习计划。
三、成绩要求学生的学业成绩是入学申请评估的重要指标之一。
重庆外国语国际部对学生的成绩要求相对较高,以确保学生有足够的学术潜力和能力适应国际化的学习环境。
1. 申请者需提供近三年的成绩单,并缴交相应的成绩单复印件作为入学材料。
2. 成绩单应包括各个学科的成绩,如语文、数学、英语、科学等。
学校会综合评估学生的综合成绩情况,以确定是否符合入学标准。
四、面试与测试申请者需参加学校组织的入学面试和相关测试。
这些面试和测试旨在全面了解学生的素质和能力,以验证是否适合进入重庆外国语国际部。
1. 面试:面试环节主要考察学生的口语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和适应能力。
学校的面试官会与学生进行一对一的交流,了解他们的学习状况、兴趣爱好以及未来的学习目标。
小学国际生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我校小学国际生的教育管理,促进国际生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招收的小学国际生,包括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
三、管理原则1. 尊重差异:充分尊重国际生的文化背景、宗教信仰和习俗,注重培养学生的多元文化素养。
2. 公平公正:对所有国际生一视同仁,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学生。
3. 严格规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国际生的学习和生活秩序。
4. 全面发展:注重学生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人才。
四、入学与注册1. 入学申请:国际生需提交入学申请,包括个人简历、成绩单、推荐信等材料。
2. 审核录取:学校招生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录取。
3. 注册手续:录取的国际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注册手续,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4. 签证办理:国际生需办理相应签证,确保合法居留。
五、学籍管理1. 学籍注册:国际生入学后,学校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并定期更新。
2. 学籍变动:国际生在就读期间,如需转学、休学、退学等,需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手续。
3. 学籍注销:国际生完成学业或因故退学、开除等,学校予以注销学籍。
六、课程设置与教学1. 课程设置:学校为国际生提供符合我国教育大纲的课程,同时开设一定数量的选修课程,以满足学生的个性化需求。
2. 教学方式:采用中英文双语教学,注重培养学生的英语听说读写能力。
3. 教学评价:对国际生的学习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确保教学质量。
七、住宿管理1. 住宿安排:学校为国际生提供宿舍,并根据学生需求进行分配。
2. 宿舍规定:国际生需遵守宿舍管理规定,保持宿舍卫生,爱护公共设施。
3. 住宿费用:国际生需按照学校规定缴纳住宿费用。
八、生活指导1. 生活辅导:学校为国际生提供生活辅导,包括饮食、交通、购物等方面。
2. 文化活动:定期举办各类文化活动,增进国际生对我国文化的了解。
3. 心理咨询:为国际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
幼儿园、中小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幼儿园、中小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一、总则1. 为了规范幼儿园、中小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的工作,提高教育质量,促进中外文化交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幼儿园、中小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的管理工作。
3. 国际学生是指在我国境内接受学前教育、基础教育的外国公民及其随行家属。
二、招生管理4. 幼儿园、中小学招收国际学生应当符合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招生计划和政策要求。
5. 幼儿园、中小学应当制定国际学生招生简章,明确招生条件、报名程序、录取标准等内容,并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6. 幼儿园、中小学应当公开招生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7. 国际学生的入学年龄、学习年限等应当符合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
8. 国际学生的录取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招生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培养管理9. 幼儿园、中小学应当为国际学生提供与本国学生同等的教育环境和教育资源。
10. 幼儿园、中小学应当根据国际学生的特点,制定个性化的教育方案,关注国际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11. 幼儿园、中小学应当加强对国际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国际学生的爱国主义情怀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12. 幼儿园、中小学应当加强国际学生的汉语教学,提高国际学生的汉语水平。
13. 幼儿园、中小学应当加强国际学生的文化教育,促进中外文化交流。
14. 幼儿园、中小学应当加强对国际学生的安全管理,确保国际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四、教师培训与管理15. 幼儿园、中小学应当加强对教师的国际教育教学能力培训,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
16. 幼儿园、中小学应当选拔具有丰富教育教学经验和较高外语水平的教师担任国际学生的班主任和任课教师。
17. 幼儿园、中小学应当加强对国际学生教师的管理,确保教师的教育教学质量和教育教学秩序。
五、保障措施18. 幼儿园、中小学应当为国际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包括住宿、餐饮、医疗等方面的保障。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4.17•【字号】渝教基发〔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生考试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渝教基发〔2023〕6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公共服务局):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相关要求,持续健全义务教育公平入学长效机制,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范招生、依法办学,现就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和全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坚持义务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发展,实施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营造良好教育生态,依法保障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工作原则(一)依法入学原则。
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2023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凡年满6周岁及以上儿童,应当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和条件不具备的农村地区村校(点)的儿童入学年龄可适度放宽。
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报当地区县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备案,教育部门与学校对其实施入学情况追踪。
(二)免试入学原则。
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均应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不得采取考试、评测或者委托校外培训机构采取考试、测试、面谈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入学的条件和依据。
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落实均衡编班规定,严禁任何学校以实验班、特长班等名义“掐尖”招生。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民办幼儿园中小学安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民办幼儿园中小学安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21•【字号】渝教民办[2010]5号•【施行日期】2010.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民办幼儿园中小学安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教民办〔2010〕5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自今年3月以来,全国发生了数起幼儿园、中小学重大恶性治安事件,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教育部、公安部、安监总局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于近期对校园安全工作进行了一系列的重要部署。
