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营业性射击场治安安全管理办法(1997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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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通知-津政发[1997]50号

天津市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通知-津政发[1997]50号

天津市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通知(津政发[1997]50号1997年8月20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防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推进我市人民防空建设和发展,适应天津重要战略地位的需要及依法治市的要求,结合我市情况,现就深入贯彻落实《人防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人防法》实施工作的领导人民防空是我国国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效提高城市防卫能力,维护国家安全与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战略措施。

目前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都十分重视人防建设,将其作为现代化城市必须具备的功能。

加强我市人防建设,也是建设现代化国际港口大都市的必然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从国家长治久安和现代化城市建设需要的高度,充分认识人防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人防法》,推进人防建设的发展。

要进一步增强防患于未然的意识,从当前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中,看到发生局部战争和突发事件的潜在危险,牢记历史教训,克服和平麻痹思想,居安思危,把人防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好。

要进一步增强抓好人防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天津市地处渤海湾,是首都北京的门户和屏障,又是我国北方经济贸易中心,无论在政治、经济上,还是在军事上,战略地位都十分重要。

因此,我们必须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扎扎实实搞好人防建设,争创全国先进水平,适应天津战略地位的需要。

要进一步正确处理经济建设、城市建设与人防建设的关系。

射击俱乐部安全管理制度

射击俱乐部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射击俱乐部安全有序地开展活动,保障会员及工作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职责1. 俱乐部管理层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工作落实到位。

2. 俱乐部安全员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事故处理等工作。

3. 会员应自觉遵守安全管理制度,配合安全管理员做好安全工作。

三、安全管理措施1. 俱乐部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射击、靶场、休息区等各区域的安全操作要求。

(2)应急预案:针对火灾、自然灾害、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

(3)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俱乐部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会员和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 俱乐部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1)射击靶场:设置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射击靶场,配备安全防护设施。

(2)消防设施:配备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3)安全警示标志:在俱乐部各区域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3. 俱乐部应对会员和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1)安全操作规程:使会员和工作人员熟悉射击、靶场等各区域的安全操作要求。

(2)应急预案:让会员和工作人员掌握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法。

(3)消防安全知识:普及火灾预防、火灾逃生等消防安全知识。

四、安全管理执行1. 俱乐部安全员应定期对俱乐部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俱乐部管理层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会员和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3. 会员在俱乐部活动时,应遵守安全管理制度,服从安全管理员的管理。

4. 发生安全事故时,俱乐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本制度将相应修订。

2. 本制度由俱乐部管理层负责解释。

3. 会员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俱乐部的安全与和谐。

营业性射击场管理制度

营业性射击场管理制度

营业性射击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射击场的管理制度,提高射击场的安全和服务水平,促进射击项目的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射击场的各项管理活动,包括人员管理、设备管理、安全管理、服务管理等。

第三条射击场管理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射击场的管理和运营工作。

第四条射击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射击场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工作的职责和规范,确保射击场的正常运转。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五条射击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包括人员招聘、培训、考核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射击场应当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并持有相关证书的教练员,确保射击活动的安全和质量。

第七条射击场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定期的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八条射击场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确保员工具备相关的业务技能和知识。

第九条射击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员工考核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绩效评价,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表现不佳的员工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培训。

第十条射击场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待遇。

第三章设备管理第十一条射击场管理单位应当配备齐全的射击设备和器材,确保射击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射击场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射击设备和器材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设备和器材的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射击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设备管理台账,对设备和器材的购置、维修、更新等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

第十四条射击场管理单位应当对设备和器材进行定期的保养和保管,确保设备和器材的正常使用寿命。

第十五条射击场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维护人员,保证设备和器材的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射击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射击活动的安全。

第十七条射击场管理单位应当对射击场的场地和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射击场的安全和整洁。

第十八条射击场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射击场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一切不安全的行为。

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2修订)

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2修订)

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2修订)【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市政府令第54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02.01.16【实施日期】1996.01.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订【失效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6年1月2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2月17日修订2002年1月16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重新修订)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场,除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外,还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场是指经销百货、服装、五金交电、日杂土产、副食、粮油、书刊及其他商品的室内场所。

在本市举办展览展销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公安消防局是商场消防安全的监督机关。

市和区、县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商场消防监督检查、火灾原因调查和处理。

第五条商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依法对其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二)组织制定、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三)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消防知识培训;(四)组建专职、义务消防队,根据本商场实际情况,制定应急方案,定期进行演练;(五)组织维护、管理消防器材和消防设备;(六)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整改火险隐患;(七)组织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八)根据营业场所规模及经营商品的火灾危险性,配备专(兼)职防火人员,并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射击练习场管理制度

射击练习场管理制度

射击练习场管理制度射击训练是一项重要的军事活动,对于确保部队战斗力和保障国家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射击训练场的运行和管理,本文制定了射击练习场管理制度,以确保射击训练的顺利进行、安全高效。