针对目前我市民办幼儿园、中小学安全隐患较为突出、管理工作较为薄弱等情况,根据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全市民办幼儿园、中小学安全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与公安部门的配合,将民办幼儿园、中小学列为治安防范重点区域和重点保卫单位,加强安保工作,每所幼儿园、中小学必须配备专业保安。
坚决防止各类恶性案件和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各园、校应尽快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和报警系统,并接入公安部门。
要切实建立健全安全防范、门卫查验等相关工作制度。
加强应急演练,切实增强师生防范救护能力。
三、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综治、公安等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民办幼儿园、中小学安全隐患进行再排查和再整改。
重点排查校舍、治安、消防、交通、食品卫生、校车和各类矛盾纠纷等隐患,及时整改到位和化解到位。
严禁无校车资质的驾驶员和车辆接送幼儿。
四、立即组织对辖区内民办幼儿园、中小学的设置和办学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建立台帐,做到情况明,底数清。
五、对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已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要加大安全工作力度,健全安全措施。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幼儿园,要指导并帮助其限期整改。
对短期内整改不能到位的,要停办,对在园幼儿进行就近分流、就近安置,妥善解决幼儿入园就学问题。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2023新版」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2023新版」第一条为标准学校招收、培育、治理国际学生的行为,为国际学生在中国境内学校学习供应便利,增进教育对外沟通与合作,提高中国教育国际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治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学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学校。
本方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承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本方法其次至五章适用于高等学校。
实施学前、初等、中等教育的学校,其对国际学生的招生、教学和校内治理,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招收和培育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标准治理、保证质量。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敬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治理全国国际学生工作,负责制定招收、培育国际学生的宏观政策,指导、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国际学生工作,并可托付有关单位和行业组织担当国际学生的治理和效劳工作。
国务院外交、公安等行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国际学生的相关治理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际学生工作进展指导、协调和监管,负责讨论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学前、初等、中等教育阶段国际学生工作的相关政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公安等行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国际学生的相关治理工作。
第六条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国际学生招收、培育、治理和效劳制度,详细负责国际学生的招收与培育。
其次章招生治理第七条招收国际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条件和培育力量,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招收国际学生。
第八条招收国际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事项和程序进展备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幼儿园、中小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重庆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2.05.05•【字号】渝教发〔2022〕4 号•【施行日期】2022.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幼儿园、中小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公共服务局)、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市公安局各直属单位:现将《重庆市幼儿园、中小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重庆市公安局2022年5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三章招生管理第四章教学管理第五章校内管理第六章社会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重庆市幼儿园、中小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幼儿园、中小学(含中等职业教育学校,下同)国际学生招收、培养和管理工作,为国际学生在渝学习提供便利,扩大重庆教育对外开放,提升重庆教育国际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经正式批准、在重庆市设立的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的学校。
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适龄学生。
第三条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规范管理、保证质量。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四条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统筹协调全市国际学生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国际学生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国际学生工作中有关涉外事务的政策指导、协调和管理。
重庆市公安局依法对国际学生签证证件进行签发和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国际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国际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国际学生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管,负责对招收国际学生幼儿园、中小学进行备案。
各区县人民政府外事、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际学生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国际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制度,具体负责国际学生的招收与培养。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七条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非教育部门举办的学校,应经学校举办方同意后报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征求同级外事、公安部门意见后予以备案,同时将备案情况抄送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八条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健全的领导机构和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二)有完善的国际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具备较高的管理能力;(三)有适应国际学生培养需要的教师队伍,具备较高的教学水平;(四)有满足国际学生培养需要的教学设施及后勤保障条件。
第九条备案材料应包含学校办学基本情况、对外交流合作情况、国际学生招生范围、层次及规模、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教学安排及师资配备、国际学生教学和生活设施配备、国际学生管理规章制度、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三章招生管理第十条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依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招收国际学生,不得委托或授权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
第十一条国际学生可直接向已通过招生备案的学校提出就读申请,学校应对申请就读的国际学生入学资格和经济担保证明进行审查,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入校就读,并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学校招收未满18周岁且父母不在重庆常住的国际学生,应要求其父母正式委托在重庆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国际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学生出生证明、临时监护人委托书,受托人还应在重庆办理声明公证。