一、总则1.1 目的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射击练习场的管理,保障射击训练的安全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1.2 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军事单位的射击训练场,包括射击训练场的规划、建设、设备、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二、射击训练场规划和建设2.1 规划阶段2.1.1 射击练习场的规划应考虑周边环境,确保安全距离和射击训练对周边地区的影响尽量减小。

2.1.2 规划应充分考虑训练需求,包括不同类型的射击训练和训练目标的实现。

2.2 建设阶段2.2.1 射击练习场的建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场地安全可靠。

2.2.2 建设过程中应有专业监理和验收,确保建设质量符合要求。

三、射击练习场设备管理3.1 设备购置3.1.1 设备购置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射击训练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1.2 设备质量要求高,使用寿命长,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3.2 设备保管3.2.1 设备应有专门负责人负责保管,确保设备的安全和完好。

3.2.2 设备保管室应设有监控设备,以防止设备被盗或损坏。

四、射击训练安全管理4.1 射击安全规章制度4.1.1 制定射击安全规章制度,明确射击训练中各方责任和义务。

4.1.2 规章制度需上级批准,并向全体射击训练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

4.2 安全设施4.2.1 射击练习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防护墙、防护网、警示标志等,确保射击过程中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4.2.2 安全设施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功能正常。

4.3 紧急救护与应急预案4.3.1 射击练习场要有紧急救护措施和配备专业医护人员,以应对意外伤害和意外事件。

4.3.2 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和联系方式。

五、射击训练场使用管理5.1 训练场使用计划5.1.1 制定训练场使用计划,合理安排资源和时间,以满足部队的射击训练需求。

射击场馆管理制度

射击场馆管理制度

射击场馆管理制度射击场馆作为一个提供射击运动场地和服务的场所,必须有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来确保运营的安全、有序和合法。

本文将从准备工作、安全管理、设备维护以及人员管理等方面来介绍射击场馆管理制度。

一、准备工作1. 场地选择:射击场馆必须位于远离居民区、交通便利、环境舒适的地方,同时也要有足够的空间容纳射击器材、安全区域和观众席。

2. 建筑规划:射击场馆建筑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包括防火、防盗等安全设施的设置,以及各种功能区域的合理划分。

3. 设备采购: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射击器材,如靶架、靶纸等,并确保其质量和数量能够满足运营需求。

二、安全管理1. 安全保障措施:建立完善的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相应的消防设备、急救设备和疏散通道,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 管理规定:制定并贯彻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明确射击场馆的使用条件和规则,包括必须佩戴防护设备、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等规定。

3. 安全培训:对场馆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包括射击器材操作、急救知识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理等,以提高应急反应和处理能力。

三、设备维护1. 检查和保养:定期对射击器材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其安全性和可靠性,同时做好记录,以备查阅。

2. 故障处理:对于出现故障的射击器材,必须及时维修或更换,以免影响使用安全和用户体验。

3. 物品归位:射击场馆必须要求使用者在使用完毕后将器材归位,并确保场地的整洁与有序。

四、人员管理1. 人员准入:制定准入规定,确保使用者具备相关资质和证件,如持枪证、射击证等,同时要严格核实身份信息。

2. 人员监管: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确保使用者在射击过程中遵守规定,不擅自调整设备、损坏场地及器材等,同时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

3. 工作人员:合理配置场馆工作人员,包括安全警卫人员、教练员等,以确保场馆的日常管理和服务质量。

以上是关于射击场馆管理制度的简要介绍,射击场馆在有效管理下能够提供安全、专业的射击运动场地,为广大射击爱好者和专业运动员提供良好的射击体验。

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制度

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营业性射击场的安全运营,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组织与职责1. 营业性射击场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全场安全管理工作。

2. 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1)制定和完善本制度,并监督实施;(2)负责射击场的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应急设备等的安全检查和维护;(3)负责射击场内的人员安全教育培训;(4)负责射击场内的枪支弹药管理;(5)负责射击场内的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6)负责射击场内的应急处理,确保事故发生时能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三、安全管理措施1. 枪支弹药管理:(1)严格按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对枪支弹药进行登记、保管、使用和回收;(2)枪支弹药库(室)应设专人看管,确保库(室)门窗完好,消防设施齐全;(3)枪支弹药入库、出库必须办理手续,实行双人验收制度;(4)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枪支弹药库(室),严禁将枪支弹药带出库(室)。

2. 安全设施与消防设施:(1)射击场内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安全标志、防护栏、隔离网等;(2)射击场内应设置消防设施,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完好;(3)射击场内应设置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迅速疏散人员。

3. 人员安全管理:(1)射击场员工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技能;(2)射击场员工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射击活动安全进行;(3)射击场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4. 安全巡查与隐患整改:(1)射击场应设立安全巡查制度,定期对全场进行安全巡查;(2)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安全隐患得到消除;(3)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应采取临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四、事故处理1. 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2. 事故发生后,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配合进行调查处理;3. 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天津市印章业治安管理办法(97年修正)

天津市印章业治安管理办法(97年修正)

天津市印章业治安管理办法(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1.25•【字号】•【施行日期】1997.11.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天津市印章业治安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1月25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印章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印章业的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专营、兼营印章刻制业务及需刻制公章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天津市公安局是本市印章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各公安分(县)局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印章业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经营印章刻制业务的,须向经营所在地公安分(县)局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手续。

公安分(县)局接到申请后,将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市公安局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特种行业许可证》每年审验一次。

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还应向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严禁无证无照经营。

第五条刻字厂(店)如需歇业、停业、迁移、合并或变更登记项目等,应在变更后按规定及时向原发证照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经营印章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单位经营的,须有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个人经营的,须有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证明;(二)有符合治安管理规定的固定营业场所和物品存放设施;(三)有经有关专业部门确认技术力量和设备;(四)从业人员须有本市常住户口并经公安机关治安培训;(五)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分;(六)具备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安全条件。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不准承制公章,不准留存公章坯料。

第八条刻制公章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凭上级主管部门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到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办理《刻制公(印)章准刻证》手续后,方准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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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营业性射击场治安安全管理办法(1997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7.12.05
•【字号】津政发[1997]第77号
•【施行日期】1995.1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治安管理
正文
天津市营业性射击场治安安全管理办法
(1995年12月2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2月5
日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津政发〔1997〕第77号文件《关于修改〈天津市营业性射击场治安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修订发布)
第一条为维护营业性射击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营业性射击场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营业性射击场治安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射击场
实施治安管理。

第四条本市对营业性射击场实行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

严禁个人开
办经营或承包经营营业性射击场。

第五条开办营业性射击场,申办单位选址前须将申请报告及设计草图等有
关材料送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审核,并经市公安局批准。

竣工后,经原审批的公安机关验收,符合安全条件的,由市公安局核发《营业性射击场治安合格证》。

营业性射击场治安合格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第六条经批准开办的营业性射击场歇业、停业、转业、合并或变更登记项目的,应在七日内到原办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营业性射击场终止营业的,应同时办理枪弹的封存、移交、上缴等手续。

第七条开办营业性射击场,只准许购置、使用国家规定配置的射击运动枪支及口径不超过4.5毫米的气步枪、彩弹游艺枪。

严禁使用军用、警用及其他装备配发的枪支在营业性射击场进行射击活动。

第八条开办营业性射击场必须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建筑物及其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二)室内射击场,必须设置靶位,其靶挡上、下、左、右的建筑隔墙(板)厚度以射击子弹不能穿透为限;靶挡高度应保证在枪支向前成任何角度射击时,弹丸不能飞越靶挡;
(三)室外射击场必须是封闭型的,建筑隔墙(板)厚度以射击子弹不能穿透为限,射击距离为25米、50米的射击场,靶挡高度应分别不低于3米、6米;
(四)各种枪支(彩弹游艺枪除外)必须安装控制器,使枪支在控制范围内成任何角度射击时,其子弹均不超越靶挡,手枪必须安装安全链;
(五)设置自动报靶、换靶装置;
(六)射击(场)区应设置明显统一标志;
(七)分别设置枪库、弹库,安装报警、防盗、消防等安全设施,枪支、弹药分库存放并分别由专人保管。

第九条营业性射击场所配枪支、弹药的购买,须向市公安局申请办理枪支、弹药配购证件后,到指定的枪支配售单位购置。

第十条营业性射击场所配枪支、弹药的运输,须向市公安局申请办理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件后,方可运输。

第十一条经营射击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所用枪支均须经公安机关审验登记,市公安局核发民用枪支持枪证件后,方可使用,并不得携带出营业性射击场;
(二)建立枪支、弹药的登记、保管、检查、使用制度和顾客登记制度;
(三)建立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四)射击场均应悬挂《射击安全规则》和《参加射击活动须知》,对参加射击活动人员,在射击前进行射击安全知识讲解和射击要领辅导;
(五)每个射击靶位设一名安全工作人员,负责枪支弹药管理和指导射击活动,无固定靶位的射击场应配备相应的安全工作人员;
(六)每月5日前将上月参加营业性射击活动的人数和枪弹消耗及安全情况报送当地公安分(县)局备案;
(七)严禁将枪支、弹药外借、赠送、出售、出租、转让或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参加营业性射击场射击活动的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管理人员出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填写登记表及枪弹使用情况表;
(二)遵守射击场规定,服从射击场安全工作人员的管理;
(三)严禁使用自备枪支、弹药参加射击活动;
(四)严禁酒后射击;
(五)射击完毕,须将枪支及剩余子弹交安全工作人员验收,严禁将枪支、弹药带出射击场。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无证经营营业性射击场的,予以取缔,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二)营业性射击场违反安全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的,收回《营业性射击场治安合格证》;
(三)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可处营业性射击场1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补办手续;
营业性射击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公安机关可以收回《营业性射击场治安合格证》。

第十四条营业性射击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凡在公园、公共游乐场所开设气枪射击的摊点,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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