第十三条学校可以接受以团组形式短期学习的国际学生,但应当预先与外方派遣单位签订协议。
团组国际学生未满18周岁的,学校应要求外方派遣单位按其所在国法律规定,预先办理有关组织未成年人出入境所需的法律手续,并派人随团担任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监护人。
第十四条外交部对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随任子女申请到学校学习另有规定的,依照外交部规定执行。
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学校不得招收。
第十五条已通过国际学生招生备案的学校可以接收由我市其他学校录取或者转学的国际学生,但应征得转入、转出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六条学校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应当公布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学、转学的退费规定。
收费、退费以人民币计价。
第四章教学管理第十七条学校参照重庆市内中国学生相关学籍管理办法开展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及时为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办理学籍,并根据国家和重庆有关规定为国际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学校对国际学生做出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向属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学校对国际学生的教学按照我市现行的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组织实施,选派适合国际学生教学的师资,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
第十九条国际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毕业考试或者考核。
学校应当对国际学生进行考勤管理,如实记录其学习成绩和日常表现。
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是学校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
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的国际学生,学校可以提供必要的汉语补习。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密切关注国际学生的心理动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丰富活动内容。
第五章校内管理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明确分管国际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和承担国际学生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国际学生招收、教学、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学校国际学生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教育外事工作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国际学生招生管理、签证管理、教学管理、后勤保障及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向国际学生公开学校基本情况、教育教学情况以及国际学生管理与服务制度,方便国际学生获取信息。
第二十六条有条件的学校可以为国际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建立健全并公布服务设施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校内住宿的国际学生,学校应当在国际学生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报送国际学生住宿登记信息。
校外住宿的国际学生应当与父母或监护人同住,学校应督促父母或监护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国际学生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住宿登记。
/zwgk/zfxxgkml/zcjd/ 国际学生入学时,学校应将国际学生应遵守的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校规校纪等有关内容书面告知其父母或监护人。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当对国际学生开展入学教育,内容应包含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安全常识等,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鼓励国际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为其参加文体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国际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
经学校同意,国际学生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其国籍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中国及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
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国际学生重大事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明确突发事件应急责任人及工作流程,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如有以下情形之一,学校应当及时向市、区、县教育、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一)招收的国际学生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二)招收的国际学生出现死伤、失踪和失联等情形的;(三)招收的国际学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从事非法宗教活动的;(四)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第六章社会管理第三十三条在境外的外国人申请到本市幼儿园、中小学学习的,可在入境前根据其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其国籍所在国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X1字或X2字签证。
第三十四条持其他种类签证、停留证件或非学习类居留证件在重庆停留居留的外国人申请到本市幼儿园、中小学长期学习且符合签证签发条件的,应当凭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注明学习期限的入学证明函件、体检证明等相关材料,向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或就读学校属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或换发学习类居留证件。
第三十五条国际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X1)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或就读学校属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居留证件,并按要求提交招收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注明学习期限的入学证明函件、体检证明等相关材料。
国际学生需要延长签证(X2)停留期限或持短期学习签证(X2)申请长期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 向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或就读学校属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国际学生需要延长学习类居留证件居留期限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就读学校属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国际学生入学前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
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
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和重庆有关规定及学校要求投保。
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将持境外签证入境而未在境内公安机关申请签证的短期国际学生名单定期报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会同市级外事、公安等部门推进建立国际学生跨部门管理协调机制,区县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国际学生管理工作进行有效监督,不断完善国际学生管理与服务体系。
第四十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国际学生,由公安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